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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调研方案

发布时间:2024-04-27 热度:63

司法局调研方案

司法局调研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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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使卫生立法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卫生立法规划和年度卫生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划案;

(三)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批准的卫生行政法规;

(四)根据卫生部职责,起草、审议和卫生规章;

(五)根据卫生部职权,就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六)提出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意见和方案;

(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八)修订、废止卫生规章;

(九)其它卫生立法工作。

第三条卫生立法工作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以下简称监司)负责组织、协调卫生立法工作。各司、局按照职责,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卫生立法工作。

第二章计划的制定和上报

第四条各司、局应当根据卫生法制建设需要,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15日前抽出本司、局下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立法项目计划送法监司。立法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

(二)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目前进展情况和今后进度安排;

(四)参加单位。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卫生部进出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包括:立法名称、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主要内容等。

收到立法建议的当局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情况答复当事人。

第六条法监司根据各司局提出的立法项目,拟订年度卫生立法计划草案,报部务会审定。

第七条年度卫生立法计划草案分为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个部分。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分,分为已经全国人大、国务院立项的基础上和争取全国人大、国务院立项的项目。规章部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分为三类:

(一)上年度立项未完成,本气度继续进行的项目;

(二)本气度完成的新项目;

(三)本年度开始调研的新项目。

第八条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卫生立法计划,由办公厅印发各司局,并抄送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卫生法律、行政法规立法计划,由法监司以部发报送全国人大、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调整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立法计划,应当经部领导批准。

第十条法监司应当及时掌握立法进展情况,并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向部务会或者各司局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编制卫生立法五年规划,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本章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起草、审定、上报和

第十二条立法起草工作由卫生立法计划中确定的司局具体承担。

第十三条立法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的,应当成立由有关司局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负责人由卫生立法计划中确定的司局领导或者部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有关司局提议,并报部领导同意,由法监司牵头组织起草原由有关司局负责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旅行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立法内容应以条文形式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条文较多时,可以分章,章还可心分节。条、款、项、目均应另起行。条以条一条、条二条、第三条等顺序排列,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目冠以1、2、3等。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七条除卫生法律的名称为“法”外,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及“实施办法”。规章的名称为“办法”“规定”、“细则”及“实施细则”等。对某一方面的卫生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办法”;对某一方面的卫生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卫生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细则”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立法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研讨会、座谈会的方式。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调研。

第十九条对立法草案有不同意见的,按下列步骤与方法进行协商;

(一)部内司局有不同意见的,由负责起草立法的司局或法监司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零售商;协商不成时,由办公厅或法监司组织协调;必要时,由部领导决定。

(二)与其他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负责起草立法的司局或法监司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部领导出面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立法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起草立法草案,应当注意与现行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立法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起草立法草案,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将被起草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取代,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二十二条立法草案起草工作完成后,负责起草司局将草案送交法监司审核。送交法监司的草案,应当附送该草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还应当附送案例选编、有关卫生法规选编、地方卫生法规选编、国外卫生法规选编等。

第二十三条法监司对立法草案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是否与现行规章相矛盾;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立法草案,由部务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部务会审议前,根据需要主管部长或者办公厅可召集有关司局对立法草案进行研究。

第二十六条立法草案经部务会原则通过后,起草司局应根据部务会意见修改,经法监司审核后报主管部长、部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部长签署,以部发文形式报送国务院(草案文本和说明书各45份)。

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的行政法规,由部长签署,以部令形式(见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规章,由部长签署,以部令形式(见附件二)。

第三十条以部令形式的规章,在之日起30日内由法监司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规章文本30份,起草说明10份)。

第三十一条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令规章后,在《健康报》上全文刊登。

第四章请求解释、解释及批复

第三十二条凡关于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法监司审核,副部长传批,部长签发,以部发文形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求解释。必要时,经部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求解释。

第三十三条凡关于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有关司局提出解释意见,法监司审核,主管部长签发,以部发文形式。必要时,由部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作补充规定的,由有关司局提出草案,法监司审核,部务会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发,以部发文形式。

第三十五条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解释意见以部发文形式批复的,由有关司局按照职责提出解释意见,法监司审核,主管部长签发。

解释意见以司发文形式批复的,由有关司局按照职责提出解释意见,法监司审核后,有关司局或者法监司签发。

第三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和解释意见草案,来部征求意见或会签的,由法监司组织有关司局提出意见,以法监司文或者部发文形式回复。

第五章附则

司法局调研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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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1、坚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土地业务知识,参加学习了部、省关于卫片执法检查等一系列的视频培训学习。通过学习,本人的业务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2、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方面,通过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组织学习,强化章法观念、纪律意识。积极完成局安排的每月学习任务,并做好科室学习总结和个人学习小结。

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按照土地市场网监测监管系统要求进行数据填报,对不符合动工开发条件的,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目前已下达7家,对符合动工开发条件的进行动态监测网上开工。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对闲置土地开展调查认定,2020年5月13日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综改示范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专题会议, 会议充分听取了10家闲置企业单位关于13宗闲置项目用地建设进展情况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并逐宗询问研究,对闲置用地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及处置意见。2020年5月25日下午,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在管委会207会议室主持召开示范区“批而未用”土地处置专题会议,就推进示范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和解决学府园区历史遗留的道路工程“批而未供”土地事宜进行了专题研究,对示范区范围内17宗闲置土地进行了闲置原因认定并作出了处置意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专题会议的安排部署,对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三一北方机械有限公司、山西顺益选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万众生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工业园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科同昌信息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提供动工开发手续的函》;对山西圣点唯实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下达了《提供未能动工建设情况说明的函》;对山西综改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区事业服务中心下达了《提供太原风华信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函》。2020年7月14日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综改示范区新增3宗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专题会议, 会议充分听取了3家闲置企业单位关于3宗闲置项目用地建设进展情况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并逐宗询问研究,对闲置用地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及处置建议。2020年7月15日将3宗新增闲置土地情况上报示范区管委会,2020年7月19日示范区管委会主任批示相关部门、园区按土地局意见办理,并纳入经济运行调度考核。

三、土地卫片执法工作。

(一)自我区202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以来,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0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21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对自然资源部下发2020年一季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遥感监测图斑中涉及阳曲产业园区9宗地块的情况进行前期内、外业核查,并配合阳曲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上报。

(二)2020年4月初,对2019年度四季度遥感监测图斑涉及阳曲产业园区的34宗土地进行了内、外业核查、合法性批准文件的搜集上传工作,并配合阳曲县自然资源局完成了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的信息填报(合法性判定)工作。

6月17日开始至6月20日,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对我省前期上报的2019年3、4季度卫片数据进行了内业抽查,并将抽查不予通过的图斑通过季度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分批次退回至我省各县(市、区)。经与相关县(区)自然资源局对接,自然资源部执法局抽查不予通过图斑共涉及综改示范区阳曲产业园区的5宗重点图斑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并立案查处2宗。

四、违法用地立案查处工作。

上半年共计立案查处违法用地1宗,已结案。查处面积为3173.33平方米(合4.76亩),罚款共计44866.6元。

五、配合扫黑除恶线索摸排调查

1、对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扫黑除恶风险提示函》提及的扫黑除恶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就有关情况做了说明。

2、对山西省公安厅“4.03”专案组《关于调查邢继承犯罪组织涉及的相关土地及项目是否违法情况的函》、《调取下庄社区“盐房上”私自占地行为及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审批情况的调查报告及土地受让资料》提及的项目用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就有关情况做了报告。

3、2020年7月16日山西省公安厅“4.03”专案组向土地局下达了《调取关于示范区唐槐园区供地示意图的相关资料》的通知,我局按照相关法律提供了相关资料。

六、信访工作

上半年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要求,成立了自然资源领域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印发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土领域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对国土领域信访突出问题开展了大排查,大整治,并建立了跟踪台账。最大限度把各类风险防范在源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1、关于学府产业园区太原海天云煤焦有限公司在承建“粉煤洁净成型工程化技术中试研发基地”中违法“土地法和高新区文件”行为的实名举报信的信访问题,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该建筑主体大楼目前未投入使用,结合规划部门“目前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意见,我们认为天宇公司与合作方海天云公司在法院官司败诉后,举报海天云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但根据资料显示,天宇公司仍为责任主体,仍应由其负责。该情况已汇报综改区管委会主要领导。

2、山西横山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访情况属于司法案件,不能作为信访案件。

3、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关于移交违建别墅信访线索的通知》文件要求,对自然资源部违建别墅专项办下发的涉及我区阳曲园区五龙湾阳光海岸别墅项目再次进行调查核实。五龙湾阳光海岸别墅项目虽不属于违建别墅项目,但由于信访举报,自然资源部违建别墅专项办已两次要求我局进行核实上报。

为了消除该小区私搭乱建等违法状态,化解信访矛盾,我局已上报管委会由阳曲产业园区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该信访线索所涉及的问题全面梳理,认真排查,坚决整改到位。

七、档案整理移交工作。

按照局领导的指示,对综改区成立以来所形成的违法查处卷宗整理归档并移交,共计移交21宗违法用地查处案卷。

司法局调研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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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统一部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我局严格按照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各项工作。

一、学习调研阶段活动开展情况

1、高位启动,成立活动领导小组。为认真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局党组及时成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xx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xx调研员xx、政治处主任xx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精干力量具体负责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2、认真谋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我局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市司法局党组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了本次活动的主题是:良性循环上水平、服务大局保稳定,并明确了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在学习调研阶段,除学习规定的篇目外,还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重要的学习内容。在分析检查阶段,将吸收熟悉情况、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单位代表和服务对象代表参加评议。在整改落实阶段,局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六个一”活动,即“联系一个司法所、协调一项重点工作、解决一个发展难题、为基层办一件实事、包一个调解案件和帮助一户困难群众”活动。此外,《方案》确定律师事务所作为新型社会组织参加这一活动,要求律师事务所党总支提出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精心安排,做好活动动员工作。3月20日,市司法局召开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动员讲话中,要求全局广大党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重点、讲求实效,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实际扎实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着力围绕推进公证事业发展、加强律师执业管理、深化法律援助变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深化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形式载体、完善“大调解”机制、建立基层司法行政综合长效保障机制、加强机关和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4、注重实效,认真组织学习培训。3月27日和4月2日,市司法局两次召开局党组学习中心组扩大会,局机关、法援中心、公证处全体党员参加学习会。与会人员学习了丁海中、张和敬同志在全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内容,学习了魏尧同志在全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骨干培训班上的讲话内容。局党组书记、局长**对第一阶段的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我们还按照市委政法委的要求,把学习实践活动和政法机关当前正在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

5、分类指导、律师党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市律协党总支按照局党组的要求,迅速制定了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活动各项工作。3月31日下午,市律协党总支召集全体党员律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的律师党员从当涂赶回参加学习,有的律师放下手头的业务参加学习。副局长张玉科为大家做党课辅导报告,他讲解了科学发展观理论的形成过程、科学内涵、理论要求和精神本质,并对律师党员的学习实践活动提出要求,要求全体律师党员要围绕“规范管理上水平、服务大局促发展”这一主题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把学习实践活动和我市开展的“企业帮扶年”活动和省司法厅开展的“律师规范管理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结合每年的律师论坛活动,整理确定调研课题。

6、加强宣传、努力营造活动氛围。为了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我局制作了“科学发展上水平、服务大局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4块展板和一条横幅,在办公楼门口设置学习实践活动投诉意见箱,利用办公楼大厅设置的活动宣传展版、局域办公网活动通知、简报等。在**司法行政网开设学习实践活动专栏,现已充实15条信息,并开展 “我为司法行政建言献策”活动,在网上开设“我为司法行政建言献策”活动专栏。截至目前,已编发学习实践活动简报3期,我局学习实践活动情况在市级媒体报道3次,在市委学习活动简报报道2次。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1、精心梳理,确定调研课题。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区司法局各报1至2篇调研课题,共整理课题17个。我局领导班子成员将于近期讨论确定重点调研课题,结合我局今年重点工作实施调研。

司法局调研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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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社会矛盾化解为目标,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

2010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审案件2件,二审案件3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数量增加了5件,增幅为14.7%。诉讼标的金额4.31亿元,去年同期(5.62亿)相比有小幅度下降,与2008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较大,减幅达57.7%。连同去年旧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办理一、二审案件50件,已审结34件,结案率为68%。未结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达和司法鉴定期间,部分案件在做双方调解工作。在已结的33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发回重审的2件。二审案件维持率为48.5%,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个百分点。二审案件改判率为24.2%,与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个百分点。调解、撤诉案件共7件,占21.2%,与去年基本持平,相比2008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从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内部纠纷和传统借款担保纠纷仍为我庭主要案件类型,分别受理了12件和18件。从上诉案件原审法院分布情况看,南昌中院上诉10件,上饶中院上诉8件,景德镇、赣州、宜春、抚州、九江中院分别上诉3件,新余、萍乡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我庭始终以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中心,坚持公正、高效、和谐司法理念,通过处理好商事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审慎处理涉国有企业纠纷。随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推进,涉国有企业主要案件类型由企业改制纠纷,包括因改制行为效力产生的纠纷和改制后因对外债务的承担而引起的纠纷,转变为不良金融债权的借贷纠纷和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涉国有企业的不良金融债权借贷案件数量虽呈下降趋势,但各方利益冲突加剧,利益平衡难度加大,特别是在债权转让程序被认定合法的情况下,各方利益更是难以协调。我庭始终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大局为重,在强调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相关程序进行严格审查的同时加大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多种措施的力度,从源头上化解纠纷,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资产环境。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我庭通过对不服破产裁定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对具体案件的协调加强对下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强调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配合,要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变现资产,积极预防破产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企业的安定和社会稳定。二是从维护稳定角度出发审理好各类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公司诉讼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纠纷、中小股东诉讼、公司解散诉讼等,这类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影响公司的稳定和生存发展,进而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在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我庭坚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谨慎干预的审判理念,对中小股东提起的知情权、盈余分配等诉讼,我们既注重协调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审理的秦玉林与九江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中,小股东秦玉林因不满公司不分配利润,在与其他股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诉讼主张分配公司利润。由于公司股东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直接判决分配利润可能会造成司法过度干预公司自治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如果判决驳回诉请又不利于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合议庭通过提出其他救济途径的调解方案反复做股东之间调解工作,庭领导也多次参与协调,最终以其他股东收购该小股东股份形式调解结案,既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维护了公司的稳定和正常经营,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矛盾冲突。三是以平等保护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审理违约责任纠纷。在审理各种类型合同违约纠纷中,我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促进交易、规范市场秩序为指导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销、变更或解除的诉讼中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依据公平原则,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诉讼中,我们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严格依据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认定违约金数额。

二、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紧跟省委决策部署,助推全省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为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在征求本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依法为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的宗旨、内容、任务分工、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步骤,我庭走访了七个系统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有关推进七个系统国企改革的意见建议,及时摸清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对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确了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动员部署后,我庭及时起草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下发了本院《关于为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法院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加强沟通协作,融入大局,共同推进全省经济发展。我庭紧紧围绕全省进位赶超、跨越发展的目标,在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同时,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务全局,更加注重与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保监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全省经济跨越发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国企改革问题加强与省国资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继续配合支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小额担保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保险市场规则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强与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促进我省保险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在我庭推动下,我院于今年2月与省保监局签订了加强合作交流机制的《备忘录》,明确了三方建立联系人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研讨交流、联合开展调研、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建立案件办理协助机制等事宜。为积极落实《备忘录》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与省保监局共同组织先后召开了二级法院与当地各保险公司联合座谈会,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法院与保险行业如何共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进行了广泛交流。三是发挥商事审判庭特点,支持和推动企业创业投资。商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形势、经济建设的发展息息相关,商事审判更多的是解决企业、公司法人经济纠纷。我庭一方面结合全省法院开展的“创业服务年”活动,充分运用商事审判把握的经济形式和规律,通过依法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战略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我庭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发现的纠纷多发点,深入企业,走访座谈,帮助企业把握经营规律,指导企业依法回避经济纠纷,切实担负起为企业创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注重实效,围绕审判实践开展调研工作

年初我庭针对审判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确定了以下几个调研任务:(1)保险合同纠纷中关于保险人是否告知义务的认定和交通事故责任险中在盗窃、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争取出台保险纠纷审理相关指导意见;(2)为配合省委关于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针对法院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剧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组织开展的破产案件审理情况调研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深入调研,出台案件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统一全省法院审判思路;(3)针对银行卡被盗取存款而引发的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我们组织开展了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出台审理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从上半年完成的情况看,三项调研前期任务均基本完成,保险合同纠纷的调研已经完成资料收集工作;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调研报告已完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已基本成形,将于近期下发全省法院和本院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几项调研任务:(1)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调研,向最高法院反馈了相关意见和建议;(2)向最高法院报送了2005年至2009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金融纠纷案件数量统计和审理情况;(3)向最高法院报送了2008年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详细反映了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相应的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4)针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最高法院,为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素材和资料。

四、加强审判管理,严抓队伍建设,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项审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审判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为强化审判管理,我庭进一步修订了《民二庭审判管理细则》,完善了从收案到结案过程中每一个步骤的程序要求和时限要求,对每一个阶段工作严格控制时间进度,提高案件审判各环节的运转效率。其次为保证庭务工作能得到及时部署,有序开展,有效落实,我们制定了《民二庭庭长办公会规则》,明确了庭长办公会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明晰了内部任务分工和决策程序。再次为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我庭继续坚持并完善庭务会疑难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长指导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庭务会的作用,集中全庭的智慧,为合议庭处理案件提供参考。同时通过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评议,及时指导和监督合议庭审判,强化管理。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我庭结合院机关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加强了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争议、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了全庭同志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庭通过选派人员参加最高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业务培训,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开阔视野,更新商事审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选派了1名同志参加国家法官学院与美国天普大学司法培训合作项目的学习;2名同志参加全国法院民事证据实务培训班;1名同志参加破产法论坛研讨;1名同志参加全国商事审判研讨会。三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防腐拒变的意识。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商事审判工作的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商事法官处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第一线,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和侵蚀。我庭特别注重抓好法官队伍的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不断加大教育力度,引导全庭人员加强自我约束,从思想上、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规范司法行为,拒绝贪婪之心、不伸贪婪之手、不做贪婪之事,固守淡泊,严格自律。

司法局调研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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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在省司法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服务司法行政业务发展,服务社会民生改善为宗旨,积极主动深化司法行政调研工作,克服就调研抓调研的思想,精心策划,认真部署,一年一至两个主题,力图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凸显调研工作的多种功能,使我市司法行政调研工作逾越了建设队伍、健全机制的初级阶段,开始了在调研工作本体上的纵深推进,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作出了努力,显现了成效:

一、解热点,寻良策,让调研成为工作发展的“探路者”

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仅推动了我国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在改变中国社会面貌的同时,促成了多重利益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利益成为激发社会热点的导火索,而且接连不断。司法行政工作与社会生活的紧密联系,使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反映到部门工作中来。为此,我市司法行政调研工作,以与时俱进的姿态,把握时代脉搏,抓住热点,寻求突破。20*年,在中央1号文件公布实施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集中爆发。由于农业税费的减免,原来大量抛荒或转包的农田又被要回去,由此引发大量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而人民调解在这一波的矛盾纠纷中几乎无所作为。因为,大量纠纷当事人根本不走调解途径,而是选择越级上访,造成了案件的直线上升。在调研土地承包纠纷现状时,我们对*市和监利县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发现两县市情况差异较大。监利县的土地承包纠纷大量走上访救济渠道,导致很多纠纷积压,难以化解;而*市虽然纠纷也多,但有矛盾纠纷的疏导机制,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警司联调室”,大量纠纷回流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且能解决的都解决了。相同的情形,不同的结果,引起了我们浓厚的兴趣。原来这一年,*市公安局和司法局联合在该市3个较大的乡镇开展“警司联调”工作试点。“警司联调”成为当年化解矛盾纠纷最有效的形式之一。我们随之对“*现象”进行了初步调研,拟就了调查报告,并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文件,推广这一机制,并将这一工作进行了初步规范。可惜,这些举动力度不大。20*年初,我局对*市“警司联调”工作展开了大规模的专题调研和试点推广。后来,便产生了《整合力量、优势互补,*市创建“警司联调”工作体制》、《警司联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加强指导、规范运作,全力构筑“警司联调”工作新体制》等一批调研文章,这些文章通过不同途径发表后,引起了较大反响,受到了《人民日报》、《*日报》等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报道。调研在力解热点的过程中,有效地起到了“探路者”的作用。

二、破难题,当参谋,让调研成为工作的“推进器”

我市的律师顾问团(组)工作酝酿于20*年,组建于20*年,成熟于20*年。在这一过程中,调研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参谋助手作用。在此之前,各地仅有法律顾问团工作,没有律师顾问团(组),山东、吉林曾大面积推广过法律顾问团(组)工作。两者对比,不论是形式还是内容上,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律师顾问团(组)工作起步的过程中,筹备组的同志开展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调查研究工作,先后查阅了《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外省法律顾问团工作的大量报道和经验材料,拟定了律师顾问团(组)设立的基本程序,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工作制度,如律师顾问团成员轮流坐班制度、接待接访制度、列席会议制度、案件讨论制度等等,为律师顾问团(组)的建立并成功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年年底,刚刚组建不久、仅运行了几个月的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律师顾问组工作捷报频传,3个组的14名成员律师共各类案件4件,列席人大、政府、政协会议17次,提出法律意见书21件;参与下访与接访16次,举行听证会6次,参与庭审、实施个案监督6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火红的答卷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引来好评潮涌。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和省厅领导的批示,为这一工作的拓展延伸指明了方向。为此,20*、20*年,我局采取得力措施,将律师顾问团(组)工作向两极拓展。一极是在县市区大力推广人大、政府、政协律师顾问组,使之层级化、网络化;另一极是催生了领导干部个人公务律师制度的诞生,先后为市级领导配备个人公务律师22名,为领导个人的公务活动,如调研、下访、法律决策咨询提供了强有力的参谋保障。

在律师顾问组工作从酝酿到成熟的发展过程中,调研紧紧跟随这一工作的发展轨迹,全系统先后撰写了30余篇调研文章,从不同阶段、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反映和推介了这一工作的发展历程。回顾那段峥嵘岁月,我们发现调研工作至少发挥了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先期论证作用,提出可行性报告;二是参谋助手作用,搜集资料,提出基本设想;三是宣传作用,在电视、广播、报纸和内刊上编发了200余篇稿件,引导了舆论,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发展环境;四是拟定了推广计划,为我市律师顾问团(组)工作上下贯通与健康发展,发挥了普及与推介作用。

三、树典型,促创新,让调研成为工作发展的“折射镜”

发现典型、培育典型、规范典型是调研工作的主要功能之一。

自20*年发现*市“警司联调”的经验以后,我局调研工作就紧盯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不放,积极探索并推动新的载体和平台的构建。“警司联调”是一种在乡镇一级解决矛盾纠纷的很好的机制,但不会是唯一方式。20*年,我们在市综治委的指导下,着力在石首市推行“警司联调”工作新体制的同时,也对*区“三所联调”、公安县“跨界联调”、沙市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三种形式展开了深入研究。通过对几种不同的方式进行比较,认为其各有特点,各有千秋,都有其发展存在的丰厚土壤,只要我们采取措施,认真培育,切实加以规范,都能在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作用,都能占有一席之地。为此,我们督促各地制定制度、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各种模式的运作。同时,相继在《*司法行政简报·调研专号》上刊载了市局副局长祝辉的文章——《“生态调解”的勃勃生机》、沙市区局局长管开炎的文章《司法所长在处置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推介了各地工作深化的情况。省厅原厅长张坚在调研专号上批示:“如此研究工作的氛围是*市司法局工作不断创新的重要基础”。20*年底,我们在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时,深受启发,提出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整合多种机制,聚合多方面力量,构筑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制的建议。这一想法的提出,恰逢两个极好的机遇,一是市综治委决定,在石首市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试点,探索在社会矛盾纠纷频发的背景下,构筑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所为主阵地,公安派出所、法庭、办、综治办为主力,综治委各成员单位为组成部门的社会“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二是省厅决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落实年”、“百日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这无疑为这一构想添柴加油。据此,我局决定,配合市综治委的这一动作,和综治办联合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我局在石首市召开了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大调解”体系建设现场推进会,先后两次组成专题调研组进行调研,在洪湖市召开了全市“大调解”体系建设理论研讨会,会上交流了17篇调研文章。以此次调研的成果为基础,加大了规范“大调解”的工作力度,出台了《关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意见》、《*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制度》等文件,促进规范体系的建立健全。洪湖调研会的论文有5篇在省获一、二、三等奖。今年,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调查研究,我们确立了做强做大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事业的目标,提出了建设“五大体系”的构想,即:积极推进“大法治”体系、主动参与“大调解”体系、大力开展“大法援”体系、不断推进“大服务”体系、努力夯实“大基层”体系建设。配合“五大体系”建设的推进,我们拟定了扩大试点方案,要求各地至少办3个试点,摸索路径,为全面推广这一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出成效,显亮点,让调研成为工作绩效的“聚光点”

在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中,调研工作仿佛一粒沙子,其本身并不发光。但如果用好了、用活了,调研可能是一堆沙子,说不定还有一定的含金量,不仅可以发光,而且还能成为聚光点,让其他沙子也发光发热。

20*年以来,我局先后被省委政法委评为全省政法调研工作先进单位、两度被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调研工作先进单位、全市政法系统调研工作先进集体。4年来,我们共向省厅、市政法委呈报调研文章370余篇,被省厅采用68篇,其他媒体刊用130余篇,获奖70余篇,主要领导写的调研文章获得一等奖的就有4次,特别奖1次。先后有30余人获得表彰奖励。由于我局高度重视调研工作,注重发挥调研工作的多方面职能,不仅让其自身成为发光体,而且在调研的影响和作用下,让多项工作显示色彩,成为亮点,如律师参与、律师党建、学校法制副校长、“我与父母共学法”等,由于调研宣传功能的实际存在,使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影响,成为了品牌。去年5月,省委中介机构党建工作调研组来我市调研律师党建工作,对我市律师党建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6月,省委组织部对我市律师参与涉法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我市律师积极参与涉法涉诉工作的做法给予了很高评价。通过调研,形成了一大批有见解、有措施、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成果。今年初,省厅进行了调研成果评奖,我局局长张钦撰写的《主体主力主角——司法行政部门在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副局长王先标撰写的《司法所在大调解中应把握的的几个问题》等8篇文章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司法鉴定管理科科长蒋习年撰写的关于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的文章《缺位·错位·越位》一文被多家刊物转载。今年6月,张钦同志撰写的《司法体制改革呼唤司法行政职能回归》一文,先后被省委政法委《法学动态》、省厅调研专号、《*司法》、《中国司法》刊载,在本系统内产生了较大反响,实现了我市调研工作的历史性突破。

司法局调研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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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热点,寻良策,让调研成为工作发展的“探路者”

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仅推动了我国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在改变中国社会面貌的同时,促成了多重利益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利益成为激发社会热点的导火索,而且接连不断。司法行政工作与社会生活的紧密联系,使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反映到部门工作中来。为此,我市司法行政调研工作,以与时俱进的姿态,把握时代脉搏,抓住热点,寻求突破。2003年,在中央1号文件公布实施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集中爆发。由于农业税费的减免,原来大量抛荒或转包的农田又被要回去,由此引发大量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而人民调解在这一波的矛盾纠纷中几乎无所作为。因为,大量纠纷当事人根本不走调解途径,而是选择越级上访,造成了案件的直线上升。在调研土地承包纠纷现状时,我们对松滋市和监利县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发现两县市情况差异较大。监利县的土地承包纠纷大量走上访救济渠道,导致很多纠纷积压,难以化解;而松滋市虽然纠纷也多,但有矛盾纠纷的疏导机制,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警司联调室”,大量纠纷回流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且能解决的都解决了。相同的情形,不同的结果,引起了我们浓厚的兴趣。原来这一年,松滋市公安局和司法局联合在该市3个较大的乡镇开展“警司联调”工作试点。“警司联调”成为当年化解矛盾纠纷最有效的形式之一。我们随之对“松滋现象”进行了初步调研,拟就了调查报告,并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文件,推广这一机制,并将这一工作进行了初步规范。可惜,这些举动力度不大。2004年初,我局对松滋市“警司联调”工作展开了大规模的专题调研和试点推广。后来,便产生了《整合力量、优势互补,松滋市创建“警司联调”工作体制》、《警司联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加强指导、规范运作,全力构筑“警司联调”工作新体制》等一批调研文章,这些文章通过不同途径发表后,引起了较大反响,受到了《人民日报》、《××日报》等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报道。调研在力解热点的过程中,有效地起到了“探路者”的作用。

二、破难题,当参谋,让调研成为工作的“推进器”

我市的律师顾问团(组)工作酝酿于2003年,组建于2004年,成熟于2005年。在这一过程中,调研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参谋助手作用。在此之前,各地仅有法律顾问团工作,没有律师顾问团(组),山东、吉林曾大面积推广过法律顾问团(组)工作。两者对比,不论是形式还是内容上,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律师顾问团(组)工作起步的过程中,筹备组的同志开展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调查研究工作,先后查阅了《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外省法律顾问团工作的大量报道和经验材料,拟定了律师顾问团(组)设立的基本程序,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工作制度,如律师顾问团成员轮流坐班制度、接待接访制度、列席会议制度、案件讨论制度等等,为律师顾问团(组)的建立并成功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年底,刚刚组建不久、仅运行了几个月的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律师顾问组工作捷报频传,3个组的14名成员律师共各类案件4件,列席人大、政府、政协会议17次,提出法律意见书21件;参与下访与接访16次,举行听证会6次,参与庭审、实施个案监督6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火红的答卷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引来好评潮涌。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和省厅领导的批示,为这一工作的拓展延伸指明了方向。为此,2004、2005年,我局采取得力措施,将律师顾问团(组)工作向两极拓展。一极是在县市区大力推广人大、政府、政协律师顾问组,使之层级化、网络化;另一极是催生了领导干部个人公务律师制度的诞生,先后为市级领导配备个人公务律师22名,为领导个人的公务活动,如调研、下访、法律决策咨询提供了强有力的参谋保障。

在律师顾问组工作从酝酿到成熟的发展过程中,调研紧紧跟随这一工作的发展轨迹,全系统先后撰写了30余篇调研文章,从不同阶段、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反映和推介了这一工作的发展历程。回顾那段峥嵘岁月,我们发现调研工作至少发挥了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先期论证作用,提出可行性报告;二是参谋助手作用,搜集资料,提出基本设想;三是宣传作用,在电视、广播、报纸和内刊上编发了200余篇稿件,引导了舆论,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发展环境;四是拟定了推广计划,为我市律师顾问团(组)工作上下贯通与健康发展,发挥了普及与推介作用。

三、树典型,促创新,让调研成为工作发展的“折射镜”

发现典型、培育典型、规范典型是调研工作的主要功能之一。

自2003年发现松滋市“警司联调”的经验以后,我局调研工作就紧盯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不放,积极探索并推动新的载体和平台的构建。“警司联调”是一种在乡镇一级解决矛盾纠纷的很好的机制,但不会是唯一方式。2005年,我们在市综治委的指导下,着力在石首市推行“警司联调”工作新体制的同时,也对××区“三所联调”、公安县“跨界联调”、沙市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三种形式展开了深入研究。通过对几种不同的方式进行比较,认为其各有特点,各有千秋,都有其发展存在的丰厚土壤,只要我们采取措施,认真培育,切实加以规范,都能在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作用,都能占有一席之地。为此,我们督促各地制定制度、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各种模式的运作。同时,相继在《××司法行政简报·调研专号》上刊载了市局副局长祝辉的文章——《“生态调解”的勃勃生机》、沙市区局局长管开炎的文章《司法所长在处置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推介了各地工作深化的情况。省厅原厅长张坚在调研专号上批示:“如此研究工作的氛围是××市司法局工作不断创新的重要基础”。2006年底,我们在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时,深受启发,提出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整合多种机制,聚合多方面力量,构筑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制的建议。这一想法的提出,恰逢两个极好的机遇,一是市综治委决定,在石首市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试点,探索在社会矛盾纠纷频发的背景下,构筑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所为主阵地,公安派出所、法庭、办、综治办为主力,综治委各成员单位为组成部门的社会“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二是省厅决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落实年”、“百日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这无疑为这一构想添柴加油。据此,我局决定,配合市综治委的这一动作,和综治办联合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我局在石首市召开了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大调解”体系建设现场推进会,先后两次组成专题调研组进行调研,在洪湖市召开了全市“大调解”体系建设理论研讨会,会上交流了17篇调研文章。以此次调研的成果为基础,加大了规范“大调解”的工作力度,出台了《关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意见》、《××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制度》等文件,促进规范体系的建立健全。洪湖调研会的论文有5篇在省获一、二、三等奖。今年,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调查研究,我们确立了做强做大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事业的目标,提出了建设“五大体系”的构想,即:积极推进“大法治”体系、主动参与“大调解”体系、大力开展“大法援”体系、不断推进“大服务”体系、努力夯实“大基层”体系建设。配合“五大体系”建设的推进,我们拟定了扩大试点方案,要求各地至少办3个试点,摸索路径,为全面推广这一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出成效,显亮点,让调研成为工作绩效的“聚光点”

在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中,调研工作仿佛一粒沙子,其本身并不发光。但如果用好了、用活了,调研可能是一堆沙子,说不定还有一定的含金量,不仅可以发光,而且还能成为聚光点,让其他沙子也发光发热。

2004年以来,我局先后被省委政法委评为全省政法调研工作先进单位、两度被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调研工作先进单位、全市政法系统调研工作先进集体。4年来,我们共向省厅、市政法委呈报调研文章370余篇,被省厅采用68篇,其他媒体刊用130余篇,获奖70余篇,主要领导写的调研文章获得一等奖的就有4次,特别奖1次。先后有30余人获得表彰奖励。由于我局高度重视调研工作,注重发挥调研工作的多方面职能,不仅让其自身成为发光体,而且在调研的影响和作用下,让多项工作显示色彩,成为亮点,如律师参与、律师党建、学校法制副校长、“我与父母共学法”等,由于调研宣传功能的实际存在,使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影响,成为了品牌。去年5月,省委中介机构党建工作调研组来我市调研律师党建工作,对我市律师党建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6月,省委组织部对我市律师参与涉法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我市律师积极参与涉法涉诉工作的做法给予了很高评价。通过调研,形成了一大批有见解、有措施、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成果。今年初,省厅进行了调研成果评奖,我局局长张钦撰写的《主体主力主角——司法行政部门在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副局长王先标撰写的《司法所在大调解中应把握的的几个问题》等8篇文章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司法鉴定管理科科长蒋习年撰写的关于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的文章《缺位·错位·越位》一文被多家刊物转载。今年6月,张钦同志撰写的《司法体制改革呼唤司法行政职能回归》一文,先后被省委政法委《法学动态》、省厅调研专号、《××司法》、《中国司法》刊载,在本系统内产生了较大反响,实现了我市调研工作的历史性突破。

司法局调研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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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部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者根据职权,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国务院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送审稿;

(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总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

(一)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总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二)立法依据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总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三)需要研究、论证和起草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法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不做立法计划安排。

国务院领导指示需要开展环境立法研究的项目,总局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除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外,总局有关司(办、局)认为需要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填写立法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可附具国内外有关立法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规司对立项建议汇总研究,提出总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稿,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立法计划是总局本年度立法工作依据。

第三章起草

第九条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完成环境保护法规初稿后,应当征求总局其他有关司(办、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局长专题会议重点就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总局局函发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外通报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在《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紧密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移送法规司审查。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目前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项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汇总表、对未采纳的主要不同意见的说明,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和国内外包括法规条文在内的其他立法参考资料。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或者准备有关论证材料的,法规司可以转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有关论证材料。

第十七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是否与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认为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司可以组织实地调查,并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因涉及有关方面重大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法规司负责提出法规送审签报,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会签后,连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以及有关专项论证材料目录,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的说明。

审查说明应当包括立法依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等问题的说明。

第二十条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规定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中提出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第五章送审、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议环境保护法规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做起草说明,并负责就具体管理现状、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专业性问题做说明或答辩。

法规司做审查说明,并负责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法律问题做说明和答辩。

第二十三条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报请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并以总局文件形式报送国务院。

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以总局局函报送委托机关。

报送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应当附送有关专项论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总局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公布格式见附件2。

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总局为主办机关的,使用总局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应当及时刊载。

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公报》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在《中国环境报》上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也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依照《立法法》和《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具体的备案工作。

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部门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格式见附件3。

法规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权属于总局。由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部门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解释。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据前款规定享有解释权的机关解释:

(一)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的办理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解释,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其他部门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由法规司归口受理,并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司(办、局)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司(办、局)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限提出意见,返回法规司。

法规司根据是否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衔接的原则,负责汇总研究,拟定函复意见。

司法局调研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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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厅、局(院)机关处室到市、县(区)司法局、基层监狱劳教、律师公证单位,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工作者的参与面不断扩大。

涉及社会矛盾化解、普法依法治理、特殊人群管理、法律服务民生工程、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力度不断被加大。

一批理论研究成果得到有效地转化应用,先后建立推行了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和以奖定补,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县、市、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逐案审核,惩治和预防腐败“六位一体”的内控机制。

2012年4月,尽管时有风沙造访,宁夏的春天还是来了。岸柳青青、莺飞草长、桃红李白,塞上大地处处春意盎然。此时,宁夏司法行政理论研究也迎来了它的又一个春天。

当月,全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召开,49篇理论研究课题获得2010~2011年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成果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近些年,宁夏的司法行政理论研究成果颇丰,仅2010~2011年,全系统共完成有质量的理论研究课题80多项,有4项课题被列为司法部部级研究课题,多项课题被列为宁夏法学会研究课题。并出版发行了《宁夏司法行政热点问题研究》一书。

理论研究是调查研究的深化,是在新的形势下破解司法行政工作难题,把握司法行政工作特点规律,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近两年,司法厅党委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以解决全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中的重大实践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理论研究工作,深入探讨和解决司法行政工作在创新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消除发展中的制约瓶颈、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能,提供了积极的思想支撑和认识导向。

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工作者的参与面不断扩大,从厅、局(院)机关处室延伸到市、县(区)司法局、基层监狱劳教、律师公证单位,课题数量、质量不断提高。一些研究成果在司法行政工作的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和转化,一大批肯学习、善钻研、勤思考、热心理论研究的骨干人才脱颖而出。

2012年,司法厅又审核下达了85项理论研究课题,全系统重学习、重研究的氛围愈加浓厚。

枯燥之学,散发能量

宁夏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不但取得了重大突破,研究成果转化为工作创新的成效也颇为显著。

理论源于实际。近两年,宁夏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强。它紧紧围绕探索和破解阻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难题,加大涉及社会矛盾化解、普法依法治理、特殊人群管理、法律服务民生工程、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力度,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实践性和应用性逐步增强。

理论研究需要群策群力。为此,司法厅组织动员各个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研究范围拓展到厅机关、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及各市、县(区)司法局、监狱、劳教所等各个单位,研究领域渗透到司法行政业务的各个领域,涌现出一大批理论研究成果和理论研究人才;借助“周末讲坛”,充分利用系统内外专家学者型人才的优势,大力开展理论热点面对面交流活动;依托区市县乡四级司法行政网上博客平台,交流理论心得,在系统内部形成了领导重视、部门支持、人人参与理论研究的浓厚氛围。

理论要高于实际,并且能够更好地指导现实工作。近些年,一批理论研究成果在司法行政工作实践层面得到有效的转化应用,全区司法系统先后建立推行了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和以奖定补,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县、市、区三级司法行政机关逐案审核,惩治和预防腐败“六位一体”的内控机制等。

前行之路,任重道远

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在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压力明显增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更加艰巨,创新社会管理、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全方位改革创新的任务愈加繁重。如何更好地服务司法行政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职能作用,对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针对创新社会矛盾化解、监所监管教育、特殊人群管理、法律服务民生、普法依法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班子队伍建设工作机制等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是今后全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深入研究创新法律保障机制问题。探索贯彻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确保监管场所持续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不断创新拓展人民调解领域、整合调解资源、构建“大调解”体系方式方法和实现途径,认真思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载体和具体举措,从而推动司法行政整体工作的全面提升。

深入研究创新法律服务民生机制问题。立足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找准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结合点、切入点、着力点,认真研究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和保障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深入研究创新特殊人群管控机制问题。结合当前特殊人群管理的现状和特点,深入研究建立特殊人群教育帮扶新机制、提升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新水平、拓展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管控新空间的途径和方法,为构建社会管理新格局作出积极贡献。

深入研究创新普法依法治理机制问题。探索创新“大普法”的运行机制和“六五”普法的载体方法,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式方法、创新举措等方面深化“法律六进”、依法治理和法治文化建设。

深入研究创新基层基础建设机制问题。要根据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推进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战能力、加快“数字司法”建设步伐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夯实基层基础。

深入研究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问题。在监狱体制改革、劳教管理工作改革、社区矫正试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律师公证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考试制度等难点领域,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向纵深发展。

自我完善,走得更远

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的突飞猛进得益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工作,带头参加理论研究,积极为课题组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理论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司法局调研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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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管行政法律责任制进一步落实

认真贯彻市委、市县政府关于创立法治城市和依法行政的文件精神,调整充分了市局依法治市、依法行政指导小组,切实增强了对依法治市和行政法律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实时制订并印发了《全市城市治理系统2012年度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全市城管系统开展创立全国法治城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市城管局2012年依法治市工作方案》、《创立法治城市工作专项目的分化表》等文件,明确了目的责任。采取工作督查,检查调研,报送信息、报表等方式增强审核检查,切实催促各级城管部分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文明法律。全系统城管法律观念、思绪、方法不时改变,城管律例合用率获得提高。

二、法制监督深化开展

(一)认真开展了行政权利清算工作。依照创立法治县政府和建立规范化服务型县政府的要求,积极指导各区(市)县局开展了行政权利清算工作。对市局的行政权利进行了清算,清算出行政处分权299项,行政强迫权5项,行政审批权5项、其他行政权利11项,并绘制了流程图,报市县政府法制办搜检终了,正在上网中。

(二)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和收费工作。进一步梳理和了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流程,严厉按司法律例规则开展答应和收费工作。1-12月市局依法处理城市治理方面的行政审批等事项1314起(个中占道答应145起,发掘答应437起,建渣措置答应101起,市政设备补偿314件,处理建筑车辆运输专用证300件,施行洗车立案17件)。1-12月市局完成行政收费873.6万元。收取中间城区生活垃圾措置费1.24亿元。

(三)城管行政处分行为进一步规范。严厉落实普通顺序处分案件“五别离”准则和行政处分与行政监督月报等准则,推进法律进程文书化,法律后果案件化,法律结果最大化,保证行政法律案件正当合理。依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理顺了火车北站分局的法律体系体例。截止12月,市局和中间城区法律局共避免改正违背城市治理司法律例的行为542183起,施行普通顺序处分825件,简略顺序处分220061件,正告321315件,执行罚款364.141万元,执行强迫办法16起,撤除违建326493.56平方米。施行城市房子行政强迫拆迁7件。立案普通顺序处分案件决定书365件。

(四)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普遍开展。年头,指导各区(市)县城管局参与区(市)县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均获得好成果。12月31日,召开了全系统行政处分案件质量评查会,参评案件质量有较大提高。据不完全计算,全年全系总共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31次,评查简略顺序檀卷116个,普通顺序檀卷289个。市局和各单位充分运用案件质量评查后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传递,进一步规范结案件处理工作。

(五)规范性文件清算和搜检工作顺利开展。依照市县政府的要求,认真清算了市局1990年以来制订的规范性文件42件,个中拟废止的有10件;拟掉效的10件;持续有用的22件,已获市县政府法制办搜检经过并。协助市县政府清算触及城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42件。认真执行《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和立案规则》及《会城市治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和立案治理方法》,搜检并修正了《会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监督治理暂行规则(代拟稿)》、《关于集中整治中间城区违法占道运营烟花爆仗销售点的公告》、《关于核发〈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专用证〉的公告》、《关于清算整治会行政区域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公路、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公告》、《新津县餐厨垃圾治理方法》等规范性文件草案6件。按规则向市县政府法制办立案。

(六)规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工作初步完成。在全系统认真宣传贯彻《会人民县政府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的施行意见》,指导各区(市)县局开展规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工作。对市局清算出的299项行政处分项目标自在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已初步完成《会城市治理行政法律局关于规范城管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暂行方法》的修正完善工作。

(七)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本年以来市局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起。(杨秀英不服青羊区局作出的限日撤除违法建立决定的复议请求),已办结。全年没有以市局为对象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八)行政法律人员资历认证准则获得健全。认真落执行政法律人员培训审核,持证上岗准则。按规则开展了行政法律证件验证、换证工作,验证492人,换证659人。行政法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对中间城区城管系统申领法律证的状况进行了核对。

(九)积极为清算整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工作供应法制保证。参加草拟和搜检了清算整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文件和公告。自动召开广告公司代表座谈会2次,听取意见,宣传律例,化解矛盾。牵头撰写了《关于户外广告治理有关问题的申报》、《关于对市户外广告治理形式学习借鉴意见的申报》,会同市县政府法制办对户外广告治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化研讨,为指导决定计划供应了根据。3次派人参加处置广告公司到省县政府群访事情。会同市委宣传部撰写了《规范治理户外广告,扮靓城市提高档次》的新闻通稿,营建了有利的言论气氛。组织司法参谋对中间城区和收支城通道沿线户外广告管治工作触及的司法问题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司法意见,促进了依法整治户外广告工作。结合工作实践,向市人大提出了关于对《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治理条例》合用范围等问题进行立法分析的请示。指导各区(市)县依法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50余次。

三、城管法制宣传培训普遍开展

(一)普遍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履行“还礼、奉告、法律三步走”法律形式,坚持在行政法律进程中宣传城管律例。围绕创立全国法治城市和建立法治县政府、开展城乡情况综合管治等中间工作,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持续深化城管行政法律服务进社区、入校园、到乡村等宣传活动。深化开展了“妈妈城管文明疏导”、“门前双五包”等活动。5月-9月在全系统组织了“省建立系统司法律例常识电视大赛”预赛,9月25日选拔出三名同志代表城管系统参与了开国60周年全省建立系统司法律例常识收集竞赛,荣获提高前辈单位一等奖,一名同志获小我一等奖。5月14日和11月23日两次到会人民播送电台开展《行风面临面》热线直播节目,宣传城管律例,收到了很好结果。7月-10月在全系统掀起了学习宣传新公布的《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条例》的高潮,印发《条例》宣传材料10万余份。9月29日在全市开展了《条例》陌头宣传日活动。国庆时期,在全市开展了宣传贯彻《条例》的专项宣传、法律活动,其间,各区(市)县局共设立《条例》宣传点103个,出动法律车辆210辆,发放宣传资料10万余份,承受群众征询5600余人次,改正违法行为合计48270起。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在全系统开展了以宣传贯彻《条例》为重点的“12·4”城管法制宣传系列活动。据不完全计算,全系统全年开展城管法制宣传200余次,发放城管法制宣传材料40余万份,受教育群众达300万人次,较大提高了群众的城管司法认识。持续增强同媒体的协作,增强城管律例和城督工作宣传。9月19日应用《日报》半版的篇幅登载了《合用范围扩至“大”内容详细到罚款金额》的文章,具体解析了新公布的《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条例》。11月8日在《商报》上登载了《省会市治理处分权可望收归一个部分》的报道,宣传了我局正在代省法制办草拟《省会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条例(代拟稿)》。第一时间在市局网站上更新城管司法律例宣传内容,努力营建调和的法制情况。

(二)法制培训工作成效明显。6月-11月在全系统开展了为期半年的第三届城管律例常识学习竞赛活动,重点学习《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治理条例》和《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条例》等律例,11月13日组织了全系统决赛,有4000余人次参与了整个活动,较好地推进了全系统学法用法工作。积极开展城管人员法制培训工作,以《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条例》为重点,组织专题讲座、培训会等35场次,培训城管人员4500余人次。9月18日举办了“全市城管系统学习贯彻《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条例》培训会”,市局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县城管系统首要负责同志等260余人参与了培训会。市局经过供应培训材料,协助联络讲课教师,直接派人授课等方式,先后协助等12个区(市)县培训城管人员2500余人次。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288人参与了“六五”普法测验,测验及格率达100%。

四、立法和调研工作获得新成效

协助有关部分完成了《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条例》的制订工作,并于10月1日起实施。对市局列入会2012年立法方案的修订《会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治理方法》、《会市政工程设备治理条例》,制订《会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监督治理规则》、《会城市餐厨垃圾治理暂行规则》、《会城市治理行政法律条例》、《会城市扬尘污染预防方法》等律例、规章的工作下达了专项目的,已圆满完成目的任务。认真处理相关部分立法寻求意见稿20件,为市县政府立法供应了合理化建议。处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触及立法的建议、提案7件。积极开展法制调研工作,参加了《郊区(市)县城市治理问题查询与研讨》的调研工作,撰写了《以法管治念破解城管法律难题》、《城市治理工作调查申报》等调研文章。个中《以法管治念破解城管法律难题》在“,调和城管”全国城管法律论坛上做大会交流,遭到与会专家学者的好评。总结开展城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的经历,代省县政府法制办草拟了《省会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条例》(代拟稿)并参加了修正工作。

五、法制指导服务扎实有用

各区(市)县城管法制机构持续深化提高基层法律质量活动,坚持完善工作机制,持续增强各级城管机构同法制办、公安、法院、工商等部分的联络,增强对基层的法制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城管人员治理、法律程度。市局法制机构进一步增强对区(市)县城管法制工作的指导服务。先后指导等地城管局,修订完善法律文书、查处违法广告和开展市容情况卫生治理托付法律等工作。进一步统一了郊区(市)县法律文书。全年,市局法制机构经过专题培训,现场讲课,大会交流,工作指导、德律风解答等方式,为区(市)县城管机构供应司法合用、案件查处、文书制造、政策征询等服务350余次,供应处分手册、律例汇编和新出台的《会市容和情况卫生治理条例》等材料7.8万册,法律文书2000多册。

司法局调研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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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各国竞争法的制定实施

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普遍制定了竞争法,发展中国家情况不一。目前在发展中国家,非洲的22个国家中有6个国家正在制定中;亚太地区17个国家中有4个国家正在制定中: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18个国家中有5个国家正在制定中。

蒙古第一部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993年,2000年作了修订。2004年,蒙古根据第一副总理令成立了不正当竞争管理局,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2008年不正当竞争管理局更名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afccp),增加了《消费者保护法》的执法职能。2010年蒙古制定了新的《竞争法》。目前,蒙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执行的法律有六部:《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政府管制法》、《行政监督法》、《行政采购法》、《广告法》。

新加坡竞争法制定于2005年。该法卡特尔条款和滥用条款于2006年1月生效;合并控制条款于2007年7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了并购自愿申报制度和纵向协议除外制度。在对政府政策的竞争影响方面,新加坡竞争局与其他政府机构协作,尽量减少政府其他政策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同时,在竞争执法中考虑其他政策目标。考虑到执法初期,除非有有力证据,新加坡竞争局才会启动对卡特尔的调查。

关于卡特尔宽大政策。由于卡特尔是秘密进行的,宽大制度有助于鼓励卡特尔参与者主动报告,新加坡竞争局出台了卡特尔宽大指南。对启动调查前第一个主动报告的,罚款扣除100%;在调查启动后、执法机关尚未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前主动报告的,罚款扣除也可以高达100%。如果不是第一个主动报告的,罚款扣除可以高达50%。根据新加坡卡特尔宽大制度,主动报告的当事人必须持续不断地、完全地配合竞争执法机关;必须停止违法行为,除非竞争局另有要求。卡特尔发起人和胁迫者不适用宽大制度。

尽管各国控制反竞争的行为措施不同,市场分析方法不同,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都采取合理分析原则;除垄断协议豁免条款外,各国对合谋行为普遍采取禁止原则;对并购采取个案审查原则。在纵向限制方面,仅对价格维持限制行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尽管各国在纵向限制方面执法政策差异较大,但纵向限制原则上适用经济评价和经济分析。此外还要考虑其他方面的非传统标准,如与贸易有关的因素、市场力、外国直接投资、私有化、区域一体化等。

各国在反垄断执法中,是优先考虑竞争政策还是其他政策目标方面有差异。在认定合法商业行为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其他非法垄断行为方面标准不尽相同。发展中国家在认定滥用行为方面有一些特殊标准。如,普遍禁止剥削性滥用;即使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律也明确禁止其有关滥用行为;竞争法及执法政策在针对合资企业的执法上有较大差异;更多考虑产业政策、竞争力、中小企业及公共利益等。尽管发展中国家在竞争法和执法政策方面有很大不同吗,但在加强竞争执法方面仍具有一致性。

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及有关案例分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各国竞争法中最具挑战性,需要进行复杂的经济分析和大量的事实证据。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复杂性也是各国竞争机构查处滥用案件数量少的重要原因。尽管如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大的竞争法管辖区设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政策工作组,国际竞争网络成立了单方行为工作组,经合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竞争网络都有这方面的政策研讨。一些大的竞争法管辖区处理了重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一些新兴的和较小的竞争法管辖区对此问题也十分关注。

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都基于共同的原则。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情况,有其特殊性。尽管存在差异,但各国竞争法对滥用行为的认定一般都包括: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关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缺乏客观正当理由。

各国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新加坡竞争法规定,只有当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才构成违法。法律之所以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滥用行为,是由于滥用行为使得竞争对手不公平地被逐出市场或者无法进入市场。市场竞争不足和不够开放,最终导致低质、高价和较少的选择商品。如排他性合同、捆绑销售、拒绝交易、掠夺性定价等行为。

德国竞争法包括禁止滥用行为的一般性条款,对滥用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拒绝交易、排他易、搭售和捆绑销售、价格掠夺行为等。实践中,滥用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反垄断执法的目标在于保护竞争性过程。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为例,在具体办案工作中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三个步骤:第一,界定相关市场。第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第三,证明滥用行为。根据该局经验,认定市场力量非常重要。分析市场力量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买方力量、进入市场和扩大经营的障碍等。当事人对执法机关就其市场份额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有权进行反证。近年来德国加强了对能源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在燃气和电力领域引入了剥削性滥用禁止条款。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于1998年查处了一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本案当事人加拿大生命科学公司(mds inc,以下简称加拿大公司)是生产核磁医药用原料mo-99的企业,mo-99是生产诊断癌症等的核磁检查用药品tc-99必不可少的原料。加拿大公司是唯一在日本市场销售mo-99的企业,当时,日本市场只有两家买主,即日本医药公司(nmp)和日本第一医药公司(drl)。自1996年以来,加拿大公司与这两家日本医药公司签订了排他性合同,约定两家医药公司10年内所需的mo-99必须从该公司购买,不得向其竞争对手购买。由于加拿大公司的mo-99产品不断涨价,日本第一医药公司打算与比利时ire公司(加拿大公司的强力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希望与加拿大公司签订非排他性的合同,但遭拒绝。日本第一医药公司只好接受了加拿大公司的排他性合同,与比利时ire公司停止了贸易谈判。本案的关键点是界定相关市场、确定排他易以及分析有关行为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关于界定相关市场。本案当事人加拿大公司是世界上生产mo-99的最大企业,在全球市场份额超过60%,在日本市场份额占100%。当时世界上生产mo-99的企业,还有比利时国家放射元素研究院(ire),是第二大生产企业,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企业。日本国内没有此类生产型企业。由于mo-99是生

产tc-99的必需原料,无替代产品。日本反垄断法禁止反竞争行为和人为排除、限制竞争的排他。一般讲,排他易(独家交易)行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会限制竞争,同时也能促进竞争,如防止搭便车,促进品牌之间的竞争,因此,排他易并非当然违法。本案中,日本mo-99市场只有两个买家。新的买家未来也不大可能会出现。由于加拿大公司签订的排他性合同,市场上也不会有新卖家,即只有加拿大公司。该公司能够通过与交易相对人签订为期10年的排他性合同维持这种垄断局面。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本案开始调查后,加拿大公司主动修改了有关合同,停止了违法行为。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作出禁令,责令加拿大公司通知竞争对手比利时公司,说明它不再强制日本两家公司只能从该公司购买mo-99,今后也不再从事此类排除易。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之所以未对加拿大公司作出行政罚款,是因为当时日本反垄断法对私人垄断未作罚款规定,仅对卡特尔和其他类似行为进行处罚。直到2009年,日本反垄断法修订时,才对私人垄断排除、限制行为作了罚款规定。

新加坡竞争局于2010年处理了一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本案当事人sistic公司是新加坡最大的票务公司,属政府投资的企业,该公司在2002年、2006年分别与新加坡滨海艺术中心公司和体理会签订协定,规定所有在滨海艺术中心和新加坡室内体育馆举办的活动和演出,都由sistic公司独家售票。此外,该公司还于2006年与其他17个大型活动主办方签订了独家售票协议。新加坡竞争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98.9万新币(约75万美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是新加坡竞争局迄今为止处理的罚款额最高的案件。本案独家交易协议证据确凿,但仅有独家交易协议不能证明滥用行为的存在。关键是要分析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和有关行为对竞争的影响。sistic公司在新加坡票务市场占有85%-95%市场份额。通过签订上述19个排他性协议,限制了新加坡60%-70%票务市场。新加坡竞争法规定,除非具有市场力,企业将不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力是指能够在竞争价格以上仍然有利可图。本案专案组认为,该公司的订售票价格高于竞争水平,至少高于存在一个竞争对手的市场价格水平。该公司总的销售价格,包括票价,与演出活动主办方、场地经营者的交易价格都高于有效竞争的市场价格,上述情况表明该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调查表明,sistic公司将售价20元或以上门票的订票费从2元调高到3元,增幅50%,消费者因此多支付价格,这也是该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负面效应。通过独家交易合同,活动主办方必须通过sistic公司售票,消费者也必须通过sistic公司购票,没有选择。有关行为使得竞争对手难以进入相关市场公平竞争。除罚款外,新加坡竞争局还在行为救济方面作出要求,即责令sistic公司删除所有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它进行交易的合同条款,同时,要求该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如修改格式合同样本等。

三、关于垄断高价、过度定价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有关案例分析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不公平的高价问题在自然垄断行业比较突出。如,在德国定高价的往往是自然垄断行业。最近,土耳其竞争局处理了一起垄断价格案。案件当事人belko公司是经当地政府授权在安卡拉地区唯一经销民用供热燃煤的公共企业。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包括安卡拉市及周边地区。土耳其竞争局经过对该公司过去5年的价格与成本比较,确定该公司销售的煤价高于有效竞争市场价格60%以上。于是,土耳其竞争局向安卡拉市政府、政府内务部、环保部、卫生部、经济部,就如何在相关市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出建议。最后,授权belko公司垄断经营权的行业主管机关――安卡拉市政府卫生局撤销了对belko公司经销民用煤的许可。本案之所以是土耳其竞争局处理的唯一一起过度定高价案,原因是过度定价难以界定,排他性的交易还是剥削易方面难以确定,特殊行业领域属竞争法的事后监管还是行政管制机构的事前监督往往界线不清,此外,竞争机构与行业管制机构之间的关系也难以明确。

四、关于竞争执法与行业监管的关系问题

竞争执法与行业监管在对特殊管制行业的监管上常常存在职能交叉,如何协调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非常重要。从各国情况看,解决二者职能交叉的做法,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划分二者的职责,同时,可以通过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尽管各国在处理二者的关系上无统一模式,但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竞争执法机构对所有行业的竞争问题有管辖权;行业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管制行业的市场准入、安全、标准,保证普遍服务等其他监管问题。换言之,竞争法对特殊管制行业不存在法律适用除外的问题,特殊管制领域的竞争问题一般主要由竞争执法机关负责。我国《反垄断法》从立法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在该法起草过程中,曾就此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法律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时,还保留着对特殊行业的法律适用除外规定。但全国人大在第二次审议时研究决定对有关内容予以删除。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对特殊行业的法律适用未作除外规定。

土耳其竞争局成立于1997年,其职责范围比较广,包括对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购控制的执法工作。土耳其竞争法没有规定对特殊管制行业的法律适用除外,如竞争局有权对能源市场的并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土耳其行业主管机关主要包括能源市场管理局、银行业监管局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管理局等。行业监管的社会目标是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和消费者保护。这些管制领域往往是资金密集型,由于规模经济因素影响,这些领域的经营者数量不多,主体是公用企业,主要为广大用户提供服务。在市场监管领域,蒙古电信管理局、能源管理局等行业监管机关与蒙古竞争主管机关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保持着密切协作关系。

五、关于经济分析和市场调研

各国在反垄断执法中十分重视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有助于减少反垄断执法中的失误。在反垄断执法中,确定和获取经济分析所需的数据,充分利用经济分析数据界定相关市场和评估有关行为的反竞争影响非常重要。

在韩国,无论是处理并购案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还是卡特尔案件,运用经济分析、界定相关市场都是首先要做的工作。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于2005年12月成立了经济分析处,在反垄断执法中充分运用经济分析。以并购审查为例,韩国1981年《垄断管制和公平交易法》、1998年《合并指南》中都有相关条款规定。2010年7月21日,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了经济分析证据提交指南。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2004年处理的一起烧酒合并案,根据经济分析,涉案当事人mookhak公司被认定为韩国庆尚南道烧酒制造行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另一当事人

daesum公司则被认定为韩国釜山烧酒制造行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竞争执法机构的市场调研同样非常重要。作为竞争执法官员,首先要了解市场如何运行,才能更好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有关国家的经验表明,竞争执法机构的市场研究建议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为政府机关所接受,影响政府政策和管制改革,倡导和宣传竞争政策,促使企业自觉合规经营,市场更加有效竞争。蒙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设有市场研究处,该处对蒙古国内肉类市场组织了调研。从调研情况看,肉类批发和零售环节信息非常不畅通,经营者竞争知识缺乏,竞争意识不强。调研报告建议政府更多地介入肉类市场,倡导竞争文化。

六、关于公共采购与竞争法

德国公共采购遵循竞争、透明、非歧视、法律有效救济原则。德国公共采购的合同主体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公共机构包括联邦、州或者地区公共机构等。二是依照公法或者私法由公共机构提供财政支持的法人组织。三是依照私法在交通、自来水或者能源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这些合同当事人代表公共利益,与私法上的一般民事合同不同。公共合同,除内容需要保密的,如出于国家安全等原因,竞争法可以对其进行豁免外,其余的都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且招标不应局限于特定的经营者。公共采购法的目标在于有效分配公共资源,防止政府等公权力机构滥用市场力,竞争法目标确保采购过程公平竞争。

七、体会与思考

竞争法与竞争政策是当前国际领域的热点话题,需要特别关切。本次会议议题针对性强,研讨内容丰富,涉及反垄断领域的基本问题和前沿问题,特别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有关问题的讨论,与总局承担的反垄断职责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反垄断执法中最具挑战性。这不仅需要作大量的经济分析,而且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对反垄断执法来说,具有很大的挑战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二)经济分析在反垄断执法中越来越重要。在反垄断执法中,无论是处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还是处理垄断协议案件或者对经营者集中案件,都需要运用经济分析,界定相关市场和评估有关行为对竞争的影响。

(三)从各国竞争执法情况看,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实施强制交易、滥收费用等滥用行为属多发领域。对公用企业等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执法依然是今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领域。

(四)在反垄断执法中,如何发挥好行业监管部门的作用非常重要。反垄断执法涉及领域广泛,很多领域都与特殊管制领域紧密相关,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专业性,比如通讯、信息技术等领域,非专业人士很难了解,在反垄断案件调查中需要借助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力量,解读信息、分析案情。在我国反垄断执法初期,反垄断执法机构更需要加强同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做好反垄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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