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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维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第九条在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劳动能力等,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或者自愿放弃承包土地。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权利的,应当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
以放弃土地承包权为条件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不参加家庭承包。
第十条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三)正在服刑的人员。
第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十年。
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家庭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三十年的,其承包期视为三十年。
第十三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报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体办理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发包方应当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承包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押,不得代承包方保管。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颁发、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工作。
承包方有权查询与承包合同有关的材料,发包方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
(五)承包方的承包地通过互换方式流转的;
(六)土地调整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积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承包合同,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自当季农作物收获后三十日内将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同时解除承包合同,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逾期不交的,由发包方收回。
承包耕地或草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承包林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并无继承人的,应当及时注销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并由发包方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八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分户的,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承包合同纠纷处理。
因离婚产生的分户,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离婚协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处理。
当事人因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与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林权证书。
第十九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其他农村土地,其承包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书面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应当包括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承包期限、起止日期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其承包方案还应当包括承包底价。
第二十条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耕地,不得在耕地上从事挖砂、取土、建房、烧窑、采矿等破坏耕作层或者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活动。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权利。
村规民约中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规定无效。
第二十二条承包地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在承包地内种植林木等给相邻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升学、服兵役或者服刑、死亡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个别农户人均承包耕地或者草地的面积不足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耕地或者草地面积二分之一的,可以依法对该个别农户的承包地进行调整,不得打乱重分。
第二十五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
前款所列土地应当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前条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承包地之前,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发包期不得超过三年。发包的收益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其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并接受监督。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承包户放弃经济补偿,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可以在前条所列土地中调整解决。
第二十七条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农户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发包方提出调整方案,并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
(三)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发包方组织实施调整方案。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外出农户回乡要求继续耕作其承包地的,其承包地应予返还。抛荒承包地已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他人耕作的,外出农户在收回承包地时,应当给予代耕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手续,并依法对承包方予以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征地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收、征用承包地的情况告知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征地补偿费用依法应当支付给被征地的承包方部分,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农业、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后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移民安置等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并对被征地农民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为被征地农民创业提供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基本医疗、失业保险条件的,应当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承包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对承包方依法给予补偿。
因实施村镇规划需要调整农户宅基地,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土地中调整解决,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自收到承包方书面申请后七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承包地集中连片流转,涉及多个承包方的,受让方应当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对跨区域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规模承包经营,受让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承包土地流转后,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协商不成的,按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
土地流转中没有订立流转合同,原承包户要求收回承包地的,受让方应予返还,双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补签书面流转合同。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发包方应当应承包方或者受让方要求提供协助,但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第三十九条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原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流转,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发包方依法收回发包土地的,不影响该土地的流转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并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条县、乡(镇)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由具有仲裁资格的人员兼任,仲裁员资格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四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由发包方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管辖。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其受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完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七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在签收前反悔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四十七条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员任职条件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买卖农村土地,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农村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的;
(二)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不依法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有关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的;
(五)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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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所有的杭州_____________茶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承包经营杭州_____________茶庄,杭州_____________茶庄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第二条 茶庄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承包给乙方的茶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________________路黄泥_____________号;
2.茶庄现包括一幢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两层半住房及茶庄周围甲方所有的附属土地(甲方应提供所有的权属证书);
3.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杭州_____茶庄的财产进行清点。
4.甲方必须在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茶庄全部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进行简单装修(如安装空调、铺设地面等)。
5.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和财务均属承包财产的范围之列,甲方应同茶庄的营业执照一并移交给乙方,供乙方经营使用。
第三条 承包期限
该茶庄承包期限共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 承包金支付方式
1.该茶庄第一年承包金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
2.第二年至_____年承包金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
3.每年的承包金必须在当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清。
4.本合同签订后当日,乙方先预付给甲方承包定金两万元。
第五条 茶庄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保证该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其它所属硬件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承包期限顺延。
第六条 茶庄的转包与转让
1.在承包期间,甲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出卖乙方所承包的茶庄。出卖后,本合同对新的茶庄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乙方如将该茶庄的承包权转让给第三方,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3.甲方出售该茶庄,在______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茶庄设施,严影响经营。
(2)甲方未履行房屋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经营。
3.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助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2.在承包期间,甲方有第八条第二款的行为之一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按照当年年承包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酒店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茶叶购销合同书二:
甲方:内蒙古成吉思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乙双方为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开拓甲方之 成吉思汗 系列高档白酒的销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诚信、开拓市场、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确定销售关系:
1、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确立销售关系,不经甲方特别书面授权,乙方只有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利,乙方无权代甲方做出任何承诺或立下任何债务。
2、乙方与甲方的合作性质为 经销商。
二、销售区域、期限:
1、乙方销售甲方产品,仅限于在 (以行政区域划分)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超出该区域进行销售。
2、乙方若需开辟其它区域市场,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授权。
3、销售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销售产品:
1、销售产品为甲方现有 等系列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及包装标准以产品生产企业标准为准。
2、甲方开发其他新产品,将另行通知乙方具体销售政策,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另行签约或以本合同为准。
3、乙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产品(价格体系见附表)。
四、销售目标:
1、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完成销售目标(指乙方累计购货金额)(见下表)。乙方合同期限内进货金额不得低于 万元/年。分月销售目标分解(见下表)(以当月25日前货款到甲方账上为准): (单位:万元)
产品 (第一年) 年(分月比例) 合计金额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1% 5% 8% 9% 6% 5% 6% 10% 8% 9% 10%
合计
2、乙方须完成销售目标,如乙方连续三月购货低于销售目标金额的70%,或至该月累计未完成目标的70%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备注:全年分解应按上表所列比例。新开户商家第一次进货,应在此次基础上增加20万元作为首批进货。)
五、付款方式:
乙方向甲方订购产品需将订货总金额的全额货款以现金或汇票先行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六、交货和运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在确认货款到账后十天内发出货物,若乙方订货超过1000件,甲方以不影响乙方销售为原则分批分期发运。
2、运输工具:经甲乙双方同意以经济安全的运输工具为主,运输手段和工具的选择由甲方决定,但一天以上的长途运输工具以火车运输为主。
3、费用承担:本合同所列双方结算价格已包含货物运到乙方所在地最近铁路到站运费以及货运保险,到站后费用,如中转费、掏箱费、装卸费、短途运输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提货验货:乙方提货时,货物破损低于3‰为正常运输破损,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货物破损超出3‰,应凭铁路部门和保险公司有效证明文件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索赔,超过五日视为乙方无异议。
5、乙方在领货凭证上签收后,产品所有权即从甲方转到乙方。
若无甲方书面签章公文许可,甲方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货或借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铺货及货款回收风险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收到甲方货物后必须出具加盖乙方公章的收货确认书(传真或邮寄)给甲方,并详细列明所收货物品项、数量及金额;收货后三日内未通知甲方,视为甲方交货正确。
七、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权利:
(1)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价格执行情况、货物流向有权实施监督管理。
(2)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如发现乙方在市场运作中有不规范或配合不力的情况,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建议,直至终止合同。
(3)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之条款,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成本调整产品价格。甲方调整产品价格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对乙方对于调整产品价格提出的任何主张不承担责任。
2、责任:
(1)甲方提供之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酒行业产品质量生产标准,并保证长期、稳定的产品质量。
(2)协助乙方做好市场营销工作。
(3)兑现以书面形式所承诺的各种支持、包括给乙方的补偿、奖励、促销品、广告及营销推广支持。口头承诺无效。
(4)按照乙方的订货要求(货款到甲方账户后),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发运。
(5)如产品滞销是由于甲方供货延迟或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提前终止合同时,乙方剩余产品由甲方按原到岸价(根据甲方供货时出具的单据,货号和批次确定)全部收回,使乙方真正实现零风险经营,但包装必须完好无损(以件为单位)。
(6)甲方调整产品价格时,须提前一个月以正式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查。
八、乙方的权利、责任 :
1、权利:
(1)如因甲方产品质量原因,乙方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退货,经国家质检部门确认后,可以退货。
(2)有权提出对推广市场有益的经营建议。
(3)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规定之条款,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 日内据具体事宜进行书面答复,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做出书面答复,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责任:
(1)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甲方产品的销售,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组建15人以上的营销队伍,配送工具应即时到位,并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迅速提高服务终端能力。
(2)乙方应缴纳一定金额的市场管理保证金,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在双方协议的销售配送区域内销售,不得擅自越区销售和低价销售。(见第九条)
(3)产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产品通路价格(附价格表),如需调整价格应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严禁低价恶性倾销或刻意高价销售。
(4)乙方不得销售假冒甲方产品及成吉思汗系列产品商标、专利之任何侵权产品,如发现有假冒伪劣产品出现,应在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传真或信函),并协助甲方进行打假活动。
(5)乙方应积极、主动地搞好营销工作,努力完成双方确定的集团购货销售任务。
(见附件四)
(6)做好促销活动的协调、配合工作,包括各职能部门及终端的协调,协助对活动礼品、品尝酒、形象小姐的管理。
(7)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任务量和各月订货计划,并作好市场销售预测,确保足够的产品库存,防止市场断货现象发生。
(8)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终端数和目标进行铺货(铺货目标见附件)。
(9)乙方应按月提供产品销售报表、库存及对乙方进行考核所需的资料。
(10)乙方与终端签订销售协议时,必须明确给终端配送的白酒产品,应包括成吉思汗所有系列酒,并主动协助成吉思汗系列酒的销售。
(11)乙方应收集或配合甲方人员收集的当地市场动态,竞品信息、资料传给甲方。
九、市场管理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
1、乙方承诺应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向甲方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 万元,未按期缴纳保证金本合同自动终止。
2、保证金扣除:
(1)乙方不得将产品销到批发市场,如发生,甲方第一次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的20%,第二次有权扣除30%,第三次有权扣除全额并终止销售协议。
(2)乙方应按双方约定价格向各级客户销售产品,如低于该价格,第一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的20%,第二次有权扣除30%,第三次有权扣除全额并解除销售协议。
(3)乙方不得将产品销售到约定区域以外的市场,如发生,第一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的20%,第二次有权扣除30%,第三次有权扣除50%并解除双方的销售协议。
(4)乙方将甲方产品与仿冒、假劣产品搭配销售,或恶意低价销售冲击甲方重点市场的,甲方有权一次性扣除乙方全额保证金并解除双方销售协议。
3、对乙方市场管理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市场管理保证金不计息。
5、市场管理保证金退还: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上述违约行为,甲方应于合同终止后10天内全额返还乙方保证金;否则,双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结清余下保证金。
十、商标及其它知识产权:
甲方的注册商标、专利、公司名称等一切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虽有本合同签订,但甲方并未授权乙方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专利、公司名称以及其它甲方所享有的知识产权,除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否则,方将依法追究乙方侵权责任。
十一、 签名及盖章:
1、本合同或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附件)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双方权利义务所达成的新约定,均应为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否则,该合同或文件无效。
2、所有甲方驻乙方区域业务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行为必须以本合同为准,对超出本合同约定且无甲方特别授权的任何行为产生的后果,甲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对方业务人员或其他公司员工的口头承诺作为改变本公司约定事项的依据,若确需增加内容,须经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公章作为合同附件。
3、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书面盖章公文同意时,任何甲方人员向乙方的借贷行为均属于其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乙方有权向该个人追索其个人欠款。
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汇出首批进货款,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协商、确定首批进货金额不低于 万元。
十二、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价格和区域的约定,可以根据第九条的约定处理。
双方的任何一方行为构成为违约,对方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合同解除。约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视为违约,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精神执行。
十三、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将取代合同生效前的双方的所有洽谈协议和以前甲、乙方签订的各类合同和约定。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形成合同附件,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甲、乙方在经营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4、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内蒙古成吉思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名称:
地 址:呼市乌兰察布西路内蒙古饭店十六层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客户经理:
电 话:(手提)
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金盈支行 开户银行:
帐 号:203100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电 话:(0471) 6201908 电 话:
传 真:(0471) 6205103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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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不慎跌伤致残
广西铁源建筑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等,韦某是没有营业执照及建筑资质的自然人。2009年8月28日,铁源建筑公司与韦某签订了《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书》,将宜州市富丽源商贸城二期工程的6号楼第九层1轴至16轴以上主体工程承包给韦某承建,工程期为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1月10日。合同签订后,韦某即自行招聘工人,蓝利香作为韦某招聘的工人之一于2009年9月1日进场做工,工资均由韦某统计和发放。蓝利香的工资收入月平均为1940.75元。2010年1月11日中午,蓝利香在该工地6#楼13层拆除模板时,意外跌下12层,后送入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双跟骨骨折,经治疗症状好转,于2010年1月19日出院,医生建议全休一个月,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陪护一人,花去医疗费4521.68元。出院后蓝利香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387.90元。2010年2月1日,蓝利香向宜州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蓝利香与铁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蓝利香在由铁源建筑公司承建的宜州市富丽源商贸城二期工程工地拆除模板时不慎跌落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蓝利香和铁源建筑公司对该通知书均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得起行政诉讼。2010年6月24日,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蓝利香的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玖级。
不服劳动部门的仲裁
蓝利香向宜州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铁源建筑公司支付住院治疗费、检查费、鉴定费、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等共计102735.88元。宜州市劳动仲裁委受理后,因铁源建筑公司申请,追加了韦某作为第三人。
2011年4月8日,蓝利香得到了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仲裁书上说:“铁源公司答辨称,公司与韦某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的规定,韦某所招用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应由韦某承担全部责任;韦某答辨称,他与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后同无效,铁源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蓝利香的工伤负全责。”
但劳动仲裁部门最后仲裁:雇佣蓝利香的韦某与广西铁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源公司)系个人承包经营关系,韦某属于无营业执照的承包经营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韦某、铁源公司对蓝利香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韦某在不具备用工资格的情况下招用和管理蓝利香,并安排蓝利香在其所承建的宜州市富丽源商贸城二期工程工地拆除模板,导致蓝利香不慎跌落受伤;在蓝利香受伤治愈后,韦某也未安排蓝利香进行工作调整或者安排,给蓝利香造成损失,韦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的80%;铁源公司未严格对韦某的资质进行审查,应承担20%的责任。最后裁决韦某支付蓝利香的各项费用37479.26元,铁源公司支付9369.82元。
接到仲裁书后,韦某、蓝利香均对仲裁结果提出质疑,对劳动仲裁部门在仲裁过程中使用的法律及证据不当表示强烈不满,并分别向宜州法院提起诉讼,将铁源公司告上法庭。
伤残女工公堂讨说法
蓝利香认为,宜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严重错误的。仲裁推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经调查,现核实2010年3月23日宜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蓝利香所受的伤为工伤。双方接收该文后均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进行行政诉讼”这说明铁源公司是承认与她的事实劳动关系。但仲裁认为蓝利香与韦某存在劳动关系,韦某非法用工,是适用法律错误。
蓝利香指出,如果说是韦某非法用工,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经查实,蓝利香与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铁源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并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同时铁源公司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考勤表》、《工伤事故证明书》、《建工险索赔委托书》均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蓝利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仲裁裁决认定“因无法认证蓝利香本次受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是错误的。被告出具的原告连续4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就是原告的实际收入。为此,蓝利香要求各项损失赔偿总额为103118.88元。
一审判决用工主体负全责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因此,劳动法所调整的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调整自然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铁源建筑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应当对承包者的资质进行审核,现将宜州市富丽源商贸城二期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韦某,应该对韦某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虽然蓝利香是韦某招聘的劳动者,但应当由铁源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韦某在本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不应对蓝利香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至于铁源建筑公司与韦某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应根据双方签认的合同进行协商解决,或者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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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尊重历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巩固和完善,不是打乱重分,更不是推倒重来。要正视现实状况,有效解决实际承包经营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二是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坚持“三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切实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影响农村和谐稳定。
三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法定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四是民主协商。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均应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努力实现群众满意。
五是因地制宜。根据村的土地承包实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六是分工负责。该项工作由镇政府统筹安排,镇经管站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各村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配合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三、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实现“四相符”和“四到户”,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符合;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2014年全镇74个村全部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四、工作内容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关于转发农经发〔2010〕12号文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经管字〔2010〕11号)规定,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资料。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边界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地籍勘测的具体方法,可以采用gps定位、人工测绘等方式进行。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关键是要有利于降低成本,方便易行,群众认可,并确保准确。实测结果经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同时,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四)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等日常管理。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农业局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工作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镇经管站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镇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要在县档案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县农业局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县档案馆。
(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全面实施土地承包管理微机化,将登记信息录入到计算机,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智能化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有关部门共享。
(八)建立和完善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清查、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探索形成一套完整的确权登记工作制度。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4月10日—7月15日)。
1.成立机构。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现已成立。各村要根据实际抽调具体工作人员,分别成立这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小组。
2.宣传动员。要分别召开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宣传动员,向每户发放登记工作宣传材料,让每一位农民都了解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原则,做到家喻户晓。
3.开展学习培训。组织各社区、村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参观,学习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操作规程和技术,明确工作任务。
(二)摸底清查阶段(2014年7月16日—7月25日)。
1、摸底调查。各村对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二轮土地延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土地承包相关原始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一是要摸清土地现状,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二是要逐户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和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提前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
2.实施清查。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农户对承包土地面积、四至等有异议的,镇政府要组织村干部、群众代表实地测量,确认农户实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等。按地宗逐户核查承包合同、经营权证记载情况,彻底查实与实测结果的差别,制作村土地承包实际情况表。
3.绘制空间位置图。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绘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做到位置明确详细、群众认可。
(三)核实颁证阶段(2014年7月26日—9月10日)。
1.建立健全登记簿。在对农户承包地块清查、标明空间位置的基础上,入户核查农户土地承包信息,经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农户签字确认,最终确认每个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四至边界等信息,由镇经管站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2.签订合同、组织颁证。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登记程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统一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组织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信息平台建设和资料归档管理。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由相应有资质专业软件公司(测绘公司)按照规程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在县档案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县农业局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县档案馆。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9月11日—9月15日)。
各社区、村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等,并将工作总结于2014年9月15日前上报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总结报告报县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细化保障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和工作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要充分考虑今年村“两委”换届、农村环境整治等各项工作,科学设计工作内容和各阶段进度,增强工作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村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会计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级工作。
(二)强化部门责任。镇经管站、司法所、财政所、土管所、办、档案管理站、计生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镇经管站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业务指导,定期检查,抓好落实;镇司法所负责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提供法制服务;镇财政所负责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镇土管所负责提供2013年的dom正射影像图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镇办负责工作中涉及有关问题的处理;镇档案管理所负责加强对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搞好土地承包档案管理;镇计生办负责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计划生育问题;镇派出所负责工作中涉及的户籍及治安维护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开展工作村的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要认真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实行全面参与、全程监控,对等问题按照属地化解原则,确保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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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合同当事人
1.1.1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1.2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2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3 本合同签订地点: .
第三条 标的房屋
3.1 标的房屋为位于 市 路 号 的由发包人持有的“ ”项目地上第 层整层(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发包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甲方同时将房产附属通道、楼梯、设施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场地、位置等提供给乙方及其顾客使用。
3.2标的房屋总租赁建筑面积及其各部分租赁建筑面积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平面图范围内的实测建筑面积(不含该平面图范围以外的任何面积)为准。
第五条 承包人有权使用的公共条件
5.1 共用条件及构成
5.1.1 共用道路:标的房屋四周发包人、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有管理职责的通道由发包人负责地面硬化,承包人之车辆、人员及顾客有无障碍通行权。
5.1.2 地下停车场:位于标的房屋所在建设项目 层,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发包人承诺地下停车场向承包人所属车辆免费提供 个室内停车位,对顾客停车费给予免费提供(详见物业管理合同)室内停车场由发包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租赁用途和承包人经营使用权
8.1 承包人承包标的房屋设立影视中心(以下简称商业项目)
8.2 发包人发包标的房屋,可作为影城放映中心,且该项目的消防申批手续应经消防部门批准立项。
8.3租赁期内,承包人对标的房屋有以自营、联营、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商业经营形式使用的权利。承包人以影视为核心,可以经营咖啡店(含快餐服务)茶座、酒吧、网吧、电子游戏以及其他与电影相关的商业配套项目。但原则上不得经营 f~ f有冲突的经营品牌,经营项目明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8.4 发包人承诺不向第三方提供别处发包人所有的房屋用于与承包人业务相竞争的品牌经营。
8.5 因承包人以联营、合资、合作等形式使用标的房屋导致的第三人对标的房屋和辅助场地、公共条件及承包人使用范围内广告位的使用,视为承包人使用,该第三人不与发包人、产权人、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因上述第三人过错,给发包人和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租赁期限和计租日
9.1 发包人于 年 月 日前向承包人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为二十年, 年 月 日为起租日。
9.2 起租日以后每月或每年之相应日期为计租对应日。计租日至该日周年对应日为第一个计租年度,以后计租年度依此类推。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年”(如上年、下年、年度等)均指计租年度。
第十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0.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该房屋在租赁期限内第一年至第五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 ),第五年后
10.2 承包人应于 内向发包人支付该 的租金, .
10.3 除不可抗力应外。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违反本条约逾期60日不支付租金,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于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日内缴清应付之租金,同时按当年应缴租金总额的100%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10.4 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定金、租金、能源使用费和其他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日期以承包人付款票据出票日为准,在承包人付款前,发包人应先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或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收据(定金和代收费用可开一般收据)如甲方未及时开具正式发票的,乙方付款期限顺延。
第十一条 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11.1 在本合同签订以后,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书面确认标的房屋设计更改方案后10天内发包人需完成具备承包人进场装修条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房屋交付标准(见附件2)向承包人通知交房。
11.2 发包人在具备房屋交付条件后,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办理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5天内派人现场办理交接。
11.3 非因可以归责于承包人的事或不可抗力,发包人违反本条约定逾期通知交房,每逾期一天,按初始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不能交房,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发包人应按初始年租金总额的100%赔偿承包人的经济损失。
11.4 标的房屋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非因可以归责于发包人的事由或不可抗力,承包人没有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与发包人办理标的房屋交接手续,每逾期一天,按初始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20天不办理移交手续,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初始年租金总额的100%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期内新增资产所有权归属
13.1 合同期内,承包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之所有权属承包人;由发包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发包人。
13.2 如因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合同解除,承包人新增固定资产中,不可移动的装修设备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其余可移动的资产归承包人。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包括标的房屋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维护、修理和设备、设施更换)
14.1 发包人或其委托人的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另向承包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与标的房屋使用相关的下列物业管理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等款项:
14.1.1 合同期内属发包人应完成的土建工程的维护、修理,包括大修、中修、急修等。
14.1.2 发包人对其所投资形成的所有公共系统安装工程及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
14.1.3 合同期内标的房屋场内、场外由发包人投资的所有设备、设施的正常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14.1.4 发包人负责标的房屋所属建设项目内的公共广场的绿化、保安、清洁卫生和环境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能源费、管理费等所有公共费用。
14.2 发包人对其上述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和公共系统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持续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
14.2.1 出现一般常见故障维修在接到承包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如不能在24小时内派人修复,乙方可代为修复,费用由甲方负担。
14.2.2 大修、中修、急修,在合理时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
14.2.3 标的房屋因承包人以外的任何原因比较严重损坏(注:本处“比较严重损坏”,指导致承包人停业或部分停业,或对承包人的商业经营利益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发包人应在该事实发生后30日负责修复。承包人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当年租金中予以扣除或减免。
14.3 发包方对其负有更换责任的设备、设施,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后30日内更换完毕。
14.3.1 需进行法定检验(如电扶梯年检)的设备,经维修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领取合格证或许可证。
14.3.2 无需进行法定检验的设备,出现运行故障,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建议报废。
14.3.3 使用说明书标明有使用期限的设备,使用期限届满。
14.3.4 存在无法修复的质量问题。
14.4 合同期内,由于发包人未及时维护、修理房屋和维护、修理、更换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系统和设备、设施,给承包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在发包人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承包人同时有权自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同档次的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工程费、管理费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对存在的房屋和设施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发包人超过48小时不进行处理,或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就会严重影响承包人经营的,承包人有权在未发包人书面认可情况下,自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同档次的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工程费、管理费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费用,经双方书面认可或法定程序认可后可直接冲抵承包人应付合同租金。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甲方还应当免收维修期间的租金。
14.5 标的房屋场内除发包人投资的设备、设施的物业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具体为:
14.5.1 标的房屋场内保安、保洁。
14.5.2 标的房屋场内所有机电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运行;如承包人及承包人顾客使用不当造成的设备、设施、结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或更换费用,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4.5.3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内自行投资的设备、设施、装修及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修理、更新。
14.6 发包人根据本条约定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发包人、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注:发包人、产权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承包人不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发包人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干预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行使相应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
14.7 关于物业管理的责任划分及费用分摊,在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根据工程的实际状况和本条约定的原则,在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上述物管原则签定《物业管理合同》时明确。
第十六条 投保责任划分
16.1 所有权不属承包人的房屋和设备、设施,其保险责任归发包人。
16.2 所有权属承包人的设备、商品和商业经营责任,其保险责任归承包人。
第十八条 承包人保证事项
18.1 保证其行为本合同签约人依法成立、在本合同期依法持续,具备签订本合同和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主题资格。
18.2 保证每年度,应向发包人协助提供相关证照和文件,以便发包人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续期,以维持租赁证照的有效性。
18.3 保证具备装修工程设备工程、改造工程开工的全部合法批准手续,自行选定具有合法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安全施工,不得损害发包人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并应在竣工后取得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且应向发包人报送全套装修竣工验收文件和图纸。发包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
18.4 装修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需进行任何设施、附着物、构筑物重大添附、拆改、保证在施工前六日内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
18.5 保证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标的房屋,并不得违法使用标的房屋,不能擅改变标的房屋的功能。
18.6 保证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使用标的房屋和设备,不得损坏标的房屋和各类设备及设施。
18.7 保证在改造及装修过程中和租赁期限内,不得破坏标的房屋的基本结构或有危及基本结构安全的行为,任何与结构有关的改变必须书面报送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标的房屋部分或整体使用权对与经营本合同约定业务无关的第三人转租(乙方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的公司不受此限);在保证经营主体的前提下,承包人经营范围内的多种经营发包可以自主决定。
18.8 如标的房屋发包人、产权人以本合同标的房地产
设定转让、抵押或以之抵偿债务之事宜,未侵害承包人的承包权和使用权,承包人保证继续履行本合同。
18.9 承包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发包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同时应按当年应付租金的10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8.10 承包人保证对其商业经营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且不限于产品质量责任、服务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
18.11 承包人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租金和缴付各类能源费用。
18.12 以上承包人保证事项不能在60天内完成或改变,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承包人违约。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20.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0.2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取得解约权的一方有权在该事由发生后6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解约权。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特别约定外,自通知依法送达之日起30日内,如双方没有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书面协议或受通知方没有提起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或仲裁,本合同解除。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自动或书面承诺放弃解约权,除守约方当时另有书面声明或通知外,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20.3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社会剧烈动乱、严重流行性传染疾病等灾害。
20.4 本合同生效后,非依本合同上述约定或法定事由,双方均不得以其他事由为借口或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初始年租金标准的10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如发包人尚未交房且承包人已支付相应款项或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已经发生投资,则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如发包人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承包人已经付定金,同时应返还承包人已付(垫付)任何款项,并按承包人投资原值(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工程费、设备费、筹备开办费、广告费、政府规费、税及为此支出的其他任何费用)赔偿承包人投资损失。如承包人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应赔偿发包人因承包人对标的房屋提出改造要求而造成的发包人实际发生的改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工程费、设备费、政府规费、税)赔偿完毕后,本合同解除。一方单方强制终止合同,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上述赔偿并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
20.5本合同在依法或依约正式解除前,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0.6出现下述20.7、20.8、20.10的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保证金。如出现下述20.9、20.11、
20.12的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亦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甲方应按年租金的百分之百赔偿给乙方。
20.7租赁场地未按合同附件二的约定时间、用途和标准交付,延迟超过30日的;或租赁场地发生产权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达30日(含30日)以上的。
20.8甲方负责的影城消防工程(由于承包人方案或装修影响除外)未能按时完成,或未能按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延迟乙方开业超过30日的。
20.9甲方对建筑和/或对最后竣工的租赁场地做改变,未及时通知乙方;租赁场地承重结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由于承包人装修工程超过设计荷载除外)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20.10甲方未能按时提供乙方营业通道、其他配套设施服务、物业管理等服务的,延迟乙方影城开业超过30日。
20.11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设施和设备使用服务出现中断,甲方未按约履行租赁场所维修,甲方在60日内不能给予修正并赔偿的。
20.12其它因甲方严重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并且在60日内不能结束该种违约状态。
20.13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在担保解除以前,作为被担保人的一方不得适用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暂时停业善后处理
21.1 合同租赁届满180天前,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是否续约。租赁期满承包人不再续租或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负有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90日内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和商品撤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产权人提供方便。如承包人转让该部分资产,同等条件下,发包人有优先购买权。除本合同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的情形外,承包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装修无偿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得拆除或毁坏,发包人、产权人也不得要求承包人拆除。由承包人使用,管理的所有权属发包人的设备,除正常报废、损耗和折旧外,承包人应如数归还发包人。
21.2 合同期满,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
第二十二条 保密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共同适用条款
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除承担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或追索债权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差旅费等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违约而经有效司法文书确认的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有关费用,可直接抵扣承包人应付合同租金。
第二十四条 生效条款
24.1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尽一切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
1.标的房屋平面图;
2.《标的房屋交付标准》;
3.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约定。
第三十条 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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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承包合同书范文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承包在 村委, 村(小地名 )的荒山转包给乙方(因甲方所承包的荒山离本村较远不便于管理转包给乙方)。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现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当事人的姓名
住所
乙方当事人的姓名 住所
住所
二、甲方承包给乙方的荒山位于 ,四至界线:东 西 南 北 面积约 亩。
三、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荒山包括在上述地方已种植的各种作物。
四、承包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甲方山场承包给乙方后,种植的竹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纯利润)乙方占 %,甲方占 %。
六、承包期间,甲方负责处理周边村民关系,维护好山场内的正常经营,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各项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七、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在遵守原甲方承包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八、竹木成林后,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随意在此山场砍伐,违者按村规民约处罚。
九、竹木成林后如甲方反悔,按市场价的十倍赔偿给乙方。
十、砍山场由林业部门批复才能砍伐,否则甲方不负责任。
此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本村委 份,镇政府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场承包合同书范文2 甲方:
乙方:
经清泉村青山队群众会议通过决定,特将本队的荒山荒地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同意协议如下:
一、荒山总面积 亩,包括 山,该承包金额按荒山每亩 元计,合计大写 元。备注:经村民双方协商, 年付款一次,承包期为 年。承包期满后,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如甲方不优先承包给乙方,甲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本着不污染环境开办养殖业及种植果树等,有责任保护生态环境。
三、荒山承包期间,若国家开发修路等,需征收其土地,土地归甲方所有,苗木及附属设施归乙方所有,同时承包款自征收之日起停付。
四、山林改造,经营方式等管理自主权一切归乙方,但不得毁坏山上现有祖坟,但甲方自承包期内不得买卖坟地。
五、在合同期内,任何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本合同外的补充合同。
六、如甲方重复发包上述林地或长时间停电停水,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承包期间,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经营方式,如有违约,责任自负。
八、付款方式与时间为 年付一次。付款时间为村民签名当日之内付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山和地,本合同作废。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场承包合同书范文3 甲方
乙方xx县xxx乡xx村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四至为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大x沟、小x沟堰滩的栗子树亩除外,)。
二、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大写: )。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 年承包费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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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酒店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宾馆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甲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共同签订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二条甲方将宾馆的客房部(四至六层,共三层)的服务经营权交乙方承包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乙方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乙方应依据省市有关政策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参照旅游业宾馆饭店服务标准,做好服务。
第四条甲方监督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协助乙方做好对外协调工作。
第二章承包经营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甲方所属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座落于,其中经营楼层面积。
第六条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大楼的四楼至六楼的商务房间(一楼大厅,乙方只享有出入权利)。
第七条上述一楼大厅若乙方在今后打算承包经营使用,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索取赔偿。
第三章承包经营期限
第八条甲方承包经营盛发商务宾馆的期限为年,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合同期满,乙方完成上缴费,双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承包金及付款方式
第十条
第五章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
1、对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2、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乙方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规定。
3、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在正常营业范围内合法地开拓各种新的经营业务,不断扩大营业额和获取更多的利润。
4、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盛发商务宾馆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安全卫生等状况,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的地方作出及时整改。
5、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承包经营状况,查阅乙方经营报表、财务报表、年检资料等材料。但甲方对上述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6、对乙方经营服务中由于乙方原因所发生的员工伤害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乙方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甲方有督促权。
第十二条甲方的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各种年检手续。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介绍盛发商务宾馆的设备设施状况及提供宾馆的部分资料,供乙方参考。
3、协助乙方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
4、在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行政执行机关按法律规定,必须要对盛发商务宾馆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乙方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
1、为使宾馆能满足正常的承包经营需要,在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有权对盛发商务宾馆进行必要的整改和装饰。
2、在合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由乙方及时上报甲方审定后报废,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3、乙方有权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不断扩展业务,创造更多的利润,增加宾馆的知名度,提高其良好的信誉。
4、根据经营需要,乙方有权按《劳动法》的规定自行招聘酒店的工作人员,录用的工作人员名单在双方劳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报甲方。甲方对此负有保密义务。
5、乙方若以盛发商务宾馆的无形或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将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的义务
1、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将宾馆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对房屋改造装修,应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许可,其费用自行承担,不得以此为借口冲减承包金。承包期满,乙方在经营期间除新添电器设备外,对房屋进行改造时,应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许可,改造后的房屋设备应保留原状,不得拆除,并不得以此要求经济补偿。
3、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在宾馆正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正常经营范围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在经营期间,煤、水电及各项政府收费自行承担。
5、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资产损失,乙方应付全部责任。
6、乙方只有经营使用权,无权将甲方资产挪作他用,不准用于抵押担保、作价入股等行为,否则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7、乙方对于电器设备也应定期保养,费用自理,确保完好的使用状态,由于乙方使用或维修不当,造成电器报废,乙方应承担重新添置的全部费用。承包期满向甲方交返与合同生效时的备品及电器的数量及品牌保持一致,并能保证正常使用。乙方新添置的设备及备品,合同到期时由乙方自行解决。
8、承包经营宾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按规定自行缴纳。承包经营所需的给类低值消耗品、物品也由乙方承担。
9、宾馆中乙方自购设备的商业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赔偿金归乙方所有。
10、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视频、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向甲方呈报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财务安全等工作规范,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以及其它恶性案件的,乙方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违约责任追究及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到期自行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时终止,但首先提出终止方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相对方(守约方)都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赔偿标准为:当年总经营承包费乘以提前终止合同的年数的10%计。
第十七条在承包经营期间,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而被迫终止对酒店的承包经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承包金,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由于乙方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而使甲方再继续经营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责予以赔偿。
赔偿标准:影响时间天数×年承包费/365天计。
第十九条按本合同的付款期限,乙方超10天不能及时付清年度承包金,即为甲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按合同要求索赔。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条合同的变更:合同履行中若需要变更,可由双方友好协商,重新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除:若乙方不能履行及时缴纳承包金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法规,并造成一定影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章合同纠纷、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对于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直至
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酒店经营承包合同范文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签 约 地 点: 签 约 日 期:
酒店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提高酒店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本着共同发展、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权利能力声明
1.1甲方声明与保证:甲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有完全的权利将本合同项下的发包标的在约定期限内发包给乙方使用,并有能力履行约定的义务。
1.2乙方声明与保证:乙方有完全的法律资格在约定期限内在承包标的内依法开展约定的经营活动,并有能力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二条 承包标的名称、位臵、经营范围、及设施。
2.1 莆田市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路 号,建筑面积总计: ㎡,法定代表人: ,
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2.2 该酒店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清单。
2.3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指派专人对移交给乙方的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的财产进行清点、确认。
2.4承包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承包期限及酒店改造装修免租期
3.1该酒店承包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2 酒店改造装修免租期:甲乙双方约定自 年 月 日起3个月内完成酒店改造装修,此期间,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承包金。改造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施工安全由乙方及具体施工方负责。
第四条 承包金、承包期相关费用、税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4.1 乙方承包经营甲方酒店第一年的承包金为人民币 佰 拾万元整(¥ 元),以后每年的承包金在前一年应交纳承包金上递增 %。
4.1.1 计算第一年承包金的年度是指自酒店改造装修免租期届满次日起连续计算12个月期间。
4.1.2 承包金支付方式:承包金按季度支付,在装修免租期届满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第一季度租金,以后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的15日前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交纳下季度的承包金。甲方指定银行账号: ,户名: ,开户行: 。
4.2 承包期间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排污费
等费用,乙方向相关部门缴纳,在此过程中,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
4.3 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务条款的规定缴纳酒店经营的各项税金。
4.4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
4.4.1 履约保证金的处理方法: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对本酒店改造装修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将 万元履约保证金中的 万元退还给乙方;剩余 万元转为本合同的押金,承包期满双方有关费用结清、财产、设备、物品等移交完毕后10日内,甲方将押金无息全额返还乙方。
第五条 酒店改造装修及二次装修
5.1乙方承诺一次性投资约 万元人民币,在签订本合同之后酒店移交之日起,开始对该酒店按照星级综合标准进行整体改造装修。
5.1.1 在签订本合同之后3日内,乙方应将酒店改造装修方案报送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改造装修方案进行施工。
5.1.2 甲方指派代表对乙方施工进行监督,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装修审批备案,相关备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承包期五年届满,乙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对该酒店进行二次装修,以满足市场需要。二次装修方案应报甲方审核同意。
5.3 酒店原来的建筑结构与布局设施等不得随意变动。因经营之需确要作局部变动,例如装修、供电增容等,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权利
6.1.1 甲方负责保管酒店的产权证明和营业执照、公章、工商税务登记证、安全卫生合格证等证章。乙方在需要使用的上述证章时,需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提供使用。
6.1.2 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乙方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规定。
6.1.3 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在正常营业范围内合法地开拓新的经营业务,不断扩大营业额和获取更多的利润。
6.1.4 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好运中心温泉大酒店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安全卫生等状况,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的地方作出及时整改。
6.1.5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承包经营状况,查阅乙方经营报表、财务报表、年检资料等材料,但甲方对上述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6.2 甲方义务
6.2.1 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酒店各种年检手续。
6.2.2 根据乙方正常经营的需要,并经自身审核同意,甲方应按规定出示营业执照、印章等证照,并提供上述证照的复印件。
6.2.3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介绍该酒店设
备设施状况及提供酒店相关资料,供乙方参考。
6.3 乙方权利
6.3.1 为了使酒店能满足正常的承包经营需要,在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对该酒店进行必要的整改和装饰。
6.3.2 乙方有权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不断扩展业务,创造更多的利润,增加大酒店知名度,提高其良好的信誉。
6.3.3 乙方有权自主经营,制定酒店各种规章制度,经营目标和方案等。
6.4 乙方义务
6.4.1 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在酒店正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正常经营范围及非法经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4.2 乙方需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或协议时,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由甲方具体使用酒店的证章。甲方对上述合同和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基于上述合同和协议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4.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内对外提供担保、抵押或举债等。
6.4.4 在承包经营期间,酒店的各种办证及年检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费用也由乙方承担。(建议:应当由甲方协助办理,乙方承担费用,如果乙方办理可能导致乙方的经营项目甲方不知情,况且工商的所有材料均在甲方手上。)
6.4.5 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酒店的名称。确需变更,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变更手续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4.6 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依法经营、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6.4.7 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对酒店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工具等,必须精心维护、定期保养、及时维修,相关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4.8 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不得作有损于甲方形象的各种宣传或广告,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6.4.9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把其身份证、相关证明等交予甲方查验。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将上述证照的复印件留存甲方处以备案。
6.4.10 承包经营酒店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按规定自行缴纳。承包经营所需的各类低值消耗品、物品也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经营管理
7.1 乙方应制定酒店经营管理目标、经营方案、建立酒店各项管理制度、运作流程与服务标准,完善酒店组织架构、岗位编制和岗位职责等,并报甲方备案。甲方对此负有保密义务。
7.2 乙方自行招聘酒店的工作人员,录用的工作人员名单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报甲方人事部备案。甲方对此负有保密义务。
7.2.1 酒店现有的工作人员,由乙方直接接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经乙方考核,合格者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转为乙
方聘用人员;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7.2.2 在承包期间,酒店所有的员工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均应乙方负责,因劳动用工或劳务发生的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酒店的转让与转租
8.1 在承包期间,甲方有权依法定程序抵押或出卖乙方所承包的酒店。出卖后,本合同对新的酒店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8.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租及转包、转借酒店。
8.3 甲方出售该酒店,在1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保险
9.1在承包期间乙方应将其在酒店的全部资产以甲方名义办理商业保险,保险单上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甲方,保险费由乙方承担。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险种:(1)财产险;(2)公众责任险;(3)劳工保险;
(4)团体意外险;(5)其他按酒店行业标准应投的保险。
9.2 酒店中乙方自购设备的商业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受益人为乙方。
第十条 合同的延续、变更、解除与终止
10.1 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10.2 承包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酒店,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期承包,则必须在承包期满3个月之前书面函告甲方,经甲方同意
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10.3承包合同解除或期满,乙方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自愿接收的除外。
10.3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0.3.1 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移交酒店超过15日以上(含);
10.3.2 经乙方函告,仍不协助乙方办理年检等手续;
10.4 在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承包给乙方的酒店:
10.4.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包、转借该酒店;
10.4.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除变动酒店结构;
10.4.3 损坏承包的酒店设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10.4.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酒店用途的;
10.4.5 利用所承包的酒店进行非法活动;
10.4.6 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费用超过15天。 10.4.7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10.4.8承包期间,乙方逾期20天未缴纳承包金。
10.4.9乙方擅自以甲方名义举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4.10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助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酒店收回的验收
11.1 乙方应于承包期满后或合同终止后30天,将承包酒店及附属设备、设施、物品等清点后如数交还给甲方。
11.2 乙方交还甲方的酒店及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的状态,保证交还后的酒店能够正常经营。
11.3 乙方装修改造投入的设备、设施、物品等全部无偿移交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2.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解除合同,甲方除按12.1条款支付违约金外,赔偿损失计算标准定为:投入总费用(有准确的凭证)×70%×提前终止合同的年数/20xx年。
12.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解除合同,乙方除按12.1条款支付违约金外,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大酒店所进行的改造与装饰等均无偿归甲方所有,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押金。
12.4 在承包期内,乙方应按时向甲方交纳承包金,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纳承包金的0.15%的滞纳金,逾期超过20天以上(含),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300万元违约金,并没收押金。
12.5合同期满,乙方未按约定交还酒店的,每逾期一天,须向交付支付占用费 元,并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3.1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3.1.1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酒店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13.3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的签约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5.3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达酒店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宾馆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甲方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共同签订 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二条 甲方将 宾馆的客房部(四至六层,共三层)的服
务经营权交乙方承包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乙方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乙方应依据省市有关政策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参照旅
游业宾馆饭店服务标准,做好服务。
第四条 甲方监督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协助乙方做好对外协调工作。 第二章 承包经营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甲方所属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座落于其中经营楼层面积 。
第六条 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大楼的四楼至六楼的商务房间(一楼大厅,乙
方只享有出入权利)。
第七条 上述一楼大厅若乙方在今后打算承包经营使用,必须经得甲方同
意,否则甲方有权索取赔偿。 第三章 承包经营期限
第八条 甲方承包经营盛发商务宾馆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合同期满,乙方完成上缴费,双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 承包金及付款方式
第十条 第五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
1、对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2、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乙方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规定。
3、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在正常营业范围内合法地开拓各种新的经营业务,不断扩大营业额和获取更多的利润。
4、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盛发商务宾馆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安全卫生等状况,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的地方作出及时整改。
5、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承包经营状况,查阅乙方经营报表、财务报表、年检资料等材料。但甲方对上述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6、对乙方经营服务中由于乙方原因所发生的员工伤害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乙方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甲方有督促权。
第十二条 甲方的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各种年检手续。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介绍盛发商务宾馆的设备设施状况及提供宾馆的部分资料,供乙方参考。
3、协助乙方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
4、在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行政执行机关按法律规定,必须要对盛发商务宾馆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乙方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
1、为使宾馆能满足正常的承包经营需要,在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有权对盛发商务宾馆进行必要的整改和装饰。
2、在合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由乙方及时上报甲方审定后报废,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3、乙方有权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不断扩展业务,创造更多的利润,增加宾馆的知名度,提高其良好的信誉。
4、根据经营需要,乙方有权按《劳动法》的规定自行招聘酒店的工作人员,录用的工作人员名单在双方劳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报甲方。甲方对此负有保密义务。
5、乙方若以盛发商务宾馆的无形或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将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将宾馆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
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对房屋改造装修,应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许可,其费用自行承担,不得以此为借口冲减承包金。承包期满,乙方在经营期间除新添电器设备外,对房屋进行改造时,应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许可,改造后的房屋设备应保留原状,不得拆除,并不得以此要求经济补偿。
3、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在宾馆正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正常经营范围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在经营期间,煤、水电及各项政府收费自行承担。
5、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资产损失,乙方应付全部责任。
6、乙方只有经营使用权,无权将甲方资产挪作他用,不准用于抵押担保、作价入股等行为,否则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7、乙方对于电器设备也应定期保养,费用自理,确保完好的使用状态,由于乙方使用或维修不当,造成电器报废,乙方应承担重新添置的全部费用。承包期满向甲方交返与合同生效时的备品及电器的数量及品牌保持一致,并能保证正常使用。乙方新添置的设备及备品,合同到期时由乙方自行解决。
8、承包经营宾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按规定自行缴纳。承包经营所需的给类低值消耗品、物品也由乙方承担。
9、宾馆中乙方自购设备的商业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赔偿金归乙方所有。
10、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视频、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向甲方呈报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财务安全等工作规范,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物
中毒、工伤事故以及其它恶性案件的,乙方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追究及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到期自行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时终止,但首先提出终止方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相对方(守约方)都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在承包经营期间,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而被迫终止对酒店的承包经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承包金,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由于乙方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而使甲方再继续经营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责予以赔偿。
赔偿标准:影响时间天数×年承包费/365天计。
第十九条 按本合同的付款期限,乙方超10天不能及时付清年度承包金,即为甲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按合同要求索赔。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合同履行中若需要变更,可由双方友好协商,重新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若乙方不能履行及时缴纳承包金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法规,并造成一定影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章 合同纠纷、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实
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直至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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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餐厅合同范文一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本餐厅承包经营合同书由上述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餐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1、甲方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的餐厅位于××市××路××号,面积共××平方米。
2、餐厅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见清单)
第二条 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价金及支付
1、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元,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物业、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内退还。
2、承包费:乙方承包经营期内,应每月向甲方交纳承包费人民币××元,交纳的时间为:每月××日前交纳当月租金。
3、其他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经营所需要交纳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
4、押金和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第1项和第2项约定的款项由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交纳。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定提供餐厅给乙方经营餐饮,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
2、为乙方提供现有的经营场所及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等。(另附清单)
3、负责对乙方经营活动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4、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情况例外)。
5、负责餐厅屋面、室外水、电的维护、维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2、负责经营过程中餐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餐厅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3、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4、按合同规定如期交纳有关费用。
5、承担承包期内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6、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包括在墙上打洞)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迟延交付押金及承包费的,每迟延一日,应按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取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乙方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不予返还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中途无故中止合同,如确须中止合同,乙方应提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从停止经营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与××个月承包款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餐厅承包经营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以下空白)
经营餐厅合同范文二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本快餐店承包经营合同书由上述各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市订立。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快餐店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1、甲方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的快餐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快餐店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另附清单)。
第二条 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价金及支付
1、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物业、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十日内退还。
2、承包费:乙方承包经营期内,应每日向甲方交纳承包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小写:____),交纳的方式为:提前一天交纳承包费。
3、其他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经营所需要交纳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
4、押金和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第1项和第2项约定的款项由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交纳。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定提供快餐店给乙方经营,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
2、甲方为乙方提供现有的经营场所及快餐设施、设备、用具等(见清单)。
3、负责对乙方经营活动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4、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情况例外)。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2、负责经营过程中餐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餐厅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3、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4、按合同规定如期交纳有关费用。
5、承担承包期内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6、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迟延交付押金及承包费的,每迟延一日,应按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七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取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乙方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不予返还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中途无故中止合同,如确须中止合同,乙方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从停止经营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与1个月承包款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快餐店承包经营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经营餐厅合同范文三甲方:家宴楼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家宴楼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凉州区黄羊镇家宴楼合作经营事宜经共同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经营方式
1、甲方和乙方合作经营家宴楼,合作经营、利润平分核算、自负盈亏;
2、甲方和乙方合作期间餐厅所发生营业额由甲方、乙方共同核算,年底所创利润平均分配。
3、餐厅名称:凉州区黄羊镇家宴楼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收银员由甲乙方担任,但同时甲方有监督乙方的权利。但同时乙方也有监督甲方的权利。
2、甲乙双方有负责餐厅、厨房正常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的正常供应,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营业额中承担;
3、所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营业额中支付。
4、甲乙双方对服务人员或管理人员不得无故为难,应积极配合开展经营工作;
5、甲乙双方负责因正常经营需要的对外交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卫生、税务、消防等政府部门);
6、甲乙双方应明确其相关人员在家宴楼就餐的签单权,签单总额从甲乙双方当月营业额中扣除;
7、甲乙双方允许家宴楼设立广告或指示牌,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承担;
8、甲乙双方允许就餐客户在门前停车;
9、甲乙双方对所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0、甲乙双方使用厨房、厨具、厨房设备(包括瓷器,玻璃器皿、布草、桌椅等),为保证食品安全,厨房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
11、甲乙双方所用的各类厨具和设备,如由双方人为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2、甲乙双方餐厅和厨房进行适当的改造,所有增加的设备和人员由甲乙双方承担。
13、甲乙双方的厨师、服务员由甲乙双方招聘,并由甲乙双方统一管理,工资由甲乙双方发放;
14、甲乙双方负责餐厅和餐厨房的日常保洁,保证和相关部门的卫生要求一致,并对就餐客人的食物安全负责;
15、甲乙双方及员要应按时上班,不得无故临工,遵守家宴楼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终止合作协议
1、若乙方破坏性经营导致双方利益或声誉受到损失且乙方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不做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否则,若甲方破坏性经营导致双方利益或声誉受到损失且甲方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不做改正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2、甲方不能按本协议项下的约定配合支持双方经营而给双方造成利益或声誉受损,且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不做改正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否则,乙方不能按本协议项下的约定配合支持双方经营而给双方造成利益或声誉受损,且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不做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附则
1.在经营过程中,若发生不在本合同内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抵触的,则按有关法律条款办理。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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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本餐厅承包经营合同书由上述各方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订立: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餐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1、甲方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的餐厅位于xx市xx路xx号,面积共xx平方米。
2、餐厅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见清单)
第二条 承包期限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第三条 价金及支付
1、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xx元,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物业、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xx内退还。
2、承包费:乙方承包经营期内,应每月向甲方交纳承包费人民币xx元,交纳的时间为:每月xx日前交纳当月租金。
3、其他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经营所需要交纳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缴纳。
4、押金和承包费用的支付方式:第1项和第2项约定的款项由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交纳。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按约定提供餐厅给乙方经营餐饮,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
2、为乙方提供现有的经营场所及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等。(另附清单)
3、负责对乙方经营活动及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4、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情况例外)。
5、负责餐厅屋面、室外水、电的维护、维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2、负责经营过程中餐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餐厅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3、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4、按合同规定如期交纳有关费用。
5、承担承包期内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6、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设施做任何改动。(包括在墙上打洞)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元,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迟延交付押金及承包费的,每迟延一日,应按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xx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取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乙方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不予返还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乙方不得中途无故中止合同,如确须中止合同,乙方应提前xx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从停止经营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与xx个月承包款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保密责任任何一方对因餐厅承包经营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有 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本合同_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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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书范文1发包方(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包方(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发挥外埠地区优势,充分挖掘市场潜力,开拓企业发展空间,甲方拟定于xx公司北京分公司,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北京分公司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内容
1.1甲方聘任乙方为北京分公司经理。
1.2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北京分公司,只限在北京市辖区内从事营业执照所允许的经营活动,从事该地区以外的经营活动须经甲方书面特别授权。在北京市辖区内,甲方不再与第三方合作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甲方在北京地区内直接进行的经营活动,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保证乙方的合理利益。若甲方或甲方其它下属分公司以及其它协议单位或个体,在北京是辖区内承接工程,乙方应予配合可比照上述的作法享受合理利益。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xx年,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分公司单独建帐,进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经营期间的一切盈亏及法律责任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三条 承包费及支付期间
3.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承包费为每年人民币xx万元。
3.2乙方付款期限及付款比例分别为每年的xx月xx日和xx月xx日分两次交清,每次为人民币xx万元整。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及业务:
4.1、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并承担与承包经营有关的一切税款及其他费用。
4.2、乙方承包经营所需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乙方在分公司内所添置的各项设备、家具等财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3、乙方在承包期间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及本合同各项之约定,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4.4、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xx万元。(由于本合同为续约合同,乙方不需要再交纳保证金,甲乙方办理履约保证金续约手续即可)。
4.5、乙方无偿使用甲方的企业业绩等方面的宣传资料、企业资质、投标资格等法律文件。
4.6、乙方每半年须向甲方提交一份经营报告,年终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告。
4.7、乙方必须健全生产、财务管理、工资、社会保险等制度,乙方自行聘用会计人员,乙方每季度向甲方申报公司财务报表,甲方定期审核分公司的各项业务往来。
4.8、乙方有人事聘用权,但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前应妥善处理员工的合同问题,否则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4.9、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工程,乙方承接工程所签订合同报甲方备案。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甲方有义务提供分公司注册登记所需注册资金及外地企业进京登记备案所需的全部资料。
5.2、甲方有权检查分公司的财务账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有权与乙方所聘用员工谈话了解分公司各项情况。
5.3、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税法和会计法强行要求会计不计实帐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4、甲方有权每年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分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
5.5、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手续费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领取。分公司公章、财务章由甲方委托刻制,分公司正式成立后,甲方将营业执照及公章、财务章等交付给乙方,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乙方须同时将营业执照及公章、财务章等交还给甲方,双方共同将公章、财务章等销毁,并书面说明。
5.6、办理外地企业进京登记备案手续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5.7、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工程,甲方应无偿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业绩情况;企业财务报表及银行资信证明;项目经理资质及企业技术负责人等企业人力资源情况,满足乙方工程投标需要,并履行审核盖章义务。
5.8、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的工程,甲方应无偿提供设计图纸报审、施工图纸的报审的审核盖章义务。提供商务标等资格文件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 合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1、乙方未依法按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从事经营活动的;
6.2、乙方逾期缴纳承包费两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违约方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到期终止前30日或因乙方责任乙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7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其经营分公司期间所形成债权债务情况及如何处理的报告,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乙方应将其在经营分公司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第九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分公司期间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经甲方确认并交还公章、营业执照等与经营分公司有关的物品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双方责任即告解除。
第十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若乙方在其经营分公司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及法律义务未依法清结完毕,则仍应清偿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一方不同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书范文2甲方:
乙方:
公司系甲、乙双方共同经营 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该公司承包给甲方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公司承包给甲方经营,自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二、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进行分红。
三、承包期间,乙方经营亏损,由乙方自负。承包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由此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承包期间,乙方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人事权。所有的财会人员由甲方自行聘任或委派,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也由甲方支付但可列入公司的经营费用帐内。
五、承包期间,甲方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按照工商、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公司年检、送交会计报表并依法纳税。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八、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辖。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书范文3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强化公司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公司决定上湾煤矿项目部实行承包经营,本着公司和承包人共同羸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制定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标的
甲方与神东公司上湾煤矿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文件的所有责、权、利。
二、承包方式:
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项目债权债务、包违约责任、包项目盈亏的方式向甲方进行总承包。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四、承包费、支付时间、方式。
年承包费(包括工资)为18万元,分12个月支付完毕,每月支付月承包费的50%。
五、承包管理
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为防范甲乙双方在施工期间出现经营风险,达到甲乙双方承包双羸的经营目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项目进行管理,乙方有权在甲方的管理下自主经营。劳保用品、施工设备均由乙方负责购买,甲方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贴。
六、人员管理
甲方负责委派项目经理1名,乙方负责外聘队长1人、焊工4人、力工10个、厨师1人,乙方外聘人员不得少于15人,人员工资由甲方负责发放。外聘人员的体检、食宿、安全均由乙方负责。
七、项目部经营管理
1、乙方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工完料尽,无一例安全事故,公司进行一次性结算,并奖励2万元。
2、乙方有用人自主权,但不得克扣工人工资。
3、乙方所产生的材料款等费用由其承担。
4、乙方雇佣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意外伤亡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因诉讼,法院判决由甲方为项目部承担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也可以从承包费中扣除。
八、工程质量
1、乙方应完全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施工,达到合同质量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不偷工减料,违反施工方案施工。
2、甲方有权检查施工质量,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
九、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安排其他项目部接管。
1、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 项目部内部管理混乱,有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3、 不接受公司管理和批评,拒不改正的。
4、 严重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
十、合同终止
1、 合同到期的。
2、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承包合同的。
十一、违约责任
在承包期内乙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违反本合同承包管理、人员管理、工程质量、项目部经营管理、合同解除情形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未支付的承包费计付
十二、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十三、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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