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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特别是全省调解工作会议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全省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探索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手段,通过努力,有效的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节做出了积极努力。1-5月份,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件,审结*件,其中调解结案*件,调解率*%;人民法庭受理民商事案件*件,审结*件,其中调解结案*件,平均调解率为*%,其中*人民法庭案件调解率为*%。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统一思想,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近年来,我们一直将调解工作摆在审判工作的重要位置,每年年初在部署工作时都要强调“注重调解结案,提高社会效果”,并逐层抓干警思想认识的提高。通过学习教育,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到,调解是化解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工作中,努力做到重视说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同时,还积极探索加强法院调解效果的新方法,把调解工作贯穿到诉讼全过程,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节约了诉讼资源,充分发挥了法院在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中的主导作用。
二、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
为最大限度地强化调解工作,做到“多调少判”,使得大部分民事纠纷案结事了,彻底消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我们建立起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与审判的一环一节。
一是关口前移,发挥立案庭的调解作用。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我们赋予立案庭的调解职能,即在案件受理后,向各审判庭移送前,经征求案件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同意不进入诉讼程序,在此进行调解的,可以对九类案件实行庭前调解,即对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劳动争议、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赡养(子女长期尽赡养义务,因家庭纠纷突然中止赡养费的给付,说服疏导,即可主动履行其义务的)、损害赔偿(双方对损害事实无争议,只就过程责任和赔偿金额意见不一致的)以及其它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民商事案件进行调解,阶段性地强化调解作用,省略了后续的开庭审理等诉讼阶段,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调解率。
二是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个阶段,实行庭前、庭中和庭后三次调解。庭前阶段是在当事人完成了、答辩、证据交换后,及时向当事人征询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庭中阶段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过渡到法庭辩论前,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并达成协议,就不再进行法庭辩论;庭后阶段是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只要有调解的希望,当事人又同意调解的,法官仍要主持调解。这样,在审判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只要当事人同意,就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不放过任何调解的机会,提高调解达成协议的几率。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调解艺术和能力
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法官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技能和策略,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这对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我们采取以会代训、请本院的调解能手谈经验等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提高调解案件的能力。同时,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调研,拿出指导性意见下发,供相关业务庭和各法庭在民事审判中参考,有效地指导了民事调解工作的开展。广大民商事审判人员也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出了很多调解方法。主要有:
正面教育法。充分发挥法官的法律专业水平,给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过去的两边施压哄骗的调解方法,不仅违背调解的原则,也不被当事人所接受,但同时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又较片面,因此法官就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立法的目的和本义,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经验,将难懂的法律条文具体化、生动化,法中寓情,情中含法,让当事人既知法又懂法,促使其积极主动地参与调解。这样不仅宣传了法律,而且提高了调解的社会效果。
利用说情法。实践中往往是案件刚进门,说情者找上门。对法官来说,这是一大禁忌,如果一味被动地躲避,不仅不利于案件的解决,还会给法官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反之,如果正确引导,也能变被动为主动。法官因势利导,利用说情者做当事人的工作。一般情况下,说情者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比当事人丰富,较易接受合理的意见,其做当事人的工作也比法官方便,当事人也信赖说情者,更易说服当事人接受。通过实践,变不利为有利,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了解真相法。诉讼证据规定出台后,法官从庭前大量的事实调查中得以解脱,减轻了法官的压力,但有些法官以此为由一味地坐堂问案,不利于案件公正、高效地解决。为此,我们要求法官特别是法庭的法官在遵守诉讼证据规定、不做庭前事实调查的同时,对一些婚姻、继承、赡养等家庭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邻里纠纷,利用通知当事人应诉之机,深入当地群众,了解案情,掌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找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把准调解的切入点,适时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算经济账法。在案件调解中,根据部分案件当事人急于外出打工、想早日结束争端的诉讼心理,结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给当事人公开算一笔经济账,使当事人不再为一些小的利益冲突而争执不下,而是互让互谅,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缩短办案周期。
通过采取上述方法,有效地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和自觉履行率,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民事纠纷矛盾激化,又减轻了申请执行的压力,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四、加强对民调组织的培训和指导,形成大调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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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组重视,将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我院党组认识到,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我国独特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大创举,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思想,也符合我国“和为贵”的民族传统。民事诉讼调解对于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为此,我院党组非常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多次在党组会上研究调解工作,并要求各业务庭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特别是在省、市“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现场会和全市法院司法调解工作现场会后,我院党组更加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及时召开干警大会,把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到民事业务庭和每位干警,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调解工作要求,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调解工作,增强了干警的调解意识。
二、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
滦县法院成立了民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杨景明任组长,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胡井泉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同时,我院还把调解工作纳入全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规定了调解率的目标。另外,我院各业务庭都建立了案件调解结案登记台帐,还实行了各业务庭调解率月通报制度。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抓好民事诉讼调解,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庭前、庭中、庭后结合调解。明确了办案人员的调解责任,要求办案人员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坚持能调则调,不能草率判决。
三、实施调解工作的目标管理,健全了激励机制
我院把案件调解率纳入全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明确规定民事案件调解率必须达到55%以上,低于目标要求的,在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理。同时,于年终对案件调解率高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各业务庭和干警进行案件调解。把案件调解作为考核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干警调解案件的成效作为对其进行考核和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贯彻落实调解方针,坚持正确调解原则
我院严格贯彻落实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方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努力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确立了四项“调解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民事诉讼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效率原则,即应当及时、便捷调解,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四是规范原则,即在制作调解书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出现调解书失范问题。我院各业务庭和法官都严格落实了四项“调解原则”,没有出现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的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
五、抓好案件调解,构建和谐社会
具体到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坚持既不无限夸大调解的作用,杜绝了不能调强调而使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问题,又不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可有可无,防止了在庭审中走过场,不作任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就草率判决的现象。由于较好地落实了调解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我院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128件,审结804件,其中调解结案的537件,调解率达到66.8%,较去年同期提高了5.35个百分点。同时,我院还特别注重在案件调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要求当事人当庭履行到位。今年以来,我院调解案件当庭履行到位率达到80%以上,总履行到位率达到95.8%,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六、开展聘请调解助理员工作,抓好民调组织的指导
今年以来,我院开展了聘请调解助理员工作,从全县12个镇聘请了24名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担任我院的调解助理员,协助各民事业务庭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进行案件调解工作。今年以来,调解助理员已案外调解纠纷30余起,协助我院调解案件68件,协助和解执行案件16件,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金某诉李某离婚一案,双方抵触情绪很大,被告声称“判了也不执行”。对此,办案干警及时找到被告所在村的调解助理员共同做工作,最终案件顺利调解,当事人当场履行了全部12000元的法律义务。同时,我院还成立了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景明任组长的指导民调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指导民调工作办公室,抽调审判和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为成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有力的指导。另外,我院还在立案庭成立了调解小组,对当事人进行息诉和立案后的调解工作,并设立了两个巡回办案点,开展民事审判、调解以及法律咨询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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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办发〔2012〕8号文件和办发〔2010〕12号文件精神,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我县的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活动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开展“三大一建”活动,不断拓宽服务空间和服务领域,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努力完成全县“民转刑”案件下降、调解成功率提高、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任务。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法》的大宣传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各司法所要认真组织人民调解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广大人民调解员全面领会、熟练掌握和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法》的基本原则、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等方面知识,全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将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是有效利用载体。要充分利用“法律六进”活动这一宣传平台,使法律服务需求集中的区域和人群及时了解到法律服务资源;有效利用现有的法律宣传工作基地,如人民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工作室、民调中心户等宣传阵地,送法到千家万户。要充分发挥地方主流媒体的作用,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县局将结合全市第五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员、十大经典调解案例”的评选宣传活动。
三是开展专项活动。要通过举办法律宣传长廊、在商业区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日、法制文艺晚会等活动,造大声势;通过在繁华地段架设悬挂宣传栏、宣传板,向居民发放书籍、小册子,向过往群众发放传单、宣传单等形式,扩大《人民调解法》学习宣传的覆盖面;要充分利用12.4法制宣传日,集中统一开展大型《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在这次宣传活动中,认真组织好市局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法》有奖竞答活动。
(二)组织开展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大培训
一是组织好市局开展的首席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及颁证仪式。培训的内容重点是《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技巧、人民调解文书的制作、诉调对接工作程序等,对培训人员由市局颁发统一制作的首席人民调解员聘任证书。
二是落实分级培训制度。要加大培训力度,统筹安排,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思想政治、法律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对本辖区内所有人民调解员轮训一次。
三是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协议书质量考评活动。
(三)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
一是加强矛盾纠纷信息分析研判工作。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和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
二是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采取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集中排查与经常排查相结合,组织人民调解员主动深入到困难人群多、矛盾问题多、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开展排查,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化解,对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止酿成事端。要探索建立排查调解工作奖励制度,对排查化解重大不稳定因素的人民调解员可以进行重奖并申报记功。
三是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活动。要积极利用各种活动载体,按照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在矛盾纠纷多发期、多发区和重要敏感时期,分阶段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攻坚战”。现阶段,要扎实组织开展好人民调解“和谐使者”大行动、“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等专项活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深入。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要采取包案或挂牌督办、确保矛盾得到有效化解、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要对专项活动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形成影响和声势。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
一是巩固完善原有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至关重要。各地要全面建立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已经建立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巩固、充实,确保每个村(居)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要根据需要推进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中的作用。
二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以及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形成调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共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三是健全完善制度保障体系。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流程、调解协议书制作、人民调解登记、记录和档案工作、调解民间纠纷的统计报送工作等都纳入规范化轨道,依法制定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三、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三大一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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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范围
行政调解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对涉及民政工作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包括:
(一)民政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民政部门调解的民事纠纷。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六)“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本局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七)行政调解优先原则。在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案件过程中,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解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调解优先原则解决争议。
四、工作任务
(一)组建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
县民政局成立由任组长,各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调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工作人员,行政调解室设局接待室。
(二)强化行政调解宣传,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氛围。
充分利用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积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行政调解相关知识和技能。积极向社会宣传行政调解知识,展示行政调解成果,培养公众参与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全社会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培训专(兼)职调解人员。
担负行政调解职能的相关股室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结合学习讲座,采取案例点评、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四)梳理行政调解工作事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各股室、下属单位要对行政调解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行政调解工作事项的依据和范围,细化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制作行政调解文书,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及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五)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同时,备份存查。
2.一般程序。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行政调解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由本局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2)受理。本局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局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已经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调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调解。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行政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结案。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本局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行政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由行政机关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
(5)归档。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应及时归档编号,妥善保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调解工作是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和职能单位要切实担负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局党总支将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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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一点思考
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作为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调解,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其有机衔接,是增强大调解机制整体效能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衔接,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调解能够在双方工作层面上实现更多的相互借力和参与。也就是说,实现双方工作资源共享、工作相互促进、达到互利互惠目的。具体说,就是通过衔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质,提高调解业务水平。双方各得其所,最终实现双方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何有效实现两者的衔接和互动?笔者认为,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指导部门要有想法;其次,实现衔接要有办法;再次,具体作为要有章法。关于指导部门要有想法。简而言之,就是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关要有衔接的想法和动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能具体落实在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身上。指导部门要有想法是说,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区县人民法院要对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一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认识,能够取得共识并意欲付诸实施。笔者认为,最完美的表现方式就是通过双方协商,共同出台实施意见或做法,从而规范这一项工作。至于如何取得共识,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进行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拿出具体设想和操作规程,争取法院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关于实现衔接要有办法。衔接的办法往往是指衔接的途径。既然两者衔接更多的在于双方工作层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参与,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尝试以下具体做法实现衔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先行调解理念,将调解贯穿于工作全程始终,并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事实上,调解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从笔者对全国各地法院对诉讼调解工作了解的情况看,各地法院都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如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阶段进行“庭审调”;同时法院发挥双方委托律师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以及在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意见》(宁中法[20xx]65号)也规定,凡是《意见》规定应当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凡是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都应当尽量调解。所有这些,都说明了法院自身的诉讼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衔接本身并无太大关系。笔者认为的衔接,是指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衔接,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参与。对于这两类具体工作的衔接,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具体做法实现:1、实行立案前调解。凡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一般民事纠纷,或双方当事人在同一社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诉讼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或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法院接待人员应与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将此案件移送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暂缓立案。或者在查明情况基础上,主动联系基层民调组织,及时掌握纠纷情况,安排专人参与诉前调解。2、实行审判中调解。对于已经立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民事案件,承办人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告知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目的与意义。如当事人同意诉外调解的,立即办理撤诉退费手续。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诉讼,审判人员发现存在调解可能的,也应及时与当事人所在地的民调组织联系,邀请其一起参加调解,加强调解效果。3、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间纠纷案件时,对可能变更、撤消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通过司法局通知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参加庭审旁听。4、人民法院赋予经过公证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由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通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拒不自动履行协议的,只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5、各区县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评析审理过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提高人民调解业务水平。6、人民法院应聘请或特邀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通过以审代训方式,增强调解队伍业务知识。7、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做好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帮助优化民事审判环境,关键是坚持依法调解原则。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一要找准双方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二要找准双方利益 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要找准法理与情理融合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核心是要善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8、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纠纷移送制度。通过对纠纷的审查,分清纠纷性质,确定采取何种调解方式。对不符合人民调解范围或不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要在24小时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同时具备行政性质和民事性质等多重性质的纠纷,要能够依据纠纷性质分别提出调处意见,指导并促使矛盾双方在各自程序中依法运作。9、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引导机制。对于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要说服和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调解途径处理矛盾纠纷,并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关情况,以便纠纷及早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10、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共同调解制度。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一些纠纷,尤其是已经诉讼到法院的民事案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协助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关于具体作为要有章法。具体作为要有章法是指:要通过建章立制,保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规范有序。为保证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有机衔接,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以下有关工作制度:1、联系与会议制度:市法院与市司法局各确定一名联系协调人,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系会议。主要是双方适时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各自工作目标;交流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问题;讨论有关指导工作的重大决策。各村(居)、街道民调组织具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区县法院或当地法庭进行定期联络,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三级民调组织联系网络。2、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法院选派具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到各社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对该社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各区县法院、法庭要确定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指导员,并将指导员的姓名、电话印发给各街镇、村(居)民调组织。同时,各区县司法局将辖区内的街镇、村(居)民调组织人员姓名及其联络方式等信息提供给指导员,以便于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做好指导工作。3、指导与培训制度: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加强对民调委员的业务指导可以采取各类方式:一是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讲座,主要讲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知识以及调解方法、技巧;二是包片指导方式。由法庭的审判人员具体负责一个街镇的民调指导工作,时常到民调委员处了解情况,进行指导。三是以会代训方式。法院审判人员可以定期参与各街镇调组织例会进行答疑释惑;四是以庭代训方式。对一些典型案件,法院可以到各街镇村居就近开庭,组织调解人员现场旁听;或者各基层法庭及业务庭经常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旁听,组织调解人员到法院旁听开庭,观摩调解技能,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特别是提高他们识别证据、认定事实和组织调解的能力。4、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民调组织建立台帐制度,凡启动民调程序的纠纷均需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以备检查。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局、法院要选派专人定期进行评阅,对不足之外及时指出,认真改正,不断提高调解协议的制作水平。对于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服起诉的,法院依法受理。对不具无效和可撤消因素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维持,以维护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提高社会公信力。5、人民调解诉讼前置制度:对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村居社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法院立案庭要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暂缓立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由村(居)社区人民陪审员在立案后一周内再次调解,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或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经人民陪审员先行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或拒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院依法开庭审理。6、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法院对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无论是确认还是判决变更、撤消或被确认无效,都要及时将审理信息反馈给司法行政部门及基层民调组织,以便共同做好这类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将法院交办的调解案件结果和情况进行回复、报告。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成功的纠纷,及时派出审判人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将基层调解员情况熟和法院审判人员业务精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优势互补。7、疑难案件会诊和研讨制度:人民调解组织遇有疑难复杂纠纷难以处理的,可以及时与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取得联系,请求其进行疑难案件会诊。法院在“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前提下,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咨询,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互补与协调发展。法院通过加强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参与疑难调解案件会诊,尽量使群体性纠纷解决在社区中而不形成诉讼。同时选择一些疑难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共同研讨,既开拓他们的眼界,又增进其综合分析法律与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8、首席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利用民调委员熟悉群众、了解群众心理等特点,法院可以挑选素质较高的民调主任,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案件审理及一些辅助性工作。经法院批准,人民调解员可以以见习人员身份参加一定期限的法院审判工作,旁听开庭、调解,担任人民陪审员等。9、跟班学习和联调制度:各区县司法局有计划经常性地选派基层调解骨干到法院各业务庭室、基层法庭跟班学习,使他们亲身感受和体会审判人员处理纠纷的全过程,从而提高其调解技能。法院可以尝试民调、审判联动新机制。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可以尝试由特邀人民陪审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从而充分利用民调组织的人力资源,增强审判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提高诉讼调解的社会效果。10、评比与奖励制度:市法院及市司法局应定期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评比。对工作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法官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及时宣传典型案例和先进事例。总而言之,通过多种形式和制度构筑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链接桥梁,使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紧密结合、互为贯穿,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保障机制,是一种新尝试,其前提在于市法院和市司法局在明确各自职责基础上共同努力。宁委办发[20xx]77号文件中对双方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职责规定得很清楚: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要把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作为一项基本职责,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或者认为需要改进的意见,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以利于人民调解组织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提高……。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力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指导的针对性。要根据新情况、新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稳步发展。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研究,努力提高宏观决策水平。要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典型经验,研究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及时帮助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共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笔者认为,虽然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调解衔接工作在具体操作层面的细节还有待于进一步磋商和思考。但只要双方胸怀社会稳定大局,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块使,这项工作就一定能够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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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思路,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民生领域档案工作
民生档案形成主体的多元性及其内容的广泛性、专业性等特点.给民生档案的建设以及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等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建好、用好民生档案,必须开拓思路、讲究方法,找到建设民生档案的好方法、好途径。一要调查研究。民生档案种类多、分布情况复杂、管理水平不一,要想做好民生档案工作,必须全面了解民生档案的形成过程、形成规律及特点,了解民生档案保管利用的基本情况,了解民生档案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二要抓住重点。要切实抓好与群众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险档案、失业人员档案、工资福利档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婚姻档案、房地产档案、城市拆迁档案、环境监测档案、学籍档案和企业职工档案等重点专业档案的建设,明确责任,规范管理。三要通过档案工作普查、重点抽查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促进民生档案工作全面开展。四是加强监督,强化服务。要使民生档案管理工作有个良好的开端,实现健康发展,档案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历史赋予的责任,加强行业监管,主动提供服务。在具体工作中,对应收集的民生档案要做到建档对象一个不漏,建档资料齐全完整。要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规范管好、用好民生档案,并确保这些重要信息的长期安全、永久可靠。各基层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者要积极主动地为各级领导当好参谋,谋划方案,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指导、帮助,促使本地、本单位民生档案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建档用档氛围
民生档案因其产生于不同的主体,因而涉及众多部门,如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农林水、卫生、教育、城建、房地产管理等部门都会产生大量的民生档案,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各部门对所涉民生档案的重视度不等,造成管理不平衡。有的单位对所涉民生档案实行了规范化管理,也有的单位对各部门产生的一些民生档案认识不够,管理混乱,甚至无序管理或失管。档案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民生档案资源体系和利用体系为抓手,集中协调各部门力量,大力加强民生档案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营造出良好的建档用档氛围。一方面,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及信息简报等形式,定期通报民生档案工作建设情况,全面、系统、多角度地介绍各类民生档案内容、利用程序和方法,宣传利用民生档案工作的典型事例,增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民生档案的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通过开展规范化建档活动,对民生档案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切实推动民生档案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建立协调有序、运转有效的民生档案监管机制
民生档案是在涉及人民生计各项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历史记录,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始凭征,是众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社会管理和内部管理活动的产物。国家档案局要求全国各级档案部门要把做好民生档案工作作为档案部门贯彻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来抓,自觉将民生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范畴.积极探索民生档案管理和利用的最佳方式和有效途径,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但民生档案面广量大,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如何做到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真正将民生档案收齐、管好、有效利用,是摆在各级档案部门面前的一项新任务。笔者认为,在建设民生档案工作中,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作用。民生档案的形成领域非常广泛,内容非常丰富,较重要的有房产档案、村建档案、档案、就业档案、公证档案、新型合作医疗档案、社会保险与养老保险档案、劳动仲裁档案、残疾人档案、婚姻档案、计划生育档案、农业科技档案、出生档案、学籍档案、移民档案、地籍档案、重大项目建设档案、药品食品监督档案、企业登记档案等,可以说涉及社会管理方方面面和诸多行政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民生档案形成主体如此之多,如果没有很好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就难以建设好、管理好、利用好民生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应起到组织、协调、牵头的作用,以使民生档案工作快速健康、平衡协调发展。
在组织协调工作中,要实行依法监管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一是法规政策监管,建立健全民生档案管理制度体系。近年来,各地档案部门在社会保障档案工作、社区和家庭档案工作、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移民档案工作、信用档案工作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为民生档案工作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业务监督,加强民生档案的源头管理。各级档案部门对民政、劳动、社保、卫生、教育、土地、房管等涉民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规范民生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民生档案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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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整合人民调解信访问题化解各方资源,形成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我县信访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迪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经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研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着力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强化工作保障,充分发挥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基础性作用,依法及时就地化解信访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平安迪庆、法治迪庆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自愿平等。充分尊重信访双方的意见,自愿平等运用人民调解方式化解信访问题。
坚持依法调解。认真执行人民调解法、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调解,明法析理,推动实现案结事了。
坚持依靠群众。强化人民主体地位,走好群众路线,构建群众参与的多元矛盾化解体系。
坚持公正中立。秉持人民调解“第三方”中立地位,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
坚持防控在先。对不适合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及时导入法治轨道,对重大、群体性或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及时预警通知有关地区和部门。
坚持改革创新。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完善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质效。
三、工作目标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更好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出发点,以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为着力点,以“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行动为抓手,以在县信访局设立“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室”(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工作室”)为辐射点,全面整合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专业力量,统筹发挥县、乡镇、村(社区)、专业性、行业性及派驻信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积极协同配合信访部门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实现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有效衔接,推动信访问题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更多渠道调解化解。通过3年努力,确保适合人民调解的信访案件实现“第一年有变化,信访总量下降”、“第二年有成效,信访形势好转”、“第三年有大改观,信访矛盾纠纷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
四、工作范围和方法
以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适用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案件为工作范围,重点化解涉及精准脱贫等三大攻坚战中的信访问题,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中的信访问题,打造“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中的信访问题,党政领导包案化解的信访案件以及其他适合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以设在县信访局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为载体,统筹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协同配合信访部门,分级、分类、分领域进行排查化解,形成融入覆盖全县乡村参与信访问题化解的多元化调解体系。
(一)发挥基础作用化解信访问题。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基层、熟悉民情等优势,采取设立“信访联系点”等形式,及时接收、排查和化解“初访”案件。将信访问题纳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范围,及时发现信访苗头,努力实现信访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上报,确保小事不出村。
(二)发挥职能作用化解信访问题。
充分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挥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职能作用,收集信访问题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参与处置信访案件。依托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设立“信访接待窗口”等方式,排查、收集、调解和分流有关信访案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现人民调解与乡镇信访部门来访、调处直接对接,确保大事不出乡镇。
(三)发挥行业专业优势化解信访问题。
由设立在县信访局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协同信访机构,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及时接收和化解涉及相关行业、专业信访案件。在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设立“信访事项绿色通道”,为化解信访案件提供专业支撑和快捷服务。
(四)发挥统筹聚力优势化解信访问题。
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采取“专家会诊”,调动各方资源,集中力量攻坚。在“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统筹协调下,积极参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委托移交的各类信访案件,以及各级党、政领导包案化解的信访案件。
五、工作流程
(一)接谈信访群众。
接谈方式分为工作室接谈和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接谈。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并做好登记和报备审批。
(二)评析信访案件。
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党委政府领导批办、被访单位申请提交、信访当事人申请、矛盾纠纷排查等渠道获取的案件,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初步评析,决定是否受理。对受理案件的办理作出安排,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向信访人提出建议,并及时预警,将情况通报相
关地区和部门。
(三)办理委托手续。
与被访单位履行信访案件办理委托手续。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不具体、不明确的,由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与“人民调解工作室”办理委托手续。
(四)办理信访案件。
针对信访人的诉求,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勘验,提取证言、书证、物证,指定承办人开展政策、法规适应性分析,同时进行政策法规宣传。需要开展司法鉴定的,由“人民调解工作室”协调联系司法鉴定机构,由信访当事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五)提出处理意见。
经过案件调查,承办人在基于政策、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向信访当事人提出信访案件处理意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先提交“人民调解工作室”会商后,再形成处理意见。
(六)引导解决信访问题。
根据信访当事人意见,对通过释法析理,信访当事人对解决问题(诉求)达成共识的,签订调解协议,作信访了结;信访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解决问题的,指导、引导信访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进行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信访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仲裁的,自行决定是否委托信访案件承办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于以给付(财产、现金、债券、债权)为诉求的调解协议,可依法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七)协调申请救助。
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引导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八)立卷归档。
信访案件办理结束,“人民调解工作室”及时对案件资料进行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妥善存档保管。
六、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
成立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司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协调、研究、指导各地工作开展,决定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业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主任由县信访局分管相关业务处室主要领导担任。
在县信访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遴选出来的律师、人民调解员等相关法律服务人员组成,辅助人员由信访部门负责安排。“人民调解工作室”主要负责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接访、受理、审查、报批、指派、指导、监督、结案、归档等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业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信访部门负责。
对人民调解参与化解的信访案件,“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建档立卡,组建专调小组包案处置。专调小组实行经费包干,一案一组,一案一策,一案一号,挂牌督办,包案化解,限时销号。专调小组的组建及工作指导,由“人民
调解工作室”负责。
(二)硬件保障。
县信访局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提供场所、设施设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物质条件。
(三)人员保障。
县司法局牵头,坚持择优选聘和专兼结合的原则,通过培训、考核,在全县择优选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及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退休人员等,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及专调队伍。
(四)经费保障。
积极协调争取专项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责、费随案走、补助成本、一案一结的原则落实好经费保障,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提供必要的成本补助。综合考量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等情况进行安排和发放。专项工作经费由县信访局和县司法局共同向县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并纳入预算。
1.实行按案件类别经费包干制度。每化解1起一般案件按成本补助3000-5000元包干,每化解1起进京上访突出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省级领导包案化解信访矛盾纠纷按成本补助10000-30000元包干。一般案件是指案情不太复杂,经过调查取证,对信访当事人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引导后,达成调解协议的信访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时间跨度大,政策界线模糊,调查取证难度大,需要对调解书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或需要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的信访案件,以及
10人以上的群众性信访案件。办案成本补助经费由产生信访问题的部门、企业和单位承担。产生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或产生信访问题的企业为停产、停业企业,无力承担费用的,按分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对以教育疏导通过诉讼、仲裁等非人民调解方式处置的案件,以及调解不成功的案件,视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工作成本补助。
2.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由产生信访问题责任(过错)方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确,以及责任(过错)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按分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3.需要通过诉讼、仲裁、涉法涉诉案件申诉等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的,诉讼费、仲裁费、案件费由产生信访问题的责任(过错)方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责任(过错)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费用按分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4.案件承办人需要到外地办理案件相关事务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差补助参照行政机关的标准执行,经费渠道按前款确定的原则执行。
5.涉及值班的,每人每天给予200元补助,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6.参与化解信访问题的公职人员不得领取任何办案补助。
7.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专项经费积极争取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司法行政机关部门预算。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拨入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以后各年按上一年的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县司法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
七、时间步骤
(一)起步推进年(2018年)。
以化解党政领导包案信访案件等为重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职能作用和协同作用,全面整合调动公共法律服务各项资源优势,转变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散、被动、滞后的不良运转体系,积极协同信访部门,联动配合,整体发力,构建综合调解格局,便民、高效信访问题化解,促使适合人民调解的信访案件总量逐步下降。
(二)巩固提升年(2019年)。
以化解一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为重点,村(社区)、乡镇、专业性、行业性及派驻信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行动主体的资源优势充分体现,合力化解适合人民调解的信访问题成效明显,整体信访形势好转。
(三)转型升级年(2020年)。
以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为抓手,在行动中创新推动“枫桥经验”,积极打造人民调解的升级版,实现“老娘舅式”的传统调解模式向新时代人民调解模式转型,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水平得到提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在调解中得到运用,形成“领域广、范围宽、程度深”的新型“城乡一体、网络覆盖、调解高效”的人民调解机制体制,工作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努力实现适合人民调解的信访矛盾纠纷不上交,就地得到解决。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通过加强外部联动、内部整合,坚持第三方中立主持调解,充分调动、积极发挥各方法律服务资源优势,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不成的,及时导入司法途径。在行动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发挥好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以标准化建设为契机,全面统筹律师参与调解等资源,发挥好示范性作用,构建统筹协调、联动高效的调解网络机构。
(二)紧扣核心要求,拓展覆盖范围。
紧紧围绕以人民调解为核心的行动要求,拓宽调解范围,健全组织网络,全面联合人民法院、公安、信访、卫生计生、住建、环保、人社等部门以及工商联、商会等社会组织,建好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从婚姻家庭、邻里矛盾等传统矛盾纠纷向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行业、专业领域拓展,通过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主要行业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全融入全覆盖,构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
(三)助力包案化解,推动转型升级。
以“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行动为抓手,通过“一条主干”“四张网”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助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需求与保障不平衡不充分
之间的矛盾、法律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公平正义的需求与法律服务工作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协助配合各级党政领导包案化解信访案件,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推动解决一批“骨头案”“钉子案”“无头案”,通过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加力提速人民调解转型升级。
(四)强化教育培训,夯实基层基础。
以全县司法所长赴省参加大培训为支撑,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会议精神贯穿培训始终,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实训演练等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形式,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对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的思想认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抓实基层、打牢基础,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和发展根基。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统一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精神上来,树牢“四个意识”,确保行动开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始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行动始终,通过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协调联动,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协同配合,积极联动。
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各部门要加强对化解信访问题的协同配合,将人民调解地熟、人熟、情况熟的基础性优势同信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双方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共同协商解决好人员配置、场地设备、资金补贴等问题,整合各方资源,搭建高效运行的联动机制,强强联合,齐头并进,合力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三)主动作为,参与包案。
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各部门要相互借鉴,共同搭台,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主动作为,积极参与领导包案化解信访案件工作,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推动解决一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促进我县信访形势进一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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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执行政策,务必于9月15日前将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发到每一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手中。
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工资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按其1999年6月30日执行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分别按附表1-5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含配套方案提高比例部分)以及机关工人的奖金,按原规定构成比例相应增加。重新计算的津贴(奖金),一律四舍五入到元发放。
4.计划内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但增资额不得超过同条件正式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中的增资额。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1.执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人员先统一增加70元后,再按其离休时的级别(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的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比照套改的级别)比照在职人员的增资额相应增加离休费。
2.执行其它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含按比例计算的津贴)。
3.退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按两种职务中增加退休费金额较高的一种执行,但这种办法仅限于此次增加退休费。
4.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时享受本人工资100%待遇的退休工人,此次增加退休费低于120元的,可按120元执行。
5.离休人员此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并从1999年起执行。
6.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三、经费来源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地、州、市、县级财政负担。对于少数困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审批办法此次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需分别填造增资审批汇总表,省直各部门、中央驻昆有关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直各部门所属的其他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地、州、市、县如何审批,由各地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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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华综办4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全县综治工作“保市优、保省优、保国优”工作目标,实行“四结合四为主”的考核办法,即坚持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主;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考察工作量与工作绩效相结合,以工作绩效为主;基础业务考核与考察群众安全感相结合,以
群众安全感为主,加强综合治理,提升工作水平,切实切实提高民调满意度,维护教育大局稳定,塑造教育良好形象。
二、组织机构
成立组织负责机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工作目标
提高教育系统民调满意度,确保民调结果进入全县先进行列。
四、民调内容
五、民调方式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电话调查;
4.上门暗访。
六、民调结果运用
七、具体要求
1.各乡镇中学、县直学校要成立相应的民调工作班子,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乡镇中学、县直学校要采取向学生家长发放以创建平安乡镇(社区)为主题的公开信、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条幅、印发宣传资料、开辟宣传窗等形式宣传综治民调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科学性。要正确引导广大教师,让每一位教师作好参与调查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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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研课题
1、区移民后期扶持的实践与思考
紧紧围绕发展与稳定大局,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水库移民增收,逐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移民安置点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区社会化养老的调研与思考
面对区老龄化趋势的严峻形式,如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在70周岁以上老人生活补贴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启动居家养老和农村老年星光计划,并列入区政府实事工程,以推动老年服务工作的全面开展。
3、区造血型扶贫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的新特点,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充分发挥慈善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因地制宜地开展“造血型”生产扶持活动,积极引导和帮助困难群众脱贫致富。通过“造血型”扶持工程的全面实施,使扶持困难家庭掌握一门以上的生产技能,积累一定的生产资金,年家庭经济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1倍以上,实现脱贫,并逐步致富,努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4、区和谐社区建设调研与思考
社区建设是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心工程。
二、蹲点调研单位
五镇两街道及有关村(社区)、企业。
三、参加调研课题的牵头领导
1、《区移民后期扶持的实践与思考》
牵头领导:金德忠
2、《区社会化养老的调研与思考》
牵头领导:钱正荣
3、《区造血型扶贫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牵头领导:金云林
4、《区和谐社区建设调研与思考》
牵头领导:戚今才
局相关人员参与以上课题调研。
四、具体调研方案
1、根据确定的调研课题,围绕民政工作的职能,针对群众当前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各镇、街道及有关的村(社区)、企业进行调研,找准问题,理清思路。
2、召开座谈会,听取干部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周边县市学习好的经验和方法,以指导全区的民政工作。
3、根据调研情况,召开工作会议,各镇、街道和相关人员参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五、调研时间安排
2012年4月-8月
8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