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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的重要性
计划是实施执法检查工作预先拟定的行动指南。其目的就是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它不仅是确保依法执法和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提高执法监察效率,加强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制定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可操作性的检查计划,有利于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切实提高执法监察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科学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编制执法检查计划,分为年度检查计划、月检查计划及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制定要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应本着先主后次、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工作重点,明确检查的频率。各单位首先要明确监管的行业、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要有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简明情况表。一般企业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2次,重点企业每季度应不少于2次,重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以及重点部位要随时进行检查。计划制定后应告知相关单位以便搞好工作协调与配合。检查计划要区分年度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检查内容需包括检查次数、重点地区、场所和部位、参检人员等,要细排到月、到旬、到周、到具体企业,首先安排每月必须进行检查的企业,然后围绕全年工作计划(含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工作),统筹安排每月需要检查的企业。每月工作计划如检查总结、隐患档案要统一装订成册,以备督查和年度考核。
三、认真组织,切实抓好计划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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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责。
3、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充分运用财政手段加大宏观调控和监督。
2、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3、改革完善预算。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4、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监督各县(区)预算的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制定全市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五)管理和监督全市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政府贷款业务;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六)制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全市政府采购;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协力银行贷款等资金管理和信用评估及转贷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管理制度、发行计划,监督的发行。
(十三)制定全市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会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五)代表市政府向全市国有独资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和监事会并负责财务总监和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向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股东代表并召集和主持国有控股企业首次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
(十六)通过法定程序和任免权限对国有独资企业领导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十七)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修改;负责机关文电收发、运转及保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财政宣传、财政信息处理;负责各类会议的组织、后勤接待、机关基建;负责机关财务管理、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全市财政系统政治思想、干部教育及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干部管理与考核。
(二)综合科(条法科)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政策,并监督检查政策落实;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标准核定;承担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财政法规草案的拟订,审核其他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承担财政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三)预算科
拟订全市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负责市级部门预算审批、调整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负责市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县(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改革工作;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国库科
负责财政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调度拨付财政资金;统一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承担政府会计管理及总会计核算工作;组织编审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财政国库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国家金库支库;承担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债券发行、兑付、核算等相关工作。
(五)行政政法科
负责归口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归口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市级一般性支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党政、政法机关经费保障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归口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六)教科文科
负责归口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执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则,拟订有关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制度;会同归口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参与拟订归口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归口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七)经济建设科
负责掌握归口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参与其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负责归口单位的综合财政预算;负责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等专项储备资金和粮、棉、副食品风险基金以及粮、油价差补贴和平抑肉食价差补贴;管理归口企业补贴和税收返还;统一研究财政投资体制改革,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管理对口单位经费拨款和预算外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提出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审核归口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八)农业科
负责归口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归口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拟订全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和办法,管理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归口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九)社会保障科
负责掌握归口单位和县(区)社保有关情况,并参与其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参与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算、决算草案,审查汇总全市社会保障预决算,指导各县(区)社保预算执行;会同部门制定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管理市级预算安排和省上补助的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归口部门的经费拨款和预算外资金;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提出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审核归口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政府采购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执行全市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政府采购目录;承担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评价工作;承担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工作;承担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十一)国际科
负责全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业务;审批和管理市级外事经费、偿债资金、还贷准备金等专项资金及非贸易外汇;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财政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与国外贷款项目有关的出国(境)学习培训工作。
(十二)会计管理科(会计局)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负责国家、省有关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会计基础工作、会计电算化工作;组织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监督工作。包括对会计从业证书的考试、颁发、注册、调转,实施对无从业资格上岗人员,应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行政处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记账机构的审批工作;指导和管理会计学工作;受理违法会计行为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表彰忠于职守的会计人员,指导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的有关工作。
(十三)税政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税收政策,组织实施税制改革政策;行使赋予地方的税收管理职能,拟订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建议;组织开展全市企业所得税税源资料普查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上报;承办我市企业提出的税收减免、退库、出口退税建议;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
(十四)信息管理科
制定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预算;制定财政信息化建设实施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承担财政业务专网、应用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网络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编制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监督资金使用;制定信息技术培训计划。
(十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科
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套制度和办法;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编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决算;承担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工作;承担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等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审、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评价。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十六)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提出国有独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人选;负责国有资源资本化企业和其他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金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和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审批产权交易机构和股权托管服务机构,审批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和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制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根据所管企业综合业绩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国有独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离、清算、解散、关闭破产、重组等企业改革工作;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新投入到企业的无偿投资履行投资人职责。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人员编制76名,其中行政编制38名,事业编制38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副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34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不变。
(二)市财政局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预算内国家资金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审核、拨付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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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计被监督单位2165户。其中公共场所卫生287户,传染病防治单位858户,医疗卫生857户,学校卫生138户,生活饮用水卫生3户,放射诊疗单位19户,血液安全1户,计划生育2户。2020年9月顺利通过省卫健委省级示范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验收,成为全省卫生监督机构标杆单位。
二、取得的成效
(一)合理规划,改进基础建设
2020年以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为契机,浚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合理规划,根据行政执法和规范化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功能用房,高标准制作了住宿场所、学校卫生室、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四个行业模拟沙盘,更加立体直观的展现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方便监督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实操培训。“九室一中心”配置达标;科学设置办公用房,改善了监督员办公条件。按照《示范卫生监督机构设备装备标准》购置了快速检测设备、应急物资装备和手持执法终端等执法装备。进一步提升了监督所基础设施建设。
(二)内强素质,提高业务水平
从“提素质、强队伍、促能力”入手,着力打造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依托现场模拟执法室等功能用房,开展各专业技能培训6次,开展卫生监督知识竞赛和技能比武活动1次。积极开展监督员信息网络培训和每周业务培训,全年共开展监督员业务培训30余次。每月开展监督员业务水平测试,通过岗位练兵和大比武活动,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由此形成“学习—提高—创新—发展—学习”的良性循环,从而推动监督所的整体素质不断攀升。9月组织开展为期三天的军训活动,锤炼卫生监督队伍的意志。我县监督员形象和业务素质在全省名列前茅。
(三)依法行政,提升执法能力
一是每季度开展卫生法律法规进乡村、进社区、进商场活动,为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卫生法律服务;二是定期开展各专业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2020年开展演练3次;三是完善举报投诉案件流程,2020年妥善处理举报投诉案件6起;四是每季度组织技术骨干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案卷及时归档,提高了监督文书制作和执法办案水平;五是每季度围绕着装风纪、执法文书、执法办案、重点工作推进等内容,开展内部稽查,提升执法能力,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
(四)合理规划,信息飞速发展
全面推进以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坚持每季度分析通报,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定期公布监督动态50篇,市级及以上12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全程网上公示;积极开展信息化应用,我县全部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列入实施在线监控试点,2020年成功利用放射在线监测技术办理案件1起。
(五)改进作风,树立执法形象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落实卫生监督“三个规范”和“五项制度”,严格执行“八条禁令”和“十要十不要”,进一步优化卫生监督队伍作风,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工作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每年举行卫生监督员宣誓仪式,提高监督员的向心力,增强监督员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每季度开展1次党课,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强监督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定期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进一步树立了卫生监督员执法为民的形象。
(六)依法履职,强化综合监管
2020年以执法为民、护卫健康为宗旨,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综合监督,依法履行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监管职责,增加职业卫生监管职能。高质量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卫生监督户次、监督覆盖率、执法办案数量等主要业务指标不断攀升,信息报告指标位居全省前列,整体实力名列全省前茅。2020年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千余人次,执法车辆3百余车次,开展专项检查活动10余次;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51户,变更1户;新发放射诊疗卫生许可3户,变更2户,校验5户,预评3户;查处违法案件60起,结案60起。监督覆盖率100%。2020年双随机任务共抽取279户,完成279户,完结率100%。
(七)筑牢网底,完善监管网络
全县卫生监督协管覆盖率达到100%,健全了底层网络,筑牢了基层网底;2020年全年协管员上报信息16条,利用16条。实现网格化管理和全方位监督覆盖。全县协管信息化工作扎实推进,监督协管工作实现了突破。
三、2020年工作计划
(一)示范引领,打造亮点卫生监督机构
在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推进规范化建设工作上档升级,着力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打造鹤壁市亮点卫生监督机构。
(二)科学谋划,打造“智慧卫监”、“数字卫监”
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落实 “互联网+监管”相关工作要求,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互享,加快落实卫生健康综合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各项工作,依托现有省级信息平台,积极探索监督执法数据资源共享、饮用水在线监测、医疗废物在线监测等平台。运用科学信息化技术,打造“智慧卫监”、“数字卫监”,实现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三)统筹规划,协调完成日常监督和“双随机”任务
按照省卫健委“4+4+1”考评体系阶段目标要求,开展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职业卫生等综合监管。同时,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四)服务执法,加大宣传力度
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深入推动服务型执法,持续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加强对监管单位的法律宣教,提高监管单位依法执业水平。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传播法律法规和卫生监督文化,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创新机制,加强大案要案查处和投诉举报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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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计划
为依法有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大力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安全生产持续向好稳定态势。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规定要求,同时结合我县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五中全会精神,在县局党委坚强领导下,坚持系统思维和数字赋能,牢牢抓住遏制较大以上事故这根主线,扎实推进“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基本盘”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监管手段,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我县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县夯实应急基础。
(二)工作目标。以“统筹兼顾、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精准执法”为原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科学合理编制县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2021年11月底前,确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适用双随机监管率、任务完成率、事前告知率、结果公示率均达到100%,双随机监管事项覆盖率100%、应用信用监管率90%、跨部门执法率35%。
(三)主要任务。
1、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总结往年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依法科学制定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局机关执法科室及应急管理监察大队按照计划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计划内的重点检查企业和一般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在履职中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选择性、随意性和重复性检查,牢固树立监管单位法律权威和良好的服务形象。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检查的核心。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强化落实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3、健全协同检查机制。完善县局机关执法科室(应急管理监察大队)和乡镇级安全生产执法单位之间的协同检查机制,以解决执法力量不均衡、对检查对象情况不熟悉等问题,充分发挥实际执法效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跨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增强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减少执法干扰。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4、促进规范监督检查。进一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继续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机制实施。检查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执法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检查情况录入双随机监管系统,抽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监督检查事后需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过程信息应按要求录入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系统,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截止2021年2月底,县局机关在册执法人员10人,按不低于80%计算,纳入计算的执法人员数量为8人;县应急管理监察大队在册执法人员13人,按不低于90%计算,纳入计算的人员数量为12人。合计纳入计算执法人员数20人。2021年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为250天(全年总天数365天-法定公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250天)。因此,2021年总法定工作日为5000天(20人x250天=5000天)。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主要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等。按照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值测算,2021年我局其他执法工作日为3520天。
(三)非执法工作日。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参加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参加党群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事假。按照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值测算,2021年我局非执法工作日为1240天。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它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经测算,2021年我局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40天(总法定工作日5000天-其他执法工作日3520天-非执法工作日1240天=240天)。
三、监督检查单位
综合考虑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检查单位的分布、规模,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日等因素,按每次两名执法人员、每家次检查平均耗时1天(含路途时间)测算,2021年度可安排监督检查单位121家,重点检查企业比例不少于60%,按照《泰顺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监督检查计划表》(以下简称《检查计划表》,附件1)组织实施,《检查计划表》包括重点检查企业和一般检查企业。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2021年,列入重点检查的企业73家(附件2),重点检查企业率60.33%,其中,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单位10家,非煤矿山企业7家,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企业22家,采掘施工企业4家,其他风险较高的工矿商贸企业(三场所三企业)21家,机械制造企业7家,近三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2家。
(三)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一般检查单位数量。根据规定,全年安排一般生产经营单位48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39.67%,一般检查单位根据年度检查计划任务并结合工作重点随机产生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保一方平安的重要手段,县局机关执法科室及应急管理监察大队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政策法规科要切实发挥计划实施的牵头督促作用,科学依法有序推进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县应急管理局安全基础科和应急管理监察大队等执法单位要切实落实检查责任,将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列入重点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计划顺利有效实施。
(二)突出重点,消除隐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通过县、乡镇、村级网格三级联动,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三场所三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全覆盖,避免失管漏管。在检查中,把激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观能动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核心任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等。县局机关执法科室及应急管理监察大队和检查人员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计划任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提升管理能力,消除事故隐患,真正实现本质安全。
(三)数字赋能,规范执法。充分利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做好数字赋能文章,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确保权力正当行使,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优化跨部门联合检查事项,强化上下级部门检查联动,提高问题检出率和检查处罚率。县局机关执法科室及应急管理监察大队在落实监督检查计划过程中,要主动开展情况分析和效果评估工作,好的做法应及时宣传推广,有存在问题的,政策法规科应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附件:1、泰顺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监督检查计划表
2、泰顺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泰顺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监督检查计划表
序号
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时间
检查数量
抽取类型
责任科室
1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联合抽查监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1-2月份
抽查47家
定向
基础科
2
基础科年度监督检查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化品和烟花爆竹企业
3-11月份
抽查12家
定向
基础科
3
工贸行业(三场所三企业)
粉尘涉爆、有限空间、 喷涂作业、金属冶炼企业
3-11月份
抽查12家
定向
基础科
4
非煤矿山(含采掘、勘探、尾矿库)
非煤矿山企业
3-6月份
抽查11家
定向
基础科
5
机械制造行业
机械制造企业
3-11月份
抽查7家
定向
基础科
6
监察大队监督检查
一般工矿商贸行业领域
3-11月份
抽查32家
定向
监察大队
附件1:
附件2:
泰顺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序号
检查对象
行业领域
责任处室
1
泰顺金菱萤石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基础科
2
浙江龟湖矿业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基础科
3
泰顺县和昌石材责任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基础科
4
泰顺县宏泰石业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基础科
5
泰顺县华日矿治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基础科
6
泰顺县得鑫石材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基础科
7
泰顺县双临绢云母矿有限公司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基础科
8
中石化沐峰加油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9
中石化东门加油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0
中石化南门加油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1
中石化仕阳加油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2
中石化司前加油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3
泰顺县鑫泰加油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4
泰顺泗溪加油站有限公司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5
泰顺筱村有加油站有限公司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6
南浦溪高速服务区加油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7
浙石油三魁综合供能站
危化品经营
安全生产基础科
18
泰顺县合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烟花爆竹批发
安全生产基础科
19
泰顺县中天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烟花爆竹批发
安全生产基础科
20
泰顺县夏念扬烟花爆竹店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1
泰顺县柯祥银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2
泰顺县朱仲员烟花爆竹经营店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3
泰顺县赛芬烟花爆竹店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4
泰顺县吴思朴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5
泰顺县苏琴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6
泰顺县小华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7
泰顺县阳意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8
泰顺县道敏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29
泰顺县莉娜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0
泰顺县塔尾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1
泰顺县罗婉连烟花爆竹店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2
泰顺县秋飞烟花爆竹店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3
泰顺县家足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4
泰顺县蓝碎宗烟花爆竹店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5
泰顺县忆华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6
泰顺县爱钗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7
泰顺县岩溪烟花爆竹点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8
泰顺县毛定左烟花爆竹经营部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39
泰顺县启敏烟花爆竹点
烟花爆竹零售
安全生产基础科
40
浙江中宇发展有限公司
采掘施工
安全生产基础科
41
鑫龙冶建工程有限公司
采掘施工
安全生产基础科
42
浙江欧正建设有限公司
采掘施工
安全生产基础科
43
中普
采掘施工
安全生产基础科
44
泰顺县博越管业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45
温州金挺建设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46
浙江顺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47
泰顺县维富玩具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48
浙江顺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49
浙江宏泰工艺品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50
浙江泰星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51
浙江利众竹木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52
浙江佰顺工艺品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53
泰顺县振兴玩具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危化品使用)
安全生产基础科
54
泰顺宝利坚雷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
安全生产基础科
55
温州泰丰竹业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
安全生产基础科
56
泰顺县鼎尚家具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
安全生产基础科
57
温州洲昂卫浴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
安全生产基础科
58
温州市欧莎卫浴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
安全生产基础科
59
泰顺宝利坚雷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
安全生产基础科
60
温州市特广铸造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金属冶炼)
安全生产基础科
61
泰顺县天关山酒业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安全生产基础科
62
泰顺县鸿源纸业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安全生产基础科
63
温州瑞尔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阀门制造)
安全生产基础科
64
温州卡达阀门有限公司
工贸企业(阀门制造)
安全生产基础科
65
浙江诺克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机械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基础科
66
浙江松龙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机械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基础科
67
浙江丰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机械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基础科
68
浙江哈尔德机械有限公司
机械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基础科
69
温州永晨管业有限公司
机械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基础科
70
浙江钜恒源管业有限公司
机械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基础科
71
浙江康发管业有限公司
机械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基础科
72
浙江卡达阀门有限公司
近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故事单位
应急管理监察大队
73
泰顺一鸣生态有限公司
近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故事单位
应急管理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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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驻省科技厅纪检组针对“新时期科技计划管理的廉政风险防控问题”组织开展了重大专题调研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约谈、查阅资料等方式,调研了厅系统和市州科技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现状、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方面的情况,结合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就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做了一些思考和探索。
廉政风险防控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我国反腐倡廉具有积极作用,但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其中,加强制度建设,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的重要保证。从根本上解决廉政风险问题,就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失灵的困境,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具有长期性、系统性等特点,这就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使制度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际,完善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不断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制度链条”。比如,部级科技项目支持方式大多采取无偿补助形式,且没有明确地方科技部门对部级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及责任追究措施,导致项目申报企业为了利益弄虚作假、地方科技部门归口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权力寻租,建议科技部对科研项目支持方式从制度层面进行改进,对基础研究和重大、尖端科研项目以无偿补助的形式进行支持,对生产性科研项目可以采取有偿支持的形式,有效解决权力寻租的问题。同时,地方各级科技部门要切实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全过程, 善于依靠制度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具体到湖南省科技厅,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先后出台了“两个责任”实施办法、“两个责任”追究办法、省本级科技计划管理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等一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规范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廉政谈话、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
二是强化制度执行监督。强化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选人用人有关规定、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强化责任追究。
三是清理完善制度规定。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完善工作,在2010年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共梳理规范性文件63个、内部管理制度48个,按照“废除一批、新出台一批”的思路分类处置,不断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内部管理。
关于“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制约监督权力的基本路径,凸显了制度建设在规范权力运行、防治腐败中的根本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这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一是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2015年初,厅党组以机构改革为切入点,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对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进行调整、优化,厅机关14个内设机构中有10个进行了职能调整,将内设处室按三类进行划分,即综合与监管处室、业务执行处室、管理与服务处室,将原先一个部门一条龙从头管到尾的权力切割成了3段,形成了权力相互制衡的体制机制。新设立监督管理处,将原各处室的经费监管、评估、验收等职能整合,牵头负责科技项目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开展权力责任清理工作,省本级行政权力事项保留8项,厘清责任清单40项,已分解落实到处室、责任到人。
二是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省级科技计划评审立项工作实行“五统一,三分开”运行模式,即统一组织评审、统一管理平台、统一服务机构、统一集体决策、统一信息公开,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设、相互制约”。对部级科技计划申报推荐类项目纳入决策监督范畴,实行“1+5+n”管理模式,其中“1”为牵头业务处室,“5”为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监督管理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n”为与项目相关联的其他处室,分管厅领导为会议召集人。
三是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将原来的41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形成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平台和人才专项等5个类别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2015年度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预计较上年减少40%以上,单个项目平均支持经费额度增加50%。创新经费支持与管理方式,对技术创新引导类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等方式投入。
四是推行阳光行政。主动向社会公开非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今年7月,湖南省科技厅对2015年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798项拟立项项目进行了网上公示,涉及经费11242万元,首次对拟立项的面上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集中公示。
三、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做到全过程监督
一是创新项目评审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新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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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有效推进落实企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一)执法人员数量(10人)。其中副局长2人,执法大队5人,市场流通科1人、外经贸科1人、电商科1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2500个工作日)。
1.法定工作日:250个工作日/人,测算依据:365天/年-52周/年×2法定休息日/周-11天法定假日=250个工作日。
2.总法定工作日:2500个工作日,测算依据:法定工作日250×行政执法人员数10=2500个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1000个工作日,按前3年本机关平均数测算)。开展安全生产抽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完成省安委会(办公室)安排的专项检查工作任务等,预计每个执法人员占用100个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1000个工作日,测算依据:100×行政执法人员数10=1000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1200个工作日)。参加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以及会议,参加党群活动和法定年休假、探亲假等,预计每个执法人员占用120个工作日。
非执法工作日:1200个工作日,测算依据:120×行政执法人员数10=1200个工作日。
(五)总监督检查工作日(300个工作日)。本单位总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2500)-其他执法工作日(1000)―非执法工作日(1200)=300个工作日。
三、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内容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推进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落实安委会工作部署责任分工,推进企业问题隐患整改全部闭环和销号管理,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加强对县域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会同安委会各部门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切实提升商务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
根据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2021年应执法检查企业不少于100户次,其中:重点执法检查80户次,一般执法检查20户次。
(二)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全局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资格人数10人。按照每次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确定2021年度总监督检查300个工作日,其中重点监督检查200个工作日,一般监督检查100个工作日。
(三)重点监督检查安排。
1.检查对象:预计对48户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计划占用200个工作日。成品油流通(21户)、商贸流通(13户)、汽车流通(14户)等主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2.检查频次:本年度检查以上48户企业每户不少于1次,每次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共计不少于120个工作日;结合省州对县商局工作指导,落实安委会部署特殊时段、季节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责任分工,核查企业问题隐患整改销号等,开展安全生产抽查占用80个工作日。
(四)一般监督检查安排。
1.检查对象:上年度省商务厅检查指导存在突出安全问题隐患的主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2.检查频次:本年度检查问题企业每户不少于1次,每次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共计不少于80个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抽查占用20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的内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5.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六)执法检查的要求。
1.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2.规范自由裁量。依据《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行行政处罚,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在执法权限范围内应移交省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它相应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3.规范记录案卷。要严格执法程序,切实规范监管执法记录。现场执法检查纸质资料,单独归档,统一编号保存。
4.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出示证件,文明执法。
5.执法人员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路线或检查场所、现场检查计划,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6.执法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闭环。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作出撤人、停产停业整改等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批准方可恢复生产或经营。
7.执法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信息应予以保密。
四、其他事项
一是严格执行年度检查计划。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要与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有效衔接,与部门职责分工融合推进,强化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与多部门联动,做好计划分工,各有侧重、互相衔接,避免重复检查或监督检查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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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枉不纵。
2、属地监管原则。坚持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界定市安监局、乡镇(街道)执法检查的对象,强化属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
3、全覆盖原则。在坚持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基础上,通过重点执法检查方式,把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工贸、职业健康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做到全覆盖、不缺失。
4、计划统筹原则。根据市安监局现有的执法力量、装备条件及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特点,并结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科学统筹执法检查的对象、时间、次数和方式,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二、市安监局当前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和工作日分析
(一)执法力量:市安监局现有综合、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和政策法规5个执法职能科室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大队(内设二级机构,侧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具备执法资格的共18人;用于监管执法车辆5部(单位车辆3部、租用社会车辆2部)。
(二)执法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365-11-52*2)天*18人=4500
非行政执法工作日:1390
1、应急值班每人每月2天:2天*18人*12月=432
2、学习培训每人每周0。5天:0。5天*18人*52周=468
3、参加党群活动、考核、会议每人每月1天:1天*18人*12月=216
4、病假、事假每人每年3天:3天*18人=54
5、法定年休假:15天*8人+10天*10人=220
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279
1、证件发放:每月1天,发放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许可证。1天*4人*12月=48
2、现场验收、审查:40个*1天*3人*1。5(系数)=180
3、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每季度3天。3天*4人*4季度=48
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每年4起。4起*3天*3人=36
5、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每年1起。1起*3天*4人=12
6、安全生产举报查处:每月5起。5起*1天*3人*12月=180
7、参加政府及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打非治违行动:每季度1次。4次*1天*18人=72
8、参加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每年3次。3次*1天*18人=54
9、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每月4起。4起*0。5天*3人*12月=72
10、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每年12天。12天*4人=48。
11、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每月1天。1天*6人*12月=72
12、召开、参加有关安全工作会议:每人每月0。5天。0。5天*18人*12月=108。
13、政府、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每人每月0。5天。0。5天*18人*12月=108
14、复产验收工作:13家非煤矿山企业、18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春节和夏季停产后的复产工作。2人*2次*0。5天*13+3人*3次*0。5天*18=133
15、机动工作日:每人每月0。5天。0。5天*18人*12月=108
执法检查工作日(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4500-1390-1279=1831
1、综合督察(职业健康):318
①、综合督察检查18个乡镇(街道)和居巢经开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3人*19*2天=114
②、综合督察检查18个乡镇(街道)和居巢经开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情况:3人*19*2天=114
③、综合督察检查15家重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情况:3人*15*2天=90
④、综合督察检查11个重点监管的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3人*11*2天=66
2、非煤矿山(含3家尾矿库):130
非煤矿山企业定期检查(每年6次):2人*13家*5次=130
3、危险化学品:39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加油站)大检查:
2人*20家*4次+2人*39家*3=394
4、烟花爆竹:804
①、18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2家批发经营企业定期检查:2人*18家*20次+2人*2*12次=768
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专项检查:2人*18*1天=36
三、市安监局重点执法检查的对象和责任分工(见附表)
1、综合监管重点企业11家、18个乡镇(街道)和居巢经开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科室:综合科。
2、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13家。责任科室:矿山科。
3、职业健康重点企业15家、18个乡镇(街道)和居巢经开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科室:职业健康科。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20家和18个乡镇(街道)零售经营单位。责任科室:危化科和执法大队。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59家。责任科室:危化科和执法大队。
四、执法检查的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19个方面的执法检查内容,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执法计划和月度执法进度计划的要求,开展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前要编制好现场检查方案,对被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五、执法检查的方式
(一)现场检查:现场执法检查人员按照编制好的现场检查方案进行执法检查,并逐项记录检查情况。
(二)现场处理: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相应现场处理措施:1、当场予以纠正;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7、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三)复查:对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或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
(四)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五)安全生产督查:被督查的对象存在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不及时落实到位情况的应当填写督查意见书发给被督查单位,并将每次督查的情况上报至合肥市安监局和市委、市政府,并抄送相关单位。
(六)督办:对安全生产督查或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报告市政府,提请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发出挂牌督办文件。
(七)联合执法:对一些地区或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突出,需几个部门整合执法力量联合整治的,应当以市安办名义,召集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八)专项整治:对具体领域、具体行业或具体企业在特定时期出现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需要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的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执法。
(九)事故调查处理:对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调查处理。
六、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
执法检查结果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2、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4、应当依法提请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应及时市政府书面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严明责任。各职能科室要严格对照此执法计划,各负其责,科室负责人要亲自抓、主动抓,系统认真开展执法工作,确保完成工作计划。
(二)加强监督。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每一起案件,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对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重要问题,要及时梳理,建立整改台帐,加大整改和督促检查力度。
(三)完善机制。针对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在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和领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确保执法检查到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二】为规范全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x〕18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文源街道20xx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和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区安全生产“十三五”发展规划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推动全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培训和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有力地促进全街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将全街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以及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事故死亡率等严格控制在市政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以内,坚决遏制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概算
1.行政执法人员数量:xxxx年底文源街道安监站在岗人员2人,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2人。
2.总法定工作日(500日):
全站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
=250日/人、年×2人=5oo日。
注: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一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365-52×2-11=250日
其中:①全年总天数365天;
②双休日=52周×2天/周=104日:
③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国庆节等共计11天法定假日。
3.非执法工作日估算(210日):
其中含学习、培训(2人×lo日=20日);考核(2人×5日=10日)、会议(2人×20日=40日);值班补休日、公务员法定年休假、病、事假、探亲假、婚(丧)假(2人×20日=40日);参加党群活动(2人×30日=60日);科技信息、事故管理、报表统计上报、开展综合监管、应急救援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省、市、区安监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等(2人×20日=40日)。
4.执法工作习估算(290日):其中含实施行政许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查处、重大稳患排查 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各类专项整治、执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检查等。
执法检查工作日=500-210=290日
以2名执法人员1-2天检查一家(次)企业测算,290个执法检查工作日可以安排检查94家次企业左右。
四、重点监管领域和对象
20xx 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根据我街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确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商贸行业为重点监管对象。事故隐患挂牌治理、来信来 电举报、有限空间、涉氨、涉高温作业企业等方面为xxxx年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
按照属地监管、综合监管、分级检查的原则,安监站对所有高危经营企业全年至少开展6次执法检查,对商贸行业全年至少开展4次执法检查,实现高危行业、重点领域监督检查全覆盖。
五、安全行政执法计划相关事项
(一)执法检查内容
分为组织管理检查和作业场所检查,组织管理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作业场所检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落实情况
检查方式、方法: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核对是否存在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许可证有效期间、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情况等。
2、安全生产机构设立情况
检查方式、方法:查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资料、核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童制度和各工序操作规程文件、资料,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实际操作情况(内容合法合规具体,责任到人到岗);查看企业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是否涉及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结合安全日志和作业场所抽查发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现象,来确定企业教育和督促员工执行情况。
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查看教育培训记录、档 案,记录是否真实、符合要求,查看新上岗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资料,查看特种作业人数和相应资点取得情况,查看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审批 资料,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等。
5、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和监督佩戴使用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发票、合格证;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等。
6、重大危 险源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告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报告确定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查看企业重大危 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重大危险源检测、维护、保养资料和档 案,记录和签字情况等。查看应急预案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讲玄己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等。
7、对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检查方法、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设备清单,查看各类设备检测合格证、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查看企业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台账和记录。
8、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审查文件内容是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落实、层次管理、考核标准等,查看企业内部检查制度,查看企业内容层次管理情况,查看车间主任、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记录本登记是否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逐步汇报、签字等。
9、应急预案 制定、演练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应急预案拟定文件、-应急队伍组成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 资及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等。
10、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是否有新、扩、改建项目,查看“三同时”落实情况,查看建设项目审查、验收资料、文件等。(或由企业出具该期限内没有进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自查证明)
11、承包、出租、交叉作业的管理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模式、状况,查看承包、出租合同、协议,查看承包、承租单位相应资质,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调阅定期安全检查台账、记录和督促整 改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情况,查看相关协议,查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协调资料。(或由企业出具无租、承包的自查证明)
12、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缴纳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帐户、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内容安全 费用管理制度情况,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查看工伤保险购买凭证,对照 职工花名册核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查看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和有效期限等。
1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通报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查阅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三自”系统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公示牌情况,查看隐患排查治理迢录,查看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1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企业自查在有危 险品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情况;现场抽查核实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5、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或值班和进出厂登记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领导带班作业、值班安排计划查看负责人带班、值班记录,现场作业场所检查是否有带班作业人员 等;查看职进出厂登记制度、保障措施和落实情况。
16、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查看专职或兼职 职业下-摩管理人员 配备、培训情况;查看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岗位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资料、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资料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 案)及对工作场所进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
17、废弃物品处置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废弃危 险物品处理制度、处理登记台账、处理措施,对企业废弃危 险物品销毁地点核查核实。综合重点场所抽查查看废弃危 险物品处理情况。
18、爆破、吊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 等 危 险作业管理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动火作业、吊装、爆破等危 险作业制度,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查看是否存在危 险作业,核实现场管理情况。
1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要求企业出具对生活区、办公区危 险物品排查情况证明,并通过现场场所抽查核实。
20、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评估报告、防雷检测报告、羿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等,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核实上述内容和情况,以及评价资质。评价结论情况(一般只对资质、结论、期限 等要件形式进行检查)。
21、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标志情况
检查方式、内容:抽查生产车间、中转间、库房内划线确定疏散通道情况;查看企业疏散标志设置情况;现场抽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疏散门不能锁闭、不能堆放物品堵塞、疏散门口不能有台阶、明沟等)。
(二)执法检查方式
1、计划检查。根据本执法计划,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对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计划执法检查。
2、专项检查。在事故易发季节、重大节会期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以及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媒体曝光、部门移送(交)的违法行为核查等,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联合检查。对拒绝、阻碍安全监管行政检查或者拒不执行安全行政执法指令等需要多个有关部门共同执法的违法行为,报上级部门批准,开展联合执法。
4、机动检查。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有新改扩建项目和兼并重组的、生产规模较大且危 险性较大的企业,适当增加监督检查的次数,开展机动检查。
六、组织实施和考核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市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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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宣传增强社会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具有重大影响。现代社会强调“法律统治”,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我们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当前形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从法律规定。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全民的法律意识。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理解行政执法的内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大局观念。这样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二是法律对群众而言,并不仅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只有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运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增强和提升依法执政以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提高计划生育依法执法的实效性。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在计生行政执法中比如、违法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通过学习科学发展观教育引导,转变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错误认识;增强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真正认识到,法律是其执法权力的来源和依据,不依法就无权执法;最终要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成为科学发展观实践工作的第一要务。
三、学习科学发展观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学习是为了提高,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和发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理论联系实际促进计生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和改进。一是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有效发挥人大、司法、群团等机构的监督方式。通过监督机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广泛和延伸,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完善创新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提升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政水平;通过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逐步形成各级计生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交织的方式。形成政府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档案制度,记录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以此作为影响其升迁的重要依据之一。二是大力建立、健全、完善系统外部监督机制,从系统外部监督和制约计生行政执法。系统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重视计生政务公开,增加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注意畅通群众渠道,建立一套合理的群众信息反馈机制;充分发挥和拓宽计生协会在计生行政执法中的民主监督职能。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才能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依法。
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升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的重要基础。业务素质低下,势必导致盲目执法,随意执法等。提高其业务素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地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创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只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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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代码】131
一、主要职责
(一)进出境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
(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海关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代码】132
一、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流转税管理司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五)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地方各税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组织办理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六)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国际间反避税措施;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业务,管理机关的外事工作;管理海洋石油税收业务。
(七)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提出制定进出口税收管理政策、规章和办法的建议与意见;组织实施有关计划,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
(八)征收管理司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税法宣传;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
(九)稽查局
拟定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十)财务管理司
管理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监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审核汇编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组织实施国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十一)计划统计司
汇总分析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人事司
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管理,管理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办省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代码】133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
协助总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承担文电、保密等机关工作;负责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省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保护和信息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承办国家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组织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政策法规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科技标准司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承办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污染控制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部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核安全管理司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
(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负责审定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环境监察局(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十一)国际合作司
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并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指导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业务工作;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关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代码】134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总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安全生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总局值班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负责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总局、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印章,办理总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文件。
5.负责总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提案、建议和质询。
7.组织总局新闻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归口管理总局展览工作。
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管理局和直属单位机要、保密工作实施业务领导。
9.管理民航档案,领导民航总局档案馆,指导管理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和行业档案的有关工作。
10.负责总局机关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机关办公程序,管理总局机关卫生、绿化等工作。
11.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
12.承担总局对外联系和接待。
13.负责总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
14.负责总局机关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15.负责管理总局机关后勤服务,领导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6.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发展财务司
1.拟定民航行业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拟定规划、投资、统计、财会、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并负责实施。
2.拟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预测。
3.拟定民航航线网络和运力配置规划,负责购租飞机的有关管理工作。
4.拟定民航机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办理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
5.编制下达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检查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融资、外债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6.拟定民航发展的财经政策,组织协调实施。
7.编制民航总局部门预算和决算,检查监督预算的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8.负责国家有关民航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征缴。
9.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10.负责对总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11.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12.负责民航运价和机场、空管等收费管理,负责有关专用发票和有价证券的管理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财务信息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输司
1.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
2.负责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3.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之间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4.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航线)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完成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
6.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有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7.负责航空运输销售的管理工作。
8.协调并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
9.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工作;办理非经营性单位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
10.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11.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
12.负责民航国防动员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拟定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调整为“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将“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划转由飞行标准司承担。
(四)机场司
1.拟定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办理审批、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3.审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定名,并监督执行。
4.审核、批准中央投资和直属单位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5.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实施行业管理。
6.对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
7.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实施安全适用性管理。
8.负责航油市场管理;拟订供油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
9.管理消费者对机场投诉的受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
10.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纪委(监察局)
1.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及民航总局决策、命令情况;在《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民航总局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民航总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民航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航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承担民航总局举报中心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处理“两案”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民航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7.负责民航总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8.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航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七)航空安全办公室
1.承办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拟定民航安全工作规划。
3.综合协调管理全行业的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4.评估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保证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命令、指令情况。
5.全面掌握全行业的航空安全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议,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
6.负责拟定事故调查的法规及标准,按规定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7.负责航空安全评估人员、事故调查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工作。
8.办理安全奖励和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事宜。
9.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外相关安全信息。
10.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有关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务,开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11.联系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人事科教司
1.拟定总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承办总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3.负责承办总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4.拟定民航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管理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机构编制,承办其建立、撤销、变更等审核报批工作。
5.拟定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推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拟定民航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6.拟定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负责总局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总量控制工作。
7.拟定民航特有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组织民航主体系列高级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民航特有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认证工作;承办总局直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8.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的教育工作,拟定民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民航重点学科、特有专业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9.指导民航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出国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民航引进国外智力和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
10.研究民航行业重大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学术交流。
11.拟定民航行业信息系统长远规划,组织拟定信息系统建设的规章和制度,协调信息系统建设,负责计算机应用推广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协调、指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办其它各类人员的调配事宜。
13.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行业科技教育统计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飞行标准司
1.拟定民用航空运营人(包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在我国运行的外国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2.拟定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机构合格审定规章、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3.拟定飞行人员训练设备(包括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的鉴定标准,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4.拟定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5.拟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6.负责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航空器的年检、适航证的再次颁发、适航指令的实施监督、使用困难报告与有关信息的收集、维修方案与可靠性方案的审批、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的制定与符合性检查等。
7.拟定民用航空器维修政策、规章、标准、程序,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审定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8.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9.会同空管部门拟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10.监管民用航空卫生、防疫、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医学研究工作。
11.拟定民用航空人员(含飞行人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12.监管危险品航空运输。
13.参与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有关飞行运行、持续适航和航空医学方面的调查。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增加“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增加“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
(十)公安局
(十一)全国民航工会
1.领导民航工会系统,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搞好工会组织建设,作好协管工会干部工作,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活动及工会系统的评比活动。
3.围绕总局的中心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练兵、岗位比武及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管理。
4.推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搞好企业民航管理,协助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及现代化企业制度。
5.参与制定民航系统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维护民航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6.协助搞好民航系统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有关机场、设施的检查验收。
7.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协助行政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8.负责民航系统各大单位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9.领导女职工委员会,搞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0.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工会财务工作。
11.开展国际民航系统工会组织间的友好交流活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政策法规司
1.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起草并审改政策规定。
2.负责行业立法工作;组织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草案,审改草案。
3.组织指导民航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民航行业法律研究;提出行业法律工作规划、计划和意见;指导行业的法律工作;负责法律信息收集工作。
5.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6.负责国际民航法律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法律会议,组织研究、谈判、签订和向国家报批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定;开展对外法律交流。
7.负责总局政策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民航政府机构的工作。
9.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的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工作。
10.负责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11.承办民用航空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国际合作司
1.拟定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2.承办政府间对外航空谈判、签订航空运输协定及相关协议事务,并监督实施。
3.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承办指定航空承运人的有关事宜,办理审批、颁发、吊销航空运输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我国国际航线上定期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
4.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协调、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建议和措施的实施。
5.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的工作。
6.归口管理涉台湾、香港、澳门的民航事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涉台、港、澳民用航空重大问题。
7.组织协调总局重要外事活动,承办联系和接待工作。
8.负责民航政府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报批及办理证照等工作。
9.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10.承办外国临时来华人员和常驻人员签证审批工作,承办境外航空企业常驻华机构的审批工作。
11.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间合作协议,审核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申请。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注:2003年12月增加:“拟定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
(十四)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政策、规章、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民用航空器(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认可审查和相应证件管理。
3.负责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相应证件管理。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及相应证件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册。
6.颁发适航指令,负责装机设备的工程批准。
7.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单机飞行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参与审查批准最低设备清单。
8.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批准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
9.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0.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政策和合格审定,管理相应证件。
11.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
12.管理民航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调整为“参与审查批准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十五)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1.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督促、检查总局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总局党委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4.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责办理直属单位党代表大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和党组织的设立、更名、撤销及党内统计、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负责总局机关党员发展工作。
5.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
6.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电化教育及民航总局党委党校工作。
7.负责直属单位团代表大会、团委换届选举审批,指导民航行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的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内外交流。
8.负责民航总局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民航报社、出版社的业务。
9.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出国政审。
10.承办总局党委布置的有关会议;管理党的有关文电;制发所属党团组织印章。
11.负责总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
12.承办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离退休干部局
1.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的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
2.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等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代码】135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法规司)
督查、督办总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密以及机关财务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起草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协助总局局长组织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对“中央三台”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制订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标准;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该室为总局编委会的办事机构。
(三)电影事业管理局
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四)社会管理司
拟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对地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负责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内容。
(五)电视剧管理司
电视剧管理司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电视剧创作和电视剧产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电视剧创作生产、审查、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划。
2.指导和协调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跟踪管理电视剧生产制作状况。
3.负责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境外电视剧(含动画片)、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等节目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
4.宏观调控、指导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
5.负责全国性电视剧评奖的管理工作。
6.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事教育司
管理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研究和推进有关人事、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七)计划财务司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八)科技司
组织拟定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拟定有关管理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发展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科技管理和对外科技交流工作。
(九)外事司
承办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及广播影视国际组织多边活动的有关工作;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承办总局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出访及境外有关人员的来访等事宜;研究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发展状况。
(十)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领导总局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制订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和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检查和管理。
(十一)工会
配合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基层工会引导职工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和支持有关方面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待遇;承办女工工作;作好特困职工的解困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制订总局离退休人员工作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总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党建工作、政治学习、社会活动、医疗保健、生活福利。
国家体育总局
【代码】136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五)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八)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2.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工作;
5.承办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房屋管理工作;
7.承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1.研究和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和拟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全民体质监测工作;
4.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
5.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6.加强对业余训练和各类体育学校的宏观指导,推动其发展;
7.组织实施总局对全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表彰奖励;
8.负责对中国体育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部分的规划、分配和监督;
9.负责对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全民健身专项基金的管理;
10.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竞技体育司
1.研究拟定并检查落实竞技体育发展规划;
2.研究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综合平衡运动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布局,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
3.统筹协调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4.审批各项目国际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和部级裁判员;
5.综合协调国家(集训)队训练管理工作;
6.审核国家(集训)队教练员的配备和运动员的调整工作;
7.负责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8.指导全国性训练基地的建设和使用;
9.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政策法规司
1.调查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
2.研究体育体制改革,拟定改革方案,推广体育改革与体育事业发展经验;
3.归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立法事务,编制体育立法计划,参与重要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草拟的体育法规、规章;
4.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它法律工作;
5.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的法律事务,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体育执法检查;
6.管理体育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参与体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事司
1.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2.管理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参与研究和拟定总局重大体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拟定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惩及有关运动员招收分配、伤残评定等制度;
5.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业务审查和领导人员的配备、推荐事宜;(六)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6.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对外联络司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的对外方针、政策及总局关于体育外事工作的决定;
2.管理总局系统的涉外工作,综合平衡总局系统对外体育交流活动;制定总局年度对外体育交流计划并监督实施;
3.研究各国(地区)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发展情况,制定体育交流的方针、政策;
4.负责与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等国际性体育组织的联络工作;
5.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活动计划;
6.负责总局的公务护照、签证及有关工作;
7.负责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科教司
1.研究拟定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2.研究、提出体育科技、教育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国和直属单位的体育科技工作;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组织重大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应用;
4.管理总局直属体育院校;
5.组织和指导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和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宣传司
1.研究体育宣传情况,制定体育宣传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提出体育工作的宣传意见。负责体育舆论的引导工作。重大新闻。指导协调体育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及省区市体育局的体育宣传工作;
2.指导、监督、管理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和体育总局所属单位新闻出版业务工作;
3.负责指导重大竞赛和体育活动的媒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4.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对外宣传工作;
5.指导文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6.负责体育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7.负责中国体育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国奥委会(深圳)新闻中心工作;
8.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宣传、理论学习和发展党员工作;
2.执行党的纪律,搞好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3.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4.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5.协助党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7.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纪检组、监察局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统计局
【代码】137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二)政策法规司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
(六)工业交通统计司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八)贸易外经统计司
(九)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十)人事司
(十一)财务基建司
(十二)机关党委
(十三)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十四)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代码】138
一、主要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法规司
(三)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五)市场规范管理司
(六)企业注册局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八)广告监管司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十)人事教育司
(十一)外事司
(十二)商标局
(十三)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四)机关党委
(十五)老干办
(十六)纪检组监察局
新闻出版总署
【代码】139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五)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
(六)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国家林业局
【代码】14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和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2.负责国家林业局值班室工作。
3.承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
4.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
5.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林业重要政务信息工作。
7.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8.负责局、室发文的审核、送签、校印、监印和发送等文书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来往文电的收发、传递工作。
10.负责局机关的档案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11.负责直接受理的重要来信来访,督促、协调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监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指导在京局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13.负责局机关的保密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14.负责局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承担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植树造林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造林绿化、迹地更新、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林业生态工程、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经济林、林业花卉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上述有关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国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以及森林经营工作。
3.指导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用林、薪炭林)建设。
4.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工作。
5.指导全国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示范工程建设。
6.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花卉的建设。指导各类林业(含花卉)基地建设,组织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
7.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防治、预测预报以及森林植物检疫及其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部级工程治理项目。
8.指导林木种苗工作和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
9.指导国有场圃、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
10.负责统筹安排职责范围内生产建设年度任务及布局。
11.领导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管理总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工作。
12.归口管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
13.指导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花卉协会、林业花卉协会、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的工作。
14.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全国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管理,拟定森林资源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指导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国家森林资源数据统计、管理和。指导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含作业调查设计)。
3.监督全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组织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绩核杳。
4.组织编制和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限额(含珍贵树木采伐限额),指导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5.负责全国林木(竹)采伐管理工作,指导林木(竹)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监督凭证采伐的执行。
6.监督并审核森林资源使用情况,考核各省(区、市)森林资源质量。指导对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查和监督。
7.监督全国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监督木材运输证管理和发放。指导全国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指导林地、林木(竹)采伐、木材经营(加工)与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9.指导并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和有偿使用工作。
10.指导全国林地、林权管理,监督全国征用、占用林地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和发放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工作。
11.负责省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全国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12.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派驻重点林业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13.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14.指导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归口领导国家林业局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的发展战略、规划、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部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营方案(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
3.组织、指导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重点工程和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开发和经营利用,指导全国狩猎工作。
4.组织全国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
5.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负责组织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规定的义务;负责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其调整意见。
6.组织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计划;审核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核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国家二级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限额;审核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除外)出口限额计划;审核国外物种引进计划。
7.组织制定国家禁止、限额出口的珍贵树木的名录,审核珍贵树木出口限额计划,并监督执行。
8.组织评审部级自然保护区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批建议;审核国家植物园、野生动物园、国家禁猎区和国际狞猎场,并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9.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
10.组织指导有关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履行双边协定和《生物多样公约》林业部分的有关工作;组织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
11.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3.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工作。
4.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林区社会治安动态。
5.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6.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8.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9.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网络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火灾信息。
10.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1.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2.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3.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4.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5.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政策法规司
主要职责:
1.组织对重大综合性林业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决策建议。
2.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
3.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改革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联系有关的林业改革试点单位。
4.编制国家林业局机关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法律、法规草案。审查有关单位报局审议的法规草案。
5.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答复工作。办理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上报、和备案工作。
6.组织办理依法由国家林业局解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修订、汇编林业法规、规章。
7.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办法、程序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执法人员资格论证(培训、考核),管理林业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
8.掌握林业执法情况,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通报;协调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9.组织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国家林业局林业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
10.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规范、程序,指导地方开展林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承办局机关复议案件受理的具体工作。
11.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12.归口管理重大的综合性调研课题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主要职责:
1.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拟定林业行业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拟定林业中长期计划、林业生态建设各项规划及其它综合性规划;归口管理各司管理各司局编制的专业、专项规划,提出工作部署、编制方案、组织论证、审批、上报或下发,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拟定林业产业政策、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4.牵头组织和制定林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及技术经济指标,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工作。
5.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6.负责编制、上报或下达营、造林年度生产计划。
7.负责筹集林业发展建设资金;拟定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并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并归口管理机关建设年度计划;归口管理林业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研究拟定计划指标体系。
8.负责中央林业财政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地方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负责财政拨款、专项资金、中央级林业预算外资金、自有筹集、分配、融通、管理和监督。负责林业发展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外汇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生态工程、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
10.归口管理林业、森工、治沙、山区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管理贴息资金。
11.监督和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
12.负责组织林业财会经济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监督全国林业系统的财会工作。
13.负责初审或审批有关资金的决算。
14.指导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木材节约代用工作。
15.研究拟定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承办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6.组织制订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建设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承办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常工作。
17.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口扶贫、减灾防灾、以工代赈、三峡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对口支援等专项工作。
18.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外的环境保护工作。
19.归口管理林业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负责木材和林产品进出口审批,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项目及国内配套资金的外援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的争取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承包劳务及境外项目的前期工作。
20.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制度,研究拟定林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责对林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归口管理林业统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
21.指导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
22.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23.承担国家林业局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办公室日常工作。
2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学技术司
主要职责:
1.拟定林业科技发展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行业科技体制改革。
2.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及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3.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工作,承办重大林业基础研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林业高新技术攀登工程和关键技术开发工程,编制国家林业局重点科研指南,并组织实施指南项目。
4.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工作,管理林业科技期刊。
5.负责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评审、申报和管理工作。
6.指导林业技术开发实验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
7.组织国外林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工作。
8.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工作,归口管理林业行业标准化、质量、计量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9.归口管理林业和知识产权工作。
10.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指导中国林学会工作。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国际合作司
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涉外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2.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林业国际合作工作规划,拟定林业涉外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出访和来访团组、人员的审批和报批,组织安排重要的外事活动。
4.负责与外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组织的联系。负责政府间和部门间协定、协议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的谈判、签约,归口管理有关协议的执行工作。
5.负责争取外国无偿援助,组织办理援助项目的申请、谈判、签约;检查、指导项目的执行,归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涉外事宜。配合有关司局和单位做好利用国外贷款工作。
6.负责协调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林业项目。
7.办理加入国际组织、公约事宜,组织出席有关重要国际会议。参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协调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审批或报批在我国举办的有关国际会议。
8.归口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林业事务。
9.负责编制局外事经费预算、决算及其管理和使用;负责办理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事宜。
10.指导林业对外宣传工作。
11.领导管理国家林业局林业国际交流中心。
12.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人事教育司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干部、人事、劳资和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的决议、决定,组织拟定具体的规定、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2.负责林业人才现状调查和需求预测,拟定林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4.负责局直属单位高级专家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负责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5.指导高中等林业教育工作,负责林科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林科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育研究和教材建设。
6.指导林业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7.指导局直属院校管理和建设工作,管理和协调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8.负责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等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和人员调配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社会团体。
10.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1.组织林业系统部级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1.制定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组织党员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4.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和有关知识等。
5.组织开展党性党风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理想和革命传统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
6.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和管事管人管思想相统一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汇报。
7.加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直属机关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督促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按期进行换届改选。
8.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9.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表彰、宣传、学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党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10.领导局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审批违纪党员的处分。
11.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2.贯彻党的统战政策,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
13.按照规定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反映有关情况。
14.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
15.协助局党组指导局党校开展工作。
1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拟定国家林业局的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通报情况、走访慰问、参观、参加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林业的重大决策。
3.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4.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和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用车等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科学文明的文化体育活动。
6.负责国家林业局机关离退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7.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
8.指导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9.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码】141
一、主要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督查、、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局新闻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规司
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有关规章。承办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对台业务。
(三).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通关业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证书签证、标志标识(标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检验检疫业务。编制、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依法监管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检验监管司
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检验。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载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
(八).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产品质量监督司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部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十一).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二).国际合作司(科技司)
研究拟定国际合作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负责协调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实施。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的国家通报和咨询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协调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三).人事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承担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及系统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工作。管理有关职业资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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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机制,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突出统筹规划。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省政府《意见》,制定出台了《市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2013—2015)》及指标体系。实施科学推动。今年3月召开了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部署推进全年政府法制工作;积极发挥依法行政办公室职能作用,借助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专题会议、部门法制科长双月例会及镇(区)依法行政季度例会等平台,针对基层法制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加强动态考核。依法行政考核不搞“一次考核”,“一锤定音”,注重平时考核和工作实绩,对依法行政工作实行每月动态统计、反馈,并纳入今年的依法行政考核之中,12月初开展了对各镇(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工作。
(二)提升质量,严格文件制定程序。注重统筹。连续三年实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严格落实。今年列入市政府文件制定计划的共有14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养老保险城乡并轨、地名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律师管理等领域。强化制定计划落实情况的督查,将计划执行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未按计划出台的4件文件,均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注重民意。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征询法咨委成员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等方式,切实提升文件制定质量。今年还在“中国”门户网站专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目,与“法治政府网”实现链接互通。12月,我市对《市机动车停车场(点)管理和收费办法》进行听证,共有停车场经营者代表、车主代表、社区代表、市人大、政协等20名听证代表参加,这是市首次举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会。注重效果。组织相关部门对实施满一周年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四个涉及民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实施效果评估。注重动态。强化了对镇(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网上动态审查,对通过备案审查的文件目录每月通过“法治政府网”公布。今年共审核市政府(政府办)文件37件,提出审核意见61条。还根据上级政府统一部署,结合贯彻《行政强制法》,完成了新一轮全市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等清理工作。
(三)规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能力。组织现场行政执法观摩。组织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对质监局开展的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活动进行现场观摩。组织行政诉讼庭审旁听。规范庭审旁听活动,出台了相关制度,规定了参与旁听的人员对象、案件范围、纪律要求等。今年已组织18个重点执法部门350多人参加行政执法案件庭审旁听。组织开展了星级执法队伍评定活动。组织对14个部门申报的25个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星级执法评定,确定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6家四星级行政执法队伍,规划建设监察大队等8家三星级行政执法队伍。执法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商务局作为“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受到商务部表彰,市农委综合执法大队、渔政站被农业部分别授予全国综合执法示范单位和文明执法窗口单位。组织“执法模范”评选。在《日报》、“法治政府网”、电视台开设专栏,开展了“市首届行政执法模范”评选活动,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积极响应。组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举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闭卷测试、旁听规划调整听证会、发放执法评议问卷、组织执法案卷评查等活动,全面开展了住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今年还完成了全市150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四)化解矛盾,努力解决行政争议。认真办理复议案件。今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4件,涉及公安交警大队、工商、药监、住建、环保等部门,法定时限办结率为100%。为改进复议审理方式,对公民诉工商局、食药监局行政不作为两起行政复议案件首次使用听证程序。今年法院共收到行政诉讼案件12件,其中开庭审理8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为100%。积极推进行政调解。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起草了《市行政调解办法》,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修改,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的工作规程和具体制度。积极发挥大调解机制作用,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减少案件。
(五)围绕大局,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政社互动”创新实践。今年“政社互动”在全市全面推开,全市154个村(社区)均与辖区政府签订了《协助政府管理协议书》。我办积极发挥“政社互动”办公室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全市工作的开展。“政社互动”制度化运作机制逐渐形成,已纳入我市村(居)民主决策日活动的重要内容。今年,《群众》杂志、《学习时报》、《新华日报》、《光明日报》等部级媒体、报刊陆续报道、介绍了我市“政社互动”经验。我市的“政社互动”工作在省、市社会建设管理大会上进行了交流。积极参与沙溪镇“扩权强镇”试点。多次核审《沙溪古镇保护办法》,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结合城管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处罚权向乡镇延伸的实际和要求,积极开展古镇综合执法问题研究。努力发挥法律参谋作用。今年以来参与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拆迁工作、非法养殖整治、废品回收行业整治、审批项目提速增效等工作。
(六)强化保障,着力营造良好氛围。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认真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今年就《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等进行了专题学习,并进行了研究部署。强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知识学习,专门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湛中乐教授来太作“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专题讲座。强化依法行政示范点载体建设。深化“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着力推进示范点的项目化、载体化建设,并对依法行政示范点实施动态调整,组织回头看并进行重新申报确认。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力度。开展了主题为“规范执法树形象,真情服务促和谐”的第三届依法行政宣传月活动,举办了星级执法单位评定、执法模范评选、出庭应诉能力专题培训,行政调解研讨、征文比赛等系列活动,营造了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围。
二、明年工作打算
明年政府法制工作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到2012年底在全省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这个中心任务,着力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和深化“政社互动”两篇文章,力争在推进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完善政府法制监督平台等三个方面取得突破,着力发挥政府法制参谋助手作用,全面提升服务发展能力和水平,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有效落实法治政府五年规划及指标体系。围绕规划及指标体系确定的明年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分解细化工作项目,逐一落实至各镇(区)、部门,真正将政府各项行为纳入到制度化轨道,做到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确保在轨运行。针对基层法制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完善依法行政上下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引导、制度保障、整体推进、科学考评。
(二)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基础上,细化出台市级层面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切实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扎实做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年内重点选择2—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听证。加强对重点民生部门及镇(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着力构筑执法监督网络。从制度构建、工作落实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网络体系,形成监督合力。健全法制监督队伍。明确镇(区)法制工作分管领导、部门法制科长、镇(区)法制员同时又是依法行政监督员,将执法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加强对执法苗头性等问题的发现和处理。着力发挥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市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两支队伍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权威。整合监督资源。建立内外部和层级监督的信息网络及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及复议监督、审计监督和监察监督等监督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发挥监督效能。深化网上监督工作。完善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设,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现对网上行政行为的实时在线监督。注重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派、人民团体和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要以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执法惠民活动开展等为抓手,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四)积极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认真贯彻《市行政调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扎实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一是实行全面排查,化解基层矛盾。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矛盾纠纷多发领域部门,整合社会力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二是健全调解组织,实行分流调解。在环保、卫生(药监)、住建、教育等矛盾多发部门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室。三是落实报告制度。落实重大矛盾纠纷信息上报汇总制度,建全会商、研判、督查、包案等制度。注重发挥大调解机制作用,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掌握工作主动权,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五)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按照上级部署,科学制定试点方案,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协调协商机制,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部门复议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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