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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变观念,进一步树立防汛风险意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水安全、水环境要求越来越高,防汛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求更高,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一是防汛除涝要从堵泄为主,转向堵疏结合、泄蓄并存;二是防汛基础建设要从工程建设为主转向防汛信息系统、设施管理、应急预案、防汛减灾保险等体系建设;三是防汛工作要从汛期为主转向汛期、非汛期并重,重点转到减灾体系管理建设上。各级领导一定要牢固树立防汛风险意识,充分认识防汛工作的重要性,立足防大汛、抗大灾,扎扎实实抓好防汛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防汛责任制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防汛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担负起防汛防台的工作,各单位分管领导要协助抓好落实;各单位要制定好各部门工作要求和各级岗位工作职责,并加强防汛工作责任的考核,层层签约,切实保证防汛工作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三、加快建设,努力提高防汛抗灾能力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和各有关单位要抓紧防汛工程的建设,对列入今年防汛工程改造计划的项目,要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在今年汛期发挥作用;对需跨汛期施工的工程,务必制订好高标准、高要求的临时度汛措施,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防汛薄弱点要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或临时度汛方案,决不能麻痹大意,造成人为的责任事故。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对排水泵站、管道、水闸、挡潮门等防汛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在今年汛期前全面完成,以提高全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加强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防汛指挥部提出的“五不放过”,即:“没有检查过的地方不放过,检查中发现隐患和薄弱环节的不放过,造成隐患和薄弱环节原因不清楚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责任人不明确的不放过”的原则,抓紧对建筑工地、排水河道、危房旧屋、树木绿化、供电线路、防汛墙、水闸、涵闸、排水管道、泵站、广告牌、霓虹灯等高空物体,开展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把隐患消灭在汛前和萌芽状态。
对破坏防汛设施,在河道内随意筑坝设障,填堵河道,防汛墙上违章带缆、墙后违章堆载、装卸,船只超标准航运,向下水道偷排泥浆,偷窃防汛设施等违法行为,公安、城管、水务、建设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加强防汛设施管理,确保防汛设施的安全。
五、加强防范,切实修订防汛预案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和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可能出现的台风、雷暴雨、高潮位等自然灾害,完善修订好今年的防汛预案,制定的预案要有可操作性。对在遭受灾害时,指挥系统的启动,各级防汛责任人的岗位职责及指挥联络方法,受灾人员的转移、抢险队伍、抢险物资的指挥、调度等方面要作详细明确的规定,确保遭受灾害时防汛指挥工作有条不紊,防汛抢险队伍、物资、车辆随时拉得出、用得上、顶得住,以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六、加强值班,确保防汛信息传递
我区从6月1日开始进入汛期,各单位要按照防汛工作要求,制定好值班制度,落实好汛期24小时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值班不脱岗。在台风、暴雨、高潮等灾害天气期间,各级防汛责任人要加强值班,按照防汛预案要求落实好防御灾害的各项措施,认真做好汛情灾情的及时传递、上通下达,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及时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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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防洪抗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治洪水、沥涝,防御风暴潮和抗旱的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洪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洪抗旱以及洪、涝、潮、旱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乡防洪抗旱综合减灾能力。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防洪抗旱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洪抗旱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洪抗旱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洪抗旱的义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洪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灾害防治
第七条 全市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河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的全市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其他区、县的防洪规划,由本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全市除涝、防潮等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除涝专业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除涝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排水规划应当符合全市除涝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九条 建设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全市防洪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
受洪水、风暴潮威胁的单位兴建自保工程应当符合防洪、防潮、除涝规划要求和设计标准。
第十条 建设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应当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安排运行管理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建成后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对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负责。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定期组织检查,对不符合防洪(含防潮)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设施,应当责成管理责任人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
水库大坝的检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并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完善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对雨洪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雨洪水收集利用的具体规定和鼓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因地制宜地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拦蓄、收集雨洪水。
第三章 防汛与抗旱
第十七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令,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的防汛抗旱办事机构的设定,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
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本市的汛期起止日期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情况特殊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
当河流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海潮超过警戒潮位或者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市或者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二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洪水调度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洪水调度方案、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和水资源状况,编制防洪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完善。修改后的防洪预案,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水库和重要闸坝、泵站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预案,以及工程设施实际情况,制定调度运用计划,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水库和重要闸坝、泵站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在执行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防洪预案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防洪、防潮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预案,制定本单位的防洪、防潮措施,征得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河道、水库、闸坝、泵站、海堤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险情时,所在地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险。
第二十七条 发生汛情、潮情、旱情紧急情况,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向有关单位通报。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的汛情、潮情、旱情,及时向社会防汛抗旱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其他发生汛情、潮情紧急情况时期,市或者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照职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因抢险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砍伐林木;
(二)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三)紧急处置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四)依法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五)其他应急措施。
市或者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以上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不得阻拦。
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返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汛期或者其他发生紧急汛情、潮情、旱情时期,河道、水库、闸坝、海堤、泵站、码头、排水工程设施等的使用,必须服从市或者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利用水工程设施和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水体从事旅游、航运、体育、餐饮、娱乐等活动,必须服从市或者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启用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条件、水工程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编制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旱情发生时,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干旱等级,按照抗旱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旱情紧急情况下,市或者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核减用水计划和供水指标;
(二)暂停洗车、洗浴等服务业用水和高耗水工业用水;
(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用水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
(四)启动城市应急后备水源;
(五)统一对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淡化后海水等水源进行调配;
(六)组织车辆实行人工送水;
(七)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打井,建蓄水池;
(八)必要时封堵有关排水、排污口门,保护水源水质;
(九)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 旱情紧急情况下的跨流域调水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市跨区域的调水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发生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洪、涝、潮、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减灾措施,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三十六条 防洪抗旱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抗旱投入的总体水平,保证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和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第三十七条 防洪抗旱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水文测报、旱情监测、通信预警、生物措施等防洪抗旱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三)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储备;
(五)防汛机动抢险队伍、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六)防洪抗旱日常工作。
防洪抗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抗旱物资。
有防洪、防潮自保任务的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抢险物料,并接受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洪抢险专业队伍,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车辆,提高防汛抢险能力。
本市鼓励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等抗旱服务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对抗旱服务组织应当予以扶持。
第四十条 在汛期或者其他发生紧急汛情、潮情、旱情时期,公安、交通、公路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抗旱指挥和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免收过桥(路)费。防汛、抗旱指挥和抢险车辆标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核发。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信息系统,提高防汛抗旱预报、预警和指挥决策支持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对不符合防洪(含防潮)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除险加固措施,按期消除危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汛期或者其他发生紧急汛情、潮情、旱情时期,利用水工程设施和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水体从事旅游、航运、体育、餐饮、娱乐等活动,不服从统一管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调度方案、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三)擅自启用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的;
(四)截留、挤占、私分和挪用防汛抗旱经费及物资的。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国家防总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国家防总主要职责是拟订国家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国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国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长江、黄河、松花江、淮河等流域设立流域防汛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流域防汛总指挥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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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全国、省、市水库安全度汛视频会议精神,5月8日上午,县水利局召开由各基层工作站站长、局科室负责人、包库包堤技术人员参加的县水利局水库安全度汛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就认真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及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落实小(二)型以上水库防汛预案。
根据今年防汛工作要求,小(二)型以上水库管理单位要结合各自水库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可操作的水库防汛预案。同时,对下游有居民、对人民生命财产可能造成威胁的重要小山塘,也必须制定出防汛预案。目前,有的管理单位已经制定了预案并上报县防办,现要求未制定预案的要尽快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汛预案,及时上报县防汛办。
二、再次组织对各类水库进行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
根据今年我县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防汛包堤包库名单的文件精神,小(一)型水库和万亩片堤防水利工程由包堤包库技术人员配合所属工作站进行检查;小(二)型水库由包片科室配合所属工作站进行检查;小山塘由所属工作站配合乡村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按“九查七定”进行。
三、对列入加固计划的病险水库进行重点督查。
有关水管单位要提出运行意见,制定出加固时间安排,及时上报度汛方案。
四、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有关建设单位要制定出在建工程汛期度汛方案,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确保在建工程安全,万无一失;同时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五、做好机电设备、防汛设施维护,防汛救援演练工作。
主汛期将至,重点水管单位如敖江防洪堤管理中心、马鼻海堤管理处等要落实防汛设施维护工作,对机电设备进行调试、运行,及时排除电气设备故障,确保机电设备在台风、暴雨、大潮期间能正常运行。县防汛办在近期内要组织开展防汛救援演练,防范于未然。
六、落实防汛物资配备情况。
各水库单位应根据防汛物资定额要求,备足防汛物资。县防办要清点防汛物资库存情况,对过期变质的防汛物资,该清除的要及时清除,该补充的要及时补充。
七、加强采砂安全管理,严格执法。
采砂安全要分别从加强宣传力度、建立执法信用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做好采砂科学规划等方面抓落实。
八、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求局属基层工作站、各发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情况。发电企业调整充实安全领导机构、健全规章制度、排查安全隐患;供水企业做好水质安全检测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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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汛工作措施
(一)日常工作
1、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汛期安全工作预案,成立汛期安全领导小组,成立充实应急抢险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准备好防汛必要的工具和物资,密切注意气象部门的汛情通告。
2、加强对全校师生防汛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出校园广播、宣传栏、黑板报、专题教育讲座等形式,把防汛减灾的基本知识传授到每位师生,特别要加强学生的防溺水、防台风、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高温中暑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全校师生防范灾害能力。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新型h1n1流感疫情和季节性疾病的防控工作,切实落实晨检制度、缺课追踪制度、校园消毒制度等,严防流行病蔓延。
3、加强安全检查、防范和整改工作,经常保持校园道路、排水设施畅通,对校园内容易受淹的地方,要逐点检查,确保地下水道疏通。对本校的校舍墙体、屋面、门窗、电气,以及院墙、自行车棚、宣传栏,用电线路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要坚决封闭学校危房,并在重大安全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安排专人值班监控,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加强对学校的图书、电教、仪器设备等防护工作,对图书室、微机室、实验室要严格管理,特别要注意化学药品的安全存放,切实做好防水防潮工作,严防化学药品泄漏。
(二)当接到重大汛情预告时
1、校长要坚守岗位,检查落实防洪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特殊情况下果断停课,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2、学校要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并安排领导带班,领导班子的手机和学校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确保通信畅通。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县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汇报。
3、学校组织抢险小组待命,对易受洪涝、雨水侵蚀的设备、图书等要做好转移准备。重新检查学校校舍门窗关闭情况、化学物品保管情况和学校用电安全情况,发现异常,马上整改,坚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4、切实加强预防管理,严防学校重大灾情发生。若确实因人力不可抗拒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及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同时要立刻上报县教育局、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便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救灾报灾工作
1、学校密切注意灾情动向,灾情解除后,及早向县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报告灾情损失情况。
2、学校应抓紧组织人员对灾后校园进行大扫除。对被淹的校园,及时请卫生防疫部门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受损较严重的校舍门窗、屋面以及围墙、宣传栏、自行车棚等,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抓紧落实维修工作,尽快恢复教育教学工作。
3、学校要及时向全校师生了解师生家庭的受灾情况,开展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对受灾师生家庭进行适当慰问和救助,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受灾而失学。
4、抗灾救灾后,学校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查清灾情损失的原因,吸取教训,修改预案,并为下次防汛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三、领导机构与职责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一)机构名称:防汛应急领导小组
防汛应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校长室,办公电话:
(二) 防汛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副 组长:
成 员:班子成员、各年级主任及各班主任
主要职责:
接受和执行上级领导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预案,指挥全校积极参与洪灾的抢险救灾工作,实施抢救行动,组织协调各类物资调配供应,收集、上报灾情,保证师生生命安全,保护学校财产,维护社会稳定。
全体人员分工及职责
校长:
主要职责:传达落实领导小组的命令和决策,组织协调各学校的救灾工作。
分管校长: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规定进行应急宣传,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在灾情发生后,宣传党和国家科普知识、自救、互救等经验方法,提高教职工、学生应对防汛事件的意识,及时向学校灾情等有关信息、报道事件中的先进事迹。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及抢险救灾。审核洪灾事件内容,负责领导组各类文件的起草、印发、存档工作。
教学校长: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学校抢险救灾队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险救灾队伍抢救伤亡人员和重要物资,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工作。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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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
第三章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关于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者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第四章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第二十四条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第二十五条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文预报;海洋部门必须及时向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
第二十六条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七条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汛期,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电力部门应当保证防汛用电。
第二十九条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电视、广播、公路、铁路、航运、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防汛信息。
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五条按照水的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江河河势的自然控制点。
第五章善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三十八条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章防汛经费
第三十九条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蓄滞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汛期,也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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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可以是一项官僚化工作,可以是一项任务和负担,对我们开展未来的工作很有帮助,那么你知道防汛安全工作总结该怎么写吗??为了方便大家,共同阅读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防汛安全工作总结报告2020【5篇】,欢迎阅读!
防汛安全工作总结1今年5月进入汛期以来,我局坚持以“防大汛、保畅通、保安全”为工作目标,把防洪抢险与隐患整治结合起来,做到思想早发动、工作早布置、措施早制定、人员及机具物质早落实。通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确保了全年汛期交通防汛抢险工作的全面完成,现将20__年汛期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了确保公路交通运输安全渡汛,为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局里成立了由局长冯远迈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汛抢险工作领导小组,对防汛抢险工作进行统一调度和指挥,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做好__年防汛抢险工作的通知》以及《防汛抢险工作预案》,明确了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任务,落实了值班制度和人员,为安全渡汛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狠抓落实确保防汛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在汛期来临之前,局防汛抢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全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防汛工作动员会,对防汛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任务,组建了防汛抢险应急队伍,明确了应急队员的纪律,要求全天侯通讯畅通,做到能够随时应急;落实防汛抢险机具器材,公管所装载机2台、挖掘机2台、压路机1台、双排座货车1辆、自卸车4辆、桥梁临时抢险工字钢100米、河沙及豆石350立方米、铁铲80余把、锄头30余把、示警锥80余个,安全警示牌120余块;运管所客车5辆、货车6辆、警戒联络车2辆;路政所编织袋5000条、铁铲10把、锄头10把、警戒车7辆,为公路交通安全渡汛奠定了坚实的物资基础。
三、加强隐患整治做好公路安全渡汛和保畅工作
入汛以来,局防汛领导小组做到每月1次对防汛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防汛预案尽职履责。县公路管理所组织养护职工对所辖的公路路面进行维修整治,边沟涵洞进行彻底清理和疏通,保证排水畅通,对所辖公路桥梁进行全面排查,查出隐患及时进行整治,确保公路和桥梁安全畅通。在防汛期间,县公路管理所上路巡查3260余人次、出动机具
160多台次、填补路面坑凼20余处、路基补强16处,维修保养路面3700余平方米,边沟清淤180余公里、疏通桥涵30多处,及时排查和整治公路各类较大安全隐患20余处,确保了汛期公路桥梁安全畅通。在“7.23”罗江特大暴雨发生后,组织全体职工第一时间赶赴受灾严重的鄢回公路进行抢通保通,及时处置倒伏的行道树180余株,清理塌方地段4.9公里,确保该路段及时恢复了通行。同天对全县其他道路进行全面排查,清理零星塌方9处,处置路面隐患6处,处置淤塞边沟涵洞8道,疏通了公路边沟16公里,确保了全县公路安全渡汛。县运管所遇大暴雨等恶劣气候,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出动车辆10余台次,出动巡查人员40余人,做好全县各客运线路的预防巡查工作,确保客运安全。路政所投入巡查人员1000余
人次,出动巡查车辆500余台次,清除路障600余处,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7余处,有效地保障了汛期道路安全畅通,县地方海事处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督促水上游乐船的业主完善汛期安全制度,落实娱乐船舶的检验,确保“双百”行动落到实处,确保了水上交通安全渡汛。局机关做好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一有情况及时通报和调度,使全系统的防汛保畅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今年虽然遭遇暴雨袭击,由于前期工作扎实,防汛组织指挥得当,防汛各项措施到位,未出现任何险情,圆满地完成了防汛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了全县公路、桥梁安全渡汛,为全县经济发展发挥了公路交通运输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
1、加强了以领导带班全体工作人员值班的防汛值班制度,无论节假日坚持24小时值守,处置值班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汛期安全。
2、加强与气象和水利部门合作,及时为各单位及施工队伍提供天气预报情况和防汛预警,合理并安全安排生产,确保公路、公路运输、在建工程顺利渡汛和防汛安全
3、信息报送制度。
每周及时将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全系统通过信息的报送、反馈、沟通,及时地将防汛工作的要求、措施,落实到各单位,以确保汛期安全。
防汛安全工作总结2__年,__镇党委、政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以“防洪保安全”为主,认真做好防汛工作,落实各项防汛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安全度汛。现对我镇的防汛准备工作总结如下:
一、早安排、早落实,认真做好汛前准备工作
我镇水资源十分丰富,有河道2条、大小塘堰236口;为做好“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准备工作,在年初对防汛工作做出早安排,成立了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防汛指挥部成员,完善了防汛工作预案,制定了工作措施,进一步全面落实以主要领导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做到思想到位,措施落实,并完善村级防洪预案,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做到了领导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以确保安全渡汛。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__镇认真组织学习上级防汛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及时传达上级对防汛工作的指示,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在防汛工作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清醒认识到今年防汛形势,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制,牢固树立防汛工作无小事,真正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2、制定应急抢险预案,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针对我镇防汛工作的现状,结合去年工作运行情况,__镇认真修订了__年的防汛抢险预案、应急预案。组织民兵应急抢险队伍开展了防汛演练,组织进行了4次集中业务技能培训。
3、落实防汛责任制,加强检查督促工作
__镇积极落实领导班子、各单位、各村负责人防汛责任制和防汛职责,及时上报、反馈情况。同时,加强对防汛责任制的检查督促工作,制定了检查督促制度,要求镇督查考核工作组随时进行检查,以进一步落实防汛职责。
4、严肃防汛纪律,加强防汛值班
按照防汛工作有关规定,__镇及时修订了防汛值班制度,落实了防汛值班责任制,实行防汛值班、当班、带班制。坚持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严格遵守各项防汛工作制度,坚守值班岗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和汛情发展,及时掌握并向上级部门反映重要情况、及时上报雨情雨量,做到上报情况及时、准确。
5、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治理。
汛期实行工作人员巡山查哨,对易滑坡、泥石流、塌陷等险段及时排出隐患,随时监测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上报,由各村工作组长负责监测,做好防汛抢险队伍、抢险物资和应急通讯设施、备用电源等一系列措施的准备,做好迎战大洪水的各项工作,一旦发生灾情立即投入抢险救灾,并及时向防汛部门上报灾情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1、由于我镇地理位置特殊,有河道两条(凯江河、小东河),防汛难度较大。
2、缺乏资金投入,在应急抢险物资、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
三、今后工作打算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继续完善好防汛工作预案,落实好防汛责任制。
2、实行目标责任制的管理方式,把工作重心下移到村级,实行群防群治。
3、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加大对防汛物资的筹备,完善各种防汛设施。
4、加强对防汛抢险队伍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使防汛队伍拉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5、防汛工作做到早安排、早落实,工作到位、责任到人。
防汛安全工作总结3今年进入汛期以来,防洪度汛形势日益严峻,且持续高温炎热天气给监理安全管理带来较大影响。为确保在汛期和高温天气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监理部分析__1_年度的监理项目工程度汛安全形势,进行重点部位的防汛准备和汛期施工计划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洪度汛和高温天气监理措施,现就防洪度汛工作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防洪度汛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强化防汛责任意识,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做到早筹划、早安排,防汛重点突出,狠抓薄弱环节,切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
防洪度汛的基本目标是:在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的基础上,推进各工程项目施工的有序、顺利进展,确保工程安全度汛,不发生工程安全与施工安全事故。
二、工作机制
1、强化防汛监理责任意识,明确防汛监理职责、责任范围。
在防洪度汛期间,把防洪度汛与工程施工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在确保安全度汛的前提下,推进现场施工的有序进展。
2、涉及防洪度汛的项目,监理部都重点加强防汛度汛预案的审批,制定切合实际工作的防洪度汛值班制度,在汛期中通讯一直保持畅通,随时处理应急事务。
防洪度汛值班监理人员及联系电话书面上报业主的同时也向监理公司报送备案。
3、防汛值班监理人员在监理日志上填写有关防汛值班情况,并认真记录现场发生的实际情况、处理结果等。
遇有重大问题事项,就及时向有关方面上报。
三、充分发挥气象部门的指导效果
特别关注__气象台、__市气象台及工程所在地的沙河县水文气象台的气象、水情信息,及时做好对气象部门的信息的响应工作,并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四、督促施工单位编报防洪度汛预案并落实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督促施工单位编报__年防洪度汛预案及重点施工部位超标洪水(暴雨)应急预案。针对防汛需要,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同时针对演练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总结,并对防汛预案进行修订与完善,为安全度汛奠定坚实基础。
防汛安全工作总结4根据提升动力部防洪工作布置会议纪要的要求,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救”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扎实做好雨季防洪工作。维修车间根据防洪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现将近阶段的防洪防汛工作总结如下:
一、防洪机构及人员组织
按照防洪防汛工作安排,车间建立了有52人组成的防洪网络,以车间主任为组长,车间副主任为副组长组成的领导小组,下设以班段长为队长的三个抢险分队,第一分队15人由钳工队组成、第二分队16人由生产辅助队组成、第三分队14人由电工队组成,其他人员负责抢险时的物质运输、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
严格领导带班制度,按照预先安排好的防洪值班表进行,值班室设在车间一楼防洪值班室,防洪队员要24小时保持通信联络。
二、预案的学习
车间在第一时间下发了防洪防汛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各段队进行学习,提高应急意识,要求人人熟悉预案内容,以便有突发事件能够迅速的组织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抢险。
三、防洪物资
防洪物资存放在防洪值班室,一担有突发事件,可组织人员迅速携带防洪物资赶到抢险现场,严禁挪用防洪专项物质。
四、防洪预案实施情况
维修车间于5月5日参加了提动部开展的防洪防汛应急演练活动,上去9时车间接到通知立即组织第一分队人员赶到抢险现场,几分钟的时间就在3#主井门口堆起1米多高的防水墙,第二分队负责锅炉房的抢险任务,第三分队原地待命,等待下步安排。通过这次应急演练,提高了人员对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人员和车间之间配合默契,应急预案快速有效,达到了锻炼队伍,熟悉预案,提高意识,完善措施的目的。
五、下步工作安排
1、继续按照防洪防汛的工作安排进行。
2、定期对所辖范围进行检查,有隐患及时处理。
3、继续监督好八条小主井防洪防汛工作的落实情况。
4、做好防洪物质的检查,做到防洪物质,禁止挪用。
5、防洪队员有变动时,及时更新人员名单和通讯情况并上报。
防汛安全工作总结5今年汛期我市降雨频繁,雨量大、雨期长,是近30年来仅次于1990年的第二个多雨年份。7月份发生了小范围的雹灾,9月中下旬遭受了几次大到暴雨过程,部分地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涝灾。全市上下在市委、市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严格执行上级防指的统一部署,认真扎实的做好各项防汛工作,经过全市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实现了“大河不决口,农田少渍涝,城镇保安全”的防汛工作要求,取得了今年防汛工作的全面胜利。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水情、雨情及灾情
(一)、雨情汛期6~9月全市平均降雨量为508mm,比历年同期的402mm偏多106mm,属丰水年份。6~9月全市有效降水天数为33天,降水主要集中在七月、八月的上、中旬及九月份的中、下旬。九月中、下旬,全市平均降雨量达到146mm,是历年同期平均降雨量24.0mm的6倍,最小点雨量也达到105mm,降雨缓解了前期出现的旱情,也使部分地区出现内涝,本文来自文秘范文给秋收秋种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6~9月各月份平均降雨量分别为92mm、179mm、88mm、146mm,与历年同期相比较,6月、7月和9月分别偏多37%、6.0%、和198%;8月份
偏少24.8%。与__年相比,灾害性天气较少。7月10日出现的强对流天气,形成了临清、东昌府和高唐等县(市、区)部分区域的冰雹天气;8月2日的强对流天气,带来了一次大风降水过程,因强度和范围均较小,对农业生产没有造成大的损失。在空间分布上,汛期降雨自南向北呈带状分布,中部地区的冠县、东昌府、茌平一带,降雨量在600mm以上;临清北部、高唐西北部及我市南部和东南部地区,降雨量不足500mm,其中东阿县的东南部降雨量仅300mm左右。点降雨量出现在茌平县的韩屯乡,降雨量为835mm;最小点雨量为239mm,出现在东阿县的刘集镇,点雨量比最小点雨量多476mm,是最小点雨量的3.6倍。在全市各县(市、区)中,茌平县的平均降雨量,为626mm,比历年同期降雨量394mm偏多58.9%;东阿县的平均降雨量最小,为366mm,比历年同期降雨量427mm偏少14.3%,其它各县(市、区)的平均降雨量均比历年同期有不同程度的偏多,临清市偏多33.0%,东昌府区偏多21.4%,莘县偏多35.1%,阳谷县偏多14.9%,冠县偏多40.2%,高唐县偏多22.1%。
(二)、水情黄河:汛期黄河大致经历了两次涨落水过程,第一次受调水调沙试验影响,洪水过程在6月中旬到7月中旬,艾山水文站流量为3290m3/s,出现在6月28日。第二次洪水过程受上游几次强降雨的影响,8月21日出现入汛以来的第二次洪峰,艾山站流量为2100m3/s,随后开始回落。10月1日8时艾山站流量为1450m3/s,小浪底水库蓄水53.5亿m3。漳卫河:受岳城水库放水和卫河上游来水影响,漳卫河汛期出现两次小洪水过程,第一次为7月20日至8月19日,临清站流量为113m3/s,出现在7月29日;第二次洪水过程自9月23日至今,临清站流量为168m3/s,出现在10月5日;其它时间流量都在20~90m3/s之间。金堤河:7月20~23日全流域出现强降雨过程,上游濮阳点雨量达400mm,受其影响金堤河7月21日开始出现一次大的洪水过程,在24日金堤河范县站出现流量280m3/s,至8月中旬回落至低水状态,洪水持续时间近一个月左右。其它时间金堤河大多处于中低水位状态,流量在10~50m3/s之间,10月1日8时范县站流量为48.0m3/s。徒骇河:受汛期降雨过程的影响,下游刘桥闸分别在7月1日17时~7月5日7时、7月6日11时~7月21日6时、7月24日8时~7月28日9时、7月31日9时~8月7日14时、8月12日8时~8月18日9时、9月21日6时~9月30日六次开闸放水,放水流量为8月3日的203m3/s,其它时间处于关闸蓄水状态,10月1日8时刘桥闸流量为51.0m3/s。
(三)灾情今年汛期由于金堤河上游省区降雨来水较大,我市降雨较常年偏多,造成金堤河沿岸农作物受灾,全市发生了较大面积的涝灾。全市农田积水面积16万亩,其中金堤河滩区7万亩(阳谷3万亩,莘县4万亩),内涝成灾9万亩(阳谷7万亩,莘县2万亩),金堤河滩区的7万亩全部受灾绝产。7月12日,我市部分县市发生冰雹灾害,临清市有8万亩经济作物受灾,经济损失4157万元;高唐县9个乡镇办事处的129个村的15万亩农作物受灾,有6万亩农作物绝产绝收。全市有3216间房屋受到雨水浸泡,其中2589间倒塌或不同程度损坏,没有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受损蔬菜和养殖大棚980个,其中倒塌208个;冲毁堤防6处、桥涵50处;5万斤存储小麦被淹泡。总计直接经济损失11.52亿元。目前,金堤河滩区仍有2万亩耕地被涝水淹泡,无法实施秋种。
二、防汛工作的主要成绩和经验
今年汛期,我市虽然暴雨频繁,雨量偏大,但由于汛前工作准备充分,各项措施扎实有效,汛期各级各部门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科学调度、主动应对,将灾害损失减小到了最低限度,取得了防汛工作的全面胜利。主要作法和经验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对今年的防汛工作专门召开了多次会议,听取汇报,研究解决有关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明确要求。6月24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防指防汛工作调度会,对全市的防汛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对领导成员进行了调整充实,明确了市防指领导成员责任分工。调整后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先后召开了5次领导成员调度会,研究安排有关的防汛工作,张秋波市长亲自主持召开了3次。张秋波市长、金维民副书记、孔昭信副市长分别带领有关人员到黄河、金堤河、漳卫河、徒骇河和马颊河等重点防汛工程现
场办公,检查工作,研究部署安全度汛有关问题;7月12日高唐县部分乡镇遭到了大风冰雹的袭击,副市长孔昭信带领农办、水利局、财政、畜牧、农业、棉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于13日早晨就到现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7月23日,金堤河流域出现大水后,市委金维民副书记代表市委、市政府带领市财政局、水利局、民政局等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到莘县金堤河实地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市委书记郭兆信,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秋波多次调度灾情和防汛救灾工作进展情况。8月7日,郭兆信书记对防御九号台风“麦莎”专门作了批
示,提出了具体要求。8月7日晚,市长张秋波、副市长孔昭信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检查部署防御九号台风工作,并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领导成员一起值班。市政府、市防指及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指印发了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文件和传真电报,并派工作组到各县(市、区)了解和指导防汛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市防指办公室先后召开了11次工作调度会,传达上级防指精神,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并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制定建议意见,出现雨情灾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累计起草印发防汛简报25期,传真电报20份,各类文件26个,对全市防汛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也都把防汛工作当做重中之重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检查调度,工作扎实有效。在发生汛情灾情时,亲临一线,现场指挥。
(二)层层落实了防汛责任制。
根据《防洪法》规定和上级防指的要求,认真落实了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张秋波市长负责全市和黄河、金堤河的防汛工作;金维民副书记负责漳卫河防汛工作;孔昭信副市长负责徒骇河和马颊河的防汛工作;郭秀华副市长负责城市防汛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其他领导成员和成员单位也都进行了防汛责任分工。市县乡村层层签订了防汛责任状。为了加强各项工作的协调力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市防指成立了防汛督导组、后勤、保障组、防汛抢险专家组、防汛抢险技术服务队,并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分工。各级防指办事机构人员也都实行岗位责任制。市县两级重点防洪工程责任人名单在《_日报》、市电视台进行了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由于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在保证工程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包工程责任人都认真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汛期到工程现场检查熟悉情况、研究措施、督促落实,出现汛情和险情亲临现场指挥调度,市防指在7
月上旬对各县(市、区)和市防指成员单位的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市进行了通报。6月1日至10月31日,市县防指办公室及有防汛值班任务的单位,实行了昼夜值班,每班都安排一名领导同志带领,制定了严格的防汛值班纪律。市防指办公室不定期的进行了抽查,杜绝了空岗现象的发生,确保了有关信息指令的及时传递。
(三)搞好工程普查,大力整治防汛工程。
汛前,市防指办公室组织市县两级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对度汛工程进行了全面普查,摸清了工程状况,查出了存在的问题。针对工程存在的问题,逐一制定了处理措施。对一时难以处理的,制定并落实了安全度汛预案。在普查的基础上制定了今年的应急度汛工程治理计划,共计清挖市县级沟渠30条,长94.6公里,土方260.03万立方米;修复3条河道堤防,长12公里,土方6.4万立方米,维修建筑物34座。这些任务写进了市县两级政府签订的防汛责任书,在7月10日前均全部完成。在6月初至7月中旬,大力发动各县(市、区)和乡镇清挖疏浚骨干排水沟渠及田间工程。据统计,今年全市共清挖县乡级排水沟渠230条,长1320公里,完成土方1060万立方米。市河道管理处对徒骇河和马颊河涵闸进行了全面检修,并落实了责任人和应急处理措施,对王铺闸上下河道进行了清淤开卡。工程的治理为安全度汛提供了保障。
(四)扎实有效的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一是修订完善了各类预案。市防指根据工程等情况,从实战出发进一步修订完善了《_市防洪预案》、《_市徒骇河、马颊河洪水调度操作规程》和《_市黄河防洪预案》、《_市漳卫河防洪预案》,为全市的抗洪救灾提供了实施依据;军分区和武警支队编制完善了抗洪抢险预案;电信管理部门对各种通信设备进行了全面检修,制定了紧急情况下的调度方案;电业部门编制了《电力供应预案》,并严格按市防指指令及时调整用电负荷,保证拦河大闸用电;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情况,为领导指挥防汛救灾争取时间;二是搞好了物资储备。市防指和市黄河局、市漳卫河河务局、市河道工程管理处都储备了一定数量的常备防汛物资,并按照防大汛、抢大险的要求,在企事业和群众中落实了号用物资。宣传部门及时跟踪报道防汛工作情况和雨水情变化及排涝救灾情况,为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组织落实了防汛抢险队伍。各流域机构和县(市、区)都按预案的要求,足额组织落实了防汛抢险人员,沿黄河和漳卫河的县市防指,均组织了抢险演练。
(五)建立完善防汛办事机构,积极推进防汛现代化建设近年来市县(市区)相继建立了常设的防汛办公室,均为全额事业单位。市防办为副县级,县(市、区)防办为正科或副科级。人员和编制的固定促进了防汛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和基础性工作的开展;新组建的市县防办均制定了一系列防汛规定、办法和工作制度,修订了各类防洪预案和工程抢险方案,使各项防汛工作更为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为了适应现代化防汛的要求,狠抓了防汛指挥调度的现代化建设。截止目前,我市已建成与省水利厅、市黄河、漳卫河部门相联系的计算机广域网;建设有1处中心站、8处分中心站、120处雨量站组成的覆盖全市的雨水情遥测系统及gis地理信息系统,可实时了解雨情和河道上游水情,加快了各类情况信息的传递与处理速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为领导决策提供了适时依据,极大的促进了防汛工作的开展。
(六)科学调度,密切协作在汛期,市县防指及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超前预测,科学调度。一是搞好预测预报。在每次强降雨和风雹前,市防办都将气象预报、水文测报情况及时通知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二是科学合理调度。对市内河道的上下游、左右岸统一考虑,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为原则,对各级河道和边界闸进行调度。7月份和9月份,金堤河发生了较大洪水,且受到黄河水的顶托,下泄困难,市防指协调阳谷、莘县防指和黄河部门开启道口、仲子庙、赵升白和张秋闸向市内河道分洪,汇入徒骇河下泄,极大的减轻了金堤河的防洪压力;三是限度的利用雨洪水资源。_是资源性缺水地区,充分利用雨洪水资源是缓解水源紧缺的一个有效途径。坚持蓄泄兼顾的原则,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限度地发挥河道、坑塘和水库的拦蓄作用。今年汛期共拦蓄当地雨水和引蓄周边河道洪水1亿立方米,为工农业生产和下步的抗旱工作储备了宝贵的水源。
三、防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干部群众防汛除涝的意识淡薄,侥幸渡汛的思想依然严重。
尽管各级领导反复强调,要有抗大灾、防大洪、除大涝的准备,充分认识到洪涝灾害的严重危害。但由于近年来连续干旱,不少干部群众对可能出现的洪涝灾害认识不足,对防汛工作仍存有一定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2、骨干排水工程老化失修,行洪排涝能力大大降低。
在国民经济得道了长足发展的今天,社会对兴修水利、减少水害的要求日益增高。但从我市防汛排水设施的现状来看,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很不相适应。马颊河是我市排水的骨干河道之一,目前河道平均淤高2米多,局部河段达3米以上;全市流域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排涝沟渠有91条,受管理、资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普遍存在着闸门破损、堤防残缺、淤积严重等问题,行洪排涝能力大大降低,如出现全市范围的长时间强降雨,在全市将形成较为严重的涝灾。
3、田间工程配套差,淤堵严重。
据调查了解,因种植或修路,大量田间工程被毁,排水出路被堵塞,一块地、一块天,一家一户自成体系,地不通沟,沟不通河的问题普遍存在。在今年汛期这个问题已突出显现出来。
4、边界水利问题较多。
一是聊德边界排水严重受阻。虽然市防指向上级进行了多次反映,但问题仍未解决,且问题越来越严重。二是市内跨县(市、区)的支流河道因淤积严重和工程不配套,时常发生边界纠纷。
(二)下步工作打算
1、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对防汛工程的治理力度。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汛意识。
3、加快防汛现代化建设,促进防汛工作正规化、制度化建设。
4、金堤河滩区年年受灾的问题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5、马颊河是省级河道,也是我市的主要排涝河道,敦请上级尽快立项治理,恢复设计行洪排涝能力。
6、聊德边界排水工程存在的问题较多,敦请上级加大协调力度和资金投入,以尽早解决。
7、对全市跨县市区的排水河道,制定出统一治理规划,在五年内统一治理一遍,以恢复排涝行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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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精神,针对夏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密切结合我镇实际,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认真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结合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立足于防大汛,救大灾,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以孔娜镇长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成员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办,由彭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突出重点,扎实做好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要针对夏季高温和汛期多雨的特点,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设施进行诊断式检查,排查治理自然灾害隐患点和重大安全隐患,切实做好以防风、防雷电等为重点的夏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一)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采取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认真抓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专家不间断地进行安全检查,对涉及危险工艺的,要抓好审查,加强日常监管,抓好关键点,切实提高管理水平。要督促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密监控重大危险源,确保安全生产。要针对暑期温度高、雨水多、湿度大的特点,认真做好对各类设施、管道的降温、防雷和安全设施维护保养等工作。对易积水的生产区、储存区,要采取围堰和加高防护堤坝等措施;对遇水容易分解产生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严格的防水、防潮措施,严防发生各类爆炸、泄漏、中毒等重特大事故。相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取缔关闭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派出所、交警、交管等部门,要针对夏季气温高、驾驶员易疲劳等特点,加强对公路客运、货运和公共汽车司机等驾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要认真排查道路交通危险路段,狠抓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查无牌、无证、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贮藏设施,一律不得继续使用。要继续开展联合执法,严查非法和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并采取严密的处置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派出所、交管和农机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重点抓好国道和省道、乡镇公路的安全管控工作,认真做好暴雨等恶劣天气下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派出所、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烟花爆竹销售点认真做好防雨、防潮、防高温和防雷等安全措施。要针对汛期高温及多雷雨天气,加强监控。派出所、安监、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四、完善制度,切实做好汛期应急值守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快速、有效的重特大事故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水利、广播站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气象信息通报制度,并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制定汛期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成立抢险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做好预案演练工作。各党总支、村、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汛期值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岗值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及早排查治理自然灾害隐患点,严格执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制度,严防各类事故灾难发生。要坚决执行恶劣天气停产撤人制度,遇有恶劣天气,对有可能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厂房、建筑工地、旅游区域和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区及各类单位,要立即撤人疏散,确保安全第一。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险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组织抢救并迅速上报,把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工作要求
1、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好监管和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任何死角,确保排除所有安全隐患;
2、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各检查组要将整改意见下发到整改单位,并报镇安委会;
3、汛期值班人员,严格按照值班安排表执行,不得擅离职守。
汛期安全工作方案二:为切实做好我镇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和减少各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乡经济发展,按照县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我镇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防大汛,救大灾,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以主要领导挂帅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阜兴(镇长)。
副组长:吴兰青(副镇长)、张友登(宣传委员)
二、明确责任,落实防范措施
镇政府与各村、各企业分别签订汛期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各村、各企业,制定细致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准备,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建立不少于30人的抢险小分队。
三、切实做好各采石场、服装加工厂、加油站的安全防范工作
由镇安办牵头,组织国土所、供电所等单位,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到位,不能即时整改到位的,要坚决采取临时停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企业要按照规定调整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适当减少或避开高温时段,尽可能减少员工的作业时间,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四、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对建筑工地的整体提升系统,脚手架及起重机械装拆的工程,实行严格的动态监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现场管理,凡进入坑、池、罐、沟以及井下管道作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强制通风,空气检测,佩戴专用防护用具等安全措施,严防各种中毒等事故发生,要做好大中型机械、库房、深基坑支护等周边排水畅通,防止基础沉降变形发生坍塌,造成事故发生。
五、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根据我镇地质环境条件,我镇的凤阳、溪乾等村的部分区域形成采空区,在强降雨的作用下,易造成地裂、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各村要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明确检测责任人,埋设警示牌,发放防灾避灾明白卡,对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对地质灾害隐患区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巡查,尤其是连续或集中降雨期间和降雨后,国土所要对各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重点检查隐患点检测责任人,防灾避难措施,值班到岗等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切实做好住房困难户的安全措施落实
1、对列入民心工程的房屋,各村要落实责任,赶超时间,必须在雨季前完工,使困难群众住进新房。
2、对没有列入民心工程的困难家庭,采取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方法,明确责任,确保住房困难户安全度汛。
七、切实做好学生、校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1、向学生发入明白卡,宣传单普及防汛度汛率安全知识,加强对学生防汛、防雷、防署等安全知识教育,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各类交通和淹溺等意外事故发生。
2、各学校在署假期间要按排好值班,对校舍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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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渡汛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以防为主,树立防控意识。一定要把师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树立“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思想和“凡事予则立,不予则废”的观点,增强做好学校防汛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紧紧盯住汛期,按照防汛预案,做好汛前、汛中、汛后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防汛抗灾工作。确实做到深入排查、有效整改、周密部署、严加防范,确保学校各项防汛措施落实到位。2、组织准备:建立安全渡汛检查责任制,明确职责任务,做好汛期到来之前安全检查。组织力量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校舍围墙、排水沟、后山体、包括周边环境(道路、桥梁)等进行全面过细检查,检查情况要做好详细记录,尤其是存在的隐患,要登记汇总提交学校研究整治方案。学校领导要认真分析和掌握学校目前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必须逐一提出整改方案及防范措施,并指定具体责任人抓好落实。制定实用预案。要切实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存在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汛期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预案的实用性。3、物资准备:根据可能发生的险情抢险要求,事先准备好抢险物资和器材,以备急用。加强对汛期重点部位的检查监督,在汛期内必须要有足够的排险抢修力量,有效的预防汛期突发事件。
二、安全渡汛应急反应
1、接到上级政府做好紧急防汛准备工作后,或根据台风紧急警报即将发生灾情,防抗台风领导组将防抗台风紧急通知,启动学校防抗救灾应急预案,布置防灾工作,全面进入紧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工作。2、根据学校防抗救灾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应急反应工作预案,按照防抗救灾机构设定,开展防抗救灾工作,并协助各工作组开展救援抢险行动。
三、突出重点,限时整改办结
1、学校周边的地质状况,后山体坡度大,有可能滑坡塌方,应抓紧做好防护工作,并建立和完善巡查监测制度,指定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观察监测,发现地质有新的变化或有险情,该转移的要组织转移,该停课的应停课,同时应及时逐级上报,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排险。2、要加强对学生的避险常识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尤其是对那些上学需过溪河的学生,不要涉水过涧、过溪、过河,更不能冒险抢渡溪河;要熟记学校应急信号,应急转移线路和地点;要认真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汛期防灾抗灾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3、学校排水设施要定期检查清理,确保畅通,遇有灾害性天气,做好防洪自护工作。4、校园内用电线路的规范设置,如用电线路老化、垮度过大、设置偏低等要整改,要规范布局、安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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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
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
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驻我省的中国人民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统一负责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城市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分支机构,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的防汛日常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防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
(二)向所辖范围内的抢险力量发出抢险调度命令;
(三)及时汛情、灾情公告;
(四)调用防汛物资;
(五)负责防汛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和防汛准备工作;
(七)督促、检查防汛预案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防汛通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汛办事机构建设,配置必要的人员、办公和通信设施及交通工具。
第九条交通、邮电、石油、电力、铁路、工矿以及贸易、物资、供销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十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第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防汛抢险队伍。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组织成立防汛抢险队伍,每年必须在汛期前将防汛抢险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防伍,作为紧急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
第三章防汛准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市、州的主要江河防御洪水的方案,应按国家和省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洪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认定的重点中型水库或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更改。对于工程不安全、危害性大的水库应当限制蓄水。
第十四条各类水库的汛期调度权限:
(一)大型水库的调度由省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二)中型水库的调度由其所在市、州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省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三)小型水库的调度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市、州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第十五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所在流域或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单位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汛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状况、河道行洪能力、防御洪水方案、防汛物资储备、防汛通讯设施及抢险队伍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解决。防汛检查实行行政首长、管理单位责任人和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制度,检查人员和检查处理结果要有记载,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拆除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预报警报系统和防汛通信网络,加强防汛计算机网络通信的建设,并确保其畅通。防汛通信、计算机网络及预报警报系统的建设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各方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办法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雨季到来之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预测,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要随时监测,并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并及时通报水情。
第四章城市防洪
第二十三条城市防洪实行市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有防汛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将防洪规划纳入其总体规划中,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有防汛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国家重点防洪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施行;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御洪水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须严格执行,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洪标准均需达到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具体达标期限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维修和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本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第五章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八条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出现特殊情况时,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九条在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必须有专人昼夜值班。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遇到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依照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防御洪水方案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不得延误、虚报和隐瞒。
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水文预报。
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汛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汛情紧急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权使用管辖范围内各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五条在防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利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防汛指挥车及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车辆,在防汛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拦截、扣留、挪用。防汛指挥车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按照特种车辆管理,其标志灯具及警报器的安装
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防汛抢险车辆的临时标志,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作发放。
第六章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贸易、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汛期遭受洪水灾害毁坏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尽快抢修恢复。对工程量较大,一时难以恢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度汛安全,灾后必须按标准予以恢复。
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七章防汛经费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防汛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强防汛经费支出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水利建设基金和省批准的其他有关费用,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使用的正常防汛费用由防汛办公经费解决。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经费不足时,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章奖励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调度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的;
(三)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的;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的;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的;
(七)加强防洪工程管理,发挥工程效益,为避免或减轻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或者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指令的;
(二)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的;
(三)有防汛任务的城市在现行防洪标准内出现问题,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遇到紧急情况时,未依照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防御洪水方案或未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延误、虚报、隐瞒汛情,指挥失误的;
(五)在防汛期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险情未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未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或者防汛物资的;
(七)或者在防汛抢险时脱逃的;
(八)汛期内有关责任人员未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延误防汛抗洪工作的;
(九)妨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十一)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十二)未按规定汛情、灾情公告的;
(十三)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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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江干流采砂业主应当按要求停止采砂作业,将采砂船只撤离作业区,指定地点集中锚定;外籍采砂船只全部劝离出黄冈境内。全市中小河流、水库内采砂船只及机具必须停止采砂,撤离作业区;对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齐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运砂船只,由交通、海事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指定地点停靠锚固;对无船舶证和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一律视为行洪障碍物予以清除出河道、水库管护范围。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采砂业主撤离现场前必须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
三、因堤防加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以及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临时采砂的应当按照河道采砂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四、汛期河道、水库禁采及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长江、中小河流及水库禁采和清障工作负总责,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组织水利、公安、交通、海事、安监等部门和沿河乡(镇)村,依法履责,强化措施,确保禁采和清障到位,确保河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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