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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37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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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职责 办公室是直接为院领导和干警服务的综合办事机构,是沟通上下左右,联系四面八方的枢纽和桥梁,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全院工作的开展情况,协助院领导安排好各个时期的工作,适时提出工作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经常检查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领导的需要,主动收集各种信息。对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进行筛选、加工、综合整理,注意及时传递和反馈。 三、协助院领导处理和解决好工作已经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搞好对内、对外协调工作,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 四、负责起草本院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通报等,审核以本院名义发出的其它重要文件材料,负责处理检察信息,办好《检察简报》和《情况反映》。 五、负责以本院名义召开、应由办公室负责的会议的通知、筹备和组织工作,检查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负责上级党委和人大通过的,应由本院办理的各种决议、决定的催办工作和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及本院领导批办件的催办查办工作,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七、负责上级检察机关和各级人大交办的督查案件工作,要做好督查案件的登记、呈报领导签批、分发、催办、审查、反馈。 八、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联络人民监督员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综合治理等政法联络工作。 十一、经常与市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持联系,负责人大代表来院视察工作的组织安排及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的调研工作,做好各类调研稿件的审查、统计,督促全院调研任务的完成。 十三、贯彻国务院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搞好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院的统计工作,经常督促检查,保证准确无误,对上报市院的检察统计报表负责审查,及时报送。定期编写统计分析,办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五、负责本院各种文字材料、各种案卷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等工作,负责指导各科的档案工作,保持档案工作先进水平,使档案为检察工作服务。 十六、负责本院的保密工作,监督保密规定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干警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七、负责文印、通信和本院印章、机要信件的管理、使用及文件传阅、报刊的征订分发工作。 十八、负责机关日常值班和接待工作。 十九、负责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财经开支规定,精打细算,统筹安排,搞好办案装备保障。 二十、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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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益求精,做好政工综合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了年度考核和总结表彰工作。原创:今年年初,我们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在回顾和总结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党组审核等方式,组织了2004年度的年终考核和总结评比工作,评出了52名称职人员和10名优秀人员,其中4人被授予三等功,10人被授予嘉奖。3月份组织了总结表彰大会,对2004年度的10个先进集体和46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同时,认真迎接区委组织的行政效能考核。挖掘亮点,充分准备迎检材料,通过努力,我院在区行政效能考核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是落实政策,及时办理工资、增资晋级手续。今年3月份,为16名干警办理了职务晋资手续,为10名干警办理了级别晋级手续,为17名干警办理了职务补贴变动手续,为2名调动人员办理了工资手续,为1名干警办理了退休手续。今年2月份和4月份,因为区财政局工资数据丢失,两次补填工资数据,信息量很大,耗废了大量人力物力。

三是检察官等级变动工作。今年以来,我们本着对干警负责的态度,认真核实了每一名干警的法律职务、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经过核实,今年共有6名干警需要等级变动,共填制各类审批表、备案名册等材料50余份,并及时上报市院。今年3月份,为3名干警办理了检委会委员的相关任职手续。

四是各类报表工作。包括领导班子基本表、变动表、干警素质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干警基本情况报表、教育培训报表、信息宣传报表等各类表格。上级院对这些表格的要求比以往更加严格,内容繁杂,有些项目得重新统计,为确保报表更加规范、真实、及时,我们主动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任务。前一段时间填写基本工资和公基金报表,因为报表数字本身就很单调、枯燥,工作量很大,玉坤和小薛连续几天加班加点,最后终于按时完成了报表工作。

五是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机制。今年年初,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我们对以往的制度规范进行了全面梳理,立足实际,查缺补漏,共修订完善了包括《党组会议制度》、《院务会议制度》、《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规定》等在内的十余项规章制度,并改变了以往繁琐的千分量化考核方法,建立起以科室局工作实绩考核为主的考核体系。这种实绩考核,能真正起到激励斗志,引导创新的作用,也从不同侧面促进了工作决策、业务建设、队伍管理等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六是做好各类综合文书工作。今年以来,共撰写各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13篇,撰写各类总结、汇报材料22篇,撰写各类事迹材料、经验材料14篇,各类请示汇报文件9篇。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力求做到超前安排,全面反映工作。综合文秘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们院的基层院建设的全面推进打下了基础。

七是党建工作、老干部工作以及工青妇工作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党建工作方面,制定了党建工作计划,对下一步党总支和各支部的学习和活动详细安排。今年“七一”前后,组织全院党员干警到徂徕上开展了重温入党誓词的专项教育活动。特别是老干部支部的工作,现已经纳入区老干局管理。比较繁琐的是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对每一家的婚姻状况、现住所、户籍等内容进行统计。目前已对250多名落户人员进行了登记,绝大部分已婚育龄妇女完成了交接工作。我们院的党建工作、老干部工作和妇联工作,均受到了区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二、立足实际,抓好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

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是基层院建量化考核的一个重点,涵盖了领导班子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作风建设的方方面面。政治处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参照市院考核办法的要求,突出抓了这两项工作。原创:一是制定了《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计划》、《中心组理论和业务学习计划》等,立足实际,超前安排。二是重点明确,形式多样。对专项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活动及各类学历教育、司法资格教育都有了详细规定。目前岗位培训正按照计划进行,已有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两个科室安排了岗位培训。三是严格奖惩,狠抓落实。按照计划要求,各项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已分解到各个月份、各个科室局,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实绩考核,并加强平时的督促落实工作。

三、抓好信息宣传,提升外部形象

春节前由尹检带队到临淄和安丘两个先进检察院去考察学习。这两个院都是全国先进检察院,考察后给我们的体会就是这两个院除了重视基础工作以外,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就是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他们都把宣传工作放到与业务工作等同的位置去抓,宣传工作力量强,成绩好。这两个院每年都有大量宣传文章在《人民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检察》和《山东检察》等报刊发表。回来后我们对自己的差距进行了反思,认为,搞好各种检察基础工作是基础,这是争先创优的立身之本。但是,只有抓好对外宣传工作,才能真正提升院里的整体形象。因此,自今年3月份政治处接手宣传工作以来,我们采取了多种举措:一是制定了宣传工作计划,明确宣传工作重点,把宣传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局;二是加强了与报纸、电台、电视台的沟通,及时把院里的重大情况反映出去;三是与各科室局加强了沟通交流,广泛挖掘宣传素材;四是新开辟了《政治工作》这一宣传阵地。原来我们院只有《情况反映》和《调查与研究》这两份内部刊发的材料,业务性比较强,一些队伍建设方面的材料、先进经验材料和典型人物事迹材料,以及个人心得体会等方面的材料,刊发不对路。在这种情况下,出了《政治工作》专刊,不定期印发,目的就是拓宽宣传渠道,使宣传材料的报送更加规范。目前已经出了六期。受到市院政治部的好评。《政治工作》报送单位是市院人事处、宣教处、办公室、研究室、区委办、区政法委以及电台、电视台,今年各科室局的一些先进经验材料、先进人物事迹,可以从这个渠道发出去。

四、突出人性化管理,抓好检察文化建设

人性化管理和检察文化建设是当前基层院建设的热点,同时也是能为基层院建设造势的抢眼点。围绕这一工作,我们目前着重抓好了两点:一是为干警提供生活关爱,把党组对干警的关心支持传达到位。实现的主要形式是送生日蛋糕,家庭遇到事、遇到困难时在第一时间进行慰问家访等。二是活跃机关气氛,丰富文体生活。今年4月底组织了全院登山健身活动,干警反映比较满意。5月份组织筹备了市院举办的女检察官文艺会演活动,现在已经把节目试演光盘报送市院。根据我们《检察文化建设方案》的安排,这类活动今后还要继续加强,逐步全面展开,促进相互交流,活跃干警文化生活。

五、按照上级部署,扎实开展各类活动

今年的活动比较多,上半年主要开展了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先进性教育回头看活动、文明检察机关创建活动、“廉洁奉公、执法为民”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等。这些活动的特点是时间紧、程序繁琐、多头领导、调度多,政治处本着既要按照上级部署把各类活动开展到位,又尽量不给业务科室添加过多的负担的原则,扎扎实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特别是当前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活动开展以来,按照我院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先后进行了动员部署、查摆问题、征求意见、梳理案件、剖析原因等阶段。在查摆问题阶段,针对我院实际,专门制定了查摆问题台帐。在征求意见阶段,共发放征求意见函1300余份,广泛征求党委、政府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打算

认真回顾上半年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困难:一是年初的一些方案、计划没有得到完全落实。这里面有上半年时间紧的因素,也有我们政治处协调督促不力的因素。二是人员依旧紧张,这一点主要是表现在宣传工作方面。政治处有繁琐细致的政工综合工作要做,各种活动也要搞,应急性的材料也比较多,人手少,抽不开身,这些严重影响了检察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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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我院干警政治思想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执法观念上有了一个明显的改进。今年以来,我们坚持把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纪律严的检察队伍作为干警思想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一是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年初制定了院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全院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坚持中心组的学习和每周五全院干警的政治学习,有针对性地开展理论学习,以促进全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开展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我们以“践行八荣八耻,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采取办班培训,坚持周五学习制度。

二、领导重视,真抓实干。

在培训活动中,我院举办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培训班。检察长亲自安排、动员、部署,并结合检察实践,从法治理念提出的背景、内涵和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了专题讲座。在教育活动中,我院通过学习、讨论、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工作目标,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并结合上级院制定的工作目标,卓有成效地开展了案件侦查,法律监督等各项工作。

三、统一思想,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我院按计划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践行八荣八耻,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的座谈会,全院检察干警纷纷发表个人意见,谈学习培训阶段中的心得体会;座谈会上,党组成员带头发言,从个人的思想、作风、生活和工作实际,谈认识,讲体会,查找不足,并制定了加强公德教育、严格机关作息等制度。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我们从五个环节入手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其一是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培训。针对部分干警执法观念陈旧落后的实际,制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培训计划,确定每周五下午为固定学习时间,其他时间另行安排的方式进行学习培训,有计划按步骤地组织学习。其二是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研讨活动。为了更好地促进干警的学习,我们要求干警一边学习,一边实践,一边开展理论调研活动,年内每名干警都要完成二篇以上理论调研文章,每名干警参加集中培训不少于10天。其三是重点研读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和中央、省委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认真学习同志关于社会主义道德“八荣八耻”的论述以及罗干、贾春旺的讲话精神,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教育之中;同时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专题进行了分解学习。其四是本院政研室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检察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我院开展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和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当地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把我院教育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其五是结合实际开展好下一步查摆整改工作。院党组要求全院干警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形式,认真查找差距和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度。为更好地开展下一步教育活动打下了基础。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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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1、凡以常委会名义的公告和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需经媒体公布的决议、决定,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送办公室。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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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文化建设的视角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2010年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强检察宣传和文化建设。不断加大检察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阵地,增强宣传效果。大力发现、培养和宣传基层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检察职业文化,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提高检察职业道德水准,坚守检察职业信仰。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建立完善检察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活动,营造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在该规划中,检察文化建设被赋予了基本的内容,其中包括核心价值体系、职业文化特征等,但其概念却没有明确,更没有执行的路径。目前,什么是检察文化,在学术界和检察文化实践中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检察文化的定义,却直接关系到检察文化建设的深度、方法、方式、价值取向。2006年初,萝岗区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检察文化建设进行了研究,成立了检察文化研究课题小组,制定了《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下称规划纲要),由此,对检察文化的内涵与外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认为:“检察文化是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的理念和原则、思维方法、管理方式、运作方式以及相应的物质设备的总和。它是确定检察机关宗旨、方针、目标和体制的基础,又是塑造检察官人格信念和行为准则的内核。”这一概念,无论是在理论或实践,它代表着一种研究观点:较为科学、准确地概括了检察文化的本质特征、内涵和外延。同时,它较适合于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实践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在我院的规划纲要中规定了“检察文化的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检察文化是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的文化,不涉及与检察工作无关的内容。第二,检察文化是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主客观活动,其中主客观活动包括人们对与检察有关的宪法法律制度的认识和思考,对检察史的评价与继承,在检察工作中形成的执法理念、执法方法、执法控制等精神方面的表现;客观活动包括检察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执法行为、管理行为等。第三,检察文化是一定物质基础上的文化,这种物质基础是开展检察工作所不可或缺的,而且物质基础本身也是检察文化的一部分”。我们试图通过实践,改变把“检察文化”局限于文学艺术、调研宣传、丰富干警业余爱好的狭隘认识,突破了传统的思维和习惯,提升了检察文化的重要性。把检察文化划分为精神文化、管理文化和物质文化三个方面,尝试真正把“检察文化”放在“文化”的层面来思考,使“检察文化”有了真正的文化上的意义。把检察文化作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提出要使检察文化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组成部分,提高了检察文化的地位。在精神文化建设方面,关于检察精神、检察官使命、检察机关优良传统与作风、团队精神与士气、形象与品牌等属于管理文化的范畴作为检察文化的一部分。我们试图通过制定我院检察文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从战略目标执行力的角度,为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2010年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中,关于检察文化建设的任务,做全面的谋划。

中国检察官管理学院党组书记刘佑生同志《在竞争中发展检察文化》中提出“从各地的实践来看,文化建院是基层检察院的路径选择。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提出了“路径依赖”的概念。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不知道自己的过去从何而来,不知道自己面临的现实制约、传统影响以及文化惯性,就不知道未来的发展方向。我们认为,作为基层检察院,当前要在现行的基础体制框架内确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模式,此是推进基层检察院再上台阶的基本保证。”他从管理学的角度肯定检察文化建设在基层检察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纵观近几年来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发展情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检察文化发展的多样化,各地检察机关所选择的切入点,推进的路径各有不同,其效果也各有差异。但笔者认为,要从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0年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的高度,来考量检察文化建设这项工作,就必须从检察文化建设的战略高度来探讨战略目标执行力的问题,探讨通过什么路径实现打造检察文化建设的品牌的战略目标。

二、战略目标设定与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执行的能力与效能、强度。检察文化建设战略目标的执行力,是指对检察文化建设战略目标的执行能力与效能、强度。执行与执行力是两个不同理念的范畴。执行是指为实现某一工作目标而开展的全部活动过程。近年来,“执行力”在工商企业管理领域应用比较普遍,因为执行力是一套操作行为和技术体系,它能够使企业和公司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因此有人主张执行力就是组织执行战略,它是实现组织战略目标的能力。目前,我国学界已把“执行力”引入到公共管理学的理论范畴和研究领域。2006年3月初,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执行力概念第一次被写进了我国官方文件。温总理在随后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又把集中精力狠抓落实提高到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政治高度。之后“执行力”一词频频出现于行政机关、执法机关的文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2010年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把提高“执行力”作为工作目标被提出来。

我们认为,执行力运行必须包括如下要素:一是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直接关系到管理效果。二是管理团队的身先士卒。三是管理层的责、权、利需要明确。管理层的责、权是否明确,对执行力影响较大。四是配套的管理机制。实行制度管人的管理方式,才能使管理职能化、制度化、明确了职责,才能避免“多头管理”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执行力。所以,在队伍建设上,我们认为,要把班子建设、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作为管理的核心环节,通过岗位责任制,把责、权明确,实施了奖惩和问责制度。在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中,我们通过院训、领导自勉、科训,使管理理念具体化,并形成体系。如院训:覃思精察尚岗贵柔;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自勉分别为:躬行垂范、善下能虚、正百慎万、慎思勤行;科训分别为明察秋毫、法不阿贵、矫枉规正等。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2010年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中,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检察职业文化,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提高检察职业道德水准,坚守检察职业信仰”的要求渗透在通过院训、领导自勉、科训的立与行、目标的确立与实践中。院训“覃思精察,尚刚贵柔”。“覃思”语出《三国志·魏志·王粲传》,有深思、精心研究、深入思考的含义;“精察”意为善于观察、精心求证、明察秋毫。“尚刚”是法家和兵家的辩证法,注重的是两军相遇勇者胜;“贵柔”为儒家和道家的辩证法,讲究弱能胜强、柔可克刚。而“覃思精察”着重于行动和执行,就是在执法办案中要开动头脑和智慧,善于谋划和思考;要掌握第一手材料,善于捕捉细节。“尚刚贵柔”侧重于思想和理念,就是要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刚则刚、宜柔则柔,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转贴于

正确确立战略目标是提升执行力的前提。战略是设立远景目标并对实现目标的轨迹进行的总体性、指导性谋划。它具有指导性、全局性、长远性、竞争性、系统性、风险性六大主要特征。战略目标是指对战略实施取得的工作成果的期望值。如果战略决策者的判断符合战略主体的内外部实际,并在实施战略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目标控制,其战略可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强。我们认为,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目标的落脚点应该是锻造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善打硬仗的精英队伍,从而推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战略目标的设定。在目标设定之前必须完成内部、外部环境的分析,外部分析:应包括机遇、困难、挑战,外部有利的资源、优势;实施战略主体面临的外部竞争,竞争主体的优势与优势周期等。内部战略环境因素分析:内部资源和能力,具备怎样的优势去获得战略规划的成功。内部资源包括有形资源与无形资源,有形资源包括实物资源与财务资源。无形资源包括组织资源、技术资、人力资源、战略主体自身的社会形象资源、精神、核心价值观在工作中的体现。如技术的储备,科技强检技术力量的前瞻程度、经验的积累运用及其更新。其次,内部的管理科学程度,体现了怎样的管理水平。其中包括工作计划、完成计划的能力、控制能力、创新能力、调动资源的能力等,即对战略主体的资源和能力的应用状况如何?再次,核心能力如何形成。每一战略实施主体资源是需要团队的合作,才能产生最大的效能,在任何一个团队里,真正的力量来自于对各项资源进行整合,形成自己突出的,其他战略实施主体难于达到的能力,从而打造出检察机关检察文化建设的品牌,进而通过“品牌”的竞争力,实现战略目标。在战略目标的设定过程中,还必须对战略实施主体的优势及劣势进行分析评估。目标的确立,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与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目标相衔接原则。第二,层次原则。在时间上,分解成阶段性目标,但往往这是很多目标设置中所缺少的环节。在空间上,分解成各个次级组织的分目标。也就是在管理学中常讲的目标层级分解法。第三,适中原则。目标的设计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目标太高,无论如何无法实现;目标太低,则会造成资源浪费;第四,明确原则。目标应该明确,并且能够通过各种渠道组织内部进行沟通,使组织的各个层面都充分了解组织的目标,否则,会导致组织成员无所适从。第五,统一原则,组织内部的各个分目标应当以总目标为依据,并在各个具体目标之间保持一致性。根据以上原则,检察文化发展目标的确定与分解,应紧紧围绕着检察工作的主题“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落实在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中。要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整体目标为总体战略目标,以战略目标设定的基本原则,设定并分解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战略目标。如我院制定的《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纲要》第十条,设定了通过检察文化建设的工作目标:在五年内争创全省先进检察院,同时,规划了短期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工作指标。在2006年初,我院进行了检察文化建设的总动员,当时,院党组提出“打造检察文化建设品牌”,明确分析了以检察文化建设为切入点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内部原因和区域特点、优势和不足。从战略管理的角度,为目标推进奠下坚实的执行力基础。2007年,在广东省检察机关检察文化建设工作评比中,我院荣获了“广东省检察机关检察文化先进集体”称号。

三、提升实现战略目标执行力的路径

1.正确选择执行策略。正确选择执行策略的运用,是提升检察文化建设战略目标执行力的基础。在战略目标明确的前提下,执行策略的选择对执行力的提升显得尤为重要,策略的选择应考虑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当时实际;执行策略应遵循满意原则不是最优原则;执行策略的选择应遵循渐进而不是激进原则,执行策略的选择应既关心长期目标也要重视短期目标,使长期的战略规划与短期的战术计划相结合。在执行的不同阶段,执行策略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在执行活动前期主要表现为领会力、预测力、计划力等,在执行活动过程中,主要表现为组织力、控制力、决断力、应变力、指挥力、沟通协调力等,在执行活动后期主要表现为评估力、调整力、问责力等。为提高执行力,目前行政机关更加注重政府的运营力。而在检察机关,注重的是内部力量的整合,最大限度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提升执行力的强度。

2.成功整合执行个体与个体结构因素。检察队伍中执行个体与个体结构因素是提升执行力的关键性因素。在战略、策略、部门整合确定之后,检察干警的素质、能力和工作意愿决定了执行力的水平。履行职责的过程,都是人的活动过程,因此,干警素质、人员的结构所发挥出来的力量,是执行力强弱的关键。素质是能力的基础,能力是素质的表现。然而,检察干警的素质高能力强并不能直接产生强的执行力,因为,只有把素质、能力和工作意愿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工作绩效。即是否积极主动地迎接工作还是消极地应付工作,是否具备团队精神、具有工作的激情。实践中,只有个体的力量还不可能使到一个基层检察院在的执行力达到最大限度发挥,还必须具有一(下转第230页)(上接第213页)个良好的组织结构,从整体上促进检察机关执行力的全面提升。组织结构是指组织在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目标、任务、分工协作、权力、结果以及相互关系的系统。对于检察机关组织结构来说,他阐明的是全体干警在职务范围、工作责任、任务和权力方面所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结构体系,用以确定各项工作任务的分配,内部工作报告和内部协调的机制。对于组织结构的定义可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组织从上到下纵向的管理层次,管理幅度和报告关系的确立;二是组织内横向单位之间主要职责、工作流程、沟通与协调关系的确立;三是组成组织的各个单位及岗位主要任务的明确划分,这三个方面互相作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组织结构。一方面,组织内转贴于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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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促进检察事业发展,实现检察官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第三条 检察官培训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四条 检察官培训与检察官任免、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 培训种类与方式

第五条 检察官培训分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接受一次领导素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七条 晋升高级检察官的,应在晋升前接受晋升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 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接受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为6个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不同业务部门的特点,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以计算机、公文写作、外语等通用性基础技能为重点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检察官培训应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内容应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需要确定。同一种类的培训应在教材、课程设置、考试考核方面统一。

第十二条 检察官培训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检察官出国培训、进修、攻读学位,邀请国外的专家、学者、检察官来华讲学。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检察官培训实行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官的培训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检察官培训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组织制定全国检察官培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管理全国检察机关培训工作;

(二)规划、管理和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和审定统一使用的检察官培训教材;

(三)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地方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制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组织、指导和管理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辖区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二)制定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具体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省级检察官学院等培训机构(或检察官培训学院、进修学院);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培训机构。

下级培训机构在接受本院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国家检察官学院指导分院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续职资格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岗位培训;

(五)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可承担部分上述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 省级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承担:

(一)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本辖区检察官的续职资格培训;

(三)本院或本辖区检察官的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第二十条 对检察官的各类培训,应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将情况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任职资格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任命、晋升、续职的重要条件;领导素能、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年度考核、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同级培训机构和下级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奖惩和整顿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教师与教材

第二十三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教师、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 专职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二)硕士以上学位;

(三)教育教学能力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一般从检察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聘请。

第二十六条 检察机关教育培训机构实行专职教师与检察业务骨干岗位轮换制度,有计划地选送专职教师到人民检察院挂职,选拔符合专职教师条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检察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培训机构任教。

第二十七条 专、兼职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要定期接受考核、考评。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解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专职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按规定享受教学岗位津贴和其他津贴。专兼职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授课、阅卷、监考等应当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员,负责领导检察教材建设,统一规划并组织各类教材的编写、审定和修订工作。

经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编写培训辅助教材。

第五章 基地与经费

第三十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应当具备适应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具有较完善培训设施和培训功能的固定场所。

第三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能满足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的规模及教室、图书阅览室、计算机房、学员宿舍、食堂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 检察官培训经费属业务经费,应单独列支,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培训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检察官培训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浪费。

第六章 附则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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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院以争创学习型检察院和学习型检察官活动为载体,继续加大对干警的教育培训力度。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此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根据区、州两院的安排,结合市委的有关要求,我院制定了党组中心组的学习计划以及全院的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并根据《2003年至2007年的培训计划》制定了《2005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从岗位培训、学历教育、司法考试资格教育等三个方面做了安排,具体工作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在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人、财、物投入等关键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定方案,全力落实我院培训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我院政工部门也相应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培训次数、培训时间、培训成绩和鉴定,并以此作为提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经党组会议研究,出台和调整了教(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育培训激励机制:

1、对获得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干警报销80%的学费。

2、对获得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干警报销培训费、报名费、差旅费。

3、对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干警报销辅导费、报名费和差旅费;对目前已任检察官职务,又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干警,给予1000元的奖金。(条件是通过司法考试后必须在本院工作五年以上)。

二、根据州院的要求和我院的培训计划,我院认真组织了政治理论培训、公文写作培训、计算机知识培训等,为提高干警综合素质、实现办公自动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组织干警集中学习的基础上,鼓励干警提高学历,自学业务,为干警参加学习及有关专业考试提供复习时间,创造便利条件,力争在5年内使我院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达60%。对于已经获得本科学历的干警,鼓励、支持他们参加研究生学历的深造以及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不断强化专业素质,更新知识结构。

三、我院按照年初计划,加大对干警的培训力度,及时选派干警参加区、州、市举办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今年我院加大培训力度,举办政治理论培训班两期、业务培训班两期、公文写作培训班一期、计算机知识培训班一期。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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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八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讯,8月29日《人民日报》)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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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益求精,做好政工综合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了年度考核和总结表彰工作。今年年初,我们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在回顾和总结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党组审核等方式,组织了xx年度的年终考核和总结评比工作,评出了52名称职人员和10名优秀人员,其中4人被授予三等功,10人被授予嘉奖。3月份组织了总结表彰大会,对xx年度的10个先进集体和46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同时,认真迎接区委组织的行政效能考核。挖掘亮点,充分准备迎检材料,通过努力,我院在区行政效能考核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是落实政策,及时办理工资、增资晋级手续。今年3月份,为16名干警办理了职务晋资手续,为10名干警办理了级别晋级手续,为17名干警办理了职务补贴变动手续,为2名调动人员办理了工资手续,为1名干警办理了退休手续。今年2月份和4月份,因为区财政局工资数据丢失,两次补填工资数据,信息量很大,耗废了大量人力物力。

三是检察官等级变动工作。今年以来,我们本着对干警负责的态度,认真核实了每一名干警的法律职务、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经过核实,今年共有6名干警需要等级变动,共填制各类审批表、备案名册等材料50余份,并及时上报市院。今年3月份,为3名干警办理了检委会委员的相关任职手续。

四是各类报表工作。包括领导班子基本表、变动表、干警素质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干警基本情况报表、教育培训报表、信息宣传报表等各类表格。上级院对这些表格的要求比以往更加严格,内容繁杂,有些项目得重新统计,为确保报表更加规范、真实、及时,我们主动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任务。前一段时间填写基本工资和公基金报表,因为报表数字本身就很单调、枯燥,工作量很大,玉坤和小薛连续几天加班加点,最后终于按时完成了报表工作。

五是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机制。今年年初,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我们对以往的制度规范进行了全面梳理,立足实际,查缺补漏,共修订完善了包括《党组会议制度》、《院务会议制度》、《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规定》等在内的十余项规章制度,并改变了以往繁琐的千分量化考核方法,建立起以科室局工作实绩考核为主的考核体系。这种实绩考核,能真正起到激励斗志,引导创新的作用,也从不同侧面促进了工作决策、业务建设、队伍管理等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六是做好各类综合文书工作。今年以来,共撰写各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13篇,撰写各类总结、汇报材料22篇,撰写各类事迹材料、经验材料14篇,各类请示汇报文件9篇。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力求做到超前安排,全面反映工作。综合文秘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们院的基层院建设的全面推进打下了基础。

七是党建工作、老干部工作以及工青妇工作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党建工作方面,制定了党建工作计划,对下一步党总支和各支部的学习和活动详细安排。今年“七一”前后,组织全院党员干警到徂徕上开展了重温入党誓词的专项教育活动。特别是老干部支部的工作,现已经纳入区老干局管理。比较繁琐的是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对每一家的婚姻状况、现住所、户籍等内容进行统计。目前已对250多名落户人员进行了登记,绝大部分已婚育龄妇女完成了交接工作。我们院的党建工作、老干部工作和妇联工作,均受到了区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二、立足实际,抓好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

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是基层院建量化考核的一个重点,涵盖了领导班子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作风建设的方方面面。政治处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参照市院考核办法的要求,突出抓了这两项工作。一是制定了《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计划》、《中心组理论和业务学习计划》等,立足实际,超前安排。二是重点明确,形式多样。对专项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活动及各类学历教育、司法资格教育都有了详细规定。目前岗位培训正按照计划进行,已有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两个科室安排了岗位培训。三是严格奖惩,狠抓落实。按照计划要求,各项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已分解到各个月份、各个科室局,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实绩考核,并加强平时的督促落实工作。

三、抓好信息宣传,提升外部形象

春节前由尹检带队到临淄和安丘两个先进检察院去考察学习。这两个院都是全国先进检察院,考察后给我们的体会就是这两个院除了重视基础工作以外,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就是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他们都把宣传工作放到与业务工作等同的位置去抓,宣传工作力量强,成绩好。这两个院每年都有大量宣传文章在《人民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检察》和《山东检察》等报刊发表。回来后我们对自己的差距进行了反思,认为,搞好各种检察基础工作是基础,这是争先创优的立身之本。但是,只有抓好对外宣传工作,才能真正提升院里的整体形象。因此,自今年3月份政治处接手宣传工作以来,我们采取了多种举措:一是制定了宣传工作计划,明确宣传工作重点,把宣传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局;二是加强了与报纸、电台、电视台的沟通,及时把院里的重大情况反映出去;三是与各科室局加强了沟通交流,广泛挖掘宣传素材;四是新开辟了《政治工作》这一宣传阵地。原来我们院只有《情况反映》和《调查与研究》这两份内部刊发的材料,业务性比较强,一些队伍建设方面的材料、先进经验材料和典型人物事迹材料,以及个人心得体会等方面的材料,刊发不对路。在这种情况下,出了《政治工作》专刊,不定期印共4页,当前第1页1

发,目的就是拓宽宣传渠道,使宣传材料的报送更加规范。目前已经出了六期。受到市院政治部的好评。《政治工作》报送单位是市院人事处、宣教处、办公室、研究室、区委办、区政法委以及电台、电视台,今年各科室局的一些先进经验材料、先进人物事迹,可以从这个渠道发出去。

四、突出人性化管理,抓好检察文化建设

人性化管理和检察文化建设是当前基层院建设的热点,同时也是能为基层院建设造势的抢眼点。围绕这一工作,我们目前着重抓好了两点:一是为干警提供生活关爱,把党组对干警的关心支持传达到位。实现的主要形式是送生日蛋糕,家庭遇到事、遇到困难时在第一时间进行慰问家访等。二是活跃机关气氛,丰富文体生活。今年4月底组织了全院登山健身活动,干警反映比较满意。5月份组织筹备了市院举办的女检察官文艺会演活动,现在已经把节目试演光盘报送市院。根据我们《检察文化建设方案》的安排,这类活动今后还要继续加强,逐步全面展开,促进相互交流,活跃干警文化生活。

五、按照上级部署,扎实开展各类活动

今年的活动比较多,上半年主要开展了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先进性教育回头看活动、文明检察机关创建活动、“廉洁奉公、执法为民”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等。这些活动的特点是时间紧、程序繁琐、多头领导、调度多,政治处本着既要按照上级部署把各类活动开展到位,又尽量不给业务科室添加过多的负担的原则,扎扎实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特别是当前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活动开展以来,按照我院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先后进行了动员部署、查摆问题、征求意见、梳理案件、剖析原因等阶段。在查摆问题阶段,针对我院实际,专门制定了查摆问题台帐。在征求意见阶段,共发放征求意见函1300余份,广泛征求党委、政府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打算

认真回顾上半年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困难:一是年初的一些方案、计划没有得到完全落实。这里面有上半年时间紧的因素,也有我们政治处协调督促不力的因素。二是人员依旧紧张,这一点主要是表现在宣传工作方面。政治处有繁琐细致的政工综合工作要做,各种活动也要搞,应急性的材料也比较多,人手少,抽不开身,这些严重影响了检察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

下半年的主要打算:一是加强组织协调,把各项计划方案落实到位。二是多想一些办法,在机关营造起更加浓厚的文化氛围。三是再加大力度,争取把宣传工作突上去。具体设想是配合市院搞一个优秀宣传调研文章评选活动,调动大家的写作积极性。四是把“回头看”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抓出特色。

两点希望:一是希望各科室局对政治处的工作,特别是教育培训和信息宣传工作,继续给予大力的支持;没有各科室局的支持,仅靠我们政治处去搞教育培训、去搞信息宣传,根本不可能搞好。二是我们目前感到压力最大的工作就是宣传工作。无论是市院对各科室局的单项考评,还是市院对咱们全院的基层院建设考评,宣传工作都是一个重要的加分因素。希望院党组下一步进人时能够考虑一下政治处,补充文秘专业的人员,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力度。今年以来,政治处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年初《基层院建设三年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目标,参照市院量化考核规定,制定了今年的工作思路,即“立足本职工作,突出三项重点,努力扩大影响,争取考评高分”,“立足本职工作”就是立足于政工综合工作,即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工资职级等基本工作,“突出三项重点”,即突出教育培训工作、突出信息宣传工作、突出文化建设活动。这三项工作都是基层院建设量化考评中的重要加分因素,也是工作出亮点的因素;“突出三项重点”的目的就是扩大区检察院的影响,争取年终量化考评得高分,确保进入先进检察院行列这一目标的实现。具体来讲,今年主要是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根本,以争创先进检察院为载体,通过深入开展创建“五个一”活动,规范管理,创新工作运行机制,力求各项政治工作实现大的跨跃。

一、精益求精,做好政工综合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了年度考核和总结表彰工作。今年年初,我们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在回顾和总结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党组审核等方式,组织了xx年度的年终考核和总结评比工作,评出了52名称职人员和10名优秀人员,其中4人被授予三等功,10人被授予嘉奖。3月份组织了总结表彰大会,对xx年度的10个先进集体和46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同时,认真迎接区委组织的行政效能考核。挖掘亮点,充分准备迎检材料,通过努力,我院在区行政效能考核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共4页,当前第2页2

二是落实政策,及时办理工资、增资晋级手续。今年3月份,为16名干警办理了职务晋资手续,为10名干警办理了级别晋级手续,为17名干警办理了职务补贴变动手续,为2名调动人员办理了工资手续,为1名干警办理了退休手续。今年2月份和4月份,因为区财政局工资数据丢失,两次补填工资数据,信息量很大,耗废了大量人力物力。

三是检察官等级变动工作。今年以来,我们本着对干警负责的态度,认真核实了每一名干警的法律职务、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经过核实,今年共有6名干警需要等级变动,共填制各类审批表、备案名册等材料50余份,并及时上报市院。今年3月份,为3名干警办理了检委会委员的相关任职手续。

四是各类报表工作。包括领导班子基本表、变动表、干警素质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干警基本情况报表、教育培训报表、信息宣传报表等各类表格。上级院对这些表格的要求比以往更加严格,内容繁杂,有些项目得重新统计,为确保报表更加规范、真实、及时,我们主动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任务。前一段时间填写基本工资和公基金报表,因为报表数字本身就很单调、枯燥,工作量很大,玉坤和小薛连续几天加班加点,最后终于按时完成了报表工作。

五是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机制。今年年初,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我们对以往的制度规范进行了全面梳理,立足实际,查缺补漏,共修订完善了包括《党组会议制度》、《院务会议制度》、《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规

定》等在内的十余项规章制度,并改变了以往繁琐的千分量化考核方法,建立起以科室局工作实绩考核为主的考核体系。这种实绩考核,能真正起到激励斗志,引导创新的作用,也从不同侧面促进了工作决策、业务建设、队伍管理等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六是做好各类综合文书工作。今年以来,共撰写各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13篇,撰写各类总结、汇报材料22篇,撰写各类事迹材料、经验材料14篇,各类请示汇报文件9篇。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力求做到超前安排,全面反映工作。综合文秘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们院的基层院建设的全面推进打下了基础。

七是党建工作、老干部工作以及工青妇工作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党建工作方面,制定了党建工作计划,对下一步党总支和各支部的学习和活动详细安排。今年“七一”前后,组织全院党员干警到徂徕上开展了重温入党誓词的专项教育活动。特别是老干部支部的工作,现已经纳入区老干局管理。比较繁琐的是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对每一家的婚姻状况、现住所、户籍等内容进行统计。目前已对250多名落户人员进行了登记,绝大部分已婚育龄妇女完成了交接工作。我们院的党建工作、老干部工作和妇联工作,均受到了区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二、立足实际,抓好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

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是基层院建量化考核的一个重点,涵盖了领导班子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作风建设的方方面面。政治处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参照市院考核办法的要求,突出抓了这两项工作。一是制定了《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计划》、《中心组理论和业务学习计划》等,立足实际,超前安排。二是重点明确,形式多样。对专项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活动及各类学历教育、司法资格教育都有了详细规定。目前岗位培训正按照计划进行,已有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两个科室安排了岗位培训。三是严格奖惩,狠抓落实。按照计划要求,各项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已分解到各个月份、各个科室局,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实绩考核,并加强平时的督促落实工作。

三、抓好信息宣传,提升外部形象

春节前由尹检带队到临淄和安丘两个先进检察院去考察学习。这两个院都是全国先进检察院,考察后给我们的体会就是这两个院除了重视基础工作以外,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就是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他们都把宣传工作放到与业务工作等同的位置去抓,宣传工作力量强,成绩好。这两个院每年都有大量宣传文章在《人民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检察》和《山东检察》等报刊发表。回来后我们对自己的差距进行了反思,认为,搞好各种检察基础工作是基础,这是争先创优的立身之本。但是,只有抓好对外宣传工作,才能真正提升院里的整体形象。因此,自今年3月份政治处接手宣传工作以来,我们采取了多种举措:一是制定了宣传工作计划,明确宣传工作重点,把宣传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局;二是加强了与报纸、电台、电视台的沟通,及时把院里的重大情况反映出去;三是与各科室局加强了沟通交流,广泛挖掘宣传素材;四是新开辟了《政治工作》这一宣传阵地。原来我们院只有《情况反映》和《调查与研究》这两份内部刊发的材料,业务性比较强,一些队伍建设方面的材料、先进经验材料和典型人物事迹材料,以及个人心得体会等方面的材料,刊发不对路。在这种情况下,出了《政治工作》专刊,不定期印发,目的就是拓宽宣传渠道,使宣传材料的报送更加规范。目前已经出了六期。受到市院政治部的好评。《政治工作》报送单位是市院人事处、宣教处、办公室、研究室、区委办、区政法委以及电台、电视台,今年各科室局的一些先进经验材料、先进人物事迹,可以从这个渠道发出去。共4页,当前第3页3

四、突出人性化管理,抓好检察文化建设

人性化管理和检察文化建设是当前基层院建设的热点,同时也是能为基层院建设造势的抢眼点。围绕这一工作,我们目前着重抓好了两点:一是为干警提供生活关爱,把党组对干警的关心支持传达到位。实现的主要形式是送生日蛋糕,家庭遇到事、遇到困难时在第一时间进行慰问家访等。二是活跃机关气氛,丰富文体生活。今年4月底组织了全院登山健身活动,干警反映比较满意。5月份组织筹备了市院举办的女检察官文艺会演活动,现在已经把节目试演光盘报送市院。根据我们《检察文化建设方案》的安排,这类活动今后还要继续加强,逐步全面展开,促进相互交流,活跃干警文化生活。

五、按照上级部署,扎实开展各类活动

今年的活动比较多,上半年主要开展了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先进性教育回头看活动、文明检察机关创建活动、“廉洁奉公、执法为民”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等。这些活动的特点是时间紧、程序繁琐、多头领导、调度多,政治处本着既要按照上级部署把各类活动开展到位,又尽量不给业务科室添加过多的负担的原则,扎扎实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特别是当前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活动开展以来,按照我院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先后进行了动员部署、查摆问题、征求意见、梳理案件、剖析原因等阶段。在查摆问题阶段,针对我院实际,专门制定了查摆问题台帐。在征求意见阶段,共发放征求意见函1300余份,广泛征求党委、政府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打算

认真回顾上半年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困难:一是年初的一些方案、计划没有得到完全落实。这里面有上半年时间紧的因素,也有我们政治处协调督促不力的因素。二是人员依旧紧张,这一点主要是表现在宣传工作方面。政治处有繁琐细致的政工综合工作要做,各种活动也要搞,应急性的材料也比较多,人手少,抽不开身,这些严重影响了检察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

下半年的主要打算:一是加强组织协调,把各项计划方案落实到位。二是多想一些办法,在机关营造起更加浓厚的文化氛围。三是再加大力度,争取把宣传工作突上去。具体设想是配合市院搞一个优秀宣传调研文章评选活动,调动大家的写作积极性。四是把“回头看”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抓出特色。

两点希望:一是希望各科室局对政治处的工作,特别是教育培训和信息宣传工作,继续给予大力的支持;没有各科室局的支持,仅靠我们政治处去搞教育培训、去搞信息宣传,根本不可能搞好。二是我们目前感到压力最大的工作就是宣传工作。无论是市院对各科室局的单项考评,还是市院对咱们全院的基层院建设考评,宣传工作都是一个重要的加分因素。希望院党组下一步进人时能够考虑一下政治处,补充文秘专业的人员,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力度。v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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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

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6个途径,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人大常委会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能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的监督情况包括“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

《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作了详细规定,《监督法》在此基础上重点规范了哪些新的内容?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通常称为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如何行使监督职权?

根据《监督法》第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哪些方面的问题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哪些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根据《监督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哪些人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根据《监督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哪些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根据《监督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针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应当作哪些工作?

根据《监督法》第11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哪些部门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什么期限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根据《监督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专项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监督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13条的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何处理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整个工作中的哪些材料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监督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什么时间将前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批准?

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什么科目编制?按什么数字列出?是否作出说明?

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的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什么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根据《监督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部分调整的,如何处理?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为什么必须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哪个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征求意见?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根据《监督法》第1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何处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限期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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