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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调研题目:对于农民工子弟生存状况的社会调查书
1.2 调研内容:
1.3 调研对象范围:杭州具有代表性的农民工子弟
2. 调研目的与意义
2.1 调研项目的简介
2.2 调研项目的目的
2.3 调研项目的意义(现实的、理论的)
3. 调研方法与工具
3.1 适宜的调研方法
3.2 调研工具简介
4.调查样本的设计
对象的可获得性、样本的大小、样本抽取方法
5. 调研所需支持
调研者/小组(分工),调研项目顾问/指导人员;调研活动过程所需要的器材;调查经费预算
6. 调研进程安排
整个调研活动有一系列步骤组成,各步骤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结束。
7. 调研结果展示
调研报告,论文
8. 可增加可行性分析、可能遇到的问题分析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可告知学生以下注意事项:
1、注意选题。题目越小越好,意义越大越好。题目越小,可操作性就越强,意义越大,对社会贡献就越大。
2、在准备计划书时,请参看有关参考书或教材,以增进对所选项目的相关知识与信息的了解,从而有助于计划书的撰写与提纲或问卷的设计。
3、选用适当方法去调查,用观察、访谈、还是用问卷调查,或者是其他。
4、注意调查对象的抽样,抽样方法多样,一个原则是抽样要有代表性。
5、在设计方案时,请注意方案的完整性(内容完整、同时又要考虑到预备方案或应变计划)。要注意方案的可行性预测。要同时上交首选方案和备选方案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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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已经完成的工作
1. 期初、期中教学检查已经完成,材料已经整理好归档。
2. 按照上学期期末计划,实行了对16级医学营养专业单独开班上课工作,并协调好各项事宜(师资、教室及课程安排等)。
3. 与张书记、梁处长、窦主任一起到第三附属医院(柘城县医院)接洽师资对接事宜,经过4位医师的试讲,全部通过并于课程教研室进行了对接,根据实际情况临近期末安排了3位老师的授课任务,同时做好了督导安排,教学效果反应良好。为下一步医教协同的开展做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4. 新校区实训室建设第二批教学设备购置清单已经上报。
5. 临床医学专业、康复治疗技术专业、美容医学技术专业综合技能训练基本结束。
6. 2019年底招标的实训教学仪器部分已经安装好,等待验收,其余正在陆续进行中。
7.鼓励青年教师(党员)积极参与申报科研课题3项。
8. 新增针灸推拿专业的申报书已经初步拟写完成。
9. 按照科研计划于2019.5.8下午邀请了市疾控中心专家王友谊进行专业学术讲座。
10. 对16级医学美容专业没有调专业的学生(目前还有31名)、医学营养专业学生的实习情况,根据学生的要求、意见对教务处进行了反馈。
11. 根据市场调查、社会需求现况,计划保留临床医学专业(医学美容技术方向),对于16级60余名学生,不能考取任何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经过专业调剂后仍然有30余名学生继续愿意学习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同时,我们也培养了几位老师。因此,经过讨论、研究,我们想保留此专业方向,详见申请报告且已提交。
12.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生参加2019年全省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技能竞赛中荣获团体三等奖,(一等奖为2所本科院校),3名学生分别获得个人一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
13. 临床医学系胡佩兰红十字志愿服务队“6.1儿童节”到日月湖志愿服务站为儿童和游客进行医疗科普宣传及社会服务。
14. 办公电脑、打印机、窗帘等报告申请已经上报。
15. 实训室水管安装报告已经上交,个实验台、诊断床等购买清单已经上报。
16. 实验室规划建设
(1)osca考站装修、设计方案目前已有6家;
(2)第二批教学仪器模型采购计划已经做好;
(3)针灸推拿专业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已经做好;
(4)动物实验室的建设方案已初步完成。
(5)各课程教学仪器采购计划正在论证中………
以上方案申报等待学校出台政策后然后按照要求上报。
16. 安排老师出卷,综合技能考核等期末考试相关工作。
17. 接教务处通知安排刘主任与教务处人员一起前往武汉考察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实习基地。
18. 根据学校要求临床医学系学习系列讲话精神及报告及相关内容文件6次。
19. 学期末各种总结、考核等。
20. 完成了学校安排的其他临时性的工作。
21. 积极配合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
2019年下半年临床医学系工作计划
一、常规教学管理督导工作
二、按照计划方案,逐步启动3+2人才培养模式。
新生中拟选30人建一实验班,与三附院联合,在省卫生厅的大力支持下,启动临床医学专业3+2人才培养模式。
三、争取完成2019年的教学仪器采购计划。
四、实验室建设
1. 按照计划实施osca考站设计、装修方案。
2. 康复实训室计划设置3-5个样板房间。大厅规划,文化墙方案等。
3. 逐步完善各类实训室建设。
五、轮转见习 经学校同意后,计划将康复治疗技术专业的轮转见习安排在柘城县医院(第三附属医院)。
六、专业技能大赛 2019年10-11月份,临床医学专业和康复治疗技术专业预参加全国专业技能大赛。
七、开展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在专业项目建设过程中一直是个“短板”,2019年下半年计划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带领“胡佩兰服务志愿队”利用课余时间拟于相关部门联合深入乡镇、社区、养老机构及相关福利机构开展社会服务,提升专业社会影响力。
八、师资队伍建设
计划在2019年下半年派出2~3名教师到附属医院进行实践锻炼,选派3~5 名优秀青年教师外出培训,学术交流。
九、教科研工作
根据新的职称晋升政策的改革,进一步规范科研管理工作,加大科研工作力度,努力做到以科研促教学,以教学助科研,将教学与科研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协调发展的局面。一是进一步提高科研管理工作,二是通过激励措施提高老师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三是提高的质量。四是做好教科研(含)的工作量统计工作。
五是重点培养青年骨干教师能成为科研带头人,带动教师教学与科研水平的整体提高。六是继续开展科研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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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燕在调研期间强调,基层经验凝结着基层工作者的智慧和汗水,科协工作一定要走出机关,走进基层,走向群众,多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科协组织是科技工作者之家,基层科技工作者也要勤于思考,善于总结经验,加强与科协机关的沟通交流,帮助我们提高科普项目管理工作水平,切实把“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和“陕西省科普惠农富民计划”做成推动农民科技致富的品牌工程。
呼燕书记看望西安市科协干部职工并听取工作汇报(摄影:何帅)
陕西省科协高度重视本次调研活动,召开调研工作协调会,安排部署调研工作方案,研究调研方法,对相关材料进行前期了解。10月11日上午,调研组一行专程来到西安市科协机关,呼燕看望了市科协干部职工并听取西安市科协工作汇报。西安市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翁正强汇报了西安市科协近年来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推动科学发展、服务民生、凝聚创新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市科协副主席李义祥汇报了西安市2006年以来承担中、陕西省科协项目实施情况。呼燕在听取汇报后指出,市科协近年来紧紧围绕西安建设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这一中心,注重发挥科协组织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网络健全的资源优势,通过项目带动、人才引领,推进科技创新、科学普及各项工作,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动西安科学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她希望,西安市科协继续发挥优势,坚持高标准,努力做到特色工作引领全省、领先全国,为陕西省科协工作创新发展贡献经验和智慧,并要求西安市科协主动探索研究解决科普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科普项目管理为抓手,扎实推进科普惠农富民各项工作。
呼燕书记在阎良区向科普示范基地带头人详细询问生产情况(摄影:何帅)
下午,调研组一行前往阎良区养蜂协会、科农瓜菜技术协会进行实地调研,现场查看了养蜂协会会员企业西安众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科农瓜菜协会的甜瓜生产基地,听取了阎良区委、阎良区科协关于区科协工作和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汇报,并与食用菌协会、北屯果业协会、新华路街道胜利社区等协会、社区负责人进行交流。调研期间,呼燕详细询问了协会近年来的发展状况,科普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与协会负责人就“协会+公司”、“协会+支部”的发展模式进行了详细交流。
调研组一行在西安塬上葡萄专业科普培训基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摄影:何帅)
10月12日上午,陕西省科协调研组一行来到位于西安白鹿原上的西安塬上葡萄专业科普培训基地、西安秦灞猕猴桃科技示范中心现场考察科普惠农兴村、富民计划实施情况,并和西安灞桥区全保果友协会等受到科普惠农(富民)计划表彰的基层代表进行交流。“通过引进新技术、新理念,我们实现了打造公园化生产基地和延长葡萄产业链的结合,把环境也变成了生产力,通过建立专家大院,把专家请进来手把手传授新技术,破解了农业技术推广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塬上葡萄专业科普培训基地负责人郭缠俊谈起自己的葡萄产业经是滔滔不绝。呼燕说,要是每一个基层科技工作者都能念这样的“产业经”,那科协工作就真的做到了老百姓的心里去了。这样的理念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不但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带动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而且对全省农业发展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科协组织要继续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帮助农民把专家学者请过来,留下来,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开来,这也是开展科普惠农兴村、富民计划的根本意义所在。
调研组一行了解新城区社区科普项目执行情况并和基层代表座谈交流(摄影:何帅)
12日下午,调研组一行来到新城区群策巷社区就“陕西省科普惠农富民计划”支持的社区科普益民学校建设情况进行调研,与新城区中山门、咸东、新园、兴盛、群策巷等街道、社区和科普益民学校教师、学员代表进行座谈,查看了社区科普益民学校的实物资料和资金使用资料,听取了新城区委、新城区科协关于科协工作和“科普惠农富民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呼燕指出,区委区政府重视科协工作已经成为一种自觉意识,重视科普也成为社区工作的良好风气。益民学校真正把工作做到了群众心里,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社区益民学校的建设为促进社会和谐和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特殊人群教育“咸东模式”为代表的基层经验值得学习并发扬光大。今后的科协工作要在面上普及的基层上,开展重点扶持,树立典型,带动各种社会资源关注科普,重视科普,共同提高科协组织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此次调研进一步了解了“科普惠农兴村(富民)计划”等科普项目实施情况,并对发现的一些共性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也为更好地做好全省相关科普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推动科普工作创新发展提出了有益的探索。调研同时密切了省科协机关同基层干部群众的联系,为继续做好科普计划项目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今后,陕西省科协还将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开展系列主题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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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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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及应用科学台湾科技年鉴记述的台湾“国科会”的工程及应用科学门类,包括土木水利工程、环境工程、海洋工程与技术、机械与固体力学、能源工程、自动化工程、控制工程、热流工程、航空太空工程、工业工程与管理、电信工程、资讯工程、电力工程、微电子工程、光电工程、医学工程、化学工程、材料工程及高分子工程19个学类。
1.2生命科学台湾科技年鉴记述的生命科学,包括医学科学、农业科学和生物科学3个领域。医学科学包括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两大部分共10个学类。其中,基础医学包括形态及生理医学、生化及药理医学、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及检验医学、药学及中医药学4个学类;临床医学包括内科系医学(一)、内科系医学(二)、外科系医学(一)、外科系医学(二)、社会医学及工程医学6大学类。农业科学包括农业环境科学和农产资源科学两个学类。生物科学包括生物科学和生物多样性及长期生态学两个学类。
1.3人文及社会科学台湾科技年鉴中人文及社会科学门类,包括人文科学的台湾及中国文学、外国文学、历史学、哲学、语言学、艺术学、社会科学的教育学、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法律学、政治学、区域研究与地理、经济学、财务金融会计及管理学等学类。
1.4科学教育在台湾科技年鉴中,在自然科学章、工程及应用科学章、生命科学章及人文及社会科学章之后,专门单列了一个与之平行的科学教育章。据此,笔者认为,该年鉴把“科学教育”视为一个科学门类,其所述科学教育的范畴,包括数学教育、科学(自然科学)教育、资讯科学教育、应用科学教育、医学教育、多元族群的科学教育、科普教育与传播学类等。
2台湾科技发展组织体系
目前,台湾开展科学技术工作的原则是整体规划、分工执行。台湾科技发展组织体系包括推动机构、执行机构及评估体系3个部分。
2.1科技发展推动机构台湾科技发展推动机构就是科技行政机构,包括“科技部”、“行政院科技会报办公室”及其它相关“部会署”。(1)“科技部”(原“国科会”)。1959年,台湾成立“国家”长期发展科学委员会(长科会)。1967年,台湾“总统府”的“国家安全会议”下增设科学发展指导委员会(科导会),并将长科会扩充改组为“国家科学委员会”。1969年,将“国家科学委员会”再改组为“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国科会”)。“国科会”委员由“行政院”选聘的“行政院政务委员”、研究机构首长、“中央”相关机构首长及专家学者担任。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订科技发展政策、策略、方案及中长期计划,规划推动基础研究与先进性应用研究,改善整体研究环境,培育延揽科技人才,奖助研究人员,并协调、联系、审议及管制考核各“部会署”重要科技计划。1978年起,它主办科学工业园区的开发工作。台湾科技发展政策、科技资源整合与分配原则、重大科技计划以及重要科技法规,由“国科会”会议作出决议,报请“行政院”核定。为提升行政机关效率,以精简、弹性、效能3大原则对“行政院”进行组织再造。2010年1月12日,台湾“立法院”审议通过《“行政院”组织改造法案》,确定未来“政府”组织架构中的“国科会”改制为“科技部”。2014年1月7日,台湾“立法院”审议通过《“科技部”组织法》。同年3月3日,台湾“科技部”正式成立[4]。相较于原“国科会”,“科技部”的职能有一定调整,主要包括研究制订科技研究发展政策、推动基础科技及应用科技研究、推动重大科技研发计划、支持学术研究、发展科学工业园区、规划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管理“国家”科技发展基金等。(2)“行政院”科技会报办公室(原“行政院”科技顾问组)。1976年,台湾成立“行政院”应用技术研究发展小组,由“经济部”、“国科会”等单位首长担任成员,作为跨“部会署”的应用科技整合、推动及联系协调机构。1979年,台湾“行政院”颁布《科学技术发展方案》,成立“行政院”科技顾问组,聘请外籍著名科学家作为科技顾问,定期检视和评估政策并提出建言。随后,各相关“部会署”陆续设立科技顾问室作为部门推动科技发展的窗口。1989年,应用技术研究发展小组被裁撤,其审议应用技术发展政策和联系协调各“部会署”的功能并入科技顾问组。1998年,增聘岛内著名科学家为科技顾问,且台湾“中央研究院”院长为首席科技顾问。2012年,科技顾问组改制为科技会报办公室,成为“行政院”正式常设性任务编组。(3)其它相关“部会署”。台湾当局的“经济部”、“教育部”、“交通部”、“内政部”、“国防部”、“劳动部”、“农委会”、“卫生署”(“卫生福利部”)、“环保署”、“原子能委员会”及“公共工程委员会”等“部会署”,也分别通过编列和执行科技预算,引导和落实当局的科技政策,参与推动科技发展。
2.2科技发展执行机构台湾科技发展的基础科技研究和先导性科技应用研究,主要由“中央研究院”(简称“中研院”)与各大学院校执行。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主要由工业技术研究院(简称“工研院”)和其它财团法人研究机构执行。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研发,主要由公营、私营企业执行。(1)基础研究机构。中研院是民国时期中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是目前台湾地区的最高学术研究机关,直接隶属于“总统府”[5]。1928年,中研院在南京成立,新中国成立以后,其大部分改组为中国科学院等机构,少部分在台湾地区重建并保留原称。中研院的任务是开展人文及科学研究,指导、联络及奖励学术研究,培养高级学术研究人才。目前,中研院下设研究机构包括:①数理科学方面的数学、物理、化学、地球科学、资讯科学、统计科学、原子与分子科学、天文及天文物理、应用科学、环境变迁、资讯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研究所(或研究中心);②生命科学方面的植物暨微生物学、细胞与个体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生物医学、农业生物科技、基因体、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研究所(或研究中心);③人文社科方面的历史语言、民族学、近代史、经济、欧美、中国文哲、台湾史、社会学、语言学、政治学、法律学及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所。3类研究所(研究中心)共31个。台湾各公、私立大学院校,也承担着基础研究任务并开展了大量的基础研究工作。(2)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执行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任务的各财团法人研究机构主要有隶属于各“部会署”的半官方性质机构,包括:①“经济部”的工研院、资讯工业策进会、中技社、中国生产力中心、“中华民国”纺织业拓展会、中卫发展中心、生物技术开发中心、石材暨资源产业研究发展中心、全国认证基金会、印刷工业技术研究中心、自行车暨健康科技工业研究发展中心、自强工业科学基金会、车辆研究测试中心、金属工业发展研究中心、食品工业发展研究所、纺织产业综合研究所、商业研究院、专利检索中心、船舶暨海洋产业研究发展中心、塑胶工业技术发展中心、精密机械研究发展中心、台湾大电力研究试验中心、台湾创意设计中心、台湾电子检验中心、台湾机电工程服务社、鞋类暨运动休闲科技研发中心及医药工业技术发展中心;②“科技部”的“国家”实验研究院(简称“国研院”)、同步辐射研究中心、光电科技工业协进会、徐有庠先生纪念基金会、台湾科技发展基金会,农委会的农业工程研究中心、农业机械化发展研究中心、台湾香蕉研究所、台湾渔业及海洋技术顾问社及台湾动物科技研究所;③“卫生部福利部”的“国家”卫生研究院、医药品查验中心;④“交通部”的中华顾问工程司、台湾网路资讯中心;⑤“内政部”的“中央”营建技术顾问研究社、台湾建筑中心;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的电信技术中心。还有非隶属于政府部门的其它研发机构,包括中华谷类食品工业技术研究所、中华经济研究院、亚太科学技术协会、亚太粮食肥料技术中心、亚洲与农村发展中心、亚洲蔬菜研究发展中心、台大严庆铃工业研究中心、台北病理中心、台湾区橡胶工业研究试验中心、台湾经济研究院及台湾营建研究院等。一些研究机构编列于政府部门内部,如“国防部”的中山科学研究院、“内政部”的建筑研究所、“教育部”的中国医药研究所、“经济部”的“中央”地质调查所、“交通部中央气象局”的气象科技研究中心、运输研究所及其港湾技术研究中心及“环境保护署”的环境监测所等。工研院成立于1973年,是台湾最大的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和开创台湾半导体产业的先锋,其任务是以先进的工业技术推动台湾工业发展[6]。目前,该院设有南分院、产业学院、电子与光电研究所、资讯与通讯研究所、机械与系统研究所、材料与化工研究所、绿能与环境研究所、生医与医材研究所、影像显示科技中心、云端运算行动应用科技中心、服务系统科技中心、创意中心、纳米(纳米)科技研发中心、产业经济与趋势研究中心、量测技术发展中心、知识经济与竞争力研究中心及巨能资讯科技中心等18个研究机构。2003年,原6个“部级”实验研究中心整合成立“国研院”,随后有5个中心加入,现其下设有晶片系统设计中心、仪器科技研究中心、灾害防救科技中心、高速网路与计算中心、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纳米元件实验室、实验动物中心、太空中心、科技政策研究与资讯中心、台湾海洋科技研究中心及台风洪水研究中心等11个实验研究中心[7]。该院的主要任务是建构研发平台、支援学术研究、推动前瞻科技、培育科技人才,营造满足社会与产业未来需求的科技研发环境。(3)科学工业园区。台湾现有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南部科学工业园区及中部科学工业园区3个科学工业区园区,它们分别由隶属于“科技部”的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南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及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简称“竹科”)成立于1980年12月,包括新竹、竹南、龙潭、铜锣、宜兰及新竹生医等6个园区,总占地面积约13420000m2[8]。其目标是引进高级技术工业和科技人才,激励工业技术研发创新,促进高级技术工业发展。科管局的职责是为园区内厂商建设优质基础设施、提供单一窗口服务、创新研发机制及产学研合作机制。竹科以半导体产业为主,拥有晶圆代工、设计、光罩、封装及测试等完整的垂直分工体系,创造了多项世界第一的产品,被誉为“台湾硅谷”。它不仅设立南部和中部科学园区,构建了台湾完整的西部高科技走廊,也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典范。南部科学工业园区(简称“南科”)成立于1995年5月,包括台南园区和高雄园区,总占地面积约16130000m2。南科以光电产业为主,担负着发展台湾科技产业和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使命[9]。2003年7月,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简称“中科”)开始开发建设,目前包括台中园区、后里园区、虎尾园区、二林园区及高等研究园区5个园区,总占地面积约16550000m2。中科以光电、集成电路和精密仪器产业为主,其目标是鼓励研究发展和制造高科技工业产品,提升科技产业技术水平,促进台湾中部地区产业升级,形成中部高科技产业新聚落[9]。(4)创新育成中心。台湾创新育成中心(或称育成中心)是台湾“经济部”中小企业处运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和辅导公民营机构,以培育中小企业、鼓励个人创新创业、促进台湾产业升级为目的而设立的,相当于中国大陆“科技企业孵化器”[10]。其最主要功能是技术指导,服务对象是高科技中小企业[11]。因此,笔者认为,台湾创新育成中心也是台湾科学技术体系的一部分。1993年,“国科会”研究计划提出创新育成的概念[12]。1993年12月,台湾中小企业协会邀集“经济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联合辅导基金会、7家中小企业专业银行以及民间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台湾第一家中小企业专业投资与辅导机构———台湾育成中小企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0]。1996年4月8日,台湾“经济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运用委员会出台《鼓励公民营机构设立中小企业创新育成中心要点》。同年7月,台湾工研院设立台湾第一家创新育成中心[11]。根据创办主体不同,台湾创新育成中心可分为学校型、政府型、财团法人型及民间型4类,大部分创新育成中心为学校型,即由大专院校设立。截至2011年8月,台湾共有131个创新育成中心,其中,获“经济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资助的有99个,中小企业处直营育成中心4个(南港软件育成中心、南港生技育成中心、南科创新育成中心及高雄软件创新育成中心)[13]。台湾创新育成中心在当局政策引导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尤其是学校资源,协助中小企业创新与创业,辅导高科技产业发展和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同时,它能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促进地区产业发展,解决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简言之,“产官学一体,创造三赢”是育成中心的终极目标。台湾创新育成中心最主要的服务内容是技术指导,其次是空间和设备(如办公室、会议室、展示空间、办公自动化设备、实验用机器设备、电脑等)的出租,再次是经营管理和宣传方面的指导,包括法律、税务等的咨询服务,有些育成中心还提供融资协助[11]。自1997年以来,台湾创新育成中心累计培育5024家中小企业,累计育成1920家新创企业[12]。种种绩效显示,台湾创新育成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3科技评估体系台湾构建并长期坚持科技计划审查、执行管制和成果考核的企划评估三联体系,该体系成为台湾科技发展的重要机制之一,保证了台湾科技计划的立项、执行及成果质量。科技计划审查的工作重点在于研拟重点方案,包括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执行管制的工作重点在于计划方案的执行。成果考核的企划评估是将执行成果与检讨意见进行反馈,以便于计划修订[14]。
3台湾科技法律政策体系
1999年1月20日,台湾当局以“总统”名义公布施行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科学技术基本法》。该法作为台湾推动科技发展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方针,是公、私营部门科技发展的主要法律依据。台湾科技基本法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方向、社会需求和区域均衡发展,“行政院”每4年召开一次“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汇集各界专家学者对台湾科技发展策略的建言,形成大会共识并据此共识研究制订科技发展政策(主要由科技发展计划和科技白皮书体现)。科技政策的整体规划方向,每两年调整一次,由科技大会和科技白皮书交叉滚动负责。最近一次科技大会是2012年12月召开的第九次“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最新一个科技发展计划是2013年10月“行政院”审议通过的台湾科技发展计划(2013-2016),最新版科技白皮书是2010年12月“行政院”核定的台湾科技白皮书(2011-2014)。台湾科技法律与政策,具体落实和体现在各项科技发展计划上。台湾科技发展计划分为“行政院”核定并推动的科技计划和各“部会署”制定实施的科技计划。作为台湾制订科技政策与推动科技研究发展的依据,最新版台湾科技发展计划提出了2013-2016年台湾科技发展的7大目标及其主要推动策略,如下所示:(1)提升台湾学研地位。精进学术评鉴制度,构建学术型探索未知及问题解决机制,制定产学合作及利益冲突解决规范。(2)规范台湾智财(知识产权)布局。形成产业智财布局保护网络与新一代新兴产业的智财布局,构建研发成果转化机制,营造智财基础环境。(3)推动台湾永续发展。整合科学评估资讯,增强科研能力,建立决策评估机制,解决土地利用争议,强化科技创新应用,推动绿色经济转型。(4)衔接上游学研与下游产业。推动宏图方案、萌芽计划的实施与“国家”天使基金的投入等,分别填补研究发现技术新事业发展的缺口。(5)推动自上而下的科技计划。调整“国家”型科技计划总体规划与议题征求做法,强化“国家”型科技计划管理,调整指导小组成员,强化机动意见投入机制,拟定“国家”型科技计划退场原则与程序,强化绩效评估机制,调整“国家:型科技计划议题形成机制与上中下游连接。(6)提升台湾科技产业创新能力。科技预算分配合理化,采取产官联盟出题、学研解题的合作方式,引进国际顶尖创司,利用台湾与中国大陆及日本的关系优势。(7)科技人才危机。促进教育体系多样化,引入市场机制,发展专业训练与人力附加值高的培训产业,提高人才的国际竞争力。台湾“行政院”推动“经济动能推升方案”、“黄金十年‘国家’愿景计划”及“‘国家’建设计划”实施,上述方案与计划都包含科技发展事项。此外,台湾“行政院”还核定由各“部会署”拟订,具有重大性、关键性或跨“部会署”的科技发展计划,如“强化工业基础技术方案”、“台湾生技起飞行动方案”等。为应对重大经济社会及民生问题,提升台湾的全球竞争优势,台湾当局从1998年开始,以第一优先的方式,推动一个重大科技计划———“‘国家’型科技计划”实施。该计划由“国科会”(现“科技部”)主导,各“部会署”参与,整合上、中、下游及官产学研各界资源。在该计划中,最早实施的项目是电信(后改为网络通讯)和农业生技,1999年新增防灾,2000年新增生技制药,2001年起陆续新增数位典藏、基因体医学、晶片系统、纳米及数位学习。经过终止、合并及新增,该计划最终调整为9项,分为3类:①促进产业转型、推动台湾创新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的经济类(包括网络通讯、晶片系统、纳米);②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即与人民健康相关的前瞻分子生物技术的生技类(包括农业生技、生技制药、基因体医学);③与居家安全、国民教育、社会文化密切相关的民生类(包括防灾、数位典藏、数位学习)。2011年,台湾当局实施了网络通讯、生技医药、数位典藏与数位学习、智慧电子、纳米、能源等6个项目。各“部会署”根据自身的法定职能,拟订科技发展策略和行动方案,规划和推动本部门科技发展。2011年,各“部会署”共实施了175项科技计划,包括:①“国科会”的“太空科技发展计划”、“晶片设计实作计划”、“高科技设备前瞻技术发展计划”等23项(不含6项“国家”型计划);②“经济部”的能源效率提升及节能技术服务领域计划、智慧电动车产业推动计划、数位内容产业发展推动计划等114项;③农委会的渔业科技发展纲要计划、重大人畜共通传染病之防疫策略研究及推广等15项;④“卫生署”的医卫科技政策研究计划、卓越临床试验与研究计划等16项;⑤“教育部”的强化台湾特色之人文艺术及社会科学基础应用人才培育计划、大专校院产学合作绩效激励方案纲要计划等12项;⑥“交通部”的智慧化海空运发展计划、气象领域气象科技研究发展中程纲要计划等10项计划。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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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全省水利计划财务工作会议是厅党组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国水利规划计划工作会议精神,通报全省水利规划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布置全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编制等规划计划工作,讨论修改《湖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等管理法规草案,研究加强水利规划编制和前期工作管理,探索建立水利建设长效投入机制。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必须充分肯定一年来的工作
去年全省计划财务工作会议以来,各级水利规划计划人员紧扣全省水利中心工作,在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和计划安排、投资和计划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全省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了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这一点必须给予充分肯定。
1、在行政理念上,逐步建立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服务意识的思想体系。首先,是服务理念得到增强。水利厅1月21日开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各地水利规划计划人员也都积极参加了各地组织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使队伍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得到改进,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广大规划计划工作的干部职工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其次,是践行理念得到拓展。通过“十一五”规划研讨会、座谈会和有关文件的学习,对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治水新理念等加强了认识和理解,不管是规划计划干部还是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实际工作中运用这些新理念的能力得到显著提高,新理念在水利规划、项目前期和技术设计等方面不断得到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的设计理念得以逐步实践。同时,计划安排、投资重点等也突出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领域。第三,是行政理念不断转变。各位都是长期从事规划计划工作的分管领导,过去主要精力都是用在“跑”项目上,现在随着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逐步转变,工作重担从单纯的“跑”项目,逐渐在向重视规划和完善项目立项程序方面的转变,对规划的态度和认识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区域水利发展思考比以前多了,对省编报各类水利规划的支持力度比以前大了,填报有关规划资料的质量和效率比以前高了。希望大家都来继续高度重视规划工作,逐步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2、在规划工作上,进一步完善了以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为重点的规划体系。今年是全省“水利规划年”,各级水利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精神,按照厅党组的统一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科学谋划全省水利发展与改革,基本形成了以“十一五”规划为重点、水资源规划为基础、各类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规划工作成绩显著。通过广大编制人员的辛勤工作,完成了全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思路报告及拟纳入长江流域“十一五”水利重大项目的筛选和汇总工作,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第二阶段水资源配置规划顺利开展,《汉江流域中下游水利现代化建设试点规划纲要》已经由水利部和省政府印发执行,服务于粮食安全生产的《湖北省粮食主产区重点县骨干排灌工程建设简要规划》已经得到省政府批准,全省水利血防规划已经编制完成。此外,各类水利专项“十一五”规划进展顺利。湖北省水文发展“十一五”规划在4月底已经通过审查;我省大型灌区、大型泵站“十一五”规划已经上报水利部;防洪抗旱减灾、饮水安全等15个专项规划编制正有效进行。
在抓好省级水利“十一五”规划的同时,还积极指导各地开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时制定下发了全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工作方案、召开了规划技术研讨会、印发了湖北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思路报告和规划报告大纲,这些工作,都有效地指导了各地规划工作的开展。目前,各地规划编制工作正积极进行,武汉市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报告初稿已经完成,“十一五”项目库基本建立完毕;襄樊、荆门、黄冈、宜昌等市进展较快。
3、在前期工作上,逐步加强了以中央项目为重点和省基建项目为核心的各级水利项目储备体系。在省直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各级领导的重视下,各级规划计划部门认真把握中央投资政策和资金投向的变化,积极做好服务于防洪保安、饮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等方面的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项目上,汉江下游堤防一期工程、荆江分洪区北闸、洪湖主隔堤垮方段等一批防洪工程分别得到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长江委的审查或审批;水土保持、水利血防、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水库整险加固、节水灌溉示范等各类项目的前期工作取得较大突破,卓有成效,解决了厅党组十分关注的长期悬而未决的一批中央重点补助投资项目的投入问题。省基建项目上,重点进行了泵站更新改造、灌区续建配套等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超前的原则,进一步充实了省基建项目储备。在7月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召开的中部四省除涝泵站更新改造工作会议上,我省申报的20个项目绝大部分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得到了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的肯定,为我省争取国家大型泵站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取得主动。
值得一提的是,一年来的前期工作中,各级规划计划人员和技术设计人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人水和谐的要求,突出做好了项目的总体布局和设计方案。如:按照人水和谐的理念,完成了襄樊市、荆门市汉江河道堤防综合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将河道及洲滩整治与人的生命和 生活安全融为一体进行方案选择;按照水生态环境治理和人生活环境的需要,完成了武汉市汉阳地区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将河湖关系整治与人文景观设计统筹进行考虑。此外,在灌区节水、城市护岸、泵站改造等方案选择上,更加注意生态用水、城区环境和湿地保护等需求,在技术路线和方案上去力求完善。这些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湖北在水利行业的有益的探索,必将为开创我省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局面开辟新境界。
此外,在合理水资源配置、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搞好民营资本投资水利核准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完成了咸丰龙洞湾、京山双峰观等水库工程的审查。昨天大家讨论的《民营经济投资水利项目管理办法》也是规范核准项目审批、支持民营经济的一个重要举措。
4、在计划管理上,加大了积极争取各级水利投资力度,加强了计划资金监管的管理体系。20__年全省争取各类水利基建投资2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6.8亿元,今年上半年国家下达我省中央投资计划3.5亿元,其中国家投资2.05亿元。除了积极争取中央正常投资项目外,通过各方努力,今年又争取到了中央对我省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的投入,预计今年总投资达2.4亿元;还争取了末级渠系更新改造试点项目的启动实施,将为全省水价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在及时分解下达各类投资计划和加强项目实施计划审批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水利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管,在人员和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抽调专人组成投资计划与资金监管的稽查专班(不久还将组建运转厅稽查办),常年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项目检查,特别是把省基建计划作为监管重点,较好地规范了计划和资金管理,基本保证了项目建设进度和人员、资金使用安全。
5、在定额及水利统计工作上,逐步健全了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及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规划计划基础体系。在水利部[20__]116号文出台后,厅计财处积极组织定额站和全省各市州规划计划部门、厅直科研设计和施工单位,经过多次反复研讨,于20__年2月出台了《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统计工作在继续提高定期报表和年报质量的同时,组织进行了水利统计指标体系研究,部署了全省水利统计新指标体系信息系统开发应用工作,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提高。
二、必须正确认识当前面临形势
在充分肯定已经取得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分析研究规划计划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谋划好水利事业的新一轮发展。今年,既是我省水利规划年,也是水利工作承前启后之年。“十五”计划即将结束,“十一五”规划即将启动实施,全省水利工作能否在“十一五”期间一路走好,关键在今年,今年必须做好湖北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十一五”规划的各项工作。综合分析来看,要实现我省水利工作的继续长足发展,困难与压力同在,机遇与发展并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有新要求。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在谋划新时期水利发展时,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水资源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有效保障饮水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经济用水安全和生态用水安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这就要求规划计划工作必须全方位创新思维、调整工作,根据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确定水利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水利发展的任务和重点;根据财力状况和市场融资能力,确定水利建设规模和步骤;根据不同的自然地理条件、水资源状况,确定水利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二是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有新政策。中央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明确要求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而农业基础设施,最根本的就是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如饮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防洪、排灌等事关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生命健康的水利设施建设。中央1号文件中有关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内容占了很大篇幅,希望大家一定要吃透文件精神,超前做好有关工作。
三是湖北实现中部崛起的战略目标有新挑战。全省要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部崛起、构建和谐湖北的战略目标,水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因此,水利如何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给规划计划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必须在全省实现战略目标的征程中,未雨绸缪,先行一步。
四是各级投入机制的变化有新调整。就中央投资而言,一方面,随着国债淡出,对大江大河治理投资力度将减小,另一方面安全饮水、水利血防、国家启动泵站更新改造、南水北调、汉江现代水利试点等项目的逐步实施,又开辟了水利投资的新渠道。就省级投资而言,省政府今年在增加投资3000万元、决定用5亿元建设资金中的40用于高产农田中有关水利建设等增加投入的基础上,正在研究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有关政策,这将可筹集一笔可观的资金用于水利投入。此外,堤防维护费随经济发展和结算办法的改变,将有较大增长。因此,通过全省水利部门和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要逐步建立起长效稳定的水利投入机制,全省水利投资不仅不会减少,而且还可争取又一个高投入、快发展的黄金时期。
五是水利改革与发展有新机遇。首先,中央和省对基层水利发展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水管体制、水价等改革措施,水管体制改革将能稳定队伍,有利于保证各项水利规划计划工作的全面落实到位;水价改革将有利于水利长效投入机制的建立。其次,随着社会对水利关注程度的不断提高、水利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宽、各类资本倾心水利市场的不断扩大、全省水利发展的热点、亮点多,势头好。可以预见,水利改革与发展将在防汛抗灾、服务粮食生产安全、建设节水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大有作为。
三、切实抓好各项规划计划工作
科学发展观和新的治水理念给水利工作,特别是水利规划计划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机遇和挑战,广大规划计划工作者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本领;要抓住机遇,进一步提高规划计划工作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1、加强学习,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已经好几年了,虽然各级规划计划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还十分不足;最近,省委八届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建设和谐湖北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水利工作在和谐湖北方面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需要学习的内容还很多。因此,各级水利干部和职工必须提高认识,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功底和本领;必须充分认识发展水利事业、做好水利工作对建设和谐社会、和谐湖北的重要意义;必须在治水理念和实践上坚持人水和谐、人水相亲,为湖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利支撑。规划计划工作作为水利工作的基础,各级水利规划计划工作者在服务构建和谐湖北上责任重大,任重而道远。
2、加强领导,调整充实规划计划干部队伍。规划计划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服务各级水利建设事业和水利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必须从规划计划干部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入手,进一步加强规划计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 ,落实好机构和人员编制,把思想素质好、理念更新快、政策领悟透、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调整充实到规划计划队伍中间来。还要通过技术培训、加强交流锻炼等形式来不断提高现有队伍的水平和能力。要通过规划计划干部队伍的素质化来实现全省规划计划工作的规范化,只要队伍整体素质上去了,就一定能开创好规划计划工作新局面。
3、狠抓落实,全力完成“十一五”规划编制任务。水利规划是我们行使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第二行为准则,是指导水利改革与发展,确定水利重大工程布局和建设项目安排,加强涉水事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是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功能和作用。全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是指导今后五年水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今年,重中之重的任务就是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好全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州在8月完成规划报告初稿,9月底前上报修改稿,厅有关处室(单位)在8月底前要完成各专项规划正式报告。以后凡是没有进入规划的项目,一律不能开展前期立项工作,不安排年度投资计划,这一点务必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当前,规划编制的各项工作在紧张开展,但是质量和进度还很不平衡,各级规划计划人员和具体编制技术人员必须在深入学习最近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指导思想和省委八届八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建设和谐湖北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精神的基础上,一定要把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水和谐的理念贯彻始终。不管是总体规划还是各类专项规划,一定要注意长远目标与阶段目标相结合,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指导性与操作性相结合,一定要注意水工程对生态、环境、社会等各方面的影响,正确处理好新建工程与更新改造之间的关系。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加强以泵站更新改造为重点的除涝体系建设时,要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理念,综合考虑促进粮食生产、兼顾生态用水、保留合理调蓄容积、调整产业结构等,对原有排区进行分类调整,重新复核各排区现有排涝标准和已有排涝规模,进而确定泵站更新改造的必要性和规模。
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要在做好工程规划的同时,也要做好水利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编制。多年来,我们一直习惯做工程规划,忽视管理规划,这也是我们做规划的薄弱点。一定要按照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做好洪水风险管理、水资源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水价改革、水权制度改革、水市场建立等各个不同方面的管理规划,要象工程规划一样,落实管理项目的建设内容及投资。
总之,我们要在规划阶段,就积极打造好“一点、两线、一面、三区”的全省水利发展格局,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突出重点,认真做好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各地需要做的前期工作很多,但是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一定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突出做好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当前,重点就是要在服务粮食主产区的泵站更新改造和灌区续建配套工程、服务农村的饮水安全工程、改善人居环境的水利血防工程和水生态治理工程、实现防洪保安的堤防水库工程、探索水价改革的末端渠系改造工程和有效利用水资源的节水型社会试点工程等各方面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只有把握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才能取得争取项目的主动权。
在前期工作上,还必须做好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项目的服务工作。当前,在水电开发、水资源利用、水污染处理等方面呈现出不断吸引民营资本的态势,但是也暴露了一些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针对这些问题,在充分吸纳大家对《民营经济投资水利项目管理办法》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再广泛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尽早出台管理办法,实现既要鼓励投资,又要规范管理的目标,特别是要在防洪安全、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等方面既严格把关、又热情服务。
5、深化改革,探索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水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很多,除了观念的制约外,投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国债资金淡出、省级财政投入有限、地方财政投入不足,这些给水利发展带来一定制约。但是,事在人为,制约之中仍有机遇,只要把握好了,照样能实现水利投入的新突破。各地和厅直有关单位,一定要积极开拓进取,重点抓好水价改革工作,进一步扩大水价改革试点范围和改革成果,为行业自身发展和更多的水利投入不懈努力。同时,要积极配合厅有关处室、单位,认真做好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扩大和标准提高、堤防维护费结算办法改变等各项事关水利发展后劲的各项水利改革工作,通过各级、各单位的共同努力,赢得长效稳定的水利投入机制,实现水利工作的又一轮跨越式发展。
6、强化管理,实现规划计划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通过近几年来的规范管理,我省各级水利计划与投资管理逐步得到加强,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和水利事业费资金计划管理以及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是各项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点薄弱环节,仍然存在计划执行不严格,资金使用不严肃等问题,有的甚至被国家有关部门点名批评,因此,强化计划和资金管理的任务还很艰巨。厅计财处要尽快组建厅稽察办,抓紧开展工作,加大对省级计划、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稽查力度,确保发挥工程效益;要充分利用各类审计成果,研究制定计划投资管理办法,这次会议要讨论的省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要认真修改完善,并协调有关部门后尽快下发执行;各级水利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把好计划和资金关;各项目法人要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设计方案实施。只有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的项目管理,才能维护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严肃性,确保资金、工程、人员安全。
7、夯实基础,全面提升定额管理和统计工作水平。定额及统计工作是直接服务于全省水利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全面提高其服务水平,意义重大。一方面,要积极抓好新编规的培训宣贯工作,严格按照新编规做好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另一方面,要提高统计报表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在新一轮水利统计指标体系研讨的基础上,完成新指标体系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力争年底投入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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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4.06.012
the adjustment of family planning policy and changes of social mechanism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huang juan
(school of marxism,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changsha 410114,china)
abstract: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w chinese,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 our country has experienced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wave type. we found that changes in fertility policy along with the continuous adjustment of social mechanism, from the 1950s mainly by administrative plan and control mode, gradually to the 1990s mainly by guide ? service and security mode. the current fertility policy, leap the limitations of pure administrative orders, under the care of social mechanism, soften the institutional power single implied in the whole social framework, through the power system of multi level, reconcile the gap between national population awareness and individual reproductive behavior, provide the harmonious strength for population development.
keywords:family planning policy;social mechanism;changes
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作为人口大国,如何协调人口、资源、发展间的关系,是我国人口政策的核心。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随着社会发展的具体形态,出现了适应性调整。学界从社会需求的层面论证生育政策的实效与价值,关注的多是生育政策制定的宏观社会环境,但对政策的具体运行模式、政策与社会机制之间的互动研究却鲜有涉及。本文在分析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理论关系的基础上,尝试从历史视角出发,考察和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机制和运作模式的不断变化之下生育政策调整的具体形态,进而从社会机制变化的背景和条件来分析生育政策不断完善应有的价值取向。
一、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的关系
为了充分说明社会机制的调整与生育政策的变迁,首先要对二者的理论关系进行梳理,从而为评价二者的现实互动确立标准尺度。
1.生育政策的实践必须通过社会机制实现
所谓社会机制,就是社会系统内各要素间的律动或惯性作用联系,这种作用联系通过一定的作用形式表现出来,形成系统的综合效应[1]。社会机制是构成社会系统的纽带,是社会系统产生综合效应的重要条件。任何制度必须通过社会机制的衔接才能发挥实际效应,并且一经形成就会出现惯性作用。社会活动对社会体制的影响、社会体制对社会活动的影响,都通过社会机制来实现。
生育制度从内容上看主要是以生育行为为调整对象,但生育行为受到自然环境、社会习俗、养育环境、医疗保障、竞争就业等诸多其他结构的影响,因此,生育政策的实践及生育政策的调整都势必通过社会机制的运行才能实现。
2.社会机制和生育政策变迁会引发互动性的调整
社会机制和生育政策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并非静止,而是不断地做出适应性调整。
生育政策是社会整体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社会机制通过联系作用,协调联系各个有机部分。当社会机制的运行模式发生改变,各个部分的关系也势必发生变化,从而发生适应性调整。因此,社会机制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势必会对其他社会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引发生育政策的变迁。
生育政策的不断变迁也必然引起社会机制的不断调整。随着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它与其他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也必然随之调整,在这种互动过程中,社会机制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一方面促成了社会机制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促成了社会机制运行模式的不断转变。
3.社会机制调整的目标是减少生育政策产生的摩擦和代价
人类社会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整体,客观上存在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生育政策其实就是协调个人生育行为和社会人口发展的制度补偿。而社会机制调整的目的就在于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协调矛盾、平衡关系。
在不同的社会时期,人们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都会受到其他社会结构的影响,从而表现阶段性特点。生育政策作为协调个人生育行为与社会人口发展的制度补偿,终因制度的外在性带来一定的社会摩擦和代价;社会机制则通过不同结构之间的联动利益,协调这种摩擦从而减少社会代价。
社会机制和生育政策均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不论是社会制度的完善还是生育政策的调整,既需要对应的社会基础的支持也必然产生相应的社会影响,最终将外在的生育政策融合进社会有机整体当中去,推动社会机制不断走向完善。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的互动
1.从“行政―计划式”向“指导―服务式”转变
生育政策内容包括国家意识指导下的各类相关法规,涉及管理和执行政策的机构部门,以及从事技术研究和提供服务的部门。自20世纪50年代生育政策的不断提出与完善以来,尽管价值导向仍是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核心,但运行的社会机制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行政―计划式”逐渐转向八九十年代的“指导―服务式”。
“行政―计划式”的机制是指用行政的手段和计划的手段将社会的各个部分统一整合起来并使之运行和发展。“行政―计划式”的机制一般包括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指标、制定章程、统一拨款,以及由其检查、审核、评估等方式,这种形式是计划经济时代运用的比较多的一种机制形式,因此也成为20世纪生育政策运行的重要模式。
“指导―服务式”的机制是指用指导的方式和服务的形式将社会各部分统一起来使之运行发展的模式。在这种运行模式中,管理者主要是提供方法、信息及服务,被管理者有选择的自由和权力。进入20世纪90年代,生育政策开始跃出单纯行政命令的简单模式与范畴,权力逐渐开始在其他领域泛化,开始通过一种柔性的、隐形的引导模式改变过去单纯硬性的、显性的政策指导模式。
(1)法规政令内容和形式的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出台和颁布了一系列干预人口生育的政策,尽管从政策导向上看有所区别。1949~1953年,以限制节育为主;1953年以后计划生育政策初步提出,20世纪60年代展开以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为重点的计划生育试点,到七八十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推行,以计划生育为主。但至20世纪80年代,所颁行的生育政策法规政令均是以干预生育行为为直接目的的显性政策。据《中国计划生育全书》内容统计来看,1949~1989年,中共中央的相关文件有36份,全国人大的有关文件和法律为34份,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法规25份,共计95份[2]。此95份文件法规主要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①分析计划生育对国民经济、农业发展的影响,强调控制人口数量的重要性;②具体规划计划生育工作,包括各省市计划生育工作安排、科研工作及经费开支问题、避孕流产药具研制与生产问题等;③有关人口变动及抽样调查工作。这些政策或是探讨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背景,或是构筑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并结合人口调查来反映政策的实效,比较完整地勾勒出计划生育政策的主体核心结构,因此也都是直接服务于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个终极目标的。这一阶段的法规政令,从结构层面来看还处于构建强制性的制度性力量;从内容层面来看,几乎都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推行的,生育从个人行为转变成为带有国家意识和色彩的社会化行为,甚至被当成一种资源进行了集中配置。因此,这一阶段的生育政策以高效率态势,在较短的时间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化的程度不断加深,生育政策出现显著变化。从政策本身来看,不再局限于该不该生、生几个、何时生的问题,而是开始渗透到相关领域,并立刻得到了其他社会结构的信息反馈,产生联动效应。由于前期积累,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生育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20世纪90年代开始,新颁布生育政策法规的数量有所减少,但从内容上看,却与此前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一是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不仅关注控制人口的数量,更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二是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从提高妇女地位和解放妇女身心的角度,探讨生育政策在女性权利、妇女发展方面的隐形作用;三是把计划生育与扶贫攻坚工作相联系,实现生育政策与经济发展、解决贫困的现实联系。20世纪90年代之后的生育政策,开始突破控制人口数量的单一目标局限,从其他社会结构和功能中联系和挖掘生育行为的隐形影响。这一变化不仅表现出生育政策不断走向一种成熟和完善,更反映出生育政策是社会有机整体当中的一个部分,不能被隔绝和独立起来,不论其完善还是推行,都必然会受到其他社会结构的影响,比如儿童教育、妇女地位、扶贫开发,等等。实际上这种变化只是一种现象,其背后真正的动力在于,社会机制有效地将生育政策与社会肌体进行了联系,生育政策不仅扎根在这个肌体之上对人口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而且开始辐射一些相关的领域。
(2)管理机构名称与职能的变化。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初期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管理,未设专门机构,节育宣传和技术管理工作由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妇女卫生处负责。为贯彻落实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提出的关于成立中央和地方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要求,1964年1月15日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至1964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计划生育行政领导机构,共有专职人员2000人左右[3]。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检查和促进各地的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合作。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停止工作。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统一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执行;协同国家计委编制国家人口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协同卫生、医药部门落实节育措施、科学研究和药具生产供应;承办有关计划生育的外事工作等。随后,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81~1984年先后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之后,到1986年底,全国有2427个地区(市)、县(市、区)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62030个乡(镇、区、街道)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4]。从而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网络,并依托这个比较完整的体系高效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展开。
1988年、1993年、1998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了三次机构改革。尽管机构设置和职能没有多大变化,但缩减了行政编制,人员减少21%数据来源: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史[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7:692-699.。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①继续承担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②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③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5]。首先,从职能转变来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比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注重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工作;其次,从转变的目的来看,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仅将控制人口作为唯一的目标,还开始认识到人口结构的合理、人口质量的优良才是一国人口发展所追求的目标;再次,机构改革还增设了科学技术司,从理论层面和实践角度为优化人口结构提供技术支持[6]。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是生育政策制定与执行的重要单位,它的几次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调整,既是生育政策的硬件调整的过程,也是生育政策的社会机制从单一的“行政―指令式”向“指导―服务式”转变的重要结果。
(3)科学研究与服务重点的变化。20纪世60年代至70年代,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避孕药具研发、流产以及结扎手术改进。从内容上看比较单一,均是直接服务于节制生育的显性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内容和重点均有明显的变化,亦是生育政策运行机制从单一的“行政―计划式”向“指导―服务式”转变的表现。
20世纪60年代,我国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既不能适应计划生育形势发展的需要,又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要求,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强调加强计划生育的科研工作。196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保证手术质量,努力研究安全、有效、简便、经济的避孕方法”,并成立了计划生育科研专题委员会[7]。此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主要围绕避孕方法及药具的研发、人工流产和结扎手术的改进而进行。
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计划生育的科研工作开始探索新的内容,即开展优生优育工作以提高人口的质量。首先,明确优生优育是实现计划生育中的一项重要任务。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提出:“要大力开展生殖生理、优生(就是不生育有残疾的婴儿)和节育技术的科研工作,培养大批合格技术人员,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妇幼卫生和儿童教育工作,以保证节育技术的安全,减少出生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婴儿[8]。”其次,展开了优生优育的科普工作。20世纪80年代,全国各地举办了56场优生科普展览,参观人次超过2000万,举办优生知识竞赛和有奖征文活动,开展优生咨询服务,等等,并制订规划,推动优生工作的持续开展。1983年6月,在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部署下,制定了《计划生育一九八六至二零零零年科技发展规划设想提纲》,明确指出:“应以预防性优生研究为主,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出生缺陷的监督工作和人口质量的群体调查,摸清中国人口素质的基本情况,找出智力低下和智力缺陷的各种疾病原因,为进一步做好防治工作提供依据。为了制定和执行《优生法》,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还要加强医学遗传学、环境致畸学、围产医学的研究[9]。”
20世纪90年代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推出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同时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了重要的经验:在开展优质服务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健全和完善生育政策法规体系,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以技术服务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要求,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个部门通力协作完善服务[10]。
主管生育的部门机构的更名与改革在一定层面反映出生育政策运行机制从“行政―计划式”向“指导―服务式”进行转变。
2.从“制约机制”向“保障机制”转变
制约机制是指用制约的手段和形式发挥制约的功能,将社会各个机构联合起来,包含了行政制约、法律制约和舆论制约等多种形式。
保障机制是指用保障的手段发挥激励的功能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潜能,发挥引导作用,从形式看包括了提供物质条件、提供观念导向、提供政策支持和管理服务三种形式。保障机制既是社会机制不断完善的结果,也是从需求满足的角度实现功能引导的一种管理思维和模式变更的结果。
(1)从政策限制到经济利益导向。从20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为推动生育政策实施,政府还将生育政策与个体经济利益挂钩。一是提倡晚婚晚育。卫生部1963年《关于认真开展计划生育的方案》中提出:①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一般不录取已婚男女;②中等、高等学校学生,在学习和实习期间不得结婚;③分配工作不照顾爱人关系;④已婚在校生应实行避孕,怀孕女生应立即休学;⑤厂矿、企业、事业和服务行业的学徒、练习生,在学习和实习期间不得结婚,现已结婚的青年学徒应实行避孕,如怀孕应即劝令退学[11]。招工方面,晚婚者也享有优先照顾。这些政策的目的在于控制初生年龄,对实现晚婚晚育起到了辅助作用。但作为独立的个体,因生育而丧失就学、招工的机会,个人的其他权利显然被压缩。二是对违规超生实施惩罚。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违规超生,要给予适当惩罚,“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些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对农村社员超生的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或对超生子女的社员给予少包责任田,或提高包产指标等限制”[12]。这些政策虽出于特殊社会环境,但无疑损害了因超生而遭受经济制裁的家庭公平享有社会资源的权利。
进入21世纪,生育政策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都有了明显的转变,从孤立的“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从社会制约为主向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结合。实现两大转变的主要标志有三个:一是基本形成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二是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控体系;三是基本形成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基层工作机制[13]。
第一,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工作。200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南部西海固山区开展了“少生快富”试点,从单一的处罚多生转变为奖励少生为主。具体做法是:在贫困地区对按政策规定可生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的,符合政策只生女孩的,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一次性3000~5000元的经济奖励;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并与扶贫开发的项目相结合。这次尝试得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促成中央支持宁夏“少生快富”扩大试点项目经费的落实,并将其纳入西部大开发政策中。2004年3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下发《关于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推广了这一做法。仅以2005年为例,宁夏就有18999对夫妻申请参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兑现奖励资金5768.7万元。宁夏、青海、云南三省从项目试点开始至2004年底,少生23.1万人,落实奖励13.6万户,兑现奖励资金1.7亿元。这一政策仍在向其他省份推广,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湖北、内蒙古、海南、四川等省,惠及更多家庭[14]。
第二,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02年4月,贵州省余庆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同年10月,《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养老金管理使用办法》颁布,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农民在年满60后,每人每月发放40元生活费,这一制度广获好评,成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雏形。200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持,按每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2004年5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对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据估计,2004年8月,自行试点省(区、市)共有奖励扶助107252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预算5673万元,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2005年,国家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23省,奖励扶助对象达135万人,中共和地方财政投入奖励资金8亿多元;2006年中央财政加大力度,进一步扩大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范围,并基本覆盖全国,目标人数为185万人,投入专项资金11.1亿元[15]。
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既是新的社会环境下计划生育工作的一场深刻变革,也是通过生育政策真正实现控制人口的客观必然,还是社会制度与社会机制不断完善协调发展的必然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只有适应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机制和服务体系,才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从孤立政策到配套政策逐步完善。我国的生育政策自20世纪60年代实施以来,逐渐形成一套独立的法规体系。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1982年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78~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经历了研究、起草、修改、完善,为形成计划生育专门法体系走出重要一步。国家还公布实施了系列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提供辅助和配套性支撑,强化和明确公共调控人口目标,同时,计划生育政策依托最高法权体系成为控制人口生育的最高权威。但这段时期生育政策的制度完善,仍然是以政策本身为中心。
进入21世纪后,生育政策开始构建更全面的运行机制,配套政策不断完善。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出《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强调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建设,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在19个市(区)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06年试点扩展到全国。此次综合改革的重点就是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其中特别强调在城市计生工作中,积极推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开展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社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三、结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经历了曲折的变迁过程,这种变迁是在与社会活动互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伴随着社会机制的微妙变化,这些影响和变化不但是我们客观评价生育政策的新视角,也是我们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的新起点。
第一,社会的发展带动社会机制运行方式的改变进而影响生育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社会才逐渐形成一种协调的有机体,而非机能模块的简单堆积。将各个不同功能模块有效联接的不是单纯的制度的力量,恰是社会机制的作用。当社会发展程度不高、经济文化水平较低的时候,个人的生育意愿或行为与社会需要的人口发展趋向和模式之间存在落差,我们只能用强制性的制度进行补充和调整。但是,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提升时,生育行为更多地从个人的行为演变成一种社会的效应,必然受到很多层面的影响,比如养育成本、子女教育、职场竞争、养老保障,等等。用来约束生育行为的便不再仅仅是外在的制度性的力量,而是受到社会这个有机体多方面的影响。因此,我们看到,社会的发展带动了社会机制运行方式的改变,并通过生育政策的发展变迁展示出来。
第二,生育政策的运行必须通过社会机制发挥作用。生育政策和其他一切制度性政策一样,是对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外化的力量。要让制度所蕴含的发展模式和理念得到认可和执行,就必须让政策能够有效发挥力量和效果。人口数量和质量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协调并进是我们制定和调整生育政策的宗旨和目标。但如果仅仅依靠制度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不仅不能让人们理解政策的本意而且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社会机制恰恰是协调制度性政策和政策对象的润滑剂,它既能够让人们在鲜活生动的现实当中感受政策或者制度的合理性,还能通过利益的连贯性,触动人们进行更深层面的思考,从而不断调整内在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观念,使生育行为和生育政策之间的间隙不断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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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措施;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县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对全县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研究协调涉及全县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综合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重要综合经济信息。
(三)根据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提出全县产业发展的导向意见;加强产业间的协调发展,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研究拟订全县生产力布局规划方案及重要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负责拟订全县资本市场的综合改革与发展规划,研究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和改革措施。
(五)提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优化和资金来源;负责确定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预备项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审查上报,负责非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核准和其他项目的备案;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制订全县招标投标实施管理办法,组织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方案,对全县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指导协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研究提出县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以及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和产业导向;按有关规定和管理工作权限,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查上报;负责全县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监督全县国际性收支平衡。
(七)分析全县社会资金动态,研究拟订政府投资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融资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可能,对全社会资金的平衡协调提出意见;负责全县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上报和监管;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协调价格调控政策方面的重要事项;参与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综合平衡。
(八)负责全县服务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负责重要商品供求总量平衡和调控;综合平衡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安排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九)负责全县人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组织研究全县人口和城镇化发展战略;负责协调全县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十)负责全县国防动员的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县政府规定,管理县物价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全委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会议组织、文秘、信息、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密、机要通信、政务督查、、保卫以及机关财务、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分工的工作,负责全县国民经济动员潜力的调查以及国民经济动员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研究提出依据国民经济增强国防功能的对策和措施。负责委机关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综合科,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指导乡镇、部门、开发区编制发展规划;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监控,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提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目标,并跟踪管理;负责委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研究拟订全县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组织协调国内重要经济技术交流洽谈及产学研合作活动;研究拟订对口支援的政策措施,并督导实施;协调对口支援项目的实施,安排政府对口支援资金。负责地区间区域经济协作组织及友好单位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地区间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的调研和信息联系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产业布局、区域经济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负责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研究提出全县产业政策的导向意见;研究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研究分析全县社会资金平衡,对财政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编制财政、信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的汇总、审查与衔接上报;组织编制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及发行审核、上报和监管;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政策,协调价格调控政策方面的重要事项;负责县级以上驻地金融机构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或审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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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要求,认真分析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深入研究县情和发展阶段特征,全面总结卫生计生改革与发展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认真分析当前卫生计生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科学谋划“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和任务,推进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规划编制工作在政府主导下进行,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过程,成为凝聚民心、集中民智、汇集民力的过程,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社会的认可度。
(二)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规划编制过程中既要统筹卫生计生事业的各个方面,保持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又要结合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集中研究一些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事关卫生计生发展全局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力争在解决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
(三)因地制宜和相互协调相结合。规划编制既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和亮点,彰显个性,又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加强规划衔接,使各层次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协调、形成合力。
(四)宏观规划与实际操作相结合。规划编制既要注重对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宏观战略把握,又要在规划目标、具体任务、政策措施等方面尽量详实具体,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五)改革创新和求真务实相结合。规划编制的整个过程要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规划编制方法和规划内容中自始至终体现改革创新,体现“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要求,同时又要从实际出发,深入分析客观基础和现实支撑,扎实稳妥地推进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发展。
三、主要任务
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规划由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发展规划三个层级构成。
(一)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机关各股室、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配合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在总体规划统领下,编制15个专项规划,由相关股室承担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1.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规划(局医改办负责);
2.卫生计生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局政策法规与人事股负责);
3.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专项规划(局公共卫生股负责);
4.爱国卫生工作专项规划(局爱卫办负责);
5.卫生应急工作专项规划(局应急办负责);
6.医疗机构设置专项规划(局医政医管股负责);
7.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局医政医管股负责)
8.妇幼健康服务专项规划(局公共卫生股负责);
9.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专项规划(局医政医管股负责);
10.中藏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局医政医管股负责);
11.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局计划生育综合股负责);
12.卫生计生宣传工作专项规划(局计划生育综合股负责);
13.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局计划生育综合股负责);
14.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项规划(局计划生育综合股负责);
15.卫生计生重点项目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专项规划(局规划财务股负责)。
(三)县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部门发展规划。由各县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编制。
四、工作安排
(一)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总体安排。根据县政府对“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时间要求,我局规划编制工作总体上与省、州、县同步进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重大问题研究和基本思路形成阶段(2014年10月-2015年1月)。由县卫生计生局印发《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成立相关组织和机构,开展专题研究,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形成规划总体思路。
第二阶段:规划编制准备、基本框架形成阶段(2015年1月-2015年8月)。围绕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规划中的重要指标、重大行动、重大项目、重要举措及政策措施,形成规划纲要的基本框架。
第三阶段:正式规划形成阶段(2015年9月-2015年12月)。完成规划的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汇报和提交审议等工作,做好单位规划、专题规划与总体规划的衔接,最终形成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二)专项规划编制的工作安排。由局相关股室牵头编制,报局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编制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2015年1月上旬前,相关股室牵头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开展前期研究。二是2015年1月-3月,相关股室完成各重点专项规划初稿,局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就重点专项规划初稿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将重要内容纳入局“十三五”规划中。三是2015年4月到2015年6月,各重点专项规划牵头股室广泛征求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送审稿,做好与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衔接,按照程序报报县卫生计生局审定。
(三)县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部门发展规划的工作安排。由各县级卫生计生有关单位根据州相关部门的要求及工作需要提出,并由各县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县卫生计生局审定备案。
(四)专题规划和部门规划前期调研工作。机关各股室、各县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围绕编制“十三五”规划的专题规划和单位部门规划各项课题,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形成专题规划和单位部门规划调研材料,并于2015年1月22日前报局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研材料内容包括:十二五期间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十二五期间相关工作存在的问题、十三五期间相关工作发展思路及对策建议等。
五、工作措施
编制“十三五”规划是一项系统性、创造性、开拓性的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刘廷成同志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股室、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康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协调、督导、培训和日常事务工作。局机关和各卫生计生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组建规划编制工作专班,具体负责规划编制工作,要做到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形成合力。
(二)加强调查研究。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对影响卫生计生工作的形势研究、对当前卫生计生改革与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通过调查研究,把问题分析透彻,把解决思路梳理清楚,确定差别化的发展目标,提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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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对象的基本情况
我县____年末全县总户数为283990户,总人口为1299181人,被核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总户数为91282户,被核定征收户数总人口为300321人,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32.14%和23.11%;核定征收比例最大的乡镇____年末总户数为7654户,被核定征收对象有5357户,占本辖区总户数的69.98%;核定征收比例最大的村(居)委会中,____年末总户数为725户,总人口为3418人,被核定征收对象有540户,人口为2896人,分别占本辖区总户数和总人口的74.48%和84.73%;调研抽查的五个乡镇中,核定征收比例最大的村民小组中,____年末总户数为106户,总人口为462人,被核定征收对象有64户,人口为328人,分别占本辖区总户数和总人口的60.4%和71%。
从时间跨度上,____年末全县总户数为283990户,总人口为1299181人,被核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户数为91282户,人口300321人,其中:1988年3月1日至1991年3月31日时间段的有37182户137553人,1991年4月1日至____年8月31日时间段的有55777户182508人,____年9月1日计划生育法出台以来的有10680户36382人。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核定情况
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政策依据,全县共涉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91282户,300321人,时间跨度从1988年至今,理论核定社会抚养费金额是18361.52万元,从____年起,市下达我县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指标为500万元,县实际分解下达到各乡镇的指标为800万元。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法
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涉及面大,且我县农村经济十分困难,所以社会抚养费的核定征收主要取征收幅度的下线进行核定。在征收方法上,主要采取一次核定,分期征收的方法。对外来人口主要采取以集镇或社区为主的征收管理模式。针对我县外出务工人员很多的实际,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社会抚养费主要采取“三谁三负责”(谁带孩子谁负责、谁种土地谁负责、谁住房子谁负责)的方法,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
二、对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总体估价
(一)、成绩及特点
近年来,尤其是《计划生育法》出台以来,我县县、乡、村各级积极而为,充分发挥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促进作用,有力地使我县计划生育工作从低位徘徊向持续健康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领导重视。县、乡、村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层层签定目标责任,将社会抚养费征收贯穿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全过程。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注重三个结合,即:社会抚养费总体核定征收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相结合、年度核定征收指标与农村经济年度增长情况相结合、社会抚养费征收与计划生育总体工作的推进相结合。由于领导重视、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社会抚养费征收对稳步推进我县计划生育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进一步建立。县、乡、村各级基本都建立了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以往社会抚养费征收(或计划生育罚款)过程中的包包帐、白条帐、口头账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三是以人为本的思想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进一步体现。针对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的实际,社会抚养费核定政策依据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总体征收目标和年度征收目标核定方面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同时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对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贫困家庭采取扶贫、济困措施相配套的方法,在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稳步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是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提高。近几年来,我县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积极采取宣传、引导、思想教育等方法,逐步克服了以往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有法就无法’的工作思路,依法征收、文明征收的格局逐步在广大农村形成,因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的热点、难点和上访问题明显减少。
五是广大被征收对象自觉性进一步增强。通过近几年艰苦细致的努力工作,群众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逐步增强,尤其是计划生育工作做得较好的以古、大湾等乡镇,缴纳社会抚养费基本已经成了广大被征收对象的一种自觉行为。同时超生孩子就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和 因担心缴不起社会抚养费而不敢超生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对我县计划生育工作中提高计划生育率、降低计划外生育率、杜绝高位生育率等几项硬指标的实现起到积极的作用。
六是计生事业取得了又快又好发展。近几年,我县计划生育事业不管是从基础设施建设、基层服务网底建设、计生队伍建设、计生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我县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一方面是上级的大力支持,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计划生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也起到巨大的作用,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推进作用进一步凸显。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总体上讲,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进一步规范,通过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力地推动了我县计划生育整体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村群众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进一步理解、认识和支持,但由于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点多、面广、战线长,涉及被征收对象多,时间跨度也比较长,而且很多问题是历史积淀而成,所以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征收时间跨度太长,涉及面太大。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总体上按三个政策核定,不同的政策对应不同的时间段。1988年3月1日至1991年3月31日的计划外生育对象,按镇发(1988)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____年末总户数283990户,调研数据表明,属于该时间段的被核定对象有37812户,占总户数的13.31%。1991年4月1日至____年8月31日计划生育法出台前这一时间段,主要按____县人民政府(1998)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核定社会抚养费,属于此时间段被核定征收对象有55777户,占____年末总户数的19.64%。____年9月1日后的计划外生育对象,按《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核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迄止____年末,此时间段共有10680户被核定为征收对象,占____年末总户数的3.76%。如果将三个时间段进行交差求和,迄止____年末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属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虽然按当时的政策核定,基数不是很大,但由于时间跨度太长,被核定征收的面太广,一方面给已经落实节育措施的群众尤其是贫困群众造成长时间的思想负荷和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也造成局部地方征收工作的随意性。
二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每个乡镇基本上都建立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但建立标准不统一,数据的真实性不可靠,部分地方有些被核定征收对象新增加计划外生育对象后,征收数额增加了(只是在送达通知时说某家的社会抚养费数额增加了),但台帐上没有反映出来,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信息采集过于迟缓,动态监管机制建立不完善。有的乡镇重征收,轻管理,把完成征收任务作为唯一考核指标。部分乡镇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底数不清,为了摸清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建立情况,调研组设计了一张由乡镇填写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调查统计表,调研组走访的五个乡镇中,有一个乡镇在一个小时左右就填写完了表格的全部内容,有三个乡镇几经周折在一个月后才交了表格,但也不规范,有一个乡镇一些内容则根本就没有填写,按他们的说法是他们没有相关的内容可以填写,同是对____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进行调研,所调研的乡镇7月份填写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数据与今年12月份由计生局向全县各乡镇收集的数据相差很大,由此可见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建立之一斑。
三是外来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混乱,影响____的人文环境。近几年来,随着____经济的不断发展,____的外来流动人口也逐渐增多,但我县对外来人口的管理相对滞后,主要是以社区或街道管理为主,社会抚养费征收随意性较大,不少社区或街道,把外来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作为摇钱树。要么通过吃拿卡要做人情,要么今天甲社区明天乙社区轮番盘剥,有的甚至假冒社区计生工作队伍对外来人口进行敲诈,对外来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打白条或连白条都不打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此种种,严重影响了____的人文形象。
四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开展不平衡。首先是认识上的不平衡,部分乡镇只为征收而征收,不计手段、不计民生、不计后果,老百姓卖鸡蛋打盐巴的零钱也不放过。其次是台帐建立参差不齐,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水平不平衡。第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队伍建设不平衡。第四是征收方法不平衡,工作开展得好的地方,群众自发性较强,方法不当的地方,群众对抗情绪强烈。
五是部分地方征收方法简单粗暴,依法行政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有些乡镇不是按程序去征收,而是变成了,某乡某村因100元钱的社会抚养费差点闹出了人命;某乡计划生育工作队,到一农户家征收社会抚养费,因该农户家没钱,便牵走了其唯一的母猪,之后又将母猪弄死在半路;有的收不到社会抚养费就打门打房子,某村因为有退耕还林指标,乡村两级便把该村作为肥肉,专门去查50岁以上的人的结婚证,不能提供结婚证者便征收600元钱;还有一村,村里看到某家刚杀了两头猪,就对该家的腊肉垂涎三尺,想方设法也想弄来改善村里的伙食;还有一村,有户人家唯一值钱的就是一架缝纫机,征收队伍到他家后,收不到钱就把机头扔到外边的稀泥里摔坏;还有把被征收对象的被子扔在稀泥里的;一到秋收牛肥马壮的季节,不少村办的驻地是“猪、马、牛络驿不绝,热闹非凡”,整个一个电视剧里收取苛捐杂税的画面。如此种种,不仅没有达到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实现计划生育的目的,还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六是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混乱,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促进不大。有的打白条,有的玩包包帐,有的用来买好车、发奖金、请吃迎送讲排场,将老百姓一分分凑起来的钱,大把大把地玩阔气甚至进行政治投资,把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作为摇钱树,极个别乡镇各种计划生育指标都可以不及格,唯独社会抚养费征收能拿“满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变成了纯粹的利益驱动,社会抚养费征收真正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不足40%。
七是某些政策执行不严,有背国家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的初衷。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机关。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这一规定明显渗透了两个方面以人为本的理念,首先是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申请分期缴纳,充分考虑了广大农村被征收对象经济困难的实际,其次规定缴纳期限不超过2年,其用意是对核定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任何一个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案例都必须在2年之内了结,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制定政策时考虑到不把社会抚养费征收作为扰民政策的初衷。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主要采取一次核定分期征收的方法,但调研组所到之处,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有被征收对象的书面申请,也没有政府批准分期征收的批文。所以多数乡镇是擅自延期或分期征收,每次征收金额不等,至于征收时限则是“有帐千年在,岁岁广纳财”,这显然不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和谐。
三、加强和改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建议
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是稳定低人口生育水平的 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对计划外生育对象户在经济上的制约,也是对加重社会抚养负担应付出的经济补偿。因此,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对于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和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如何结合我县的实际,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监管,是当前构建和谐农村与计划生育工作稳步协调推进的关键,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供县委、政府决策参考:
(一)、按照《计划生育法》与《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寻找切合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实际的政策结合点。
一是针对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时间跨度长,被核定征收对象涉及面广的实际,合理调整社会抚养费起征时间,让那些已经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且时间跨度较大的被征收对象,减少他们的思想压力和经济压力,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生产和发展中去;二是加大对《计划生育法》出台以来,多孩生育尤其是高位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通过经济制裁的手段增强广大农村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认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稳定开展;三是加大医学监护、一孩放环、二孩结扎、计划外孕育防范等措施的落实,有效减少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触发热点、难点问题的恶性循环,稳步提高计划生育水平;四是结合实际,继续推行一次核定、分期征收的方法,缓解困难群众无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同时严格按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分期征收的程序,并明确最长征收时间不超过2年这一政策要求,促进农村的稳定与和谐,有效化解广大农村因社会抚养费征收产生的党群、干群关系矛盾;五是在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坚持依法办事与实事求是相结合,不搞“一刀切”。对一些高收入的计划外生育对象户,坚持按其实际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等违反法规规定计划外生育的,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纯收入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一些本来就需要扶持的弱势群体和历史贫困户,坚持以人为本,合理确定征收标准和征收方法。
(二)、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的建立。
一是进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的清查登记工作,对错统、漏统对象进一步清理核实,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的基础工作;二是统一和规范台帐的内容,加强台帐的标准化建设;三是认真完善“两帐一卡”制度。两帐是指计划外生育对象户调查登记台帐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登记台帐。一卡就是计划外生育对象户上交社会抚养费“明白卡”。卡内应登记有征收对象户应征社会抚养费数额,已征数额,未征数额,明明白白,一清二楚;四是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信息数据交换工作,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的动态管理;五是切实加强外来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的建立工作,减少征收过程中的漏洞和不法行为,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三)、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监管工作,确保社会抚养费的合理使用。
一是坚持依法征收,严肃纪律,并不断完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二是严厉打击查处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三是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是积极探索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金融部门直接交纳社会抚养费的办法,由金融部门负责向当事人开出专用收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五是加强社会抚养费使用的监督审计,确保社会抚养费的合理健康使用;六是逐步建立以县为主的社会抚养费支出报帐机制。乡镇收取社会抚养费上缴财政后,财政按规定的比例返还计生局,由计生局根据乡镇的完成基数和规定返还比例,确定乡镇年度社会抚养费可列支的金额,一个季度或半年一次到计生局报帐。报帐时应注意把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庄开支的报帐审批权限;另一个方面是要把握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七是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对当地计划生育全面工作(除了一些具体的任务指标外,附加基础设施、人员队伍、软硬件等)的推进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不断遏制只为征收而征收的行为。
(四)、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进一步调整、充实和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干部队伍,稳步推进社会抚养费征收与计生全面工作的开展;二是强化社会抚养费征收队伍的政治思想、纪律作风、政策和法律教育工作,努力打造一批敢于征收、善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干部队伍;三是逐步克服有法就无法的盲动思想,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违法查处机制,提升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制化水平。
(五)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软件和硬件建设,努力提升社会抚养费征收、监管的水平。
一是借助现有计生服务网络,加强县、乡、村三级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网底建设,全面监控和指导全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二是努力完善和强化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使用两个数据库建设,拓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电子政务平台;三是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交换查处打击力度,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有意截留、挪用、违规,不及时将征收情况进入收支网络体系的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征收工作的健康开展;四是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硬件建设,在社会抚养费使用中,优先考虑乡、村两级信息网络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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