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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汇报材料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87

行政执法汇报材料

行政执法汇报材料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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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内容

(一)农产品加工业治乱减负工作

1.全面清理涉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收费项目。各镇街、各部门严格按照《中共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全面清理向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是指以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皮革、木材、橡胶、纸张等为主的生产、加工、运输、储藏、流通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

2.规范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评比、达标、表彰等行为。针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检查、检验、检测,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能合并的要尽量合并,能简化的要尽量简化,能在一个地方或由一个部门完成的,不得重复或多层次进行,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切实降下来,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坚决取消。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从业行为,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评比、达标和表彰活动管理,并不得向企业收费;

3.清理影响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解决“三农”问题的文件精神,加快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建设,要对现有涉及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凡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要及时取消或修改完善。对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要尽快制定操作性强的措施,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确保落到实处;

4.严肃查处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各种向企业的乱收费行为,违规收取费用的,要退还给企业,无法退还的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治理公路“三乱”。取缔不合格的公路电子测速仪器,规范电子测速器设置以及电子测速处罚违章的执法行为,重新核定不合理的公路限速,严肃查处违规上路执法行为,深入清查上路执罚执收中以支代支、收支挂钩的行为,撤销违规私设乱设的公路收费站点,严查违规收取拖车费、保管费行为,机动车辆检测站与有关执法部门不脱钩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2.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三取消、一不准”规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年审制度,坚决取消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向出租车企业的出租车司机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行为,严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行政审批与缴交会费等费用挂钩的行为,严禁垄断行业以检测设备等名义搭车收费,严查霸王条款和任意提价;

3.严查乱检测乱罚款行为。坚决纠正对企业的乱检查行为,并追究违规责任,对有关部门在检验检测过程中违规不归还抽检样品的,要责令其归还抽检样品,并追究相关责任;

4.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严厉查处以党政机关名义强行摊派企业订阅书报、出版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严厉查处强迫企业缴纳赞助费、捐款等行为;

5.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继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收费年审、公示等制度,认真研究企业减负面临的新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措施。

(三)涉企收费

1.全面开展调查,摸清涉企收费底细,全面掌握现存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

2.加大对企业收费清理力度、对违规收费的要坚决纠正,对超标准收费的要按标准降下来,对重复收费的要予以取消,对保留下来的要进一步规范。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决予以清理和取消;

3.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类收费的使用管理,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收取企业费用,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4.有针对性研究中介机构收费、强制收费行为,尽快出台中介机构收费管理办法,严禁政府部门为中介机构“搭车”收费。

(四)治乱减负工作检查

1.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专项清理的情况;落实“三取消、一不准”规定,规范涉企收费管理的情况;对垄断行业经营收费标准和垄断部门执收执罚行政行为、企业强烈关注的乱收费、乱涨价问题和中介机构、社团组织涉企收费问题的专项治理情况;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址的情况;企业和社会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损害企业利益的突出问题的督办、查处和督办案件解决的质量和效率等情况。

2.组织开展对十年企业治乱减负总结宣传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实施步骤

(一)检查分组

专项检查活动共分4个组进行,各设组长、副组长一名,负责召集本组各成员,对被检查单位、镇(街)开展检查工作。具体分组及成员由市减负办确定,要求各组长单位安排1名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成员参加,名单见《关于调整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东府办函〔2006〕196号),副组长单位安排1名科级干部参加,成员单位各安排1名熟悉业务的同志参加。本次大检查由市减负办牵头,以物价部门为主,各成员单位大力配合。物价部门要指定若干业务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与检查,并确保每个检查组必须有1名物价部门的同志,名单于10月20日前报市治乱减负办公室。

(二)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流程。检查分为市直属单位和镇(街)两部分,具体安排:

1.10月29-30日检查组对市直属单位进行检查(见上表)。被检查单位需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结束后检查收费窗口、收费票据和相关的材料。

2.10月30日-11月1日检查组到镇(街)进行检查,分两日进行。上午9:30各镇(街)到集合点集中(见上表),由各镇(街)分别汇报情况并提交书面材料,下午由集合点所在镇(街)组织10家工商企业(含3家以上农产品价格企业)与检查组召开座谈会,了解企业的各项收费、行政许可、审批等情况。座谈会结束后,由检查组选取2-3家收费单位进行抽查。

行政执法汇报材料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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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清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1施工图投资检算由于施工图与初步设计两个阶段的设计深度不同,工程数量的深度和细度有很大的区别,并且两个阶段计算工程造价时,采用的定额也不同,因此,施工图投资检算工作较复杂,工作量很大,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设计单位的施工图投资检算工作,施工图投资检算必须要求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原则及内容进行编制,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设计规模,增减工程项目或改变设计标准。建设单位要加强与设计单位沟通协调,明确划分施工图投资检算与变更设计的界面,要严格掌握和准确区分“量差”与“变更设计”的关系,严禁将“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列入施工图工程数量作为“量差”对待,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施工图投资检算是计算材料价差及其他新增工程的重要基础,对清理概算结果有直接影响,路局主管审查清理概算工作的相关人员需仔细分析、审查。施工图量差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

2变更设计对于i类变更设计,按铁道部批复计列,所有i类变更设计应该分类汇总,并注明批复文号、必要时注明投资来源(例如有地方出资时)。ii类变更设计,根据合同约定,属于风险包干费包干的工程,不增加概算,但建设单位应汇总相应费用总额,在文件中说明,供审查时参考。对于属新增工程的ii类变更设计,按合同约定的编制原则编制概算,汇编进入清理概算文件,上报铁道部批复。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施工图没有发生变化的,仅施工方法、现场实际情况等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投资增加,需充分说明理由和原因,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费用。确属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风险的,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沟通后上报铁道部。ii类变更设计必须具备完善的手续。

3征地拆迁征地拆迁补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根据铁道部相关文件,征地拆迁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文件确立的补偿标准高于初步设计概算时,需报部调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按变更设计程序报部批复调整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征地拆迁应按铁道部批复的标准及范围执行。但地方政府在具体执行征地拆迁工作时,各市、县地方政府往往有不同的标准及政策,情况千差万别,加上有些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漫天要价的现象经常发生。根据《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文要求,征地拆迁须按五方(建设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设计、监理单位)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在清理概算过程中,应首先审核五方签认的手续是否齐全,其次审核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材料与铁道部批复的标准及范围的一致性,避免重复补偿、超范围补偿以及超标准补偿等现象发生。征地拆迁文件由建设单位牵头组卷,经过审价单位审核后,进入清理概算文件,报铁道部批复。“三电迁改”以及天然气管道迁改、地方的给排水管路迁改、热力管网迁改等,需要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以及产权单位进行确认(含迁改线路与铁路相关的平面位置图,迁改长度、类型、种类、工程数量计算单、工程数量汇总表、单项概预算表等文件),相关迁改会议纪要以及管线改移协议、付款凭证、发票或收款收据等均需提供,以上材料汇编成册并由建设单位盖章签字确认。管、线、路迁改,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对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编报费用,建设单位组卷后,经过审价单位审核,进入清理概算文件,报铁道部批复。

4材料价差材料价差调整一般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验工计价资料,设计单位按照《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相关要求和合同约定,计算价差。需注意审核材料价差调整文件中材料价差调整的范围数量与验工计价资料的一致性。同时注意审核材料调差的范围种类是否符合铁建设〔2009〕46号规定,避免不属于调差范围的材料进行调差。道碴等未公布信息价的材料,应实事求是的进行调整,相关文件和供货合同做为价差调整的附件。材料价差文件经过审价单位审核后,进入清理概算文件,报铁道部批复。

5其他费清理其他费主要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支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条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相关规定清理计算。如第三方质量检测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地震安全性评估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等。需注意资料要齐全,地方政府及部门相关收费标准的文件要提供,签订的合同、协议的要附上。对于施工监理费,按合同约定处理,如合同约定不予调整,则概算清理时施工监理费不能调整。

6预备费及降造费的使用预备费及降造费的使用要列详细清单,一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在该项下处理了很多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不构成i类变更设计,但确属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风险的工程。该类工程通常是清理概算的难点。例如:风险包干费范围外的ii类变更设计、新增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变化造成的投资增加,高速道岔铺设费用不足、焊轨及打磨费用、自然灾害损失(属不可抗力而发生)等,这些费用上报一定要组织充实的支撑材料,由地方政府提出要求的,要提供地方政府的文件,因执行新规范、新标准发生的,要提供相应规范、标准文件,属不可抗力发生的自然灾害,要提供地方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材料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确认材料。

体会与建议

1概算清理是确定项目总投资的重要工作,必须以事实为基础,资料要齐全并真实可靠,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应通力合作,共同完成。

2设计单位清理概算中遇到问题时,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收集各项变化因素资料,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必要时要将问题及时向部鉴定中心汇报。建设单位要加大对设计的监督力度,减少设计方面的差、错、漏、碰。

3清理概算必须把握公正、合理的原则才能被各方接受,在控制好投资,又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保证后续工程顺利进行。

行政执法汇报材料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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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组成多个联合检查组,实行工作责任制,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现场检查等方式,分别对各市区进行具体检查。

2、在听取市区汇报的基础上,分小组、分专业查阅相关的规章制度、各类文件及有关报表;检查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检查相关专业数据的采集流程、数据审核评估记录和报告。

3、对抽中的镇(街道办)、企业等调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查看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统计台账、有关文件等资料。

二、检查的对象及数量

(一)检查对象

1.市区、镇(街道办)各级人民政府;

2.市区、镇(街道办)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3.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调查对象。

(二)检查数量

检查单位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7月9日前,从各市区上报的数据库中抽取2--5个(市区政府驻地为必抽)镇(街道办),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各自查业务组所涉及专业的法人单位各抽取10家(统计调查单位数低于10家的全部抽取)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市区、镇(街道办)各级人民政府

1.领导人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情况;

2.是否存在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情况;

3.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情况;

4.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情况;

5.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6.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情况。

(二)市区统计机构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情况;

2.国家和省统计方法制度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情况;

3.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部署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4.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

5.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情况;

6.工业总产值和综合能耗、建筑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粮食产量、劳动工资、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等主要指标数据质量情况;

7.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是否存在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情况;

8.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情况。

(三)镇(街道办)统计站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情况;

2.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3.统计站规范化建设情况。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情况;

4.统计报表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统计报表签字、盖章及代填代报现象;

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四)调查对象

1.2008年以来主要统计报表的填报、签字、盖章等情况;

2.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3.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4.配合政府开展统计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情况;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四、检查时间

1、7月12日前,市统计局各自查业务组确定参加检查人员;针对省局对口处室要求,确定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抽查过程中的“主要指标”交市统计局法规科。

市统计局召开各市区分管局长、检查人员会议,对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动员部署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抽查工作。

2、7月12日至8月10日,各检查组完成检查任务,并整理好有关汇总材料,做好检查情况汇报准备。

3、8月15日前,市统计局召开会议,听取各检查组情况汇报,对发现的问题确定处理意见,对下步工作做出部署。

五、工作程序

1、检查人员在检查前,首先取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普查、统计调查报表、数据资料和自查报告(或工作汇报),掌握自查情况,为进行现场检查做好准备。

2、各检查组到每个单位进行检查前,要制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盖章、签名,接受检查;检查人员(送达)人员签字送达。

3、检查人员到市区统计机构、被抽中镇(街道办)统计站(科)、企业(单位)对普查、统计报表质量进行认真检查,对报表数据、上报数据、微机录入数据、实际数据进行认真核对,填写《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数据质量检查表》、制作《统计执法检查笔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被检查人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数据质量检查表》和《统计执法检查笔录》上盖章、签名,表明意见,二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

4、各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认真全面整理后向市统计局领导汇报,按照执法检查程序进一步核实反馈、处理,制定措施,督导整改。

六、检查要求

1、各市区统计机构、市局各有关科室和各检查组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从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不走过场。各市区统计机构要积极配合市检查组做好抽查工作,做到不袒护、不遮盖,切实帮助找出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不足及问题,共同帮助改正错误,切实将问题消灭在基层;各科室负责人要统筹安排,抽人积极参加所担负的专业检查和整改,确保在国家、省检查中不出问题。

2、实行检查工作责任制,各检查组对抽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检查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认真检查,如实反映情况;谨言慎行,遵守保密、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遇到意见不一致时,不得在被检查单位人员面前争论,服从带队领导的意见。

3、各市区要提前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和各专业相关资料,做好迎查准备工作。

行政执法汇报材料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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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建立行政法律工作在市委、市县政府的指导下,在市法制办的详细指点下,深化贯实《国务院具体推进依法行政施行大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履行行政法律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关于履行行政法律责任制的施行方案》和《市人民县政府关于履行行政法律责任制的施行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要求,依照市县政府的一致布置部署,结合我局工作的实践状况,建立局党组把建立行政法律工作列入主要的议事日程,认真开展法制宣布道育,正直行政法律指点思想,落执行政法律目的责任,坚持建立行政法律公开、公平、公道,起劲进步行政效率,严厉依法行政。做到依法决议计划、依律例划、建立与治理,进步依法做事,依法行政程度,用司法标准建立行政法律人员的法律行为,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在履行建立行政法律责任制工作长进行了新的探究。现将行政法律工作报告请示如下:

一、充分完美指导机构,增强对行政法律工作的指导

我局把行政法律工作作为事关社会不变、经济发展的一把手工程来抓。针对我局人员变化的实践状况,实时调整充分了行政法律指导小组,完美了普法组织机构,成立了《履行行政法律责任制指导小组》、《建立系统“六五”普法指导组》;制订出台了《市建立系统法制宣布道育和依法治建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编印了《建立司法律例汇编》,为建立工作者供应了一套比拟具体的工作手册和常识读本。此项工作遭到了建立厅指导的充分一定和高度注重,省建立厅已将此书作为当前建立行业最好最全的专业司法东西书。开展了多方式多条理的法制宣布道育活动,详细日常事务落实了专人担任。依据《市2012年行政法律评断审核规范及细则》要求的各项内容,明白了建立行政法律工作年度方案及目的任务。指导小组准时不准时地专题研讨建立行政法律工作,催促检查到位,构成了首要指导亲身抓,分担指导详细抓,干部职工共同抓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式,保证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方案、有步调地稳步推进。

二、增强建立司法律例学习,增强行政法律步队建立

进一步增强对干部职工的司法、律例和政管治论学习,把学法、用法与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精神文明建立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深化学习宣传民主法制理论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根本司法,学习《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招标法》、《行政答应法》、《行政处分法》、《国家补偿法》、《行政诉讼法》等与建立工作、生涯亲密相关的司法律例常识。在“六五”普法学习中,我局购了《房屋与房地财产律例常识读本》、《行政处分与行政救援律例常识读本》、《城乡规划与建立律例常识读本》、《工程建立与建筑业律例常识读本》等“六五”普法教材81套,1600本,根本做到了科级以上干部人手一套,普通法律人员人手一本。2012年3月14-16日举行建立行政法律人员培训班,建筑系统各相关法律单元政法律人员460余人参与了培训。培训内容以《国务院具体推进依法行政施行大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履行行政法律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主的建立相关司法律例和条例。约请了省建立厅刘玉坤处长、杨璇副处长,审查、纪检部分指导解说了城市规划法、预防职务犯罪和党风廉政建立有关常识,进一步进步了建立行政法律人员和指导干部的理论程度和司法素养,进步了依法决议计划、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的才能。

行政执法汇报材料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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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工业强县步伐,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免收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蚌政办〔**〕41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免范围及认定

**年6月1日以后设立或变更登记,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投资企业。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制《怀远县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费申请认定表》(附表一),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经济开发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制《怀远县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费申请认定表》,由行政服务中心认定。重大事项分别由经济开发区和行政服务中心会商相关单位后报县免收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减免程序

按照《转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收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怀政办〔**〕56号)要求,对照《怀远县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附后),对符合免收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费用。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为办理;经济开发区外的企业由行政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具体操作方法是:

1、对不涉及上缴省级以上的收费项目全部免收。执收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应免收的费用,并填制《怀远县工业投资项目市县级免收费登记表》(附表二)留存。

2、对涉及上缴省级以上的收费项目,实行垫付制。执收单位建立登记制度,填制《怀远县工业投资项目市县级免收费登记表》,详细记录减免事项,据实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标准按下限执行。属于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垫付,属于经济开发区外的企业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垫付。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填制《怀远县工业投资项目上缴省级收费登记表》(附表三),汇总后按月与县财政局结算,县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补助。

行政执法汇报材料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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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略)

(国税函[2008]44号;2008年1月23日)

与旧纳税申报表相比的变化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旧的申报表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加进了新的程序:自2008年起在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将实行分支机构在所属当地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并在当地缴纳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通知的附件《填报说明》明确了如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分配的基础:为了确定分配基础,总机构必须在年度终了五个月之内提交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填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上一个公历年所发生的以下数据: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

上述三项因素之和会作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分配的基础。根据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所述,纳税分配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此外,总机构须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季度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列示季度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及分配比例。对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税务机关将在分配表上盖章以示受理。总机构必须将盖章后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副本交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对分配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其中,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在总机构所在地就地办理缴库;50%由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尚待明确的事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实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通知没有明确,且由于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在纳税申报表上没有做进一步的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将尽快出台关于分支机构申报和缴税机制的法规。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为了就地预缴税款所需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的数据,应该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的潜在影响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在2008年以前适用的旧税法体制下,拥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需汇总所有分支机构的财务数据并且在总机构所在地填报一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一旦新的预缴申报表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实施,这将意味这全新的申报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从完成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申报面对实际纳税的期限非常短,所以企业有必要设置有效率的财务数据汇集系统以确保及时遵守新的要求。

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依照旧税法,拥有分支机构的内资企业对填报分支机构所得税月度或季度纳税申报表并在当地缴纳的做法并不陌生。只是通知提出了新的纳税申报表填报方式以及新的纳税分配原则。

本刊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是否适用,并应设置有效率的财务数据汇集系统,方便编制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内资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了解新纳税申报表引起的相应变化,并且为了符合相关规定,及时更新现在的所得税缴纳系统。

最重要的是,所有企业应继续关注新规定和通知的出台。本刊也将继续关注并提供第一手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企业所得税制的有效衔接,企业应重点关注通知中以下重要内容:

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认真、严格核实税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各级税务机关在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认真、严格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制,特别要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2007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费用等情况,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三期省级实施方案第二次审核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7]23号)的要求,加强外资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的前期管理工作。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两个减负”工作,对能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或汇缴软件提取的汇算清缴数据资料,一律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再单独上报。对征收管理各环节间可以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国税函[2008]85号;2008年1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给予明确,并自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值得企业注意的是,不同区域的企业适用的退税政策有所不同:

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退税政策:

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的退税政策:

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实质性加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实质性改变标准执行。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上述规定的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财税[2008]10号;2008年2月2日)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根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企业,海关将实施差别管理措施。因此,,将对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以及加工贸易生产企业等产生深远的影响,企业必须明确企业类别以及相应管理措施。

 a类企业享受通关便利措施:

海关将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业务现场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办理报关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优先组织对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关便利措施。

aa类企业通关更加便利:

除享受a类通关便利措施外,海关还将实行信任放行,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报关单电子数据经电子审核后直接进入现场验放环节办理复核、验放手续,对进出口货物一般不予开箱查验等通关便利措施。

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d类企业则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对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而对c、d类企业,海关则要在审单、查验、核查等通关、加工贸易业务开展和后续管理环节实行严密的监管措施。

(海关总署令第170号;2008年1月30日)

法规选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国税发[2008]17号;2008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的通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明确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顺延期限届满因灾情仍无法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你局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27条、第31条以及实施细则第37条、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酌情进一步批准延期至2月底,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1月份认证但受灾害天气影响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可延长至上述期限内认证,其进项税额在1月份纳税申报表中申报抵扣,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将1月份、2月份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2个月的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与此同时,要主动向纳税人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加以解释。

1月份的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数据采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不再进行考核。

三、对你省因灾害天气原因导致本省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4条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四、受灾害天气影响的其他地区,可比照上述规定处理,但要将情况及处理办法报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函[2008]135号;2008年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1.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略)

2.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略)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走出去”战略,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第四条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1)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2),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九条 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第十条 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普通发票的函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的,按照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税发[2008]16号;2008年1月25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告所称大型煤炭采掘设备主要包括: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具体技术规格要求详见附件)。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今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今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装机功率≤2200千瓦的电牵引采煤机、单电机功率≤1000千瓦的刮板输送机和刮板转载机、卷筒直径≤5.5米的提升机和所有规格的液压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带式输送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7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大型煤炭采掘设备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8年7月1日起,各海关不得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本条第一款限定的大型煤炭采掘设备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附件: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略)

(海关总署公告第9号;2008年2月14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是指标准斗容≥20m3 (测定标准斗容的物料密度为1.8吨/m3,下同)的正铲式挖掘机(又称“矿用电铲”)。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税号8530. 502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7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行政执法汇报材料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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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在接到这项工作后,认真研读纠风办《市2012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指导意见》,将全年的政风行风工作任务按时间、内容重新划分。第一,在时间上,以月为单位,将每个月需要完成的工作逐一列出,并在每月末向领导汇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及时与市农委相关部门沟通,确定下月工作内容,并拿出下月工作计划,在得到领导批准后,将工作任务按职责分派;第二,在内容上,将政风行风工作分成四部分,分别是服务标准化建设、纠风工作、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及政风行风工作综合规划,细分后的工作脉络清晰,目标明确,纵向彼此独立,横向联系紧密,既有助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整体推进,又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效。

二、细致起草、审核文字材料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评分标准细致,时限要求严格,各项工作测评的一项重要标准即是各类文字材料的起草与上报。为了将政风行风工作做实做细,同志认真对待每一份文字材料。从起草到审核到发文,每一个步骤她都认真审查,保证材料质量的同时,仔细思考其内容的可行性,确保政风行风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年来,在同志的带领下,支队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纠风办文件要求共起草并上传各类方案、阶段情况汇报、总结及调研文章材料27篇;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信息16个;围绕政风行风工作起草《纠风工作会议通知》、《关于开展剪集、分析政风行风案例活动的通知》等各类会议、活动通知16个。由于同志的认真严谨,支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文字材料上报工作开展顺利,得到了市农委相关部门的好评。

三、协调组织、安排会议活动

同志深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是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政治基础,是改进行业作风的重要手段,是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但是多年来,政治工作的正面教育往往存在着“教育不断、效果缺憾”的现象,为了避免政风行风工作走过场,同志结合“和谐支队建设”主题,配合支队党组织、团组织、工会组织,从农业执法工作实际出发,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比如开展剪辑、分析政风行风案例活动,组织模拟执法现场大赛,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发放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监督考核表等。正是这些切合政风行风工作主题又富有特色的活动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执法人员主动投入到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中,使得支队政风行风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行政执法汇报材料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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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建立健全领导和办事机构,按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按要求报送执法情况。我局成立了县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二)结合实际,稳步推进

根据我局所开展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目录,将法定执法职权职责的依据明确到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并将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执法目录,将执法责任职责落实、细化到具体领导和内设机构、执法人员。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局属各部门执行,在县建设局网站、县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建设局橱窗内向全社会公开。我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德芳亲自抓行政执法工作,对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并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三)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所有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使用执法证。未出现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现象。

(四)实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我局全年行政许可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例,许可程序均合法,手续不完善。

(五)强化队伍建设。本年度末未出现1名执法人员违纪、领导违纪事件。

(六)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执法培训。今年我局法制员参加了县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参加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恢复重建技术培训、物业管理培训等。

(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未出现内容、程序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八)规范执法案件卷宗宗材料管理。

(九)抓好部门法的宣传、培训。我局今年抓好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法的宣传、培训。

(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今年行政执法工作中,未出现不作为和依法该立案而未立案的、超时限办案办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越权执法或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未予以或未按时限予以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律文书不符合规定的、重大行政行为未备案的十大行为。

(十一)按时办理人大建议、批评和意见,按时办理人大交办并要求反馈结果的重要案件,及时办理市长、县长热线电话交办的事项,及时组织和参与调处社会矛盾。

二、存在问题

1、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2、群众对执法不理解,抵触情绪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执法培训,加大执法力度;

行政执法汇报材料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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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心规划商务战略。

迅速着手明年和未来几年商务工作的全面规划,根据机构改革后我局职能。确立了商务局代表政府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和应该完成的任务,同时也给新成立的商务局应该扮演的政府角色进行了定位。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分别制定了市“十二五”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规划》市“十二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市“十二五”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三大中长期战略规划,详细论证和规划了商务各方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具体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还制定了冷链物流、长江经济带对接等单方面内容的规划。

二、调查研究。

还开展了专题调查,为配合专项规划。主要是对全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客观科学分析,找出目前制约我市商贸流通大发展的问题及原因,建议政府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出台优惠政策,采取一切措施,加快大商务发展步伐,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并参与了全市物流业发展调查,以及开展了社会治安、滨江宜居城市、休闲旅游与农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市委政府布置的调研课题,配合省、宜昌市开展了几次专题调查。

三、上传下达。外树形象

以及商务网站、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各类专项材料等多种形式,通过创办的商务工作信息》情况综合》商务简报》等内部刊物。介绍新成立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政务动态、主要成绩、经济运行分析、政策解读、商务执法、项目建设、农村市场、对外开放等情况,起到内督工作、外树形象的重要作用。其中,5月份运作以来共发信息18期,简报8期,情况综合6期,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传各类信息206条,居全市第七位,本局网站也上传了不少信息。所编简报所含信息量大,覆盖范围广,共有不同信息100多条,对上发送单位30多个,既及时上报了情况,又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

四、总结汇报找规律。

查找问题,通过各类汇报、总结报告和典型经验介绍我局工作情况和突出成绩。研究对策。先后撰写了百日攻坚汇报、落实市委、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汇报、对商务厅的情况汇报,商务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小进限”工程情况汇报、半年总结和半年安排,全年总结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处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等,以及优化环境、行评方面的综合性总结报告,均从不同角度和重点总结工作经验、推出先进典型、反映突出问题、像政府拟定意见和建议,找出商务工作的规律和应对措施。

五、法律法规宣传。

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网站宣传、局内宣传专栏、调查报告等形式。通过制定12.4宣传日活动方案和“五五”普法工作计划,部署本系统法制教育,通过制定《行政过错追究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处罚调查制》自由裁量说明制》等10几项依法行政制度,为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奠定了基础。此外,还向上提供了局今年的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报告、执法、效能与履责工作总结、行政执法自查报告等全局性全年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以引起上级的关注。

六、认真开展全市阶段重点基础工作。

具体负责了全市两大阶段性重点活动的日常工作,今年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一是优化环境奖的测评工作。从方案的制定,制度的建立,与上级部门的反馈以及自查报告等,都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每月要书面上报一次当月工作纪实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还要上报自评分数表格;每季度要报书面总结,整个活动资料的整理,共形成了100多件本次活动的材料,并装订成册。全局优化环境工作也得到上级肯定,每月综合测评分数均在95分以上,奖金已经全额发放到局。二是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了全市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方案、安排日程、参加会议、上报信息、阶段总结、自查报告、征求意见、整理记录、撰写材料等,整个活动过程里共写了100多份材料,并精装成册。行风热线答复三起咨询与投诉,上报信息被宜昌市商务局行评办采用5期,行风热线采用1期;测评中,基础工作获满分,综合测评排名前12强。此外,还积极参与和配合了机关制度的制定、联系手册的编辑,党务纪检等方面阶段性工作的材料撰写等工作,以及业务科室专项工作汇报等的撰写工作。

七、存在问题

有些工作还处于应付状态;二是积极性还不高,一是主动性还不够强。有时存在患得患失的不平衡心理;三是学习还不够,对新事物和知识钻研不及时,倚老卖老。

行政执法汇报材料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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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竭尽全力配合好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我市的土地督察工作,做好督察前资料、数据收集和土地督察地方自查数据系统填报工作,通过本次土地督察工作查找出我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全面提高我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水平,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督察内容

(一)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五)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落实和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情况;

(六)土地税费收支管理情况;

(七)土地执法监管情况;

(八)土地登记情况;

(九)土地抵押融资情况;

(十)国土资源部“1+8”土地组合政策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试点执行情况;

(十一)农村建设用地保障特别是宅基地保障情况;

(十二)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涉及土地行政审批情况;

(十三)其它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三、例行督察前需要我市提前收集的相关材料

2014年土地例行督察,有关部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并由提供部门和业务负责人在提供的纸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签字,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1、2012年以来(截止到土地例行督察起始日,下同),全市(包含乡、镇、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政府工作报告,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请注明项目为部级重点项目、省级重点项目或市级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情况、资金投入以及用地审批、供应、使用、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

2、2012年以来全市以地融资和融资后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负债情况;

3、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

4、新旧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1997-2010年/2006-2020年)文本(大纲)及图件(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要提供);

5、全市新城、新区、各类园区设立批准文件、用地审批资料、机构设立文件、控制规划图件和文本;

6、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台账、省级分解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批准文件及年度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7、2012年以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卷宗、供应土地审批卷宗土地登记卷宗(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抵押登记卷宗)、增减挂钩卷宗,涉及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违法案件处理结案补办用地手续的,必须提供相应的批准、验收、处理文件(包括图件、数据、报告、资金使用、查处违法案件法律文书等),全部卷宗附与之相配套的台账(一并提供电子版台账);

8、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一并提供电子文档),2009年以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展情况材料;

9、基准地价级别图、基准地价价格表、基准地价内涵及使用说明等;

10、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按要求提供全市房地产用地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重点提供保障性住房批准立项情况、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用地供应规划、计划及实施情况、保障性住房计划供应套数和建筑面积及实际实施情况等方面资料;

11、2012年度全国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及工作开展情况;

12、审计部门对本地区的审计成果;

13、土地资源管理系统年度工作总结、土地管理基本概况、典型经验做法材料;

14、根据督察工作开展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所有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收集整理,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提供所需材料,市国土资源局要在2014年3月28日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统一上报至市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完成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2014年“土地例行督察”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土地例行督察办公室,全面负责土地例行督察的全面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李广玉兼任。

五、工作要求

《行政执法汇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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