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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标组织____,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____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____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a inc成立于20__年,a llc成立于20__年,20__年3月a inc被a 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 llc公司。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___)的全资子公司。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 uk limited公司。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20__年,a 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总经营额约6000万美元,其中与浙b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经营额在2500-3000万美元。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____的独创设计。“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二、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关系。
(略)
(一)关系(详见证据七)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详见证据六、证据八)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理由是:浙江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__年2月27日至20__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
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__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计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__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__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__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__年8月16日至20__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__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关系。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__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__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关系。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乙、丙是第二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三、被异议商标“words+图形”与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____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被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____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a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组织:____商标有限公司
人:___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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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组织,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组织。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第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交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商标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人委托书一份。人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
第十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着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十八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局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二十二条 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或者《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被争议注册商标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撤销。被裁定撤销的,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人以其名义将被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的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第二十七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伪造或者涂改的《商标注册证》。
第二十八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2)、(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2)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商标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第三十九条 撤销或者注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撤销或者注销公告之日起,其商标专用权丧失。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原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四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章和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以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审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条 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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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组织名称:
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组织章戳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副本 份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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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名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全称(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委托人的,写明春的名称(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标明该译名)和详细地址。
(4)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5)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6)注意事项:
a、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协议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保护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b、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所有《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c、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属《议定书》缔约方。只有该商标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后,才能指定《协定》成员国或者既属《协定》又属《议定书》的缔约方。
d、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
e、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 80mm,最小不小于20mm 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f、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g、商标或其某一部分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h、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属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7)应附有关附件
a、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申请处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b、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c、委托人的,应附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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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组织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类别:
更正事项:
申请人章戳(签字): 组织章戳:
人签字:
注:
1、未委托的,不需填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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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名称:
被异议商标:
初步审定号:
类别: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 组织章戳:人签字:
注:
1、未委托的,不需填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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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书 一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是否共同申请:是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组织名称:无 商标种类: 一般 集体 证明 立体 颜色 商标说明:中文“×××”
类别:11 商品/服务项目:1、灯;2、照明器械及装置;3、汽车照明设备; (附页:1 页) 4、水龙头;5、水暖装置;6、地漏;7、装饰喷泉; 8、沐浴用设备;9、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10、 坐便器; (有附页)
申请人章戳(签字) :
组织章戳:无 人签字:无
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核准注册的第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 有效期限将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满。现申请续展注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__
年 月 日
附送:
原注册证一份,商标图样五份,
其他______________。
续展申请费 元,
续展注册费 元,
迟 延 费 元。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注册费用收讫专用章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 (章戳)
年 月 日
说 明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就是申请商标续展注册时应填写的表格。所谓注册商标的续展, 即商标即的续展, 是指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已满时, 提出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行为。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失去商标专用权,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向商 标局申请续展商标注册,此时需填写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填写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 6 个月内申请续展,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请的, 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 10 年,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申请。
第三,每一个续展申请应当将商标图样 5 份,填好的《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 份寄 给商标局,同时还要寄交《商标注册证》,并交纳费用,经商标局核准后,再将原《商标 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第四,注册商标续展申请日期和续展申请号一栏由商标局填写。注册商标续展申请日 期以商标局收到日期为准。在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因申请手续不齐备 或填写有误退回的申请书限期补送或改正。时限为 2 个月,并保留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要另交纳续展迟延费,因申请手续不齐备或填写有误退回 的申请书限期补送或改正。时限为 2 个月,保留申请日期及申请号。超过上述 2 个月限期 的,视为新申请,原保留的申请日期、申请号取消,另外编定。超过上述 2 个月限期,且 过宽展期的,视为放弃续展,其商标予以注销。
第五,注册商标续展,其指定商品类别一律按国际商品分类的类别续展。1988 年 11 月 1 日起注册商标指定商品实行商标注册用国际 1—34 分类。
商标注册申请书 三申请人名称: 通讯地址: 商标组织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评审请求: 评审请求 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对申请人申请 注册的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给予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前以 申请注册,申请号为 类的“ 年 号 月 (以下简称申请商标), ”。 日以第 号通知书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 引证 已经注册的第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 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 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 一、 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体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给予核准注册 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
图样 图样
申请商标 第一,引证商标 。
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 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 就商标读音呼叫上, 。因为发音呼叫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 近似商标。 第三, 就含义上讲,近似商标。 所以不构成综上所述,第 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 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 二、 我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商品类型不同,不属于类似商 品,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我司申请类型 ,引证商标申请类型 在原料、销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 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关联, 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三、 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公司简介、荣誉、商标保护、商标创意等
总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 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会依法撤销部分驳回裁定,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 上给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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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组织名称: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 组织章戳:人签字:
注:
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请另附。
2、未委托的,不需填写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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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填写项目——商标名称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依照我国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将旧书式中各种不统一的商标名称明确修订为驳回复审案件中的申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的被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的争议商标,以及无效宣告复审案件和撤销复审案件中的复审商标。上述申请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和复审商标统称评审商标。
第二项填写项目——商标类别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国内注册商标评审申请,可以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由此引发商标评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对于涉及一标多类的国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当事人或机构应当提交一份复审申请。对于仅涉及相同近似理由的一标多类国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建议机构一类一申请。其他涉及一标多类问题的国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机构可以一类一申请,也可以多类一申请。第二,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商标分割的规定。依照该项规定,申请驳回复审和申请商标分割应当是两项独立的,且可以同时进行的商标活动。其中,驳回复审申请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商标分割申请则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的受理范围。第三,不论国内注册评审申请还是国际注册评审申请都应当按照提出评审请求的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即一个商标类别1500元。
第三项填写项目——商标号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将旧书式中各种关于商标号的不统一表述明确修订为申请号、注册号和国际注册号的表述,借此进一步明确申请商标和注册商标之间的区别,以及国内注册商标评审申请和国际注册商标评审申请之间的区别。
第四项填写项目——引证商标名称栏、引证商标类别栏和引证商标申请号、注册号或国际注册号栏。由于该填写项目在申请书(首页)中都被打上了星号标记,所以可以将其统称为星号栏填写项目。星号栏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与商标号栏类似,即在旧书式引证商标注册号之表述中新增了引证商标申请号和引证商标国际注册号之表述。关于星号栏填写项目,其特殊之处还在于该填写项目只出现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这一种书式当中,并且星号栏填写项目并非是必填项目,只有在申请人是仅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星号栏填写项目才是必须填写的。此外,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如果涉及引证商标是多个或是多类别的情况,应当将这多个引证商标或是引证商标的多个类别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分别列明。
第五项填写项目——商标局发文号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将旧书式中的异议裁定发文号删除,修订后的各种发文号统称为商标局发文号。此外,商标局的部分发文如《驳回通知书》和《部分驳回通知书》的编号后缀产生了一些变化,当事人或机构在填写的过程中应加以注意。
第六项填写项目——申请人名称栏。该填写项目直接关系到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由于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撤销复审这4种案件类型在商标局均有原审程序,因此上述案件类型中的申请人名义原则上应当与商标局原审程序发文中所载的当事人名义一致。即:驳回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所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效宣告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中所载的商标注册人;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中或部分核准注册决定中的被异议人;撤销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中的当事人。无效宣告案件在商标局没有原审程序,法律对这种案件的申请人范围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关于申请人名称栏,我国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变更,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上述规定,商标评审实践中会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评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如果发生变更但尚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的,评审申请须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提出,同时还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义变更证明。第二,评审商标发生转让但尚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的,商标评审申请须以转让人的名义提出。此外,在商标评审案件的申请人是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申请书(首页)的申请人名称栏应当只填写代表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也应当只送达代表人。
第七项填写项目——申请人通信地址栏。虽然该填写项目的文字表述较之旧书式未进行新的修订,但实际上新、旧书式中该填写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却有细节上的变化。我国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则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八项填写项目——商标机构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中的统一表述,将旧书式中的组织之表述明确修订为机构之表述。关于机构的填写,商标评审实践中还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只有经商标局登记备案的商标机构才能被填写在该项目中,否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种商标评审关系是不予认可的。第二,商标机构不能以自己自己的方式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否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种商标评审关系同样是不予认可的。
第九项填写项目——被申请人名称栏。该填写项目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只存在于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类型中。此外,该填写项目还有两处新的修订,第一个修订之处是在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将申请书(首页)的被申请人名称栏明确为原异议人名称栏。第二个修订之处是在撤销复审案件中,申请书(首页)新增加了被申请人名称栏。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是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的,鉴于该案件属于单方当事人案件,因此申请书(首页)的被申请人名称栏是不需要填写的。关于被申请人名称栏,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第一,在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撤销复审案件中,可能会出现涉及多个被申请人或原异议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被申请人或是原异议人是应当在一份申请书中分别列明的,而不需要将他们拆开体现在不同的申请书中。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后续的评审程序中也是应当将申请人的副本申请材料向这多个被申请人或是原异议人分别进行送达的。第二,在涉及多个被申请人或原异议人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或机构在申请书(首页)漏填了某个被申请人或是原异议人,审查员不会据此要求补正,那么对于由此产生的影响案件实质审理结果的责任需要当事人或机构自行承担。第三,在多个被申请人或原异议人是商标共有人的情况下,申请书(首页)的被申请人名称栏应当只填写代表人,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文件也是应当只送达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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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中文):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身份证号,公司就为公司的名称
(英文):
申请人国籍/地区:
外国公司或个人可以需填写
申请人地址(中文):
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公司应按照营业执照地址填写,补充省市信息
(英文):
邮政编码:
471000
联系人:
张三
电话:
189********
机构名称:
河南知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国内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商标申请声明: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要求优先权声明: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基于展会的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申请号: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知孚
商标说明:
知孚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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