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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91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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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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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医院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xxxx国际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劳动用工,保障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医院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医院依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 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学习、培训、休息的权利和义务,有参加医院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四条 医院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医院应当如实告知职工。

医院在招聘用职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由于劳动者自己提供给医院的所在具体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

本人不愿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第六条 新招聘职工,经考核合格,被医院正式录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与职工各执一份。

第七条 除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医院与职工可以协商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具体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与甲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合同的补充。

2、甲方将根据岗位和乙方的需要,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项培训。并与乙方订立协议,同时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约定服务期应承担的违约金。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要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

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予以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存。

6、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

第八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

1、所有职工第一次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招聘(用)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医院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与医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对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试用期内不符合医院录用条件的: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等,医院则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试用期。

第十一条 考虑到每月要对职工考核、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第十二条 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医院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档案备查。职工应如实的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续签和终止的办理:

医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时的前一个月内,由医院人事部门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职工:

1、如医院与员工双方都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由本人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医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时经过考核,本人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符合续签劳动合同条件和工作需要,报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 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职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医院,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妥以后,医院以发文的形式,正式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明,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证明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xx市(或xx区)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 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的前提下,职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先提交给所在工作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院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收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试用期二天日)内发出《对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就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 由医院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在收到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回复,同时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七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医院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1、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提出的,则不作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一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就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医院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退休(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则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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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案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初步判断,于某等三人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那么,对于某等三人的诉求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由此看来,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要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无需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了。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该商场终止于某等三人的用工符合法律规定,于某等人的要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近年来,非全日制用工被广泛使用,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五大优势: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用人单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从现实情况看,除高端人才外,大部分非全日制岗位是保洁、包装、服务等普通技能岗位,小时工资大多以地方最低小时工资为基准或稍高于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只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其他保险无须缴纳,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力成本较低的优势明显。

二是用工形式灵活,自由度高。这里主要体现在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有追求短期利益的愿望,更倾向于提供劳动与支付报酬的“交易性”特征,双方关系羁绊少,自由度高,劳动者可以在多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用工,终止手续简化,不要求采取书面方式,口头通知即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必担心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用工管理方面相对简单。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只需在录用后到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而无须办理转移劳动者的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等。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不负有代通知金等义务。尤其是对于深受“双倍工资”困扰的用人单位而言是个极大的利好。

四是法律规定差别大,易于操作。从根本说,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只有工作时间的数量差异,没有性质的不同,但两者在法律规定上差别很大,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如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可无所限制地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且不需支付补偿,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只要求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在强制性法律义务上只规定了涉及劳动者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周期等基本权利问题。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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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有何风险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 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有的用人单位喜欢钻所谓的“法律空子”,在劳动者入职时,往往会和劳动者口头约定几个月的试用期,一旦试用期快到了,就毫不犹豫地“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职工解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何来的试用期?劳资双方发生争议,仲裁部门或法院会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都有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18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在现实案例中,由于用人单位急于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往往最后承担高额的赔偿金了事。

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现有规定看,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有着不同的义务,如果企业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面临着不同的风险:

1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1)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口头通知是不行的。

( 2 )在企业已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酬。

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不雇佣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且不承担任何惩罚性的责任,但应支付报酬。(注意:企业在此种情形下,只能不雇佣劳动者,这不仅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否则即要承担带有惩罚性的责任。)

风险: 对于企业来说,此时还不会发生经济上的损失。

2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基于上一种情形,如果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的,法律即视为企业未履行自身的义务,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在此时仍然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 两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3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时,企业已经没有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视为企业已经与劳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 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措施: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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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届满(终止条件已出现),单位(本人)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根据《劳动法》第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与你(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给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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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收 回 执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 )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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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通知书范文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____条第____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离开本公司。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辞退通知书范文

________先生(女士):

您与本公司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您具有下列情形,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________条第________款的规定,决定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列举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1.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宜完成后,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辞退通知书范文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相关知识:

公司辞退员工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国务院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辞退通知书范文

________先生/女士: 企业员工辞退通知书范本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谢谢您多年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公司的________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辞退通知书范文

xxx,我公司与你于20xx年 月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态度差。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

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本公司将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应保险费补偿。同时,接到本辞退通知后,你不得以公司名义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此致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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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___日与甲方签订的___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由于___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或者不符合)发给经济补偿,发给相当于本人___月工资___元人民币整。

甲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失业职工管理机构各一份。

文书要点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变动,双方按变更后条款执行。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以后,劳动合同不再履行。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特别提示

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6)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在试用期内的,或者发生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7)终止和解除合同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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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用人单位过错,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订立的,需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来源:文章屋网 )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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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施行后,一些曾经的争议得以明朗。

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超9成

9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会上表示,据26个省(区、市)调查统计,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96%,比去年底上升3~8个百分点。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6月,全国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人数比去年底分别新增770万人、365万人、875万人、852万人、677万人,全国5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10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同时,短期劳动合同数量逐步下降。从各地情况看,1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减少,3-5年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增加。

单位对不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者应终止劳动关系

记者了解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是劳动者自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企业要订合同,而劳动者自己不愿意订合同,却没有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说:“针对这一问题,在《实施条例》的第五条、六条做了明确规定。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曹康泰还指出,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代表“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

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曹康泰说,《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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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

在以往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因为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避免、阻止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无法有效举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而现阶段,部分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象的出现,改变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势地位,使和谐劳动关系出现了裂痕,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究其原因主要有:

1.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缺乏人性化管理,劳动者有一种被强迫的感觉

一些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格式化,权利规定简单、笼统、实现难度大,而义务、劳动纪律、处罚措施却十分详细和严厉,尤其是一些大型的企事业单位,习惯性地认为劳动者应该像计划经济年代一样,完全服从单位的意志,缺乏人性化。我们在与劳动者对话的过程中,部分劳动者反映:一些单位,一经录用就要求立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就不录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生产环境、文化理念等一点都不了解,有一种被逼无耐的感觉,签了劳动合同心里没底,不签劳动合同又怕丢掉一次到手的工作机会。因而不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找出各种理由能拖就拖,能不签就不签。

2.部分劳动者怀揣“梦想”,以图另谋高就

许多年轻的劳动者,特别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为了方便实现自己的“梦想”,怀着“学好技术马上走人”的心态到用人单位工作,希望在用人单位学到相关技术后,寻找条件更好、工资福利待遇更高的用人单位工作,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会面临高额的赔偿金,以及保密条款的约束,所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对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不满意,通过不签劳动合同创造提高待遇讨价的空间

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基本上是固定的,要想再提高工资待遇是很难的。扣掉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拿到手的工资所剩无几,随着物价上涨过快,工资水平赶不上物价上涨的水平。所以劳动者通过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希望有谈判的空间来提高工资待遇水平。

4.受劳动力紧缺的影响,劳动者存在趋利性

在当今社会,劳动者跳槽、换工作已不是新鲜事,在当前人才流动性不断增强的形势下,尤其是“用工荒”凸显,各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方法争夺熟练劳动力,一旦有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劳动者希望可以随时“跳槽”。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要受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限、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制约,无法更快地变换工作。

5.少数劳动者想钻法律空隙,获取不正当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供需关系的变化,一些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工资福利待遇等有了新的要求,少数劳动者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对于自己不满意的约定,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少数用人单位因存异议搁置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为个别劳动者钻法律的空隙提供了可乘之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实践中确实出现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也有的以此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等。

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存在的风险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的义务。不论劳动者有什么样的想法和理由,不愿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高度重视,及时依法处理。否则,将存在以下风险:

1.需要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是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经济补偿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由于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避免僵局的产生,当然,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2.负有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前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毕竟“视为”不等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还须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3.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人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一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

4.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的生产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特别是在当今劳动力紧缺,人员流动频繁,“用工荒”凸显,各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方法争夺技能熟练劳动力形势下,一旦有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劳动者就可以随时“跳槽”,用人单位束手无策。重新招用新的劳动者需要时间,给用人单位的生产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5.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用人单位会处在败诉位置

无论什么原因,用人单位因存异议搁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把用人单位推上被诉人的位置,只要劳动者向仲裁庭提出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用人单位将处在败诉的位置上。

用人单位应对办法

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劳动者以什么样的理由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及时书面通知

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消除劳动争议隐患。

1.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因此,各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作用,人力资源部门要与工会密切配合,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规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促使用人单位加强用工自律,提高吸引力。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自觉行动。

2.实行人性化管理,适时向劳动者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

部分用人单位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要求在入职当天立即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才可上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当即不予录用。这样做给劳动者的感觉是一种被迫无奈之举,即使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实践中,较成功的做法是:在劳动者入职后一般7到15天之内,给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岗位了解和认识的过程,其时这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用人单位在这期间发现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不用在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将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及所要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一并送达劳动者手中,让劳动者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送达后,要给劳动者留有3至5天的协商期,这期间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劳动者提出相关政策的解答,工会部门要有专人协助、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及时终止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协商期满,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会人员到场,履行签字手续,并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带着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然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1份留存备查。对于不愿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向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要求劳动者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并请工会到场做见证人。

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因此,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时一定不要漏项,不要怕麻烦,并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上签字。

5.加强证据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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