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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周
一、熟悉实习单位的实习环境和实习岗位的工作流程;
二、在实习单位领导和同事的指导下,办理实习岗位的具体业务并协助完成其他工作;
三、协助实习单位迎接上级领导单位前来检查农村三资清理工作;
四、协助领导准备相关送审材料。
第二周
一、协助实习单位做好政府办公室召开的治理小金库会议准备工作,下载录入相关文档,准备相关文字材料;
二、协助单位报账员整理会计凭证、单据等相关资料;
三、录入农村农业保险受灾农户花名册电脑系统,并协助业务主办人员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第三周
一、认真学习村级报账业务流程,协助村级核算会计整理村级票据;
二、陪同领导下村开展新农村建设、帮扶资金情况调研活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三、到相关主管单位报送验收审计报告材料;
四、协助单位同时准备相关资格考试资料。
第四周
一、录入相关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打卡发放资料,汇编成册并上报上级领导单位;
二、协助单位同事积极准备相关业务考评材料;
三、参与实习单位新办公楼建设与装修相关工作;
四、通知镇属各村上报有关信息表;
五、协同单位同事到相关镇直审核工资表等材料。
第五周
一、到县农经站上报农村三资清理自查汇报材料;
二、接收民政部门农村低保、城镇低保、五保户补贴发放相关文件后,录入相关电脑系统信息并到上级部门神灵补贴资金,联系信用社,导出数据进行打卡发放。
第六周
一、协助村级核算会计开展各村(社区)报账业务并做好村级组织票据的领购与缴销相关工作;
二、积极配合单位做好召开各村会计工作会议准备工作,办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业务及三资清理补差工作;
三、协助单位报账员到上级单位报账,整理准备有关会计资料。
第七周
一、配合实习单位,认真迎接上级部门前来检查单位环境卫生等工作及效能建设情况;
二、录入涉农补贴电脑系统信息,同时编制补贴清册;
三、协助单位领导准备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乡镇财税大会战工作会议的发言材料;
四、协助单位做好准备工作,迎接纪委、财政、农经等部门前来检查验收农村三资清理工作。
第八周
一、编制合同协议,协助单位采购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等相关事宜;
二、到上级单位报送农户手机信息等相关材料;
三、协助单位迎接上级部门领导前来调研农业保险业务情况,并整理准备相关材料;
四、到县政府、水务局、民政局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周
一、加班录入民政优抚、农村低保、五保等相关补贴信息台帐,并汇编装订成册;
二、协助核算会计办理村级会计账务移交手续;
三、协助单位农业保险专管员整理相关材料,积极准备农业保险资料,迎接上级单位考评;
四、到县城办理有关单位资金转账等业务;
五、认真做好召开各村报账员工作会议的准备性工作。
第十周
一、协助相关岗位同事准备考评资料,上报至上级单位;
二、办理有关企业上缴契税业务;
三、接到上级单位通知,积极准备各村(社区)财政奖补工程建设进度相关材料;
四、继续加班录入农村低保、五保等相关补贴信息电脑台帐;
五、陪同上级单位领导到有关村(社区)检查以工代赈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一周
一、到上级单位申领有关涉农补贴资金并转账至农村信用社补贴专户打卡发放;
二、实习单位迁入新办公楼;
三、实习单位集体讨论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第十二周
一、接政府通知,认真整理准备有关村(社区)征地补偿款情况材料,供负责人查阅;
二、协助单位负责人到各村(社区)检查财政奖补项目工程完工情况;
三、协助单位同事认真整理新办公楼档案室,加班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分类归档;
四、协助单位报账员、核算会计进行报账等相关业务。
第十三周
一、认真准备材料,协助单位召开会议,学习相关文件,布置当前工作并积极迎接年终考评;
二、协助单位同事,整理装订农业两税相关档案材料,迎接上级单位对该岗位的考评;
第十四周
一、配合单位同事,通知各村(社区)于近期到单位来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相关业务手续;
二、协助村级核算会计对各村(社区)进行报账业务;
三、协助单位准备召开年度创先争优活动会议;
四、协助单位同事准备村级阳光村务工程三资清理及委托相关材料,迎接省级验收考核;
五、到农村信用社办理涉农补贴打卡发放相关业务。
第十五周
一、协助单位同事到各村(社区)送财政奖补工程明示牌并通知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程项目要收准备工作;
二、协助单位同事认真准备岗位业务年终考评材料;
三、到上级单位相关部门报送材料。
第十六周
一、认真做好单位一些日常性工作;
二、协助单位同事准备业务考评工作。
第十七周
一、做好元旦假期前后实习单位相关日常性工作;
二、加班录入涉农补贴电脑系统信息并到信用社协调办理打卡发放相关业务;
三、协助单位准备民生工程考核领导小组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周
一、协助单位领导和同事采购办公用品;
二、准备相关年终总结材料并报送至上级单位;
三、协助同事办理乡镇农村综合改革考评等相关台帐资料的电脑录入与汇编;
四、协助单位同事准备迎接上级单位考评家电下乡工作业务。
第十九周
一、协助单位准备新办公楼工程审计报告材料;
二、认真准备相关材料,迎接上级单位的人员年终考评;
三、协助村级核算会计对各村(社区)进行报账业务;
四、协助单位同事通知各村(社区)准备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相关业务。
第二十周
一、录入相关涉农补贴电脑系统信息,汇编成册;
二、到上级单位申领涉农补贴资金并到信用社转账打卡发放至农户存折;
三、协助单位同时办理各村(社区)缴销村级组织票据相关业务;
四、协助单位处理春节前各项相关性工作。
第二十一周
一、协助单位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周
一、协助单位同事准备相关总结性材料并报送至上级单位;
二、协助核算会计整理机关单位报销单据相关材料;
三、加班录入农民粮食直补、综补电脑系统信息台帐,汇编成册并到上级单位申领资金,打卡发放。
第二十三周
一、接政府通知,协助单位认真准备于近期召开的2011年财政奖补工作会议相关材料和统一布置要求;
二、协助单位报账员整理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到上级单位报账;
三、协助单位同事办理各村(社区)的财政奖补工作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周
一、接上级单位通知,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协助单位同事准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业务;
二、办理有关村(社区)涉农补贴农户信息的修改等相关业务;
三、协助单位同事准备相关材料并上报;
四、协助实习单位进行办公区域绿化工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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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工作是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主要目的是培养一大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骨干人才、党政干部队伍后备人才、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江苏同时设立了985村官计划。20xx年5月30日,中央组织部召开全国大学生村官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定位:一是培养了解国情、熟悉基层、心贴群众、实践经验丰富的干部、人才;二是增强基层组织建设、促农村发展、让农民受益。
大学生村官工作是国家开展的选派项目。大学生村官岗位性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系非公务员身份,其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有关规定进行,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乡镇党委直接管理、村党组织协助实施;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大学生村官工作是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1)大学生村官工作是为党和国家培养可靠接班人的战略工程。
(2)大学生村官工作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强基工程。
(3)大学生村官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人才工程。
(4)大学生村官工作是青年学生实现人生抱负的希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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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第十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
3、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姓名;
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5、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6、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4);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九条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任会计师;
(二)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二)变更后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附表8),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或者换发执业证书后,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因合并或者分立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由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二)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第三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
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七)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迁入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30日内与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该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的移交手续。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还应当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抄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批准的程序及期限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建立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关系的,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协议复印件。
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二)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六)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四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应当终止的情形时,应当分别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11),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并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后,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终止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应当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依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及被聘用的专业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
第四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三)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第五十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或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
调阅的有关材料应当在3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十三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3);
(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表14);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还应当将该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保持设立条件等情况进行汇总,并于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五十七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所;
(二)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四)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只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六)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七)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下达关注函等方式进行处理或移送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后合伙人或者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转入该所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备案手续的;
(三)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不实施统一管理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第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备案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有关申请材料规定中所指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均包括所有记录页的复印件。
第七十三条境外人员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其变更后的情况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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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早上9点前提交资金日报表、承兑明细表、信用证未付明细表
2、 上午将本日须付款凭单交主管审核签字,下午3点前付款
3、 下班前将本日现金、承兑汇票进行盘点核对
4、 将下午将银行结算凭证取回交制证人员制证
5、 对票据进行审核将票据及时托收
6、 关注外汇汇率、银行利率变动及外汇管理政策
7、根据业务情况更新借款明细表、应付票据明细表
出纳岗位每周必做:
1、 每周一将上周付汇资料进行核对,及时收集报关单、付汇核销单、合同等进行外汇核销
2、 每周将外汇资金与信用证未付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提醒主管关注外汇收付汇款变动
3、 及时安排工作,做好每周四的现金报销工作
4、 根据资金月度计划及用款申请单(审批后)安排材料付款
出纳人员每月必做:
1、 月末及时提交月度利息、应付票据、信用证付款计划
2、 每月20日前及时将利息付款至指定帐户
3、 月末将货币资金、票据盘点数与帐面进行核对接受公司抽盘
4、 对连续3个月未用帐户采用适当方式提醒集团财务及部门主管注意
5、 关注公司资金变动每月7日提交上月资金运用报表
出纳人员每年必做:
1、 根据日常业务统计分析,编制日常存量资金预测数
2、 做好每年的工作总结,提交资金管理及运用建议
重点工作:
利息、应付票据、信用证、借款的跟踪 进出口收付汇的核销 资金的安全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税务部分)
税务会计每天必做:
1、 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新政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提醒公司领导
2、 协助解决外部门提出的税务问题,为公司内部需要提供咨询服务
3、 根据销售管理部门的申请,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次日上午前)
4、 每日上午将上日开票情况输入销售管理系统
5、 每日关注出口开票及单据是否过期是否需要延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 核对各单位的发货、来款情况,督促下游客户开票资料的完善,提供各合同单位已发货未开票信息。
税务会计每周必做:
1、 每周关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注意交税情况
2、 及时将出口退税申报资料收集申报结束,防止过期
3、 关注国产设备的税款抵扣事宜并及时处理
税务会计每月、季必做:
1、 及时完成相关税务申报及税款的用款申请划拨
2、 及时完成地税季度小税种的申报及用款申请
3、 及时完成季度所得部申报
4、 月底前完成本月增值税发票、运费发票的认证
税务会计每年必做:
1、 三月份前完成资产损失、坏帐损失等申报鉴定工作
2、 三月份前完成年度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3、 完成年度小税种的汇算清缴
4、 完成年度纳税等级的评定申报工作
重点工作:
出口退税的处理 发票认证 年度汇算清缴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成本部分)
成本会计每天必做:
1、 关注每日水、电、汽消耗情况,出现异常及时报告
2、 关注每日加工质量,出现成品率、优级率异常应及时报告
3、 关注每日生产产量,出现异常停机时应及时报告
4、 关注每日质量成本的发生,出现2000元以上质量成本时应及时报告
成本会计每周必做:
1、 核对成品仓库出入库明细帐与t3系统是否相符
2、 登记外销发出商品明细帐及发出未能确认收入商品明细帐(合同号、数量、日期、发票号)
3、 每周负责退库产品的登记退库产品明细帐并与仓库台帐核对,跟踪退库产品的处理情况
成本会计每月必做:
1、 每月4日前结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
2、 每月3日负责检查制造费用、人工成本发生额是否合理,发现异常应调查原因并及时报告主管
3、 每月8日前提交本月产品毛利分析表,对重点产品的毛利波动找出合理解释
4、 每月10日前完成各膜种的成本分析及毛利年度比较分析
5、 每月15日前完成成本的灌数据工作
成本会计每年必做:
1、 负责编制成本倒轧表,协助税务会计完成年度所得税申报
2、 负责年度成本预算的编制与调整
重点工作:成本核算 成本分析报告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销售管理部分)
销售管理会计每天必做:
1、 及时审核销售合同价格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并将生效合同录入销售管理系统
2、 检查每天的电汇传真、卡现金、承兑汇票来款情况,确认来款单位,录入销售管理系统承兑、卡现金同时登记备查帐
3、 根据来款情况,编制收款凭证,做到日清月结
4、 外销合同发货需与业务员确认收汇,查询收汇是否入帐;确认信用证,查看发货情况与信用证是否相符;确认tt支付方式定金是否到帐;跟踪信用证的来款期限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销售、财务主管
5、 根据销售部发货通知,查看销售管理系统,与业务员确认来款,与银行确认货款到帐情况,签发发货通知。遇到特殊情况,需请示领导。
6、 根据仓库的出库单、出门证登记销售管理系统,并且核对发货员所发的货数量与签发的数量是否一致,金额有无超出
7、 每天查看销售合同客户余额,有无不正常,如有不正常数据,要及时与业务员联系,及时对帐
8、 每天查看到期货款,及时通知业务员回收,并通过发货及时控制到期未收应收款;对于特殊情况,领导签字同意发货的欠款和承兑复印件款以及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承兑款,及时跟踪,并上报领导结果
9、 追踪由于质量和其他原因引起的退货、换货、当地处理、赔偿等事项,最终归集所有单据,录入销售管理系统,同时将相关单据转给成本会计记帐
10、 复核客户退货款申请,确认退款;复核外销佣金,归集收汇单据
销售管理会计每月必做:
1、 月末协助其他人员进行销售出库汇总并与销售合同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合同输入是否正确,试用膜有无全部登记备查帐,质量成本单据有无全部转交成本会计
2、 每月复核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费发票是否与合同发货一致,计费标准是否符合招标约定
3、 每月月初编制销售分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初按时与出纳人员核对承兑余额;查看用友销售公司科目余额有无不正常现象,及时调整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材料部分)
材料会计每天必做:
1、 审核原材料入库单、出库单,定期出收发存报表
2、 登记原材料采购合同台帐,审核合同生效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3、 关注原辅料的库存情况,出现异常应及时汇报主管
4、 及时将采购发票制证入库,并将发票与采购合同、订购单进行核对
5、 关注原料价格变动信息,分析原料市场趋势,提供采购策略建议
材料会计每月必做:
1、 关注各材料的入库情况,对已付款未收货及运输短缺情况进行追踪及时查明原因。
2、 及时将增值税票抵扣联交税务会计认证,关注进口增值税票、运费发票的抵扣时限是否超三个月
3、 对暂估入库的材料进行跟踪,及时向相关部门催要发票
4、 复核每月废膜销售出库单,注意出门证的连续性,分析每月废膜中的垃圾膜、珠光膜、消光膜比例是否合理并及时报告财务主管
5、 按时审核用友库存管理系统的材料入库单,出库单,完成月末记帐、结帐工作,每月3日出材料成本报表
6、 按合同号完成各合同资料的归档工作
7、 分析各月材料消耗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时应与相关部门分析确认原因并报告主管
材料会计每年必做:
1、 指导仓库保管员完成年度采购计划价格的调整及帐务处理
2、 负责年度原辅材料的盘点工作,配合事务所的抽盘
3、 年度末对存货的减值情况进行测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重点工作:价格的审核 在途材料的跟踪 年度盘点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综合会计部分)
综合会计每天必做:
1、 根据银行单据及时对银行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做到日清月结
2、 不定期从集团采购中心获取公司各类原料、辅料采购合同,并登记台账(舒康合同、双良合同),结合付款、入库关注采购流程
3、 财务主管安排的其他事项
综合会计每周必做:
1、 按周从t3数据库导出出库单,进行销售汇总,并且与仓库周报、销售合同核对,每周将销售汇总送成本会计结转成本,月底调节后交集团开票
2、 每周将低值易耗品登记台帐、固定资产输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综合会计每月必做:
1、 每月根据大酒店与销售公司送达的账单,编制酒店消费明细表,进行车辆费用的归集,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2、 月底,编制工资福利计提表,完成当月人力成本的核算及计提;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表进行当月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费用的计提
3、 每月编制舒康、恒创及恒创科技三个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 每月15日左右,关注供应商往来,结合相关账期,关注往来账余额是否存在异常,并分析原因,报财务经理处理
5、 核对a、b、c及集团销售内部往来,金额无误后再与集团内部各子公司核对往来
6、 编制财务信息表报集团财务;编制每月各部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分析表,并关注是否存在异常
7、 月末及时计提银行借款利息,及时完成待摊费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工作
8、 每月月末编制合同汇总表,报告马总公司基建、设备合同付款及尾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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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为做好20**年度企业(含集体企业和境外企业,下同)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决算报表全面完整和真实可靠,现就做好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境外企业,应加大报表审核和汇总工作的组织力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一)及时安排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和汇总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内部工作分工协调,及早安排,认真组织,确保报表工作有条不紊,按时完成报表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加大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和考核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落实报表审核工作的各级次负责制度,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的层层考核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表数据质量。
(三)强化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工作。充分重视社会中介机构在报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认真执行我局和财政部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工作规范,强调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合法性与严肃性。
(四)认真做好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分析工作。在完成报表的汇总工作后,各区县财政局、各企业要及时对所属企业、单位决算报表工作进行总结,做好企业运行效益情况的分析工作。
二、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审核的有关要求
各区县、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报表编制和审计的文件规定,加强报表数据质量控制,认真审核报表填报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以及增减变动的合理性等。确保会计决算报表达到以下要求:
(一)填报方法规范准确。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报表编制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参数逐级逐户录入,按规定方法进行合并或汇总,并保证报表的树型结构级数据库结构规范、清晰。
(二)上报数据真实完整。确保所属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完整上报年度决算报表,各项数据符合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合理,不重不漏,杜绝虚报、错报、漏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三)相关指标衔接可比。注意检查合并或汇总数据与基础录入数据的互相衔接。认真审核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做好数据有效性检查,及时核实有关重点指标,排除异常数据的出现。
(四)报表上报及时完整。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全面及时上报各类报表、数据及相关材料,上报的汇总报表必须手续齐备,行文正规明确,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金额单位准确无误,严禁越级调整下级企业和单位的报表数据。
三、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全市验审工作注意事项
市财政局对全市市属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计划从20**年3月10日开始截止到3月19日集中完成(具体安排附后),各区县财政局决算汇审时间为3月23日至26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境外企业会计决算报表集中验审时间为6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各企业应提前做好全市验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携带手续齐备的上报资料参加验审。
(一)完成本地区、本企业的审核工作。参照《20**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参考表》工作流程进行质量控制。
(二)按照财政部及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要求的内容准备好上报材料。具体包括报表和编报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企业处一份,主管处室一份。市属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和审计报告等,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当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帐务调整意见或者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将以上材料分别按类别装订成册,有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区县财政机关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附报总体审核意见;计算机介质的合并或汇总数据及基础数据、编制说明(或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三)审核报表重点指标及户数与20**年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分析企业户数增加减少的原因,填写《20**年主要指标变动表》(见附表2),打印并上报电子文档(excel格式),填写财统[20**]2号文规定的《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并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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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加工贸易是指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而我国在设备、技术上有较强比较优势的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是最适宜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重点培育行业。
为了加快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分别在出口退税、金融服务、外汇管理上对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进行鼓励和扶持。
全国统一出口退税
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下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商务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收,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企业就境外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申报退税时,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对其中的二手设备和进口设备不用提供税收缴款书。
外汇管理提供便利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可以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如果该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商务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此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金融服务加大助力
《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关于信贷支持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除了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外,国有的商业银行还对境外加工贸易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实际生产规模等指标,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还可以向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申请专项基金扶持,而具体项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评估、放款和回收。具体办法可以查阅《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扶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办法》。
1999年国家公布的外经贸计财字第120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里指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可申请使用援外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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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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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小企业是指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和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三条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贴息等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并已在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县经办银行,是指在相应区县财政局备案的经办银行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持有《*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七条适用本办法的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企业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办法》是指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各类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由符合条件小企业所在地区县财政预算安排50%,市级财政预算安排50%,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在“就业补助”科目中支出。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年度终了后市财政与区县财政完成相关清算工作,将市级承担部分资金通过追加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的方式拨付区县财政。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市辖区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企业,开展为符合条件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工作。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结算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根据贷款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区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内实际拨付的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呆帐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汇总,并附明细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以此作为核拨补助资金的基础材料,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数据材料核对,数据相符的部分予以清算。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区县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市财政审核清算。
市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负责。
第十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应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支持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填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转区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由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认定证明》同时作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的证明材料。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逐户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小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失业人员;
3、核查企业新招用的失业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和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属地相应区县经办银行申请财政贴息贷款时,除提供贷款所需文件以外,应向区县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区县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发放财政贴息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区县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经办银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的区县经办银行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区县财政局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为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区县经办银行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辖区、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经办银行应将本系统区县经办银行名单,按对口区县财政局分类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应通过媒体公布经办银行和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通过资格认定时,应告知符合条件小企业可选择的经办银行及其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第六章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第二十五条区县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于放款当月月末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每季度结息日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区县财政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附区县经办银行本季度贷款计息单复印件,由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七条区县经办银行应将贷款计息单复印件和《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于每季末前报区县财政局和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区县财政局在收到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和区县经办银行提交资料后,对每笔贷款的借款企业名称、贷款金额、银行计息单等内容进行核对,15个工作日内核定财政贴息资金,并按规定全额拨付至符合条件小企业在其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每年11月30日前,区县财政局将年度内贴息资金申请及明细表,并附各借款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每季度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每季度国库拨付给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凭证复印件等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区县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承担部分贴息资金。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年度贴息金额等内容。
第七章贷款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呆账损失给予10%的补偿,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一条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呆账的认定按照《呆账核销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账核销。经办银行将本系统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和呆账损失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每年10月31日前,区县经办银行将年度内呆账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区县财政局审核,并附《呆账核销办法》相应规定的每笔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区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偿申请应包括呆账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呆账的金额、贷款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区县财政局对区县经办银行呆账损失补偿申请进行审核,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意见并附区县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对呆账损失补偿申请材料进行集中会审,出具审核意见,并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补偿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连同区县财政安排的资金一并拨付给相应的区县经办银行。
第三十五条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呆账核销办法》规定,加强对呆账核销后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账,每半年向区县财政局报告资产追偿情况,追偿收入的10%交回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其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章经办银行手续费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年度给予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七条区县经办银行于每年*月*日前,将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申请和本年度实际新发放贷款汇总表及明细表报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汇总编制本区县银行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汇总表和明细表,签字盖章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经办银行每年*月*日内将所属区县经办银行本年度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汇总表和明细表及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局收到区县财政局对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的审核意见和经办银行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0.5%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应的区县经办银行。
第九章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区县财政局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季度贷款发放金额、笔数情况、贷款贴息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对本地区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
第四十一条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系统《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反映季度贷款发放金额、笔数情况;贷款贴息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
区县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及明细情况,报送时间为每季末。
第十章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经办银行之间可根据地区特点和工作开展的情况建立联席制度,协同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和经办银行进行现场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第四十四条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企业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企业不良记录。
第四十五条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或手续费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资金,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区县财政局虚报材料,骗取挪用市财政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补偿等资金的,市财政局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市财政局要对区县财政局拨付支持资金的工作加强协调管理。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认真审核小企业符合贷款条件资格和办理财政贴息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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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镇地处本市南大门,××经济发展要镇,崛起的工业兴镇。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财政职能转变工作指导意见》(苏财农税[2005]27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市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办法》(××办[2006]9号)文件精神要求,我镇积极推动,顺利实施。在改革中我所根据市局统一布置,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布置,规范管理,运行正常。以转变观念,正确把握,积极实施为抓手,坚持“八方进水、一只池子蓄水,一把龙头放水”的理财原则,并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教师和公务员的,地标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确保民政经费按时按季发放定补;确何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正常拨付使用;确保基础设施重点投入,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现将我镇的做法和体会作简要汇报。
一、顺应改革,广开财路,坚持“八方进水”
根据新一轮市镇财政体制要求及“镇财市管镇用”的管理目的,
镇级财政必须努力提高保障能力,确保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保证财政收入持续增长的基础是发展经济,从财源培植入手抓财政,广开财路,做到“八方进水,一只池子蓄水”。
1、培育税源经济,是财政增收的基础。
努力提高财政保障能力,财政是基础,财收增收基础是发展经
济,发展经济的关键是培育税源经济。我们一直把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基础作为财收工作的主旋律,从财源培植入手抓财收增收。坚持在培植财源上寻求项目兴财战略。按照镇党委、政府确定的发展经济目标计划,镇财政财积极配合参与实施,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列入财政预算,为引进大项目,实现大发展提供最优的发展平台,同时确保政府激励企业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资金足额到位。为鼓励企业增强纳税意识进行纳税奖励,05年度对纳税八强实施奖励43.85万元,对新投资企业在用地政策、税收政策、服务政策上实施优惠,充分利用“黄桥老区”政策,引商引商,项目大投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投入,优化产品结构,防止产品单一,防范市场风险,在扶持财源项目建设上发挥导向作用,聚集作用,牢固树立税源意识,特别是在招商引资和产业培植过程中,大力引进高附加值,高税赋项目,促进各类要素向重点骨干企业集聚,扶持企业发展优势,做大做强,整合各方资源,大力培植基础财源和递补财源,增强财政发展后劲,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2、注重两税征管,强化综合治税是财政职能的体现
镇财政增收节支,重点是增收,财政增收的重点是税收。随着农
业税的取消,镇级财政的主要税收就是两税即增值税和地方税收入。我镇共有纳税户998户,镇国税、地税充分利用纳税信息和社会综合治税两上平台,分析全镇税收情况,我们一直经常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收入进度,剖析结构状况,分析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发生在哪类哪家企业,一起认真研究全镇两收入结构特点,强化镇财政收入中支撑税种和主导收入,促进财政收入实现快增长,努力提高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将发展经济、经济增长成果及时体现到财政增收上来,为此,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好两税征管,强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一是召开会议,通报情况。我们逢月进行全镇税收情况分析会,通报情况,对照年度计划,寻找新增税收的突破口。
二是传递税源信息,增加税收。充分利用采集到的有效信息,及时通报,及时传递,根据全镇项目投入,新办企业,基础设施投入,企业用地等税源基础资料,及时传递迅速体现收入。
三是对重点税源实施监控,遏制税收跑、冒、漏。我镇近年来,规模企业成长快,服装外贸出口产品多,对此,镇国、地税、财政联合对重点税源实施监控,部门间通报各纳税户明细,情况资料,重点关注企业出口退税的真实性,关键分析骨干企业的投入、用电、产出、销售、税收等要素的正确剖析,寻找收入增长点。
四是加强零散税收的征收。一方面,我们分片派驻3名助征员协助国税、地税部门征收个体零散税种的征收工作,另一方面,利用企业外地员工的租住、信息、组织收入,再则,组织力量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税收执法行动。
以上一系列措施的落实,有效遏制税收的跑、冒、滴、漏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十五”期间年递增46.8%,05年比05年增长51%,“十五”期末比“九五”期末增长580%,今年一季度已完成967.65万元,占年度预算的26.2%,比上年同比增长38%。
3、强化非税收入征收,是增加可用财力的有效措施。
努力提高财政保障能力,促进镇财政实现快速增强,提高镇财政的可用财力主要方面是非税收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是我们组织财政收入的重头。
1、加强部门预算外收入的征管,做到“一只池子蓄水”。我所一直严格按照要求管理镇级部门预算外资金,以票据管理为主,收费管理为重,支出管理为实,对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及时进入财政专户,对高支出比重的教育,教育财务财政所专人兼职,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2、加大资产盘活力度,实行固定资产转化利用。摸清闲置资产、整合资产盘活,实施固定资产转化。根据区划调整合并带来的闲置资产以及镇政府实施东迁的目标,实施市场化运作,确保镇政府东迁工程到位,我们主要采取将原营防、龙舌、××政府资产进行整体变现以及医院改制带来的增益资金,转换成现在的镇政府办公大楼,达到了“政府不举债,企业不摊派、农民不集资,工程不欠债”的市场化运作的预期目标。
3、按实征收企业租金。全面征收政府与原集体企业改制后的房屋及土地租金收入,原集体企业改制中都与镇政府存在租赁关系。我们积极主动摸清家底,一一进行核对,建立台帐,根据现实经营状况,分类管理,一年一次征收。对已倒闭原集体企业的存货资产,进行变现,能售则售,一方面缓解了财政资金的困难,增加了镇财政的可用财力,另一方面,又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4、加大基金费收入征收的力度。我们根据各个企业的现实经营状况,分类定性,对照企业用电量、产量、产品销售、资产固定规模等要素,制定征收数额,并利用国、地税所掌握的资料信息,对基金费征收注重在“度”字上应收尽收,既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又体现政府扶持企业发展,达到企业做强,政府财政增收双赢。
通过以上措施的到位及精心运作。我镇的可用财力稳定增长。“十五”期间年递增55%,有力地保证了“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理财原则,近三年来,我镇财政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始终能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优化支出结构,保障重点支出,集中资金办大事、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了财政保障能力,办为全镇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为应有的努力,一方面主要是依靠市财政的正确领导,积极支持扶持外,更重要的是我镇党委、政府对财政管理,顺应改革,转变观点,树立自力意识强,财政运作高质量的作为。,
二、规范管理,理清思路,坚持“一把龙头放水”
为保证镇财市管改革工作能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规范运行,
我们理清思路,规范操作,对镇属部门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
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了具体操作程序,保证了改革工作平稳推进。
1、精确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根据我镇的财政状况及新一轮的市镇财政体制所体现的公共财政要求,按照性质,核查事业单位的财政补贴,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支出固定轧死,收入打足预算,以收支平衡作为目标要求。合理调优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培植财源,农业结构调整和公共建设服务的投入,压缩新增支出、专项支出及无预算支出,寓财政监督于财政收入预算编制,预算收支执行全过程之中,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
2、确立“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意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民政定补对象的正常发放和机关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稳定,我镇一直在“吃饭”与“建设”上并举,做到吃饭经费从不拖欠,同时还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
3、加强管理,增收节支有章可循。从严控制机关的招、车、费支出,制定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即对机关办公费、招待费财政所专门参管,主管后勤管理工作,参与政府和费用的审核,最大限度节约公用经费的支出,人员外出车旅由政府办实行监单登记制度,需要来客招待的机关食堂以就工作餐为主,公务用车实行预算承包,一次性定价无其他任何费用报支。
4、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保障能力。农村三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通达工程、河道疏浚、改水、有线电视、农桥、镇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都进行专人管理,专项核算,核算规范,管理严格,造价审计,一直没有因挤占挪用专用资金而欠工程款的现象。
三、牢记宗旨,优质服务,坚持依法行政
干一切事业最关键的因素是人。我所现有人员8名,市局借用
1人,实际在所7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我们做好各项财政工作的根本保证,一直以来,我所以提高人员素质,牢记宗旨,优质服务,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为主线,实行“镇财市管”管理方式改革后,镇财政管辖的范围更大了,肩负的责任也更重了,为此,必须加强思想建设,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和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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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研发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体现择优扶强、效益优先、统筹兼顾的政策导向。
通过出口研发资金无偿资助政策,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出口比重,增强出口后劲。
在发挥政策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同时,促进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使用本地财政资金配套的政策。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及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出口和盈利为目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3、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出口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出口产品档次和附加值的项目;
3、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
4、符合支持条件,已经启动的项目
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
3、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购买的项目不得申请无偿资助支持。
(二)承担出口研发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4、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5、应从事机电产品出口;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重点支持以下企业:
1、海关统计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2、通过iso9*质量管理体系、iso1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3、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4、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产品重点
在符合项目范围的前提下,2*年重点支持:出口船舶及船用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高档家用电器、汽车及零部件、飞机及航空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网络产品、集成电路与新型元器件和相关新材料及技术。
二、出口研发资金支持的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2、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3、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出口研发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4、为了达到共同支持出口的目的,原则上地方政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出口研发资金支持数额50%的支持资金(西部地区可以酌情考虑)。
5、出口研发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为保证项目资金的落实,对申请数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当申请额与拟支持数额差距大于50万元时,企业需重新提供资金筹措方案及相应的证明,审核合格后才确定是否支持。
6、企业应独立或共同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
7、资金分两步下拨,项目立项后,先预拨6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下拨40%。
三、出口研发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企业司)负责。
符合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送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及本指南要求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推荐,并填写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装订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商务部机电司。
(二)申请材料
地方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中央管理部门申报研发资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样本)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的主要文件和依据。申报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明确、翔实。
(2)应突出写明项目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写明每一点的主要内容(如技术要点、主要指标等)。
(3)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比较,可用文字叙述或表格的形式。
(4)要突出研发产品的出口前景和出口可行性。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申请企业组织编写,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6)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进行专家论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论证专家不得少于三名,专家名单附在论证意见后。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须将主要内容摘要录制在申请软磁盘中。录入软盘的数据及主要内容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6、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
(1)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出口的证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将要出口的合同等。
(2)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4)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5)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认证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地方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研发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软盘:
1、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3、企业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项:
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申请材料的装订
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一式五份。材料装订顺序为:《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报告》、《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年及2*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申请材料附件目录、申请材料附件等。软磁盘一张,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
四、出口研发资金的立项及验收
(一)立项审批
1、对申报的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商务部机电司和财政部共同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答辩。
2、商务部和财政部依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或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出口研发资金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负责向省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复下达出口研发项目。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再发出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凭项目批准文件及出口研发资金使用承诺书预拨60%的资助资金。
3.为能准确反映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无偿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的无偿资助出口研发资金、地方匹配及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管理验收
1、商务部、财政部对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项目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中央总公司作为研发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并根据项目申报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项目执行期终止后六个月内,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向本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验收,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验收。
3、项目执行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实施企业需提前三个月向地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者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延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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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确保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完成h股企业审计业务:
(一)严格要求、质量第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应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提出的要求,具有较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社会认可度。
(二)择优选拔、稳步推进。试点初期,应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少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再择机审慎扩大试点范围。
(三)自愿申请、强化审核。符合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财政部、证监会要强化审核,严把质量关,从源头上防范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审核推荐机构
财政部、证监会成立“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审核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财政部会计司),成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有关人员组成。
三、基本要求
委员会从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择优选择参加试点: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过h股企业审计业务或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含境内、外分支机构收入,下同)不低于30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0万元,且证券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不低于30家;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400人,其中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数不少于300人;
(四)(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每人不得超过25%;
(五)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六)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或者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属某一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可以申请参加试点,但应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实质性合并程序包括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公告、交回被合并方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等。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年度业务收入”可以合并各方上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汇总计算,第(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也根据同一原则认定。
四、优先考虑因素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优先考虑:
(一)高级管理团队关系和谐、年富力强的。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
(三)具有较强的执业责任承担能力的。
(四)组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的。
五、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试点工作,应当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参加h股企业审计试点工作申请书(含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在h股审计试点工作实施前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执业经历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业务合同复印件,或者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附表2)、证券业务情况表(附表3)以及由其他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特别说明符合基本要求第(二)项的情况。
(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打印的股东/合伙人情况表和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香港成员所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成员所相关协议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情况说明。
(十)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或职业风险基金相关说明。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在管理公司范围内实现品牌、业务管理、资源调度、质量控制、教育培训和信息技术平台实质性统一的情况说明。
(十二)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中合并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合并协议复印件;在公开媒体的合并公告复印件;被合并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交回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说明。
因办理工商手续、业务衔接等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交回被合并方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出具经合并双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签章的承诺书,明确承诺在办理完毕相关工商、业务手续后立即交回相应证书。延期交回证书的截止时间不得迟于2009年12月31日。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取消其申请资格。
六、工作程序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和证监会网站进行公示。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初审公示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初审公示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评议。
审核评议后,委员会应当将评议结果报财政部、证监会领导确定。委员会对确定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和证监会网站上公告,同时推荐给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财务汇报局、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自推荐之日起,被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开始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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