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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抢抓政策机遇,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将其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和强力抓手,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公路“六横六纵”路网初具雏形,并从20*年起全面启动“村村通”工程,通达深度逐步提高,农村客运经济日趋繁荣,老百姓出行更加便捷,农村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为新农村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计划至20*年底,我市将全面完成村村通工程。但是随着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调整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公路布局不尽合理、公路等级低以及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尚未形成等矛盾日渐凸显。怎样建设好、管养好农村公路,大力改善我市农村公路状况,是我们必须要思考和应对的问题。
一、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我市先后争取了国债项目269公里(其中县道202公里),省通达工程150公里(其中县道68公里);部通达工程104公里(通村公路),共争取补助资金12135万元;村村通工程按gps测量总里程约514公里,省补基金共5140万元。
截止20*年底,我市公路总里程897公里(不含高速公路),公路密度为80.6公里/百平方公里。(注1)
公路级别:
按行政等级划分:省道100公里,农村公路797公里(其中县道21条计355公里,乡道39条计224公里,村道218公里)。
按技术等级划分:省道二级78公里,三级22公里;农村公路二级124.3公里,三级132.3公里,四级527.8公里,等外12.6公里。
路面类型:油(砼)路面668公里,路面铺装率:74.5%,其中:省道油(砼)路面100公里,农村公路油(砼)路面568公里。
全市村村通工程总体进展顺利,截至20*年底已完成水泥砼路面310公里。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了三年实现村村通油(砼)路的目标,明确县、区政府是村村通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成立专门机构,并落实责任到人。为加强管理确保村村通工程的质量,市交通局从工程一开始就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从农村公路的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社会监理、政府监督、交工验收、资金管理等方面,为县区具体实施提供了明确、可操作性的依据。同时,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市交通局成立了县乡公路管理处和质监站,拨付30余万元专款用于购置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和车辆,同时抽调多名具有丰富经验的领导和技术骨干,专门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施工监督和检测,为确保我市村村通工程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公路建设缺乏规划指导,布局不尽合理,路网尚未形成,影响了县乡公路整体效用的发挥。按照规定,村村通公路的线形按照gps测量结果,从干道起至村委会止。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投资、节省成本、缩减了实地测量的时间,有利于加快推进村村通公路建设。但由于考虑用地及实际需要,部分村委会坐落偏僻,并不在村民聚居处,特别是乡村撤并,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农村道路建设没能很好地作出相应调整,造成了一些乡村公路布局不合理,断头路较多。尽管在20*年项目实施中,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强烈要求,近一半的项目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微调。但从整体上来看,村村通各条公路间尚未有效形成路网,影响了通行能力和整体效用的发挥。
(2)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低,行车条件差,难以满足农民出行、农副产品畅流的需要。占我市农村公路66.2%的“村村通”工程是按照农村公路四级标准设计和施工的。其路基宽5米,路面宽3.5米,断面结构层要求有厚18cm的c30水泥混凝土面层,下面是宽3.8m、厚15cm的5%水泥稳定碎石基层以及厚6cm的碎石找平层,这一等级标准在全省也是领先的。但是在实际施工中,多数路段受地形及两边建筑物的限制,路基宽度无法达到标准。受路基宽度的影响,错车点布置困难,从而造成会车不便。再者,目前的“村村通”工程仅仅解决了路面的通行问题,而道路的排水、绿化等建设尚未跟上。此外,乡镇至行政村的公路尚有一部分是等外公路或自然便道,大都为砂石路面,其服务水平低,抗灾能力及通过能力差,人们出行不便,大宗农副特色产品的流通也受到了很大制约,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因素之一。
(3)资金缺口大,影响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村村通工程国家和省下拨资金为10万元/km,我市配套资金为15万元/km,二者合计为25万元/km。这个标准在全省也是无可比拟的,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实际支持。但是,由于我市村村通工程从20*年开始启动,20*、20*两年所完成的任务远远大于并提前于省厅下发我市20*年的建设计划(县区超计划建设里程约120km),加之计划内省补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故拓宽筹资平台、寻找筹资办法迫在眉睫。另一方面,村村通工程线长面广,施工难度大,成本高。诸如路基整合、征迁补偿、桥梁及涵洞、错车道等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大,而地方财政配套困难,资金缺口大。如铜陵县至20*年底已完成村村通工程投资近8500万元,到位资金4323万元,缺口资金高达4000余万元。市郊区至20*年已完成村村通工程66.2km,到位资金843.7万元,缺口资金811.3万元。狮子山20*年完成村村通工程22.2km,总投资888万元,资金缺口也有100余万元。
(4)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没有形成,养护管理经费没有来源,导致养护管理工作跟不上建设发展速度。现行《公路法》对县、乡、村道建与养的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不规范、不健全,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投资主体、养护机制主体和监督主体缺失,严重影响农村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公路状况的建议
(1)应尽快组织编制铜陵市县乡公路建设规划,并坚持以规划为引导,正确处理农村公路建设能力与建设规模的关系。公路建设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结合村庄布点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科学地确定公路网的布局,合理地确定每条县乡公路的线型和建筑红线宽度,统筹安排好县乡公路的各项配套设施。在实施村村通工程中,在以gps测量结果为依据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线形和走向做必要的修改和调整,打通断头路,增加村村通公路的通行能力,为形成连贯东西、四通八达的农村公路路网奠定基础。
在每条县乡公路建设前,应组织编制公路设计。在设计时应处理好与公路两侧现状农房的关系,公路两边建房必须控制在建筑红线以外,公路沿线埋植杆必须服从公路规划,不得随意埋设,尽量减少拆迁量;处理好防洪和现状农村供水、供电等管线的关系;处理好公路纵断和两侧地形的关系。不仅要做好公路的平面、纵断、横断面的设计,还要做好公路的绿化、排水、管线等设计,以保证公路建设的科学性。
在城乡统筹发展、一体化发展的今天,县乡公路的建设也应纳入到各级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只有经过规划审批,方可实施每条公路的建设,才能防止和杜绝建设的随意性和低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出行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序发展。既要尽力而为,最大限度改善农村交通条件,又要量力而行,保持适度的建设规模。农村公路建设在中央资金补助的带动和引导下,地方建设农村公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空前高涨。但同时也应注意避免不注重考虑建设能力与建设规模的关系,不顾当地人、财、物力的实际情况,一哄而上,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带来了诸如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业主债台高筑和拖欠工程款等一系列负面问题。因此,量力而行,保持适度的建设规模,科学合理地制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是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2)全方位地拓展农村公路建设的筹资渠道。公路建设的关键是资金。目前,各地筹资渠道相对少,社会资金参与度低,市场机制不活。为此,须大胆进行投融资体制和手段的创新,完善农村公路筹资政策,加大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公共财政框架下“中央政府引导、地方政府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投资新体制。要结合县乡公路特点,在积极争取上级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不断加大地方的筹资力度。对车流量大有发展潜力,通往矿区的公路要制定相应规定,建立竞争机制,大力吸引民资和外资进入公路建设主战场;对于临近城区和开发区的公路要作为一项产业来经营,将两边的土地开发和有形及无形资产的利用一并考虑,在推进市场化进程中逐步提高公路项目的资金筹措能力;要进一步激发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修路架桥的积极性,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予以扶持。农村的路往往与山、田、水开发息息相连,这既是与国、省道的区别,也是其优势所在。为此在规划和建设中要全盘考虑,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相关项目应综合开发,同步进行。要通过分块立项,共同建设,确保将有限的资金捆绑投入在关键地方的关键项目上,以求尽早发挥资金的最大效果。对没有筹资能力和建、管、养力量的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中央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要按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中央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全额用于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工程款的支付。地方筹集的建设资金要按时到位,满足工程需要。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强化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3)正确处理农村公路建设与农村公路站场建设和运输的关系。公路建设是手段,发展运输是目的。建设农村公路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农民的出行和运输问题,就是要使农民兄弟从泥泞中走出来。因此,在村村通工程基本完成以后,加大农村客运场站的建设,完善农村公路运输网络,就显得尤为重要。农村客运场站是农村公路运输网络中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到农民出行的便捷性、舒适性和安全性。要按照“路站运一体化”原则,根据公路状况和客、货运需求,建立完善的运营机制,做好农村客、货运组织管理工作,使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成果惠及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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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六年发出1号文件对农业和农村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和战略举措。国家对“三农”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初步建立了新时期的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政府农业投入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整合政府支农投资工作开始起步。乡镇机构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有所加强。但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相比,现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仍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转变仍不到位,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仍比较薄弱;不同部门职责交叉、各级政府涉农事权不清、财力不匹配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业投入多头管理、安排分散、使用效益偏低的问题依然存在;政府涉农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等等。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果存在的问题不能尽快解决,必将影响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影响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二、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加快推进我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切实转变政府的农业管理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从农业和农村领域来看,重点要加强政府对“三农”的服务职能。中央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一轮“三定”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上来,放在制定全国性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上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三农”政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做好面向农业、农村、农民的服务与管理。特别是县乡(镇)两级政府,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切实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力争3年内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责任,明确农业行政管理方面的事权划分,中央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包下来。
(二)着力完善县乡两级农业管理体制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县乡两级是国家农业行政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下一步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所在。各地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合理界定县级政府的农业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划分相关部门职责,县(市)党委和政府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目前我国“农业大县,财政穷县”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把现行对县乡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增强县乡政府履行基本职能、为“三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要尽快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强对县乡涉农资金使用的监管。要在巩固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成果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的要求,到2012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真正把工作重点转到改善民生、服务“三农”、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农业行政管理职责
农业行政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多个环节。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合理界定政府各部门的农业行政管理职能,明确部门责任,切实做到权责一致。既要防止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坚持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或一个部门为主管理的原则;又要防止出现权力过分集中、行业部门内部“一条龙”作业、缺乏有效监督制约、造成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建立必要的权力制衡和约束机制。目前,中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在新一轮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中已经明确,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并在具体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要在机构改革中进行合理配置。
(四)建立涉农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由于农业和农村发展涉及方方面面,所以农业和农村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可能完全由一个部门来承担。仅从中央层面来看,主要涉农经济部门就有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国土、环保、粮食、商务、交通运输、能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等。目前涉农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和协调大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容易造成信息沟通不畅、决策滞后等问题。为了加强涉农部门之间的沟通,增强国家支农政策的协调性,提高决策效率,有必要建立经常性的涉农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就“三农”的有关情况、重大问题、阶段性工作重点和重大政策措施等进行沟通和交流,进一步提高政府涉农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特别要加强综合部门的涉农工作协调职能。从长远看,要积极研究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大部制管理体制。
三、合理划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领域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职责
目前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存在专项规划过多过滥、有的规划之间相互冲突或打架等问题。因此,要切实加强涉农专项规划的衔接平衡,包括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的衔接,与农业和农村领域其他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与中央政府投资规模及安排方向、重点的衔接等。规划衔接应遵循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基本原则。
在操作层面,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部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涉农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明确各类规划衔接平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加强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编制部级专项规划之前,有关部门要拟订工作方案,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二要加强专项规划的审批管理。部级专项规划原则
上应由国务院审批或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其中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专项规划。要拟定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年度计划,有序上报和审批。三是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负有“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的职责,而农业和农村建设是国家投入支持的重点领域,因此,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资或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地方规划或专项建设规划,应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之后上报国务院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审批。除此之外的其他专项规划可由相关部门或地方在国家规划和政策指导下,组织编制、论证或审批。
四、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业投入管理体制
投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完善农业投入管理体制,既是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建议:
(一)合理界定政府的农业投入范围,明确投入事权划分
结合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以“三定”方案为依据,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合理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农业投入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投入方面的事权划分,强化地方政府投入责任,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做到财权与事权统一。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按照权责一致、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政府各部门的农业投入管理职责,正确处理好“条条”与“块块”的关系,发挥好部门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综合运用财政、投资、价格、金融等手段,创新政府支农投资方式,探索政府财政性涉农投资与银行信贷资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二)改革农口“小而广”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三定”方案明确,今后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按照中央要求,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对农口“小而广”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和权力“五到省”。具体做法是: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中央确定的投资方向,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部门进行审核后,根据规划和年度投资规模,以资金切块方式将投资计划联合下达到省。各省接到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部门按照建设程序落实具体项目并分解下达投资,并加强监督管理。今后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积极推进政府支农投资整合,提高农业投入的使用效益
要坚持以有关规划或重大项目为载体,统筹安排政府各类支农资金,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结合“十二五”规划,加强农口专项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发挥其对政府支农投资安排的指导作用。加强各部门在涉农专项资金安排、规划编制、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编制下达等多个环节的沟通和衔接,从中央和地方多个层次积极推进政府支农资金整合。继续组织编写《政府支农投资指南》,提高投资安排使用的透明度。
(四)尽快建立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发挥好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继续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与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农业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粮食主产区、老少边穷地区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投入,实事求是地规定地方配套投资比例,逐步降低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涉农投资项目的资金配套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并采用投资补助等方式,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投工投劳。更好地充分发挥政府支农投入的导向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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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县道的管理和养护,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财政、公安、林业、农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六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国土等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审核、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条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根据区域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为农村公路用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一)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米范围内;
(二)无边沟路段公路两侧路肩外缘3米范围内。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
市交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沥青或水泥路面整洁、无积水,无堆积物,无病害,路缘石顺直、无缺损;
(二)路基宽度标准、线形清晰,路肩顺直、平整、无堆积物,边坡稳定饱满、无取土现象,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完好,边沟顺畅;
(三)桥涵配套和安全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
(四)公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符合规定;
(五)公路沿线两侧合理绿化,且抚育管理及时、生长良好。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三条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五条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县道交通受阻,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抢修;因自然灾害造成乡道、村道交通中断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抢修。一时难以修复的工程应设置警示标志,修建临时便道,并及时上报灾情。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对所管辖农村公路实施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和省、市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及通过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它可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每年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安排配套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不足部分在其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第三十三条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市政府安排投资;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排投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按年度将农村公路专项养护资金拨付至市交通主管部门,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情况发放和下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时,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各镇政府、石岛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成立综合性管护队伍,以农村公路管养为主,同时做好绿化养护、农村生活垃圾、沟河保洁等工作,并协助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路政执法。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需要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开设平交道口,架设电杆、铁塔、变压器,埋设管线、电缆等永久性设施或设立其他非公路标志的,应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农村公路、农村公路桥梁、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或桥梁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经镇政府、*管理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第四十三条未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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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农村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两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与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积极筹措养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收成本后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省交通主管部门补助。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可以结合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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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都比较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监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做好新时期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本文提出一些建议,供参考。
1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管理方面
目前,各地对农村“三资”的管理,主要有“村自管”和“乡代管”两种,“村自管”是一种传统的管理模式,符合村民自治的管理原则,但在我国农村特别是边远乡村,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多为老人、妇女和小孩,他们对村级事务的参与意识和民主监督意识不强,加上农村专业管理人员缺乏,乡镇及上级主管部门监督职能受限,农村“三资”的支配和管理基本不完善。个别地方村级实行会计委托服务后,只配备会计,没有在乡镇设立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或设立村财委托服务办公室,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机构不健全,会计配备不足;农经人员兼任工作队或其他系统工作,无法保证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指导监督缺失。
个别村只重视社会管理事务和保证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对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制定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没有资产资源和承包管理制度,没有评估和招投标制度,以及财务审批、票据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制度。
1.2资产、资金管理方面
各地普遍未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纳入有关部门常规审计范围,也未实行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只有在一些专项检查中才会被涉及,缺乏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很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期未进行审计检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揭示和纠正。
个别村没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招投标制度,集体资产资源出租拍卖等处置、集体事业建设项目、大宗采购没有公开招投标。
一些村财务公开不及时、不规范,超过审批权限的支出没有经研究和会议讨论就通过;投资或举债没有履行既定程序,少数人说了算;票据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财务收支情况没有向代表报告或接受评议和质询。
未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台账,特别是对集体投资建设的公益用房、倒闭后集体企业资产、社会捐赠资产等,未纳入账务核算和台账登记管理;对国家政策性补助形成的公益性资产,未进行权属划分,造成权属虚置。
个别村长期没有清产核资,建设、购置、报废固定资产没有及时结转或冲销,盘盈盘亏资产没有处置,账实不符;债权债务没有清理、追讨和制定偿还计划;资产资源发包、出让、出租没有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完善或合同丢失。对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地、水域等自然资源,未进行完整详细的登记管理,经过多轮对外承包后,有的改变了性质,有的资源价值缩水,有的长期被私人占用,损害了集体利益。
2解决办法
2.1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严格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账、做账,执行和落实《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完善监督平台,健全农村“三资”监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核算流程,做到有章可循,依法依章办事。
2.2健全管理队伍
出台农经干部管理办法,对不在岗和不履行农经工作职责的干部不予提拔重用、不予申报职称、不予批准浮动工资,对个别长期脱岗者予以调离。统一村级会计聘用工作,确保持证上岗。出台会计工资报酬、绩效补贴和养老保险等规定,调动工作积极性,为“三资”监管水平提升打好基础。
2.3形成监管合力
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纠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中的违纪问题、落实责任追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积极参与,将其纳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来落实,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能力;民政部门应负责监督村级组织履行民主议事程序,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农业(农经)部门应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力度;财政部门应将农村“三资”管理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农业(农经)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规定,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局面。
2.4完善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财务核算流程,落实财务人员和监管干部工作职责;二是统一村干部工资和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标准,规定报酬待遇和奖惩措施;三是制定会议费、旅差费和报刊征订费限额标准;四是严格财务审批权限,明确财务负责人直接审批和经村组织书记协商同意后审批、经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委员会集体研究后审批、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审批的标准;五是制定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公开投招标条件和程序办法;六是制定投资、放贷和举债报批程序和条件;七是规范涉农收费和捐资、赞助、慰问审核申报办法;八是制定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
2.5提高财会人员和监管干部素质
通过集中培训、召开现场会、以会代训和下到乡镇、村现场培训等,提高基层干部对农村“三资”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政策规定,严格把关,杜绝乱开乱支,防止乱发奖金和补贴,预前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2.6规范日常管理
要求做到:一是年初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做好收支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执行;二是统一账务凭证和手续程序,按时过账,及时将账务录入电脑,实行网络监管;所有支出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和民主理财务小组审核章,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支出必须使用正规票据,集体收入使用统一的“专用收款票据”;三是设置理财登记簿,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理财和签章,真实记录理财事项、存在问题和整改结果;四是规范使用和管理现金,不坐支现金、白条抵库和私设“小金库”;五是规范设立银行户头,不出租、出借银行户头,不公款私存;六是开展清产核资,建立债权债务、资产资源、承包合同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监控;七是投招标项目入账时必须附相关的会议记录、中标书、合同、验收、决算、审计等材料,否则不予过账;八是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让农民放心满意,减少群众的不信任感。
2.7强化检查和监督
一是建立考评制度,实行农经干部和会计挂钩包村工作责任制,每次检查或考评,对发现的问题,都要开具《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同时,将检查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和评先评优依据;二是实施重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及时进行审计,审出有犯罪和违法乱纪嫌疑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能够整改的问题,坚决限期整改到位;三是充分发挥“三资”监管先进示范作用,发现和评选先进典型,通过经验介绍,组织现场参观观摩,取长补短,促进“三资”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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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改变农村中小学教师无房住、住危房、校外租房的现状,切实改善教师住房条件,促进城乡教师交流和合理流动,保障“教者从优”,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均衡、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从年起,计划用五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县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学校规模及教师实际需求程度,逐步实施。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在对全县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立足实际,科学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按照我县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所有项目统一安排在永久保留的义务教育学校,其中优先安排边远艰苦地区学校、交流资教教师多的学校、寄宿制学校和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
(二)科学选址,经济适用。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根据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学校实际情况,在校内选择不影响校园整体规划的适当场址,严格控制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面积,每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平方米,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室一厅一厨一卫)。
(三)合理分配,优先安排。所有教师周转宿舍优先解决在职在岗特岗教师、资教交流教师、边远艰苦山区教师、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的住房问题。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教师周转宿舍管理严格按照《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实行。
四、建设主体和享受对象
(一)建设主体。全县农村中小学。
(二)享受对象。所有农村中小学校的在职在岗特岗教师、资教和城乡交流教师。
五、项目工程过程管理
(一)严格执行项目批复计划。严禁随意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工程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不得不调整的,必须先报批后调整。
(二)确保工程质量。一是按照“七统一”标准施工,严格要求管理项目。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严格实行统一招标、统一规划、统一地质勘察、统一图纸设计、统一监理、统一组织验收、统一资金拨付等“七统一”,认真把好工程建设“三关”,坚持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原则,按照步骤规范施工。二是按照施工程序,落实制度管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特别在制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项目工程的施工环境、地质特征、用材价格,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科学管理计算出各项工程费用,保证让项目学校满意,承建商满意。三是成立项目监理会,负责监督管理。实施的每一个建设项目,不仅要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和项目学校的监督,还要接受教职工的监督。每一个项目学校都由校委会推荐成立项目监理会,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和职能部门予以解决,严格要求承建商遵守施工程序。四是严格资金监管,加强项目审计管理。教育局将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单位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的程序和办法,管好用好资金。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单位不得更改、截留、挪用,做到项目资金不留缺口,不增加新的负债,真正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建一个成一个”。
(四)严格建后管理
1、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产权公有,项目学校为教师周转宿舍的管理方,负责对教师周转宿舍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2、各项目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按照《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制定出教师周转宿舍的分配方案和具体管理细则。周转宿舍实行租住制度,承租周转宿舍的教职工只有居住使用权。周转宿舍的租金按月收取,专项用于周转宿舍的建设、维修管理。承租周转宿舍的教职工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或自已解决住房后,应在一个月内主动退出承租的周转宿舍,学校收回后另行安排给其他符合租住条件的在职教职工租住。周转宿舍分配时,学校应把拟分配名单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项目学校将分配管理办法报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教育、发改、国土、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明确责任。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全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县发改局负责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计划立项,并作为重点工程重点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和管理专项资金;县建设局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及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在设计、质监等费用上给予减免;项目学校负责做好本校教师住房资格认定、项目规划实施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种税费征收上给予减免,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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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农村财务公开与农村审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通过财务公开,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参政议政的主人翁意识,促进基层干部提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勤政为民的公仆意识,为全镇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服务。
二、农村财务公开的目标和任务
从今年开始,要实现全镇农村财务公开法制化、标准化、程序化。目前财务公开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工作质量的水平,注重工作成效,逐步建立财务公开的有关制度,截止到年末,全镇财务公开的村要达到100%,符合标准的村要达到100%,实现100%的村达到法治化、标准化、程序化目标。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13号)规定,规范财务工作流程,扩大充实财务公开内容,把财务公开重点逐步转向土地承包管理公开,惠农政策公开,农业建设项目公开,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当前重点是要将村财务公开工作全面铺开,搞好分类指导,抓好薄弱环节,提高公开质量和水平,总结经验和典型。对财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村财务公开工作要在与村帐目和财务交镇经管站及村财务实行电算化管理相结合;要真公开,不要弄虚作假;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公开,不要随意性;要坚持经常,不要一阵风;要切实解决问题、不要搞形式主义。
三、农村财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加强农村财务收支及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和粮食直补资金的审计,实行财务公开;加强农村承包合同审计,实行农民负担公开;加强农村“一事一议”审计,实行筹资筹劳公开,重点抓好以下内容公开:
(一)财务计划
各村都要在每年三月末前制定出年度财务公开计划。主要有: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公益事业及“一事一议”筹资酬劳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会议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村集体经济组织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到集体经营收入;各项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一事一议”筹资酬劳款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款项;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社会捐赠款项;资产处置款项;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集体经营支出;村组(社)干部报酬;报刊费支出;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
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银行(信用社)贷款;欠单位和个人款;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费数额;外来投资分利数额;成员分配数额;其他分配数额。
四、农村财务公开的检查验收标准
全镇农村财务公开要坚持九项标准:一是公开的内容要全面完整;二是公开时间要及时;三是公开方式要以公开栏为主;四是公开程序要严格;五是对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六是对财务公开的监督要落实;七是公开的结果要建立档案;八是村级帐目和财务全部交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管;九是村级财务全部实行电算化管理。
五、农村财务公开的保证措施
第一、建立农村群众民主监督和农村审计监督的双向监督机制。在农村财务公开中,要切实加强农村审计工作,逐步建立日常业务定期审计、热点问题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农村审计制度,要开展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通过实行群众民主监督和农村审计监督,从内、外两方面加强对农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一方面,要通过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充分发挥群众对村集体财务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强化农村审计,充分发挥农村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对不公开,假公开和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村,要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务必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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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公路渡口。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参照县道进行养护。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省级指导、州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养护机制。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路政管理工作。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汽车渡口维护及其它配套设施维护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公路绿化、公路灾害防治等。
路政管理工作是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推行有路必养。对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定期给予补助,对未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村规民约、村民一事一议、义务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国省补助养护资金、农村公路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州本级养护资金),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引导、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九条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兼)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负责本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州级补助资金和县市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按县道不低于3000元/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公里、村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标准安排,其中县道、乡道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各按不低于500元/公里标准预算安排,并视地方财力水平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支付养护工人报酬、购买养护工具及材料等。
国省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州本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应急抢险以及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考核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县市财政部门按年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安排养护预算资金,将资金拨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公路日常养护的检查、考核情况和养护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支付,财政、审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养护的原则,逐步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实现管养分离。县道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和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应采取承包制,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村道日常养护实行“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日常养护管理考核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合同管理、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安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指定施工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突发事件后,养护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修。公路水毁情况严重,短期内无法恢复通行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公路绕行方案,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基础管理工作。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和路产、路权保护;村道路政管理采取建立路政执法联络员制度和村规民约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监控实行“三个一”责任人制度,即每座桥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桥梁养护技术人员、一名桥梁养护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运营桥梁中的四类危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五类危桥及时封闭,落实绕行方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各县市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凡纳入省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程序应按《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执行;凡纳入省项目库的安保工程项目视同立项,建设程序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息收集和制度、数据库更新制度,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实施,奖励和考核工作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县市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检查考核。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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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村卫生室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上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二、建设原则
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建设目标
从**7年到2011年,利用五年时间,建设改造135所乡镇卫生院和830个村室,使其达到标准化,基本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适应,设施较齐全,专业素质较高,运转有效,初步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四、建设内容
一是改善就医条件为目标,改扩建业务用房;二是以提高诊疗技术为目标,添置与更新设备。
五、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填平补齐,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6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每所平均20万元左右控制。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6000元控制。
六、投资规模及经费来源
**7年至2011年总投资1.175亿元,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购置与更新。按国家标准和《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投资4000万元,改扩建设65900平方米,投资约3100万元,添置和更新135所乡镇卫生院诊疗设备;投资4150万元,改扩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83000平方米;投资500万元,添置和更新830个村卫生室诊疗设备。总投资1.175亿元,其中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1.015亿元左右,按《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总投资的20%,约需资金1600万元,市级财政对迎江、大观及宜秀区改造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适当给予补助,各县(市)区配套资金由本级财政解决。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购置与更新。年度分配计划依据市下达的年度改造计划和配套比例,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落实。
七、分年计划安排
分年度计划安排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优先安排中心乡镇卫生院;二是优先安排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集中的乡村卫生机构;三是优先安排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建设的乡村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7年计划安排建设32所,**8年计划安排建设31所,**9年计划安排建设33所,2010年计划安排建设20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9所。
村卫生室:**7年计划安排建设83所,选择试点1-2个县,**8年至2010年每年计划安排建设207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26所。
八、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建设规划。根据全市农村卫生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符合市情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制定的程序是:
乡镇卫生院: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以后的乡镇数,按照1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标准进行填平补齐建设,由市将**7-2011年建设规划规模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
村卫生室:按照1个建制村建设1所标准化的公益性村卫生室的总体考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设卫生室(工作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结合各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数、人口数以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将**7-2011年计划建设控制数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提出**7—2011年分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审批。
(二)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
项目坚持以县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市)区卫生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设计,提供几套适应不同区域、地形和地质条件需要的标准图纸,供各县村卫生室选择;在项目建设上,以县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以降低建设费用,保证施工质量。
(三)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
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政府投资的新建村卫生室所有权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从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中招聘从业人员,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根据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适当予以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卫生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和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九、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市)区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和其他优惠政策等。县(市)区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编制上报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督查、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上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并予以配合。乡、村负责建设用地划拨的落实和施工环境的保证。
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和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协调项目启动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评估评价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建设、统计表上报以及制度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验收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以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管理,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三)制定优惠政策。
一是制定出台在建设用地、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保障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顺利推进;二是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四)建立项目公示与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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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公路条例》、《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养护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对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
(三)负责考核支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
(四)监督检查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制定本县(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计划;
(四)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资金计划;
(五)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计划;
(六)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七)监督指导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八)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质量;
(九)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拟定乡道、村道建设、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居)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居)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未设立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应当确定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县道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定县道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管理工作;
(三)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定;
(四)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五)对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业养护与村(居)民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检查评定路况,定期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路况数据。
第十四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技术指导和质量督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根据农村公路管养规模配置管理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落实村民委员会协助养护责任制,实行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对门前公路路容路貌维护责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乡道、村道养护体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自觉爱路、护路,共同维持好农村公路路况路容路貌。
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道、村道养护年度建设计划,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编制县道年度建设、养护计划,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
农村公路的改善、大修、中修工程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机制。对于技术性较强和工程量较大的的养护改善、大修、中修工程项目,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公路养护资质的企业组织实施,并执行工程合同管理和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村民投工投劳从事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保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因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受到损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组织修复。
第十八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对农村公路上的桥梁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设置限载等标志,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绿化纳入绿化规划,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因地制宜组织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和保护工作。
农村公路树木砍伐更新应依照有关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农村公路两侧的绿化,可以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采取多种方式推行承包制,也可逐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转让绿化权来实施,实行谁种植、谁所有、谁受益。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农村公路、桥涵等设施,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农村公路管理单位难以及时恢复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
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渣土或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渠道、填埋公路边沟;
(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五)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
(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范围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造物。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当事先经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村道应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构筑物因维修、管理不善造成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不得堵塞农村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损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公路条例》、《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者因占用、挖掘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赔(补)偿费,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
第五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应坚持“省市补助、县乡自筹、多元筹资”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用途分为日常保养经费、维修经费和专项经费。
(一)日常保养经费主要是农村公路日常路面保洁、除积雪和积冰,路肩、边坡、边沟等的整治,绿化修剪、扶正、刷白、防虫等,桥梁正常养护和刷白,公路与桥梁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交通流量的调查记录上报,养护作业人员的标志服购置,日常保养作业安全设施费,日常巡视检查、违建拆除等费用,该部分费用实行“总价包干,缺陷扣减”;
(二)维修经费主要是对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维修以及其他需发生材料的养护经费,该部分费用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计量支付”;
(三)专项经费主要是对农村公路进行改善、大修、中修或因自然因素导致道路出现较大的病害需进行抢修的经费,该部分经费需逐级报批。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该资金应当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下达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各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按省有关规定统筹使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制的年度农村公路资金计划确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县(区)配套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制的年度农村公路资金计划确定,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乡(镇)配套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或年度农村公路资金需要计划确定,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的配套资金及日常养护资金,具体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的实际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财政资金。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应当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制度,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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