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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84

城镇低保申请书

城镇低保申请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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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二、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央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非凡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09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治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实。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实;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实。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实,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实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城镇低保申请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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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参保及手续办理

(一)城镇老年居民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近照二张,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自愿提出参保申请,并填写《*市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参保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补贴的参保人员需同时提供有效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以下简称《扶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按下列程序对申请人的参保资格进行初审:

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参保资格和享受政府补贴资格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市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障公示单》(以下简称《公示单》,样本见附件2)并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

2.对经公示有异议的申请,应在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明确意见;对经公示无异议后,应在《参保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填写《*市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以下简称《参保花名册》,样本见附件3)。公示经办人应在《参保花名册》上签名。

3.将初审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的下列材料报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⑴申请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⑵《参保申请表》、《公示单》和《参保花名册》;

⑶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需同时上报《低保证》或《扶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报送的申请人材料,按下列程序核定并办理申请人的参保手续:

1.审核申请人的户籍、出生年月、取得本市常住非农户籍年限等是否符合参保资格;

2.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对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等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和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费待遇的申请人,应通过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告知其不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对象;

3.审核申请人的《低保证》或《扶助证》是否真实有效,核定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资格和标准;

4.将审核结果填写《*市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障受理回执单》(以下简称《受理回执单》,样本见附件4),并及时反馈给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

5.通过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及时发给参保人员《*市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障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样本见附件5),并告知其到指定银行缴款;

6.依据银行缴款回执中载明的日期确定参保人员的参保时间,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7.凭银行缴款回执发给已参保人员《*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手册》(以下简称《养老手册》,样本见附件6)并由参保人员本人签收。对非参保人员本人办理领取《养老手册》手续的,应请代领人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签收。

(四)申请人在《参保申请表》中填写的出生年月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申请人在本市“农转非”或从本市外迁入,取得*市常住非农户籍时间的证明以居民户口簿记载的时间为准。

(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可以在申请参保的同时提出待遇享受申请,具体手续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办理。

二、关于缴费办法和标准

(一)参保人员应一次性足额缴清养老保障费。

(二)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收缴。参保人员持《缴款通知书》向指定银行缴纳养老保障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及市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市本级统筹各区”)的参保人员将银行缴款回执直接交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其他区按方便可行原则自行确定。

(三)参保人员按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20*年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今后新的缴费标准调整公布后,新参保人员应按新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的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五)参保人员持有效的《低保证》或《扶助证》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其中持有《低保证》的,补贴标准为每人6000元;持有《扶助证》的,补贴标准为每人4000元。

市本级统筹各区参保人员的政府缴费补贴可直接抵缴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其他区可自行确定。

(六)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节假日不延伸)完成当月参保缴费业务的办理工作。

三、关于待遇享受及手续办理

(一)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当月,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手册》和一寸免冠近照二张,向原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并填写《*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核准表》(以下简称《享受核准表》,样本见附件7)。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于当月25日前持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享受手续。

(二)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待遇享受资格进行初审,主要审核其《享受核准表》与《参保申请表》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按《参保申请表》中填写的出生年月为准。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将其材料报送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

(三)社保经办机构对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报送的参保人员材料在信息比对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享受核准表》上签署核准意见,从核准次月起按参保人员应享受待遇档次为其发放养老保障待遇。

(四)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已在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按国家、省、市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应通过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告知其“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并由本人作出选择,按选定的待遇享受。

(五)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委托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于每月15日前足额发放到位。

(六)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档次必须与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并按公布的标准享受待遇,20*年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

(七)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的时间和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八)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重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

(九)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亲属必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天内持死亡证明,经原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审核后,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障关系的终止以及个人账户(余)额的退还手续。

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应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掌握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变化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

(十)参保人员应参加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将缓发其养老保障待遇,待其办理认证手续符合待遇享受条件后恢复待遇享受,其中需补发待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十一)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障待遇的有关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关于个人账户管理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分别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栏,政府补贴不作继承与退还。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资金支付。

(二)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个人账户额的利息,当年记入的个人账户额按活期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在*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不改变与参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账户不作转移。

(四)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填写《*市城镇老年居民终止养老保障申请表》(样本见附件8),持《养老手册》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原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审核,报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本息或余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1.户籍迁移至*市行政区域外的;

2.参保人员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

五、关于管理职责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当地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计划实施、业务指导工作。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养老保障费收缴、个人账户建立、待遇给付等业务经办工作;制订工作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并指导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具体业务工作。

(三)各街道或镇(乡)社保服务机构负责当地城镇老年居民参保初审、公示、资料传递等相关工作;《暂行办法》实施初期,可以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本辖区内城镇老年居民的参保工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操作要求由各区自行明确。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计算机应用程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设计并组织开发。《养老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六、关于组织实施

(一)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是我市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城镇低保申请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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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城镇低保申请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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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县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的具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残联、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镇低保工作。

第二章城镇低保对象的确定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四条凡在本县县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的,均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第五条符合城镇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城镇低保: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按照本县城镇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收入的家庭,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具体计算公式为: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月保障金额=(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家庭人均月收入)×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人口数。

第六条可以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七)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失踪、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七条申请城镇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确定:

(一)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作为同一家庭确定;

(二)共持一个户口簿,但有几个家庭组成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分户确定;

(三)虽持有一个户口簿,但不在一起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确定;

(四)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应由父母提出申请,按一户确定;

(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出的,仍按家庭成员确定;

(六)无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家庭的,无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其收入超出城镇低保标准的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家庭月收入的计算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申请日前6个月平均数额计算。

第九条下列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补助费、提前离岗的工资补贴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展销及增值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凭、转让或者变卖所得,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收入、经营性收入;

(七)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补偿金、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第十条被赡养人应得赡养费的计算:

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50%的,计算被赡养人应得的赡养费。计算公式为:

每个赡养人的月赡养费=(赡养人家庭总收入?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50%×家庭人口)×50%。

第十一条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计算:

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50%的,计算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应当按照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25%计算;负担两个以上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的,按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50%计算;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所在地的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城镇低保待遇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养老金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和劳动保障证明,确定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和未足额领到应得的工资、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或者离退休金,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人员,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应当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核定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安置费的职工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障金的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续缴手续。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应当出具缴费凭证及复印件。核定其收入时应当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结余部分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总额)/(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第十四条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的家庭,不购置住房或者购置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其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第十五条因土地被征收、征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家庭,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10%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补助费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其家庭仍有承包土地的,应当将当年土地收入纳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家庭,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符合条件的,可以凭相关证明享受临时救助或者城镇低保待遇。

第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家庭成员而未就业的(每户限1人),按无劳动能力人员给予保障。

第三章城镇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家庭实际状况,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三)有工资收入的,须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工资单或者工资领取凭证和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证件和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由其所在单位出具退休审批手续及领取退休费相关凭证;

(五)失业人员须提供失业就业登记证的原件、复印件;

(六)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关于其是否从事社会公益岗位和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八)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九)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十)病患者,须提供由县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十一)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关系的,应当提供该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的家庭收入的证明;

(十二)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居住、就业、生活情况及收入的证明;

(十三)因拆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十四)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是否自费就读证明;

(十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的,须提供就读学校证明;

(十六)动迁户须提供其迁移的有关材料;

(十七)民政部门需要申请人依法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负责受理居民(社区)委员会城镇低保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受理本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人提出的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应当逐项登记,并对申请人出具该申请材料的接受单。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核实,与居民(社区)委员会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走访和有关调查。

第二十一条居民(社区)委员会成立城镇低保评议小组。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干部、分管本社区的户籍警察、城镇低保专干、居民组长、居民代表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对城镇低保专干提交的新申请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和需要调整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进行评议。

经评议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其家庭收入情况和评议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由城镇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及城镇低保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重新评议认定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办理城镇低保待遇,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凡在县内居住的居民,无论有无房证和建房手续,应当以居住房屋为立户依据,将户籍迁至房屋所在地后方可申请城镇低保待遇。

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家庭,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现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由其原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

无居民(社区)委员会的居民小区,城镇低保工作直接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承担。

第二十三条街道(乡镇)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进行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申请,经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整理上报县民政部门;不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城镇低保待遇,并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可采取下列方法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

(一)到申请人住处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和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状况;

(三)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发信索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与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申请人家庭收支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配合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状况的核实。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的,委托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对公示内容无争议的,发放《*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银行卡(折);对有争议的,由街道(乡镇)进行调查复核,复核后,符合条件的,重新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公示中有争议经调查不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和经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应委托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一)申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与实际消费支出差距较大,实际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空调、摩托车、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申请日前1年内购置新电脑、彩电、冰箱、音响等家用电器价值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的;

(三)家庭成员拥有工厂(含加工点)、公司、商店、服装店、干洗店、影楼、网吧、话吧、游戏厅、饭店、旅店(含公寓)、药店、诊所、健身房、美容美发厅等经营实体的;

(四)申请日前3个月内,有证券投资行为或者家庭存款及贵重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的(一般为超过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全额保障金总额的),家庭对外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除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住房或者装修现有住房的;

(六)家庭成员有吸毒、、、酗酒行为,并因此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领取城镇低保金、不按规定真实申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支出、不按要求提出续领申请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无就业要求,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供就业岗位的;

(九)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自费择校就读3年以内的,自费出国学习、工作的;

(十)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二)外地来本县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外来务工人员;

(十三)本县非农业户口,本人常年在其他省、市(县)居住生活,回到本县县内生活不够6个月的。

第四章城镇低保待遇及保障方式

第二十七条城镇低保待遇由县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机构按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城镇低保对象除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外,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城镇低保对象在县内迁移居住地的,由县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办理城镇低保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按照城镇低保对象自救能力、生活状况等不同情况,实施相应分类救助。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孤老、孤儿、优抚对象、严重残疾人、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单亲成员家庭,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上浮20%给予保障。

第三十条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应及时、如实向所在街道(乡镇)报告收入状况。街道(乡镇)组织低保工作人员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核算,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重新审核、审批保障金标准。

第三十一条城镇低保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如不主动、及时、如实向民政部门低保工作人员报告收入状况,经由街道(乡镇)低保工作人员查实并做出停发城镇低保金建议,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取消其所享受的城镇低保待遇。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为符合申请城镇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而不依法审批的;

(二)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的;

(三)、的;

(四)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镇低保金的。

第三十三条城镇低保工作人员涉及其家属申请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调查取证等项工作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四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残联、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及审核、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取资料费、工本费、手续费、调查费;不得将城镇低保金的发放与收取治安费、卫生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相挂钩。

第三十六条城镇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居民(社区)委员会和街道(乡镇)对已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采用以下方式定期进行复查和走访:

(一)对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户分离的或者收入不稳定的城镇低保家庭,每2个月复查一次;

(二)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及优抚对象,每季度走访一次;

(三)家庭成员中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或者与无行为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城镇低保家庭,每半年走访一次。

民政部门在复查、走访过程中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城镇低保家庭,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分别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城镇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户分离的或者收入不稳定的城镇低保家庭,每个月提交一次续领申请,并书面说明家庭收入、居住、就业的变化情况,连续三个月不提出续领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第三十八条城镇低保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社区)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镇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实际收入的当月起,取消其城镇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城镇低保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条申请人采取谩骂、侮辱、殴打等手段威胁城镇低保工作人员的,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城镇低保申请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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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金和农村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不同,农村低保金是半年发放一次,城市低保金是按月发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上海低保金申请指南一览,更多申请书点击“低保申请书”查看!

2022上海低保金申请书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今年63岁,家住兴华路__号,平房(23平米),与妻子离异,现独自生活,身体长期有病,不能干重体力活,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靠亲属救济勉强糊口,年收入不足_元,生活异常艰难,当我听说还能够向社区申请低保,我十分高兴,本来已绝望的心又让我有了活下去的勇气,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为此,特向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低保。我也想靠自我的双手,但身体状况、家庭的窘困、生活的艰难,如今只能让我命悬一线,期望社区能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2022上海低保金申请条件一、上海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上海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2022上海低保金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2022上海低保金申请流程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

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城镇低保申请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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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2021年,全镇社会救助年审工作目标:一是以社会救助年审为主线,自查自纠为抓手,加强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救助政策,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服务能力,严防错保、漏保,不断推进精准保障。二是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全年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控制在上年度年审时保障总量之内,对现有在保对象进行筛查,凡有明显致贫原因的在保对象,原则上不变,只实行年检;新增申请对象区分不同条件,按程序确定纳入保障。

二、工作内容

1.做好动态管理。对新增和已享受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按照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及时作出新增、调整、取消。

2.落实政策措施。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要求,严格落实低保刚性支出抵扣、延退、单人户保和特困人员探视巡访等托底保障政策。全面开展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工作。

3.加强信息建设。按照省民政厅“数字民政”完善对象信息的要求,通过入户调查,加大已享受对象家庭信息采集力度,及时将准确信息更新到“智慧民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确保信息质量。同时,对于死亡人员和清退人员,要清理信息系统历史数据和附件信息,切实做到与省民政厅“数字民政”信息内容一致。

4.开展自查自纠。围绕“精准救助、及时救助、有效救助”的社会救助改革目标,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政策执行的指导、监督、管理,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规范管理水平。

三、工作步骤

1.部署阶段(4月15日至4月20日)。根据县民政局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出台镇社会救助年审工作方案。召集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社会救助政策培训,统一部署年审期间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开展年审工作前,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张贴公告,公示政策规定,明确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时限、地点。

2.实施阶段(4月21日至5月25日)。各村(居)委会要按照年审工作目标,结合党史教育,开展挂村干部大走访活动,一一对应文件中的工作内容和措施,全面入户排查。对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摸排范围,各村(居)委会可自行扩展对象领域。一是对新增救助对象:(1)申请。由家庭成员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和《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到我镇民政窗口申请。(2)受理。由我镇民政业务工作人员负责即时受理,打印出《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由申请人签字盖手印。(3)公示、入户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核对。三个环节同步进行。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增加民主评议程序。无重大异议的对象不走民主评议程序。(4)确认。户籍、收入、财产均符合规定的纳入拟保障对象,提交我镇救助评审领导小组评议予以确认。二是对现享受对象: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清退户籍、收入、财产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低保对象、特困户死亡的,需要停止对该对象的救助,自对象死亡次月起停发该对象低保金、特困金;认定为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成员死亡的,需要于次月取消该对象资格;对在保的对象全部发起网上核对。由村(居)委会负责补齐缺失的申请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困难佐证材料、入户调查记录等,录入系统;对核对有预警的对象全面复核,不符合对象经镇确认予以清退;对现已认定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按照赣民字〔2020〕3号文件精神重新进行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经镇确认予以清退。

3.总结阶段(5月26日至6月10日)。一是日常报送资料。在年审期间,要及时报送工作做法、动态、图片、图像等信息到镇民政工作群。二是总结报送。年审工作结束后,我镇认真梳理社会救助年审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深入挖掘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形成文字材料(有做法、数据等内容),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于6月10日前报县民政综合事务中心。

四、工作措施

1.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对所有在保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已认定的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核实评估家庭经济状况、致贫原因等,不漏一户一人,并根据困难程度,提出新增、取消、调整等年审意见,提高保障精准度。

2.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保障。一是做好重点对象摸排。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劳动获得稳定收入的已脱贫返贫人口,以及因患病、残疾等原因造成失业的人员进行摸排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规纳入社会救助政策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和重病(获得大病医疗救助人员)人员,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形式纳入低保范围。加大延退政策实施力度,对于主动就业创业,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低保对象,家庭财产符合《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视情给予一定时间的延退期,待其收入稳定后再按程序退出低保待遇。二是做好城乡特困人员政策落实。继续委托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对城乡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进行年审评估,落实特困失能、半失能、全自理护理费。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巡访探视,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巡访探视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三是做好主动发现和救急难工作。要常态化的在、居(村)委会醒目位置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张贴微信自助申报二维码,畅通求助渠道。要健全监测预警机制,运用“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技术,动态对接残联、医保、卫健和教体等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做好困难对象跨部门转介,促进各部门救助资源融合。四是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抵扣家庭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的家庭和个人,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对低收入家庭中存在重大刚性支出的,可进一步识别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对象,规范档案资料,建立低收入家庭人员台账,做到动态新增和清退,并及时将低收入家庭信息资料同步录入到“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

3.提升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围绕审批权下放,镇(村)两级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严格履行申报受理、对象公示、入户调查、发起核对、评议或听证(可选)、镇审批等程序,审批过程须在“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体现。持续落实困难对象长期公示制度。按规定落实村(居)委会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或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备案情况由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分别保存。规范受理对象后出具的受理告知书和不予同意审批告知书等审批文书。加强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特别是对非共同居住的法定赡养、抚养关系成员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实计算,避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吃低保的问题。

4.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年审期间,各地要加快完善“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困难对象致贫因素、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字段信息的补录。为了及时补充“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对象身份证、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等基础信息,请各乡镇(街道)在年审结束后将社会救助对象花名册电子版报送县局,由县局信息系统技术人员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再一次统一比对。加快救助申请、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等全省统一电子文书的使用,规范电子和纸质档案资料的留存。逐步取消纸质报表,加强系统操作培训和使用,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

5.开展社会救助自查自纠。镇(村)两级要将年审与社会救助自查自纠相结合,针对近年来纪委、审计等部门查出的违规违纪案例和省市县的反馈,举一反三,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自查自纠。一是查兜底保障是否到位。是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政策范围,防止“漏保”问题。二是查政策落实是否规范。紧盯申请、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审批、资金发放及动态管理等关键环节,查政策执行是否规范到位,特别是在临时救助乡镇备用金、社会救助金额评定、死亡人员核销、乡镇审批等方面是否存在监管盲区。三是严肃查处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对工作中作风不实,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慢作为,以及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开而不用、未长期公示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对发现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等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四是进一步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行为的,镇政府要向县民政局上报失信人员失信行为有关情况,县民政局将建立台账备案,并通过批评教育、取消待遇、向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人员情况等方式,依法依规惩戒。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特困工作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敏感度强,社会关注度高。今年的城乡低保年审,将评议听证从必经程序改为可选程序,更加强调入户调查、收入计算和财产比对,增加了居住证地申请和网络申请、低保延退等便民和人性化措施,且实行大稳定小调整,从宏观上进行把握。

2.加大政策宣传。各村(居)委会要主动作为,上门上户做好低保政策的宣传,主动帮助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村(居)委会要把本方案的重要内容张贴在村(居)内醒目处;年审期间,每个村(居)委会要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积极营造浓厚健康的救助年审工作氛围。

城镇低保申请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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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第三居委会:

我叫,男性,小学文化,现年岁,家中口人,无业,现住。由于家庭收入低基本生活无以为继,特申请城镇最低生活救助。现将我家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本人,因常年患病找不到稳定工作。

妻子,, 26 岁,无业。

女儿,,因家庭生活拮据没有多余的钱送女儿上学,至今一直在家里。 由于我们夫妻二人工作不稳定,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致使家庭异常困难,生活十分拮据,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常常是吃了上顿没下顿 , 生活特别艰苦。 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您们能救我全家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望政府批准为盼 。

此致

敬礼 !

申请人 :

xx 年 1 月 24 日

城市低保申请书(二)

**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今年63岁,家住兴华路xx号,平房(23平米),与妻子离异,现独自生活,身体长期有病,不能干重体力活,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靠亲属救济勉强糊口,年收入不足180元,生活异常艰难,当我-

当我听说还可以向社区申请低保,我非常高兴,本来已绝望的心又让我有了活下去的勇气,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为此,特向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低保。我也想靠自己的双手不给党和政府增加负担,但身体状况、家庭的窘困、生活的艰难,如今只能让我命悬一线,希望社区能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1月1日

城市低保申请书(三)

尊敬的领导:

我叫***,祁阳县***镇***村第*组人. 1932年8月出生,现年75岁,由于原来家境贫寒,小学只读了五册,1950年10月在广州军区46军当兵,52年九月入朝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参加了多次著名的大型战役,在一次攻坚战中,被炮火埋在战壕里,死里逃生,大腿光荣负伤,荣立三等功,回国后,又于54年入团,56年2月复员回家,60年代,受众所周知的历史事件影响因家庭出身原因一直不能解决组织关系,现在不能劳动,年老多病, 妻子早丧.冬天没有棉被盖,大冷天也没有炭火烤.两个儿子也都是本土农民,家境一直不太好,为抚养孙辈长大成才,俱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照看我这孤寡老头.由于旧伤在身,腿部风湿一直没得痊愈.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负担.加之现在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只能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二00 年 月 号

城市低保申请书(四)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叫***,是贵州省***村的农民,家中有四口人,现在居住在自家的土房子里,房屋是1989年自己动手建的,住房面积为45.2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420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1948年生,慢性气管炎哮喘病,长年有病。一直没有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

妻子,***,1950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

女儿,1970年出生,早就远嫁外地,住贵州省***,曾在当地的砖厂打小工,月工资300元。其夫,是同厂的拉砖工人,月工资300元。她有一个女儿,2周岁。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

儿子,***,1973年生,先天性呆傻,无工作无收入。

由于我和我丈夫年纪大了,干不动农活了,加上积劳成疾,昂贵的医药费让我没敢再跨过医院的门槛,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此致

敬礼!

城镇低保申请书 第8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239个字,预计看完需要9分钟,共有280位用户关注,48人点赞!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含乡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

居民(社区)委员会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可以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措施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就业、就学、医疗、丧葬、住房、采暖、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扶助和照顾。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扶助和照顾。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教育、卫生、建设、工会等部门参照维持本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的费用确定。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中央及省人民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各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预算计划,按季度将资金拨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按月拨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低保专户,保证及时足额拨付保障金。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为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工作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如实提供下列家庭实际收入情况: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

(四)出租、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七)各种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

(八)县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只保障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对农业户口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保健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及为解决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或者捐赠的临时补助金及实物;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五)社会团体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济金和县民政部门发放的临时性救济金;

(六)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异地安置安家费;

(九)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补贴;

(十)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实际收入的计算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申请人家庭收入不稳定的按照申请人申请时家庭收入前6个月计算。属于一次性收入或季节性收入的分摊到6个月中计算。申请人家庭中有灵活从业人员的其收入依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收入测评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居民(社区)委员会对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应当一次告知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居民(社区)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家庭实际收入等情况在本社区予以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后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重新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到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委托居民(社区)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发放《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重新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县民政部门指定的金融部门领取。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社区)委员会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进行不定期的查询,民政部门低保工作人员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进行定期抽样访查。

对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定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居民(社区)委员会所在地公示。

第十九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当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或者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在7日内通过居民(社区)委员会告知当地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其资格进行定期访查时,应当如实介绍情况;

(三)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规领取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违规领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当地民政部门,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工作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对阻碍、妨害、拒不配合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主管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城镇低保申请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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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镇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镇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民政、财政、农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民政所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镇城乡低保的申报和年度审核工作。

二、城乡低保政策的基本要求

1、农村低保政策基本要求:享受农村低保应具备的条件,具有本镇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4年为220元/月),家庭经济财产状况符合政府有关规定,补助金额减去家庭人均收入为补助标准。

2、城市低保政策的基本要求:具有本镇非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4年为430元/月),家庭经济财产状况符合政府有关规定,补助金额减去家庭人均收入为补助标准。

3、家庭成员中重度残疾人员(残疾证标注壹、贰级)需要有人长期护理的,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三、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纳入城乡低保

1、家里拥有大型农机具、汽车的家庭,使用空调等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因病、因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除外);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4、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三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居住、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政策性搬迁、灾后恢复、危房改造除外);

6、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7、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8、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9、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10、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11、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1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13、有、、吸毒、、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14、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16、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四、工作步骤

1、各村(居)在2014年6月10日--2014年6月20日期间对现有低保户填写县农村(城市)低保申请及授权书和县农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调查必须有二人以上入户,不能闭门造册,申请授权书必须低保申请人签上字,城市低保户年度审核条件参照第三条十七项规定而后在生活保障审核表中注明调查情况签上字。城市低保年度审核只减不增,农村根据指导数调整,根据2014年农村低保指导性计划人数,维持在2013年农村低保人数不变,实行小调整,对人均低于220元以下的要进入低保保障、对生活有所改善家庭收入有提高的要做好思想工作让其退出本村的农村低保,尽量做到以户参保。

2、各村(居)在完成上户调查后,要对辖区的低保对象的申请授权书和审批表收集并召开15人以上的评议小组会议评议城市的续保和取消、农村续保和、取消和新增;农村按指导性计划人数确定低保对象名单;做好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好字,并在2014年6月20日后张榜公示,公示期2014年6月21日--6月26日止,并照相存档。

3、材料汇总一式两份(1、农村低保:申请授权书及审批表;新增、取消、续保汇总表;新增人员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账号复印件)2、城市低保:申请授权书及审批表;取消、续保汇总表;需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在校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复印件)上报时间为2014年6月29日。

城镇低保申请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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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范围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制度限于四城区(即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含*区)城镇范围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且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三)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5平方米计算,对不足15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按每月每平方米3.50元的标准给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即(低保家庭人口×15平方米-家庭现实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每户享受租金补贴的住房差额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二、实施步骤

(一)申请

申请家庭可委托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房产证明(户籍所在地房产证明或单位住房情况证明)、低保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屋租赁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

(二)初审

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社区(村委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将签署初审意见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区(含*区,下同)房管部门。

(三)审核

区房管部门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送的申请家庭相关资料后,会同区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和筛选。

(四)公示

经区房管和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审核后,在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委会)公示,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在其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有效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审定确认,并上报市房管局。

(五)审批

市房管局对申请家庭资格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并批复区房管部门。

(六)签订协议

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并纳入年度保障范围的申请人,与房屋出租方在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签订《房屋出租协议》,领取《*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房情况调查表》,经户籍所在地和租住地社区证明后,与出租房屋所在的区房管部门签订《*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协议》。

区房管部门填写《租金补贴合格人员汇总表》、《纳入年度保障计划领取租金补贴人员汇总表》,并报市房管局对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进行核准备案,建立电子档案。

(七)制定补贴资金计划

市房管局对租金补贴协议审查确认合格后,区房管部门将《租金补贴合格人员汇总表》、《纳入年度保障计划领取租金补贴人员汇总表》报区财政部门和市房管局,市房管局根据各区的情况,按年度编制《*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市区)计划》,与市财政局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八)补贴资金发放

区房管部门根据市房管局批准的《租金补贴合格人员汇总表》、《纳入年度保障计划领取租金补贴人员汇总表》,签发《*市城镇居民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书》(通知书每半年签发一次),经市、区财政部门核实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廉租户租金补贴专用账户后,再通过银行进行发放。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胡建为组长,市房管局局长李勇为副组长,市财政局机关党委书记童赛平、市民政局副局长肖正聪、市房管局副局长罗庆全为成员的*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在市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罗庆全兼任。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并将名单书面报市房管局。

(二)责任分工

市房管局负责该项工作的总体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廉租户资格的最终审核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80%补贴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情况的核查工作,并提供动态情况;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20%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组织动员、宣传、培训阶段(*年10月8日至*年10月15日);

(二)申报情况调查、核实、筛选阶段(*年10月16日至*年11月15日);

(三)区房管部门资格初审、公示阶段(*年11月16日至*年11月30日);

(四)市房管局核准及补贴发放阶段(*年12月1日至*年12月20日);

(五)从*年起,每年分两次集中申报审核,其中4月、5月为上半年集中申报审核时间,10月、11月为下半年集中申报审核时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齐抓共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是党和政府实施惠民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接受监督

要通过召开动员培训会、在新闻媒体报道、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审核、发放等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政策,强化监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市、区房管部门要定期监督和检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新形势下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长期的社会保障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努力做好租金补贴发放工作,形成一个保障对象明确、补贴测算审核准确、资金发放及时、档案管理动态科学的监控体系,建立便捷的“电子档案”,构筑起“市、区、街”三级廉租住房长效管理机制。

(五)认真把关,严肃纪律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把资格审核和资金发放关,坚决查处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的行为,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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