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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贷款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3-24 热度:26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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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是根据国家有关就业促进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自主创业过程中面临资金困难,各级政府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经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银行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贴息扶持的政策性贷款。

问:小额担保贷款的主办部门是哪个?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一般是由当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下属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开展承诺担保业务,担保中心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为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承诺担保,由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符合贴息政策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替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支付贷款利息。

另:小额贷款的其它形式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青年小额贷款等需到相关组织单位进行申请。

问: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问: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是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龄计算至还款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创业条件的以下人员可以申请个人创业贷款。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 ,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2)持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

(3)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4)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干部。

(5)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问: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有哪些?

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创业愿望,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经营场所,能够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各类创业者都属于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问: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多长时间?

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一般10个工作日内(各地不同)完成各项调查审核,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后由银行发放贷款。

问:贷款额度及期限

额度:毕业学年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就业贷款和合伙经营贷款,妇女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毕业学年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期限:个人创业贴息贷款最长期限为两年;贴息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利息自付(低于商业贷款利率)。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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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的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以伪造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

(二)以变造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

(三)以过期或作废的土地使用投抵押骗贷;

(四)以他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

(五)以超额、重复抵押的方式进行抵押骗贷

虚假土地使用权能够抵押骗贷的原因

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土地使用权登记部门的原因所形成的骗贷

1 形式审查隐含着土地使用权虚假的可能性。

土地使用权作为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审查有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种。我国《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我国《物权法》第12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由此可见,我国对土地使用权登记,实际上主要采取形式审查模式。也就是说,作为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根据的土地登记簿,其内容是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记载的。因此,一旦申请人提供了虚假的材料,该项土地使用权从法律上看,实质上就是虚假的使用权。

2 登记部门未依法进行登记所形成的骗贷。

在登记部门已对土地使用权予以注销登记后,但因各种原因未收回土地权利证书时,如果土地权利证书持有人使用该证书进行抵押,显然就是骗贷;或者虽然在土地登记簿上已注明了注销的情况,并公告废止,但土地权利证书持有人仍然用其进行抵押,无疑也是一种骗贷。

此外,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谎称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而又获得土地权利证书;或者登记机关对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未注明“补发”字样,因此而造成一宗土地上重复登记,而当事人又以其抵押,当然也会形成骗贷。

3 登记机关未依法提供查询服务所形成的骗贷。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当提供真实信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场准予查询。所以如果登记部门未依法允许银行查询土地登记资料,特别是提供了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同样有可能造成虚假土地使用权骗贷的形成。 可以说,因登记错误或查询结果不实,都可能造成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进而促成骗贷等犯罪的发生。

(二)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原因所形成的土地使用权骗贷

1 以法律不允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根据我国《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但是,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法律对此进行了严格限制。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一般情况下,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以不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当然也可能构成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

2 土地和房屋分别登记所造成的重复抵押。

就目前来说,房屋和土地登记机关在很多地区仍是分别登记的,即使是房地合一的地区,也多体现在市级层面,在部分县(区)层面仍然是分设的。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分头抵押登记,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登记成本,而且对登记结果的查询,甚至交易安全的维护不利。

实务中,还存在着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权属证书两套体系,造成了登记权属证书不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权属证书以及房屋登记簿和土地登记簿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如果同一债务人就同一处房地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就会出现设定实质上为一个抵押物而分别向不同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现象。重复抵押、多头抵押的出现往往也会与登记部门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或业务操作失误有关。

3 土地使用权做不到依法登记所形成的土地使用权骗贷。

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将土地使用权记载于土地登记簿的行为。目前,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全面登记存在困难。这就使得以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存在虚假问题。比如,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缺乏独立性,一般均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致使部分集体土地及地e建筑物的权属不清。

(三)金融机构方面的原因所形成的土地使用权骗贷

1 审查不严所形成的土地使用权骗贷。

当事人若要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必须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其上还要标明土地的位置、大小、用途、获得土地的方式等。这些有关信息,银行可依法到土地登记部门或者其网站上予以查询。只有核实无误,土地管理部门为银行开具他项权利证书,并做出业已抵押的标注,银行才可以放贷。

毋容置疑,所有以虚假土地使用权所申请的抵押,只要银行方面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放贷操作流程,尽到审查义务、规范操作,均可以避免骗贷的最终发生。

2 抵押程序不规范所形成的土地使用权骗贷。

在我国法律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是他物权,其合法权利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都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所以,即使抵押权人扣押了土地证书,在法律上并不形成抵押的法律效力。此外,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的手续。可见,抵押程序不规范,往往使“无地骗贷”和“一地几贷”的现象在所难免,而且因此产生的经济纠纷难以解决。

3 银行人员与抵押人串通牟利所形成的土地使用权骗贷。

银行人员与抵押人串通牟利,最易导致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得逞。

(四)政府部门对抵押不当干预所形成的土地使用权骗贷

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土地登记部门之所以不能依法登记、银行不能依法审查,并非其不想依法办事,而往往是当地政府违法干预的必然结果。

防范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的法律措施

(一)要建立健全土地统一登记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到目前为止,统一的登记制度还没有依法建立。《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一些登记目前也还难以落实。因此要制定配套制度,加以规范和落实。

随着科技尤其是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不动产登记领域也出现了电子化的趋势。在我国,上海市的《房地产登记条例》第5条和台湾地区的《土地登记规则》第6条都涉及了登记电子化的问题。英国、美国等国在登记电子化上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英国2002年的《土地登记法》专门于第八部分规定了电子登记的问题,德国的《土地登记簿法》也于第七章专门规定了机器编制的土地登记簿。电子登记与书面登记相比,能够实现登记的高效率,实现高效便捷的查询,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数据和信息的共享与交换。

目前,我国土地登记电子化程度还比较低。《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第7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日前,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试点工作的启动,是对电子登记的最佳尝试,是“银”、“地”联手筑牢金融安全堤坝的有益探索,是国土资源部和银监会两部门的共赢之举。一方面可促进银行解决信贷调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实现全国土地登记信息的网络化一站式服务,具有直接推动意义。要通过试点工作的推进,逐步建立健全制度,形成土地登记信息服务的长效机制,实现覆盖全国的土地登记信息服务,扩展服务应用领域。

(二)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以防范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

登记机关严格的登记对避免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起到源头防范作用。土地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对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政府或政府的其他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不得越权干涉土地登记机关和银行的业务办理。

(三)银行要严格审查以防范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

我国《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贷款通则》第10条规定:“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银行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并严格执行放贷审查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好“法律界定范围关、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关、有效合法凭证审查关及贷前调查关”等四个关口。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宗地状况、该宗地是否具备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要强化法律责任以防范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

以虚假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无效,抵押人要按照《物权法》第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73条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要依据《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74条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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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户口,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是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或是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或是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或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农村劳动力人员。

二、贷款额度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5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根据经营项目和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期限

小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四、贷款利率与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市财政部门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发生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据实全额贴息。

五、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

当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借款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

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但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原(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及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人的授权书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8、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9、当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10、企业一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11、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2、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最高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3、企业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4,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纪录,

1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16、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六、审批程序

(一)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

1、在信用社区申请的

社保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人资信情况调查表》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调查。

社保所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宣传公告栏公示3天。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申请资料推荐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的审核并通知担保机构办理有关担保手续。担保机构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在签订《保证各同》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资金。

2、在非信用社区申请的

社保所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由与区县签约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

(二)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市创业指导中心。

市创业指导中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对企业的自有资金、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内办理贷款手续。

七、贴息申请

(一)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贷款人在向社保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同时提出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一式三联。社保所根据规定审核贷款人是否从事微利项目,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随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资料转入下一审核环节。

(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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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领导:

我是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中文系13级的贫困学生,来自九江市的一个偏僻农村。现家有6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妹妹和我。爷爷、奶奶年老在家,妹妹在县城读高中,爸爸妈妈在家务农,且妈妈体弱多病,全家的开支主要靠农作物。由于家乡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所欠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贵社提出助学贷款。我借款的额度是6000元,计划毕业后4年内还清本息。我父母也同意我贷款,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后,我保证履行还贷义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同时,继续努力学习,争取以优良的成绩来回报省农村信用社对我的关心和扶持。望省农村信用社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书范文2

尊敬的银行领导:

您好,我是沈阳xxx学院,xxx班的一名学生,汉(民族)、共青团员 (政治面貌)、河北xxx(籍贯)。

我家有五口人,具体情况如下:父母农民,在外务工;弟弟上高中;家中还有一位83岁的祖母,患有骨质增生症,生活勉强能够自理。父母两人的月均九百元的收入是我们家的唯一经济来源,维持我们兄弟的读书费用,且他们也都渐渐衰老,各种病症接踵而至。我本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实在难以支付高额学费,维持正常学业,只好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对国家助学贷款的了解: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助学到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则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一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利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在校期间一定刻苦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时刻想到助学贷款的鞭策,争取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取得一份满意的工作,并保证一定按时偿还助学贷款的本息。不延迟还款时间,不违约。如若不按还款自愿承担相关责任!保证不逃脱贷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助学贷款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及申请书;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须由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和劳资部门或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包括家庭人口、经济收入来源、人均生活费用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内容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必须注明家庭年收入、月收入、以及人均月收入,证明上标注当地民政机关或县乡政府具体联系人以及电话;

3、学生成绩单;

4、学生户籍卡复印件

5、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口本首页、户主页、父亲母亲户口页,家庭成员页);

6、学生证复印件(包括学年注册页以及照片页);

7、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首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交2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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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借款人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籍学生;本省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籍学生;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借款人为当年考取高校且尚未入学的新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见附件2);

(三)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四)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六条借款人为已入校就读的学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见附件3);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四)借款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由借款人到贷款人处领取。

第八条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有义务教育、督促和协助借款人按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及时向贷款人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高校提供借款人毕业后的最新联系方式,并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分学年发放的办法。

第十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见附件4)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见附件5),将贷款直接汇划到借款人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

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每学期开学初将生活费贷款转发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贷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准确地输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章贷款的金额和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第十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人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见附件6),制定还款计划,并经所在高校证明。

借款人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后,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人所在高校应当在借款人毕业后1年内,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账户中扣收。

第十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七条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所在高校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有关信息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十八条借款人可以选择贷款的偿还方式,允许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学校举办者补贴。省属(含省直部门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借款人毕业后在省内高校继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继续按照在校生享受贴息政策。

第二十条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月1日。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法人行、社)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贷款金额、利率、利息、贴息等情况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称省联社)。省联社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材料提交各高校确认后,分别报送省、市财政部门。省、市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各法人行、社。

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有关材料确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各法人行、社。

第二十三条根据隶属关系和风险分担原则,按照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0%,设立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对贷款人给予风险补偿。

省属高校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市属高校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风险补偿金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法人行、社应当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联社。省联社应当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联社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提交各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确认后,确定年度风险补偿金总额,通知各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于11月30日前将所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并通知省、市财政部门按照高校隶属关系于12月31日前将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给法人行、社。

第二十五条省、市财政部门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高校应当建立台账,记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情况。

第六章贷款管理及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各法人行、社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及时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当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省联社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计季报,并按季向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计季报。

第二十九条各高校和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按月统计汇总本校和本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情况,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条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三条人民银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联社、贷款人和各高校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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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年月考进嘉应学院系班专业就读,是科学生,身份证号码为 ,毕业时间为年月.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难于支付本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为了能顺利完成学业,特向贵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元整(元),200至200学年的学费人民币元整(元),200至200学年的学费人民币元整(元),200至200学年的学费人民币元整(元),200至200学年的学费人民币元整(元),以上合计人民币元整(元).贷款期限从200年月至200年月,最迟不超过毕业后第六年.我承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努力学习,积极上进,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学业.并信守诺言,在 年 月 日前还清贷款;毕业后及时将工作单位或详细的联系方式告知贵行,做一名守信用的当代大学生.我家的详细联系地址是省市县镇村邮政编码是:联系电话是:申请人:年月日

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申请书2

我于200x年xx月考进xxxx学院xxxx系xxxx班xxxx专业就读,是x科学生,身份证号码为xxxx,毕业时间为xxxx年xx月.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难于支付本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为了能顺利完成学业,特向贵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200 x至200 x学年的学费人民币xxxx元整(xxxx元),200x至200x学年的学费人民币xxxx元整(xxxx元),200x至200x学年的学费人民币xxxx元整(xxxx元),200x至200x学年的学费人民币xxxx元整(xxxx元),200x至200x学年的学费人民币xxxx元整(xxxx元),以上合计人民币xxxx元整(xxxx元).贷款期限从200x年xx月至200x年xx月,最迟不超过毕业后第六年.我承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努力学习,积极上进,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学业.并信守诺言,在xxxx年xx月xx日前还清贷款;毕业后及时将工作单位或详细的联系方式告知贵行,做一名守信用的当代大学生.我家的详细联系地址是xxxx省xxxx市xxxx县xxxx镇xxxx村邮政编码是:xxxxxx联系电话是:xxxxxxxx

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申请书3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xxx数学与计算机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一名普通学生。

xxx年当我收到录取通知书时,我真的是喜忧参半,喜的是,终于可以进入梦寐以求的大学学习;忧的是,每年xxx元的学费从何而来?父母拿着我的录取通知书四处奔走,东借西凑,当我9月份我到大学报到时,终于把学费的钱教上去了,可是每月的生活费又成了家里的负担。好不容易度过了大学一年级的学习。可是如今,能借的钱都已经借完了。父母不再年轻,母亲体弱多病,家境亦无好转,面对每年2500元的学费以及哈尔滨高昂的生活开支,亲朋好友的帮助简直是杯水车薪!而我除了要完成学业之外,还兼任了社会工作,业余打工的所得很是有限。但是,我依然坚定地选择了大学这条路,因为我知道,在求学成才面前,任何经济上的困难都是暂时的、都是可以战胜的。我不畏惧困难,更不讳言贫穷,所以我郑重地写下了这份贫困申请。我在大学本科学习期间积极上进,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品学兼优,诚实守信,没有任何不良行为;我希望在哈尔滨学院这个人才荟萃的大熔炉里,能够继续创造佳绩,早出成绩、早日成才,早日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的才智和力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申请书4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学生高志华,男,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人,就读于贵院电商系20xx级会电6班。我出生在一个贫穷而又落后的小山村。家中有四口人,父母文化浅薄,在家务农,弟弟正在读小学。由于多年的劳累,父母两人身体状况极差,全年收入十分微薄。家中一年省吃俭用的钱大多都供给了我和弟弟读书。

今年,我得到四川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录取通知书的时候,全家人都很高兴,因为我毕竟是我们村子里多年以后才考取的一个大学生。但是大学学费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真是一个天文数字。为此家中面临着巨大的学费压力,家中实在是拿不出足够的钱来送我上大学,可是我又不想因为贫困而丧失上大学的机会,我知道当今社会如果没有知识没有文化是无法生存的。为了我能完成学业,亲戚朋友凑足了入学的相关费用,但入学后的生活费用几无来源。故申请学院考虑到我的家庭情况,能给予各种补助,帮助我顺利完成学业。恳望批准。

此致敬礼!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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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政发[]60号、财社规[]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服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担保资金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财政局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县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筹集额度按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的规模安排,并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机构

第六条设立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监管会下设担保服务中心。

第七条监管会由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妇女联合会、金融经办机构和担保服务中心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三)审议、核销坏帐;

(四)经批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八条担保服务中心为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经监管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四)向监管会提交核销坏帐、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

(五)提交担保基金调整规模的方案;

(六)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担保基金具体提供担保的对象和条件为:

(一)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口,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本地创业人员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低于企业人员总数的30%;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新办个体经营、劳动密集小企业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现有微利项目,原则上予以优先重点扶持;

(四)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申请担保贷款时,必须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还能力且必须在贷款发放银行开立帐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额度、期限与用途

第十条贷款担保额度:

(一)对单个自然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确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担保服务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金融经办机构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按金融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流动资金。

第六章贷款担保程序

第十四条需要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城乡劳动者,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受理评审后择优推荐、经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担保服务中心复核并出具承诺担保书、金融经办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上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办事程序。

(一)自愿申请

1、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需向本人经营所在地社区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妇女创业申请推荐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申请人创业(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6)未经社区推荐的需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创办小企业需向注册登记地社区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

(2)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注册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议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就业人员总数30%的相关证明文件;

(11)当年(或近二年季、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3)拟提供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14)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推荐

申请人须在上述资料齐备后向经营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具备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符合其他借款条件后及时推荐。

(三)条件审核

县劳动就业局审核申请人填报的《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资料报担保服务中心。对不符合借款担保条件的,在回复申请人时应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担保审核

担保服务中心核对《申请表》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借款担保额度、期限和其他担保措施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申请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贷款审查

申请人持报审资料和《同意担保通知书》,向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申请贷款。金融经办机构核对《申请表》、《审批表》、《同意担保通知书》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还款能力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要尽快办理贷款手续。对未通过贷款审查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提出改进建议。

(六)发放贷款

金融经办机构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贷款在3个工作日内保证贷款资金发放到位。

第七章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政发[]60号文件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50%贴息。

第八章贷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人(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被保证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社区、担保服务中心和金融经办机构,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担保服务中心应制定规范、有效的担保评审和贷款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应有专人专项负责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县金融经办机构及社区,共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金融经办机构要简化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帐户的管理,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通知社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担保服务中心,最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社区选用专门人员负责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担保手续,积极协助担保服务中心和金融经办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要协助金融经办机构对借款人(被保证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服务中心、金融经办机构,督促借款人(被保证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担保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局、金融经办机构和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章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一条金融经办机构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担保服务中心,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个月止。

第二十二条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金融经办机构依照《保证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担保服务中心收到金融经办机构《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由担保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代偿范围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发生下列情况,担保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金融经办机构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并向担保服务中心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追索义务;

(三)金融经办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社区和担保服务中心,造成贷款损失;

(四)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二十五条担保服务中心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社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金融经办机构应给予积极协助。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担保服务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讼。追偿收回的资金支付应缴贷款利息后,属于冲减担保基金部分的调增担保基金本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县财政局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十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财政局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存款利息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用于担保服务中心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利息余额转入本金。

第二十七条担保服务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应建立规范、高效的担保项目评审体系,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和快捷、便利的担保运行体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被保证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金融经办机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担保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年度终了,担保服务中心向监管会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监管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贷款担保情况,确定当年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的担保代偿损失,由担保服务中心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财政局提出补偿担保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担保代偿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监管会批准的代偿损失方案及上半年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县财政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损失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补偿担保损失范围:

(一)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越权审批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担保服务中心未采取相应担保有效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中心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5%时,担保服务中心应向其提出了预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不良率达到20%时,金融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不再办理新的担保业务。担保服务中心与相关经办机构采取进一步防范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监管会批准后,方可恢复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十三条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服务中心提出确认坏账申请,报监管会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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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森林资源资产占有权,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原则上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条可用于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四条凡本县境内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贷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银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七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内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和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监督管理。

经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

经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

第八条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初审,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资源管理机构要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九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在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按规定可以抵押的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条下列森林资源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未进行林权登记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五)自留山林地使用权;

(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十二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个人、集体、国家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湘财资〔2007〕13号)办理。

第十四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以集体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企业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抵押贷款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以共有林的全部财产作为抵押物,方能申请贷款。

第十五条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登记操作程序:①已取得林权证书的林权所有者首先与金融机构协商林权抵押贷款的有关事宜;经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书面委托森林资源评估机构进行林木资产评估;②贷款人和抵押人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贷款合同;③抵押人持林权证、评估报告、抵押贷款合同等有关资料送交县林业局林权办,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登记;④经县林业局林权办审核无误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⑤县林业局核发抵押贷款登记证明书;⑥林权证原件由金融机构在抵押期限内抵押保存。

林业小额贷款(10000元以下的农户贷款)按照县农村信用社的简化程序办理贷款。

第十六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应提交的材料: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向县林业部门申请领取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②林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③抵押的林木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④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⑥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作抵押的,必须提交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⑦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登记证明书一式四份;⑧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①对拟抵押贷款登记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属及其他事项要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经审核无误后,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建立台帐。同时,要及时把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材料转交资源站和相关林业站签收;县资源站和相关林业站要按有关要求相关建立台帐。②对用于抵押贷款的林木资产,在抵押贷款登记期间禁止进行林权变更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金融机构同意变更或采伐的除外)。林木资产用于抵押贷款的,其林权变更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由林业站负责初审并报县林业局林权办和资源站把关。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以备查阅。

第十九条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已经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发放的,应书面通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

第二十一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后,抵押人有义务对抵押物进行管护,如发生森林火灾、盗伐及森林病虫害等情况,抵押人应及时报告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应对抵押物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抵押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抵押物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随意处置抵押物,但经抵押权人同意,可根据抵押人还款需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其收益分期归还贷款。

第二十三条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它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给予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抵押权人在提供抵押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单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续期不限。

第二十五条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抵押人在抵押权人提供履行合同义务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也可单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物的《林权证》“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内容进行注销,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森林资源资产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应依法按程序处置抵押物用于还贷。林地使用权转让第三人时,买受人不得改变林地的使用属性和用途。

第二十八条县林业局林权办受理林木资产抵押登记事项,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要对抵押申请人说明原因;对无故发生拖延行为的,要对抵押申请人致歉并及时纠正。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经办人员,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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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1.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xx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xx〕13号)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并存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首先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2.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本简介插页附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3.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所有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 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xx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中央高校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师范生免费教育

从xx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1. 享受条件

xx年开始,录取为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xx年起,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2. 履行义务

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3.优惠政策

①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

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一个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六、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学校咨询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学生到校报到后,可通过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 申请金额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 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一个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

6.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xx年8月份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到最终还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财政负担,一半由学生本人负担。

7.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xx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毕业生还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xx年,国家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试点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目前,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的办法。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⑥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2.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 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4.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5.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xx年确定,最长不超过xx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八、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

从xx年起,在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县以下)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详细情况,请学生向所在学校咨询。

九、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 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 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2. 辅助措施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3.“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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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在新学期全面启动。要加大对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宣传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宣传工作要覆盖到所有困难家庭,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贷款性质与申请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贷款政策

(一)贷款规模和用途。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三)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

(四)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借款学生(包括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贴息政策按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执行,毕业当年9月1日起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五)本息回收。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借款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按借款合同约定不还本金,但需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借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六)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其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省(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级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在当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即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行(开发银行*省分行委托指定的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划款授权委托书,开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简称“合同回执”)交申请借款学生。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一份,县级资助中心存档一份,开发银行*省分行一份。

(三)合同回执。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盖章,并由学校将盖章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合同回执整理汇总,并编制汇总表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省分行进行审批。县级资助中心同时将汇总表抄送经办行。

(四)贷款审批。开发银行*省分行审批后贷款合同生效,并将审批结果汇总后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至县级资助中心。

(五)贷款发放。开发银行*省分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立在开发银行*省分行的专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县级资助中心在经办行开立的专户。经办行再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划款授权委托书,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所需手续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六)合同变更。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须调整还款计划时,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五、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负担;在市财政供给的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市级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担50%。我省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为: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市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1月20日前,我省各级财政承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和各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足额划入在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开设的财政专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当年12月21日前完成审核,及时办理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划拨手续。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用于奖励各级学生资助机构,主要用于奖励县级学生资助机构。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六、组织管理

(一)成立*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地加强资助机构建设、推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开展,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金融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银监局、开发银行*省分行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省教育厅为我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指导各市、县级资助中心开展工作;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市、县级资助中心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会同开发银行*省分行建立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高校、市县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动态信息等。

省财政厅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督促市级财政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监督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等。

开发银行*省分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并获得贷款等。

(三)各市、县要成立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中心建设,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市属高校的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市级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级资助中心作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机构,具体负责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市、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2.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资助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

3.组织开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

(四)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时、足额安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做好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认定以及申请贷款学生的资质审查。

各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资助中心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宣传,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等相关工作。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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