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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日常工作计划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70

人事部日常工作计划

人事部日常工作计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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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对销售人员的考核指标有:销售计划(数量)完成率、销售额增长率、销售价格保持率、销售费用、欠款回收率、访问成功率、顾客意见发生率、新顾客开发率、老顾客保持率。

2、销售计划部根据生产、市场等因素负责制定每月销售人员的销售计划任务、网络开发建设任务等相关任务指标。

(二)考核频次:

1、月度考核,每月评分一次。

2、年度考核,公司于次年元月核算每一位销售员年度考核得分,即销售员年度考核得分=(销售人员该年度12个月度考核分之和)&pide;12。

3、每月8日前,销售公司将销售岗位人员(含区域经理)的考核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三)、考核细则:

月度考核得分=(日常工作考核得分×权重70%)+(出勤×权重30%)

出勤(百分制):权重30%

当月满勤100分,缺勤1天扣4分。(半天按1天计)

(四)区域经理的日常工作考核(100分):权重70%

1、月报(60分):月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月工作总结、月工作计划和针对当地市场的情况提出合理化方案。

(1)月工作总结要求内容详细,字迹清楚,语句通顺;(20分)

(2)月工作计划要求思路清晰,内容详细,字迹清楚,语句通顺;(20分)

(3)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近期可操作性强的销售方案;(20分)

2、区域经理应针对销售业务员的周报,认真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指导。(10分)

3、区域经理应定期组织销售员培训,每月最少一次,要求培训内容详细记录。(10分)

4、区域经理应于每月30日前将月报上报到销售计划部,上报不及时。(10分)

5、区域经理有管理所在区域的销售业务员的责任。销售业务员因考核扣分较多的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严重的,所在区域经理根据情况相应扣分。(10分)

注:如连续不上交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加倍扣分。

(五)销售员日常工作考核(百分制):权重70%

1、经销商的管理方面(30分),出现下列情况,每项扣5分

(1)经销商终端日报(须在发生终端销售当日16:00前上报至各区域计划员)上报不及时;

(2)未完成每月的网络开发计划;

(3)终端用户存在问题,经销商未能及时解决;

(4)没有严格执行公司商务政策,对进货、销量、存货情况不了解;

(5)经销商出现特殊问题未及时上报领导;

(6)各种返利表(在每月25日前上报销售计划部)不及时上报。

2、销售员管理方面(70分)

(1)周报(40分):认真填写《周工作汇报表》,未按时交付、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此项不得分;

①上周工作总结(10分):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与所填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②下周工作计划(10分):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与所填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③大客户走访情况(10分):每周须走访2家以上,并对走访情况在周报上做详细记录,不得漏项。如连续走访同一家大客户将《客户拜访纪实》一同上交,如不交者该项不得分;(每项扣3分,2项以上不填者该项不得分);

④客户拜访纪实(10分):拜访客户结束后及时将走访的详细情况填写在《客户拜访纪事》中以备日后查询;

(2)市场信息反馈(5分):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与所填内容不符的该项不得分;

(3)产品质量问题反馈(5分):认真填写,要求做到及时有效;

(4)广告计划表(5分):每月13日前报给广告信息部,未按时交付、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每项扣2分;

(5)促销活动计划报告(5分):每月15日前提交到广告信息部,再报告中说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费用计划及预期效果。未按时交付、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每项扣2分;

(6)促销效果评价(5分):积极配合经销商做好促销活动,活动结束后5日内提交活动总结报告,上报给广告信息部。如实际活动与上报计划不符、不按时提交活动内容的,每项扣2分;

(7)周转车辆管理(5分):销售员须严格遵守公司《周转车辆管理制度》。如发现违反《周转车管理制度》中任何一项条款,该考核分数全部扣除。

注:如连续不上交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加倍扣分。

(六)、现场服务代表日常考核(百分制):权重70%

1、现场区域服务代表工作素质(10分):对本岗位业务技术能够熟练掌握10分,基本胜任的扣2分;没熟练掌握还需要他人协助完成的扣4—10分,由现场管理组负责考核。

2、驻区现场区域服务代表去向(10分):售后服务部各职能部门、特约服务中心反映在工作时间一次找不到扣2分,由此误事造成不良后果扣1—10(特殊情况除外),由现场管理组、函电组、索赔组、技术组、配件组负责考核。

3、用户投诉(10分):特约服务中心服务态度不好或服务不及时,造成用户投诉升级的一次扣2—5分,引发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扣5—10分,严重者直至下岗,由现场管理组、函电组负责考核。

4、特约服务中心工作质量(20分):区域特约服务中心索赔单填写无误的得10分,有空项但不影响核查的扣1—2分,工作质量较差影响索赔进度的扣5—10分,由索赔组负责考核;区域特约服务中心按时提报配件采购计划的得10分,没按时提报计划但对三包服务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4分,没按时提报计划造成急调件频次多的扣3—5分。没按时提报计划并对三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10分,由配件组、函电组负责考核。

5、各地经销商意见(10分):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满意得10分,一般得5分,较差不得分,由函电组负责考核。

6、走访报告,月工作计划、总结(10分):按时提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叙述清楚、全面得10分,有计划、总结但叙述方面、简单扣2—5分,无走访报告或月工作总结、计划不得分,由现场管理组负责考核。

7、内部培训(10分):无缺席,成绩优秀者得10分,缺席一次扣3分,由技术组负责考核。

8、服务活动(10分):辖区内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协助组织保障有力并取得积极效果的得10分,能够使服务活动较正常开展但效果不够理想的扣1—3分,没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扣5—10分,由现场管理组负责考核。

9、信息反馈(10分):特殊批量质量问题及时提报反馈信息的得10分,不能按时提报质量信息的扣1—5分,由现场管理组、技术组考核。

10、特殊考核项目(10分):每月的考核中,如发现特约服务中心虚填、虚报索赔单,发现一次扣该区域现场代表10分,发现两次扣该区域现场服务代表30分,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调离岗位。

(七)考核权限:

1、采取逐级考核原则。

2、销售员的考核由区域经理评分,由销售计划部负责考核汇总,销售副总经理初审,公司人力资源部复审。

3、区域经理的考核由公司销售计划部负责人评分,销售副总经理初审,公司人力资源部复审。

4、销售公司部长以上人员的考核由销售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考核。

(八)薪酬发放

1、销售员的考核得分将作为“每月薪资”、“年终奖金”、“调职”的依据。

2、月度薪酬=基础工资+计划完成率考核工资+日常工作考核工资+超计划奖金

其中:基础工资=工资总额×50%;

计划完成率考核工资=工资总额×35%×计划完成率;

日常工作考核工资=工资总额×15%×日常考核得分率。

人事部日常工作计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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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该工作计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反馈,及时调整修改工作计划,记录下属员工在工作计划实施中的工作表现,并向人力资源部经理汇报工作进度。

2.对该工作计划方案的实施成果按照事先制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给人力资源部经理审阅。

3.对该工作计划方案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人力资源部经理审阅,批准通过。

4.进行下一个工作计划。注意:在实施上述工作计划的过程中,该人事主管所负责的各项日常工作以及其下属负责的日常工作都要照常进行。

5.在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的前提下,找文件档案室领取人事主管的职位说明书和前任人事主管的离任工作交接清单,对照职位说明书对人事主管的日常性工作进行熟悉,对前任人事主管已经完成的各项工作计划进行了解,对其未完成的工作计划按照其工作计划方案来进行完成。

6.对照人事主管的职位说明书,就人事主管工作范围内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某些环节发现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分等,对最重要的、需要迅速解决的问题拟定提案,和人力资源部经理进行沟通,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同意。

7.根据上述提案制定多项工作计划方案,包括计划目标、计划对象、计划的参与人员及各人员的工作分配、计划时间表、计划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计划是否达到目标的评估标准等。

8.和下属沟通这些工作计划方案,对这些工作计划方案的各个环节进行讲解并征取下属的意见,修改完善这些工作计划方案,获取下属的支持。

9.和人力资源部经理就提案涉及的多项工作计划方案进行讨论,并征求其意见,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对其中某一方案的批准。

10.召集下属开会,在了解其各自职位说明书的前提下,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及其在人力资源部经理已批准工作计划方案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工作的时间表等,共同推进工作计划的实施。

二、定期总结和改进工作。

1.按各项工作计划的具体进度审阅下属的工作计划,审阅报告报备人力资源部经理,听取其对报告的指导意见。

2.对上述的各项工作计划按照先后顺许进行工作总结,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经理审阅,充分听取其对工作的各项指导意见。

三、注重与上级、其他部门以及员工的沟通。

人力资源工作在公司内部属于一项服务支援性工作,对主要的业务流程提供人力资源规划、招聘配置、培训开发、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员工关系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主要业务流程顺利进行,实现公司的保值增值。

1、看法,让他们多提意见、多提建议。

2.注重和上级领导的沟通,深入了解上级领导对自己各项工作的看法,让上级领导对自己的工作多多提出意见,让自身工作中尽量少范错误、不范错误。

3.注重和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沟通,充分听取各部门对人力资源部门各项工作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四、充分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

我要了解的公司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愿景、发展战略、管理理念、企业文化等,公司的主营业务、各项工作流程、组织结构等。获取信息的方式如下:

1.通过公司的新员工入职培训等培训活动来获取信息。通过公司的新员工入职培训,我可以对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等有初步的了解。

2.请教老员工,与老员工交流。通过和老员工的交流,可以了解公司的发展背景、发展路径等,熟悉公司的发展脉络。

3.在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的前提下,从文件档案室调阅有关公司愿景、发展战略、管理理念、企业文化、公司的主营业务、内部管理流程、组织结构等的文件资料。

4.在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的前提下,到企业内刊主管部门查阅企业重要内刊及最近一段时间的内刊文章,进一步了解企业的愿景、发展战略、管理理念、企业文化、公司的主营业务等。

5.查阅公司所在行业协会的重点刊物和外界相关主要媒体对公司的报道,来了解行业发展情况、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媒体公众对企业的看法等。

五、深入认识和领会自己的工作职责。

了解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后,我还需要了解人事主管这个职位在公司的职位序列中所处的位置。

1.查阅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2.在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的前提下,查阅人事主管的职位说明书,并就其中载明的相关职责、权力、工作汇报关系、沟通方式等和人力资源部经理进行沟通。

3.同时,还需要了解下属的职位说明书,并就下属职位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要求和其日常工作方面进行充分的沟通。

六、在以上两方面的基础上,找准自己的工作定位,进而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人事部日常工作计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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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全县水利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水利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在局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和监督组具体负责。

第五条 局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要把督办的各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办、站、股、室、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和单位完成局里交办的各项督查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二章 督查范围

第七条 督查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水利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我局党总支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全局干部职工会有关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全县水利工作会议以及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种专题会、协调会等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领导及本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督促检查上级机关来文、来电及交办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有关水利事项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七)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复情况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落实情况;

(八)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督查工作分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日常督查为按照年度督查计划进行的督查,主要是对目标责任制、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的督查。专项督查是未列入日常督查任务的督查,主要是对局党总支、局务会等有关会议的决定落实情况、领导批文、阶段性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九条 日常督查按计划、审批、执行、考核、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计划:每年年初由办公室根据全年工作计划提出初步督查计划,报局务会审批。

(二)审批:经局务会审批后,形成正式的年度督查计划;

(三)执行:由办公室按督查计划进行督查;

(四)考核:各承办单位要将列入督查事项的工作进行专项总结抄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督查计划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局务会;

(五)通报:对督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六)归档:有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条 专项督查工作按照立项、计划、反馈、督办、审核、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立项:根据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局领导的批示及局务会等有关会议决定,由办公室填制督查任务表报请领导批准、立项、明确督查要点。

(二)计划:由监督组会商有关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按督查要点,拟定落实计划。

(三)反馈:监督组及承办单位将落实计划报局领导审阅,根据局领导意见,修改落实计划。

(四)督办:监督组根据承办单位的落实计划进行跟踪督查。

(五)审核:监督组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督办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及时向领导反馈落实情况。

(六)通报: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通报。

(七)归档:督办事项办理结束后,相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要制定相应的落实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认真办理,对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落实情况要形成相应记录和报告。在办复期限内提前1日送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公文传递程序,各种发文应抄送办公室。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四条 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严格按照时限考核。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督办任务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

格责任追究。第五章 附则

人事部日常工作计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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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如果我作为公司人事主管,我开展工作的计划如下:

(一)充分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

了解公司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远景、发展战略、管理理念、企业文化等;公司的主营业务、车间各部门各项工作和流程、以及工作技能技巧,组织结构,公司的整体运作,以及公司目前状况等。获取信息的方式如下:

1.在征得你同意的前提下,从公司档案调阅有关公司远景、发展战略、管理理念、企业文化、公司的主营业务、内部管理流程、组织结构等的文件资料。

2.把以往所有的通知,规定,制度全部读阅,进一步了解公司目前实际运作状况和模式,公司的发展战略、管理理念等。

(二)深入认识和领会自己的工作职责。

了解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后,我还需要了解人事主管这个职位在公司的职位序列中所处的位置,以及职能。

1.根据你对我工作的职能职责的要求,并就其中的相关职责、权力、工作汇报关系、沟通方式等和你进行沟通。

2.了解下属的职位说明书,并就下属职位说明书中相关要求和其日常工作方面进行充分的沟通和指导。

3.查阅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三)在以上两方面的基础上,找准自己的工作定位,进而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在了解了公司的远景和发展战略等基本情况、深入领会了自己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定位,按照人事主管职位对公司的重要程度来明确工作重点,并就这些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和备选方案。

(四)具体工作业务开展。

1.开展日常工作,在不是很清楚了解公司整体运作和现行状况的时候,少说多做。

2.就人事主管工作范围内工作中,某些环节发现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分等,对最重要的、需要迅速解决的问题拟定提案,和经理进行沟通,征得经理你的同意。

3.根据上述提案制定多项工作计划方案,包括计划目标、计划对象、计划的参与人员及各人员的工作分配、计划时间表、计划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计划是否达到目标的评估标准等。

4.和下属沟通这些工作计划方案,对这些工作计划方案的各个环节进行讲解并征取下属的意见,修改完善这些工作计划方案,获取下属的支持。

5.和经理你就提案涉及的多项工作计划方案进行讨论,并征求其意见,征得经理对其中某一方案的批准。

6.召集下属开会,在了解其各自职位说明书的前提下,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及其在经理已批准工作计划方案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工作的时间表等,共同推进工作计划的实施。

7.对该工作计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反馈,及时调整修改工作计划,记录下属员工在工作计划实施中的工作表现,并向经理汇报工作进度。

8.对该工作计划方案的实施成果按照事先制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给经理审阅。

9.对该工作计划方案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经理审阅,批准通过。

10.进行下一个工作计划。

11.在实施上述工作计划的过程中,我所负责的各项日常工作以及其下属负责的日常工作都要照常进行。

(五)定期总结和改进工作。

1.对以上的各项工作计划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工作总结,并提交给经理审阅,充分听你其对工作的各项指导意见。

2.按各项工作计划的具体进度审阅下属的工作计划,审阅报告报备经理,听取你对报告的指导意见。

(六)注重与上级、其他部门以及员工的沟通。

人事工作在公司内部属于一项服务支援性工作,对主要的业务流程提供人事规划、招聘配置、培训开发、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员工关系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主要业务流程顺利进行,实现公司的保值增值。

1.注重和上级领导的沟通,深入了解上级领导对自己各项工作的看法,让上级领导对自己的工作多多提出意见,让自身工作中尽量少犯错误、不犯错误。

2.注重和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沟通,充分听取各部门对人事部门各项工作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人事部日常工作计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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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备车管理要素

(1)目标管理:是以目标为导向,以人为中心,以成果为标准,而使组织和个人取得最佳业绩的现代管理方法。对企业而言,目标管理就是制定生产计划并完成生产计划整个过程的管理。在管理中,首先要把生产计划层层分解,找出工作中重点和难点,较好的完成日计划、周计划、月计划,直至达到完成全年生产计划的目标;其次是对生产计划的难点、重点进行认真审查和优化,严格执行各项规章管制,确保生产计划顺利完成。而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都是围绕着生产计划展开的,不同时期的生产计划有着不同要求,这就形成了影响目标管理的错综复杂因素,从而突出了目标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进度管理:自备车使用过程应按照其特点制定出一份较为详细的使用组织方案,其中必须有合理的使用进度计划,以作为使用进度管理的具体指导原则。而自备车使用过程,是由多道工序连接而成的。因为工序多,出现问题的概率就大。所以,实施进度计划易出现以下一些问题:组织过程疏忽大意。上下工序不能及时沟通。机械设备出现故障等三方面影响行车效率的问题。因此,必须把进度管理融入进度计划实施之中,通过对影响进度计划诸多方面因素的控制,灵活处理影响进度计划不利因素,通过加强进度计划管理,实现进度管理目标,使自备车使用率稳定提高。(3)应急管理:是指企业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生产正常运行。而我们公司的化工产品销售早已同国际市场接轨,产品价格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很大;不同的产品在不同时期效益差别很大。因此,自备车的配置应作到合理、灵活,要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达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必须配备自备车改换品名的应急预案,做到紧跟国际市场,保证畅销产品的自备车正常供应,达到提高自备车使用率的目的。(4)特殊管理:第一,自备车使用一个周期要经历好多部门;不同的部门由自己的上级来管理。因此,自备车管理过程要做到:提前做好装卸车的联系工作,保证及时取送车。合理组织好各工序之间的衔接工作,保证行车工作顺利进行。及时和国铁沟通,做好交接车工作。总之,在行车过程中,做好行车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为做好行车的管理应从上面的三要素进行控制。第二,自备车使用周期与生产计划周期经常不能吻合,会出现自备车闲置现象,这种情况会影响自备车使用率。日常工作中,如果产品市场价格看长,销售量大,应提前组织装车;如果产品市场价格看平或看跌,就按生产计划执行。这样,无形之中自备车使用率会提高很多。

二、自备车管理特征

(1)自备车装载的产品都是一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危险性很大。因此,铁路方面有很多关于生产和安全方面的规障制度,这些制度是保障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的法保。所以,这些规章制度人人必须严格执行。(2)自备车行车过程经历的工序较多,参与的人员也很多。工序之间,人员之间的衔接工作出现问题就很多,其复杂程度就高。(3)因自备车装卸车目的地栈台装卸能力的不同和铁路对自备车行车要求运量,空重车数量都有严格的要求。因此,日常生产管理中,必须科学地、合理地安排装卸车。

三、自备车管理的几点建议

(1)自备车行车过程都是由人来操作和控制的,因此,企业需要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到提高劳动效率的目的。(2)自备车管理要致力于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竞争、激

励、约束和监督机制。在行车过程中,要强化全员质量意识,要对职工进行质量重要性的教育,建立质量管理的重奖重罚制度,用铁的手腕,铁面精神和铁的纪律来确保工作质量。(3)自备车管理安全问题始终是第一位的,自备车行车过程必须做到全员齐努力,争取做到生产事故、安全事故为零,这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保障。安全平稳生产是企业最大的效益。

人事部日常工作计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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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而在本市暂住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县流动的,或外出暂住的有生育能力的公民。

本规定所称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地均指本市所辖的区(市)县及乡(镇)、街道。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学习、休假异地居住一年以下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实行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共同管理,暂住地负主要责任。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之间相互流动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管理。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劳动、建管、房地、交通、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支持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建立外出人员联系制度,督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

(三)为外出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四)为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证》;

(五)配合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外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外来育龄妇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三)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每半年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避孕节育服务;

(四)查验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证》;

(五)对外来暂住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避孕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六)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育龄妇女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三十日以上的,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和意外妊娠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救措施。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寄回避孕服务报告单。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实行承包经营的单位,在承包的管理费中支付。未落实节育措施造成计划外妊娠的补救手术费由本人支付。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配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填写《成都市外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卡》。对没有证明的,应限期补办并通知暂住地的同级计划生育部门。

劳动、工商、交通等部门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营业执照》、《交通营运证》等证照时,要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明的不审批。

卫生医疗单位在接纳外来育龄妇女生育时,要查验户口所在地出具的《生育证》,对无《生育证》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理。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配合管理义务的部门,应当接受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暂住地的单位和个人在雇用、接纳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务工或住宿时,发现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工作。

房屋出租户接纳外来人口居住时,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中持有本市《独生子女证》的已婚夫妇,继续享受常住户口所在地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待。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外来育龄妇女不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经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督促仍不补办的,除限期改正外,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雇用未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外来育龄妇女的单位和个人,除对受雇的育龄妇女按第(一)项处理外,对用工单位或个人按每雇用一名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计划生育证明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的,由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在暂住地未作处理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按规定处理。

育龄妇女赴异地前已被发现计划外怀孕并拒绝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时不能提供已采取节育补救措施证明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事部日常工作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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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组织学习,传达贯彻会议精神

3月24日,我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和学习了全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会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关于2014年度的工作安排和县委常委、县总工会主席的重要讲话,进一步统一了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增强了党员干部带头宣传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统筹抓好涉及计生领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全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围绕会议提出的我县2014年人口计生工作目标任务,扎实抓好我局计生各项基础性工作。一是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落实专人抓计生的工作机制。二是落实责任,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到科室,真正做到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三是日常工作常抓不懈,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实施的计划生育等工作方针、政策和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的规定为抓手,将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日常议事工作日程,与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

人事部日常工作计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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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的工作计划一

(一)充分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人事主管的工作计划。

我要了解的公司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愿景、发展战略、管理理念、企业文化等,公司的主营业务、各项工作流程、组织结构等。获取信息的方式如下:

1.在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的前提下,从文件档案室调阅有关公司愿景、发展战略、管理理念、企业文化、公司的主营业务、内部管理流程、组织结构等的文件资料。

2.在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的前提下,到企业内刊主管部门查阅企业重要内刊及最近一段时间的内刊文章,进一步了解企业的愿景、发展战略、管理理念、企业文化、公司的主营业务等。

3.查阅公司所在行业协会的重点刊物和外界相关主要媒体对公司的报道,来了解行业发展情况、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媒体公众对企业的看法等。

4.通过公司的新员工入职培训等培训活动来获取信息。通过公司的新员工入职培训,我可以对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等有初步的了解。

5.请教老员工,与老员工交流。通过和老员工的交流,可以了解公司的发展背景、发展路径等,熟悉公司的发展脉络。

(二)深入认识和领会自己的工作职责。

了解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后,我还需要了解人事主管这个职位在公司的职位序列中所处的位置。

1.在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的前提下,查阅人事主管的职位说明书,并就其中载明的相关职责、权力、工作汇报关系、沟通方式等和人力资源部经理进行沟通。

2.同时,还需要了解下属的职位说明书,并就下属职位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要求和其日常工作方面进行充分的沟通。

3.查阅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三)在以上两方面的基础上,找准自己的工作定位,进而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工作计划《人事主管的工作计划》。

在了解了公司的愿景和发展战略等基本情况、深入领会了自己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定位,按照人事主管职位对公司的重要程度来明确工作重点,并就这些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和备选方案。

(四)具体业务开展。

1.在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的前提下,找文件档案室领取人事主管的职位说明书和前任人事主管的离任工作交接清单,对照职位说明书对人事主管的日常性工作进行熟悉,对前任人事主管已经完成的各项工作计划进行了解,对其未完成的工作计划按照其工作计划方案来进行完成。

2.对照人事主管的职位说明书,就人事主管工作范围内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某些环节发现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分等,对最重要的、需要迅速解决的问题拟定提案,和人力资源部经理进行沟通,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同意。

3.根据上述提案制定多项工作计划方案,包括计划目标、计划对象、计划的参与人员及各人员的工作分配、计划时间表、计划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计划是否达到目标的评估标准等。

4.和下属沟通这些工作计划方案,对这些工作计划方案的各个环节进行讲解并征取下属的意见,修改完善这些工作计划方案,获取下属的支持。

5.和人力资源部经理就提案涉及的多项工作计划方案进行讨论,并征求其意见,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对其中某一方案的批准。

6.召集下属开会,在了解其各自职位说明书的前提下,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及其在人力资源部经理已批准工作计划方案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工作的时间表等,共同推进工作计划的实施。

7.对该工作计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反馈,及时调整修改工作计划,记录下属员工在工作计划实施中的工作表现,并向人力资源部经理汇报工作进度。

8.对该工作计划方案的实施成果按照事先制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给人力资源部经理审阅。

9.对该工作计划方案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人力资源部经理审阅,批准通过。

10.进行下一个工作计划。

在实施上述工作计划的过程中,该人事主管所负责的各项日常工作以及其下属负责的日常工作都要照常进行。

(五)定期总结和改进工作。

1.对上述的各项工作计划按照先后顺许进行工作总结,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经理审阅,充分听取其对工作的各项指导意见。

2.按各项工作计划的具体进度审阅下属的工作计划,审阅报告报备人力资源部经理,听取其对报告的指导意见。

(六)注重与上级、其他部门以及员工的沟通。

人力资源工作在公司内部属于一项服务支援性工作,对主要的业务流程提供人力资源规划、招聘配置、培训开发、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员工关系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主要业务流程顺利进行,实现公司的保值增值。

1.注重和上级领导的沟通,深入了解上级领导对自己各项工作的看法,让上级领导对自己的工作多多提出意见,让自身工作中尽量少范错误、不范错误。

2.注重和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沟通,充分听取各部门对人力资源部门各项工作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3.注重和下属以及中基层员工的沟通,了解他们对公司的看法,对人力资源工作的各项看法,让他们多提意见、多提建议。

人事的工作计划二

辞旧迎新之际,回顾我20xx年的工作感触颇深。起初,我的想法和大部分人看法一样,行政人事是份简单的工作,在后续岗位调动中我从同事、领导的身上看到更多专业的技能、知识,突然意识到自己想法的浅薄,是我没有深入的走进这个岗位中,自身有太多需要恶补的,这也是我14年度的工作计划。

在xx的第一个春秋,我的工作由两部分组成:行政+人事。在我看来也是工作交接频繁的一年,3月份入职与王文第、李德志交接行政事务工作,起初的感觉就是事务零散繁琐很多东西需要多加完善。希望在我加入之后可以为xx做些什么,渐渐去理清头绪,后续的工作却基本忙碌于基础事务。

10月份随着部门人员的扩充,队伍的壮大,感谢领导对我的信任将现有的岗位调整至人事助理,对这个岗位我了解并不是很多,之前经验只是基于简单的招聘、面试工作,岳总给予部门的规划让我看到了自身的不足。希望后续的工作可以在大家通力合作下将行政人事部打造成一个口碑良好、企业不可获缺的职能部门。

20xx年工作中的不足

一、行政人事制度、流程、手续、表格类:

在日常工作中行政人事类的制度、流程、手续、表格没有统一规整,些许制度、表格只是遇到时在临时制作,通知的下发拟定日后会严格按照统一的格式,给自身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办事效率折半,14年度中希望在行政人事两个阿米巴小组协作下创建一套规整的手续并向各部门推广实施。

二、人事信息的及时更新

很多时候入职、离职人员信息掌握不及时,造成手续签订的不顺畅,手续办理的时效性差。后续多加与各部门主管沟通,及时了解人员变动情况,更新人员信息。

三、活动统筹

参加了公司一年内的多次活动统筹安排,从构想到实施些许细节之处没有考虑周全,希望日后在岳总的带领下,策划更多有创意的活动。

四、其他

无论是领导临时交代的事务或是基本的文案处理,需要多加细心严谨,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各项工作。

五、20xx年度计划

努力学习关于人事方面的知识,提高自身工作技能,使自己的工作更加专

人事部日常工作计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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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总经理

岗位编号:

所属部门:总经办

岗位定员:1人

直接上级:董事会

所辖人员:4人

直接下级:

财务总监、常务副总、行政副总、行政人事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

【本职概述】

负责公司整体经营计划的制订、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职责与工作任务】

职责一

职责表述:组织制定公司年度经营实施计划,经董事长办公会议和董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工作任务

1、负责公司整体经营计划和公司总目标的确定

2、负责向董事会进行汇报,请示批准公司整体经营计划和公司总目标

3、负责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公司总目标在各个部门内的展开工作,并进行审核

职责二

职责表述:主持公司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工作任务

1、负责全面执行和检查落实董事长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各项工作决定

2、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办公会议,检查、督促和协调各线业务工作进展

3、负责代表经营班子向董事长办公会议建议并任命经营机构各有关部门和下属公司正副经理

4、负责签署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职责三

职责表述:负责公司营销和工程方面的全局工作

工作任务

1、负责公司项目策划和营销方面的各项工作

2、负责公司项目工程设计与施工方面的各项工作

3、负责审核项目阶段性策划方案和活动推广预算

4、负责制订工程材料采购阶段性方案及预算

职责四

职责表述: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工作任务

1、根据授权,处理特殊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

2、向董事会汇报特殊事件解决方案,并请求授权

3、事后对解决过程进行总结,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职责五

职责表述:由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权限范围:

1、对总体经营计划制订的建议和实施权

2、对解决特殊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临时授权

3、对具体工作开展的决策权

4、对部门计划执行结果考核奖惩有决策权

5、对阶段性策划活动方案和费用预算有决策权

【工作协作关系】

内部协调关系:公司内所有部门

外部协调关系:市建委、市计委、区委、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

【任职资格】

1、教育背景

学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专业

经济管理专业、房地产管理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

培训经历

市场策划培训、项目策划培训、财务培训、房地产业务培训及其他

2、经验与专业资格

经验:

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专业资格

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经济学知识、房地产专业知识、市场策划学知识、财务知识

【能力与素质要求】

1、熟练使用microsoftoffice专业办公软件

2、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判断与决策能力、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影响力、计划与执行能力

工作条件:

办公设备:计算机、一般办公设备、网络

工作环境:办公室

职业安全:基本无危险、无职业病危险

人事部日常工作计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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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 第23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删去第十八条。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并删去该款第二项。

十、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五、将有关条文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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