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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目的
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更全面地掌握我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分布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种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区环境安全。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污染源普查的时点为*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时期为*年度。
(二)普查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是*区辖区内的工业源、生活源。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普查对象和一般普查对象,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单调查。重点普查范围详见附件一;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我区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适当调整重点普查范围。
2、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第三产业普查范围及规模要求见附件二。
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生活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三、普查机构职责分工
(一)基本原则。本次普查遵循“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
(二)普查机构职责。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普查办”)设在区环保分局,负责拟定*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普查培训、开展监测和验收等工作,筹备相关会议,审核、汇总和组织数据录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资料。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宣传文体办:负责本区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及相关工作;
财政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统计办: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础信息;
经贸办: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工业源、生活源的普查,协助宣传部门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城管办:负责辖区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协助各社区居委会的普查工作;
农林水办:负责本区农业污染源普查;
教卫办: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有关的基础信息,负责教育系统污染源普查,负责提供本区卫生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聘请、入户清查和普查登记、初步审核普查表格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区普查任务,各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12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电[*]50号)的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镇区的普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加强宣传动员
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公众网站、宣传栏、宣传标语、部门简讯等形式,多渠道积极开展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2、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
采取统一培训的方式,将组织所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参加市普查办组织的培训班,并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区普查办根据统计、工商、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
3、加强数据审核
区普查办将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社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各部门和社区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4、验收
区普查办将制定污染源普查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对各社区的普查工作进行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全部验收合格后,我区将按要求向市普查办申请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我区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将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实际需要和支出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与评审,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入户清查和调查登记,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聘用人员经费等)。
五、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以全面普查的方式展开。全面普查工作由区普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年11月底前)
我区已于*年11月按要求成立区普查领导机构,随后因工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中岐办[*]82号文),明确了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了普查专项经费。
2、制定普查方案(*年12月底前)
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方案。
3、宣传动员(*年11月开始)
按照市普查办部署,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4、清查企业、建立底册(*年12月底前)
根据区统计、工商、环保等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区普查办通过初步摸底、筛选,在*年12月底前建立了本区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5、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年12月—*年1月上旬)
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全区约聘请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120名。区普查技术人员已参加省组织的学习培训,企业和社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将于*年1月上旬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中旬-*年4月)
1、开展“拉网式”清查和录入清查资料(*年1月15日—*年1月31日)。
以各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工业源和生活源开展“拉网式”清查,填写清查表格。清查期间,各社区每日需向区环保分局报送前日清查表格的文字资料和电子版(通过0a),以便区环保分局即时录入清查资料上报省环保局。
2、入户普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年2月—*年3月)。
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社区普查员对辖区普查对象进行入户普查,填写普查表格,3月底前完成报表填报、审核工作。
3、建立*区污染源数据库(*年3月-*年4月)。
各社区普查指导员要配合区环保分局普查指导员及时审核、校验污染源普查登记资料,及时上报区普查办,以便区环保分局及时录入数据,建立本区污染源数据库。
4、上报数据(*年4月底前)。
区普查办4月底前完成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报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4月—*年5月)。
区普查办将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区污染源普查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对我区普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六、普查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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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及时制定下发了《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德政发[*]165号),并决定召开这次领导小组会议。主要目的就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职责任务,狠抓措施落实。
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年12月31日,整个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年10月—*年12月为准备试点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2009年1月—9月总结阶段。我州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目前处于前期准备阶段,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在*年底以前完成普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时间非常紧迫,任务非常艰巨。刚才,州环保局局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杨成礼同志通报了准备工作情况,提出了下步工作的具体建议和面临的困难。成员单位的领导也作了很好的发言。为了做好这次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地完成普查任务,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环境保护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去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召开了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省、州也分别召开了环境保护大会,确立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明确了工作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五年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理明确要求:“要抓紧建立科学统一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以使节能降耗、污染减排这两个约束性指标的评价具有可比性。”州第五次党代会提出,我们一定要十分珍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确立保护就是政绩的观念,坚持经济发展与人口增长,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当前,我们正处于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状况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资源开发力度不断加大,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将进一步凸显,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环境问题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从全局的高度,既充分认识环境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又要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是衡量发展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准,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同时,必须看到环保基础性工作依然薄弱,特别是各类统计监测资料基础不牢,时效性不强,质量不高,无法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需要的各种数据支撑。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而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省情和州情调查,是全面掌握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是“节能减排”的一项基础性、前期性工作,是“七彩云南,德宏保护行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搞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因此,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州的通知精神,从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普查工作的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州的要求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州的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全州“一盘棋”的思想,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筹划,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积极配合,认真抓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这次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工作任务重、时间安排紧,普查工作采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为了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我任组长,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统计局、州财政局等11个部门组成的第一次全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保局,由州环保局局长杨成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下发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部门要把普查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迅速部署。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按照职责要求,积极支持开展全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从各部门抽调的专职工作人员,要按照州普查办的通知要求及时到位,尽快转换角色,进入状态。州普查办要督促各县市抓紧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明确责任,加强联系,形成联动。同时,要抓紧组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工作班子,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科学统计、创新工作,确保普查有序推进。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等普查对象,要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普查资料,维护普查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要动员和协调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共同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一是强化责任监督,确保普查质量。数据质量是做好普查工作的生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认真学习研究普查方案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技术规定、工作细则,严格普查技术规范,从制度上保障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在普查的每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监测技术规定,配合“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重点企业污染源摸底调查,切实做好重点污染源等各项监测工作。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氛围。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动员群众是做好普查工作的关键。要做好普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必须针对普查的不同阶段,合理安排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全州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方法和有关政策要求,努力做到“普查对象知晓、申报人明白”。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群众都知道污染源普查具有法定的强制性,污染源普查所取得的资料,仅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完成“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政府对在污染源普查中了解到的普查对象的相关数据,将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最大限度地消除普查对象的思想顾虑,赢得他们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参与污染源普查的良好氛围。
三是抓好队伍建设,夯实普查基础。普查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是做好普查工作的基础。一定要根据不同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精心挑选一批业务过硬、经验丰富、作风严谨的人员组成和充实普查机构,选调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按照分级培训、全员培训的原则,保证使每一位普查员通过培训,达到规定的要求,为做好普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同时,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全州普查工作的圆满完成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四是落实经费,提供普查保障。经费问题是做好普查工作的前提和保障。要实事求是地做好经费预算,有一个总的预算框架和各年度按工作进度的预算安排,尽量做到普查经费与普查任务相适应。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这次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对于今年所需的普查经费,州政府将按照要求尽快足额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普查工作需要。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开支,防止截留挪用。
三、扎扎实实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要深入细致地抓紧抓好普查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2008年1月1日全州普查工作如期启动,顺利开展。
一是按照省“普查办”的要求,制定完善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三个方案”。即:《德宏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德宏州普查工作宣传方案》、《德宏州普查工作技术培训方案》。这三个方案,是开展我州普查各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待全省普查各工作方案制定下发后,州普查办公室要认真按照全省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尽快制定完善各个工作方案,指导全州开展普查工作。
二是积极组织普查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省级培训。这次普查工作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应注意的问题等。州普查办要按照省普查办的统一要求,组织好我州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督促各县市尽快成立工作机构,落实本级财政经费。目前,大部分县市已成立了普查机构,但个别县市还尚未成立,州普查办会后要加强督促,按照“省普查办云环发[*]259号”文件要求,未成立机构的县市尽快成立普查工作机构。同时,州普查办要督促各县市普查办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普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达到足额保障的要求。
四是配合省普查办,认真做好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工作。按照《云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国控、省控企业监测工作方案》,我州有六家企业列入国控企业,一家为省控企业。州普查办要切实组织好监测工作,按照省普查办确定的监测范围,工作方法,监测项目,按时、按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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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五条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污染源普查数据不符合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或者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下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查,确保普查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数据、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二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查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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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污染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做好农业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全面掌握全县境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业等农业污染源的数量、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措施、治理现状和治理成本等情况,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重要依据,为制定“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决策参考。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年度。
(二)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包括全县所有种植业污染源、畜禽养殖业污染源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生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专指农用地膜)和秸秆污染调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单元为调查对象,针对生猪、耕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厂化养殖等有饲料、渔药、肥料投入的规模养殖单元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三)普查内容。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用地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它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种植业:不同作物种植模式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生产投入品,如有机肥、无机化肥、地膜的种类和作物秸秆等。
畜禽养殖业:包括生猪、耕牛、肉鸡、蛋鸡的饲养量以及粪便等。
水产养殖业:不同水产种类及其饲料、药物、肥料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全县各级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县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数量等情况。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逐级开展普查培训,同时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和产业类别开展污染源产排污系数的测算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按抽样技术要求对各类污染源进行实地调查,组织填报调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3、总结阶段:建立全县农业污染源数据库,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由于农业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内容复杂、普查任务重,技术性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要求,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多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我县农业源污染普查工作由县农业局牵头,水利局、环保局配合。成立以县政府副县长寇荣峰为组长的全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县农业局局长陈智慧和县水利局局长曹正中担任,成员由周京平、任怀远、封瑛、赵成海、王本军组成。领导小组下设:
1、办公室:
主任由县农业局副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主要负责此次普查工作方案审定、组织发动、工作指导与协调、进度检查、经费筹措、总结表彰等工作。
2、种植业普查组: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实施,组长由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组成。主要负责此次普查工作的方案制定、技术指导;普查人员的培训和产排污系数测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收集、审核、汇总上报以及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工作总结撰写等。
3、畜牧业普查组: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由县畜牧兽医总站组织实施,组长由县农业局副局长赵成海担任,成员由**组成。主要负责畜牧业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普查人员的培训和产排污系数测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收集、审核、汇总上报以及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工作总结撰写等。
4、水产养殖业普查组: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由县水利局组织实施,组长由县水利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组成。主要负责水产养殖业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普查员的培训,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收集、审核、汇总上报以及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工作总结撰写等。
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专家组和技术咨询指导组。
技术专家组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畜牧兽医总站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技术方案审定、成果验收和普查技术指导等工作。技术咨询组由参加过培训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普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全县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普查数据审核、抽样验收等工作。
县农业局为普查工作的牵头单位,普查获得的原始数据由县农业局统一收集并完成电脑录入工作。
这次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县农业、水利行政与技术部门除了自身要高度重视之外,还必须充分发动社会力量,选择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作为备选普查员,逐级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成为正式普查人员。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总量消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质量保证。
县上普查机构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县及各乡镇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优劣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二)宣传动员。
县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整个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形成一个全民支持、全民参与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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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港闸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污染源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为环境管理能力的提高创造条件。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港闸区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工业源
工业源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二)农业源
农业源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
(三)生活源
生活源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和机动车排气污染。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源包括: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2.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7.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情况。
(二)农业源包括:1.种植业中作物主产区的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等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2.畜禽养殖业中规模养殖场点的粪便、污水的产生和排放情况;3.水产养殖业中规模养殖场点的饵料、鱼药、肥料等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三)生活源包括:1.普查范围内的第三产业单位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和以区为单位的农机排气污染情况等;3.以建制镇街为单位的城市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一)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二)废气
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三)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四)污染处理设施
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五)核与辐射
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六)农业源
1.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农药;地膜残留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3.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4.农机类:农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
六、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市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源。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农业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普查准备阶段(2007.9-2008.1)
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实施方案、质控制度;开展清查摸底和普查培训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
(1)现场填报阶段(2008.1-2008.4)
组织力量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普查表的填报并完成数据录入前的逻辑审核。
(2)审核录入阶段(2008.4-2008.5)
完成填报数据的复核、录入、校验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在5月31日前将原始数据上报国家、省、市污染源普查机构。
(3)抽查补正阶段(2008.5-2008.6)
根据上级普查机构的抽查复核结果,对第一次上报数据进行补齐修正,在6月30日前将补正后的数据再次上报。
(4)汇总阶段(2008.6-2008.7)
区普查工作办公室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经区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后向国家、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5)报告编制阶段(2008.7-2008.12)
区普查工作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形成总体报告。
3.总结阶段(2009.1-2009.7)
建立区级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普查按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即:由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街道(乡)分级负责,职能部门分类推进,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区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负责全区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进,普查办人员由区政府办、统计局、环保局、农经局、发改委、商贸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区政府七楼中会议室。
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质量控制(含数据处理)和现场普查3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政府办牵头,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进度督查;质量控制组由统计、环保、农经等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及外聘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区、街道(乡)普查员、指导员的业务指导,对填报数据和录入数据进行复核和质量抽查;现场普查组由统计、环保、发改、农业、商贸及外聘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入户调查、普查表填报等工作。
各街道(乡)相应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其工作人员从各街道(乡)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中抽调。各街道(乡)普查办专职从事污染源普查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现场普查期间,各街道(乡)、村(居)专职从事污染源普查的人员配置,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部门职能
普查工作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街道(乡)分级负责,部门分类推进。
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质控措施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分工指导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开展。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的推进,协同街道(乡)开展工业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商贸、卫生、城管部门负责生活源普查工作的推进,协同街道(乡)开展生活源的普查。
农经部门负责农业源(包括农机源)普查工作的推进,协同街道(乡)开展农业源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发改委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四)具体分工
化工、印染、造纸、水泥、电力、供热、电镀、医药等行业的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以及机动车排气污染源的现场填报和数据审核由区或区级以上负责。其他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的现场调查与填报由街道(乡)负责,数据录入、复核、汇总上报由区或区级以上负责。
(五)质量控制。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普查人员入户调查污染源时,不得少于2人。
各街道(乡)普查办要建立质控机制,设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六)宣传动员
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八、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自行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到位。
其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九、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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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全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全区各部门、各街办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新城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和生活源。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我区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各街道办事处、区农村工作局和各总公司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能源消耗情况、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医院基本情况,能源消耗、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污染治理、医疗废物的处置等情况;医用辐射设备使用情况。
(3)配合市上完成以全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包括燃料油使用、在用车分年度和类别的使用情况等。
(4)城市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市指导,区政府组织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放量。
2、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11―.12)
(1)成立机构。
成立新城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
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由区财政部门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核定经费,按时拨付。
(3)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
区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专干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街道办事处环保专干和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人员中选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根据我区实际,拟聘普查员150人,普查指导员15人;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区普查机构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工作。
(4)培训及考察。
培训工作由区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
区普查机构清查企业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对象,12月开展模拟普查试点;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纪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区普查机构于年11月30日前完成普查清查单位名录库(或名录册)的建立,同时报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宣传动员。
制定印发新城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1―.6)
(1)区普查机构于年2月29日前,完成普查前期所有准备工作。
(2)年1月至4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4月底完成入户调查。
(3)年1月至5月,区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5月底前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区普查机构将组织对普查分组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5)年6月底前,配合市普查领导小组完成对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3.配合全市验收阶段(.7―.12)
配合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国家审核验收。
4.总结阶段(.1―.7)
建立全区污染源数据库,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新城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新城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报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环保新城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发改委会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经贸局配合发改委、农村工作局等部门做好工业源普查工作。
公安交警四大队、七大队配合做好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农村工作局负责管辖范围的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普查。
区商贸总公司负责管辖范围的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普查。
区机电总公司负责管辖范围的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普查。
区轻纺总公司负责管辖范围的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普查。
区交通总公司负责管辖范围的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普查。
区物资总公司负责管辖范围的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普查。
工商新城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新城分局负责工业源、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民用核技术利用和辐射污染源,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区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新城分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生活源中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及城市居民生活污染的普查;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搞好普查工作的基础,区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1.普查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1)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2)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3)每60个农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4)每80个生活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2.普查指导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五)污染源清查。
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确定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保证普查顺利实施。
清查所需基础资料由区普查机构中相关成员单位(工商新城分局、区统计局、发改委、环保新城分局等)共同提供,同时电力部门、水利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也要给与配合,以各地年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经区普查办公室进行整理和核对,形成我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库(册)。
以清查基础资料库(册)为依据,按照地域原则进行清查登记,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进行清查。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记录等信息,按行政区域逐户发表清查。
(六)培训。
培训教员可从区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中选调。以教员面授为主,结合讨论、练习、测试等方式进行。培训中要着重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普查员培训不得少于2天,普查指导员培训不得少于3天。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七)质量保证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区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按照全市的统一规定,建立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八)宣传动员。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区政府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用于本级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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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省与各地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年度。(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河南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燉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燉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燉鞋燉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及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省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年10月—*年12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印普查表,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年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进行审核验收等。*年6月20日前,各省辖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7月底前,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国家上报。
3.总结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省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组织对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省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和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负责农业源和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商务部门配合做好商务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负责提供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的基本信息;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省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省负责省辖市和县级普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员骨干以及各省辖市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省辖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省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国家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指导全省普查的质量控制工作。
全省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各地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省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省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设备购置,检查、验收和表彰,对贫困县给予适当补助等。
各地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当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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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查清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查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市污染防治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和基础资料;建立*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市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色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污染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化肥、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污染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污染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按照规定程序,对工业污染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等方法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污染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污染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国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污染源的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基本情况调查,并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实施方案、普查经费预算;掌握各类技术规范、普查表、相应软件及数据库;开展工作调研、资料收集工作及普查培训、召开全市污染源普查动员大会,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年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汇总普查数据,建立污染源档案,申请省级审核验收,校正、上报普查数据,编制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等。
3.总结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建立*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污染源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建立*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建立相应机构,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及工矿企业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监测,汇总、分析普查数据,普查结果,组织普查工作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和报导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水务及城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参与普查工作监督检查,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污染源普查培训
按省的要求组织参加省级普查培训工作,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及普查员开展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和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加强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市、区县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区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市、区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普查专项经费支持。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六、污染源普查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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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
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五条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污染源普查数据不符合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或者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下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查,确保普查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数据、资料管理
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二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查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7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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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域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规律、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全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含第三产业)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为提高普查效率,节约成本,本次普查充分利用现行环境统计基础,将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的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多,且大部分规模小、污染物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2.农业源
普查对象包括第一产业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污染源普查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展开调查。
渔业污染源普查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场)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状况。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镇、街道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尾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含使用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市指导、各镇(街道)调查与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20*.9-20*.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清查工作计划,确定清查企业名单,构建数据库;完善各项技术规范;组建普查员队伍并完成清查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1-20*.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核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完成全市数据审核和对各镇(街道)普查工作的验收等。20*年4月1日前,各镇(街道)完成普查数据采集工作。20*年6月1日前,各镇(街道)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调查区内的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基本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校验和汇总。
3.总结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编制普查工作、技术报告。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政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根据国家、省和*市对普查组织机构设置的要求,成立由市长盛全生任组长,副市长胡志梁任常务副组长,市府办戴建忠、环保局蔡哲斌、统计局蔡国平、农经局杨晓东任副组长,宣传部、环保局、农经局等13个部门组成的*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公地点在市政府会议中心四楼),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普查结果。
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落实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各镇、街道相应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办公室,同时各村、居委会要成立普查工作小组。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普查。
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媒体,进行污染源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
统计局指导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参与全市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及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资料开发工作。
发改局和经贸局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同时发改局参与普查相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数据的核定,参与审核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普要指标的全市总量数据,配合做好工业集中区、服务业污染源普查。
公安局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局负责审核普查经费预算,筹措普查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放射性伴生矿基本信息,配合环保局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普查工作。
规划建设局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
农经局牵头负责农业(含渔业)源的普查。
卫生局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基本登记信息。
供电局负责配合做好热电企业的污染源普查。
监察局负责整个普查工作的监督。
乍浦镇由*港区牵头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内基层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四)普查培训
*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各镇(街道)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做到所有从事普查工作的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同时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展专题培训。
(五)质量保证
1.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规定和省、*市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开展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2.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需要,应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与普查工作,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5.设立普查工作简报、考核制度,用于加强普查经验的交流,及时掌握各镇(街道)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等;通过考核确保普查工作高质量、高标准、按时完成。
(六)宣传动员
宣传部统一负责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54号)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以及数据库建立,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全市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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