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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出口退税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指以国税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额作为还款保证,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对出口企业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专项贷款是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一种形式,企业或商业银行可按照银发[)276号文件要求,自主选择其他形式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第三条专项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财政部门协调、外经贸部门协助、国税部门配合、银行和担保公司具体操作,贷款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遵循“财政协调、银税贸配合,税款质押、中介担保、专户管理、逐笔审核、循环周转、封闭运行、安全收贷”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贷款对象为近年来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有良好信誉、且末发生过逃废银行债务、套汇骗汇、出口骗税问题的各类出口企业。
第五条各商业银行均可从事专项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从事专项贷款业务事前应当告知市财政局。
第六条出口企业办理专项贷款的程序:
(一)在同意发放专项贷款的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如专用帐户原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应当填写《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变更申请书》(式样附后),办理退税专用账户转移手续;
(二)向国税部门申请出具《应退未退税款证实书》;
(三)持贷款申请书和《应退未退税款证实书》向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口退税总体情况、申请贷款的原因及金额。
第七条专项贷款在符合《贷款通则》及银行信贷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贷款,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担保和贷款手续,并确保在办结手续的当日,贷款资金到达出口企业帐户。贷款发放原则上以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额为限,贷款期限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9个月。
第八条专项贷款办理到位后,担保公司应当将贷款协议和贷款借款凭证(复印件)送交国税部门;出口企业将该专项贷款还清后,应当将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退税帐户变更、核对、核销等事项。
国税部门应当确保《应退未退税额证实书》中注明的应退未退税额,退税时退入该专用帐户。
第九条专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同级财政对所形成的贷款利息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年按30%补给,以后逐步增加到60%。担保公司在为出口企业办理专项贷款担保时,免收风险保证金。
第十条出口退税专户实行封闭管理,退税款划入专用帐户后,只允许用于归还专项贷款本息,在专项贷款和其他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本息末还清前,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国税部门不予办理出:退税专用帐户转移手续(国家有关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因出口退税指标限制,造成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企业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向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办理展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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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贫困贷款申请书范文一工行**支行:
我是**科技师范学院中文系级的贫困学生,来自九江市的一个偏僻农村。现家有6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妹妹和我。爷爷、奶奶年老在家,妹妹在县城读高中,爸爸妈妈在家务农,且妈妈体弱多病,全家的开支主要靠农作物。由于家乡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400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所欠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贵社提出助学贷款。我借款的额度是6000元,计划毕业后4年内还清本息。我父母也同意我贷款,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后,我保证履行还贷义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同时,继续努力学习,争取以优良的成绩来回报省农村信用社对我的关心和扶持。望省农村信用社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5月10日
大学生贫困贷款申请书范文二九江市农村信用社:
我是东华理工学院文法艺术学院05级的贫困学生,来自上饶市农村贫困家庭。现家庭有人口5人,爷爷年老多病,爸爸妈妈在家务农,哥哥在上饶师范学院就读。家庭收入主要靠农作物的收成。加上今年遭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年收入不足300元,难以支付哥哥和我上大学的学杂费。为完成学业,我向贵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费,住宿费5600元,申请总金额为22400元(四年的费用)计划毕业后6年内还清。我父母也同意并承担保证责任。我保证诚实守信,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感谢贵社的支持,望批准为盼。
大学生贫困贷款申请书范文三尊敬的院领导和各位老师:
我是我是安全工程0301班的黄万飞,我的家在内蒙古,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又地出草原边界丘陵地区,耕地较少畜牧业也不发达,加之自从上大学以来来华北地区连年干旱少雨农牧业都受到了致命的打击,家庭生活已经十分贫困,本来我们这个部级贫困县的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2019年开学时候攥着众多亲友帮忙凑齐的学费,才有机会来这里上学,接下来的两年为了我的学费父母含辛茹苦拼命劳作可是仍然杯水车薪,只好再次四处求借,如今不富裕的亲朋好友都已经竭尽全力了.每当开学之初看见父母为我的学费发愁而唉声叹气,偷偷落泪时候,每当看见父亲越来越佝偻的背影的时候我多想能够自食其力,能够让父母再为我的学费担心,减轻他们的负担.我不知道我欠他们多少,我只知道用我的努力来打造他们后半生的幸福安乐是最好的回报.大学的最后一年中我不想失去学习的机会,更不想因为学费无法交齐而半途而废,所以在此申请助学贷款.
本人在校期间品行良好,成绩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做事遵守承诺,已经通过英语国家四级.在工作方面担任班干部一直是尽职尽责,参加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是接受过深刻的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的熏陶.能够获得贷款缴上学费落下我心口的大石我讲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投入更多精力,来努力完成学业,争取优秀毕业.为班级为学院争光.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和不断汲取知识的方法来为将来打好坚实基础,为今后的工作作好储备.
在离校后我一定按协议规定按时归还贷款,决不会发生拖欠现象,以为我知道还有很多很多向我现在一样的大学生等着这笔钱去交学费,也有更多的父母为儿女的学费而辛苦工作着,甚至有的以卖 血来凑够这笔钱.想一想手中浸着鲜血的贷款,想想一个人承诺和信用的价值,任何人没有理由不把这比贷款的归还作为重中之重看待,请领导和银行相信我的人格,相信我的还款能力和信心.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5月10日
大学生贫困贷款申请书范文四尊敬的中国银行沈阳分行领导:
您好,我是沈阳xxx学院,xxx班的一名学生,汉(民族)、共青团员 (政治面貌)、河北xxx(籍贯)。
我家有五口人,具体情况如下:父母农民,在外务工;弟弟上高中;家中还有一位83岁的祖母,患有骨质增生症,生活勉强能够自理。父母两人的月均九百元的收入是我们家的唯一经济来源,维持我们兄弟的读书费用,且他们也都渐渐衰老,各种病症接踵而至。我本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实在难以支付高额学费,维持正常学业,只好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对国家助学贷款的了解: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助学到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则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一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利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在校期间一定刻苦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时刻想到助学贷款的鞭策,争取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取得一份满意的工作,并保证一定按时偿还助学贷款的本息。不延迟还款时间,不违约。如若不按还款自愿承担相关责任!保证不逃脱贷款。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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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三化同步”、城乡统筹的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核心,以农村妇女创业致富为目标,以小额担保贷款为载体,着力破解农村妇女创业的资金瓶颈,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妇女推动产业化发展和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农村妇女经济和社会地位,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目标原则
(一)工作目标
帮助有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解决妇女创业发展的资金困难。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余额逐年稳步增长,2011年担保贷款余额达到5亿元,2012—2015年,年担保贷款余额达到10亿元以上,帮助10万名农村妇女创业致富。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统筹协调。自治区妇联牵头,与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金融办、经办金融机构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贷款各环节的工作衔接,确保机制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
3.产业优先。尊重妇女意愿,重点扶持从事设施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民族特需用品加工业以及商贸服务业项目的妇女。
4.资产安全。建立健全贷前规范评估、贷后跟踪服务、项目风险预警和贷款回收奖励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加强监测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崔波任组长,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姚爱兴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党委政研室、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人口计生委、扶贫办、金融办、妇联、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农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等部门(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妇联。由自治区金融办遴选合适的担保公司,承担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推动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市、县(区)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严格检查、监督、考核。
四、设立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专项基金
(一)自治区设立“宁夏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专项基金”,2011至2013年,自治区财政每年注入资金3000万元,三年后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和需求量逐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和银行贷款规模。各县(市、区)财政按照自治区拨付的担保基金额按1:1配套。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作为基金收入滚存使用。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存入本行的担保基金总额以1:10的比例向农村妇女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二)各市、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整合各类产业项目资金、少生快富工程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募集的社会资金作为担保基金并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纳入财政贴息范围。
五、担保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一)贷款范围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事自治区、市、县(区)确定的特色优势产业、设施农业、商贸服务业的农村妇女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贷款条件
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当地户口和固定住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2.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贷款用途明确、合法,经营项目在担保贷款范围以内;
4.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能力,并以个人财产、若干户联保等方式提供保证。
(三)贷款流程
1.个人申请。担保贷款申请人向村(居)妇代会提出书面申请,妇代会提交村(居)委会按照担保贷款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分批集中向乡(镇)妇联申报。乡(镇)妇联实地调查项目情况,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中填写推荐意见,与项目材料一同报送县(市、区)妇联。
2.贷前调查。县(市、区)妇联受理乡(镇)妇联报送的贷款申请并实地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向担保机构出具贷款推荐意见。
3.项目评估。项目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提供担保。担保机构对妇联推荐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承诺担保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金融机构。担保程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发放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发放担保贷款等工作。
县(市、区)妇联按月上报《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和《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一式两份,于次月10日前报自治区妇联。
担保机构每季度统计汇总一次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由经办金融机构会签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妇联备案,作为申报、核发贴息资金、奖励及安排工作经费的基础依据。
6.贷款回收。担保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县(市、区)妇联启动催收程序。如出现贷款逾期,按照担保协议执行。
六、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一)贷款额度
担保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创业项目的实际需求、生产周期等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男方已经在金融机构贷款且尚未到期的,根据经营项目需要妇女仍可申请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合伙人数确定贷款额度,人均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担保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
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2年。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执行,经办金融机构不得提高担保贷款利率标准。担保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借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贴息
符合担保贷款范围的享受财政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时应向贷款人免息两年,不得收取利息。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自治区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调查研究,对各地开展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制定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划,采取措施推动落实。协调解决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宣传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树立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妇联组织:认真履行牵头责任,主动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扎实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服务工作,准确汇总上报贷款数据信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教育引导农村妇女自立、自强,守法诚信,创业致富。
财政部门:制定并实施贴息政策,做好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核拨工作,保证担保基金、贴息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完善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农村妇女创业纳入全民创业工作体系,完善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机制,做好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上报、分类统计工作。协同各级妇联做好农村创业妇女的创业技能培训。对创业已有一定基础,提升为企业法人形式创业的,及时纳入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体系支持发展。
金融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农牧、人口计生、科技、扶贫部门:整合各类农业项目、少生快富工程等资金,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广泛开展农业技术、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搞好项目推介指导,积极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理念,加强区内外农业技术和信息交流。
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贷后跟踪管理和贷款回收工作,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提高效率。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贷款利率。
(二)加大政策宣传。认真做好贷款政策宣传、程序辅导和信用教育,让广大农村妇女慎重选择创业项目,按程序申请贷款、尽早受益发展。
(三)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社区)作用,将项目调查评估关口前移,优化贷款办理程序,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公开、透明、高效运转。
(四)搞好跟踪服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妇联、农牧、经办金融机构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搞好跟踪服务,对农村妇女创业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五)完善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各级财政要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额度增长和担保贷款回收情况给予妇联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
对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依照自治区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奖励资金按照自治区妇联30%、县(市、区)妇联40%、乡(镇)妇联30%的比例分配,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工作经费。
对经办金融机构的奖励依照自治区全民创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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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9〕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9〕47号)精神,逐步建立完善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进一步推动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我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构建和谐云南建设的要求,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健康发展,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区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简称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通过创建信用社区,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规范和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效应。二、信用社区的标准(一)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5人以上(含5人);(二)社区推荐小额担保贷款获贷率达到70%以上;(三)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四)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五)社区内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知晓率达100%。三、信用社区的工作任务(一)做好创业培训与服务工作积极向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候选人,协助失业人员寻找合适的创业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计划书通过专家认证的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给予重点推荐。(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信用档案建立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包括贷款申请表、参加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创业培训记录、贷前调查(家庭现状和借款人品行情况)记录、贷后回访记录、到期还款记录、就业再就业情况等。组织贷款申请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见附件1)(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创业过程的跟踪调查、指导服务,每半年至少对借款人回访一次,督促按时还款,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创业成功,降低贷款风险。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承贷金融机构通报。(四)
大力开展个人信用知识宣传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在社区内开展信用知识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对借款人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树立诚实守信、自主创业和按期还款的典型。四、信用社区的评定程序和优惠奖励政策(一)信用社区的评定1、评定。信用社区实行一年一审的原则,每年年初由社区向街道(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包括社区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街道(镇)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核查后,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联合会审,对达到信用社区标准的予以确认,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2、撤消。一年一审时,对评定的信用社区因情况变化为不再具备信用社区条件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后,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被撤消的信用社区两年后又达到信用社区条件的,可重新参加评定。(二)优惠政策1、提高贷款额度。经过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3万元。2、取消反担保。承贷银行和信用社区共同对辖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款审查后,承贷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信用社区贷款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消反担保。(三)奖励政策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奖励标准按云财社[2009]7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回收比例对应奖励标准执行,即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不超过回收贷款金额1%的比例奖励。五、工作要求(一)建立创建信用社区协调机制。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组成的共建信用社区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二)承贷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和监督工作。同时,主动在社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对信用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三)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安排创建信用社区的工作意见和收集的经验情况,及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略)2、创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表(略)3、贷后回访记录
表(略)《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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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民工;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
问: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农民工,是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农民,是指经 “第一书记”推荐,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
问: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最高是多少?
答:广西农民工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问: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是多久?
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
问: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答: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问: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1)自愿申请;(2)组织推荐;(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4)担保机构担保;(5)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问:申请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贷款项目用途说明、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2)劳动合同或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经“第一书记”推荐的农民不需要提供);(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5)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 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人范围有哪类人员?
答:具有所在地户籍或在所在地工作的下列人员:(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2)垂直机关工作人员;(3)在规模以上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4)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村“两委”干部和公职人员。
问: 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哪种情况可以免除担保?
答: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贷款人,以及妇联组织推荐的创业妇女,凭其与信用社区或妇联组织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原则上可免除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评审通过的,也可免除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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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是为本县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获得人民币小额担保贷款而提供的信用保证资金。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以担保贷款为手段,以实现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以按时还款为保障。
第四条机构设置。成立*县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和*县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担保中心”设在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担保与服务机构。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筹措和逐步增加基金;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运行规程、管理办法和发展计划;
(三)聘任“担保中心”主任;
(四)听取和审议“担保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对“担保中心”的呆坏帐核销和增减资金规模做出决议;
(六)对“担保中心”的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七)审议和决定“担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自治区财政对县财政担保基金的补助;
(三)贷款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捐助。
第六条担保基金存放于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担保,不得挪作他用。小额贷款总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的5倍。“担保中心”业务经办费用由县财政拨付。
第七条贷款的对象。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被征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从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有效证件的应届毕业生。
(四)其他各类失业人员(持有《失业证》)。
(五)经县有关部门认定的回乡创业人员。
第八条贷款的条件。具有本县户口,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年龄在男60岁、女50岁以内,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属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其自筹资金不足,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在“担保中心”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合法有效的证件。
(二)所借资金的使用方向与经营范围相一致。
(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50%。
(四)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六)愿意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贷款额度与期限。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单笔不超过2万元,对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当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贷款人申请展期的,经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同意,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贷款用途。贷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个人的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二条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或部分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予贴息。
(一)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由中央(自治区)财政据实全额补贴,展期不帖息。
(二)提倡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办创办项目,自有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予以50%的贷款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其他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不予贴息。
(四)微利项目是指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种养殖业、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贷款担保程序。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乡镇街道(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自收到担保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贷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需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贷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反担保及联保人资料;
(6)“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由于贷款人身份不同,需提供《复员证》或《毕业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对小额担保贷款建立联合审核制度,“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应联合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十五条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及时向贷款人说明理由。贷款期间,经办银行要定期与贷款人联系,了解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发现信贷风险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第十六条担保赔付与责任。当小额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经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研究不同意展期的,首先由经办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担保中心”予以协助。三个月后,对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处理抵押物、质押物,以清偿贷款,不足部分银行提出代偿通知书,经“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其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七条“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具有依法追偿权,追回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全部进入担保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存在下列情况时,“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经办银行与贷款人变更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经办银行允许贷款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经办银行允许贷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第十九条贷款和担保的风险控制。“担保中心”业务风险控制基本目标是:控制风险,减少损失;担保基金适当分担贷款损失。当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基金总额的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在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后,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再恢复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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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索云南省创建信用社区的运作机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云南省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一、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方法
创建信用社区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依托,引入社区保障平台的服务机制,由承办小额贷款的银行与社区合作,借鉴创建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经验,通过建立社区个人经济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建立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方便的社区信用担保机制。
云南省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地区为昆明市东川区铜城镇白云社区和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办事处临江社区。
二、创建信用社区相关机构的职责
(一)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职责
1.受理小额贷款申请,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核实其家庭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诚信情况,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
2.对已通过真实性审查的贷款申请人进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选定创业项目的,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初步审核后,推荐给担保机构。
3.在申请人小额贷款申请获得银行批准后,指导借款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参加创建信用社区活动。
4.建立借款人经济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定期走访借款人,了解其经营状况。
(二)担保机构职责
1.核定信用社区提供的小额贷款申请人资格及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向承办银行推荐贷款和承诺担保。
2.会同承办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和贷款扶持项目运作情况的跟踪调查,密切了解掌握动态变化。经营项目出现风险的,及时会同承办银行采取措施,确保贷款按期归还。
3.负责为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4.及时与财政、承办银行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呆坏账损失进行核定。
(三)承办银行职责
1.按照小额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审查小额贷款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2.会同担保机构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贷后调查,建立小额贷款借款人资信档案,定期进行资信调查。
3.对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其提高政策水平、贷款调查和审查能力。
4.按照规定提出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
5.对小额贷款呆坏账损失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参加创建信用社区的小额贷款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一)小额贷款借款人在信用社区内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提供贷款申请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实向有关机构提供与建立借款人经济档案、资信档案、信用评级有关的个人家庭经济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自愿参加创建信用社区活动。
2.配合社区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做好贷前贷后调查工作,定期向上述机构报告经营状况,在家庭住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或经营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上述机构报告。
3.切实维护社区声誉,自觉遵守创建信用社区的各项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期归还小额贷款。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同意有关部门在社区公共场所公布本人失信行为。
4.在小额贷款归还前,借款人需迁出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需提供担保机构意见,并办理反担保手续。
(二)小额贷款借款人在信用社区内享有的权利
1.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有权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贷款申请并参加创业培训。
2.在小额贷款申请得到承办银行批准后有权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
3.在创业过程中有权获得社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政策指导和服务。
4.有权享受其他方面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贷款程序
(一)申请小额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试点社区内常住人口,在试点社区内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2.申请人在试点社区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已在管辖该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在税务所办理了税务登记,或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手续。
3.申请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和各项税费等不良记录。
4.申请人在申请日前无其他债务。
(二)办理小额贷款的程序
1.贷款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申请人向试点社区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
2.贷款申请的初步审查和贷款担保,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同意后推荐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向承办银行推荐贷款并承诺担保;审核不同意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贷款的审查和发放。对担保机构推荐并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承办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申请人与承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承办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同时申请人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承诺按期归还贷款。
五、小额贷款风险防范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要建立小额贷款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逾期小额贷款,上述机构要共同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对于恶意不归还贷款、影响创建信用社区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如在限定的时间内仍不归还贷款的,除对其依法提讼外,同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借款人不归还小额贷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借款人不得再享受其他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对小额贷款借款人的失信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社区公共场所如实公布。
(三)对小额贷款逾期借款人,承办银行要及时记录其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地区应将信用社区小额贷款发放情况和还款率纳入再就业工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信用社区工作的重要指标,社区负责人要提高对信用社区小额贷款工作的认识,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试点地区每年要对信用社区的信用情况进行核实评估,社区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应暂停该社区信用担保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试点信用社区要加强对借款人创业过程的跟踪调查、指导和服务,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人资金使用及经营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其经营业务的发展,降低贷款风险。同时要做好相关记录,定期以报表形式据实向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报送借款人情况和借款使用情况。
(四)试点信用社区要协助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做好小额贷欺的跟踪调查、贷后管理和贷款催收工作。
(五)提高小额贷款透明度,在提供担保前,对通过核实评估的项目要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及时掌握社区居民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材料和不实情况的申请人,不予提供担保并要将其欺诈行为予以公示。
(六)信用社区要充分利用社区工作人员对本社区情况熟悉的特点,对信用度高、有技术专长的下岗失业人员,主动上门宣传讲解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小额贷款实现再就业。
(七)坚持创业培训与小额信贷相结合。信用社区要积极配合推动创业培训,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寻找合适的创业项目,协助做好创业选项和小额贷款的服务工作。
(八)试点地区要探索建立社区内部的信用促进、信用自律机制和贷款人联户担保方式,积极推行“团体失信惩戒”和“团体信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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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贷款条件
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也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参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143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个人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银行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四条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五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具体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六条贷款办理机构。*县宏马中信担保有限公司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县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定担保机构和贷款经办银行。
第二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自愿申请。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直接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推荐受理。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推荐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复审。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复审,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担保机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其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比例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审查,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送经办银行。
第十条贷款审核。担保机构收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承诺担保的,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通知书》,经办银行自收到《担保通知书》及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贷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贷款贴息、拨付与补助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期间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由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
第十二条贴息资金拨付。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持完息凭证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申请贴息,具体办法按照《*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补助。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向其发放贷款而发生的呆账损失,由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由财政部门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对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县财政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
第四章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四条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筹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十五条贷款担保规定。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最高限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担保基金风险管理。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财政、劳动等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代偿责任。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贷款管理与考核。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该项贷款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十九条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劳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再就业优惠证》和下岗失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实际探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人进行乡镇(街道)公告等形式,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六章各方职责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担保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指导培训工作。严格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等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贷款;配合担保公司、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担保公司、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小企业正确理解政策;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担保公司及银行沟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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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范围
1.个人借款人范围:
(1)本市城登记失业人员;
(2)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职(技)校毕业生;
(3)创业的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城低保人员、城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特困职工、双失双下家庭、单亲家庭、残疾人员、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困难人员等)。
2.企业借款人范围: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1.个人贷款申请人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创业,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注册地在本市;
2.申请人自谋职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3.申请人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经济违法行为;
4.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无违法乱纪记录的有效证明;
5.居住地社区、街道在《信用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贷款意见;
6.在经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程序
(一)贷款额度
1.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5—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2.对当年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
(二)贷款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申请人在按时足额还贷后,经批准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贷款申办程序
1.贷款申请。申请人在先取得户口所辖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乱纪记录的有效证明后,向所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困难群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③《营业执照》;④《税务登记证》;⑤经营场所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等资料;⑥《创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⑦《互保协议书》和担保人单位工资收入证明或《联保协议书》和担保人身份证或借款还款信用证明。
2.贷款担保。对申请贷款额度低于1万元(含1万元)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免除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的办法,直接办理创业贷款手续;对申请贷款额度高于1万元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在经办银行办理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手续后,可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手续。第三方担保(抵押)的对象主要有:(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2)经济效益较好的内资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二权一证”抵押担保,即:集体经济合作社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产证。
3.申报及调查核实。、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核实程序:以社区为单位逐级申报、调查核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户口所辖派出所、家庭、互保人工作单位、联保人家庭调查了解情况、审核有关证件资料,并深入经营地点调查。调查结果在所辖社区公示无意见后,签署《信用担保贷款申请表》,报所在街道办或劳动保障服务所审核,向市创业担保评估小组办公室推荐申请贷款。其他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核实程序:以为单位,由各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按上属要求申报、调查审核,并向市创业担保评估小组办公室推荐。
4.评估发放。市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收到各(区)劳动保障服务所、街道办推荐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定期对材料进行复核和会审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向经办银行推荐。经办银行应对申请贷款人所提供证件、资料再次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账户。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政策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由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认定),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二)对符合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享受财政贴息。
(三)经办银行按季定期与市财政部门结息,经办银行应在每季末前10个工作日计算出本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额,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贴息审核材料;市财政部门在接到经办银行的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确认的贴息资金划转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及时将贴息资金兑现给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
四、创业担保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社区、街道办和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必须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并建立逾期贷款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二)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尚未归还贷款的,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限为贷款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止。对于恶意不归还贷款,在追索期满后仍不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对借款人提出诉讼申请。
(三)对贷款不良率在20%以内的社区、街道办和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经法律程序催收仍无法回收的呆、坏帐损失,由市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分担,其中:市财政部门分担90%,经办银行分担10%。对贷款不良率达到20%的,将暂停其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待不良贷款处置结束后,酌情恢复其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
(四)建立贷款逾期罚则:①对贷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每月通过邮局寄送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在借款人所在社区公示栏等地通报逾期不还贷款情况。②建立创业贷款逾期公示制度。对贷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的借款人,在市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向全市金融机构公示,借款人将不再享有住房贷款、创业贷款、消费贷款等一切信贷服务。③建立停止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通报制度。对贷款逾期的人员,通报相关部门,停止其享受包括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贷款等在内的一切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制
(一)完善创业担保贷款评估会审机制。成立由市人民银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经办银行分管领导组成的评估会审领导小组,下设由以上四家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班子。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运作情况,对各(区)申报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评估会审,分析存在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市劳动保障局为创业担保贷款运作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定期召集领导小组例会和评估会审会议,并实施考核奖励办法;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审核、强化风险防范,严格管理担保基金,及时做好经办银行申报的贴息资金的审核、划拨等;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经办银行与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解决创业担保贷款运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顺利落实。
(二)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设立3000万元信贷还款应急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以解决应急问题。建立起“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创业担保贷款风险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市财政确保本市的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在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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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上成立以州政府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监管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有发改委、财政局、银监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县市担保机构的组建及贷款发放的运行工作。
二、成立担保机构
根据《省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县市在接到文件后的10日内,组建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机构,具体负责担保基金的运作。
1、担保机构名称:“县市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工作办公室”。
2、担保机构的组成:以各县市分管县长为主要负责人,财政局、发改委(或重建办)、县市有关商业银行、有关乡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组建“县市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财政局。
3、担保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
县市政府的职责:根据县市农牧户住房重建计划,指导乡政府、财政局、发改委、有关银行等部门及时为农牧户办理贷款手续。
乡政府的职责:根据贷款农牧户的申请,核实农牧户修建房屋的实际情况,出具证明。
发改委(或重建办)的职责:依据贷款农牧户的申请和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核查贷款农牧户重建房屋的情况,签署贷款额度的意见书。
财政局的职责:依据贷款农牧户的贷款申请、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和重建办的核查意见,向有关银行出具担保承诺书。
有关商业银行职责:依据贷款农牧户的申请、乡政府的证明、发改委的意见书和财政局的承诺函,简便快捷的向农牧户提供贷款。
三、设立地震灾区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
1、担保基金资金来源及存储方式
各县市政府以省财政厅下拨的重建住房农牧户每户2000元标准的担保基金为本金,建立地震灾区农牧户重建住房贷款专项担保基金,并要求对该基金确定银行设立专户储存。
2、担保和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贷款户第一担保人为所在乡政府干部或州县确定的帮乡扶贫单位的公职人员,各县市在财政局组建的担保机构为主要担保主体,主要承担为贷款户出具担保承诺函,进行全额或部分担保的责任。担保风险由县财政担保机构及第一担保人按照贷款额度7:3的比例分别承担。对于到期不能还款的农牧户,第一担保人按照承担的风险比例负责追缴贷款本金,追缴不上的从第一担保人的工资中逐月扣除。
担保基金按照“上级下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加强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担保基金充分有效地运用到受灾农牧户住房重建上,不得挪作它用。
3、贷款担保的代偿办法
受灾农牧民住房贷款以三年为限,到期不能足额偿还的,县财政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之内履行清偿责任,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为3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资金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四、确定贷款担保对象
地震灾区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对象为省、州、县核定的县市的户住房倒塌和严重受损需重建的农牧户。
五、贷款担保的申请程序流程
1、贷款户提出申请
2、乡政府核查修建情况并出具证明
3、发改委(重建办)审核贷款额度并签署贷款额度意见书
4、财政局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承诺书
5、到各县市确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