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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一 交货时间及数量
二 交货地点:_________
三 煤炭运输时间:_________
四 质量要求(以_________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_________
2.挥发份:_________
3.全水份:_________
4.含硫量:_________?
5.焦渣特性:_________
6.灰份:_________
7.粒度:_________
五 价格及金额
六 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_________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_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
(1)汽车运输甲方每_________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_________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 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__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八 数量计量
相关的合同范本·办公家具采购合同·水果(苹果)采购合同·粮食竞价采购合同·农副产品采购书·茶叶采购合同·食品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书·建材采购合同·木材采购(订货)合同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 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据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 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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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采购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原料名称、数量
品名 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2、质量要求:
3、加工原料及生产工艺:
4、包装:
(1)原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同行业标准并有利于安全运输需要进行包装。(具体可根据原料性质明确写明包装要求)
(2)包装说明(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等的说明):
5、运输方式、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1)运输方式:
(2)乙方须在年 月 日前按合同约定数量、质量标准、原料规格进行交货。
(3)交货地点:为采购方指定地点 。
(4)交货方式:
6、验收标准和方法:
(1)卖方应随货提前将有关的出货检验报告或证明提供买方备查。
(2)本合同原料需现场验收合格,不需复检 ;
本合同原料需现场取样复检合格 。 (可进行选择性删除或增加)
(3)买受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生原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规定,则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向供货方提出书面(口头)异议,并有权拒付货款。
(4)供货方在接到买受方书面(口头)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如乙方逾期不处理,则视为供货方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8、违约责任:(需根据实际谈判谈判进行适当删减和增加)
(1)供货方提供的原料产品如有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受方可以要求退换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同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2)供货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原料,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9、其他约定:
(1)买受方中途变更原料采购数量的需提前___日通知供货方,供货方按买受方书面通知更改 ,双方互不视为违约。
(2)供货方应严格按照买受方要求的原料质量和规格要求生产或供应货品。否则,买受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3)供货方须按买受方要求提供产所提供原料的相关合格证书(要根据实际采购的原料由对方随货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原产地证书等):
(4)如因供货方提供的原料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给买受方造成一切损失由供货方承担。水暖材料采购合同范文节选!
(5)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供货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恢复供货并在事发之日起通知买受方。若供货方在事发后 内仍不能履行合同责任,买受方有权终止合同。(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10、纷争解决: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约定向买受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1、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水暖材料采购合同范文节选!
供货方: 买受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采购合同(2)
买方: (简称甲方) 卖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义务特订立此采购供应合同。
一、 甲方所需的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如下:
材料长度均为9米定尺。(除盘元以外)
如长度有特殊要求,本合同另行明确。
二、 供货期限
自合同订立日起,乙方应迅速组织货源,落实运输力量保证供应,必须满足甲方工程需要并按下述既定条款履行合同。
1. 乙方在送料前应与甲方指定的收料单位联系,明确送料日期。
2. 甲方因工程需要须调整供料时间,应提前2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相应调整供料计划。
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地点按时送到。
三、质量要求、规范
1.乙方所提供的罗纹钢、线材及圆钢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499-1998、gb/t701-1997及gb13013-91。
2.乙方必须提供材料质保书,乙方所提供的质保书必须与每批的材料内容一致。
3.甲方要求对批量较大的材料要提供原始质保书或生产厂家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4.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中指定的生产厂家供应钢筋,如确有困难而调换生产厂家,乙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认可,并提供钢厂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料,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换。
四、质量验收规范
1. 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验收。
2.乙方在送材料时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妥善解决,若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安全工作:乙方供应的各种钢材,运至甲方工地现场以前的安全工作由乙方负责。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
1. 乙方在结算时,必须凭加工单位或收料单位有效的签收凭证。
2. 签收凭证必须分别注明送料日期,为结算提供依据。
3. 乙方在结算时,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如规格、数量,比较分
散,可以另附增值税发票清单及材料质保书。(复印件必须盖红图章)
4. 甲方在收到上述资料时,必须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并进行更改。
付款方式:
1. 按双方约定,乙方必须凭收料单位的有效签单和增值税发票及有关资料,一并交给甲方,甲方收到资料后,应迅速核对, 天与乙方进行结算。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在材料供应上、在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将材料送至加工单位或施工现场,每延期一天,按本合同的总金额赔偿1%,依此类推。
2.乙方在材料供应上,如发现材料质量问题,而造成退货,又未及时补上,造成工程等工,等工的直接损失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否则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3.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4. 本合同 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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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兹有乙方向甲方提供硬件的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服务:
(1)乙方提供优质的硬件,提供装机前的一次性免费的软件安装及调试。
(2)对安装的系统因人为误操作出现故障,乙方不予免费调试重装,如需安装,需要另外收取服务安装服务费。
二、购买硬件产品名称和数量、价格
──────┬───────┬───────┬───────
│产品名称│数量 │ 单价│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备注:│ │
││ │
──────┴───────────────────────
三、合同总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和费用负担
ems邮寄或者本地送货,乙方负担运输费用、上门安装。
五、付款方式和发货期限
签订本合同后一次性付款到以下帐号,款到帐后2个工作日内发货。
全称:_________
〖第一┆.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六、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乙方软件是通用软件,如甲方需要改动,乙方可进行二次开发,二次开发需另签协议,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开发费用。
3、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4、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按合同法处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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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海盐信谊空调电器总汇
海盐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经过招标,确定 乙方 为 科龙、三菱重工空调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
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 金额单位:元
序号 采购产品的种类
型号、规格和主要质量
基准价
优惠率
单价
见投标文件
第二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产品质量具有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3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条:权利瑕疵担保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负责安装,并承担验收合格前发生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出厂标准配置的有关技术、质量、三包等资料。
第五条:供货对象及供货期限
乙方负责在海盐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供货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空调的供应。
第六条:供货方式
在供货期限内,乙方在与采购单位签署《空调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保证在 5 个工作日内派人免费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
第七条:验收
乙方将空调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收取发票并在《海盐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公章。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单位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单位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第八条: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投标产品的服务承诺实施。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壹万元,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代收代退。协议到期后,无违反盐招服(2006)a3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凭中标单位收据无息退回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货款的支付
货款的支付采用财政直接拨付办法,海盐县财政局收到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出具的《海盐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单》、《海盐县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乙方开具的合法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公章)、合同副本,经审查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辅助服务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
乙方所供产品应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第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补救措施和索赔
1.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1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单位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单位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四条: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海盐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海盐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的合同范本 ·办公家具采购合同 ·水果(苹果)采购合同 ·粮食竞价采购合同 ·农副产品采购书 ·茶叶采购合同 ·食品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书 ·建材采购合同 ·木材采购(订货)合同2.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空调采购情况。
3.甲方组织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协议供货情况进行检查。
4.中标供应商负责采购单位空调采购业务联系人:
姓名: ;电话:
姓名: ;电话:
第十九条:违约处理
1.在采购单位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报请甲方同意后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5)违反本协议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2、甲方在执行协议时,可按如下方法对乙方处罚:
(1)供货价格高于县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每发现一次,退回高于的价格差额,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发现,退回高于的价格差额,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第三次发现,退回高于的价格差额,没收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协议供货。
(2)在协议供货期间及以后的售后服务中,采购单位投诉一次,经查实是乙方责任的,没收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投诉二次,经查实是乙方责任的,没收2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投诉三次,经查实是乙方责任的,没收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协议供货。
3.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甲方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破产终止协议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协议转让和分包
乙方不得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盐招服(2006)a3);
(2)乙方投标文件;
(3)询标纪要。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本协议的为准。
2.本协议经甲乙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海盐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一份。
第二十三条:协议修改
若有修改,必须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修改内容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协议附件
(一)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二)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汇总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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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政府采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办法,甲方自愿将本单位(项目名称: )(计划编号: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乙方组织实施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计划编号:
2.项目名称:
3.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附件)
4.预算金额: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
1.编制,发售,解释采购文件;
2.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采购信息公告;
3.供应商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等方式时采用);
4.制定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5.依法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
6.邀请纪检有关部门现场监督;
7.落实评审地点,主持评审活动,并做好评审记录;
8.组织评审工作;
9.整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及有关部门;
10. 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中标,成交公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11.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2.采购活动有关文件报送备案及存档;
13.组织履约联合验收事项;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一名采购人代表,代表甲方与乙方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的用户需求书,包括详细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和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
3.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予以审核并签字确认。
4.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品牌,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要求。
5.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可派一名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方法的确定,评审过程和结果。
6.甲方有权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7.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8.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9. 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维护甲方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出科学的采购方案。
3.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4.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5.乙方可以依据需要或根据规定,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6.乙方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7.乙方应依法及时答复甲方委托范围内的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乙方应当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9.乙方可依法收取采购服务费用。
10.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第五条 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采购法和合同法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作出变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重大变故等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取消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有关费用
1.乙方承担组织项目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2.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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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以“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为主线,明确整顿规范和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通过开展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系统物资采购专项检查,着力推进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与内部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设,全面推行公开招标,坚持实行阳光采购与痕迹管理,切实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为江苏中烟平稳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检查对象
各卷烟厂、直属公司、四个中心、机关各部门。
三、检查范围
重点围绕20*年实施的烟用材料、烟机零配件、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燃料、10万元及以上的防灾救灾物资、批量1万元以上的办公耗材(含软件)等方面的大宗(大额)物资采购开展检查。烟用材料包括专卖品和非专卖品卷烟材料,烟机零配件主要是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
四、检查内容
开展物资采购专项检查工作,着重检查各项制度是否完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实施过程是否合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
(一)管理制度完善性
检查物资采购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应根据烟草专卖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国家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局即将出台《关于加强卷烟工业企业烟用材料采购规范管理的规定》、《关于规范烟机零配件采购行为的若干规定》、《烟机零配件网上交易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等)。物资采购制度要覆盖机构与职责、集中、授权、自行采购目录、资质认证、计划预算管理、采购方式、招标投标管理、采购程序、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档案资料(记录)管理、咨询投诉程序、监督管理等采购活动内容。
(二)决策程序规范性
物资采购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采购活动决策的依据、决策过程及民主决策等方面情况。
(三)实施过程合规性
1、供应商管理。供应商管理实行企业内控的资质认证制,包括供应商资质认证、资质复核与进入退出机制。供应专卖品卷烟材料的供应商应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采购计划与预算。年度采购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采购计划经过审批后实施;专卖品卷烟材料采购计划按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计划编制执行。
3、采购程序。符合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按照招标投标法及规定程序进行;实施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得到批准或授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部门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按照规定流程和审批程序对符合支付条件的采购项目支付采购资金。
4、痕迹管理。采购过程中有关档案资料(记录)的保存、销毁按照规定进行。
(四)监督检查到位性
内部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监督活动并保存记录;监管情况纳入企务公开范畴。
五、检查时间和方法
(一)自查阶段(4-5月):各卷烟厂和直属公司要依据本实施方案制订本单位物资采购自查方案并开展自查。由于各单位检查范围涉及项目的分管部门不一,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写出烟用物资采购、零配件采购、行政性设备采购(含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耗材及其他)的自查办法并分别认真自查。公司本部的相关自查由物资采购中心牵头,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配合。原则上5月底前完成自查总结并上报公司整顿办。
(二)全省检查阶段(6-7月):整顿办和物资采购中心组织专项检查组到各卷烟厂和直属公司检查。
(三)迎接国家局抽查阶段(8-11月):在全省检查的基础上,查漏补缺,迅速整改,迎接国家局、总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的重点抽查。
六、检查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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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龙游县招投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拨款等财政性资金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资金。
本办法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采购小组人员、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五条本县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协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拟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受县政府委托,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规则,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方案、公告等)备案,同时负责全县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协调处理交易活动纠纷,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县财政(国资)、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龙游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各自职能职责履行或协助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招投标中心是全县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全县政府采购的服务机构和集中交易活动场所。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采购活动均应在龙游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县招投标中心进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也应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分散采购,特殊情况经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协议应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同一供应商不能以不同身份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供应商,以及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
第十三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规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四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采购供应商及接受委托进行采购的中介机构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承揽相应业务前应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交易资格确认,并承诺自觉遵守龙游县招投标市场的有关规定。
采购机构应当通过资格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急需采购的;
(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虽然达到了招标采购的数额标准,但由于所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大等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急需采购,但按招标、竞争谈判程序又难以完成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条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协议供货,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
纳入省、市、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严格依照《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协议供货情况。
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规定总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纳入协议供货的范围,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在编制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程序,按部门预算编制、批复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自接到县财政部门下达部门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按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审批后抄送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县招投标中心。
县招投标中心按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者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在组织货物、服务采购活动前应提出政府采购申请,由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进行核准。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货物、服务的特点编制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并应在公告前或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前以采购文件补充文件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或参与采购活动时应提交采购担保。采购担保可以采用保函或者保证金的方式。采购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其额度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但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采购保证金由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管。经告知采购人,采购保证金在采购人与确认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或参与采购活动后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成交的,成交结果无效,所缴纳的采购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不良行为记分规则予以记分、公示。
第二十八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二)发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或政府采购投标邀请书。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有关规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县招投标中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在评标中不得改变。
(四)发出政府采购成交确认通知书,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3家以上的投标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采购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采购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的评标、谈判、询价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谈判、询价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负责。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谈判(询价)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中的专家由采购人从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不能满足需要的,经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采购人可以按有关规定从市级及以上专家库中抽取。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具体负责实施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意向供应商确认后,分散采购的单项或集中采购的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应将意向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评审结果在县招投标中心及其他指定的场所、媒介至少公示3日。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15日内,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情况书面报告。
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通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采购人可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政府采购成交确认通知书。
成交确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确认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确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与确认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确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承诺文件及成交确认通知书规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约定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的条款。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县招投标中心应于次月2日前将上月政府采购合同(含协议供货项目)录入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三十九条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有争议的,可以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合同当事人按采购文件、供应商的承诺文件或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协商解决;
(二)合同当事人解决不了的,可提请采购人主管部门或采购机构协调解决;
(三)经上述程序处理未果的,可提请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未果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组织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验收小组原则上应由采购人代表、采购机构和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后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财政(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以下文件资料同供应商进行资金结算:
(一)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量验收报告;
(三)验收结算书;
(四)按规定支付款项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五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机构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在招标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九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供应商及中介机构的准入和清出管理,实行信誉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和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参加政府采购情况进行全面跟踪记录。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一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人、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按规定或约定履行采购人的权利义务,不得越权;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不得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采购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采购业务。
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第五十三条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服务质量情况;
(八)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有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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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款所称的预算管理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和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县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本县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㈠执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
㈡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㈢拟定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㈣参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㈤收集、统计和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㈥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㈦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㈧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㈩实施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㈩㈠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它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根据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各采购单位年初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凡年初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中途确需采购的,必须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情况而定。
第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协议采购供应商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按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属财政预算安排或属预算外配套的采购资金,分别由财政部门或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将资金划转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按“先存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退返”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采购资金无来源或者有资金来源而未到达专户的,不得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纳入专户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结余,属于预算内安排的,由市财政统一调剂使用;属于预算外的,由市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即返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凭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书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格的采购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承办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㈠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㈡实施由财政拨款的大中型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凡属纳入协议采购目录的,采购单位凭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的“政府采购计划函”到定点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㈣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新晨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无效,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给政府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如因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各镇政府采购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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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四大举措,促进政府采购规模扩大
近年来,我们把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放在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第一要务,采取得力措施,促进政府采购规模扩大。
1、加强制度建设,从完善政府采购规章上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一是加强政府采购目录管理。我们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并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拟订了201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执行。2012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与往年相比,范围更大,将一些专用设备纳入了集中采购范围;金额起点更高,统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要求更严,凡是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都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二是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年初我们结合部门预算改革,下发文件,要求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把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同时,我们与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下发文件,就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原则、程序进行规定,对违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程序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编、漏编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原则上不予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并取消单位采购项目支出预算;对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采购的项目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2、转变思维方式,从创新工作思路上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一是突破“模式”约束,跳出“集中”抓“规模”。我们坚持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制定有关政府分散采购的定点管理办法、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等,要求单位严格批准手续,严格采购程序,决不容许违背政府采购程序规定草率操作,严格验收和结算。二是突破“单位”约束,跳出“机关”抓“规模”。凡财政安排的专项购置支出,如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学校改造、城建资金等都纳入了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三是突破“资金”约束,跳出“全部”抓“规模”。凡单位购置性支出(包括工程支出),其财政性资金比例大于50%的“拼盘”项目资金支出,都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
3、开展宣传教育,从提高思想认识上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宣传教育是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一种推动力,我们运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搞好政府采购工作和促进政府采购上规模的宣传。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让全社会更好地了解、支持政府采购和促进政府采购上规模工作。二是举办各类培训班,不断提高单位负责人、采购经办人员、财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尤其是要重视加强基层采购单位经办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能主动配合搞好政府采购上规模工作。三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尤其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成果的公开力度,从而不仅使得每一个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员,而且还使广大人民群众,能熟知政府采购运作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自觉地遵守法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政府采购上规模工作。
4、注重协调配合,从强化组织领导上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一方面抓好财政部门内部科室、单位的协调配合。我们通过制定财政内部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理顺采购办与其他科室、单位的管理职责。如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上,政府采购办与有关业务科室共同审核把关;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上,国库支付中心积极参与,对规避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一律不予划拨或报账。另一方面抓好财政与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这些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我们与监察、审计部门联合下发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组成专班开展政府采购检查,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审计部门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支出的审计,对一些违纪情况进行了处理。
二、狠抓重点环节,促进政府采购规范运作
一是加强重点项目监管,发挥政府采购职能。对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或市政府批准的采购项目,我们都要进行项目论证把关,本着需要与可能相结合、以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促进节约性社会建设为目标,优化采购方案技术配置,解决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问题。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委派政府采购专家对市体育馆建设工程、市政府大院监控工程、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招投标中心、南湖宾馆的装修工程、市委市政府搬迁工程等14个项目进行采购审核把关,直接压减采购支出预算1000多万元,在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职能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二是加强采购操作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国家、省、市法规规定,把好采购程序监督关。一是严格审批政府采购方式。我们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特点,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二是严格监督操作程序。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我们都要求保证5个基本程序到位,即采购公告或邀请到位、标书文本制作到位、竞争者资格审查到位、评委会组建到位、评标方法及纪律制定到位。三是严格监督评标、定标过程。每次采购由技术专家、经济专家、采购单位代表等组建评委会,专家从组建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样产生,评标工作一律由评委会封闭进行,并直接产生中标人,以避免评委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后可能出现的人为操作行为发生。
三是加强采购合同监管,实行资金财政直拨。今年来,我们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在审核中,我们主要看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合同资金是否与中标结果一致、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按平等、自愿原则约定。同时,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监督。对一些合同执行时间比较长的采购项目,我们指派政府采购专家进行现场跟踪监督,进行审核把关,随时掌握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防止超出合同范围现象。为保证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履行,在采购资金结算上,对货物类采购,供应商凭采购单位的验收单,到政府采购办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手续,我们对照采购合同复验确认到货无误后,通知国库科拨付资金,防止供货商和采购单位串通,偷梁换柱,虚假采购;对工程类采购,严格按工程进度结算采购资金,供应商凭采购单位签出的工程进度证明,到政府采购办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政府采购办经实地考察确认后,通知国库科拨付资金。在采购资金拨付上,由财政直接对供应商,不再通过采购单位转拨,有效地规避了可能发生的欺骗采购风险,确保了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又促进了中标人的全面履约,维护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三、理顺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一是理顺财政内部政府采购管理运行机制。为建立规范、高效的财政内部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形成政府采购齐抓共管局面,2012年,我们制定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内部运行规程》,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下达,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明确了财政内部各科室、各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上的职责。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上,由预算科牵头、政府采购办和业务科室配合,与部门预算同步安排布置和编审。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上,采购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首先由主管业务科在1至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是否属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及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政府采购办根据主管业务科审核意见,在1至2个工作日内对采购内容进行审核,主要看采购配置方案是否科学合理、采购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是否合法等,然后向采购单位出具《市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政府采购计划抄送局业务科、国库科,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同时抄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上,政府采购办根据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及合同约定,提出支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出具《政府采购支出确认函》,采购单位据此向国库收付中心提出直接支付申请,按程序拨付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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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 ,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 ,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 ,要从自身实际出发 ,借鉴国外经验 ,并根据国际惯例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 ,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 ;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 ;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 ,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采购货款 ,在供应商履约后 ,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 ;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 ,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 ,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
1 .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 ,因此 ,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 ,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 ,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 ,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 ,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 .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 ,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 :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 ,核定建设成本 ;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 ,确定标的底价 ,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 ;监督合同执行 ,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 ;中心的财务管理 ,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 ,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 ,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 ,提高采购效率 ,保证采购质量 ,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 ,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 ,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 ,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 ,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 ,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 )、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 .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 ,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 :集中采购模式 ,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 ;分散采购模式 ,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 ,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 ,其他商品 (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 )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 ,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 ,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 ,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 ,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 ,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 ,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 ,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 ,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 ,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 ,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 ,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 ,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 ,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 ,政府采购仲裁机构 ,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 ,如新加坡、韩国等 ;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 ,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 ;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 ,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 ,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 ,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 ,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 ,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 ,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 ,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有了招投标法 ,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
1 .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 ,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 ,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 .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 ,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 ,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 .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 ,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 ,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 ,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 ,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 ,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 ,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 ,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 采购活动。另一方面 ,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 ,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 ,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 ,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 ,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 :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 ,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 ,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 ,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 ,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 ,最终完成人大立法 ,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 (规章 ) ,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 ,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 ;《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 ,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 ,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 ,因此 ,在政府采购立法中 ,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 ,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 ,要从国情出发 ,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 ;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 ;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 ,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 ,目前 ,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 3~ 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 ,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 ,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 ,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 ,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 ,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 ;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 .政府采购工作中 ,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 ,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 ,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 ;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 ,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 ,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 ,可以积累经验 ,锻炼干部。
3 .在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 ,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 ,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 ,不应干预 (参与 )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 ,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 ,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 ,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 ,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 ,财政部门在工作中 ,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 ,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 ,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 ,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 ,统一思想 ,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 ,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 ,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 ,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 ,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 ,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 ,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 ,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 ,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 ,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 ,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 ,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 ,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 ,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 ,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 ,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 ,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 ,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 ,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既要懂政策、懂技术 ,还要懂市场经济 ,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 ,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 ,构成了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每年预算一经批准 ,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 ,年度终了后 ,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 ,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款经费 ,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 )。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 ,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 ,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编报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