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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3-28 热度:98

专利申请书

专利申请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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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机构;未委托专利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十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五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六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

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八条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条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第三十三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三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第四十条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十五条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的,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条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并在得到有关资料后补交。

第五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第五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保密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保密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保密专利证书,登记保密专利权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六条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五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五十九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十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一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第六十二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第六十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第六十四条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七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第六十八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第六十九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第七十条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第七十一条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第七十二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第五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十三条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专利法第五十条所称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第七十四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十二条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八十三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第八章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专利权的终止;

(七)专利权的恢复;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第九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摘要;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三)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恢复和转移;

(四)专利权的授予以及专利权的著录事项;

(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

(六)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

(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八)专利权的终止、恢复;

(九)专利权的转移;

(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一)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十三)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四)文件的公告送达;

(十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十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专利公报、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以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按照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的专利机关或者区域性专利组织交换专利文献。

第九章费用

第九十三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九十七条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十八条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九十九条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章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受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并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申请)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阶段(以下称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第一百零三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零五条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三)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第一百零七条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的,视为已经满足了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

藏事项的文件以及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一百零九条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一百一十条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

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

第一百一十五条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分案申请。

在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附加费,导致国际申请某些部分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为审查基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际申请中未经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部分视为撤回。

第一百一十六条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存。

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机构的,由专利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外,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办理各种手续的,应当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限于单面使用。

专利申请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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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l专利如何才能受到保护?

一项新的发明创造只有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l 专利如何分类?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能取得专利的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是产品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新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色彩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

l 为什么要委托专利事务所有关专利事宜?

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以后,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才授予专利权。发明人不熟悉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没受过专门训练,写好专利申请文件是非常不容易的,尤其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发明创造本身自然确定的,而是通过权利要求书的描述来确定的。权利要求书如果将发明的保护范围写的过宽,可能影响到专利的授权,而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写的过窄,发明人的合法权利又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撰写这样的技术—法律文件既要对发明创造有深刻的理解,又需要有撰写申请文件的丰富经验。专利人可以为发明人提供有效的帮助。

申请专利往往要花费相当的人力、财力,所以在决定申请专利之前,专利机构可以帮助发明人对有关申请的利弊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对申请内容的专利性进行初步判断,以判断申请专利的经济价值,以及对专利申请内容的实施前景作出预测;对专利的国度进行选择,以确定保护地域等。

专利机构可以通过管理软件严密监视专利法定交费日期,有效的管理专利档案,保证专利申请人不会因为疏忽而造成损失。

另外,申请人在取得专利权以后,在专利侵权诉讼及技术贸易中,专利机构也可以为委托人当好参谋。专利人是委托人的忠实朋友。申请专利时,委托专利事务所是非常必要的。

l 一个什么样的发明才可以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如药品、化工产品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一项结构上的小革新、小发明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新颖的产品形状,包装箱、包装袋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l 从提出申请开始,需要多久可以得到专利证书?

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在3年以上可以收到授权通知书。

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在8-10个月可以收到授权通知书。

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在3-4个月可以收到授权通知书。

在收到授权通知书后,以缴纳证书费用日期为准,缴纳

费用后一个半月可以

取到专利证书。

l专利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算起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算起

专利申请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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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法人[:请记住我站域名/]代表:_________

厂长: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鉴于转让方合法拥有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同意将已取得申请号的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_________。

鉴于受让方_________愿意接受转让方_________发明专利申请权,实施本合同已申请发明专利技术,并同意支付费用。

双方认为,本合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有助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已申请专利技术的实施,发挥其经济的和社会的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下述内容达成协议:

第一条 转让方将_________发明专利申请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

发明创造的名称:___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申请号:_________

第二条 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字后,双方向中国专利局填报《专利申请权转让申报书》,申请本发明专利的权利归k厂所有。

第三条 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字后10天内,转让方将_________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全套交付给受让人。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专利发明申请后专利权授予前,一切申请专利事宜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协助。

第五条 本发明申请专利公告后,如第三方提出异议,由受让方和转让方共同陈述意见,如因转让方无权申请专利而被驳回,则由转让方承担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如因其他原因被驳回,已发生的一切申请专利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本专利申请不管何种原因被中国专利局驳回,则转让方退回已收取受让方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 本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归受让方所持有,转让方是本专利的发明人,享有发明人的一切权利。

第七条 受让方支付转让方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费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一次付清。

第八条 本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由受让方自己实施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所获得利润或收取的使用费,按发给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发给转让人。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已发生的专利申请和专利申请费用_________元。

第十条 受让方如未能按期向转让方支付专利申请权转让费、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申请费,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部分款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七份,双方各执三份,提交中国专利局一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签订。

转让方:_________(签章) 受让方:_________(签章)

专利申请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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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申请维持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法律状况登记簿)。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_____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同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_____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 专利申请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申请的,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可约定转让方继续实施并免交使用费等情况。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为(¥_________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_________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给)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为(¥_________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_________日内,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_________%(¥_________元)汇至转让方的账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_________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或采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个月内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个月内支付(¥_________)元,最后在_________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托收、现金兑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第五条 优先权的处理办法国外优先权的处理:

1.不转让优先权,优先权属原专利申请人,即本合同的转让方;

2.转让优先权,转让方式同专利申请权转让,与本合同同时生效;本国优先权必须与专利申请权一起转让。

3.转让优先权的,需提供有关优先权的证明(优先权申请文件,要求优先权证明,优先权有效证明等)。

第六条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对于转让方不是该专利申请的合法申请人、或侵害他人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转让方返还全部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对转让方未充分公开自己的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申请主题,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转让方返还全部或部分转让费;对其他情况,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转让方不返还转让费;本合同登记公告后,由受让方负责对专利局的有关通知进行答复,并缴纳有关费用,登记公告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由受让方承担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维持费、申请、实质审查请求费,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申请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八条 税费

1.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2.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九条 违约及索赔

对转让方:

1.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七条,违约的,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对受让方:

1.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受让方延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_________(时间)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根据第七条违约的,受让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受让方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

3.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

4.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

前十条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约定;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约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章):_________

受让方(签章):_________

专利申请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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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人员及待办案件数量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负责发明专利审查的共有两个组,其中专利一组共有99人,包括4名“高级审查官”、26名“审查官”、58名“助理审查官”和11名“约聘审查委员”;审查二组共有172人,包括4名“高级审查官”、39名“审查官”、121名“助理审查官”和8名“约聘审查委员”。专利三组负责再审查工作,有4名“高级审查官”、33名“审查官”、4名“助理审查官”和20名“约聘审查委员”。

从近十年发明、新型和新式样专利申请数量和审结数量的统计数据来看,台湾地区专利审查案件积压数量逐年增加。造成该结果的原因主要有4个:一是申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审查人员的数量却未能相应增加,目前审查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每年的审结案件数量小于申请量;二是近年来陆续采取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依申请专利范围逐项审查、审查结果附具检索报告以及扩大面询等提升审查品质的措施,加重了审查人员的负担;三是逐年缩减外聘兼职专利“审查委员”,使得其数量由原来的780名缩减至2007年的80名至今;四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专利申请日益复杂,相对增加了审查的困难程度。

2.清理积压案件的计划及预期效果

为了解决案件积压问题,“智慧财产局”已经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增加审查人员的年结案量,2009年平均每人审结89件,2010年增加到105件,2011年则要求再增加到100件;二是引入撤回专利申请退费制度,以促使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从而减少待审案件的数量;三是采取专利规费逐项收费制度,以降低提出实质审查案件的数量和权利要求的项数;四是扩大参考其他地区的专利检索和审查结果,以减轻审查员的负担。将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运用100名研发人员进行检索;二是尽快补足“智慧财产局”空余的39名编制;三是增加外聘兼职“审查委员”进行检索;四是专案增聘170名5年固定任期的审查人员;五是辅导现有的财团法人承担专利分类检索业务。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预计达到以下目标:2011年结案量超过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的案件数量;自2012年起,待办案件数量将大幅度减少;2014年前,待办案件将进一步减少到94746件,平均审查周期降到24个月。

台湾地区2010年有关专利的各项措施

1.扩大发明专利加速审查范围

2010年1月1日之前,台湾地区发明专利加速审查事由只有“其他地区对应申请案经其他地区专利局实质审查后核准”一项,自2010年1月1日起,发明专利加速审查的事由又增加了以下两项:一是其他地区对应申请案经美日欧专利局核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但尚未审定;二是为商业上实施所必要。根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0年11月底,利用新增事由二的申请案共有128件,申请人大多是台湾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但事由一的申请案只有26件,其原因可能在于美日欧专利局核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对申请人不利。

2.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改为逐项收费

在修改之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收费仅对说明书超过50页的情形进行收费,并规定说明书每增加50页加收500新台币。本次费改并没有改变原有的针对说明书页数增加的收费方式,而是增加了权利要求项数计费方式。修改之后,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收费将随着发明专利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项数的增加而增加,具体标准为:权利要求在10项以内者,每件申请为7000新台币;超过10项者,每项加收800新台币。根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的统计,在新的实质审查收费方式实施之后,虽然请求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比例有所下降,但此项规费的收入却有所增加,并且权利要求的项数明显降低。

3.撤回发明专利申请案退还实质审查费

该项措施的目的在于鼓励申请人撤回已无保护必要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具体措施为:在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并同时请求退还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的,可以退还全部的实质审查请求费;申请人于再审查阶段申请的,可以退还再审查申请费;对于主张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自2010年1月1日起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请求退还实质审查费。根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的统计数据,2010年1~11月期间,发明专利申请撤回量总计为2639件。

4.依职权电话通知申请人补充修正

依据台湾地区“专利法”第49条第2项的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修正的,必须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15个月内进行的限制。为了便于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正,自2010年6月10日起,对于进入实质审查或者再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申请人只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正意愿或者提出愿意依据其他地区授权的专利申请范围进行修正的意愿,“智慧财产局”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以其书面意见中的内容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修改文本。并且,对于说明书或者说明书附图明显违反台湾地区“专利法”第26条第4项规定的,也可以一并电话通知。从实践来看,该项措施对于提出加速审查的申请人最为有利。

5.举发程序中通知专利权人答复更正

2010年9月3日之前,对于专利权人在举发阶段的更正,如果准许则通知举发人补充理由,并同时抄送专利权人。对于不予准许的情形,并不先通知专利权人答复,而是径行在审定书中予以说明。2010年9月3日之后,为了给专利权人提供更加完整的程序保障,对于专利权人在举发程序中的更正不予允许的情形,将以通知书的方式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并要求专利权人限期答复。通知以一次为原则,如果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或者更正事项仍未克服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则不再进一步通知。由于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认为“智慧财产局”就专利权人的更正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将影响举发案的审查范围以及举发是否成立的结论,该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当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因此,“智慧财产局”目前正在讨论更正通知书如何撰写的问题,以防止出现被认定为终局行政处分的情形。

6.调整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制度

继2003年通过修改“专利法”将实用新型的审查制度由实质审查制度改为形式审查授权公告制度之后,在2010年的新举措中,台湾地区还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制度进行了调整,规定:对于已撤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将不受理技术报告申请;对于专利权人之外其他人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报告申请,如果提出申请时附有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相关文件,则可以在6个月内优先完成;如果专利权人在收到实用新型技术报告引用文献通知书之后提出更正,则在不影响技术报告处理期限的原则下,“智慧财产局”会优先处理更正案之后再制作技术报告;为了节省制作技术报告的时间以及简化技术报告的比对结果,对于相

同比对代码的连续请求项,将采取群组合并方式;对实用新型技术报告的封面予以精简。上述新举措预计在2011年施行。

此外,台湾地区还根据其自身产业的发展状况以及欧美日等专利局的收费标准,调整了发明、实用新型和新式样3种专利年费。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大幅度降低了实用新型专利第十年和新式样专利第十年以上的年费。并且,由于近年来台湾地区工业设计发展较快,为了进一步鼓励工业设计产业的发展,“智慧财产局”考虑2011年将继续下调新式样专利的年费。

台湾地区“专利程序审查基准”的修正

2010年9月7日,台湾经济主管部门授权“智慧财产局”对修正的“程序审查基准”进行了公布,相关内容如下。

1.关于申请日的认定

认定申请日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申请书有明确的申请人且有申请专利的意思表示;二是说明书(附图说明)、必要附图完整地记载了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三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四是新式样要有图。如果缺少上述任一要件,则以补正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时在申请书的申请人一栏中记载“容后补呈”,此后再补正申请人的,不影响申请日;申请时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为a,此后变更为b的,可以主张“误记”而更正申请人,不影响申请日。如果说明书已记载发明内容和要求保护的范围,附图说明已载明图,虽然有部分缺页,经申请人补正,不影响申请日;但是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时完全缺少附图,申请人请求补正的,则补正之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通过明确其为非必要附图保留申请日。

2.申请书未载明申请人的处理原则

由于申请人确定后方取得申请日,所以未记载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由于无法确认申请人和申请书中意思表示的主体,申请将不予受理,但在处分前补正的,以补正日为申请日。申请的申请人以首次提交的申请书为准,申请后申请人的变动应当依法办理申请权让与登记,而不能通过主张误记而变更。专利申请权为共有的,应由全体共有人提出申请。但是,如果申请是由部分申请人提出其在程序审查之前提交让与证明文件的,则申请权让与全体共有人且保持原申请日。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说明书部分缺页、附图部分缺漏处理原则

自2010年9月7日起,对于说明书部分缺页、附图部分缺漏的情形,申请人要求补正的,以补正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主张补正部分已记载在优先权文件中的,则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答复不补正的,以原提交文件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撤回全部补正文件的,也应当以原文件提交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既没有答复也没有补正,则申请不予受理。

4.必要附图处理原则

自2010年9月7日起,发明申请没有必要附图和非必要附图的区分,所有附图皆为必要附图。如果补正附图,则以补正之目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主张其申请无需附图的,并申请不补正的,则保留申请日;如果申请人既不补正也不答复,则申请不予受理。

台湾地区新式样专利审查实务与发展

台湾地区的新式样专利一直采取实质审查制度。就审查实务而言,台湾地区新式样专利的客体为物品的形状、花纹、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视觉上的创作,并要求其具有产业利用性、新颖性和创作性。但不同于其他一些采取外观设计专利实质审查制度的地区,台湾地区的“专利法”并不保护部分的外观设计。

在台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12月3日通过并送请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中,涉及新式样专利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新式样改为设计,以迎合台湾地区工业设计产业的需要并与国际接轨;二是扩展保护客体,将部分设计、电脑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界面及成组物品设计纳入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范围之内;三是修正申请制度和申请方式,将联合新式样改为衍生设计,将图说改为说明书和附图。

台湾地区专利师管理制度的发展

自1953年7月18日通过“专利人规则”之后,历经五十个春秋,2003年3月19日才将其修改为“专利人管理规则”。2008年1月11日,台湾地区通过了“专利师法”,标志着其专利师管理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专利师资格的取得

根据“专利师法”的规定,专利师资格的取得有考试及格和免试两个途径。其中,免试及格的人员可分为3类,一是律师、技师及会计师,二是具有公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三是专利专责机关约聘专任专利审查的人员。3类人员都必须领有专利人证书,并且,对于第一类人员而言,还需要在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从事专利师业务1年以上;第二类人员需要曾经从事专利实质审查工作2年以上且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从事专利师业务1年以上;第三类人员则需要曾经从事专利实质审查工作2年以上且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从事专利师业务3年以上。

专利师资格考试分为专利法规、专利实务和专利说明书撰写3项,2008~2010年通过率分别为4.95%、8.15%和3.69%。3年通过总人数为88人。加上免试取得资格的232人,目前台湾地区共有专利师320人。

专利申请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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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申请文件的概念专利申请文件是个人或单位为申请取得专利权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的一系列文件的总称。

二、专利申请文件的种类及使用范围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这三种专利须提交的文件略有不同: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专利请求书、专利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专利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

三、专利申请文件的主要特点

1.新颖性

专利申请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必须是在国内外的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的,属于国内外首创的。

2.实用性

专利申请文件对发明创造的阐述很具体、可靠,能够制造或使用,对制定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方案有重要参考价值。

3.时间性

专利申请要抢时间,专利文献公布也有时间规定。专利说明书要以最快速度公布于众。

4.规范性

专利申请文件基本上都按照国际统一的格式和体裁,著录有统一的识别代码,国家名称有统一的代号,还有统一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四、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及要求:

1.专利请求书

专利请求书是要求授予专利的主要申请文件之一,一般按照专利局所提供的标准表格进行填写。主要项目有:

⑴发明、实用新型或设计名称。填写名称要求简短、扼要、准确。

⑵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姓名—般要求用真实的全名,姓名后面不加“同志”或其他职务称谓。

⑶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人为个人时,应写出姓名;申请人为单位时,应写出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不要用简称。如果专利申请是由几个人共同提出的,则要指定一个共同申请人或人为其代表人。没有指定的以第一署名人为代表。

⑷申请人地址。一般应写明申请人的永久性地址。申请人地址的写法要便于快速、准确地投递。有的国家还要求写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电传挂号等。

(5)申请日。申请日是申请专利的日期,通常是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来确定的;如果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寄发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6)优先权。优先权即享受优先待遇的权利,有优先权日的应注明第一份专利申请提交国、申请日期、申请号。

2.专利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是详细阐述发明技术实质的文件,供专利机构审查、印刷、公布并征询意见。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颖性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说明书的内容,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⑴扉页。在扉页上印有专利文献和有关法律文献的著录项目。专利文献的项目可分为四部分:

①号码。文献号、申请号、优先权申请号。

②日期。申请日期、优先申请日期、公告日期。

③名称。出版此专利文献的国家的、地区的或国际产权管理机构的名称、优先权申请案提交的国家名称、与文献有关的人员的识别(系指申请人、发明人、律师等)。

④有关技术内容的情报。文摘种类简述、国际专利分类、本国分类号、发明题目、不包括在叙述正文之内而单独列举的有关先前技术的文献目录、摘要或权项。

⑵正文。正文包括:

①名称。名称应能准确和简明地确定发明对象,与发明范围完全相符,与专利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②序言。说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创立发明之前本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本发明的目的与技术优势等。

⑧主体。这是说明书的核心部分。说明发明细节和解决的手段,往往列出若干实例和最佳的实施方案,并说明采用本发明后将会得到的技术经济利益等。

④附图。附图主要是说明说明书中所包括的零部件或各种方案,图的内容不应超出说明书的文字内容。附图包括示意图、线路图、图解、工艺流程图和其他绘图。

3.权利请求书

权利请求书(又称请求权项)是专利申请人要求法律保护的对象或范围,即发明人的独创部分,是排斥他人无偿占用的具体内容。

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

独立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主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写法,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说明所属技术领

域;特征部分说明发明本身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是就前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写法,分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先引前述权利一项或多项,后写特征。写引用部分时,只写明被引用权利要求的编号即可,并尽可能把编号写在句首。在写特征部分时,应写明附加的技术特征,对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进一步加以技术上的限定。

权利要求书应该正面地、清楚地、完整地、准确地限定说明书中所描写的发明技术特征,并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所用的技术术语也应与说明书使用的相一致。

4.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基本组成因素或主要技术特征的简短陈述。它可以帮助专业人员或审查人员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摘要一般包括题目和摘要本文两部分,字数一般不超过250个字,并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5.外观设计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的内容及格式,基本上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相同,但是要注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申请外观设计,除提交请求书外,主要应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图片或者照片应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或不同状态,清楚地显示出请求保护的对象,必要时也可以附送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专利申请书 第7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846个字,预计看完需要5分钟,共有244位用户关注,27人点赞!

一、申请发明专利 ,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有附图的应同时提交附图及摘要附图。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二、本表应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原文。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地址栏,国内地址应写明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特别行政区)、市(县)、区(乡)、街道、门牌号码及邮政编码。外国人地址应写明国别、州(市、县)。

五、申请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必须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5、21 栏由专利局填写。

2.本表第6、13 栏发明名称应简单明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3.本表第7栏发明人应当是自然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

4.本表第8栏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中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写笔名或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为多个,又未委托专利 机构,除在请求书中另有声明以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第一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代码;第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5.本表第9栏,未委托专利机构的,指定的联系人是专利局送交各种通知书的收件人;请求书中未指明联系人的,第一申请人为收件人;申请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定非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

6.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在第10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代表人的权利:除直接涉及共有 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有权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

7.本表第11栏,应填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机构指定的人不得超过两人,同时注明《专利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

8.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还应填写本表第12栏。

9.申请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还应当填写本表第14栏,并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10.申请人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 的,还应填写本表第15栏。

11.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还应填写本表第16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2.申请人要求保密处理的,应填写本表第17栏。

13.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权利要求项数正确填写本表第18、19栏。请求书按a4纸型计算页数。专利局将按实收的文件数量逐项核实。

14.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的,本表第20栏应盖机构公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机构的,本表第20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单位公章。二份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机构的签字或盖章不得为复印件。

15.发明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附页续写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发明专利申请的流程: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公布进入实际审查——补正——授权——缴纳登年印费、颁发授权书。

1、申请文件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各一式两份。

2、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

3、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受理通过之后,申请人向专利局缴纳发明专利申请费。

4、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5、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专利申请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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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备法律效力。例如: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即使在申请时已经提交了发明的实物,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克服分开不充分的缺陷。专利申请书面性原则的唯一例外是涉及微生物的申请。专利法规定:微生物的性状不但要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进行描述,而且还要在指定的保藏微生物实体本身。

随着科技的发展的,以电子信息载体申请专利正在引起各国的注意。我国目前也在少数专利机构中试验,在提高纸件申请的同时提交带有同样信息的软盘。但是依照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书面形式仍然只是纸件即申请文件。磁带、软盘、录像带等信息载体均不被认为是书面形式。书面申请的原则,不但在提出申请时采用,而且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也要采用。

2.申请文件由哪几部分组成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分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各部分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其它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号。

3.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耐折度、强度、白度及定量)应相当于或稍高于书写纸(qb28——73)或胶版纸(qb25——62)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210×297毫米)尺寸的纸张。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使用一面。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打印,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申请文件的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中国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各地的代办处和专利管理机关、专利机构购买。

4.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名时,应当注明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中文简化字应按1964年3月7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及文化部、教育部的《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使用。

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4号或5号宋体或仿宋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采用复印件。申请文件不允许涂改。如确有必要增删更改时,应当在提出申请以后,通过补正手续办理。对申请文件的文字补正和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线条应当均清晰,不得涂改。

5.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位一性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内容应当限于一项发明、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产品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不允许将两项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放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也不允许将一种产品的两项外观设计或者两种以上产品的外观设计放在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提出。这就是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一般将它称作一申请一发明的原则。

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和审查;另一方面也方便公众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和查阅;第三方面也给专利权人的转让或签订许可合同带来便利;当然也是为了让申请人公平合理地承担申请费用。

然而,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不仅能绝对化。当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一个总的技术发明构思下的几项技术上关联的不同实施方案时,硬要把这样的几项不方案分开,反而可能给审查、检索和转让带来不方便。所以,我国专利法和国际上通常都允许将这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合案申请。例如,发明1为一种物质x,发明2为物质x作为杀虫剂应用,这样的两个发明可以合案申请。又例如,发明1为一种以视频信号的时轴压缩器为特征的接收器,这两项发明可以合案申请。

同样,对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同一小类的不同产品,如果有相同的设计构思和相同的设计风格,习惯上又同时出售或使用,这样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出。例如,包括壶、盘和杯多件物品的成套的咖啡具,或者包括大小碗、大小盘和汤勺等多件物品的成套的餐具,就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出。

专利申请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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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名称: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二、本所工作人员在申请公布或公布前有保密义务。

三、委托人通信地址若有变更,请立即通知人,以防失去联系。

四、本协议书自签字并交纳费和代收款后生效;本协议自专利授权之日起终止。授权后的各项事务由委托人自理。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专利事务所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 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申请费_________元,实审费_________元,申请加急费:_________元,其它费用_________元。

2.代收款项:

实用新型申请费_________元

发明申请费_________元

外观设计申请费_________元

实质审查费_________元

公布费_________元

3.费、代收费合计:_________元

4.交款方式和期限:

现金_________元

支票_________元

专利申请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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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该外观设 │⑴

⑶ │

计的产品名称 │

──┬─────────────────────┤ (外观设计)

⑷ │姓名 ├───────────

设├─────────────────────┤

计│地址 │⑵

人│ │

──┼─────────────────────┴───────────

⑸ │姓名或名称 电 话

├─────────────────────────────────

│ 邮 政

申│地 址

请│ 编 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

│代表姓名

──┼─────────────────────────────────

⑹ │名 称 地址

专├─────────────────────────────────

利│专利局给出的 机构所在地区

代│

理│机构代码 邮 政 编 码

机├─────────────────────────────────

构│人姓名 登 记 号

──┴─────────────────────────────────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⑻申请文件清单 │⑼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 人委托书

│ 要求优先权声明

2.图片或照片 份 每份 页 │ 优先权证明材料

│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

────────────┬────┴────────┬─────────

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⑿申请人或机构

│ │ 签章

│ │

│ │ 年 月 日

────────────┴─────────────┴─────────

2.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

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

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

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

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人的,

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

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

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

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

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机构签

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人登记号指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

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人资格。机构指定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

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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