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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人口综合治理,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移计划生育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查验人口和计划生育证明,建立健全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移信息通报制度
对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其签发户口迁移证件前,告知当事人到当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人口和计划生育证明。迁出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要据实为拟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人口和计划生育证明,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依法处理好遗留问题。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当事人办理落户手续前,告知当事人携带迁出地乡(镇、街道)开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证明到迁入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的手续。迁入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属于我市辖区内迁入的,要认真查验其户口迁出地开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证明,并利用wis系统核对其迁出地信息是否与证明内容一致,审核无误后纳入管理服务范围,为其开具已纳入管理的证明,用信函方式及时向迁出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通报;对从我市辖区外迁入的,需查验迁出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证明。对迁入人员有违法生育现象的,在查验人口和计划生育证明的同时,查验迁出地出具的有效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二、加强对户口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跟踪管理
迁出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跟踪落实迁出人员的管理情况。对因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超过30天还不能证实已经纳入迁入地计划生育管理的,由迁出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继续承担其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会同迁入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查明原因,防止出现“口袋户”、“假迁移”等逃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现象,并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通报;对办理了户口迁出手续,仍在原户籍地居住生活的,按流动人口进行严格管理。对户口迁出、违法生育后又要求回迁户口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回迁落户手续,如确需回迁的必须出具户籍地有效的征收到位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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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切实把高校在校学生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高校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公共选修课程,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各高校应适应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变化,按照有利于组织协调、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立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负责教职员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负责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按教职员工、流动人口和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高校的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二、切实加强已婚学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
各高校要建立在校学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在校学生结婚情况。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当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高校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妥善解决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要与辖区内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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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事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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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
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xx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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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到200*年8月底,我街共4个村,2个居委会,3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1333人,出生141人,怀孕99人,出生率5.4‰,自然增长85人,自然增长率4.9‰,已婚育龄妇女5227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4827人,综合节育率9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78对,计划生育率100%。现登记流动人口总人数4873人,育龄妇女1213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1037人,持证人数1557人,验证人数1557人。
二、领导重视,组织健全,责任明确
一是健全组织,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办事处领导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成立了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任副组长,由计生、工会、妇联、司法、民政、城管等部门参加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管理体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办事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今年领导小组召开六次计划生育专题会议,针对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解决。同时还要求居委会、辖区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一把手负责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每月例会制度,狠抓各村经常性工作,抓好薄弱村计生工作。
二是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上半年,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做了修改和完善,明确党政一把手及相关责任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权、利。目前街道办事处与5个村(居)委会、各村(居)与队层层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村按照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也及时召开辖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与辖区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切实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管理体系。并依据兴庆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制定了四条具体规定:一是对未完成计划生育指标的村,实行一票否决,并由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二是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集体及主要责任人一切评先的资格;三是取消主要责任人年终奖励工资;四是对超怀超生现象隐瞒不报,处理不及时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对各村计划生育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成绩纳入全年考核并奖罚兑现奖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800元,三等奖1600元。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按兴庆区责任书要求投入计划生育经费元,比上年增加了%,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需要。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转变婚育观念,营造计划生育良好氛围
一是以转变群众观念为出发点,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
的渗透力。坚持经常性宣传和重大节假日宣传相结合。今年重点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hhh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针对性地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刷写标语,展出计生展板,办黑板报,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观看计生科教光盘,组织计划生育专场文艺演出,面对面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很受育龄群众的欢迎。办事处共制作计划生育宣传专栏2个,制作计生展板16块,出黑板报12期,共刷写标语72条,发放各类计生宣传材料5000余份。
二是阵地宣传与流动宣传相结合。在开展协会宣传周活动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宣传月活动中,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内容宣传计划生育,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hh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落到了实处。同时,充分利用街道业余党校、人口理论学校等宣传阵地,举办各种计划生育知识培训班。办事处人口、理论学校每季度举办一期,各村(居)、人口理论分校灵活安排,在小区内、居民中开展形式各异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主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为题材。今年各类人口理论学校共举办12场次,直接受训人数达到1000人次,为更好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月8日,街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竞赛。通过竞赛使广大居民群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
三是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继续贯彻jj区计生局下发的《关于十五期间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宣传婚育观念,利用“五登门”发放婚育新风宣传单、宣传袋1037份。
四、充分发挥协会工作,加大“三生”服务力度
切实加强基层协会组织建设,2月2日,召开了街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助手作用。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各项活动来宣传计划生育,计生协会会员带头宣传、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动。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拓宽思路,使计划生育工作与社区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顺应广大育龄群众的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三生”服务工作的投入。
五、全面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开展优质服务
一是树立提高服务意识,以点带面。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继续把完善、加强计生服务所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不断提升街服务所、村服务室设施条件。今年计划将满春村定为我街优质服务试点,并投资三千元将村服务室进行装修、完善各项制度,使软硬件建设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从而为各村育龄群众提供便捷的计生优质服务,以此带动和促进丽景街计生服务所优质服务工作逐步迈上新台阶。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条例》,努力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计生服务所医务人员经常性地携带b超机、药品利用农闲时节挨村逐队为育龄群众免费开展生殖健康普查普治,共普查8720例,发现疾病36例,治疗16例。
三是围绕“三大工程”开展优质服务,为了有效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今年我街开展了优生监测服务,依托hhh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展优生监测67例。
四是6月26日,在兴庆区计生局组织技术比武荣获组织奖,技术服务人员xxx荣获一等奖。7月26日,计生服务所xxx参加兴庆区卫生局防治艾滋病知识竞赛荣获个人二等奖。兴庆区计生局以jj为试点单位,开展全国qc质量研究课题。
六、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断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力度
街地处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给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近两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流动
人口管理办法》,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现居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党工委和办事处统一领导协调下,派出所、流管办、城管等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围绕验证、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我街形成了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服务,促进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今年以来,丽景街党工委、办事处十分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我街实际,今年又补充和修改《街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统一思想,并达成以下共识:一是要和常住人口一样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二是要充分认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要性、重要性;三是要坚持“一把手”工程;四是坚持执行“一票否决”制。五是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献言献策。为此,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过调查研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各村要采取不同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计生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各村召开队长会议、各队召开村民和流动人口大会以及举办房东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反复宣传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从源头上堵塞漏洞。2、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街抓村、村抓队、队抓户、户抓流动人口),形成上下互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3、加强信息反馈力度,设2部举报电话,并适当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鼓励群众积极反馈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满春村拿出一定经费,雇请专职信息员(每个生产队都聘用1至2名有偿信息员)。4、对出租房主及用工单位,如不履行监管义务,在本出租房中或雇用员工中出现一例无证生育、计划外怀孕,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并给予3000元行政处罚。对一些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加大执法力度,做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台阶。5、加强流动人口日常工作。今年2月份开始对各村流动人口进行拉网式普查,登记摸底,一一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同时还做好经常性核查回访工作。在核查回访中,及时对新来的暂住人口及时宣传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重点户实行单独建档,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基本上做到了“人来登记,人在管理,人走注销”的工作要求。6、依托计划生育服务所,经常下村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普查。截止目前,共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579人,其中查病人,查环人,查孕人。同时提供避孕药具,并切实保障他们享有的合法权益。发现并妥善处理外来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起(人),其中督促办结生育证人,劝返回原籍人,限期内办回生育证人。
七、计算机的应用推广卓有成效
目前,我街把各村已婚育龄妇女已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可迅速查询,各种统计报表全部录入计算机内,实现查询便捷,审核、上报。
八、普及药具知识,做好药具发放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将药具管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年初制定药具分配计划,建立药具总帐、分帐,对药具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今年还加大对育龄群众的避孕药具知识宣传,大力宣传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高避孕方法的普及率、及时率、有效率,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九、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hhh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严格一、二胎申请、审批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水平。
十、存在问题
(一)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意识淡漠,教育和处罚力度还不够有力。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计划生育查验婚允育证明是地,经常遇到房主或流动人口阻挠,因没有强制手段,不能对违规者以应有的惩戒,在流动人口中形成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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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近年来,兴华路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区两级计生主管部门的大力指导与帮助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实践“科学发展、和谐计生”发展思路,认真落实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突出优质服务,努力强化基础工作,积极探索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全办上下齐心协力,奋力拼搏,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迈出坚实步伐,出生人口素质大幅提高,有力促进了全办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回顾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丰富实践,我们的做法是:
一、创新组织领导机制
我办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全部工作的突出位置。
(一)始终坚持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治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行四分之一包片,把计生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社区,落实到人,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与社区干部绩效考核直接挂钩,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办事处定期、不定期听取计生工作汇报,认真开展调研,经常性、专题性研究解决计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办事处相继出台了“机关社区干部岗位问责制”及“机关干部包片责任制”,健全了“西脑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办法”、“计划生育干部分片包干考核办法”,做到工作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形成了横向到边、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经费到位:
1、严格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街道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措施、投入落实到位。多年来深入学习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各项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措施, 2012年优惠政策兑现率就达98.8%;每年年初与各社区及相关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坚决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到党建精神文明及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2012年的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98.99%。
2、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区财政拔付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了专户管理,并明确计划生育事业费不得挪用挤占。对各社区计生宣传员相关补贴及工资100%落实到位。
二、改进作风、依法管理、加强培训、强化队伍:
1、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面提升依法管理水平。年初以来计生办结合辖区实际,制订了工作计划、重点、实施方案,根据群众较关心的问题对计划生育宣传、政策法规、协会、流动人口管理和群众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对群众提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及时整改,一年来办事处计生工作严格按照计划生育“七不准”开展各项工作,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2、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强化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计生专职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习作风。为培训一批会工作、想工作、能工作的计生队伍,计生办在年初对各社区计生专职人员进行了岗位大练兵活动,并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上半年还举办了为期五天的培训,通过各种业务培训及岗位练兵增强了服务意识和为民服务水平,街道社区两级计生工作网络健全。
三、宣传深入、活动经常、服务综合、管理科学: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和谐家庭促进计划“试点”工作。
通过宣传开展和谐家庭促进计划送进千家万户。2012年计生办宣传教育工作主题全面围绕着和谐家庭促进计划活动,做到了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并将创建宣传与社区创建”五好文明家庭等一系列活动结合起来,确保了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一是开展读书竞赛活动。通过学习人口资源、协会等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在辖区“一法三规”已逐步深入民心。二是建立计划生育宣传“风景线”。针对过去计划生育宣传档次较低,语言不够温謦等问题。由计生办统一规范了一批以“优质服务”、“ 和谐家庭促进计划、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主的宣传标语,并在辖区建立了婚育文化面墙,设立醒目、规范的宣传牌及板面,这为计生宣传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利用节日、纪念日举办咨询、文艺节目,婚育知心大课堂等宣传内容。
(二)加强优质服务,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
1、大力开展“四送”活动,以服务带宣传。群众的需求是活动的方向,群众的满意是活动的宗旨,办理计划生育光荣证时,送一份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材料,办理生育服务证时,为群众送一份“三优”知识材料;上门随访时,为每位产妇,术后育龄妇女送一份术后保健及避孕节育知识材料,为新婚夫妇送一份新婚保健知识及办理生育服务证需知材料。“四送”活动充分体现了“有情、服务、感人”,让新型生育文化深入人心。
2、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做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的关键是让育龄群众“真知情”、“会选择”。为此,办事处采取了五项措施,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与群众面对面,心连心。一是fy6国土资源文秘网深入群众开展面对面宣传咨询活动;二是举办已婚育龄群众知情选择培训班;三是有开展奖知识问答活动,以趣味性的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四是大造社会舆论氛围;五是为计划生育术后育龄妇女送一份慰问品。目前兴华路辖区年使用各种避孕药具有效达98%,药具按计划发放,发放率100%,随访率达100%。为基层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因地制宜、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1、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机制。。因我辖区流动人口占总人口的46%,因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我处计生工作上的难点和重点,计生办努力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的发证率和验证率,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做到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正逐步把流动人口纳入到常住人口管理轨道。
2、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政策年初我处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综合治理部门配合,制作了辖区居住人员网络管理图,定期和不定期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流动人口多的社区设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育龄小组长,由每个育龄小组长负责每个片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和基本情况的统计,年终根据其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表彰。
(四)、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为做好各类统计台帐的登记造册工作,每月及时对人口出生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并在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之前,组织人员对辖区人口开展清理清查工作,并对育龄妇女信息卡,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
多年来我们工作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我们有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提出的要求,进一步积极进取、踏实工作,以新的思路谋求发展,以新的突破促进改革,为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和创建活动再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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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每季度一考评、每季度一滚动”的原则。
3、坚持奖先惩后的原则。
4、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具体标准
实行“百分制”的考评办法,共分14项标准。
1、节育措施及时到位(20分)。当季度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象全部到位的得20分。未到位的每例扣5分,当季度新增的二女应扎但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每例加扣10分,上季度有避孕节育措施未落实(含历来拖欠)的也按以上标准扣分,直至落实为止(持有效医疗证明的除外)。(注:每项的扣分不超过该项的分数,下同)
2、“双查双补”及时到位(20分)。每轮“双查”月当月“双查”到位率达95%以上的得1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每轮“双查”月后未到位的每例扣3分;“双补”对象在“双查”日之后的1个月内全部补环(属人流、引产对象在人引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上环的统计在节育措施及时到位内容考核)的得6分,未到位的每例扣2分(持有效医疗证明的除外)。凡出现育妇漏管致使双查未到位的,每例扣10分。
3、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到位(10分)。流出育龄人员办证率达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的扣1分,流出计生台账不规范或报表数据不符的扣2分,流出地址不清楚的每例扣1分,村级证明和合同书数与统计数据不符的扣2分;流入育妇审验率达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的扣1分,流入计生台账不规范的扣1分,“双查”和节育措施不到位的每例扣2分,私房出租户未签合同的扣2分。
4、《生育证》办理及时(5分)。能够及时办理《生育证》(一胎证应在办理结婚证后一个月内、二胎证应间隔时限到后的一个月内)的得5分,未能及时办理的每例扣2分(提供暂不生育个案报告的除外),未按要求提前公示的扣1分,公示未存档的扣1分。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及时(5分)。能够及时办理的(在婴儿出生后3个月内)得5分,未能及时办理的每例扣2分,未按要求提前公示的扣1分,公示未存档的扣1分。
6、访视工作到位(5分)。镇、村干部能按要求做好重点户和一般访视户的访视并填写好记录的得5分,抽查时每发现1例无访视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扣1分,村干部对服务所卫技人员进行术后访视不配合或配合不积极的扣2分。
7、按要求做好计生村务公开(3分)。能及时、规范公开的得3分,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没有存档的不得分,公开表格不规范或公开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
8、村级计生例会记录符合要求(5分)。村级计生例会按规范程序召开、记录规范的得5分,未按规范记录的不得分,应参加人员未全部到位的扣2分,记录过于简单、笼统的扣2分,未能体现解决当月计生工作重、难点的扣3分,未能体现协会工作和“三结合”帮扶工作的各扣1分。
9、统计业务和信息卡及时滚动(10分)。⑴《信息变动报告单》填写规范、符合要求的得3分,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报告单》未盖章或未签名的扣1分,未及时送交镇计生办的扣2分。⑵统计数据准确率达100%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能继续做好手工《一览表》,及时掌握本村基本数据和当年度变动数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迁出本镇以外的有迁移交接管理回执的得1分,出现1例迁出对象没有回执单的不得分。⑶能对每月信息反馈内容及时落实,并于下月镇级计生例会前向包片计生干部反馈落实情况,对未落实对象提出落实办法、责任到人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⑷信息卡滚动校对及时、准确的得3分,发现“八项变动”、婴儿姓名和错、漏项等变动、滚动不及时的每处扣0.5分(手工填写加盖校对章视为滚动),发现错项、漏项和逻辑错项的每处扣1分。
10、协会各种会议、活动记录规范完整(10分)。各种记录符合要求的得10分,会议、活动记录每月未及时记录的,每缺一项扣2分,不规范的扣1分,其中理事会的“双创”工作记录过于简单、不符合要求的加扣2分。
11、协会小组长活动室的业务滚动及时、准确(5分)。能及时滚动的得5分,凡发现有1个协会小组当月业务未及时滚动的不得分,有1个滚动不规范、不准确的扣2分。
12、其他工作(2分)。能按要求做好年度各种工作计划、半年与年终各种总结、按要求做好上级部署的各项活动、按要求做好其他配合工作的得2分,否则视情况给予扣分。
13、对出现政策外生育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扣分。季度内出现提前生育和多生育一孩(第二胎)1例的,从季度总得分中扣5分;出现政策外多胎生育1例的,从季度总得分中扣10分;政策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送达后,未按时征收70%以上的,从季度总得分中扣5分。
14、对出现人口出生和初婚漏报的扣分。出现人口出生漏报的每例从季度总得分中扣5分,经查属故意瞒报的每例从季度总得分中扣10分;出生初婚漏报的每例从季度总得分中扣5分。
三、考评办法
各村的计生工作考评由镇计生办负责,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开始。考评结束后,镇计生办进行汇总、统计,排出名次后,将考评结果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四、奖惩措施
1、奖励办法。在每季度计生工作考评中获得前三名的,给予该村、驻村干部、计生包村干部通报表扬,连续2次考评获得前三名的,除通报表扬外,按名次分别给予该村计生服务员、驻村干部、计生包村干部各奖励300元、200元、100元,给予所在片片长、副片长各奖励200元、100元。
2、处罚办法。⑴每季度计生工作考评为最后三名的,给予该村和驻村干部、计生包村干部、村计生服务员通报批评,该村书记要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镇级计生例会上做表态发言。⑵连续2次考评为最后三名的,除通报批评外,召开由该村书记、主任、计生服务员和所在片片长、副片长、驻村干部、计生包村干部参加的计生分析会,该村主要领导、所在工作片片长和副片长要明确表态,提出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同时,给予该村书记、主任、驻村干部、计生包村干部各罚款300元,所在片片长、副片长各罚款100元,该村计生服务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解聘处理。⑶连续3次或3次以上考评为最后三名的,除通报批评外,给予镇级黄牌警告或单列管理,相关责任人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将该村作为下一年度区级黄牌警告或单列管理的对象;给予该村书记、主任、驻村干部、计生包村干部各罚款500元,给予所在片片长、副片长各罚款200元;同时,该村书记、主任、驻村干部、计生包村干部当年度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市**区涂岭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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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全区计划生育整体水平,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意见:
一、管理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年龄为18—49周岁,以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跨乡镇异地居住30天以上的流动人员。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为重点管理对象。
二、流出人口的管理
1.凡是离开户籍地到异地经商、务工的18—49周岁的流出人员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的人员虽不办理《婚育证明》,但对已婚育龄妇女应加强管理。
2.流出人员在离开户籍地前,持居民身份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者还要持结婚证,到乡镇计生服务站办理《婚育证明》。
3.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首先到乡镇计生服务站进行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再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到流入地应及时提供流入单位的名称或地址和联系方式;每三个月寄回由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对违法生育者,在流出前应缴清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要签订分期缴款协议),再办理《婚育证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流出人员进行必要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解答和提供必要的服务。
5.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各乡镇计生服务站要主动做好每年二次的联系工作,了解她们的孕情、环情及其生产、生活等情况,协助现居住地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乡镇计生服务站在了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乡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6.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对流出人员寄回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要及时认真审核,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对流出人员必须要季度登记,及时变动,保证底数准确。并主动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联系,互通信息,互相配合。
7.符合再生一孩条件的流出人员,提出生育申请的,计生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二孩准生证。
三、流入人口的管理
1.流入本区的人员,要持本人的身份证和《婚育证明》三天内到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或单位登记,15天内到居住地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交验《婚育证明》。
2.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对流入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婚育证明》,乡镇计生服务站在《婚育证明》上加盖查验结果印章,并进行登记建档。
3.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定期进行孕、环情监测,对监测结果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办理《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环情监测后,要向流入地反馈,限期补办《婚育证明》。
4.流入本区的人员,到居住地乡镇计生服务站交验《婚育证明》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劳动就业、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5.流入地的乡镇计生服务站,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建立档案,每季度提供一次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户籍地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6.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劳动、工商、计生等部门,对流入人员进行排查,建立流入人员计划生育档案,定期与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联系,及时反馈流入人员的婚育情况。
7.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流入人员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全方位服务。了解流入人员需求与愿望,帮助他们解决劳资纠纷、住房困难、子女上学等实际问题,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系列服务。
8.加强辖区内出租房的管理。明确房屋出租者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责任并与之签订责任书。
9.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乡、村每年都要与辖区内的企业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状。
四、行政执法
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员;对招用流入人员或出租(借)房屋给流入人员,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区人口计生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流入人员违法生育的,流出前没有缴清社会抚养费或流入后违法生育的,由区人口计生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但违法生育者在户籍地已受到处理并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区人口计生委不再处理。
五、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齐抓共管单位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履行部门的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作为综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建设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等证照时,要查验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到现居住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公安部门每季度要将流入育龄人员暂住登记情况反馈给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站。每年两次(6月、12月)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流入人员的死亡、迁出、迁入、出生、暂住等情况。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同时,每年两次(6月、12月)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当年发生的婚姻情况。
工商部门每季度要向流入人口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反馈办理营业执照和查验《婚育证明》的情况。
房管部门每季度要向流入人口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提供区外户籍人员购房的详细个人档案情况。
教育部门在办理入学入托手续时,向区人口计生委提供区外户籍学生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住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劳务用工手续》时,应将办理《婚育证明》作为外出务工条件,每季度将办理情况反馈区人口计生委。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要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出现违法生育的,将予以一票否决。
六、考核奖惩
1.考核内容。流动人口组织管理、制度管理、查孕环率、验发证率、清查验证、宣传教育、“三生”服务、群众满意度。
2.考核口径。①区内跨乡镇居住的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未满3个月,违法生育的,纳入户籍地考核;3个月后违法生育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实行双向考核。②区外出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纳入户籍地考核。
3.奖惩。对管理到位,服务优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予以表彰;对疏于管理,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严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计划生育综合评先资格。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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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县(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五)组织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流动人口在商品、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婚育证明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文本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并登记造册;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证明可以由现居住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报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夫妻申请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为其办理一胎生育证: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请;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流动人口申请办理一胎生育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女方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未通报避孕节育情况或者未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的;
(二)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通报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
(四)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五)有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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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管计生领导及计生办工作人员管理
分管计生领导,要按照政策要求,全面、准确掌握全镇计生动态信息,夯实计生基层基础工作,狠抓政策的落实兑现,给党委政府当好助手,当好参谋,尽心尽责的抓好计生日常工作。对在具体工作中,违犯规定,隐瞒实情,没有及时准确给党委政府提供计生方面决策依据,造成全镇计生工作被动及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罚款300元。
计生办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对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精造成审核、填报具体数据出现错误或工作中出勤不出力,造成工作被动的,影响上级考核得分的,视其责任大小,给予去消评先资格,扣发半年计生津贴。在全市计生考核排名在后三名的,去消计生津贴。
二、驻村领导、驻村单位负责人及村书房、主任的管理
驻村领导、驻村单位负责人及村书记、主任,要把计生工作纳入重点管理范畴,密切关注,并准确掌握本村的计生动态状况,抓好各项计生指标的落实兑现,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到位,确属无法消化或棘手的要及时上报镇计生办,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造成结扎、上环、三查不到位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取消驻村领导、单位负责人、村书记、主任评先资格,造成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处200元罚金。
三、村(场)计生专干管理
村计生专干:一是责任心要强,及时准确的掌握本村计生工作的详细情况,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工作中要敢干碰硬,不怕得罪人,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到位,如果确有困难,要立即报告村两委。二是要、精通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对所操作的台帐,数据要清楚合理规范,不能有错登、漏报、瞒报现象,对工作中人浮于事,隐瞒实情或知情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并扣发半年工资。三是对村计生专干实行季度考核制,考核内容包括:“三查”率、上环率、结扎率、业务知识、工作手册填写、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绩等考核内容。年终执行考核奖惩:全年考核达到95分以上,顺利通过上级考核验收的,计生专干每月奖20元计生津贴,达不到80分的每月扣10元,计生专干的工资和奖惩由计生办考核和掌握,年底统一兑现发放。
四、育龄妇女的管理
所有育龄妇女要必须准时参加“三查”,已完成生育指标的妇女,身体恢复后要立即结扎,须上环的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上环,对不参加“三查”、上环、结扎的育龄妇女,经村做工作下通知后,五日内仍不到位的,按村规民约,迟到一天交50元管理费,直至采取措施为止。
五、流动人员管理
(一)流入本镇的育龄妇女,要登记造册,纳入所在地计生管理范畴,并交纳300元管理基金,在管理中,不准时参加“三查”,不按规定结扎、上环的立即驱逐出境,管理费不予退还。
(二)婚嫁的姑娘必须一月之内办清迁出手续,二月之内仍未办迁出者,每月收取50元管理费直至迁出为止。
(三)外出务工的育龄妇女,除要及时办证外,还要写下承诺书不管到什么地方,在每次的三查前必须寄回孕检单,如若延误,按村规民约规定每天收取违约金50元累计计算。
六、卫生院负责人及主要医生的管理
结扎对象,扎前必须进行孕情检查,若有孕情,在采取补救措施后,再施结扎手术,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扎者,由主检医生出具证明,报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由计生办和所在村,采取其它防范措施。
结扎后,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为假结扎或保胎结扎,并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主刀医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处500元罚款。影响恶劣的做侍岗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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