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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是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关键。
党的十七大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决策,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需要。我县委、县政府对节约能源工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县长也先后多次对做好我县节能减排工作做出指示和批示,要求全县上下要站在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能源利用方式,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为核心,把节约能源放在首位,切实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思路。要求各单位要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重点,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和谐、高效、节约的服务型政府机关。
按照县领导的要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年初专门抽调人员成立了节能办公室,先期开展了相应的工作。《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布之后,我县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领导同意,成立了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并研究部署了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工作,制定了我县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思路和办法,建立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组建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起草小组。各单位也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了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由于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二)建立制度,明确责任,是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保障。
我县明确提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把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上级关于节约能源工作的精神实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作为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
(三)科学分析,稳妥推进,是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核心。
公共机构节能的目的是在不影响工作、生活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监管、技改等措施和手段,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从而达到节约的效果。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在掌握能耗底数的基础上,找出耗能的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能耗使用效率。为此,我县为了切实做好公务用车节油工作,除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车辆编制,压缩车辆规模外,在更换车辆时强制要求采购经济、节能、环保的品牌汽车。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公务用车加油和维修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定点、统一结算、一车一卡和单车核算、单车油耗公示等措施制度,据统计每年可节省各项费用10%。
(四)搞好宣传,提高意识,是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手。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加强节能首先要提高节能意识,利用举办培训班、座谈会和宣传标语、宣传画等形式,(来源:文秘站 )在机关干部群众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他们了解我国特别是能源短缺的严峻形势,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节能工作的领导指示和文件精神,提高对节能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变“要我节能”为“我要节能”,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使节能成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在全县上下营造节约能源的良好氛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虽然在基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机制不全,开展工作缺乏动力。由于目前制度建设尚不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尚未建立,加上长期的习惯思维没有及时转变和现行的保障体系的制约,致使少数单位、部分人员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仍不重视,对这项工作漠然处之,被动应付。更有个别单位,表面上重视,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将其束之高阁,置之不理,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整体进度。
(二)底数不清,开展工作受到制约。由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起步的时间短,从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单位对能源消耗的底数不掌握,更不要说有什么节能的措施和办法了。以县直单位为例,目前我们也仅掌握约三分之一的单位部分能耗情况,要全部摸清查实,需要一段时间的工作,要在各单位统计上报的基础上,组织逐个单位复核才行。而这项工作又是整个工作开展的基础,节能规划、能耗定额的制定等工作都离不开这个基础,因此,能耗底数不清是影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的障碍。
三、今年工作要点
年,是实现“十一 五”节能目标关键的一年,也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推进的一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谋划,稳步实施,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为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而努力奋斗。具体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突破。
(一)健全机制。要以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建设为平台,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机制。目前,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机制已经建立,但还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完善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机制,使这项工作在有完备的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完善制度。建立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应的工作配套制度,要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单位积极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细则、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和节能工作奖惩办法等相应配套制度。要在制度建设上实现跨越,探索出一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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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xx年工作回顾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资源节约机制不断完善
我局资源节约工作,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资源节约工作目标和重点,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工作。下发了《xx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渝环办发〔20xx〕9号)和《xx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环境保护局20xx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发〔20xx〕11号)等文件,继续把资源节约工作纳入局系统目标中一并实施考核。局党组分别在年初、年中和年末召开会议3次,局领导先后4次在局务会上,亲自研究、部署、推进、考核、验收节能工作,使节能目标责任在组织和领导上得到了落实。
我们认为,抓资源节约工作,必须坚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的原则,年初有部署、季度有推进、年终有考核。首先将各处室、各部门负责人均纳入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之中,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认真抓的格局;二是将资源节约工作纳入各处室年终目标考核范围,各处室负责人责任在肩,赏罚分明,只有平时抓好落实,才能在考核时取得好的成绩;三是把资源节约工作与环保系统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形成了良性运行机制,在处理好资源节约工作与环保系统工作的关系上,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四是发挥领导班子在资源节约工作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通过带头厉行节约、控制开支、乘组合车和集体乘座大车参加市里组织的公务活动等实际行动,增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二)强化意识、开展活动,资源节约氛围不断浓厚
(三)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资源节约成效不断凸显
(四)投入资金、开展审计,挖掘资源节约工作潜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存在的问题:一是个别干部职工的节约意识不强,自觉性不高,白昼灯、单面用纸、不按规定设置空调温度和待机耗能等现象时有发生,浪费依然存在;二是部分公共机构有节能技术改造的空间,但对技改方法、实施途径和资金筹措等依然感到有些困惑;三是个别偏远的下属单位,由于设施陈旧、设备老化、合伙用房等因素存在,对公共机构节能在监管上有不到位的地方;四是完成十二五期间每年能耗下降3.2% 的指标压力太大,不仅仅是日常工作量的增加,尤其是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开展以来,办公经费和汽车用油两项指标压力更大,建议市级机关将创模工作开支和能耗单独统计核算。
三、明年的工作打算
2013年,是完成十二五规划指标任务的关键之年。随着创模验收工作的实施,环保事业的不断壮大,我局新建办公楼将投入使用,局属事业单位的搬入,机关处室的调整搬迁,院内人员增加,食堂改造,会议室整修等,届时单位面积能耗可能会有所上升。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将采取新的应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是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宣传力度,注重资源节约知识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强干部职工资源节约的能动性。二是为各公共机构提供宣传资料,切实提高资源节约宣传的感染力。三是以点促面,大力宣传资源节约先进典型,通过简报、通报和召开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大力推进我局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工作深入开展。四是继续做好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工作联络员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
(二)进一步推广成熟的节能改造技术。
切实做好基层公共机构节能技改项目的申报、收集、论证、评估、改造和协调指导工作,将投资小、见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有的项目纳入节能技术改造的主要范围,充分调动各公共机构技改节能的积极性。借能源审计专家评审结论,适时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使我局技改节能工作见实效。
(三)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相关制度。
不断建立健全能耗的计量、定额、统计、分析、报告、监督和审计制度,运用统计软件认真做好能耗统计台帐、报表等基础工作,认适时开展能源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查找存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工作制度健全,执行到位。
(四)进一步做好日常资源节约工作。
认真履行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能职责,坚持例会制度和通报制度,加大精细化管理力度,落实维、控、堵、督、减措施,即:加强设备维护管理,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控制设备运行时间和温度控制,堵塞管理漏洞,督查管理问题,减少公共能耗。大力推广零待机能耗计划,实施燃气灶具改造和节水工程,适时引进新能源公务用车,确保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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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市经济总量少,要加快发展必须上一批重工业项目,而目前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的项目中有相当部分如陶瓷、水泥、造纸、铝型材等都是高耗能项目,加大了我市节能工作的压力。2009年,全市节能任务非常艰巨,形势不容乐观。
2009年,全市节能工作一方面必须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为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要按照国家及省节能工作的总体部署,推动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完成我市既定的节能任务。
做好2009年全市的节能工作,必须做到“六个结合”,一要把节能工作与促发展结合起来,要把节能作为促发展、拉内需、扩投资、保质量的重要手段,促进全市经济保持快速平稳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节能相协调;二要把节能工作与落实《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起来,大力推动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把我市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三要把节能工作与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结合起来,积极推进我市传统产业升级和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附加值产业,实现工业化与节能相协调;四要把节能工作与产业转移结合起来,在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园区建设中,严把项目的节能准入门槛,严格控制引进高能耗产业,实现产业转移与节能相协调;五要把节能工作与自主创新结合起来,积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大节能先进技术的开发、推广与应用,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自主创新与节能相协调;六要把节能工作与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加强能源资源对外合作,积极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和国外行之有效的节能新机制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实现对外开放与节能相协调。
2009年全市节能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工作的相关部署,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把节能降耗作为促发展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3.33%以上的预期目标。
2009年,全市节能工作主要任务具体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节能考核体系,推动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是完善节能考核指标,实事求是考核企业节能完成情况。针对部分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不正常造成产品单耗不降反升的情况,对企业*年节能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根据省的要求对企业节能目标分为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目标累计完成进度两个考核指标,各占20分,超额完成对应目标的适当加分。两个考核指标得分相加达到40分,视为完成*年节能任务。
二是加强协调做好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节能能力。对有专门节能管理人才的重点耗能企业,加大节能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节能管理水平;对暂时缺乏专门节能管理人员的企业,指导其加强与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合作,协助企业开展节能诊断改造等工作,确保企业完成既定的节能任务。
(二)实施节能市场化工程,为拉动内需作贡献
一是加快淘汰落后耗能产品、设备。要加强节能监管,要求用能单位按照能效标准的要求,淘汰超过能耗的产品、设备,对未超过能效标准但耗能较高的产品、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为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腾出空间。
二是积极推广节能产品及节能先进技术、工艺。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积极发动和组织企业申报国家节能财政奖励项目和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加快推进我市节能技改的步伐。
三是建立健全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继续加大对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提高我市节能服务机构的能力和水平。鼓励服务机构协助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以及诊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四是建立政府节能专项资金,加大我市节能技改和节能工作的扶持力度。利用节能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节能技改项目,增强各地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和节能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我市节能监测分析、监督管理等能力和推进各地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五是继续推动节能对外合作。逐步推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培育参与计划的伙伴企业,鼓励条件成熟的港资企业积极申报“清洁生产伙伴计划”资助。
(三)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程
一是指导和督促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抓紧组织完成实施方案,争取尽早取得成果。鼓励实施工作进度较快的试点单位,根据各自特点因地制宜地提出新一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以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促进废旧物质回收和再生利用、提高资源生产率为核心,在企业全面开展污染综合治理,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积极推广新技术、工艺或产品创新专利,通过技术进步、改进管理、创新生产和运营模式等途径,在节能、降耗、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上树立行业典范。
二是对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在推进省试点单位工作进度的同时,鼓励开展循环经济条件成熟的企业申报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争取*天富新合纤维有限公司和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内列入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同时建议省撤消*市鼎湖区莲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省循环经济试点计划。
三是组织*高新区制定《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重点推进在工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循环经济工作的范围及深度。组织园区节能管理部门和企业赴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参观学习先进经验,探索在产业转移园区、工业园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的工作方式方法。
四是在重点地区和行业加快推进清洁生产。计划下半年有针对性在高新区等循环经济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区,对重点耗能企业、有代表性的港资企业进行专题培训,促进重点耗能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水平,逐步推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培育参与计划的伙伴企业,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申报省清洁生产企业。
五是在今年5月及10月,组织符合申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条件的企业及认定期已过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减免税,减少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四)实施六项行动计划,坚决打好节能攻坚战
1、实施完善节能“三个体系”行动计划
一是完善节能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落实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是完善节能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季报制度,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分析,实行“一季一报送、一季一分析”,及时全市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三是加强节能统计监测。开展全市以及市重点耗能企业能耗预警监测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变动趋势。对各重点耗能企业、各地上报的节能统计数据,加强监测,确保数据质量。
2、实施节能监察行动计划。
一是实行企业节能监察行动。制定2009年全市节能监察行动计划,把节能监察任务予以分解落实,发挥市、县(市、区)两级积极性,实行市、县(市、区)联动,推动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对节能目标完成不理想、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耗能企业作为重点的节能监察对象。
二是开展节能专项监察检查。根据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公共机构节能、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和能耗限额、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落实情况等专项节能监察行动和开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重点行业企业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情况等节能专项检查活动,依法促进各项节能法规、标准以及政策的落实。
三是加大节能惩处力度。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向全市通报各地节能监察进展情况。落实惩处措施,对浪费能源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实施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计划。
一是建立健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工作网络。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管理机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和统计人员及联系方式进行重新填报,健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工作网络。
二是组织对新纳入的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写节能规划,下达节能目标,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切实纳入当地节能部门的管理。
三是加强对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加强对市重点耗能企业的协调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配备能源管理负责人,夯实节能统计、计量等基础,积极帮助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确保企业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
4、实施节能宣传培训行动计划。
一是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每周少开一天车、减少电梯使用、普及使用节能产品等十一项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民节能的强大声势,积极推动节能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
二是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活动。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及早筹划2009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营造浓厚的节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加大节能培训力度。实行分类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市重点耗能企业参加省举办的节能知识培训班,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加大节能培训力度,开展各类的节能培训班,以全面提高我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水平。
5、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行动计划。
一是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体系。按照省的要求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承担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牵头工作。建立由各地、各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参加的节能工作体系。
二是编制出台市公共机构节能“*”后两年计划。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经贸委的要求,编制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后两年计划。
三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通过对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状况的调查分析,启动实施一批节能改造项目,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市节能工作中的带头作用。
四是开展公共机构用能统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开展公共机构用能统计,全面掌握公共机构用能状况,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提出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政策建议。
6、实施节能统筹协调行动计划。
一是加强对各地节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节能形势分析制度,各地经贸部门要健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季度报送制度,及时通报各地节能工作完成情况。将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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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公共机构节能科在中心领导的指导下,按照年初制定的全年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202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1、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单位)创建。首先对2020年度“节约型机关(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整理创建单位申报资料及创建活动相关照片归档。其次,拟定2021年“节约型机关(单位)创建”工作计划,下发《关于申报2021年度**节约型机关(单位)的通知》,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备案。第三,对2020年度县纪委监委机关等35个创建达标的部门单位和2021年度检察院等35个申报创建单位予以了公示。
2、认真做好省“十三五”节能考核迎查工作。通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系统,对十三五期间全县各项能耗进行了数据分析,为制定“十四五”节能目标提供依据和基数。同时,根据《“十三五”各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表》要求准备备查资料,将我县“十三五”期间所做的各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及成果汇集成册。将这五年期间所记录的工作照片及成果按年度或考核项目分门别类的做好记录,整理归档入册,为汇报材料做好强有力的支撑。考核结束后,对省考核组提出的问题和不足立即分析原因,做出整改情况汇报。
3、做出总结,加强沟通交流。对“十三五”期间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了总结,并跟市局及周边兄弟区县对“十三五”期间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了汇报和交流。根据省局“关于请提供‘十三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估有关资料的通知”要求,为市局尽力搜集能提供的各种文字,图片等资料的扫描件。
4、开展全县党政机关食堂摸底调查。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党政机关食堂摸底调查的通知》要求,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县党政机关食堂摸底调查的通知》,对全县31处(其中县本级11处,乡镇街道20处)党政机关食堂的名称、地点、提供餐次、就餐人数、预测就餐人数方式、餐厨垃圾量及处理方式、建立餐厨垃圾台账、利用食材边角料、提供小份饭菜、提供打包服务、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设置监督岗、管理方式、管理部门等信息进行了摸底统计。
5、抓好常规性工作的落实。一是扎实开展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季报统计工作。组织全县166个公共机构对国管局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系统进行2021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节能数据填报工作,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逻辑性,为年底完成上级制定的“双控”节能目标打好基础。二是“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期间制作宣传图片在办公楼大厅进行了节水宣传。三是整理了本科室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四是对县委第一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中关于公共机构节能方面的进行梳理总结。
二、2021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1、继续做好我县第三、四季度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确保在数据真实、准确、上报率达100%的基础上完成上级下达的“双控”节能目标任务。
2、认真组织开展“2021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今年节能宣传周时间改为8月份,我们将紧紧围绕今年的节能主题,把倡导节能、低碳、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作为宣传重点,遵循公众参与度高、社会影响面广、与媒体紧密结合、活动集中紧凑等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
3、充分利用宣传栏、微信公众号、办公群等多种平台,通过分类标示、宣传标语、多媒体宣教等多种方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绿色办公,号召干部职工以实际行动投身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
4、继续深化我县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工作。认真总结已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验,加大在全县学校、医院等重点用能机构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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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下半年全县节能任务更加艰巨,形势更加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省、市将按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市提出在年度目标基础上增加“十一五”进度目标考核,两项指标各为20分。其中,年度目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十一五”前三年累计完成目标必须达到60%才不被扣分。二是当前节能形势相当严峻。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不少企业订单减少,开工不足,但企业公共设施仍然需要正常运转,导致能源消费量没有同步减少。另外,受市场需求萎缩、竞争加剧影响,有些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提高了产品的精细度和质量,使加工用能增能。
2014下半年,全县节能工作一方面必须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为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要按照国家、省、市节能工作的总体部署,推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完成既定的节能任务。
做好2014下半年全县节能工作,必须做到“五个结合”,具体是:一要把节能工作与促发展结合起来,要把节能作为促发展、拉内需、扩投资、保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促进全县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实现经济发展与节能相协调;二要把节能工作与落实“十一五”计划结合起来,在全县大力推动节能工作,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三要把节能工作与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附加值产业,实现工业化与节能相协调;四要把节能工作与产业转移结合起来,在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园区建设中,严把项目的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引进高能耗产业,实现产业转移与节能相协调;五要把节能工作与自主创新结合起来,积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大节能先进技术的开发、推广与应用,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自主创新与节能相协调。
2014下半年是力争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年,全县上下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紧迫感,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始终坚持把节能降耗作为硬指标、硬任务,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全力推动2014下半年节能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把节能降耗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结构的重要抓手,作为扩大国内需求、培育新的增长点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工作计划,强化目标考核,加大资金投入,狠抓节能技改,强化执法监督,加强综合协调,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和参与节能降耗工作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格局,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2015年全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16%的目标任务要求,综合考虑2011年、2012年两年全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2013年全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节能工作的形势和实际,确定2014下半年全县单位gdp能耗下降3.5%。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节能强企工程,为促发展作贡献
一是完善节能考核指标,实事求是考核企业节能完成情况。针对部分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不正常造成产品单耗不降反升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原有节能考核指标,切实做好2008年度省、市监管的7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考核工作。企业节能目标分为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一五”节能目标累计完成进度两个考核指标,各占20分,超额完成对应目标的适当加分。两个考核指标得分相加达到40分,视为完成2008年节能任务。
二是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帮助企业完成节能任务。推动企业加大节能投入,积极开展节能改造,确保完成节能任务。省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我县将全力帮助达到标准的企业申报奖励,提高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三是落实省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工作。认真落实省陆续出台的节能产品、节能设备、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政策,提高企业使用节能产品、节能设备以及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使省政府让利于民、促发展、促节能的政策得到真正落实。
四是加强指导,帮助企业提高节能能力。对有重点耗能企业加大节能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节能管理水平;加强与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合作,协助企业开展节能诊断、改造等工作,确保企业完成既定的节能任务。
(二)实施节能推广工程,为降耗能作贡献
一是加快淘汰落后耗能产品、设备。要加强节能监管,要求用能单位按照能效标准的要求,淘汰超过能耗的产品、设备,对未超过能效标准但耗能较高的产品、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为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腾出空间。
二是推广节能产品及技术。要在落实国家节能产品、设备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广节能产品及技术。在全县组织推荐一批技术含量高、符合节能技术发展方向、节能效果明显的节能产品。在全县节能专项资金项目中,选择一批实施后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技术,汇编形成重点行业节能技术,采取技术推广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推广交流。
(三)实施节能重点工程,为扩投资作贡献
一是用活用好省节能专项资金。按照省文件要求,尽快在全县组织推荐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项目实施要突出重点,近期着重用于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窑炉改造工程、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在全县形成较强的节能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是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继续争取省对我县节能以及其他相关项目的支持,推动各企业继续加大节能投入,争取通过省、市等的财政引导,带动社会资金投向节能技术改造领域。
(四)实施五项行动计划,坚决打好节能攻坚战
1、实施完善节能“三个体系”行动计划。
一是完善节能考核体系。会同县有关部门修改完善节能考核指标体系,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深化做好市对县政府节能目标考核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落实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有关部门、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从多方面切实抓好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一五”节能目标,推进节能考核工作顺利通过。
二是完善节能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季报制度,加强对重点能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分析,实行“一季一报送、一季一分析”,及时全县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三是加强节能统计监测。开展全县重点耗能企业能耗预警监测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各重点耗能企业能耗变动趋势。对各重点耗能企业上报的节能统计数据,加强监测,确保数据质量。
2、实施节能监察行动计划。
一是健全节能法规制度。按照强化惩处力度的要求加快制定出台我县节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推进节能监督检查。出台节能评估和审查配套办法,推动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是实行企业节能监察行动。制定2014下半年全县节能监察行动计划,把节能监察任务予以分解落实,发挥县、镇两级积极性,实行县、镇联动推动节能监察工作。在重点监察7家省、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基础上,切实加强全县其它规模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把节能工作完成不理想、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耗能企业优先列为节能监察对象。
三是开展节能专项检查。根据节能形势的需要,开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能耗限额执行情况、重点行业企业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情况、公共机构用能状况、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等专项检查活动,依法促进各项节能法规、标准以及政策的落实。
四是加大节能惩处力度。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向全县通报节能监察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视情况召开新闻会向社会通报。落实惩处措施,对浪费能源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实施节能宣传培训行动计划。
一是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每周少开一天车、减少电梯使用、普及使用节能产品等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民节能的强大声势,积极推动节能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
二是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活动。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及早筹划2014下半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营造浓厚的节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加大节能培训力度。实行分类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分管节能领导、节能服务机构、重点耗能企业等节能培训班,按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培训,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4、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行动计划。
一是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体系。建立由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参加的节能工作体系。
二是编制出台县公共机构节能“十一五”后两年计划。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要求,开展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十一五”后两年计划,将向各乡镇、各部门发放用能状况调查表,加快编制进度,确保完成编制工作。
三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通过对全县公共机构用能状况的调查分析,启动实施一批节能示范项目,县专项资金予以一定的支持,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县节能工作中的带头作用。
四是开展公共机构用能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展公共机构用能统计,全面掌握公共机构用能状况,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提出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政策建议。
5、实施节能统筹协调行动计划。
一是加强对全县节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节能形势分析制度,健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季度报送制度,及时通报全县节能工作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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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能源审计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计划,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节能技术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特点,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公益性宣传。
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六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省有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要求,制订和实施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结合实际,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订和实施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订和完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订和完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节能改造项目管理、能源审计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报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点用能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指导。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的节能审查,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节能评审时,应当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代表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鼓励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十二条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确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认证、确定能耗基准和节能量。公共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费用由其在节约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节能服务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耗能较高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降低用能消耗:
(一)加强办公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资源的整合和统筹配置;
(二)合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三)除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四)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照明电路实行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六)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七)加强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用能情况的监测;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实行公务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三)实行公务用车登记、节假日封存停驶、定点加油等制度;
(四)建立车辆油耗台账,执行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五)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督促公共机构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违法用能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的权限和程序,依照《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工作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受理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开展公务用车节能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机构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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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10月1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能,切实肩负起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节能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节能办公的意识,以良好的节俭习惯促进节能管理,以最少的资金投入换取最大的节能效果,做全社会节能降耗的表率,把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为有效启动并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
《条例》是国家迄今为止唯一一部规范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也是《节约能源法》的配套法规。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建立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把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今明两年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体安排是:以宣传培训为手段增强节能意识,以行为控制为重点强化节能管理,以监督检查为措施促进节能工作发展,以最少资金投入获得最佳节能效果。在各级财力支持下,有计划的进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
(一)各乡镇、各部门制定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于10月30日前报政府办331室。
(二)各乡镇、各部门制定本单位《公共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于10月30日前报政府办331室。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节能减排总体目标的组成部分,实行“一票否决”,必须要高度重视。根据要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形成检查制度。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每年两次对全市范围内公共机构节能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联合检查组成人员从各单位抽调。
(一)各乡镇、各部门制定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办法》,于10月30日报政府办331室。
(二)各乡镇、各部门制定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评价办法》,于10月30日报政府办331室。
三、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工作
能源消耗统计是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基础条件,也是作为考核和评价节能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实行逐级汇总上报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能耗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工作责任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必须依法统计,做到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坚决杜绝虚报、估报、漏报的现象,确保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健康发展。今年培训工作的重点是:能耗统计直接普及到乡镇和各级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实行季度报表,统计水、电、油、燃气、热气、蒸汽等能源消耗要以实际支出的发票金额为准,如实填报,各乡镇及市直部门负责本乡镇、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汇总工作,在每季度规定时间内汇总上报政府办331室。
(一)为规范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编制了各乡镇和市直部门“单位编码”,单位编码实行终身制,随即下发各单位,请按照规定编码填报。
(二)各乡镇和市直各部门按照年度分别填报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数据,同时填报第一季度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数据,于10月30日前报政府办331室。
四、实行联络员制度
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协调与联络,相互交流沟通,有效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必要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各乡镇和市直各部门要确定1名干部作为联络员。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会议,研究年度工作计划,讨论节能重点工作和活动,现场考察节能示范单位。
请各乡镇、市直各部门将联络员名单(工作部门、职务和联络方式等信息)于10月30日前报政府办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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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不包括中央、省驻平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能效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尚未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创建“节约型机关”,积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及岗位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点油、一块煤、一张纸做起,培养节能习惯。
财政、编制部门要加强预算和编制管理,加强源头控制和监督管理,着力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
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及监督作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八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计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统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逐步实现对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办公用能与生活用能相分离,办公用能与经营性业务用能相分离,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用能相分离,不相隶属、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间用能相分离。
第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上级制定公布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地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状况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七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着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采用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减少文件数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笔和纸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开展废旧电脑、打印机、电池、灯管等办公用品的回收、循环利用。
(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公共机构所属的礼堂、较大型会议室等场所应对中央空调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大力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建设热电联产项目,淘汰和限制燃煤供热小锅炉的使用。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灯,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六)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认真进行管网检查,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杜绝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着位置设置节水提示标志,公布维修电话;大力推广感应式节水龙头和器具,在办公区域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七)注重绿化节约用水。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八)网络机房、锅炉房、食堂、开水间、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九)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有效控制和压缩公务接待经费。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
(三)积极探索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减少单独或重复配车,集体活动提倡乘坐中巴或通行车,禁止非公务用车,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依照省上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公共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情况。
(八)年度经费预算执行及公务接待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等节能管理情况。
(十)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十一)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二)执行国家和省支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十三)新建建筑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以及既有建筑在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专题网页,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接到整改意见书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5%至10%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从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不包括中央、省驻平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能效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尚未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创建“节约型机关”,积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及岗位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点油、一块煤、一张纸做起,培养节能习惯。
财政、编制部门要加强预算和编制管理,加强源头控制和监督管理,着力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
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及监督作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八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计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统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逐步实现对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办公用能与生活用能相分离,办公用能与经营性业务用能相分离,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用能相分离,不相隶属、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间用能相分离。
第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上级制定公布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地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状况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七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着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采用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减少文件数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笔和纸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开展废旧电脑、打印机、电池、灯管等办公用品的回收、循环利用。
(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公共机构所属的礼堂、较大型会议室等场所应对中央空调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大力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建设热电联产项目,淘汰和限制燃煤供热小锅炉的使用。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灯,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六)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认真进行管网检查,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杜绝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着位置设置节水提示标志,公布维修电话;大力推广感应式节水龙头和器具,在办公区域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七)注重绿化节约用水。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八)网络机房、锅炉房、食堂、开水间、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九)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有效控制和压缩公务接待经费。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
(三)积极探索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减少单独或重复配车,集体活动提倡乘坐中巴或通行车,禁止非公务用车,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依照省上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公共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情况。
(八)年度经费预算执行及公务接待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等节能管理情况。
(十)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十一)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二)执行国家和省支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十三)新建建筑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以及既有建筑在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专题网页,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接到整改意见书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5%至10%的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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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不仅能够直接降低资源消耗,降低行政成本,而且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据有关方面调查,全国党政机关能源消耗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耗的7%左右,人均耗电量是城镇居民的10-20倍。近年来,我县在宣传节能知识、强化节能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在公共机构节能制度建设、日常节能管理、能源消耗统计等方面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还有很大差距。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各项规定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年lo月1日施行,这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也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规定。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条例》,依法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
(一)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掌握节能知识,提高节能意识;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广泛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节能氛围。
(二)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县节能办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理顺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切实担负起协调、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指导督促下一级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要在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协助下,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节能工作。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与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改革创新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节能降耗,通过统筹兼顾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科学发展。
(三)完善公共机构能耗计量、监测和统计体系。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建立能源消耗计量和统计制度,按照《条例》的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开展能源使用管理和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如实记录能源消费情况,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状况报告,区分用能种类,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管理,对能源消耗状况实时监测。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采取网络编报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县政府办行政科)报送季报和年报。具体要求是,季报:季度后第一个月日前;年报:下一年度月日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垂直管理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应包括本级和本系统所属单位。年月日前要报送-年四年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表。
(四)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制定本单位后两年节能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节能目标,切实增强节能工作的有序性和计划性。计划要注重政策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各单位节能计划于年月20日前报县政府办行政科。
(五)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建立本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和目标责任制。各乡镇(场、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条例》规定,抓紧建立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有效落实节能目标任务。
(六)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和能源审计制度。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年年底前制定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年年底前完成制定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要严格按照市里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所明确的审计范围、程序、内容和要求,开展各单位能源审计工作,推动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
(七)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优先采购列入国家和本省、本市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国家有能耗限制的品目,应严格按要求采购。按照国务院要求,从年起,不再采购能效标识2级以下的办公产品。
三、重点抓好办公建筑节能和公务车辆节油工作
(一)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二)切实抓好公共机构日常节电工作。要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即: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加强配电室、电梯、电开水器等重点部位的监测维修和日常管理,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尽量减少楼梯间及其他公共部分照明,逐步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年底全县公共机构必须全部淘汰低效照明灯具),开展公共区域照明控制改造,安装自动控制开关。
(三)进一步推进公务用车节油。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管理节能的规定,积极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超标排放车辆。要进一步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对公务用车要集中统一管理,实行车辆维修、用油公示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要鼓励干部职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四、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督导检查
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计量器具配备、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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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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