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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法定代表人欧某,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
负责人欧某,总经理。
两申请再审人委托人谭某,广东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人胡某,广东深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男,下落不明。
深圳市__有限公司、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0 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664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追加吴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06年11月 16日作出的(2006)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__有限公司及的法定代表人欧某、共同委托人谭某,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吴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
一审查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向发出报价单一份,就fs-300化学沉镍的三种化学物品报价,确认后,于2003年9月21 日在该报价单上加盖”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2003年9月至11月间,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陆续向供应fs- 300化学沉镍,收货后均在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加盖”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确认。
2003年12月11日,深圳市 __技术有限公司与经对帐,确认在上述业务来往期间,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共向供应货物不含税金总价值为人民币184225元(含税金人民币195278.5元);付款情况为2003年10月30日付款不含税金人民币4000元、2003年11月28日付款含税金人民币20000元。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4)深宝法民三初字的375号生效民事判决查明:2002年11月,吴某向深圳市__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沙井镇 __村__工业区的第二栋工业厂房。吴某以该厂房为经营场所,成立了挂靠深圳市__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
2006年8月9 日,深圳市__有限公司及向本院提交的工商物价信息中心的查询单亦显示:2004年12月6日,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由吴某变更为欧某。以上事实,有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报价单、送货单、对帐单及深圳市__有限公司提交的判决书、工商登记查询资料的证据证实。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认为累计拖欠货款人民币184225元,未按约定支付,经多次催讨,其却迟迟未予兑现,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即时支付货款人民币184225元给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
2、判令深圳市__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和深圳市__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认为,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事实。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完全否认收到货物并怀疑公章的真伪,但其未提交证据进行反驳,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公章鉴定,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在履行供货义务后享有向买受人主张货款的权利,不支付相应的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深圳市__ 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在债权金额的确认问题上,一审依据对帐单记载的内容确认尚欠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贷款应为:(不含税) (195278.5-20000)x(1-6%)-4000=160761.79元,合同范本《买卖合同案例分析》。因上述债务系吴某挂靠并以的名义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挂靠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对吴某在挂靠经营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应首先由其所有的资产清偿,不足清偿的,以经营管理的资产补充清偿。又因系深圳市__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财产仍不足清偿的,以深圳市__有限公司的资产继续补充清偿。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吴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761.79元。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深圳市__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4.50元,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承担700元,吴某承担4494.5 元。上诉费人民币5194.50元,由吴某负担。
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申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6)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三、依法驳回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
三、买卖合同违约金、买卖合同范本、买卖合同范文
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1、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2003年9月21日《报价单》是发给吴某的,使用英文”attn”是指定到达吴某。而吴某于2003年8月逃跑,整个工厂瘫痪,不再生产,拖欠了申请人厂房租金161544元以及水电费、卫生费、废水处理费78748元,有宝安法院(2004)深宝法民三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为证。
2、吴某没有委托刘某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单》上签字,刘某在明知吴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自行持处理二厂的公章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单》签字盖章的后果,应由刘某个人承担。《报价单》也因指定回传人没有回传而不成立,故报价行为只能视为发生在刘某个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之间,与申请人无关。
二、申请人从未收取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货物。
1、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该《对账单、提货情况》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谈某于2003年12月10日特别注明:其中9月23日送货单由刘某点数进仓库,梁老板认可签收。其他日期梁生不在,由刘某代办。刘某持吴某(租赁申请人厂房的经营人)逃跑后留下的公章自行写上”情况属实”。
2、谈某的说明至少可以说明六个问题。一是吴某已经不在,也没有收货,是刘某自己收取货物;二是9月23日刘某收货价值57664元,梁老板认可签字,吴某没有收货。三是所谓的梁老板在9月 23号后也不在了,此后的5次收货均是刘某个人收货,1次是刘某刚个人收货:四是刘某、刘某刚个人6次收取货物,没有任何人追认,梁老板不能代表吴某。五是仅凭不知真假的公章不足以认可是吴某收取货物。六是刘某、刘某刚、所谓的”梁老板”的个人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也与吴某无关。
3、刘某、刘某刚、无名的梁老板三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是处理二厂的员工,或授权人。无权对外签订报价单,收取货物,因处理二厂2003年8月遣散员工,没有其名字,社保也无其名字。
三、涉案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和7张《送货单》存在重大的瑕疵。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是伪造的,是刘某自编自演,虚构的。
1、《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上谈某的说明证实吴某没有收取货物。
2、《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还注明2003年10月30 日付款4000元,以及2003年11月28日付款20000元,但不能提供付款凭证。
3、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标的与对账单相互矛盾。2004年 5月8日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申请人支付货款184225元,并强调”2003年9月以报价单方式建立买卖关系,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但对帐单却确认已经付款24000元。
4、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对帐单是与刘某对账,无人追认。5、《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和7张《送货单》均使用业务章,而二厂收货用收货章而不是使用业务章。
四、处理二厂的公章未经司法鉴定,不知真假,来源违法。申请人虽在一审没有提出司法鉴定,现申请再审,同样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求案件***。深圳市__有限公司根本没有这个”业务章”,是伪造的,请求司法鉴定。
四、买卖合同纠纷起的诉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买卖合同纠纷词
五、关于货物的照片。为伪造送货事实,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不知从何地拍照了货物。
当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既然货物全部没有开封,原封不动放存着,且明知工厂彻底瘫痪,人员全无,为何不将货物拉走,将货物放置三年之久,有违常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支持申请人请求。
本院经再审查明:深圳市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欧某,为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私营),隶属公司为深圳市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02年4月28日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提供资料显示为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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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被“双规”了——这个消息震撼了6月的长沙。6月9日,《凤凰周刊》从湖南省有关方面得到证实:6月8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大会上,院党组负责人宣布,原院长吴振汉于6月7日被省纪委“双规”。
吴振汉被“双规”后,湖南省纪委、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对吴振汉案讳莫如深,拒绝透露有关信息。据传,吴振汉最初的“双规”地点是在某医院的高干病室,后来转移到湖南某宾馆——目前该宾馆已停止对外营业,所有人员都必须凭出入证才能获准进入。
经过数月追踪调查,记者依稀拼凑出一位省级法院院长遭遇“双规”的轨迹。
自己判自己执行
1999年5月30日,湖南省高院经二庭发出(1999)湘法经二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审结长沙市湘财城市信用社(现更名中信实业银行长沙分行)诉深圳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军山投资有限公司国债买卖纠纷一案,湘财城市信用社获赔1.3724亿元人民币。由于这笔资金牵涉到大量农民和城市平民的存款,有可能影响稳定,同年11月湘财城市信用社申请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时对湖南省高院发出公函,请求大力支持。
但人们很快发现执行者不是执行庭,而是湖南省高院经二庭,一副庭长任执行长、两位审判人员为执行员——虽然申请执行人湘财城市信用社对此多次提出异议,但这种明显违反审、执分离规定的做法没有得到制止。
湖南省高院查明深圳金北圣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是深圳大世界商业城的法人代表,决定执行该商业城的第三、五两层来偿还法庭判决的赔款,两层楼被评估为1亿多元。
要将房产变成现金必须通过拍卖实现。而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是,拍卖业务利润丰厚,至少可以得到相当于标的物4%的佣金。据知悉内幕的人士透露,一起标的1亿元的拍卖业务,拍卖公司和能够决定由谁来拍卖的法院内部人士至少能够得到400万元的税后利润。
一个叫李某的人决心包揽该笔业务。李早年曾是湖南省高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吴振汉当时任刑一庭庭长,由于两人同为常德人,关系密切。2000年初,李某夫妇的拍卖公司得到了湖南省高院拍卖深圳大世界商业城第三、五两层的委托函。
李某是如何运作得到这一业务的过程至今仍不清晰,但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的是:李某找到吴振汉寻求支持,并让其子吴剑雄共同参与。
凑巧的是,在随后的3个月内,湖南省高院又审理了4起诉深圳金北圣公司的案件,5案涉案金额近4亿元。2000年6月,湖南省高院集体研究决定,5案合并执行,全部交该院执行庭执行。4亿元的拍卖标的佣金将是上千万元,盯着这块肥肉的显然不会只是李某一人,于是另一身影在高院大楼出现了——湖南省高院前任领导之子某小勇。
虽然高院集体决定让执行庭全部执行深圳大世界房产,但是据知情人透露,由于吴振汉在其中直接运作,原来由经二庭负责执行的商业城三、五两层,由李某来拍卖的格局却得以维持。
执行结果成为僵局
2000年8月12日,李某在首都大酒店组织拍卖,北京信芳园物业公司以9300万元买受估价上亿元的深圳大世界商业城第三、五两层房产。
不过李某在北京的拍卖让在深圳拍卖的执行庭犯了难——8月上旬,深圳两家拍卖公司拍卖大世界商业城第一、二、四、六、七层,但竞买者均要求整体拍卖。
眼见深圳拍卖受阻,湖南省高院的人不得不北上找到北京信芳园公司做工作,要求其转让退出,以满足深圳方面竞买者整体拍卖的要求。北京信芳园公司在赚取一笔手续费后最终同意一次性转让。
2000年9月15日,湖南省高院执行庭在深圳启动拍卖程序,深圳亨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3.19亿元成功竞买,湖南省高院下达(2000)湘高法执字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楼交付亨瑞公司。
如果不是一场意外,这种执行与拍卖的完美链条并不会折断。湖南省高院的拍卖行为在深圳遭遇阻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圳大世界商业城存有产权纠纷将导致诉讼为由阻止拍卖,深圳市中院说江苏常柴集团公司申请大世界破产已被受理,已进入破产程序,湖南省高院拍卖无效。
2000年底,湖南省高院执行庭一位副庭长曾某和某小勇带着拍卖公司的人四处运作后的结果是: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00)执协字第42号裁定书裁决湖南省高院执行有效,但深圳市中院受理破产案合法,手续完备,最后折衷为由湖南省高院通知拍卖行和买受人于2001年将拍卖所得款,扣除拍卖费和北京信芳园公司转让款,余款汇入深圳市中院账户进行破产分配。
在此次拍卖中,某小勇和深圳拍卖公司共得佣金1000多万元,据传某小勇从中分得半数。
一锅儿端掉6法官
随后,湖南省高院收回了大世界商业城被拍卖的第三、五两层,但湖南省高院认定李某在北京的拍卖有效。2002年5月,湖南省高院执行庭支付李某佣金近400万元。令人不解的是,法律规定,拍卖佣金要么由买受方支付,要么由委托方支付,不可能两方都出,但李某这次拍卖竟然收取买受方和出让方各4%的佣金。同年9月,执行庭再次支付李某460余万元佣金。据说,吴振汉的支持是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李某一笔拍卖所得佣金高达860多万元,创下湖南拍卖历史上的利润之最。
“李某如何与吴振汉之子分配利益不得而知。如果参照业内的规矩,应该获取不少于半数的好处。”知情者分析说。
房产虽说拍卖了出去,但中纪委介入调查之前的情形是:湖南多位执行申请人未获分文;北京信芳园公司既未得分文转让费,又未得到大世界第三、五两层的产权;亨瑞公司未得产权和开发权;被执行方也是怨气冲天——执行并未解决问题,反而丧失其经营偿还贷款的机会,获益者是深圳拍卖公司和吴剑雄、李某、某小勇三人。
但游戏终于玩出了大火,举报从不同渠道源源不断流向中央。《凤凰周刊》获得的一份受害者呼吁书中说:“一些黑心法官和家属不顾申请人的死活,不顾困难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与一些拍卖公司互相勾结,中饱私囊,利用看似合理合法的手段,把成千上万的群众血汗钱非法划到了自己的账户上。”
2003年12月初,中纪委派出由9人组成的调查小组秘密进入湖南,联合湖南省纪委、省人民检察院开始彻查深圳大世界商业城执行案。中纪委调查组采取了对付原广东高院院长麦崇楷的同样策略——只调查几个“萝卜头”和“吴公子”的问题,未涉及吴振汉本人。吴振汉因此心下大宽,不仅每天照常上班,还针对机关人心不稳的问题主持召开“统一思想”的大会,要求大家“努力工作,不要信谣传谣”。在中纪委调查期间,吴振汉还在省人大会上作了报告,还威严地坐在审判席上,以“主审大法官”的身份审判了一起刑事案件。
随后,深圳大世界商业城执行案中的隐情被一一揭开,湖南省高院经二庭两位副庭长、一位副局长以及三个执行员先后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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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深圳购房团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
王一:(珠三角展场)
深圳购房团以前主要是针对珠三角的。去年10月份,我们《房地产纵横》和《深圳商报》合作办了一个珠三角展场,只针对珠三角,这是最早的雏形。外地的房地产广告在深圳最早出现是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这段时间。今年我们就有意识地往这方面操作。
记者:有人说,深圳购房团是“深圳土壤上自然生长”的,也是中国房地产发展的大势造出的新事物,您认为呢?新政后其力度和趋势会继续维持吗?
王一:(房价高企、资金、返乡置业、品质、趋势)
我认为深圳购房团迅速崛起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首先,是深圳房价高企,导致本来在深圳能买得起房子的人买不起了,而我们中国人有一个情结就是“居者要有其所”,所以他们把目光投向了周边城市。同时他们发现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因为深圳的今天就是其他城市的明天。深圳房价这样暴涨一定会波及到内地城市。从心理上说,已经买过了上万的房子再去买几千块的房子,购房的心态就比较好。
第二是深圳人有雄厚的资金。深圳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第三是返乡置业,这是它最大的一个特点,也是它区别温州团的地方。温州团主要是投资,甚至可以说是投机;而深圳购房团的异地置业只具有“半投资”的性质,他们自觉不自觉地包含着返乡情结。
最后一个就是投资的楼盘品质比较高。今天看来楼盘的价格比较便宜,而他们就看中这个“价格被低估”。目前的社区可以不是太成熟,但是品质一定要高。
我个人认为这个势头不会减弱,还会继续下去。首先就是它需要去释放。从我带团的经验来看,目前还是多次置业的人占大部分,主要还是有钱阶级在买房。什么时候到这个势头真正减弱的时候?只有很多普通的工薪阶级都回乡置业了,这个势头才会慢慢的减弱。就像水库泄洪一样,还远远没有到达最高的峰值。所以说深圳购房团一定会维持他们的力度和趋势。
记者:大家并不清楚是哪些人在参加深圳购房团,传说是些出手极阔的投资客,您亲自带了很多期深圳购房团,那么深圳购房团成员有何特点?
王一:(家乡情结、投资、心态好、眼光准、下手快)
关于深圳购房团成员,多是有“地缘”联系的人,普通人居多。
第一是“家乡情结”。比如,长沙籍的人、湖南籍的人或者在那学习过、工作过的人,去长沙购房的就相对多一些。还有一部分是有“投资需求”的购房者,比如我们购房团里就有专门做别墅、有专门做商业的,有个客户一人就有三十多套别墅。一般说来,他们心态都比较好,小的价格差不会对他们的购房产生太大的影响;对城市的解读也比较准确,因为他们切实地看到了深圳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变迁,具备了对城市进行准确判断的眼光;下手都比较快,看中了的楼盘马上就动手了,自信、果断,不会有太多的犹豫不决。
我们帮深圳人选择异地的项目;也为异地的项目选客户。我们会亲自走访:长沙的房交会、成都的房交会、武汉的房交会我们都去参加、采访,了解双方需求,洽谈合作方案。这是一种销售的解决方案,并不是单纯的一个广告,就是说要把资源“双向地”释放出去。
记者:有很多市民认为是深圳购房团“哄抬了当地的房价”,使当地人“买不起房了”,甚至有长沙网民发帖,要“深圳购房团滚出长沙”,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王一:(正常反映、土地政策、捂盘效果、买卖自由)
我觉得这是很正常的,有人欢喜有人忧,很正常。但是发帖骂人这不是明智之举。
房价下跌的可能性不大。首先土地资源稀缺,国家严格控制着土地,在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过程中就无形抬高了房价。还有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都是各部门的利益博弈,事实上并没有使房价降下来,反而制造了无数个门槛,提升了房子的开发成本。
有人期待房价会“应声而落”,而随着调控力度加大,房价却越来越高。这主要是市场前期的一些需求被压制,就像开发商在“捂盘”。现在就是导致了“捂盘”这样的效果。什么是“捂盘”?就是惜售,本来可以卖的,现在不卖,把它捂着,集中到有了一大群客户时再把它释放。实际上国家的政策有时也起到这样的作用。可能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不是这样的,但是确实导致了这种效果:一种报复性的购买。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恐慌,形成恶性循环,尤其是在深圳。
现在还远远没有到房地产泡沫化的阶段,我们也许可以说深圳、北京有泡沫,但是二三线城市绝没有泡沫成分。买卖自由,是市场经济最显著的一个特征,政府的过度干预也是不可取的。
记者:很多人把深圳购房团与“温州炒房团”相提并论,而“温州炒房团”曾经一度被套牢,就您判断,深圳购房团是否会重蹈覆辙,面对“前车之鉴”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王一:(不会被套牢、高品质楼盘、了解、买现房)
深圳购房团不会被套牢,因为他们买的都是品质比较高的楼盘。所谓套牢是和“烂尾楼”一样的道理,资金不足做不下去了,有了资金可以重新做的时候,产品已经落后了。而深圳购房团购买的产品,放一至五年仍然有升值的空间,从景观、户型、住宅配套等方面都是比较好的楼盘。
需要注意的是,大家在购买之前一定要对市场和产品有充分的了解。虽然很多人是回乡置业,并不陌生,但对项目、对楼盘开发商还是要有充分了解。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工具来充分了解和掌握信息。并且,最好买现房。
记者:从大方面说,深圳购房团为各个城市和中国楼市带来了什么影响?您怎么看待这种影响?
王一:(启示、良性投资、洼地效应、鲶鱼效益)
深圳购房团给中国楼市带来的主要是一个启示。
我觉得各个城市一定要有一个好的心态。有的城市是持排斥态度的,包括政府和市民,都把他们当成洪水猛兽,这大可不必。别人愿意来投资、居住,说明投资环境比较好,这是一种肯定。如果治安不好,物价太贵,别人肯定不会来投资和生活。有些城市,比如贵阳,心态就很好,他们在推荐城市的时候就定位于深圳,希望更多的人到那里去住,更多的人到那里去买房。
当地政府更应该把握住这种商机,正面引导。因为我投资了,定居下来了,就会带来更多的投资,刺激当地的消费,这是一个良性的投资过程的开始。
深圳购房团是市场化进程的一个必然的产物。这是一种“洼地效应”,资本一定会流向不成熟的城市。
对开发商来说,赚钱应该是一个“鲶鱼效应”。开发商不要羞于赚钱,开发商只有赚到钱,才能回报国家,回报社会。我不去做偷鸡摸狗的事情,合理地把价格卖高,我觉得这是商人理直气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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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
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第座楼单元。合计
面积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币百拾万
千百拾元整。(原楼价为币百拾万千百
拾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
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
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
【.kt250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
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
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
均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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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深圳市于2009年6月2日《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普通民众将此处理决定视为小产权房“转正令”,认为小产权房即将获得合法地位。《处理决定》将“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所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其相当一部分为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6月9日指出,“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建设管理、城乡规划的法律,违反相关政策,深圳小产权房转正属误解,应坚决制止。此事件引起人们对小产权房问题再度空前的关注。一、小产权房的相关概念(一)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它是在利益的驱使下,由村集体组织或者地方房产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等为名号,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拥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商品房”。它的产权似乎归于“乡镇”、“村”、“农村集体”,但实质上并不合乎中国关于房产产权的法律规定。(二)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小产权房到底是不是合法建筑?答案是明确的。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的确立,受到了相关审批手续的阻碍。审批手续上阻碍源于其销售行为,只拥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集体土地住房是否可以买卖呢?虽然依据物权法规定,乡村集体土地可以建造住宅。.133229但建造的住宅归谁使用?乡镇或者集体是否具有小产权房的支配权,这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小产权房是否可以http://买卖、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乡镇集体或者开发商以农村建设名义建造的住房,显然利用了法律的空隙,试图以“利用在农业建设”上这一无从验证的名义,来明确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既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建设,那么小产权房是否是应用于农业建设呢?其买卖的行为关键取决于销售对象。于是,销售对象资格的认定将是小产权房合法地位确立的关键所在。什么样的购买对象合法,什么样的购买对象不合法?这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这也为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确立提供了空间。二、小产权房的发展现状
《每日经济新闻》曾对深圳的农民房做过调查报道。深圳向北,出梅林关,金地梅陇镇、深物业新华城等一批知名楼盘集中坐落于此。在这些大型花园社区附近,矗立着一些“农民开发商”建设的“集资房”,即所谓的“小产权房”。梅龙苑便是其中一家。这个高达20多层的小产权房为高层电梯,配套齐全,实行小区化管理,一系列“高标准”堪比中档电梯公寓。据悉,在其他多数城市,农民开发的小产权房也早已是遍地开花,已经形成了开发、中介、销售等完整的产业链。三、小产权房的特征与风险
通过以上法理分析不难看出,由于小产权房特有的法律属性,导致其难以取得由国家承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对于销售者和购买者来说,他们目前尚且没有足够的信心认为小产权房的销售和购买的交易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小产权房的价格优势明显,有利可图,还是愿意冒险。(一)价格风险
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即商品房)同样是普通住宅房,从买卖手续来看,小产权房没有缴纳商品房买卖的契税,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这就构成了小产权房投资的风险。而在质量等方面并无太大差别,两者最大的的差别就是价格。然而小产权房的低价却同时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二)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与普通商品房在使用性质上并没有差异,但小产权房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购房人仅拥有房屋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购买小产权房相当于一次性付款租赁房屋,那么在拆迁补偿等情况发生时,小产权房的处理问题将是一个大的难题。而且,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农民仅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及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时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的。这样一来,小产权房的出售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就得不到保障。(三)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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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清晨,一场覆盖整个深圳的降雨,给这个燥热的地方送去几个月来少有的凉爽。但能让他们真正松口气的是,深圳的房价在7月下旬突然暂别汹涌的涨势,划出一道亦真亦假的下降曲线,并持续了整整3周,这对于大多数正在高温和高房价双重炙烤下的深圳人来说,算得上一个好消息。
伴随着意犹未尽的专业炒房团挥师北上东进,开赴二、三线战场,这座“上火”的城市终于迎来了片刻喘息的机会。
“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高房价若真像流感,被击中的城市还能有复原的机会吗?
调控即良药?
毗邻香港,作为政府对经济“积极不干预”的样板学习城市,深圳几乎所有的公共数据都能做到透明,除了一直不安分的房价。
2007年整个上半年,深圳房价累计上涨接近50%,基本上每月上涨10%左右,与此同时当地发展改革局和劳动保障局披露的另两个数据显示,上半年深圳gdp增速只有13%,工资收入增长率几乎为零。
强烈的反差折射出泡沫的虚影。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今年6月底深圳楼市均价达到了15487元,平方米,比5月份上涨了14.6%,目前深圳特区关内的新楼盘,均价已突破2万元,平方米,高档楼盘接近4万,直逼香港楼市。
深圳毕竟不是香港,在这座上千万人口的移民城市里,80%以上的非深圳户籍者都不可避免要直面飞涨的商品房市场。
6月底,深圳市市长首次就房价问题表态。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适当限制境外人士购房、禁止销售环节炒房、启用新二手房合同以及开征土地物业税,成为当地政府缓解房价压力的几个政策砝码。而就在7月15日深圳市下发“禁止销售环节炒房”的通知后3天,有媒体就报道称深圳的新房成交均价开始有所下降。
政策的猛药真有这么灵吗?
实际上,关于深圳房价开始下跌的说法,有两个结论截然相反的“版本”,一个来源于媒体援引某地产研究机构数据的采访报道,称7月份深圳房价开始全线下跌,降幅在5%到10%左右;一个是来自房地产行业业内人士以科学性不足为由的反驳说法。
而身处漩涡中心的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以未安排相关采访为由,回避了这个敏感话题,既没有给出权威的数据来证实,也没有否认降价说法的真实性。对地方政府来说,处理当地过高房价的问题,无异于在迅猛溢出的税收、经济红利和同样飙升的舆论、社会风险之间走钢丝,保持平衡已属不易;当下正值国家八部委再度联合调查房价涨幅居高城市的关键点上,低调和只做不说的谨慎,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就目前情况来看,也许调控最直接的好处是换来了改善当地居民住房结构的时间。
“利”字暗流
但在资本肆虐之后所留下的利益格局中,到底有多少人抱着改善的愿望呢?
8月1日,深圳市全面取消“阴阳合同”的第一天,位于振华路东8号设计大厦的深圳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门庭异常冷落,与此前持续半年多的凌晨排队、成交火爆的情景相比,眼下实在是太安静了。
当天,深圳多家房地产中介营业部没有一单成交,国土办证部门也未接到一单新版二手房买卖合同力证材料。记者从工作人员的口中得知,就在前一天上午,即二手房新版合同即将实施的最后一天,前来这座大厦二楼办理过户的人已经将本不宽敞的走廊堵得水泄不通,同样人满为患的情景,发生在二手房产交易中介的门店里。
为了规避20%的个人所得税,炒房人和他们的下家不自觉然而默契地踏着房产中介的灰色步调走路,后者则在无数的一买一卖中赚取丰厚的佣金。这些房产中介里更有甚者利用身份之便和交易手续时间差倒手买卖,赚取差价多时甚至高达十多万元。用某报驻深圳记者的话来讲,深圳的房产中介俨然成为除开发商、炒房者外最大的一个利益集团了。
回到“阴阳合同”,最简单的解释实际上就是,给政府备案的“阳”合同价远远低于私下的“阴”合同价――这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房价统计数据的失实,进而是税收的相对减少。
即便如此,深圳地税局提供的最新数字仍然显示,今年前5个月深圳仅房地产营业税收入就已接近50亿元,几乎占全市总税收的1/5,不包括契税的话,预计全年税收将超过100亿元。
与此同时,深圳各商业银行巨额的住房贷款正通过“阴”合同的渠道源源不绝地流出去,事实上,只要银行稍为认真一点,将深圳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阳”合同拿来进行一番比照,很容易就会发现大量猫腻,但是,并没有谁这样做。
说到底,银行没有查账的动力,在于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短期账面利润的关联。
深圳市金融办一季度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3月末,深圳市银行机构人民币个贷余额为1908.7亿元,其中95%为房贷,与年初相比,约占中长期贷款新增量的50%,为2006年同期新增个贷量49.4亿元的3.72倍。
“做信贷的专员一天轻轻松松就能放出上千万的贷款,银行在‘早贷款、早收益’的思维下,上半年已经完成了全年大部分任务。”某国有银行深圳分行的信贷处工作^员透露。
早有专家指出,土地和信贷是房地产市场的两道闸门。政府通过向开发商拍卖土地,以及对土地流转和房产流通环节征税这样的行政手段来调控房价,但卖地所得与税收,并不―定会真正用在改善当地居民的住房结构上。而按照经济学的理论逻辑,结构改善中必不可少的增加廉租房和微利房供应,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可“变现”土地资源的数量,并有可能降低它们的价码,进而影响政府未来收入的可预测性。
说到底,改善的愿望能否顶住各方利益的压力,这是一个难题。
什么是政策性住房?
“我会在2009年的某天回到深圳,以一个公民和一个深圳人的身份去推动这个城市住房结构的改善。”去年发起“不买房运动”的邹涛说。
邹告诉记者,他去年的行动不是针对开发商,当初就是为了促动政府扩大房屋供应品种,考虑弱势群体的居住权。所谓“不买房运动”,全部含义是“3年内不买商品房”,目的是让人们―方面不再被动地跟随开发商的脚步追涨望跌,一方面推动当地政府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上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实际上,这种政府责任,深圳早在1988年就率先提出并出色履行。
国内媒体在有关报道中提及,当时由深圳市住宅局代表政府建设微利房,以成本价向居民出售。住宅局可获微利,以弥补建设福利房的亏损,它实际上是一种成本房、经济适用房。
1993年,深圳房地产双轨多价的住房体系已经规划好了蓝图。《居屋发展纲要》还拟订了福利房占30%,微利房占40%,商品房占30%的比例,并注明,此后建房比例中的两头逐渐减少;微利房逐渐增多。
那个时候,每个深圳市民,都可以排队购买政府开发的微利房。双轨多价的政策曾很好地解决了深圳人的居住问题,即使在深圳发展最热的时候,也没有出现房价飞涨的现象。
然而在10年后的2003年,住房货币化改革的热潮席卷全国,深圳市住宅局在与商业房地产利益集团的相持中日渐式微,以至后来黯然退出历史舞台。此后深圳的福利房和微利房建设陷入停顿,供应量少得可怜,而且多数是为公务员建设,多数居民被逼进人商品房市场。
“商品房再怎么涨跌,如果仅仅作为居民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可选手段,本是无可厚非的。”邹涛认为,最关键的一环在于中低收入阶层和工薪阶层的第一套房,也即最基本的居住权和生活保障,不能任由市场来解决。“空谈香港的公屋制度没有用,需要借助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来推动。”
为什么需要推动?还是利益的问题。国外的公共住房政策对政府投入都有明确规定,并有法律保证,政府也有固定的财政预算安排以及专项基金等配套政策。2005年,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用于住房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不包括人员开支)总计为360.4亿美元;英国中央财政预算中的住房保障资金,大约占预算支出总额的6%左右;在日本,全部的保障性住房则全部由中央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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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到记者手拿中国土地“第一拍”现场照片, 图中执槌的拍卖官刘佳胜,激动地告诉记者。于是,以这张照片为引子,这位曾任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局长,现自喻为“无官一身轻” 的事件见证者刘佳胜,向记者讲述了20多年前中国土地“第一拍”的故事。
差点被说成卖国行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总设计师邓小平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创办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成立后,深圳在“外引内联”的巨大需求和压力下,急需解决城市基本建设资金匮乏这个最基本、最紧迫的问题。正是建设资金不足这一根本性约束,逼出了深圳经济特区的“拓荒牛”们“胆大包天”的改革──向土地要资金,将国有土地从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转变。
1986年国庆节刚过,深圳市委、市政府从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调研组正式成立,其课题就是“如何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能不能拍卖土地?”
调研组首先开始了在市内的调研,期间,深圳市专门邀请了著名经济学家、时任香港大学经济系主任的张五常教授来深圳作了一次报告。报告中,张五常对深圳当时采取的土地行政划拨和浪费土地资源的状况深感痛惜:“深圳已经开发的土地如果以每平方米5元出售,每年可得到2个亿;如果每平方米50元,便得到20个亿。而香港目前的地价是以每平方米万元港币计算的!”经济学家的话启发了深圳。
“我们专门组织了一个工作班子去香港考察观摩他们的土地拍卖。香港测量师协会会长刘绍钧和梁振英陪着我们看,给我们讲解。”刘佳胜说。赴港考察后,一份名为《深圳市房地产改革赴港考察报告》的调研报告交到了市领导手中。1987年7月,在这份考察报告的基础上,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政府基建办公室联合草拟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提交至市委、市政府。改革方案在市里顺利获得通过。
刘佳胜留给公众的印象,是一个有魄力、有干劲、思想独特,不脱离实际的人。可是,他并不如记者想象的那样,是一个简单的市场万能主义者。他认为土地政策没有独立性,有两个重要功能,一方面是保护私人土地使用权,形成房地产市场的主体;另一方面就是服务于产业政策,或促进城市的产业结构调整,或满足城市的公共服务需要。
“由于担心‘拍卖’可能会引起一些人的反感,我们把‘拍卖’改成了‘公开竞投’。” 刘佳胜回忆说,一说拍卖土地可不得了,有人说这是违反宪法,有人说我们要搞资本主义,甚至说是卖国行为。因为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事实上,早在1986年,刘佳胜就起草过三年内特区土地交易全部招标拍卖的方案。“但后来这个方案都没有敢往上报,先拍了再说,因为配套改革太宏大了。报上去所有的人都会反对你。我坦率地说,规划局、建设局、计划局、银行都会反对你,各个市长分管一条线,他们也会反对你,更何况它在当时还涉及到要修改宪法,因为你是在变相买卖土地。”刘佳胜说。因为担心违宪,土地拍卖趁着全国市长学习班在深圳举办的时候举行,这个想法得到了国家体改委、广东省领导的支持。
高规格的土地拍卖仪式
刘佳胜至今还记得,1987年12月1日是一个大晴天,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宗土地使用权拍卖会在深圳会堂如期举行。当日上午,市政府一办公楼下贴出了一个“相当低调”的通知:“下午三点在深圳会堂卖地,欢迎大家参观指导”。 会堂里座无虚席,人声鼎沸。西装革履、手握电子计算器的买地商人在会堂内外高谈阔论;捧着一叠土地资料,前来出谋划策的“智囊团”成员在席间窃窃私语;更多的是抱着好奇态度的旁观者。时任国家体改委主任的李铁映亲临现场,国务院外资领导小组副组长周建南、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鸿儒以及来自全国17个城市的市长现场观摩,香港方面派出了一个由21人组成的“深圳第一次土地拍卖参观团”,44家深圳企业代表到场参加竞拍,100多名中外媒体记者蜂拥而至。人们焦灼地等待着一个令人瞩目时刻的到来:这里将要进行我国首次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拍卖。
“如此高规格的土地拍卖仪式,后无来者。”刘佳胜回忆说。
“这一次土地拍卖实际上是酝酿已久的拍卖。”刘佳胜依然十分清楚地记得这一年的1月1日,烟台市住房制度改革开始模拟运行。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第二天,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自1987年起,各地区的商品房屋建设纳入国家计划。当年4月,国务院就提出,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1987年3月,深圳修改了《深圳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抵押等新内容,并将其上升为《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该《条例》成了我国第一部土地有偿使用的地方性法规。仅在上半年,深圳两度邀请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内各界专家齐聚深圳进行理论研讨。之后又召开了17个市的市长会议,讨论试点工作。在“第一拍”前的3个月,深圳率先在国内分别以协议和招标的形式,有偿出让了两块商品房用地。同年11月,国务院批准确定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厦门、福州进行土地使用改革试点。深圳特区在全国各城市中,最早认识到土地的价值。
“1987年,多数香港人对普通话还不熟悉,为了方便参与拍卖的境外人士,我们采取了‘双语’,我讲普通话,我旁边这位副拍卖官叫廖永鉴,当时任深圳市住宅局局长,他讲广东话。”至今还穿杂着江苏普通话的刘佳胜,指着老照片告诉记者,当时国内不知道拍卖为何物,一时间找不到“拍卖槌”。香港测量师协会送来了从英国定制的“拍卖槌”, 这只枣红色的做工相当精致的击槌器,正面镶嵌着一块铜牌,上面端端正正地写着:“深圳市人民政府笑纳,香港测量师学会敬赠。”
“那天,深圳会堂里人头攒动。几十架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对着我们。我和廖永鉴主持拍卖都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真是很紧张,拍卖之前我们把细节和可能出现的情况想了又想,还进行了多次模拟拍卖。我们俩说:无论成败,我们都会是历史人物――成功了,我们是历史的见证人;失败了,我们就是历史的罪人了。”刘佳胜说。
地块以525万元的价格成交
据刘佳胜介绍,“第一拍”拍卖地块编号h409―4,紧靠风景秀丽的深圳水库,面积8588平方米,规划为住宅用地,使用年限50年。拍卖时限定开口底价200万元,每口价5万元。深圳市政府事先在报纸上刊登了《土地竞告》。拍卖前3天,已有44家企业领取了正式编号参加竞投,其中外资企业9家。
“拍卖开始!”下午4时30分,拍卖正式开始。刘佳胜话音刚落,各竞投企业的法人代表争相举牌高声叫价。当价格上升到400万元后,场上的竞争者只剩下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深圳市工商银行房地产公司和深华程开发公司。随着“420万”,“485万”,“490万”的举牌,会场里面的掌声也是一浪高过一浪。
“525万一次,525万两次,525万三次。”经过长达17分钟的轮番叫价,刘佳胜一槌击下,庄严地宣告:“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归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手举11号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骆锦星最终凭借525万元的最高价成为这宗中国首场土地使用权拍卖会的“赢家”。 一时间,摄影镜头的闪光灯频频闪起,如潮的掌声淹没了一切。
如今,当天拍卖会上的场面已经被载入了深圳史册,几张黑白照片记录了当时的人们突破体制障碍后的喜悦。一张是时任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局长的拍卖师刘佳胜面露微笑缓缓落槌;另一张则是满脸灿烂笑容的骆锦星和那块由两个人站起来高高举起的11号牌。
“这是一次历史性突破,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标志着我国的根本大法承认了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性,跨出了土地商品化、市场化的重大一步。”“1987年12月1日,深圳市首次公开拍卖一幅8588平方米地块50年的使用权。这次拍卖敲响了中国土地拍卖的‘第一槌’,首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先河。”有关专家、学者以及中外、港澳各大媒体纷纷发表评论说。
宪法随之而改变
深圳举行的新中国内地第一场土地拍卖,让当时敲下成交槌的刘佳胜始料未及的是,这一槌的里程碑意义如此突出,使得事件的几个关键词,每每出现在各种房地产大事记的首项。
1987年12月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款,将原来宪法中禁止出租土地的“出租”二字删去,并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同年7月,在这块首次被拍卖的土地上,一个总建筑面积为1.56万平方米,包括8栋7层商品房多层住宅,共计154套的东升花园(后改名东晓花园)拔地而起,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售,均价每平方米1250元,买家排队购房,1小时内售罄。
“如果没有第一拍,也就没有今日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因为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基本要素和前提条件。也可以这样说,深圳20余年的土地管理促进了改革开放,完善了市场经济体制,为城市建设筹集了数以百亿计的资金。”刘佳胜欣慰地说。
不过,虽然有了第一拍,但从1987年直到2001年国家住房货币化改革之前,深圳的土地拍卖进展并不顺利。据《1999年深圳房地产年鉴》显示,1987年到1999年,深圳市利用拍卖和招标两个方式一共卖出了80多块地,出让面积基本上都在1万平方米左右,而每年协议出让面积是100多万平方米,两者根本没有可比性。1995年、1996年还一度终止了土地拍卖。1997年连一次招标拍卖都没有。刘佳胜也承认,1999年之前,90%的土地实行的都是非市场价格的协议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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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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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_____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_____第_____座_____楼_____单元。合计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_____币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 百_____拾_____元整。(原楼价为________币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______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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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协议,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交易房产情况。
卖方所拥有的房地产座落于深圳市___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小区_____房(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房地产证号码为________,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买方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房地产内附着设施见附表。
第二条 成交价格。
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元(¥_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买方在签署本合约时向卖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_)作为购房定金,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向买方出具收据。
2、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第二部分楼款,付款方式如下(买方只可选择一种):
(1)一次性付款()
①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_)须在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现售)》时或之前全部付清,且该协议须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或之前签署。
②买卖双方同意,上述第二部分楼款由买方先交予银行做资金监管。
③国土局正式受理由买卖双方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现售)》,且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领取新房产证后,监管银行将第二部分楼款付清给卖方。
(2)银行按揭付款()
① 买方须于交纳定金后_______天内首期款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_)(注;具体的首期款金额以银行按揭承诺书为准)在指定银行做资金监管帐;并前往银行、律师楼等地签署有关按揭的文件;依时交纳由按揭而产生的律师、保险、公证、评估、登记费等,买方不得借故推托,否则视为违约。
②在银行承诺贷款并出具承诺书后的三天内,买方须和银行落实计 清首期房款(补交或多退),即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总额减去银行承诺贷款之金额,同时买卖双方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现售)》并且办理过户手续。
③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并且买方领取到新房产证后,银行将监管的房款付清给卖方。
第四条 缴纳相关税费
按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税费:①营业税;②增值税;③印花税;④城建维护税;⑤产权登记税;⑥契税;⑦所得税;⑧公证费;⑨查证费;⑩其它:______________。
其中买方支付上述_______项费用,卖方支付上述_______项费用。
第五条 交楼时间
买卖双方同意交楼时间为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也认可该物业之现状,故买方不得以物业现状为由中途拒绝此项交易。
第七条 在该物业交付给买方使用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转名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八条 卖方须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己产生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事宜,卖方应在转让完成前处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己付之定金将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转让予任何人。
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买方双倍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
第十条 于本合约之外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约不相符的,以本合约为准。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第十二条 本合约一式贰份,自双方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约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直仲裁,该委员会之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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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以来,“无款可贷”的说法风传,造成楼市的观望气氛更加浓厚。记者通过调查采访了解到,在深圳,“无款可贷”还只是有的银行某些支行的情况,不过“贷款难”已是普遍现象。除了首次置业买小户型的房贷以外,各家银行对各类房贷都增加了审批条件,而且降低成数、提高利率,放贷量已大大减少。由此,不仅投资性购房受重创,自住、换房需求也受到抑制,“贷款难”已经成为深圳楼市急冻剂。
网络调查
你会因为贷不到款而放弃买房吗?
不会552票
会2691票
如果房产中介(开发商)提出明年贷款政策放宽再办按揭,你会同意先买房后按揭吗?
不会2185票
会1058票
你相信明年银行贷款政策会放松吗?
难说759票
不信1127票
相信1357票
调查分析
南方都市报和某网联合进行了网上调查,为期三天的调查一共录得3174张投票。以上数据表明,银行的信贷政策会直接影响到购房者的买房决定,近期遭遇银行贷款瓶颈的买家也不少见。在深圳各大中介和部分开发商处,记者也得到了类似的答案。
部分支行已无款可贷
根据记者对各家银行的调查结果,目前深圳除了交通银行以外,并未有银行完全停止发放住房按揭贷款,不过各家银行对各类房贷都降低了成数、提高了利率,而且对贷款人的财力和信誉要求更高,对各项审批标准也是严格执行。
同时,有的银行深圳分行的某些支行已经用完今年的个贷额度,因而暂停了房贷,只能建议客户到别的支行办理,例如农行部分支行今年的贷款额度也已用完,为此全面停办二手房贷;中行今年8月已经完成了全年个贷计划,暂停了一段时间的零售贷款接单,后来又重新申请了房贷额度,如今对各类房贷的审批都很严格。据统计局的信息,今年上半年深圳个人长期消费贷款增加425.4亿元,而去年同期仅增加121.2亿元,整体超标明显。
“其实每到年底,银行贷款都会紧张,但今年的情况尤为明显,一是因为上半年房贷过度放量,很多银行到7、8月的时候个贷额度已经所剩不多,二是因为‘首付+利率’均提高的调控政策。”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个贷负责人说道。她特别强调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银行已经意识到楼市风险,主动规避风险性购房贷款。
多套房、二手房贷款难
根据“9·27新政”,购买第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提高至四成,贷款利率也相应提高,在此基础之上,深圳各家银行对第二套房和多套房的贷款要求更加提高,以规避已经凸显的投资型购房风险。据了解,很多银行都规定“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人,每增加一套,最高贷款成数降低一成”;多数银行对于“3个月内累计购买3套以上的商品房,或者已经拥有6套以上(含)住房的贷款人”,均拒绝贷款。
今年上半年,深圳二手住宅与新建商品住房交易面积的比例为1.58:1,二手房已经成为了深圳楼市交易和银行信贷的主战场。然而,迅猛增长的二手楼市显示出极大的投机性,银行已经意识到风险,对二手房贷的控制更加严格。例如工商银行规定二手房贷即使是首次置业买小户型也最多可贷七成五,90平方米以上二手房最多可贷六成五;多数银行要求二手房贷要有房产抵押,而且一定要用办理贷款的本套住房;多家银行已经停止二手楼新增贷款申请,只消化存量,农行、交行等已经停办二手房贷业务。
换房需求也受抑制
从目前各家银行的房贷策略来看,主要压缩的是豪宅、多套房、二手房,以规避投资性购房风险,首次置业、购买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的人还是可以较低利率最高贷款八成。但是,因为额度受限,很多买房自住或者换房的人也很难贷款,或者贷款成本更高,他们因此而搁置买房计划,甚至想要退房。
谢小姐7月在南山买了一套110多平方米的新楼,首付四成后剩余部分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直到10月银行才告知房贷无法获批,现在谢小姐想要退房,可多方交涉后尚未有结果;市民廖先生10月交了2万元购房定金,并未签购房合同,作为首次置业买小户型,廖先生只要首付20%就可以买到房子,但后来银行称要首付40%才能放贷,他现在想要开发商退定金。
“深圳约九成购房者选择银行按揭贷款,且二次置业比例远远超过首次置业,因此市场对房贷新政相当敏感。”中原深港研究中心总监张伟说道,他认为银行房贷紧缩对楼市降温产生了关键性影响。
个案典型
40m2小户型也要首付四成
购买一房一厅的小户型也会遭遇贷款瓶颈,这是林先生没有意料到的状况。今年9月份,在龙岗工作的林先生在景峰森林看中了一套小户型的房子,40多平方米,一房一厅,总价40万左右。楼盘售楼小姐告诉他,这种户型的房子铁定可以贷款8成,林先生只需要支付8万元首付即可。
首付8万块就可以在深圳买套房安家,林先生有些心动,加上房子本身状况也令人满意,林先生就当场下了2万元订金。售楼方当时并没有和林先生签任何协议,只是签了一张订金收据。还没等到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林先生就接到了售楼小姐的电话。对方告诉他,他那套房子银行只肯贷款6成,也就是说,林先生需要支付四成16万首期房款。
“后来我与售楼方都有和银行沟通,但银行方面不肯松口,这套40多平方米总价才40万的房子,首付三成都拿不下来,一定要出四成首期。首付一下子多出8万块钱,我的存款接受不了,只能放弃购买这套房子。对于我们购房者而言,银行不给贷款就等于是给买房计划判了死刑。”林先生说。
银行不予贷款,房产交易没法进行,已经交的2万块订金就成了最大的争议。但由于林先生和开发商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开发商最终同意把收到的订金退还给他,这已经是很大的幸运。林先生告诉记者,以后他再看到合适的房子会首先跟楼盘合作的银行联系。
银行评估缩水,多掏了13万
和林先生一样,在宝安中心区购买二手房的蔡先生办理贷款也遇到了麻烦。不同的是,蔡先生凑足了剩余的13万元房款,用蔡先生的话来说,差点没买到那套房。
蔡先生也是首次置业,前不久他相中了一套105平方米左右的三房,单价在9000元左右。由于蔡先生对房子户型、采光以及小区等诸多因素都很满意,很快就下了定金交了首期。正当蔡先生准备搬进提前交楼的“新房”里边时,事情突然起了变化。中介公司给蔡先生打电话说,银行方面贷款缩紧,本来银行对房子的评估值是9000元/平方米,现在采用房子的评估净值7200元/平方米。这样算下来,蔡先生需要为这套房子多支付13万元首期。
“当时中介跟我拍胸脯说,同一小区的二手房他们成交了很多单,贷款7成肯定没问题。而且贷款的银行也是他们经常合作的银行,我就没多心。现在同样是贷款7成,但我就需要多支付13万元作为首期。本来以为看好了房子交了首期就差不多算完了,没想到在银行这边栽了个跟头。”蔡先生说。
为了顺利买到这套房,蔡先生把股票、基金都撤出来,通过多种融资渠道才补足了在他看来无端多出来的13万元房款。尽管最终如愿买到房子,但蔡先生表示,幸好房价款还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要不然交易黄了不说,已经交的定金能否拿回来还是未知数。
专家支招
签买卖合同前落实贷款
深圳中原按揭部总经理江蓉
由于程序和办理时间的原因,二手房按揭更复杂、风险更大。买家在付完首期之后银行才出同意贷款意见书,过户完毕之后才能发放贷款,而且中间还有银行对房产作评估这么一个环节,不可预知性更强。因为银行贷款而发生的纠纷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在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前,买家一定要亲自到银行咨询,而不要轻信中介尤其是小中介拍胸脯的保证。
大户型贷款有风险
创辉租售布吉区域总经理罗永浩
购买大户型、高总价的房子,以及购买超过两套房子的买家比较容易遭遇贷款瓶颈,按揭不成或是首付提高的状况在这类群体身上更明显。以前贷款政策宽松,基本上到银行办理按揭都能如愿,但现在不少银行对大户型房子放贷要求很严格,购买大户型或是高总价的房产有贷款风险。另外,各个银行对于大户型房产的贷款政策都有差别,关于第二套房的定义也不一样,在购买这类房产时,买家一定要弄清银行的贷款政策,并尽可能多地准备房款。
将按揭成数写进合同
建玮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律师 贺倩明
首付突然提高,多出来的房款怎样支付?对购房者而言,将按揭成数写进合同是最为保险的方法,为浮动的政策量身定做一条条款。
买家在得到银行的口头或书面确认按揭成数之后,还需在合同附件里注明:经买卖双方从银行方面确认,买家可从银行贷款几成,如果因为银行信贷政策变化造成贷款不成,双方再另行协商。除此之外,首付提高之后多出来的房款怎样支付以及支付时间都要明文规定,如果出现首付提高的情况,买家可以通过融资等多渠道补足剩余房款,以避免卖家以此为由拒绝卖房。
声音
开发商可采取多方应对
柯学斌 深圳市坤祥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在近期,在一手房销售中确实出现了房贷较为紧张的状况,部分购房者贷不了款,这应该是央行紧缩银根的直接效果。开发商与银行之间只是有协议优先给购房者贷款,银行并没有承诺一定能贷款给购房者,所以央行一紧缩信贷,银行就会出现不能贷款给部分购房者的情况。
面对这种状况,开发商也有多种选择应对:一是延期贷款;二是提供更完善的服务,例如现在有银行已经在销售现场设立查询点,购房者可以针对自己的资信情况进行查询是否可以申请到贷款、可以贷几成等;三是双方可以协议退房;四是开发商可以帮忙找其他银行办理,从多渠道为购房者申请贷款。
银行贷款条件提高了
肖小平 世华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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