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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3-23 热度:52

重大疾病申请书

重大疾病申请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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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附件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费率表(保额千元)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投保年龄│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48.7 │

35.7 │

6.9│

5.1│

4.3│

3.2│

├──────┼─────┼─────┼────┼────┼────┼────┤

l

│ 47.9 │ 34.6 │ 6.8 │ 4.9 │ 4.2 │ 3.1 │

├──────┼─────┼─────┼────┼────┼────┼────┤

2

│ 47.8 │ 34.3 │ 6.8 │ 4.9 │ 4.2 │ 3.0 │

├──────┼─────┼─────┼────┼────┼────┼────┤

3

│ 48.3 │ 34.5 │ 6.8 │ 4.9 │ 4.3 │ 3.1 │

├──────┼─────┼─────┼────┼────┼────┼────┤

4

│ 49.2 │ 35.0 │ 7.0 │ 5.0 │ 4.4 │ 3.1 │

├──────┼─────┼─────┼────┼────┼────┼────┤

5

│ 50.4 │ 35.8 │ 7.1 │ 5.1 │ 4.5 │ 3.2 │

├──────┼─────┼─────┼────┼────┼────┼────┤

6

│ 51.8 │ 36.8 │ 7.3 │ 5.2 │ 4.6 │ 3.3 │

├──────┼─────┼─────┼────┼────┼────┼────┤

7

│ 53.4 │ 38.0 │ 7.6 │ 5.4 │ 4.7 │ 3.4 │

├──────┼─────┼─────┼────┼────┼────┼────┤

8

│ 55.2 │ 39.3 │ 7.8 │ 5.6 │ 4.9 │ 3.5 │

├──────┼─────┼─────┼────┼────┼────┼────┤

9

│ 57.2 │ 40.7 │ 8.1 │ 5.8 │ 5.1 │ 3.6 │

├──────┼─────┼─────┼────┼────┼────┼────┤

10

│ 59.3 │ 42.3 │ 8.4 │

6.0│

5.3│ 3.8 │

├──────┼─────┼─────┼────┼────┼────┼────┤

11

│ 61.7 │ 44.0 │ 8.8 │ 6.2 │ 5.5 │ 3.9 │

├──────┼─────┼─────┼────┼────┼────┼────┤

12

│ 64.2 │ 45.8 │ 9. 1│ 6.5 │ 5.7 │ 4.1 │

├──────┼─────┼─────┼────┼────┼────┼────┤

13

│ 66.8 │ 47.7 │ 9.5 │ 6.8 │ 6.0 │ 4.3 │

├──────┼─────┼─────┼────┼────┼────┼────┤

14

│ 69.5 │ 49.8 │ 9.9 │ 7.1 │ 6.2 │ 4.5 │

├──────┼─────┼─────┼────┼────┼────┼────┤

15

│ 72.4 │ 51.9 │ 10.3 │ 7.4 │ 6.5 │ 4.7 │

├──────┼─────┼─────┼────┼────┼────┼────┤

16

│ 75.4 │ 54.1 │ 10.7 │ 7.7 │ 6.8 │ 4.9 │

├──────┼─────┼─────┼────┼────┼────┼────┤

17

│ 78.7 │ 56.5 │ 11.2 │ 8.1 │ 7.1 │ 5.1 │

├──────┼─────┼─────┼────┼────┼────┼────┤

18

│ 82.4 │ 58.9 │ 11.8 │ 8.4 │ 7.4 │ 5.3 │

├──────┼─────┼─────┼────┼────┼────┼────┤

19

│ 86.3 │ 61.5 │ 12.3 │ 8.8 │ 7.8 │ 5.6 │

├──────┼─────┼─────┼────┼────┼────┼────┤

20

│ 90.3 │ 64.2 │ 12.9 │ 9.2 │ 8.2 │ 5.8 │

├──────┼─────┼─────┼────┼────┼────┼────┤

21

│ 94.6 │ 67.0 │ 13.5 │ 9.6 │ 8.6 │ 6.1 │

├──────┼─────┼─────┼────┼────┼────┼────┤

22

│ 98.9 │ 70.0 │ 14.2 │ 10.1 │ 9.0 │ 6.4 │

├──────┼─────┼─────┼────┼────┼────┼────┤

23

│ 103.5 │ 73.1 │ 14.8 │ 10.5 │ 9.5 │ 6.7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投保年龄│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24

│108.3

│ 76.4 │ 15.6 │ 11.0 │9.9

│7.0

├──────┼─────┼────┼────┼────┼────┼────┤

25

│113.3

│ 79.8 │ 16.3 │ 11.5 │10.4 │7.4

├──────┼─────┼────┼────┼────┼────┼────┤

26

│118.6

│ 83.5 │ 17.1 │ 12.1 │11.0 │7.7

├──────┼─────┼────┼────┼────┼────┼────┤

27

│124.1

│ 87.3 │ 17.9 │ 12.7 │11.5 │8.1

├──────┼─────┼────┼────┼────┼────┼────┤

28

│129.8

│ 91.4 │ 18.8 │ 13.3 │12.1 │8.6

├──────┼─────┼────┼────┼────┼────┼────┤

29

│135.7

│ 95.5 │ 19.7 │ 13.9 │12.7 │9.0

├──────┼─────┼────┼────┼────┼────┼────┤

30

│141.9

│ 99.8 │ 20.7 │ 14.6 │13.4 │9.4

├──────┼─────┼────┼────┼────┼────┼────┤

31

│148.4

│ 104.2│ 21.7 │ 15.3 │14.1 │9.9

├──────┼─────┼────┼────┼────┼────┼────┤

32

│155.3

│ 108.8│ 22.7 │ 16.0 │14.8 │10.4 │

├──────┼─────┼────┼────┼────┼────┼────┤

33

│162.5

│ 113.6│ 23.9 │ 16.7 │15.6 │11.0 │

├──────┼─────┼────┼────┼────┼────┼────┤

34

│169.9

│ 118.6│ 25.1 │ 17.6 │16.5 │11.5 │

├──────┼─────┼────┼────┼────┼────┼────┤

35

│177.6

│ 124.0│ 26.3 │ 18.4 │17.4 │12.2 │

├──────┼─────┼────┼────┼────┼────┼────┤

36

│185.6

│ 129.8│ 27.6 │ 19.4 │18.3 │12.9 │

├──────┼─────┼────┼────┼────┼────┼────┤

37

│194.0

│ 136.1│ 29.0 │ 20.4 │19.4 │13.6 │

├──────┼─────┼────┼────┼────┼────┼────┤

38

│202.9

│ 142.8│ 30.5 │ 21.5 │20.5 │14.5 │

├──────┼─────┼────┼────┼────┼────┼────┤

39

│212.0

│ 149.8│ 32.1 │ 22.7 │21.7 │15.4 │

├──────┼─────┼────┼────┼────┼────┼────┤

40

│221.3

│ 157.1│ 33.7 │ 24.0 │22.9 │16.4 │

├──────┼─────┼────┼────┼────┼────┼────┤

41

│230.5

│ 164.4│ 35.3 │ 25.3 │24.2 │17.4 │

├──────┼─────┼────┼────┼────┼────┼────┤

42

│240.0

│ 172.0│ 37.1 │ 26.7 │25.7 │18.5 │

├──────┼─────┼────┼────┼────┼────┼────┤

43

│249.9

│ 180.0│ 38.9 │ 28.2 │27.2 │19.8 │

├──────┼─────┼────┼────┼────┼────┼────┤

44

│260.1

│ 188.2│ 40.8 │ 29.8 │28.9 │21.1 │

├──────┼─────┼────┼────┼────┼────┼────┤

45

│270.7

│ 196.8│ 42.9 │ 31.5 │30.8 │22.6 │

├──────┼─────┼────┼────┼────┼────┼────┤

46

│281.8

│ 205.6│ 45.1 │ 33.3 │32.9 │24.3 │

├──────┼─────┼────┼────┼────┼────┼────┤

47

│293.5

│ 214.7│ 47.6 │ 35.2 │35.4 │26.2 │

├──────┼─────┼────┼────┼────┼────┼────┤

48

│305.9

│ 224.1│ 50.3 │ 37.4 │38.2 │28.4 │

├──────┼─────┼────┼────┼────┼────┼────┤

49

│318.7

│ 233.8│ 53.2 │ 39.6 │41.5 │30.8 │

├──────┼─────┼────┼────┼────┼────┼────┤

50

│332.1

│ 243.7│ 56.4 │ 42.1 │45.3 │33.8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

51

│346.4│254.1│60.0 │44.8 │

├─────┼───┼───┼───┼───┼───┼───┤

52

│361.5│265.0│64.2 │47.9 │

├─────┼───┼───┼───┼───┼───┼───┤

53

│377.7│276.6│69.0 │51.5 │

├─────┼───┼───┼───┼───┼───┼───┤

54

│394.4│289.2│74.6 │55.7 │

├─────┼───┼───┼───┼───┼───┼───┤

55

│412.1│302.8│81.3 │60.9 │

├─────┼───┼───┼───┼───┼───┼───┤

56

│430.8│318.0│89.5 │67.5 │

├─────┼───┼───┼───┼───┼───┼───┤

57

│450.9│334.9│100.0│76.1 │

├─────┼───┼───┼───┼───┼───┼───┤

58

│472.9│354.1│114.1│88.0 │

├─────┼───┼───┼───┼───┼───┼───┤

59

│496.4│375.2│134.0│105.4│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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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申请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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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 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教育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缴保费、成长年金的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程度鉴定书;如投保人身故时,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重大疾病申请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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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市内各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医疗专家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开展重大疾病病种鉴定和救治工作,并落实各项医疗优惠措施;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五)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六条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或未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到本市以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指定医院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治疗。凡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八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个人当年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的40%予以救助。

第九条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二)市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第十条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到1000元以上的,申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不到1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年底前支付医疗救助金。

长期(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长期居住地民政部门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区民政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数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民政部门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录入低保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以现金形式支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出资为主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城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状况,编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要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六条市、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各区民政部门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支出情况,报告同级财政和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居民提供以下优惠:

1、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免20%的检查费;住院治疗的,减免20%的床位费。

2、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免收其子女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和免疫疫苗接种劳务费。

3、妇幼保健机构对持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的妇女孕期保健,免收产前检查费。

因工伤、交通、酗酒和等引发事故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减免范围。

第十九条市民政、财政、卫生、审计和监察部门,定期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对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追回被骗资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审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支付救助金。对刁难申请人或、弄虚作假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指定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要如实出具有关医疗证明,如有出假证或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的,由卫生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重大疾病申请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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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是本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60周岁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应填妥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按当时被保险人年龄交纳保险费。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释义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8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级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条件以上: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 ' $#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重大疾病申请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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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州低保金申请条件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低保申请书”查看!

广州低保金申请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限额标准的,可以申请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拒绝授权或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广州低保金申请材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

1、《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

(二)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证明材料

1、有工作单位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待遇核定单等证明;非固定从业人员应提供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2、有出租房产、转租、出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3、有集体分红的,应当提供分红单位的相关证明;

4、属个体经营的,应当提供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已支出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应当提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相应的经公证的协议书等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的,应提供义务人支付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证明材料或声明材料;义务人认为其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提供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核对报告等);

6、有其他(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费、工伤保险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金、商业保险收益金、接受遗产(捐赠)收入等一次性收入)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家庭财产申报材料

1、拥有房产的,应当提供房产证(包括宅基地证);

2、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代步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3、有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银行存折和开户银行名称;有涉及大额资金变动的,应提供银行账户明细;

4、持有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购买商业保险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协议或支出单据等证明材料。

(四)家庭消费支出情况材料

1、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申请前近3个月的缴费证明;

2、家庭用水、电、燃气等申请前近3个月的消费单据。

(五)其他材料

1、无劳动能力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2、全日制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3、失业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或《就业创业证》);

4、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

5、重病患者应当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或申请前6个月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6、已婚、离婚或丧偶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证明材料,以及由其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在当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8、其他能够反映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

广州低保金申请书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申请人__,生于1968年7月,名族汉,职业为务农,现居住于__。

我家有五口人,父亲、妻子、两个子女和我。我父亲年事已高,常年多病;妻子又病魔缠身;两个子女都在读书,女儿在__学院读大学,儿子在实验中学读高中。

我常年辛苦在外透过卖苦力赚的血汗钱根本不能支付他们的学费和生活费,对于我们这样的普通家庭来说,每期巨额的学费已经是一个天文数字,总为它伤透脑筋。

以前为了让孩子能够顺利上学,经常是东拼西凑,向这个亲戚借一点,向那个亲戚借一点,透过亲戚支援,再加上自我辛勤劳动,勉强能过日,生活还得以维持,但是随着孩子长大,年龄的增长,女儿不知不觉都念大学了,儿子都读高中了,我此刻发现自我肩上的担子再也扛不起了。

他们俩此刻地学费和生活费大大超过了我的想象,女儿平均每期上学要五六千,儿子也要三四千,加起来每期差不多一万元了,来算算我的收入,年收入但是五千啊,而妻子在家的收入几乎为零。每次为了让孩子们顺利上学,我都向银行申请了一些贷款了。

在我心中一向认为自我苦一点都无所谓,但是必须要让子女完成学业,走出大巴山。亲戚朋友都劝告我和妻子,“你和你妻子都出去打工吧!这样能维持一下你们的生活,改善此刻面临地困境。”我多谢了朋友的劝告,但是他们没有想过我家里还有一位八十多岁高龄的老人,他需要我们赡养,自古以来我国都一个崇尚孝道的国度,我们家里必须要把它传承下去,要给子子孙孙留一个好的榜样。

我的妻子又常年多病,不能在家太劳作,只能在家尽其孝道,她的收入微乎其微,常常还要用我在外卖苦力的钱来补贴家用。

加之最近几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农作物大大减产,致使家里收入更少,子女学费和生活费以及家庭支出,使我家收支极不平衡,支出远远大于收入,使我家在经济上陷入严重困难的境地。

在我一筹莫展之时,不幸我看到幸福的期望,赶上以“以人为本”的协调的社会形态,党的恩惠如同阳光一样照耀着大地,惠民政策似甘泉一样滋润着弱势群体,给予了弱势群体以的生活保障。

我经过几番斟酌,我特向您们申请我家为农村低保户,期望获得政府的补助,以此来度我家此刻在经济上面临地困难境地,来帮忙孩子们顺利完成学业,实现他们的梦想,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重大疾病申请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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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健康城市工程,构建和谐*,更有效解决重大疾病困难群体的救助问题,防止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免费治疗”的精神,现对我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构建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水平,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

在建立全民参加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城乡医疗统筹救助制度,更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真正实现病有所医、困有所助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多方筹资,多种形式,实施标准有别的限额医疗救助。通过财政拨款、社会福利基金投入、社会捐赠、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以及医疗机构适当减免门诊费、检验费、治疗费等多种形式对患重大疾病住院而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困难居民给予限额的医疗救助金补助。

2、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按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市财政根据各区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和财政状况,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基本内容

(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1、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拨款(含财政拨给各部门、单位的医疗救助资金)。

(2)自*年起每年提取市本级留成的福利公益金的20%。

(3)财政按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工人数以每年每人20元的标准划拨外来务工人员医疗救助金。

(4)社会捐助。

2、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分担比例。救助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区财政所分担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承担份额的60%,镇财政困难的,由区财政兜底。

3、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设立和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市、区政府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并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以区级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和发放。

(二)城乡医疗资金救助的对象

1、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对象。

(1)参加了本市城镇

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当年仍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3)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仍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外来务工人员。

2、上述对象中凡属无其他责任人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意外伤,且当年个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由个人提供书面的受伤过程说明,可申请救助。审批程序按医疗救助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在此救助范围之列)。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并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1)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市“三无”孤老残幼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麻风病人,下同)。

(2)个人年承担医疗费支出超过其当年家庭年收入70%的本市户籍的非低保对象,以及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救助范围:

(1)因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有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打架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伤或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除外)。

(3)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部分,但以下情形除外:①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赔偿的(须由强制执行机关出具书面证明)。②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个月以上未能确定责任人的(须立案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三)申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依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参保职工保险就医及费用结算指南》中确定的中额费用病种和高额费用病种以及未成年人医保相关病种执行。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标准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在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仍不足以支付个人实际承担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的,按不超过其当年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予以救助。具体救助限额为:(1)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参战人员、企业干部、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超过救助金额的,可自行向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团体或慈善组织寻求帮助。(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非城乡低保对象,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80%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2、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80%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3、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50%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

4、享受了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超过3万元或2万元以上的救助对象,因急需连续治疗并已得到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团体资助后,仍无法解决医疗费用的,可向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提出特殊医疗救助申请,由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定。

上述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只限于市劳动社保部门确定的基本目录用药费用和使用国产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药和使用进口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之列。

5、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标准:市卫生部门原则上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服务标准,提供利民、便民措施,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1、本市户籍的居民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1)患者本人或亲属持户口簿、身份证、是否参加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对患者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无群众投诉意见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并将患者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再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2)属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麻风病人,可由社区居(村)委员会或供养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收治麻风病院代为申请。

2、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低保证或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经本市现工作单位审核确认后,向现工作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患者本人无法前往申请的,可由其本市现工作单位代为递交),符合条件的,由其现工作的区民政部门审批。

3、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须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可凭有效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区民政部门填发的《*市低保对象医疗证明》到收治医院住院治疗,收治医院应免收其押金(预付金),保证低保重大疾病患者及时入院治疗,不得以住院押金为由拒收低保重大疾病患者。对确属急症住院的低保对象,收治医院应凭患者有效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其押金(预付金)并安排入院治疗,然后再补办《*市低保对象医疗证明》。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一)成立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工作,并对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3万元或2万元的救助对象进行审定。该领导小组组长由邓群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新强和市民政局局长何庆明,成员为赵彦庆(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柏峰(市财政局副局长)、张笑天(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子松(市卫生局副局长)和温宝琼(市总工会副主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也要相应成立机构,负责推进和落实本地区城乡医疗救助的具体工作。

(二)各级政府应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要工作范畴,切实履行政府医疗救助管理职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配置市、区、镇(街)专职医疗救助人员,设立村级医疗救助协管员,使医疗救助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管。

(三)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向领导小组报告城乡医疗救助的年度工作情况。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制定并落实困难群众就医优惠政策和措施,节约使用救助资金。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和拨付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红十字会负责会同慈善会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一年一度的集中募捐活动,并重点开展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政府限额救助标准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及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人道主义医疗救助工作。具体救助办法由红十字会和慈善会自行制定实施。

重大疾病申请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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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栏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各类写作范文专题

xx县xx镇xx村委:

我叫xx,家中5口人。现住农村。房屋是19xx年住房改革时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积为46.1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xx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我本人,19xx年生,慢性气管炎哮喘病,长年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厂上班,于19xx年病退。工厂给生活费xx元,再无其它收入。妻子,xxx,19xx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儿子,唐xx,19xx年生,无工作无收入。

我还有一女儿叫xx,19xx年生。现已出嫁。住xx小区x楼x门x室。在xx厂上班,月工资xx元。其夫,是同厂的下岗工人。厂子开下岗生活费xx元。她有一个女儿,2周。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

年 月 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xxx,户籍为xxx,现年xx岁,体弱多病,20xx年病休至今。

现在我离异孩子跟我,孩子正在上高中,家里严重透支,现在生活举步维艰。我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尚未成人的儿子要抚养,自己也的经常看病吃药,全家人的生活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幸好,听说我们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所以我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相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x.x

尊敬的xx镇民政办领导同志:

我叫x,男,汉族,出生于 x年x月x日,这是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与实际不符,实际年龄现在是xx岁,x市x镇x村x组人。联系电话:xx。

我家现在3口人:我、我老伴,和一个未结婚的儿子。

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照顾,我本人一直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我12岁隐患风湿,因未及时治疗,造成终生残疾,双腿伸不开,只能手抱双膝盖往前挪。早在十几年前,经相关部门鉴定,我为二级残废,绥化市残联为我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书》。近年来,我又患了腰间盘突出(六节)、腰椎管狭窄、骨质增生等疾病,致使身心承受着巨大的痛苦。

我老伴叫xx,汉族,出生于xx年x月x日,现年xx岁。小时候,她患小儿麻痹,也因未及时治疗,造成双腿不能直立行走。前些年,拄拐,走路扶墙,现在发展到了不能走路地步。经相关部门鉴定,她为三级残废,20xx年9月xx市残联为她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书》。近年来,她又患有脑胀痛时有昏迷等疾病,因没钱住院,现只靠药片子缓解病痛。第一次低保申报时,把她落下了,这次主要是为她申请低保待遇。

目前,我家有三间土房,有13.5亩地,这点地,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我们老两口的生活都是未订婚的小儿子忙里忙外地照顾。由于家里收入极低,我和老伴身体残疾又疾病缠身,家里已欠下了47000元外债。说一家人始终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一点都不夸张。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希望领导核实并批准我老伴xx和我能一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同时,我也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领导一定能体察我家实际困难,向我家伸出援助之手,让我们老两口都能享受低保,让我们共同感受党和人民政府惠民政策的似海深恩!

致以崇高的敬礼!

申请人:xx

20xx.x.x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于 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现年xx岁,家住x市x镇x村x组。家有两口人,现有口粮田9亩,两间土平房。两个女儿,均已结婚成家。

本人在四年前,突然发病为脑干出血,好在,抢救及时,捡回一条命。花去三万多元,这给本来没啥积蓄的家里,带来了很大的生活压力。脑干出血治愈后,也留下了后遗症,身子经常发木,走路不稳,手也不太好使了。平时生活虽然勉强能自理,但啥活也干不了了,有时做饭,都要丈夫帮忙,甚至干脆他做。

丈夫xx,岁数大了,也干不动了,家里仅有的9亩地,也是两个姑娘两个女婿帮着种帮着收。这9亩地,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我脑干出血治愈后,现在还有许多并发症,经医院诊断,我还患有小脑萎缩、脑中风、脑毛细血管出血等疾病。在这四年中,哪年都犯,每次犯病去市医院抢救,都要花三四千元。现在我们老两口,连农村居民最低的生活保障标准都达不到了。

我听说党和政府对特别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高兴。这里,我特向民政部门领导提出申请,让自己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热切希望领导能了解实情,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重大疾病申请书 第8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978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0分钟,共有294位用户关注,57人点赞!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员,第一类为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简称城市低保),第二类为患重大疾病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是指月人均收入在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以上到低保标准120%之间的家庭。

二、救助方式及范围

(一)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救助)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种方式。

(二)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治疗的;

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3、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期间的费用(尿毒症门诊透析、癌症门诊放化疗除外)。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5、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等引发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

(一)本市城市低保人员降低医疗收费标准的项目为ct、核磁共振检查费减收2o%,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

(二)本市城市低保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参照医保管理办法,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1、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o元;

2、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o元。

(三)本市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参照医保管理办法,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1、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4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o元;

2、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o元。

四、定点医院的管理

(一)申请降低医疗收费的人员应在各区(市)指定的医院就诊。其中市南区为市南区人民医院,市北区为市北区医院,四方区为四方区医院,李沧区为李沧区医院。

(二)因首诊医院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的,应办理转诊手续。由首诊医院填写《青岛市城市低保人员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报区(市)民政局审批同意。

(三)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在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就诊。

(四)各定点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的治疗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进行管理,并使用目录内价格较低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出院时应提供符合“三个目录”管理要求的费用明细清单。对救助对象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要比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患者进行管理,结算时出具费用明细清单。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1、低收入家庭应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由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认定;

2、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可与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同步进行。

(二)要求降低医疗收费程序

城市低保人员在去指定医院就诊前,应到批准城市低保待遇的区(市)民政局办理城市低保身份证明。医院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青岛市城市低保人员证明信》对城市低保人员予以降低医疗收费待遇。

(三)办理大病门诊证程序

救助对象患尿毒症需门诊透析,或患癌症需门诊放化疗的必须办理大病门诊证。

非医保救助对象办理大病门诊证时,必须提供出院记录、诊断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报区民政局,委托医疗保险机构办理。

(四)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家庭在住院治疗前,应书面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发给《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登记表》,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2、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家庭在每季度末,由户主凭《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登记表》,向认可住院治疗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材料,填写《青岛市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青岛市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审核表》;

3、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全部材料后,派人进行调查核实,经张榜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4、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市)民政局;

5、市内四区民政局每季度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备齐后,填《青岛市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材料复核表》,报青岛市医保中心复核,其他区(市)报当地医保中心复核;

6、区(市)民政局根据医保中心复核意见,确定最后审批意见;

7、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区,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程序。

8、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公布本辖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暂不受理情况

为便于城市低保对象就近看病和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人户分离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将户口迁入定居地,并及时办理低保对象迁移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暂不受理其医疗救助。

七、有关证明的认定

(一)申请认定低收入家庭的,其证明材料内容与申请城市低保的材料要求相同。

(二)要求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城市困难居民申报的医疗救助费用,是其本人在当年内(1月1日一当年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规定的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院记录、有效发票、收费明细清单;急诊的还需提供急诊病历、处方、化验检查报告等。

2、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报销、补助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

3、有关部门及社会救助、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4、慈善机构的医疗救助证明材料。

(四)审核发放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时,应除去下列费用:

l、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

2、所在单位为其报销和补助的医疗费用;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和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不属于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

5、慈善部门和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市、区(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报下一年度本级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预算,报同级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按上年实际发生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经费,市内四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安排当年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区级负担。2004年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区人口及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区补助定额。各区依据定额按1:1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负担。

(二)本市城市低保人员降低医疗收费的费用,市内四区由区以及医保定点医院先行挂帐。各医院于7月10日和第二年的1月10日前将降低收费材料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后于7月15日和第二年的1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经费拨付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及时将市级及区级配套的降低医疗收费资金拨付各区民政局。各医院持区民政局审批的降低医疗收费证明到区民政局报销。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费用,市内四区由各区民政局于7月15日和第二年的1月15日前审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区民政局申报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材料进行审核,报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及时将市级及区级配套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各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拨付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批后的救助人数和救助资金发放救助资金。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对青岛市和区市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提供的资助,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统筹安排。

(五)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础档案,严格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将定期对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各区(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九、组织管理

(一)成立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由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局组成,负责全市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和参保困难职工给予优惠政策,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三)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有关法规和医疗常规,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拒绝、推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卫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违法者将移送有关部门。

(四)享受降低医疗收费和领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对已享受降低医疗收费和领取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如数追回外,并在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备案,两年内不再进行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五)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会议,研究和处理医疗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o02]57号)第四类救助对象,在得到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当年不再批准临时困难救助。

重大疾病申请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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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申请人虽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但仍会觉得麻烦,这各种各样的证明材料到哪儿收集呢?其实,保险理赔所需要的大部分证明材料,都是在处理保险事故的过程中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只要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像前文案例中的李先生,如果能在孩子住院时顺手收集索赔材料,也不至于多跑几趟。本文特将人身险理赔中所需的理赔材料取得途径做一汇总。

必备材料

在必备材料中,被保险人身份件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如果是针对附加险索赔,也要提供主险保单)原件,缴费证明(如果是期缴产品,需提供最后一次缴费发票),都是投保人手中留存的,只要索赔时带上就行。如果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过期或遗失了,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挂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补办。

《理赔申请书》是由保险公司印刷好的,可以请人或者自己去保险公司的理赔网点索取,在索赔前提前填好或者当时填写都可以。

如果需要他人代为办理索赔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需要提交《理赔委托书》。自己不会写授权书也没关系,保险公司提会供印刷好的《理赔委托书》,只要委托人亲笔签字授权就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明授权范围。

受益人去保险公司领保险金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一般来说本人身份证即可。若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委托其他人代领时,除了提供领款人的身份证,还要再提供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如果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领款时保险公司还需确认,领款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因此要提供一份关系证明。常见的关系有:夫妻关系,可用结婚证证明;父母关系,可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子女关系,用出生证,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均可。

医疗类证明

医疗类理赔是保险理赔中发生比较多的,其涉及的材料比较琐碎,如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发票等。很多人觉得索赔难,就是被这些材料绊住了脚。但这些材料的收集并不难,只要细心就行。

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

在医院门诊或急诊部门接收治疗、检查时,医生都会在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上填写就诊情况。正常情况下,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也有少数医院能建大病历,由医院代为保管这些材料,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向医院取回即可。

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

一些以发生某种疾病为赔付条件的保险,要求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如果是一般疾病,可以在就诊后主动向主治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

如果是重大疾病(含癌症),除了在确诊后向有资质的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外,还要保留与重大疾病诊断有关的其他医学证明材料,比如各项检验、检查(如血液、影像等)报告、组织病理报告等,同诊断证明一并提交。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如果投保住院费用补偿、住院津贴等保险,一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是理赔时必不可少的。正常情况下,医院会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提供这项证明,只要收好即可。如果主治医生忘记提供,记得索要。

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处方)

在医治过程中,医生会根据病情治疗需要开具处方,病人要根据处方去缴费。只要每次缴费时保存好费用清单(处方)和原始收据即可。不过要注意,收据要为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且盖有医院财务章才有效。

如果因某些原因提供单据复印件,比如先在另一保险公司索赔,原始单据要留下,则要请报销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并盖章。如果已在医保报销的,需提供医保审核单。

收集证明材料只是一方面,理赔申请人必须要注意保险合同对医疗方面的具体要求。

最普遍的约束是报销范围限制在社保报销目录以内,对超社保的用药不负责赔偿。

某些保险合同中约定,就诊的医院要达到某个级别,比如有些要求必须为三级(含)以上的医院,甚至有些要求必须去指定的医院就诊才能负责赔付。

还有些对开具诊断证明的医生的资质也有要求,比如某些保险公司要求,能开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必须为“拥有处方权及诊断权的、国家认可的具有主任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

为了顺利理赔,必须对这些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并在治疗过程中与医生沟通清楚,说明保险公司的要求。

事故类证明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残疾、身故之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要求出示的材料就要有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意外事故证明

发生意外事故索赔时,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材料。相应的材料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由对应的监管机构出具。如道路交通事故可向交警部门索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意外被打伤或遭抢劫可以提供110报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火灾事故需由消防部门出具,工伤事故应由所在单位提供等。

伤残证明

残疾保险金的索赔须提供残疾鉴定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失能鉴定书)。此类证明材料需到保险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具,如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原则上伤残鉴定由申请人自行申请鉴定,只有当保险公司对鉴定有异议时才会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前最好同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取得联系。

死亡证明

根据死亡地点、原因的不同,开立死亡证明的机构有所区别。在医院内身故,可由医院出具“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在医院外身故,可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书”;死因不明者,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因失踪而推定被保险人死亡的,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经法院公告和法律规定的等待期后,法院会依法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销户证明

居民死亡后,须由其家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注销,派出所在将户口簿被保险人所在页盖上“死亡”章,申请人在申请保险金时应当提供盖有此章的户口簿。

户口注销后,派出所会出具一份三联式的“户口注销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索赔时应提供其中的一联。

重大疾病申请书 第10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897个字,预计看完需要5分钟,共有120位用户关注,27人点赞!

现妻子精神和身体方面有缺陷,不能参加工作。由于家庭出入甚微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低保申请书:残疾人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申请书一

xx省xx市xx镇村委

我叫xx,男,汉族,x年x月xx日出生,家住x市x镇x村,身体残疾,在小的时候生了一场高烧不退所导致的小儿麻痹症,右半个身体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导致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又没有劳动能力或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生活特别艰苦。

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党能救我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党申请低保,以度过艰苦的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的生活保障。

此致

敬礼 !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二

xx省xx市xx镇村委:

您好!我叫xxx,是xxx村的农民,家中有三口人,现在居住在自家的老房子里,房屋是xxx年自己动手建的,住房面积为48.3平方米。家庭收入只有300—500元,孩子正在上高中,家里严重透支,现在生活举步维艰。妻子也的经常看病吃药,全家人的生活非常困难,特申请低保。

我的家庭情况是:我本人,姓名xxx,xxx年生,由于xxx年自家建房发生意外导致xx脚残疾,现在幸得xxx公司领导帮助,现为xxx公司的门卫,每月收入300元。妻子,姓名xxx,xxx年生,由于xxx年车祸导致xx手残疾,肇事司机逃逸为救治妻子花尽多年积蓄并欠下大笔债务,现妻子精神和身体方面有缺陷,不能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女儿,姓名xxx,xxx年生,就读于xxxx学校,品学兼优.由于我妻子不能从事工作本人又是残疾之身,由于家庭出入甚微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我相信领导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敬礼 !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三

尊敬的领导:

我叫***,***县***镇***村第*组人。****年*月出生,现年**岁,由于原来家境贫寒,小学只读了五册,1950年10月在广州军区46军当兵,52年九月入朝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参加了多次著名的大型战役,在一次攻坚战中,被炮火埋在战壕里,死里逃生,大腿光荣负伤,荣立三等功,回国后,又于54年入团,56年2月复员回家,60年代,受众所周知的历史事件影响因家庭出身原因一直不能解决组织关系,现在不能劳动,年老多病, 妻子早丧。

冬天没有棉被盖,大冷天也没有炭火烤.两个儿子也都是本土农民,家境一直不太好,为抚养孙辈长大成才,俱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照看我这孤寡老头.由于旧伤在身,腿部风湿一直没得痊愈.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负担.加之现在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只能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x年x月x日

申请书四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xx,现年 62岁,家住xx乡xx村xx组。本人于1985年至1987年任xx村村长,1988年至1992年任xx村支部书记,在任期间,我领导组织全体村民修筑了进村公路;领导组织全体村民架设高压电线进村进寨;组织全体村民扩建池塘,解决了当时头等“三大难”的交通问题?x通电问题?x农田灌溉问题,为集体事业忘我工作,鞠躬尽瘁,深得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拥戴。

然而,我不幸在1992年患坐骨神经疾病,无情的病魔使我无法工作和劳动,于当年年底主动辞职,全家老小的重担就压在妻子一个人身上。如今,我病情不见好转还有加重趋势,每年还得花上千元的药控制病情;而已年过六旬的妻子年老多病,积劳成疾,已经不能再下田地干活,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不孝独子常年在外省靠卖体力为生,生活过得风餐露宿,对我二老生老病痛不管不问也无能力照顾。我两个老人生活过得捉襟见肘,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都只好停了。

幸好,我听说中央对特殊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于是,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重大疾病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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