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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借款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28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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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契约书债权人________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________(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_________与甲方间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_____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担保函_________(供货商):鉴于贵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就_________项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

保险保证合同债权人(甲方):_________保证人(乙方):_________乙方详知甲方与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合同》提供担保。

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_________银行:根据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_________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的外汇额度担保。

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书编号: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根据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的申请,我单位同意作为被担保人的保证人承担按期偿还你公司与被担保人签订的_________号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手续费以及履行有关义务的保证责任,特此开立本保证书,

不可撤销担保书_________行:根据_________(借款人)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_________美元(或其它外币),配套人民币贷款(大写)_________。本保证人同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

工程保证契约立保证书人_________今因_________新建工程,水电工程承包人_________工程行与业主_________订立合约承包,工程费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借款保函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该单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你方签订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

履约类保函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该单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你方签订_________(合同或向_________工程投标)编号_________。

承包商履约保函_________(业主):鉴于贵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商)就_________项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

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委托保证人(承包商,以下称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鉴于甲方与____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银行保证书致_________:根据_________合同中合同条件第60.6款的规定,_________(以下称“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一笔金额为_________大写为_________的银行保证金作为其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担保。

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保函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该单位已同_________(外商)签订引进_________(设备)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外汇),并已向贵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我行已接受

不可撤销保证书编号: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根据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的申请,我单位同意作为被担保人的保证人承担按期偿还你公司与被担保人签订的_________号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手续费以及履行有关义务的保证责任,特此开立本保证书,

信用担保书致_________分行:根据你行与_________(下称借款人)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的贷款。

外汇担保合同申请人:_________受托银行:_________申请人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向受托银行申请开具外汇保函,其受益人为_________。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借款人名称: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传真:_________贷款人名称:_________(以下称乙方)住所:__

担保合同(供借款保证用)合同编号:_________保证人(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签订的_____

公司债券担保合同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为筹集_________工程建设资金,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决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

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经 (以下简称贷款方)与(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 │ │本合同,共同遵守。

引进设备结算信用证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受托银行: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为引进_________(设备名称)_________(数量),总价格_________,已向_________(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履约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受托银行: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受托银行_________申请出具人民币保函,受托银行同意出具此项保函。

预收款退款担保协议书委托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受托银行: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与_________(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承包_________工程。

履约担保书根据本担保书,_________(承包人名称)做为委托人(以下称承包人,)和_________(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名称)做为担保人共同向债权人_________(雇主名称)(以下称雇主)承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责任,承包人和担保人均受

分期付款租赁保函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该单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你方签订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

分期付款(租赁)担保协议书编号: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受托银行: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拟向_________(供货人或出租人)购入(或租赁)_________,同时按照《_________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出具

保证合同书编号:_________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账号:_________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

贷款担保意向书编号:_________──────────────────────────────────│中国工商银行分行县支行││办事处││厂向贵行贷款元,我厂愿为其担保元,如││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由我厂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国际工程履约保函格式_________号合同履约保函题目:_________致_________:鉴于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就油田地面设施施工、试运和移交与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贷记卡保证合约编号:_________甲方:_________(保证人)乙方:_________(发卡机构)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向乙方领用贷记卡提供保证担保。

信用卡担保合约(单位卡)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_________为_________信用卡申领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一、保证人(单位卡保证人必须为

信用卡担保合约(个人卡)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_________为_________信用卡申领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一、保证人承认《_________人民

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承租人(乙方):_________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

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鉴于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分包商)就___

网上政府采购预交保证金协议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如下协议:一、乙方自愿按规定数额预交保证金(含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作为参加甲方组织的网上投标的信誉保证,无特殊原因有效期内不予退还。

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_________(分包商):鉴于贵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就_________项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

业主支付保函(试行)_________(承包商):鉴于贵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就_________项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业主的申请,我方愿就业主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

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担保人):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被担保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本建筑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_________年_

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鉴于甲方与_________(以

投标委托保证合同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鉴于甲方参加_________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保证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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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二条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上。

第三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第四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第六条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第七条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____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第八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供给乙方_________ 型主机零配件的成品,由乙方包装并标贴与原样相同的商标和标签。

3.乙方每月销售不少于_________ 套/ 箱。

4.若乙方6 个月不能销售双方同意的数量,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可予以作废。

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厂在_________ 地区销售_________ 型主机零配件。

6.若乙方每月销售量达到规定的数量,乙方有权永久担任。

7.广告费由乙方负担。

8.经双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文本与英文本发生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凭。

10. 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

甲方(盖章):_________ 公司 乙方(盖章):_________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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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的,保险金申请给付手续同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交保险费的申请人,填写免交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可以免交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或以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转换之日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 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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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政策

申请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条件:

1.到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信用社所在的社区的农户或者个体经营户,而且申请人必须不能够有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好的资信基础;

2.如果申请人是个体经营者,经营活动必须是合法的,不能够对资源或者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能够拥有稳定的收入来还款;

3.另外一个重要的条件是,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力;

4.农村信用社贷款除了这些条件之外,还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些申请材料,主要有:个人身份证、结婚证、工作收入证明、户口本、个体户经营许可证等。

农户申请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方式:

1.如果农户要申请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首先要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

2.信用社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然后根据评定的等级确定贷款额度,并给申请人颁发贷款证;

3.申请人拿到贷款证后,携带贷款证和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

农村小额信贷的贷款模式

农户小额贷款最头疼的还是担保问题。目前,农行富阳支行提供了4种可操作模式。

第一种是“公司+农户”。由公司法人为紧密合作的农户贷款提供保证,如公司定向收购农户农产品、农户向公司购货并销售的情况。昨天上午,与杭州华辰超市有限公司、百合医药等有紧密合作关系的80多家直营店、加盟店,就由两家企业担保贷到了款。

“担保公司+农户”是第二种模式。由担保公司为农户提供保证担保,主要适用于农业龙头公司、经济合作社等,在他们推荐或承诺基础上,经担保公司认可,为此类农户群体提供担保。

第三种是农户之间互相担保、责任连带。一般3人及以上农户组成一个小组,一户借款,其它成员联合保证,在贷款违约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华江说,这种方式适用于经该行认定的专业合作社,及今年该行确定的信用村范围内的社员或村民。

农行富阳市支行还推出了房地产抵押、林权质押,以及自然人保证等灵活方式来解决担保问题。所谓自然人保证,即保证人要求是政府公务员、金融保险、教师、律师、电力、烟草等具有稳定收入的正式在职人员或个私企业主。

农村小额信贷的货款发放

(一)已被评为信用户的农户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户贷款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填写《农户借款申请书》。

(二) 信贷内勤人员认真审核《农户借款申请书》、《农户贷款证》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与《农户经济档案》进行核实。

(三)信贷内勤人员核实无误后,办理借款手续,与借款人签订《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借款合同》,交给信用社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

(四)信贷内勤人员同时登记《农户贷款证》和《农户经济档案》。

(五)借款人必须在《农户借款申请书》、《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签字并加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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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借款申请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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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巧清,女,23岁,个体工商户,现在深圳市南油东滨小商品市场87号铺位经营服装,住该处。

被告:田友平,男,26岁,深圳南联食品有限公司合同工,住深圳市南油a区9栋105室。

1991年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行政监察局联合了“关于申请认购深圳市1991年上市公司新股的公告”。该公告中认购办法载明:本次11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预先统一发放新股认购申请表,集中抽签,待上市公司正式获准发行新股后,中签者再办理交款认购手续;领表时须携带正式居民身份证,每一身份证限领一张新股认购表;为减少排队人数,每一排队领表人最多可以持有5个身份证,邻取5张申请表;领表人领到表以后要尽快填写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栏目,填好后将申请表交回原发表处,发表处查验身份证并加盖印章,把下联退给申请人,作为中签对号和中签后交款人认购新股的凭据。

为购买股票,田友平借苏巧清的居民身份证,用其购买和填写了一份《深圳市1991年11家上市公司新股认购申请表》。经抽签,该申请表中签,获得两千股中厨(公告中所指11家上市公司之一的中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权。1992年1月4日,田友平再次借苏巧清的居民身份证,并借苏巧清有50元存款的银行存折一本,到银行缴款认购了两千股中厨股票。事后,田友平未将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存折还给苏巧清。苏巧清催要时,田友平谎称已丢失。苏巧清因无居民身份证,耽误了办理营业执照、提货,并因回原籍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苏巧清于1992年1月13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友平返还身份证和赔偿损失;并要求购买其中1千股中厨股票。田友平答辩表示,可以让苏巧清购买500股的中厨股票,并返还苏巧清的居民身份证。

「审判

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据向有关部门了解,在该11家新上市股票认购中,中签获得认购权的有10万多人,其中持非本人居民身份证认购的达90%。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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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卡委托书

我系 (这里填写委托机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将授权委托 (这里为被委托机构)公司的 (这里为被委托人)为我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 支行办理代办贷款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 理 人: (签字) (如有必要还可添加贷款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委 托 人:(委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需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xx年xx月xx日

平安保险授权委托书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的开展本人的保险业务,促进营销团队的经营管理,在公司不能直接与我本人联系的情况下,本人授权公司可直接与我的助理(或秘书)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授权有效期和 与本人签订的合同书期限一致。

授权人签名:

业务代码:

联系电话: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

贷款卡申请书的填写

1、报告书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待签名须由其本人签署;单位盖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等内设部门印章替代;

2、借款人性质:分为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其他;

3、企业名称、注册号、营业执照到期日、登记注册类型按企业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4、借款人特征: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其他;

5、行业分类:请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xx)中类填写;

6、经营场地所有权:分为自有、租赁、其他;

7、身份证件类型:分为身份证、户口薄、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其他证件;

8、若出资方为企业,填写出资单位贷款卡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中的至少一个;若出资方自然人,应填写出资人身份证类型和身份证件号码;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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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五种。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如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四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月)的生效对应日。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知得性免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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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108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阿府发[200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经济发展现状及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气候因素影响,大量职工将在内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实际,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让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优越性,满足州内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的需要,结合我州的实际,特制定《***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直贷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切实解决广大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困难,让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优越性,实现其退休后住有所居、住所宜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愿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严格担保、即报即审、按期归还”,依规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便民原则。充分考虑缴存职工异地购房的实际情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开贷款程序,确保贷款办理快捷高效,为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坚持严把担保公司准入关原则。严格参照委托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准入条件进行依法审核,确保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后阶段性担保落到实处。

(四)坚持资金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操作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流动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三、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职工个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备案合同,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二)贷款购房范围。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能够在成都市市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销售备案、分户产权办理及抵押的房屋且与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的项目楼盘。

(三)贷款担保方式。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为:1、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所购房屋本身。2、阶段性担保。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期房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之前,由与中心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时间为自每笔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正式抵押办理完毕并由中心委托银行及中心复核止,保证期间内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权益向中心合作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可根据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收取担保服务费,收取担保服务费的执行标准为:(1)担保服务费为贷款金额的3‰;(2)担保手续费为每户100元。

(四)经办金融机构。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金融机构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委托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阿坝直属支行。

(五)贷款额度、期限。对符合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能超过借款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 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

可贷额度和期限的确定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8成。

3、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

4、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能超过借款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

(六)贷款利率。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现行利率为1---5(含5年)年4.0%,5年以上4.50%。还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四、贷款流程

(一)咨询

对于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意向贷款的借款人,咨询人员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向借款申请人告知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范围和所需材料,发放《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2、咨询人员通过系统调取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信息,审核其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及审核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根据贷款需要到委托银行查询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情况,申请人(配偶)累计逾期次数不能超过6次,最高连续逾期次数不能超过3次。

4、咨询人员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及个人信用情况测算借款申请人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最长贷款年限,并出具《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证明》。

5、告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项目楼盘明细。

(二)选房

有选房意向的借款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到公积金中心认可且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的购房范围内选定所购房屋,并需完成以下事项:

1、给开发商说明将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并说明备案信息第5条的房屋按揭信息约定为:公积金贷款由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按照公积金贷款规定比例交首付款。

(1)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列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3、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备案。

4、借款人将持个人基本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购房合同、备案表原件2份到中心合作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相关手续。

(三)办理担保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借款人可提前到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及抵押相关文件。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将收取担保费,并代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向借款人收取所购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费、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相关费用。代收费用标准以办理上述登记时房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为准。

(四)中心审核

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收到由中心合作担保公司出具的加盖公司或授权分支机构盖有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担保承诺书》及抵押相关资料后,将对借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合法性、材料填写的完整性,以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是否满足中心的有关要求。

1、申请人再次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审核人员按照中心规定复核有关材料。

2、审核人员审查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贷款材料是否齐备、完整,材料规格、份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审核人员印章。

3、审核人员对借款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复核:

(1)对借款人提供的原件进行审核并核对各个原件上所载有关信息是否一致,借款申请人的所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核对借款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与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一致。

(3)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及缴存状态,审核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4)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审核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审核借款人申请人个人信用调查报告。

4、审核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进行审核:

(1)审核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是否在中心规定的异地购房范围内。

(2)审核购房合同原件,是否已正式备案并对购房合同原件上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确认借款申请人为贷款所购房屋的买受人之一。

(3)审核合同原件上的主要标的是否有涂改,如有涂改,须买卖双方在涂改处签字、盖章。

(4)购房合同原件及相关补充文件上不得有所购住房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原抵押权人拒绝解除抵押等内容的条款。

(5)审核购房首付款收据(发票)与购房合同原件中的售房人名称及签章上使用的名称是否一致;首付款是否达到中心规定比例。

(6)对由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5、审核人员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6、审核人员再次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并指导借款申请人、配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相关内容上签名并加盖手印。

7、审核人员按要求整理客户资料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8、由中心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放贷;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客户。

(五)放贷

1、委托行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申请人面谈、面签《借款合同》等资料并完成复审签章工作。

2、委托行及时将借款合同及抵押相关资料返回中心,合作担保公司以便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抵押登记相关手续。

3、委托行拟定贷款发放日后,委托行向管理中心信贷科(管理部)办理贷款划拨手续,并递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明细单》,管理部通过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信贷科申请划拨资金、并附《拨款明细单》,由业务科办理拨款。

4、委托行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档案资料返回前台受理人员(管理部前台受理人员)进行归档。

(六)还款、结清

1、借款人从发放贷款的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每月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满一年以后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应提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特殊业务申请,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和委托银行同意后,可采用以下方式提前还款。

(1)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

(2)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归还额度以万元为单位、限三次)

3、在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内,如借款人发生主合同所规定违约情形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将书面通知委托银行,由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书面通知向借款人发出《 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终止合同通知书》,在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出《 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终止合同通知书》后,借款人未在通知书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的,委托银行向中心合作担保公司发出《 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由中心合作担保公司一次性代为清偿借款人所欠公积金中心全部款项。

4、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借款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七)注销抵押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原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州中心及全州各县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贷款工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有效解决我州缴存职工退休后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的坚强资金保障,充分认识用足用好用活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重要意义,来推动我州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的全面开展,实现“圆职工安居梦、住房公积金在行动”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媒体宣传、发放资料、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对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购房范围、担保方式、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操作流程等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知晓率。

(三)密切配合,规范运作。公积金中心要全面负责异地公积金贷款相关工作,主动加强各部门的协调,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贷款流程培训及审批工作;委托银行积极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及正式抵押相关资料的交接保存工作;中心合作担保公司按相关规定做好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及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正式抵押相关手续交予委托银行。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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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公证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其所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是重要的支撑部分之一,在借款合同中的应用非常突出,论文将以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为出发点,其中的公证问题研究已经成为了热门课题,相关研究值得深入,而论文将做简要的论述,其中观点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待指出。

论文关键词 借款合同 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

一、引言

强制执行力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文书时,另一方有权力向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在受到申请后应当予以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借款在私人或企业中非常常见,而借款合同的执行需要相关的法律加以保障。民诉法和公证法确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职能,不但可以敦促债务人按时、按合同完成规定的内容,而且还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当前的市场关系中存在着大量的借款协议与合同,存在着大小不同的矛盾纠纷,而要如何减少其中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研究和完善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方面的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也能确保以完善的机制来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维护市场和社会的秩序。

二、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力公证的作用

1.规范借贷行为: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合同时,公证机构将对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查,并指导当事人完善合同,使之更加合理合法,从而规范借贷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强化证据效力:由于在市场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比较复杂,在订立借条、借据或借款协议时,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这些合同文件并不规范和完整,缺乏完全明确的法律效力,造成在执行中存在纠纷,尤其是在借贷金额、利息、担保责任等方面容易造成问题。而这就需要公证力量介入,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大于一半其他书证、证言或视听资料等,有很强的证明效力,也为强制执行效力大小了良好的基础,可以极大的减少和预防借贷中的纠纷。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于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合同必须具有证据的效力,借款人到了期限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债权人就有权力向法院进行申请,法院具有强制执行的义务。

4.增强借款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主张执行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在申办公证的时候是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存在的纠纷,以免借款人赖账或延时还账,而公证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可以敦促借款人按照合同履行自身的义务,从而保证借款人的权益。

三、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条件

赋予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性具有很好的优势,可以有效的确保债权人的效益,但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条件才能赋予其强制的执行效力,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和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金、利息和还款时间等内容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偿还借款没有分歧,公证机构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等进行调节,调节不成还要经过法院来强制执行,如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部分借款,而债权人表示全部没有偿还,这些都是因为缺乏明确的债权关系导致的。

2.债权文书以货币、物品和证券等为给付形式:借款合同中偿还的形式要做出规定,如借款人主张以债权和物品等非货币的形式偿还,而债权人主张货币的形式,因而二者出现了纠纷,需要借款合同中的对给付的形式做详细的规定才能减少纠纷。

3.债权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务人需要接受当借款合同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条件,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因为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载明强制执行的条款,则法院在执行中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且容易引起纠纷。

四、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力公证问题分析

(一)关于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的问题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个人或法人的存款逐渐增加,就是形成了所谓的多余闲钱,许多中小型企业对针对个人的借款越来越常见,个人出资成为了借贷市场中的重要形式。在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研究中,借款人主要是公民个人、法人和经济组织,而贷款人主要有金融机构和自然个人,公民个人财产的积累和贷款主体形成了相互的吸引力,此时问题就随之产生了。由于企业之间是禁止拆借资金的,而需要经过委托银行来进行贷款,并且就银行收取的收益签订相关的合同,随着个人和小型的借贷业务逐渐增多,但如果不能符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件,就容易出现问题,其中办理公证时对于主体资格的审查问题随之凸显,需要得到重视。减小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便其后的操作在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内,而杜绝债权不明、款项不清等问题,维护市场的稳定健康。

(二)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问题

借款合同当涉及到较大金额,或者是双方在订立合同签需要完整的法律文件加以保证的时候,需要担保合同进行保障。借款合同本身是作为一种担保的形式,而其合同的形式比较多样,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需要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的从属合同进行确保。但是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力的效力赋予问题受到较大的争议。当担保合同中出现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人共同签名,约定担保和借款的事宜,但是担保合同就表面上理解并不包含在债权文书中因而出现了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当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借款合同中存在争议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由于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署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就可以向担保人执行借款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问题与合同的争议有很大的关系。此类情况是基于债权文书公正合法的前提下的,但当公证债权文书有争议错误时,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员和利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担保合同并不属于债权文书,而是属于担保物权,属于物权合同,不能通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而当担保人签署了借款合同,一旦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债务的承诺,而担保人就负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同时也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利,债权文书使担保人连带在债务关系中。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在确保主合同的强制执行力的同时,也要确保从合同的强制执行力,是公证智能发挥应有的要义。

(三)强制执行效力随债权转移而转让的问题

由于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债权人不能得到债务人及时的偿还款项,债权人可以将债务关系转移到某单位或组织,进而由资产公司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由于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经过了公证并赋予了强制的执行效力,因而当债权人向资产公司转移债权关系后,资产公司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成为了债转让中的一个问题。而根据司法部在关于〔2006〕13 号《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的文件规定,当债权人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关系时,受让的第三方在持有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书和债权人同意转让的文件等资料时,第三方受让资产公司或单位有权力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效力,因而新的债权人可以向元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四)执行证书问题

但是在现实债务处理的关系中,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流程比较漫长,审核和确认的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认证的问题,耗时较长,给债权人带来了较大的困扰,而要节省时间,提高处置的效率,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通过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而原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之前,需要对债务关系进行审核与核实,如果当事双方是有核实约定的,在原公证机关要按照核实的约定进行。如果当事双方是没有核实约定的,则原公证机关可以依据指导意见自行决定核实的方式和程序,而原公证机关的核实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证核实程序的说服力和合理合法性以免造成债务双方的纠纷和扯皮。但是原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日起的两年内,公证机关是有义务进行签发工作的,但超过了这个期限,原则上是不再受理的,除了法律规定和中止的情况除外。

(五)利息问题

依照规定,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对于超过这个限值的部分利息是不给予法律保护的,要注意几个问题:其一,高利贷问题,当利息超过了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的情况下,被视作高利贷问题,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其二,复利问题,复利也称为利滚利,在我国的规定中有明确的说明,出借人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来获取利益,如果发现此类情况,其复利部分不予保护,但是如果双方采取自愿原则,也不超出法定的限值,则应当加以保护;其三,预先扣除利息问题,也被称作抽头,而合同法中规定借款的利息不能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对于有此类违反国家规定的现象的合同则被视为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其四,逾期利息问题,当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还款,则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支付逾期的利息,但是逾期的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六)其他问题

其他问题还包括强制执行问题和虚假借贷等,强制执行问题的几个方面的事项,如公证机关的审查事项、出具执行证书的内容、出具执行证书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问题、执行证书是否出具的情况等。而虚假借贷中常有借款人是在多债主的情况下,而实际的个人资产被重复用来抵押,导致在偿债中资不抵债,多债权人所要补偿的情况下出现纠纷。不仅侵害了多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破坏市场秩序,应当加以严格约束。

向公司借款申请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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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是一学校食堂承包人,因资金短缺于2012年向我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张某在其所写借条中的“借款人”后面写的是张某的喊名“张老四”。因我与张某相识,大家也都叫张某为“张老四”,所以当时我也没提出异议。借款到期后,张某以“张老四”不是其本人为由,拒绝偿还借款。请问,张某能否以此作为理由不予还款?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只要借款关系存在,且借款不属于非法债务,张某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如果你能通过当地群众证明“张老四”与张某为同一身份,或通过司法文字鉴定借条确为张某所写,张某则应承担还款责任。

2、单位想要买断工龄 须依法给职工补偿

问:我工作多年的公司现快要破产,公司规定可以一次拿钱买断,合法吗?

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可以与其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金,并向劳动者出具相关证明。如果补偿标准合法,且公司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公司的做法值得肯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准,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标准以终止或者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年的劳动者平均工资计算。

3、合同约定的地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问:我是一家生产皮鞋的工厂的负责人,去年跟另一家生产皮革的工厂签订了一笔优质皮革购销合同。当初在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双方企业所在地的法院。今年,我们与对方在皮革质量问题上产生分歧,于是,我向我企业所在地的法院提讼,要求对方赔偿因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而给我方造成的损失。可没想到,法院竟说我们的约定无效,拒绝受理,还要我们向对方企业所在地的法院。请问,法院的说法合理吗?

答:《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24条即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同时选择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是无效的,如果你们只是选择其中之一则为有效。

4、同居分手后 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问:我与黄某去年冬天在家乡按风俗摆了结婚酒席,在操办酒席前,我按照风俗送了彩礼19999元到黄某家,但酒席举办后我们并没及时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约定来年春天再登记,但在随后的同居期间,我们常因琐事常发生争吵,最终因性格不合导致分手。请问我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有法律依据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们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你要求返还彩礼钱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5、停车场收费服务 贴了申明字样不能免责

问:我把车停在一个收费的停车场,缴纳15元停车费后并索要了发票,但我购物归来发现车不见了,就向停车场问询并索赔,但停车场工作人员说停车场贴有“只收占地费,不负责保管车辆”的申明字样,因此拒绝担责,请问停车场能因为贴有申明字样而免责吗?

答:《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停车场的免责申明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停车场收取了您的保管费,您与停车场的保管合同成立,停车场的免责申明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您的车因停车场的保管不善而丢失,因此,停车场不能因贴有免责字样而免责。

6、聘书也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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