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本篇共有1036个字,预计阅读时间为3分钟,共有212位用户关注,44人点赞!
根据省经委《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皖经投资〔2008〕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省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申报重点
汽车工业:轿车、客车、商用车、重型车、专用车等整车改造升级项目和围绕发动机、变速箱、车桥、汽车电子产品等重点汽车零部件,增加汽车配套产品,增强配套能力的项目。
装备工业:装卸设备、矿山装备、汽车装备、轻工装备、船舶制造、数控机床、电工电器、农用设备、动力设备、节能环保设备改造升级项目及与之配套的零部件项目。
优质金属材料工业: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发展钢材短缺品种和关键品种,提高高技术铜铅锌和稀有贵金属冶炼及深加工水平的项目。
水泥及非金属优质材料工业:非金属矿精深加工,新型干法水泥、超细微粉材料、建筑陶瓷和塑料管材管件、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保温材料和绿色装饰材料项目。
农副产品加工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和发展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轻纺工业,发展粮食、油脂、畜牧及水产品、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及营养、方便、休闲、绿色等多功能化新型食品加工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条件
除具备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99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以优势企业为载体,项目符合“质量、品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标志性强的项目。
2、项目已完成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手续,2008年已开工实施。
3、优先支持经营业绩良好,国内或省内行业排头兵企业,或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企业。
三、项目申报材料
1、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1)。
2、**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3、**省2008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
四、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县项目申报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县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盖章)后报市经委,并对初审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属企业及区属企业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市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3、围绕省重要骨干工业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及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和节能减排重点企业组织项目;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列入省技术改造“十一五”规划和2008年“百千工程”计划的项目。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404个字,预计看完需要7分钟,共有104位用户关注,35人点赞!
为了在全市印刷行业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印刷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20****年在全市开展以“优质产品、优良业绩、诚信经营”为内容的连云港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评选活动。评选活动由市新闻出版局主办、市印刷行业协会协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业、以德兴业,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精神。通过组织开展以“优质产品、优良业绩、诚信经营”为内容的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评选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印刷质量,推动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印刷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法制、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市印刷行业健康、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印刷企业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实现我市的跨越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对象
本市范围内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与资格条例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在20****年12月30日前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及复打印单位。
三、评选标准
1、遵纪守法、规范运营。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制度健全,各类台帐齐全;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行业监督,按期进行年检登记,年度核验合格;积极参加法规培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取得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证书。坚持依法经营,不超越范围经营,切实杜绝违法违规印刷经营行为的发生,20****年以来未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
2、产品优质、业绩优良。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产品质量稳定,产品优质率、合格率在本地区同类企业中居领先水平;努力开拓市场,善于抢抓市场机遇,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效益,服务周到,经营业绩良好,产量、销售、利税都比上年有较大增长,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3、诚实守信、诚信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诚信经营;模范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重合同,讲信誉,依法规范自身竞争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侵害其他企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劳动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实行合法公平的薪酬制度。
4、内部管理优、员工素质高。重视安全管理,杜绝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重视环境保护,厂容厂貌整洁,文明生产,环境优美;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保护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视职工的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四、评选步骤
连云港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由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的组织工作,市印刷行业协会作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宣传发动
各县新闻出版局、各区文化(教)局要广为宣传、广泛发动,充分认识评选“双优诚信”印刷企业的重要意义,提高企业“双优诚信”意识,充分调动企业“双优诚信”建设的积极性。
2、企业申报
各县区根据评选标准,结合年检情况,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参与评选,认真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注:各企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1)推荐表;
(2)企业“双优诚信”建设情况总结;
(3)《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批准证件(复印件);
(6)纳税登记证(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20****年、2006年经营业绩材料;
(9)资信证明、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10)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1)现有设备清单;
(12)人力资源状况:员工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情况,并提供有关学历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13)20****年以来获各级政府或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奖牌等(复印件、影印件);
(14)客户评价;
(15)其他相关材料。
3、各县区初审
各县新闻出版局、各区文化(教)局及有关县区的印协组织要对所属印刷企业和复打印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初审,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验,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各项申报材料,于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即市印刷行业协会)。各县区上报的推荐单位必须排列出序号,并且不得超过名额数,逾期不报视作自动放弃。
市新闻出版局、市印刷行业协会负责对市属印刷企业和复打印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复核公示
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参评的印刷企业和复打印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有疑问的材料进行咨询,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退回。依据所报材料进行现场抽查,在复核基础上形成意见。市评审委员会依据评选标准制定考评细则,对全市所申报的印刷企业和复打印单位进行综合考评,研究决定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入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5、评审授牌
市评审委员会在接受社会监督、汇总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入选印刷企业进行终审,研究决定第一届连云港市“双优诚信”印刷企业20家名单(其中复打印单位10家),由市新闻出版局发文认定,并举行授牌表彰仪式。
五、工作要求
1、本次评选活动注重在全市、全行业弘扬“双优诚信”精神,要体现榜样示范作用,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不搞平衡。各县区、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有组织、按步骤地抓好此项工作。要加强宣传,在全行业形成争创“双优诚信”企业的氛围,推动我市印刷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要结合印刷企业年检情况,认真对照评选标准,把本辖区内真正符合“优质产品、优良业绩、诚信经营”条件的印刷企业推荐上来。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签署具体推荐意见。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1233个字,预计看完需要54分钟,共有144位用户关注,28人点赞!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持证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或直接将成品油批量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气)站(点、船)从事成品油(气)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因城乡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场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容量等设施、规模进行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气)站(点)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全资自营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加油(气)站(点),并以管理公司名义统一纳税;管理公司须取得合法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气)站(点)的(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从事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省商务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库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确认的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年规划实施文件,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建库的规模、地址等进行初审,会同县级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必要时请专家会审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3),由市级商务及上述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二)新建油库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线的,需先征求省发改、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附经省商务厅签署意见的《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商务厅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线等接卸设施的批文,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凭批复、审批表及项目设计方案办理油库施工建设前的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施工。
(六)油库等仓储设施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及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行文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商务部申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五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申报程序及期限
(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气)站(点)建设地址、规模和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
(二)新建加油(气)站(点)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凡是获得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8)或《加油(气)站(点)迁(扩)建项目申报表》(9),由市或县级商务及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加油站,业主单位在整条高速公路项目论证时,应当请当地商务、规划、安监、环保等部门参与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论证,确定具体选址;建设立项时,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发展规划,由省交通厅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商务部门参与项目论证依据及相关部门文件,由业主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竣工验收、年检年审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属航运部门管理区域的水上加油站,可参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报材料要求申报。
(五)加油(气)船项目,由市或县级商务、船舶管理部门联合,采用竞标方式确定经营企业;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10),由市或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六)省商务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四)的规定办理。
(七)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或《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审批表》或《申报表》及设计方案办理加油(气)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气)站(点)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附件11),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九)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12)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13),行文并附相关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气)站(点)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获得商务部核准外资进入的许可,在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报程序及期限
企业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仅限管理注册,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一)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企业参加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新建油库须出具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加油(气)站(点)须出具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参拍者有效的资金证明(资金规模须与出让土地价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可不出具资金证明)。
(四)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五)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一年内无偷税、漏税行为记录的证明。
(六)与上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供油协议。
(七)持有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不包括加油点及零售管理公司)及专项用户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出具上年度年审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八)跨省界的参拍者,除出具上述相关的条件证明外,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的证明。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具商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未超过商务部核定的加油站数量(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油库情况、成品油经营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附《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三)成品油油库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八)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杭州炼油厂等企业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跨省界签订的供油协议,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九)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须出具省商务厅的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库设施立项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十)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证明。
(十一)发改、交通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的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
(十二)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油库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证,下同)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见书,下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十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十四)油库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五)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并附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六)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交拥有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设施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七)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二十)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原件5份,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审批表须由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三)油库建设企业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的请示文件。
(五)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油库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14),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九)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验收的申请报告,《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四)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五)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迁建、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九)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应向省商务厅提交《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5份,其他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经营方案等)。
(二)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审批表》或《申报表》需由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加油(气)船项目,提交《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由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若是新建项目,附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若是旧船更新项目,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五)新设立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六)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七)省商务厅加油(气)站(点)规划实施的确认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九)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须企业和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十)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提交部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
(十一)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二)原地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并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市或县级商务部门出具的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
(三)省商务厅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复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四)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七)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的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的人员名单;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八)加油(气)船的验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旧船更新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迁建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地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十)由县级及以上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出具的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全资自营加油(气)站(点)数量及运行情况等)。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四)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零售管理公司请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所有加油(气)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清单。
(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部门要求新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条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15),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应当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气)站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符合省加油(气)站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承租经营企业应具有成品油批发或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租赁经营时间须在5年以上,签有租赁经营协议或合同。同时,须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原省经贸委已核准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租赁期满不续租的,及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点不允许租赁经营。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专项用户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包括企业转让、收购、改制、控股方发生变化、油库等经营设施被收购等),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按设立条件重新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办理投资主体变化等事项的,应先取得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三十条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2005年以前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加油(气)站(点)和油库的原产权单位提供土地权属关系及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证明文件)。加油(气)站租赁经营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培训证书;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必要时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油库、加油(气)站(点)经营场所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权证明;县级及以上地名办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证书遗失(含正本或副本),应提供: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零售企业提交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注册所在地司法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括出让申请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应提供“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设部门的说明材料及“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有效的改制或产权处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四项中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
(四)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五)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七)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终止、撤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成品油审核专用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三条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核准注销的,省商务厅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注销的,将注销企业的名单上网公示,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的,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省商务厅查证属实的,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及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六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二)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条年度检查时间及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参加年审,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16),并按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审;省属经营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年审。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机关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省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17),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对经营企业当年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基本条件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依法撤销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报经省商务厅核准后依法撤销其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不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以备后查。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第三十八条年度检查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向省或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或加油(气)站(点、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或加油(气)站(点)的批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批发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监测、预测月报、周报报送合格的证明。
(十一)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规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全省成品油仓储和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无规划的不予建设;有规划但未遵照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的,经省商务厅查实后,按照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规划指标;已下达规划或立项批复的,予以撤销。
(二)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各市分块指标执行。对要求新增加成品油仓储规划的,原则上在分块指标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块指标后,如属省重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增加规划的意见,经当地市政府同意,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成品油中转储运基地发展规划由宁波、温州、嘉兴、台州、舟山等沿海地区,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经当地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批准实施。
(四)已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油库改扩建须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油库库容达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条件的,增加库容须纳入各市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增容后总量未超过1万立方米部分不受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限制,超过1万立方米以上部分,应纳入各市成品油库容规划总量。
(五)各地新增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原则上在控制数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对新建道路(航道)、扩大城区和新设各种开发区、港区需增加或调整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的,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加强成品油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省商务厅下达同意建设成品油油库及加油(气)站(点、船)项目批复后,企业一般不得改变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按原上报程序商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商务厅重新核准。建设地址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持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会相关部门调整建设地址的文件,报省商务厅重新确认规划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报。成品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复的投资主体申报领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中,要对照项目批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并施工,对投资主体、建设地址与批文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各级商务及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成品油经营建设项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变相转让或异地迁建成品油经营项目。
(二)对现有加油(气)站(点)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扩建。鼓励在未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路段的加油点,申报增加汽油或燃气经营项目;鼓励在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同一路段上,对两座及其以上加油点进行整合,以其中一个点为基础提升为加油(气)站。
(三)对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气)罐、油(气)罐容量、加油(气)机和经营品种的原地改建项目,可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对仅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企业应凭整改通知书报县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整改。严禁企业擅自超范围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扩)建的,要依法查处。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气)站(点),一般由拆迁企业或部门按照政府拆迁赔偿有关规定处理。迁建加油(气)站(点),应符合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布点规划,出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迁文件和动迁部门的拆迁协议;迁建到规划布点外的,按照加油(气)站(点)规划调整申报程序,经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加油(气)船因船况等原因退出经营的,允许原业主“以一换一”更新船舶,凭新船舶的国籍证书,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业主不再继续经营的,由船舶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终止经营资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按照“废一还一”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船舶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标方式确定新业主,新业主凭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按新设立加油(气)船程序重新申报。
(六)国、省道,县、乡道沿线及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加油点(含流动车)。鼓励有条件的加油(气)站(点),按原地扩建申报程序,经县级及以上建设部门同意,申请增加液化气经营项目。
(七)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三年内、加油(气)站(点)建设项目二年内,无特殊情况且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的,省商务厅批文原则上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资质管理
(一)成品油批发或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应以成品油油库和接卸设施的产权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一般以一个油库区作为一个申报单位,不能“一库多报”或“多库多报”;对欠发达地区可采取多库一报,即几个成品油油库容量叠加达到1万立方米,但每座油库都要求该企业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
(二)军队等专项用户的内部成品油油库和加油(气)站不能申领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并严格禁止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三)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证书仅限于工商注册登记,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得既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油(气)站(点)。对跨县界或市界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统一纳税和管理的相关证明;对已出租的所属加油(气)站(点)的,不得申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经营证书。
(四)凡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要求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办理审批手续。
(五)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告知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四十二条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管理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上报成品油市场运行分析及周报、月报,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机制,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作。对可能引起市场运行异常波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了解经营情况时,要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依法管理
(一)未经商务部授权或省商务厅委托,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越权、放权处理成品油市场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经营企业办理临时性经营许可证或向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的费用。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69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2分钟,共有223位用户关注,22人点赞!
1、部署到位。高度重视申报工作,提前进行周密部署,对乡镇进行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好有限时间做好企业申报准备工作,对名录工作做好“先有库,再有数”,严格执行国家要求,做好新增规模工业的摸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严把申报质量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确保申报一户,成功一户。
2、核实指导到位。
3、管理到位。对照各项要求做好指导工作,规范统计台帐及数据采集办法,监督申报企业在申报前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统计人员持证上岗。
二、申报情况
规上工作企业申报门槛提高,申报材料要求越来越精,规上工业企业申报工作难度加大。申报规上工业企业必须达到的条件:1、是法人企业2、是一般纳税人3、申报时点销售收入必须达到2000万元,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次我县共上报了7家从规下成长为规上的企业。
从摸底排查中发现,我县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年销售收入已经达到了2000万元,符合我们申报企业的条件之一,但却因为营业执照是非法人企业或税务登记证是小规模纳税人,一直无法申报,即使有的屡次申报都未批,因为这两个证照在省工商局和省国税局的外网上都可以查询,一目了然,来不得半点虚假。我县的煤矿、水泥粉磨站、电子厂等一批企业早就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了2000万元,都因为是非法人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一直没有申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这次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县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做好规上工业企业申报工作:
1、认清形势,加强领导。2012年12月底还有最后一次规上工业企业申报补报的机会,补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2013年我县工业统计数据。因此,各乡镇一定要认清形势,加强组织领导,举全乡之力帮企业创造申报条件,完善申报材料,完成好本乡镇规上工业企业申报工作。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7947个字,预计看完需要45分钟,共有280位用户关注,38人点赞!
一、市城乡规划局“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和材料
(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申报材料:
1.申办函
2.已批准的“三旧”改造计划文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包括由产权部门确认产权范围的北京坐标系宗地图)
4.最新测制的1:500或1:1000坐标系电子地形图
审批流程(15工作日):
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收件——建设用地科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出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局分管领导审批——建设用地科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发件。
(二)办理历史用地完善手续规划审查
申报材料:
1.申办函
2.已批准的“三旧”改造计划文件或“三旧”改造项目确认文件
3.产权部门确认产权范围的北京坐标系宗地图
4.最新测制的1:500或1:1000坐标系电子地形图
审批流程(15工作日):
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收件——建设用地科会城镇科等相关科室根据“三旧”专项规划单元规划或城市近期规划拟出规划审查意见——局业务会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批——建设用地科出具历史用地完善手续规划审查意见——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发件。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申办函
2.《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3.已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
4.土地使用权证(包括由产权部门确认产权范围的北京坐标系宗地图)
5.最新测制的1:500或1:1000坐标系电子地形图
审批流程(10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收件——建设用地科对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另计)——建设用地科核实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局分管领导审批——建设用地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发件。
(四)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申报材料:
1.《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用地红线图和审批表)
3.已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市、区政府文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资料(涉及超容兼容的,须提供国土部门批准文件)
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要地段与高层建筑须提交透视图或建筑模型)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一份
6.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工程预算书。
审批流程(10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收件——建设工程科在受理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事项公示七日征询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建设工程科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重要的建设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须组织专家评审——局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件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2.人防、文物、安全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生产性工业项目不需要此项材料)
3.本年度投资计划
4.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施图(规定应设置景观照明的项目须提交景观照明设计图纸)一式三分及电子文件一份
5.房地产项目须提交具备相应资质测绘单位计算的《房地产面积测绘报告书》
审批流程(8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收件——建设工程管理科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分管局长审批——建设单位交纳有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费,依据国土部门代建金评估结果函收取代建金)——建设工程管理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发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申请单位向区(县)国土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证明书,街道或镇政府加具意见;
3.权属证明;
4.该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
5.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申请用地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及市、区(县)政府或“三旧”办出具的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
6.市、区(县)政府的批准改造方案文件;
7.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8.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原件较对后退还,校对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办理流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内部会审,审查符合条件后拟文请示区(县)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3.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内部会审,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拟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4.省国土资源厅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市人民政府;
5.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示,发文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地块已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抄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在国土资源部门。
(二)“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2.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有效证件及地上物产权证明(市场主体收购改造的需提交收购协议、付款凭证、土地证及地上物交易证明,提交被收购人对改造项目没有异议的声明材料;集体土地改变为国有的需提交相关批文;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需提交同意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批文);
6.规划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其中1份原件)和用地红线图(6份原件);
7.“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批复文件;
8.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及改造方案;
9.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对工业项目未明确宗地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非工业项目未明确宗地开发投资总额的,用地单位对项目投资额的承诺;
10.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的,应提交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11.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租房配建要求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1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审查——组织地价评估——核定补交地价款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登录土地监测监管网制作出让合同,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缴纳补交地价款及契税,发放土地出让合同——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公布出让结果。
(三)“三旧”改造项目涉及补交地价款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有效证件及地上物产权证明,其中对于收购或合作改造的,要提交被收购人或合作各方对改造项目没有异议的声明材料;
6.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其中1份原件)和用地红线图(原件6份);
7.“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批复文件;
8.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和改造方案;
9.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的,应提供城乡规划部门的相关文件;
10.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租房配建要求的,应提供房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11.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用地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补交地价款的申请——组织地价评估——拟订补交地价款方案——补交地价款方案报政府批准——拟用地批准文件报批——缴纳补交地价款及契税——发放用地批准文件。
(四)“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用地单位向区(县)“三旧”办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及改造方案;
2.原取得用地相关材料,包括补偿协议、补偿兑现凭证等;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地籍调查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按用地行为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凭证;
5.属旧村庄改造的,改造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证明书,街道或镇政府加具意见;
6.属完善征收手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完善征收手续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街道或镇政府加具意见;
7.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三旧”改造地块图斑统计表(打印改造地块当页即可,并在序号前打√);
8.用地单位对“三旧”改造方案实施完成时间作出的承诺书;
9.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申请用地规划初步意见;
10.区(县)政府出具的关于改造项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文件或“三旧”改造项目确认文件;
属完善征收手续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1.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申请用地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相关材料;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三旧”改造宗地档案情况表(附上改造地块当页即可,并在序号前打√);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权属证明;
4.具有资质测绘机构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光盘;
8.用地行为发生在年5月1日后的,还需提交听证材料;
9.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
1.列入年度计划或区(县)政府确认“三旧”改造项目;
2.向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地籍调查、确认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落实处理(处罚);
3.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出具用地的规划初步意见;
4.用地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完成编制改造方案后向区县“三旧”办公室申报;
5.区(县)“三旧”办受理后组织公示(7个工作日内完成);
6.区(县)“三旧”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区(县)政府名义报市政府(由市“三旧”办牵头审核);
7.市“三旧”办组织市规划、国土、发改、房产、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由市“三旧”办上报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8.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凭改造方案及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国土、规划、发改、环保、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若编制改造方案使用的是用地规划初步意见,则应先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然后再凭改造方案及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国土、发改、环保、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9.用地单位实施改造;
10.改造完成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三、市发改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根据国家、省的规定,“三旧”改造项目按其申请投资项目类别办理审批或核准或备案。
1.属核准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47号)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府〔〕119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府〔〕121号)等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核准申请函及招标申请表(均加盖公章一式2份)并附送以下文件:
(1)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节能评估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节能评估单位编制)及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或节能登记表(一式3份);
(5)建设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和其他资金筹措证明资料;
(6)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书(复印件);
(7)属区、县项目由区、县发改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涉及行业管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8)涉及资质管理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办公用房项目应提供单位人员编制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属备案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656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47号)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府〔〕120号)等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函(主要介绍项目单位概况及项目建设的理由和依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面积、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及资本金情况;项目节能减排措施;项目招标事项及实施期限等)并附送以下文件:
(1)业主单位如实填报《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2)节能评估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节能评估单位编制)及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或节能登记表(一式3份);
(3)建设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和其他资金筹措证明资料;
(4)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书(复印件);
(5)项目如已通过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的应提交用地证明及规划意见;
(6)属区、县项目由区、县发改部门加具项目意见;涉及行业管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7)涉及资质管理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8)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属外商投资项目,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年修订)》、国家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171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47号)等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核准申请函及招标申请表(加盖公章一式2份)并附送以下文件:
1.按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1169号)要求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6.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7.节能评估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节能评估单位编制)及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或节能登记表(一式3份);
8.建设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三)属“三旧”改造的房地产项目采用核准制,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府〔〕119号)和《关于印发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的通知》(府〔〕121号)第九条的规定,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上报省发改委核准,50万平方米以下由市发改局核准,南澳县发改局核准所属1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项目。各区房地产项目由各区发改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发改局核准。
(四)加快“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服务。
鉴于“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的时限性和特殊性,如在某一或若干项前置审批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滞后的情况下,可先由相关事项的审批部门出具同意项目的“路条”,采用并联审批方式先予立项,相关部门同时相应加快进行事项的审批,审批后即补送市发改局,但各前置审批事项手续最迟必须在申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前完成。
四、市环保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办理环评文件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市“三旧”改造计划及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三旧”改造方案;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报告书项目需提供环评审批申请报告及报告书纸质文件(盖齐印鉴)3份及电子版;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项目需提供纸质文件(盖齐印鉴)6份及电子版。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需委托具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通过专家评审;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也可委托具环评资质单位代为填写;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纸质3份(盖齐印鉴)及电子版。
表格(表格可从市环保局网站下载)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二)环评文件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需准备材料清单》要求准备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西厅市环保局窗口提交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市环保局窗口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或需补充材料——市环保局规划环评科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组织现场勘察,核实情况——市环保局根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对符合要求的批准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通过,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报告书、报告表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登记表审批当场办结,承诺审批时限不包括10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西厅市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五、市住建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勘察设计招标资料备案
如在发改部门发出的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中,勘察设计核准为采用招标方式,则项目勘察设计原则上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1.申报人填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登记表》一式一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及招标核准文件(发改部门)、建设用地手续(国土部门)、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
(3)招标工作计划;
(4)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资格预审文件(如为资格预审则需提供);
(6)招标文件;
(7)招标委托合同;
(8)进资格单项备案文件(如为外地机构需提供)。
2.办理流程
经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由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管理科给予备案,发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备案文件收讫回执》。
3.办理性质:备案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二)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1.如属下列范围的大中型“三旧”改造项目,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大中型建设工程。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2.办理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一份,需加盖公章)。
(2)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一份,可在建设网下载,需加盖公章)。
(3)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校核后退还)。主要包括:
①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发改部门);
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规划部门);
③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土部门);
④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4)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①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份);
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一份,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③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按国家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有关“初步设计”要求提供,包括工程概算书)。
(5)其他资料(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校核后退还):
①由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工程勘察设计的,须提供由市住建局核发的《关于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备案登记的通知》;
②项目勘察设计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3.办理程序
(1)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人备齐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市级项目还需到市并联审批专门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召开审查会,形成审查意见。
(3)在设计单位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后,市住建局作出书面批复。
(4)申报人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4.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不包括专家技术审查的时间)。
5.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2)《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3)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字〔〕24号)。
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三)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
1.提交材料:
(1)《市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一式三份,须在建设网“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在线打印系统”填写打印);
(2)发改部门的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审批文件;
(3)发改部门的工程招标核准函;
(4)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属“三旧”改造项目的,提供改造方案批准文件);
(5)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表;
(6)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答复文件或《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表》;
(7)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审查合格书;
(8)规划部门的建筑规划红线图;
(9)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11)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出具其套型面积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12)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承接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属外来施工企业的,须提供《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单项备案证明》;
②承接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属外来监理企业的,须提供《市外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单项注册登记表》;
(13)《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仅限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原件经验核后退回。
2.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资料,到市住建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手续——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资料。经审查,对资料齐全的项目,签发备案表及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通知书。
3.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1.办理内容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1)、(2)项中,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2.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41号);
(6)《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82号);
(7)《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50号)
3.申办条件:
(1)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82号)中相应专业、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等级标准要求;
(4)符合《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50号)中有关资质标准的要求。
4.提交资料:
(1)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①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10)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须先取得市对外贸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②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③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验资报告。
⑤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⑥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文件和任职文件。
⑦工程、经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⑧4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⑨相关制度、标准和规程,包括:
1)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
2)员工的培训制度;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制度;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修操作规程;
5)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6)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文件;
7)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8)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
9)24小时值班制度。
⑩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⑾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
5.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市直企业增项资质的,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负责核对,原各区县属下企业申请资质的,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新成立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6.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由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由窗口给予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市住建局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流程》审核——经审查,符合符合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办理时限
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0个工作日,由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审核;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10个工作日,由法制与综合管理科负责审核;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提交材料:
(1)已盖齐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表格可在建设网下载,一式四份);
(2)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手续的《市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一份;
(3)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副本各一份;
(5)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市建设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登记手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和任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登记手册》;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凭证;
(8)安监站签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
(9)“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劳保费”的缴费凭证;已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10)环保部门出具的噪声许可证件;
(11)属应招标工程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12)属外来企业的,还应提交向市住建局办理的进备案文件;
(13)按规定需要办理白蚁防治手续的,还应出示白蚁防治合同;
(14)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单位符合社会保险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
(15)依法应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提交《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备案表》;
(16)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有关廉租住房证明文件。
上述资料除第1项外,其他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还。
2.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专门窗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专门窗口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移交申报材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给予出具材料接收凭证——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核准
1.办理内容
(1)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4)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资质核准。
2.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年9月22日修订);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1773号);
(6)《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字〔〕161号);
(7)《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通知》(国发〔〕13号);
(8)《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171号);
(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192号);
(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督的通知》(商资函〔〕50号);
(11)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房字〔〕61号)。
3.申办条件
(1)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申报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房字〔〕61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年9月22日修订)第八条、第十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3)申请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企业资质核准。
申报人应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条、第六条、《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年9月22日修订)第八条、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1773号)第一条、《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字〔〕161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通知》(国发〔〕13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171号)第一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192号)第三条、《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督的通知》(商资函〔〕50号)第二条以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房字〔〕61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4.提交材料
(1)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①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可在建设网下载);
2)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材料装订,一份单独放置;申报人为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公司章程;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100万元以上);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7)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1人以上;有职称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和1人以上专业统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企业的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9)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属“三旧”改造项目的则报送纳入“三旧”改造计划批准文件;
以上2)至9)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核(市直企业由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加盖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市住建局办事窗口不再校对原件)后退回。并按2)至9)的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第1)项和第2)项中的一份申请报告单独放置。
②暂定资质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报告(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经济性质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报送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事项的决定或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属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需另提交资金验资报告;属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区属企业,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核准。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可在建设网下载);
2)申请人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的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材料装订,一份单独放置;申报人为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公司章程;
6)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100万元以上(申请三级资质应800万元以上);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8)工程技术人员:
申请四级资质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达到1人以上;有职称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和1人以上专业统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三级资质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10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会计人员2名以上;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和1人以上统计初级职称以上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企业的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10)近1年或2年(申请三级资质为近3年)来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近1年或2年(申请三级资质为近3年)来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ⅰ、已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ⅱ、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出具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样本和执行情况报告;
13)待开发商品房用地有关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转让合同;属“三旧”改造项目的则应报送“三旧”改造方案批准文件)。
以上2)至13)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核(市直企业由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加盖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市住建局办事窗口不再校对原件)后退回。并按2)至13)的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第1)项和第2)项中一份申请报告单独放置。
②已定级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报告(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外商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报送经外经贸局批准变更事项的文件);经济性质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报送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事项的决定或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属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需另提交资金验资报告;属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资质核准。
①外资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可在建设网下载);
2)申办外商房地产项目公司资质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材料装定,一份单独放置;区属企业的,申报人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公司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发改部门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7)外经贸部门同意成立公司的批准文件,(或同意新增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以及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的批准文件);
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企业有关资料;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新公司章程;属中外合资、合作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还应报送内资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和新公司章程;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属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的,还应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司前一个开发项目进行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10)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1人以上;有职称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和1人以上专业统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1)企业的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1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属“三旧”改造项目的,则报送改造方案批准文件。
以上2)至12)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核(市直企业由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加盖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市住建局办事窗口不再校对原件)后退回。并按2)至12)项的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第1)项和第2)项中另一份申请报告单独放置。
②外资房地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报告(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经外经贸局批准变更事项的文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事项的决定或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属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需另提交资金验资报告;属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由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由窗口给予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审查,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理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告知申报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6.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六、市房管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三旧”改造项目办理配套廉租住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xx“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
2.《关于出具xx“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条件的意见》(市城乡规划局);
3.《关于xx“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的批复》(市人民政府);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局);
5.“三旧”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配套廉租住房的申请函。
(二)“三旧”改造项目办理配套廉租住房审批程序。
1.改造主体将“三旧”改造方案(方案应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及比例)按规定上报且市“三旧”办受理后,在会有关部门进行审议时,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改造方案中配套廉租住房方式及比例进行审议,并及时将审议意见报市“三旧”办。
2.“三旧”改造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市“三旧”办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批复(明确廉租住房配套比例和方式)。
3.改造主体凭市政府批复文件以及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配套廉租住项。
4.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府〔〕75号、府办〔〕
158号精神以及《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流程,及时向改造主体出具配套廉租住房的意见(属在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由改造主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等事项;属认购廉租住房房源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计核认购款并通知改造主体向我市“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廉租住房房源认购款开户银行缴交)。
5.改造主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或缴纳认购款后,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900个字,预计看完需要3分钟,共有150位用户关注,23人点赞!
为什么这么难申报?要怎样申报才能获得通过?
申报材料:需一次准备到位
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过程中,一般不会给企业修改的机会,一旦看到材料不合格就刷掉。所以企业在上交材料之前,就要做好所有准备工作。
如: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合格就推荐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由其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和评审。如果立项审查合格,项目就会获得创新基金支持。
硬性规定:一定要吻合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服务中心(地址:510070广州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401室电话:020-87682617网址.gdsti.info)主要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该中心要对创新基金规定的硬指标进行审查,如企业是否属于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项目是否属于创新基金支持的范围;申请支持方式和金额是否合适;项目计划完成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前两年度的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报告是否符合要求;附件资料是否齐全等。
企业项目通不过形式审查的原因,都是因为在某方面不符合审报条件。
技术介绍:必须领先国内同行
申报创新基金的项目必须在技术上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企业论述技术创新点时,需从产品所采用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基本原理、主要结构、生产工艺、性能及使用效果等方面,尽可能地说明项目的技术创新点、创新程度、创新难度,以及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并附上权威机构出示的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要恰到好处地不泄露商业秘密,也需要一定的技巧。
此外,最好以表格方式说明项目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指标的比较。
项目包装:有形式有内容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评审时只看材料,不实地调研,也不会见项目人。项目申报材料是评价项目能否立项的主要依据,材料组织的完善与否,是影响项目立项的关键。这就呈项目包装。项目包装不是弄虚作假,而是通过详细分析、评估本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和生产市场方面的优势、劣势、发展潜力以及财务状况,把本企业的内在价值充分挖掘出来。
一般中小企业都是第一次操作,不知从何说起。如果只懂技术,不会把技术介绍、创新内容、技术水平等反映在文字上,就可能造成立项几率下降,通不过验收,影响后期资金到位。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503个字,预计看完需要7分钟,共有218位用户关注,40人点赞!
按照《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须由企业申报。
1 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介、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科技、农机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 %以上。
(3)企业规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额达7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年交易额达1.5亿元以上。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上。
(4)企业效益状况。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连续二年保持盈利。企业要具备较好的发展能力,营业额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 %。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应按时缴纳税款、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最少应达到500户以上;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企业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100人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与本省农户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50 %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创品牌能力居全省领先水平,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产销率达90 %以上;企业注重实施标准化生产,有健全的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
(8)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必须注重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有自己的核心产品或技术。企业必须建有互联网站进行产品宣传并保持正常信息更新。
(9)产业符合政策,企业管理规范。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生产、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前二年没发生过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生产事件。设有专职财务人员,按照计准则设置会计账目,独立核算。
(10)市县龙头企业的认定状况。已开展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县(自治县)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对中部山区定安、屯昌、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六市县和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申报龙头企业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达到第七条3、4、5、6款规定指标的70 %以上。
2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申请书除应按照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包括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企业创新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企业文化等情况。
(2)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并经市县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和盖章,申报表做为申请书的附件。
(3)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4)信用证明。申报企业须提供银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等级证明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的信用证明。应付账款达到资产总额30 %的,应提供主要债权人出具的信用情况说明。
(5)带动农户证明。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生产或购销合同复印件,与当地农民签订的就业合同复印件,或者市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关系、带动农户增收的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并附上农户姓名、电话、所在村名的通讯录。
(6)企业所在地市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纳税情况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7)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8)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9)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排污企业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
(10)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需提供一项以上)。
(11)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上述所列一至十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第十一项所列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供。
3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材料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盖章,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
4 有关事项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 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企业组织形式、经营产品、企业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民情况;公司发展前景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材料必须以电子版形式发至联系人的邮箱。
(2)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3)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4)申报企业在市县注册的公司,报经所在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县)政府同意,由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将材料上报省农业厅;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公司,由企业基地或市场所在地市县上报。如果在多个市县有基地、工厂、市场的企业,可由主要基地、工厂、市场所在地的市县上报。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206个字,预计看完需要4分钟,共有222位用户关注,44人点赞!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独立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申报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矿。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五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规范管理。具有完善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矿石管理科学、规范。
(三)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成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标,“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矿山领先水平。
(四)技术创新。重视科学进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石先进水平,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
(五)节能减排。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三废”排放等达国家规定标准,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六)环境保护。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编制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平均水平,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七)土地复垦。认真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
(八)社区和谐。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够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
(九)企业文化。拥有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技术培训体系健全。
三、申报材料
申报“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书;
(二)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图册。
四、申报程序
(一)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地方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向归口企业提出申请;各行业协会可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本行业企业的推荐工作。
(二)地方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送国土资源部。
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行业协会推荐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行业协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300个字,预计看完需要4分钟,共有259位用户关注,34人点赞!
申报与推荐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为确保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提高企业(组织)申报材料的针对性,规范推荐工作,制订本细则。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范围
制造业、建筑业(含工程类)、服务业(含文教、卫生)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北仑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3)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4)企业(组织)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企业(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1)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3)近3年有人员死亡或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4)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申报程序
1、有意向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填写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于8月31日前交所在的街道、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
2、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⑴申报表(纸质二份,pdf电子文本一份);
⑵组织简介(纸质二份,word电子文本一份);
⑶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组成(纸质二份,pdf电子文本一份)。
3、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⑴申报表内容按表格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各栏具体要求见表后“注”,需按年度填写的指标指申报当年前连续三年的指标。如表内填不下可另加附页或自行复印表格,不填之项要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⑵组织简介限3000字以内。
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应对照评审标准的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各条中有关说明的内容也可互相引用,但应说明。需要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限申报前三年内;无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只说明近年情况。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含图表不得超过6万字数。
⑷证实性材料是指凡在申报表中涉及的、需企业(组织)提供和企业(组织)自认为还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等,如无法提供的,需作出书面说明。
二、推荐要求及程序
(一)推荐单位
申报企业(组织)所在街道、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
(二)推荐要求
推荐单位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及产品质量水平作出评价、签署意见,并在申报表封面的相应栏目和推荐意见栏加盖公章。
(三)推荐时间
各推荐单位于9月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纸质二份、电子文本一份)。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084个字,预计看完需要3分钟,共有257位用户关注,45人点赞!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
第四条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级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500户,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为农户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7、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8、企业制度建设。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公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条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填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产损益表;
5、企业资产负债表;
6、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7、开户行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8、县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提供的带动农户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行文报市农牧局。
3、市农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予以发文公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胜劣汰。*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中旬之前,应该反映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损益表等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