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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环保自查自律活动,激励重点排污单位不断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认识自我差距,强化自我整改,变“要我治污”为“我要治污”,切实让重点排污单位在自查、自纠、自律中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此基础上,努力采取新技术、新管理手段,实现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是指排放污染物总量大或对环境潜在影响大的企事业单位。
全区参加行动的重点排污单位为:
1.制革(含人造革)、电镀、造纸、印染、化工、水泥、电厂、食品(酿造)、制药、冶炼、蓄电池、石材、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
2.年以来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其他行业的企业、单位;
3.区环委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增加参加自查自律行动年的其他重点排污单位。
三、工作原则
(一)排污单位自查自律原则。在区环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对照《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和自我整改、提高,在自查自律中主动、有效地落实本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实施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标准》,对重点排污单位在环境管理、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守法、社会行为等5个方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时间从年至年(部分指标评价时间为—年)。评价结果分为环保模范、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等4个类别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黑牌标示。对“黑色”、“黄色”的重点排污单位加大监察、监测、监管力度,促进重点排污单位提升等级;组织和指导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认真落实。对“绿色”、“蓝色”的重点排污单位给予表彰、鼓励,促进其进一步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污染防治能力,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扎实有序推进原则。各有关部门、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加强组织,统筹规划,细化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行动。行动步骤依次为:各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审、区环委会评定。其中,拟评定为“绿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均应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复核。
(四)实施动态管理原则。加强评估跟踪管理,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我整改情况,实施升降级动态管理制度,引导重点排污单位不断改进环境保护行为。等级评定后,重点排污单位因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评价等级降一级;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评价等级降为“黑色”。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环境保护行为,完成污染治理工作,按程序申请提高其评价等级。
(五)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原则。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政〔〕1号),在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中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职责,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查自律行动进行监督、指导、服务,切实落实相关激励约束措施,进一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和达标排放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
四、工作步骤
本次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时间为年月至年6月,分6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对象确定阶段(年月30日前)区环委会按照本方案要求,确定本区参加自查自律行动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同时,开展广泛的宣传和动员,组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熟悉行动标准、内容和方法。
(二)工作对象自查自纠自评阶段(年月日—6月30日)区环委会办公室于月30日前向重点排污单位发送参加《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告知书》(见附件2)。
重点排污单位在接到告知书后,对照《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标准》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如实填写《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申报表》(见附件3)并进行等级自我评价,认真做好自查自律工作总结和档案建档,于6月30日前将申报表、工作总结和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查期间,区环委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认真、主动地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逾期未完成申报或拒不申报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黑色”等级进行评定。
(三)等级评价阶段(年7月1日—8月31日)区重点排污单位将《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申报表》、工作总结和档案材料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逐级进行审核。
1.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评(年7月1日—7月20日)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申报资料按“一单位一档”进行整理,对申报资料逐一进行核实,提出评价说明。在评审过程中,应征求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当地群众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反映、看法。同时,要做好与重点排污单位的沟通,明确提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将初评结果反馈给重点排污单位,对重点排污单位提出的意见应认真进行现场核实。经过必要的材料审核及现场核实后,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形成等级初评意见,于7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申报材料和核实评价材料、初评意见报区环委会办公室。
2.区环委会评定(年7月21日—8月20日)区环委会办公室对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送的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申报材料和审核评价材料、初评意见组织进行评审;对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审核评价材料、初评意见与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入较大的、重点排污单位反映意见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审核和现场复核,与重点排污单位进行面对面的查摆对证,必要时还可以召开有当地群众、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复核会。区环委会经过认真评审,形成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评审意见,其中,拟评定为“绿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于8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环委会办公室评审,市环委会办公室于8月20日前将复核结果反馈区环委会。
(四)函告阶段(年8月21日—8月31日)
区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将最终评定结果函告有关单位;同时,区环委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函告基本要求如下:
1.正式函告重点排污单位;
2.将评定为“黄色”、“黑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函告市、区两级发改、经济、国土资源、规划、工商等与重点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和监管依据(见附件5);
3.将评定为“黄色”、“黑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函告重点排污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信用等级管理的参考依据,并抄送市、区两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见附件6)。
(五)整改提高阶段(年9月1日—年2月28日)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分类管理。对评定为“绿色”的,抓好典型示范;对评定为“蓝色”的,抓好巩固提升;对评定为“黄色”和“黑色”的,实施限期整改。
评定为“黄色”和“黑色”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接到评定结果告知书后20日内,必须根据评审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内容、期限、资金、目标。整改方案应于9月20日前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环委会办公室备案。重点排污单位应根据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任务。
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按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各重点排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期限内逐项逐条完成整改,确保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对拒不整改的重点排污单位,给予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六)总结验收阶段(年月日—6月30日)
重点排污单位完成环境问题整改后,要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书面报告整改完成情况,经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核实后上报,由区环委会办公室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和要求申请等级变更,其中,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可以提前申请等级变更。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黄色”重点排污单位,评价等级降为“黑色”,并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黑色”重点排污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等级变更结果确定后,区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将等级变更结果再次函告重点排污单位及其开户银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见附件7—9)。
区环委会办公室应对本辖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总结材料应于年6月1日前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将于年6月份组织对各地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工作进行验收,检点排污单位档案材料,并进行实地抽检。验收工作结束后,市环委会办公室将在《晚报》及当地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上对仍为“黑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予以公布曝光。
通过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全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得到普遍强化,“黑色”重点排污单位基本完成摘牌,“黄色”重点排污单位数量较大幅度减少,全区重点排污单位基本达到“蓝色”、“绿色”等级。
五、激励约束措施
通过将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的等级评定、整改结果与商业信贷、评先评优、争创名牌、上市融资、专项资金补助、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试点以及行政许可、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行政、经济、法律管理措施挂钩,促进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主动整改,不断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一)等级为“绿色”的单位
1.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及其他资金补助项目。
2.单位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可优先予以环保核查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在重点排污单位申请有关项目审批中开辟“绿色通道”。
4.各类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二)等级为“蓝色”的单位
1.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及其他资金补助项目时予以适当倾斜。
2.单位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予以环保核查。
3.各类评先评优中,予以推荐。
(三)等级为“黄色”的单位
1.根据自查自律评审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实行限期整改,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2.在函告评定等级后的整改期间,实行限产或停产;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等级降为“黑色”,责令停产整顿。
3.环保部门加大现场巡查次数,每月至少巡查1次。
4.在重点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环保部门不受理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函告给发改、经贸、国土、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在未完成整改前,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
5.在单位上市环保核查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6.不予环保资金补助。
7.取消单位和个人参评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四)等级为“黑色”的单位
1.根据环保自查自律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实行限期治理,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2.在函告评定等级后的整改期间,实行限产或停产;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
3.每月向环保部门汇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环保部门每半月至少巡查1次。
4.在重点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环保部门不受理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函告给发改部门,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新建项目行政许可;函告给其他经贸部门,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函告给规划、国土部门,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用地行政许可;函告给工商部门,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函告给供电、供水部门,采取限电、停电、断电以及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5.函告给重点排污单位的开户银行,并抄送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将其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提请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银监部门监督、推动、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其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6.不予环保资金补助。
7.对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环保认证、上市环保核查等实行环保否决。
8.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委〔〕118号),排污单位的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是人大代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人大代表进行处理;是政协委员的,依照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该政协委员进行处理。
(五)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整改工作督促不力,辖区内“黑色”等级的排污单位数量没有明显减少的,实施“区域限批”。
六、职责分工
(一)为确保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的顺利开展,由区环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具体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各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行监管。
1.区环保局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重点污染源治理工作。
2.建立齐抓共管的污染监管机制。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本方案规定的各项激励约束措施。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评价、函告、整改和验收等各项工作,加大对“黑色”、“黄色”重点排污单位的监察、监测、巡查力度;在“黑色”、“黄色”重点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不受理其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自查自律行动年方案的宣传,开辟专栏,组织多种媒体及时报道相关内容。发改、经贸、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对“黄色”重点排污单位加强监管,暂停受理其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工商部门要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定为“黑色”的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水限电、停水停电、断水断电措施。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社会责任管理,将自查自律行动等级评定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政策的落实。
(三)排污单位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重点排污单位必须依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本单位本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通过开展自查自律行动,找出差距、明确目标,不断规范和改进环境行为,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环评、环保“三同时”等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夯实环保基础条件,完善环保硬件设施,健全环境管理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实现“双赢”,努力实现和谐发展。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管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有利于增强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利于调动重点排污单位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同时,通过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及时化解因污染问题引发的环境纠纷。
(二)加强组织指导。由区政府成立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工作领导小组,挂靠在区环保局,具体负责自查自律行动年的日常工作。
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承担起自查自律行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要认真组织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悉等级评定标准、内容和方法。要加强环境监测、监察、统计、污染控制等各方面基础工作,以保证资料、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及准确性。要积极探索制定有利于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的政策措施;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查找环保薄弱环节,切实提高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要注重自查自律行动的社会效果和环境效益,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组织和指导“黑色”、“黄色”重点排污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和帮助其认真落实,切实改善环境行为。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中出现的困难问题,确保自查自律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加强环境监管。加强现场执法监管,着重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违法性质严重、屡查屡犯的“黄色”、“黑色”重点排污单位的巡查,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联合检查、交叉互检等措施,加大快速响应、突击检查、夜间检查、节假日检查力度。大力敦促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同时进一步实现污染物削减。
(四)发挥市场作用。在环保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间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将重点排污单位行政许可、环境违法等相关环境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促进完成污染减排目标和解决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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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技术是指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改善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兴技术,包括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城乡绿色基础设施、生态农业等领域,涵盖产品设计、生产、消费、回收利用等环节的技术。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绿色技术科技创新方案文章,提供参考,欢迎阅读。
方案一
党的报告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并明确要求“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也是我国第一次针对具体技术领域提出的创新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相关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完善xx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增强绿色产业竞争力,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未来绿色发展工作需要,研究制定了《xx市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实施方案》,已经xx市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明确到2022年,基本建成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将xx市努力建设成为具有区域辐射力和国际影响力的绿色技术创新中心。围绕以上工作目标,《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什么是绿色技术?
绿色技术是指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改善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兴技术,包括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城乡绿色基础设施、生态农业等领域,涵盖产品设计、生产、消费、回收利用等环节的技术。总体上看,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明显的渐进性、跨界性和外部性特点:渐进性是指绿色技术大多是对现有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设备、生活设施的绿色化改造,以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为主要特征,颠覆产业体系的突变性创新较少。
跨界性是指绿色技术创新需与其他生产工艺或技术紧密结合,创新多为跨学科交叉产生,比如,污水深度处理技术中应用较为广泛的膜处理技术,就来源于材料技术和环境技术的跨界融合。外部性是指绿色技术的产出不仅体现在经济效益,更体现在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必须首先坚持市场导向原则,这样才能更好发挥企业在绿色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更有动力和活力进行绿色技术研发、扩散和应用。同时,也必须高度重视政府及中介组织作用,更好发挥系统协调、政策引导、标准约束、公共研发等服务功能,提供良好创新环境。二xx现状怎么样?
近年来,xx市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成效明显,相关工作在全国处于前列。具体看,xx市绿色技术创新领域有一些自身特色:
一是xx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节能减排整体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xx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为0.23吨标准煤,优质能源比重达到97%以上,能源利用效率居省级地区首位。20xx年pm2.5平均浓度42微克/立方米,较20xx年降低超过50%。
二是绿色发展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推动机制,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x市节约用水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了新增产业的禁限目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保障举措,制定实施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等70余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本形成了国内最为严格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三是绿色创新领域资源优势明显,其中绿色技术相关领域有重点实验室115家、工程技术中心51家,处于全国领先水平。xx市在沪深a股、香港和其他全球市场上市的绿色技术企业数量较多,达到xx0余家。四是涌现出一批先进技术,一批成功的城市污染治理案例为行业发展树立典范,xx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被联合国环境署评为全球最佳实践案例,可为发展中国家城市提供可借鉴经验。五是辐射效应明显,形成了京内创新、京外应用为主要特征的转化模式,据估算,xx市70% 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在京外实施。三xx重点发展什么?
在国家确定的6个绿色技术主要领域基础上,结合xx市技术创新基础,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一步细化明确xx市将重点发展8个重点领域和若干优势环节的绿色技术,具体包括大气污染防控、节水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节能与环境服务业、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污染场地与土壤修复、现代化能源利用、绿色智能交通和生态农林业。在大气污染防控领域围绕pm2.5与o3污染治理、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以控制vocs和nox等主要前体物为重点,加强餐饮油烟、汽修、加油站、干洗等面源污染防治新技术研发。在节水和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域围绕节水关键技术、生态处理技术、水处理先进工艺设备及成套装备、高端水质分析仪器设备、智慧水务、农村污水生态处理及小型集成装备等方面推动技术集成与创新,促进示范和规模化应用。
节能与环境服务业领域重点支持城市能源系统、区域能源系统、清洁采暖技术创新,鼓励集成清洁原料、清洁能源、清洁工艺和装备、清洁过程控制等创新。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领域重点鼓励研发各类固体废物协同处理处置技术、固体废物处理工艺和装备小型化技术,加大可循环、可降解塑料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的性能。污染场地与土壤修复领域重点支持研发高效修复材料、修复工艺、修复装备,促进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技术协同创新。现代化能源利用领域重点推动先进燃料电池、先进输变电技术与装备、先进容量型储能、可再生能源并网与消纳等实现创新突破。绿色智能交通领域重点支持智能交通、共享交通、慢行交通体系建设和运营创新技术体系。生态农林业领域重点鼓励生态农业、现代种业领域综合配套技术系统集成创新。四在哪里布局?
结合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特色,在中关村、经济技术开发区、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和平谷区,打造5个创新集群高地。中关村主要充分发挥绿色前沿技术创新高地引领功能,聚焦一批绿色技术创新链条,培育一批领军企业,推出一批协同研发平台,在大气、水、土壤、固废、高效节能、新能源等领域加强关键技术、综合解决方案等方面集成突破。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绿色技术产业集聚高地,加快布局先进的绿色技术研发机构和企业,探索建立“无废城市”综合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
怀柔科学城围绕前瞻布局绿色科技原始创新,在环境、气候、能源、材料、信息等交叉领域,取得一批世界领先的原创科研成果。未来科学城努力建设现代能源技术创新高地,支持不同创新主体间开展联合攻关,在能源互联网、新能源、先进储能、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等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技术创新成果。平谷区建设生态农业科技创新高地。聚焦生态农业,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集中开展联合攻关,加快京瓦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五在哪里示范?
在冬奥会、xx城市副中心、大兴国际机场、“回天”地区,建设4个综合应用示范区,以及在部分循环经济和污水资源化园区、厂区建设一批专业技术示范基地。在冬奥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实施绿色场馆、绿色能源和绿色交通等节能低碳措施,全面推进场馆绿色建筑标准认证。在城市副中心绿色城镇化示范区,推进绿色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加强园林绿化和水环境建设,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升城市资源、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在xxx机场“中国标准”绿色低碳机场示范区,主要广泛采用各种先进技术,提升机场建设运营整体绿色化水平。在“回天”绿色示范社区,围绕居民生活社区特点,在公共设施、智慧停车、家庭节能节水器具、垃圾分类等重点领域,加强绿色技术与产品的示范应用,促进公众参与。建设专业技术示范基地,在鲁家山循环经济园、北神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槐房污水再生厂等专业园区,示范应用一批先进技术。试点建设若干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处置示范项目。创建企业绿色低碳示范厂区。
六有哪些实招?
围绕xx市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仍面临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突出、产学研金介联系薄弱、创新服务环境不完善等问题,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优化完善绿色技术创新环境。
在提升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方面,鼓励龙头企业实施绿色发展规划,带动形成绿色供应链。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更多企业参与财政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强化对企业创新支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由企业参与承担比例为60%。
在促进“产学研金介”联动方面,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及研究机构。鼓励建立绿色技术创新联盟及参与示范工程建设。培育由龙头企业引导,按照市场化、项目化机制组织运作的新型专业孵化器。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科技服务机构根据企业个性化需求提供精准服务。设立绿色技术创新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促进绿色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转移专业服务能力。
在完善创新环境方面,强化标准引领,制修订一批能耗限额、污染物排放等地方和团体标准。加强重点绿色产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专利池建设。完善首台(套)政策,加强绿色采购政策落实。加强绿色技术推介,支持本市绿色技术企业在津冀、“2+26”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区域开展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项目。建立绿色技术创新服务包制度,“一企一策”助力绿色企业更好发展。强化资源开放共享,逐步开放绿色技术领域相关的城市运行基础数据、环境监测数据。
七近期做什么?
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是一项全新任务,需要步步为营,扎实推进,后续我们还会继续推进2.0、3.0版本的政策方案。2020年作为《实施方案》实施的起步之年,计划重点做好3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基础工作机制,研究完善绿色技术领域统计方法,开展行业发展状况第三方评估,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成立细分专业领域专家咨询委员会,提高决策科学水平。二是深化细化5个创新高地和4个综合应用示范区建设专项工作方案。三是力争在绿色技术创新企业认证、个性化服务机制、区域合作等领域取得突破。
二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xx〕1号),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2020-202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2020-2022)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xx〕1号)精神,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xx〕1号)有关要求,优化我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以对企业创新活动实施普惠性支持为重心,改革创新券使用管理,引导全国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加强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科技创新大会部署,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创新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协同推进省、市创新券改革,扩大创新券使用和适用范围,按照“扩范围、简流程、提效能”,“全国使用、佛山兑付”的原则,充分激发创新券政策效力和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
总体目标
到2022年底,建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的普惠性支持体系,面向全国汇聚一批服务水平和社会信誉度高的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500家, 受创新券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000个,带动研发投入超过10亿元。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交易活动更加活跃,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更加紧密,形成产学研融通创新的良好氛围,全市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面向企业的创新资源供给更加丰富,资源跨区域流动更加高效,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面向全球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实施指引
本方案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研发、创新创业、科技金融、检验检测或科技中介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以电子券形式发放,申领的创新券当年有效,逾期未兑付自动作废。市创新券资助的实施指引具体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等活动,有研发经费投入,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2.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
3.经科技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5.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科技创新企业;
6.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
7.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个或实用新型专利3个以上的企业。
8.获得部级或省级新品种认定的企业;
9.佛山高新区火炬纳统企业。
(二)支持范围
1.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服务: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工业(产品、工艺、功能)设计与服务、技术产业化服务、软件、云计算服务等;
2.创新创业服务:企业在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的创新创业服务;
3.科技金融服务:企业为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所需要的科技金融服务,包括科技贷、技术入股、挂牌融资等;
4.检验检测服务: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等;
5.科技中介咨询服务。
6.科技统计和火炬统计服务。
服务项目具体内容以当年市创新券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服务内容清单详见附件)
(三)市创新券不能用于以下服务
1.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或强制检测等活动;
2.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的服务;
3.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计算机硬件设备;
4.用于支付办公及实验场的租金或购买场地的资金;
5.购买上述支持范围的科技服务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
(四)支持方式
市创新券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和兑付。企业每年申请的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0万元。企业向在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关科技服务,创新券兑付额度不高于实际发生金额的50%。
(五)科技服务机构的备案
改革市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实现“全国使用,佛山兑换”,实施创新券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建立市科技服务机构库,备案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无地域限制。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国家和省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科技数据中心、拥有第三方资质并通过国家认证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等实行免备案直接进入科技服务机构库制度。其他服务机构,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核公示后纳入科技服务机构库。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具有科技服务内容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具备专业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5人及以上),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3.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六)申领与发放
创新券采取网上申领、集中受理发放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特定的网上服务平台上申领。创新券每年申领和发放一次。创新券申请材料包括:
1.佛山市创新券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4.下述材料之一: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奖励证书、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码截图、国家及省级孵化器入孵凭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培育入库公示名单截图)、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或注册展示企业证书、有效专利证书。
(七)使用与兑付
持有创新券的企业在市科技局的科技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目录内购买服务,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持券企业凭合同、发票、服务证明材料在特定的服务系统平台上申请兑付。创新券发放后每年兑付一次。创新券兑付材料包括:
1.佛山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对应的科技服务合同;
3.合同对应的发票或其他支出凭证;
4.合同履行材料。
企业提交的兑付资料经各区科技部门初审后,市科技局复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兑现。
重点任务
(一)省创新券配套资助。对省创新券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项目,即可获得市级配套资助,另行申请市级创新券将不予支持。省市对单个项目支持累计不超过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50%,年度累计市级配套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推动各区开展创新券资助。鼓励各区结合本区发展实际,深化创新券使用改革,降低创新券支持门槛,扩大创新券规模和适用范围,简化创新券发放和兑现流程,制定适用于本区的创新券相关政策措施,对辖区内的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普惠性支持,与市级创新券形成合力,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三)加强创新券政策宣贯。结合省创新券工作安排,大力宣传省、市创新券政策,通过各种微信公众号、召开宣讲会等方式宣传创新券政策,为组织实施创新券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完善创新券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市创新券全流程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市和各区依托平台组织实施创新券管理工作,实现全市创新券使用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提高创新券组织实施的效率和效益。
(五)扩大科技服务机构库范围。基于现有佛山市创新券服务机构库,扩大服务机构征集范围,吸引国内外科技服务机构,特别是港、澳地区的优质服务机构入库,为全市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更加丰富、优质的服务资源。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科技局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各区科技部门等单位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市创新券工作的统筹与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实施方案的推进落实和运行监管,公开征集和组织评审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汇总年度实际兑付的创新券资助金额,组织申请省创新券配套资助经费。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市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的完善、科技服务机构库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创新券的全流程管理服务(包括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申请、创新券的申领、发放和兑付的材料受理、形式审查以及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创新券年度计划、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各区科技部门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创新券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与市创新券的协同联动,负责本地区创新券政策的宣传、推广。
(二)加强经费保障
在市科技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券专项经费,用于市创新券兑付。各区结合区域现状、重点工作和创新券发展阶段,安排区级创新券资金,协同支持各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
(三)加强监测监督
获创新券补助单位应规范使用财政资金,自觉接受科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和使用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区分创新券和其他研发费用的支出,真实合法地使用创新券。
市科技局对创新券的申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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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这里组织召开绿色建筑培训会,主要目的是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扶持政策,提升建设行业参建各方主体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的发展。
一、健全法规、扩大应用,绿色建筑推进工作成效显著
近年来,在省住建厅领导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在()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绿色建筑推广应用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科技应用在我市建筑业中的发展势头强劲,圆满完成了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连续五年获得全区节能专项检查排名第一名的好成绩。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为绿色建筑推广应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基础。
“十三五”期间,我市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筑科技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颁布了《*市建筑节能条例》,制定了《*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等,通过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绿色建筑在建筑行业中的发展定位、管控措施等,为推广应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开展广泛宣传培训,为绿色建筑推广应用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人才储备。
积极利用墙改宣传日、节能宣传周、建筑节能和新型墙材现场观摩推介会等活动,广泛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宣传应用。组织系统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外出学习了*等先进城市示范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
多次邀请清华大学、区内知名专家学者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专题讲座,推进了建筑企业对绿色建筑工作的知识和人才储备,提升了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为核心的绿色建筑科技含量。
三是大力推广新材料、新技术,使绿色建筑业发展迈向新台阶。
积极开展绿色新型墙体材料、商品混凝土、散装水泥等建筑材料的应用和宣传,切实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力度,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到*%,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率达到*%,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万平方米,全市全部公共建筑和*%的居住建筑达到国家节能标准。
*市国家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城市已顺利通过省的验收评估,送国家报备。列入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关键技术应用与示范研究》也通过了省的验收并取得省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二、正确认识,正视差距,提高对绿色建筑推广应用的再认识
一是起步晚,层次低。
我市自*年绿色建筑项目申报工作开始以来,由于对绿色建筑理解上的差异和误解,造成绿色建筑推广难,层次低等现象。
二是实施面积少。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已实施的绿建项目也只有万达广场、玺云台及中房东城人家建筑总面积*万平米。*市已实施的面积占现有房屋存量面积的*%。
三是认识程度不高,绿色建筑发展缓慢。
建设单位对绿色建筑技术标准、政策措施、评价体系、检测标识等方面了解不到位,认识充分。认为绿色建筑需要将所有的高精尖技术与产品集中应用在建筑中,受专业技术人员和资金等条件限制,对绿色建筑项目申报积极性不够等。
三、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切实促进绿色建筑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要强化措施,完善管理。今天的会议邀请了中国建标院等单位、省住建厅、中房*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从国家、省、中房东城人家绿建示范项目成功案例三个层面进行分析和解读国家、省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扶持政策,希望参会的市直相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特别是规划、发改及审批等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严把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源头关口。希望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绿建项目的监管工作。同时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激励政策的调研,吸收引进外地先进成熟的技术和绿色产品,带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市场需求,推动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二要加强培训,扩大宣传。监管部门及参建各方主体要积极组织开展绿建相关知识培训学习宣传活动,要注重加大对本部门本单位绿建专家及人才的培养,为扩大推广绿色建筑工作提供必要的人才储备。要积极开展各类绿色建筑宣传活动,提高绿色建筑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感。
三要积极试点,扩大面积。遵循试点示范二星、三星、推广应用一星的原则,希望参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行动起来,对今年已开发和准备开发的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凡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自主开展二星三星绿建项目申报工作,扩大我市绿色建筑的实施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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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为汽车绿色维修工程专项资金补助?
刘建农: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十大重点工程”中,提出了绿色维修工程,要求“针对目前我国机动车维修业的环保状况,从机动车维修业的废物分类、管理要求、维修作业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加强机动车维修的节能减排,重点加强对废水、废气、废机油、废旧蓄电池、废旧轮胎等废弃物的处置和污染治理。”
交通运输部在2011年试点推进绿色汽车维修技术,并根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对绿色汽车维修技术所需主要设施设备和材料,实施资金补贴。一些绿色汽车维修技术应用项目已经获得了资金支持。
问: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刘建农: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该具备如下条件:(1)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申请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3)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4)申请项目符合年度节能减排重点支持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的支持范围;(5)项目实施完成后,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6)申请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问:节能减排补助额度如何计算?
刘建农:交通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补助额度。
(1)对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与节能减排量挂钩,对完成节能减排量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采用替代燃料的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节能减排量的核定采取单位报告、经第三方机构审核、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定的方式。
(2)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补助额度,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或项目建筑安装费的20%;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绿色汽修属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补助额按照设备投资金额的20%核定。
问:汽修企业购买的哪些设备可以申请补助?
刘建农:目前列入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中关于绿色维修技术所需主要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可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问:企业需要遵循怎样的申报程序?
刘建农: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有关要求填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问: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刘建农: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项目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者办公会决议,或者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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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梳理“最多跑一次”事项1050项,其中“马上办”事项约占30%、“一次办”事项约占70%,全面推广“审批结果快递送达”服务,为到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的群众和企业提供“10元到家”的优惠快递服务。
二、“一站式”服务。进驻州、市单位45个,设立168个办事窗口,受理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817项。整合设置了商事登记、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涉税事项、不动产登记、企业投资绿色通道、公安、24小时综合自助等9个综合服务区,实现了“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服务模式。
三、帮办代办。成立“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帮办代办和企业服务,开通企业投资“绿色通道”,组建帮办、代办队伍,提供从项目申请、企业注册到竣工验收的“一条龙”服务以及为企业复工复产复销提供帮办、代办、跟踪办服务。
四、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申请人在办理非即办类审批服务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申报材料或手续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在申请人作出信用承诺的基础上,办理窗口可以先受理,进入审核程序,待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交材料后,审批部门及时出具相关办事结果。
五、“五减一优化”。共压减申报材料322项1312件,简化办理环节169项,压缩办理时限472项,优化办事流程231项。将公章刻制费用从每枚280元降至每枚75元,全面推行电子化档案录入,在大厅配备免费复印机、打印机,对有复印打印需求的办事群众,提供免费复印打印服务。
六、“五办”服务。依托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新型办事方式,在投资项目审批中试行“远程不见面”评审。
七、并联审批。协调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加快整合各部门数据网络平台,打通“数据壁垒”构建“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一网运行、全程监督”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
八、24小时综合自助服务。首批引入居民身份证制证、车驾管综合业务、发票申领、代开、不动产登记查询、综合政务、驾驶证制证、车辆检验标志打印、自助购气、自助购电服务终端等共12台,集成查询、办理100余项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便民事项,自助服务由“查询型”升级为“办理型”。
九、12345政务热线保障。在完成一期建设的基础上,正在构建包括:服务体系、业务应用体系、应用支撑体系、信息资源体系、基础设施体系、法律法规与标准化体系、信息安全与管理体系等七大核心体系和电话、网站、微信、app、电邮、信息采集、视频监控“七位一体”综合受理渠道,提高深度综合开发和人工智能应用水平。将12345在线建设成为群众办事“零距离”,企业服务“零障碍”的综合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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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农渔发〔2019〕1号)及《2021年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精神要求,加快构建和拓展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进一步推进我市稻渔综合种养力度,实现稳产保供、绿色发展。在完成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视察天津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为遵循,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振兴小站稻为契机,加快构建和拓展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将稳粮增收、质量安全和三产融合作为稻渔综合种养的总体要求,以保障粮食生产供给为根本,科学、合理、高效发展稻渔综合种养产业。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对象范围:稻渔综合种养规模超过1000亩的镇街的,且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实施周期:2021年4月1日-12月31日。
(三)实施面积:稻渔综合种养实施面积7000亩(示范面积2000亩 推广面积5000亩 注:7000亩面积不包含2020年武清区稻渔综合种养项目面积),重点支持稻蟹、稻小龙虾综合种养。各镇街依据任务数(附件1)落实本区域面积。
三、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规模范围:规模连片面积在500亩以上,5000亩以下的稻渔综合种养基地。
(二)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且有意愿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的国有企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承包合同期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申报之日与土地发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在两年(含)以上。
四、示范项目建设内容和补贴标准
(一)建设标准
具体建设标准详见《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附件2)。稻小龙虾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参照《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执行,原则上利用原沟渠进行改造。
(二)补贴标准
稻渔综合种养补贴资金:主要针对稻渔工程建设符合《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的示范基地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用于稻渔工程、苗种和饵料等费用,按照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稻渔工程、投入苗种、饵料等资金总额的50%(以审计报告核定为准),每亩最高补贴200元(武清区补贴示范基地共计2000亩)。
五、示范项目补贴方式级
财政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安排,项目单位先行建设,经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由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市级统筹部分安排补助资金。
六、示范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向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及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4)。
(二)审核论证
镇街农办对申报单位送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上报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组织专家论证。
(三)项目验收
1.项目单位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申请区级验收应提交材料如下:
(1)《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5)
(2)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6)
2.区级验收
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接到验收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对照《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7),并将项目核查意见、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部门组建验收专家组,结合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听取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结合现场核查意见,充分讨论质询,形成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当场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专家验收意见表》(见附件8),并将全部验收资料整理汇总成册,以正式文件于10月31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见附件9)。
七、实施路径
(一)成立工作小组
建立示范基地,以点带面扩大生产规模。建立示范基地2000亩。通过示范基地的建设引领稻渔综合种养发展,辐射带动周边稻田开展稻渔综合种养,辐射带动面积5000亩。
(二)以科技为支撑,做好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培训2-3次,通过微信、下乡指导等方式解决种植户实际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三)时间节点安排
4月-6月,完成示范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和核查检查等工作;完成辐射带动面积的基础设施改造。
7月-9月,对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解决日常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完成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结题验收,
10月-12月,完成河蟹的起捕上市和稻米的收割工作,总结项目取得的经验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八、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
成立项目工作小组,由农业中心主任任组长,相关镇街农办主任、水产科成员为组员,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方案的制订、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成立以水产科为成员的技术小组,负责项目的技术支撑、宣传培训及日常技术指导工作。
各镇街农办负责项目的初步遴选和申报工作,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审查,验收等工作。
(二)加强检查督导。领导小组要加大检查力度,督导种植户落实稻渔种养面积,明确具体单位和具体地块及负责人,开展产前、产中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组织技术服务组,做好宣传工作。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及技术培训、观摩会,加大宣传力度。
附件:
1.2021年武清区稻渔综合种养项目面积分配表
2.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
3.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项目申报表
4.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实施方案撰写格式
5.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6.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出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模板)
7.项目现场核查意见表
8.专家验收意见表
9.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备案材料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4.15
附件1.
2021年稻渔综合种养新发展示范项目
面积分配表
项目镇街
示范面积(亩)
推广面积(亩)
上马台镇
900
2500
黄庄
600
1500
大黄堡
250
500
崔黄口
250
500
附件2
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
稻蟹种养设施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稻田中华绒螯蟹(eriocheir sinensis)(以下简称河蟹)养殖的环境条件、稻田条件、稻田工程。
本要点适用于天津地区稻蟹种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y 5116 无公害食品 水稻产地环境条件
ny/t 5361 无公害农产品 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
sc/t 9101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
3 环境条件
稻田产地环境条件应符合ny 5116、ny/t 5361的要求,水源水质符合gb 11607的规定。
4 稻田条件
稻田面积10×667m2~20×667m2作为一个养殖单元为宜,也可根据现有进排水渠划分养殖田块单元,面积一般不超过50×667m2。排灌自如,保水性好。
稻田插秧前施用高效低毒除草剂进行除草,并一次性施足底肥,投放扣蟹前检测进排水渠、环沟、田间沟水质。水质符合ny/t 5051的规定。
5 稻田工程
稻田进排水渠、田间沟可进行疏浚后作为河蟹养殖所需沟坑使用,原有渠、沟加上新开挖沟坑不超过稻田总面积的10 %(不得低于5 %)。
5.1 环沟
沿田埂内侧挖环沟,沟宽0.8 m~1.0 m,沟深0.5 m~1.0 m,坡比1.2:1~ 2.0:1。
5.2 暂养池
田头自然沟、塘经整理后作为河蟹的暂养池;或将稻田排水渠外侧的渠道加高加固,修挖环沟后使用。
5.3 进排水口
进排水口设在稻田对角或相对侧田埂上,用网包好,网目以河蟹苗种不能外逃确定。进排水管选用pvc材料,管径0.25 m~0.30 m,铺设时进水管下壁与稻田地面高度相平或略高,排水管上壁与稻田地面高度相平,一般相差一个管径的高度。管口周围田埂夯实、不留缝隙,防止进排水时的细微水流带走蟹种。
5.4 田埂
田埂应加固夯实,埝埂高0.6 m,顶宽0.5 m~0.6 m。
5.5 防逃设施
每个养殖单元和暂养池,在四周田埂上用塑料膜或尼龙膜等材料建防逃墙,拐弯处呈弧形,上部高出地面 0.5 m~0.6 m,埋入土下0.1 m,外侧用木桩和绳子将防逃材料固定,接头处光滑不留缝隙。
6 尾水排放
尾水排放符合sc/t 9101的要求。
(小龙虾养殖充分利用稻田原有沟渠,并参照《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建设)
附件3
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申报表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
区 乡(镇街) 村
承担单位性质
专业合作社 企业法人 其他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
稻渔综合种养建设面积(亩)
主要养殖品种
蟹£ 虾£
主要建设内容
包括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哪类稻渔设施(稻蟹、稻虾),一个项目中包含两种稻渔设施,分别说明建设规模。
项目总投资
万元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
万元
实施进度安排
2021年 月至2021年 月
项目完成目标和预期效益
所在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实施方案撰写提纲
《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实施方案》申报的基础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如实反映项目的基本情况。该实施方案请参照以下提纲撰写。
一、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具体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年限、进度安排。
二、项目建设目标
项目完成后达到的目标等。
三、项目资金来源及投资概算
项目总投资、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及资金管理方式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
项目完成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五、申报项目所需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年检有效期内)
2.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年检有效期内)
3.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在有效期内)
4.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项目区地理位置图、项目建设平面图(很重要,要求标注四置),建设前的照片(照片要有明显的标志性参照物)
附件5
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承担单位:(章)
序号
内容
打勾
1
是否按照要求完成批复的内容申请报告所列全部建设内容。
£是
£否
2
如有项目变更,是否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如无变更无需勾选。
£是
£否
项目单位承诺事项
本人承诺项目建设期间严格遵照相关标准执行,无违法违规事项发生。
申报人(法人):
项目单位:(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出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一、封面(ⅹⅹ区ⅹⅹ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二、目录
三、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四、项目完成情况
1.前言。简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资金投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等;
2.报告正文。项目建设内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情况及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照片(要求建设完成未进水的照片,照片要有明显的标志性参照物)
五、项目申请文件、批复文件、项目论证意见、变更申请(如有则提供)等
附件7
项目现场核查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法人
项目建设地点
市财政补贴资金
万元
核查责任单位
项目现场核查意见:(如文字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现场核查人员签名:(后须附核查人员签到表,列详细信息,包括单位、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
年 月 日
附件8
专家验收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法人
项目建设地点
市财政补贴资金
万元
验收责任单位
验收意见:(如文字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专家签名:(后须附专家签到表,列详细信息,包括单位、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
年 月 日
附件9
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备案材料
一、 区完成稻渔综合种养情况总报告
二、验收申请
三、通过验收的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包含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照片)
四、各项目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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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整合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加快重大建设项目的推进和实施。
二、实施范围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其他需要特事特办的项目。
三、办理流程
投资者申请中心受理联合会审并联审批中心送达。
(一)投资者申请:投资者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会审材料,并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代办申请。
(二)中心受理: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窗口。对符合进入“绿色通道”的建设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发放《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受理通知书》。发改局、招商局、开发区在招商项目有落户意向时,应及时向服务中心通报情况,以便“绿色通道”窗口提前介入,开展前期工作。
(三)联合会审: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窗口受理项目申请后,根据具体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规模,一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召开联审会。所有会审通过的项目,以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名义会议纪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及不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项目,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会审后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资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受理代办通知书。不予受理代办通知书一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并联审批:联审会议纪要后,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按联审会议要求同步并联审批。
(五)行政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将有关办理结果送达投资者。
四、办理时限
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申办事项,各审批单位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超出20个工作日仍未作出审批的按超时默许对待。需上报省、市审批的事项顺延其审批时间。相关部门应本着流程整合、程序优化、高效审批的原则,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五、办理原则
(一)容缺办理:如果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备,但材料补充后符合法定要求的,各前置审批部门应出具同意项目实施的书面初步审查意见,即视作前置条件具备,可作为下一部门办理依据。在不影响审批的前提下,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后,可采取先批后补材料的方式。后补材料最迟在审批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并提交给相关审批部门。
(二)预约办理:投资者急需在非工作时间申办审批事项的,可向行政服务中心预约,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给予配合服务。
(三)全程代办:受投资者的申请和委托,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重大项目,会审通过后,行政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限内无偿代为办理全部或部分审批手续。
(四)集中收费:根据联审会议排出的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明细情况,由行政服务中心代为各部门集中收费。投资者在服务中心一次性缴费后,其他各部门在审批手续中不再另收任何费用。代收费按确定的比例份额返还各相关部门(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协商后确定)。
(五)中介服务:项目审批过程中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服务时,审批部门应提供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由投资者自行选择,不能指定具体的某个中介服务机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咨询、评审、评估、设计、等服务时,应按本办法要求,提高服务效率。对因中介服务机构拖延时间造成项目实施延误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对其予以告诫,严重者可采取市场禁入处罚措施。
六、责任追究
(一)审批“绿色通道”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程序,向社会作出公开服务承诺,为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提供高效服务。对于审批超规定时限的,要按照市县优化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审批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纪委监察局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进行效能监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失职渎职及不按要求审批的行为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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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简单点说,就是符合一定要求获得某种身份的评定活动。认证的目的是保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要求。认证的主体是认证机构,也就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合格评定活动的单位(如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认证机构与供需双方都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属于第三方性质。合格的认证表示方式是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当前,我国安全优质农产品认证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4种类型,简称“三品一标”。其中,无公害农产品突出安全因素控制;绿色食品既突出安全因素控制,又强调产品品质营养;有机食品注重对影响生态环境因素的控制;农产品地理标志强调产品独特品质。
冒用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包括:改变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范围;质量安全认证到期或被撤销后继续使用质量安全标志等。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优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或者未经认证的农产品,不得擅自使用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
2.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有刮开式纸质标识、锁扣标识、捆扎带标识、揭露式纸质标识、揭露式塑质标识5种类型。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标志图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涵义通俗易懂。
3.怎样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行全国统一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申请者按照规定组织材料,向当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逐级审查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发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政府公益行为,认证不收费,证书有效期为3年。
4.无公害农产品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要求?
凡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责任追溯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和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均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报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人、专业合作社、协会等服务农民和拓展农产品市场的服务组织。从2009年5月1日起,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新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的主体。
5.哪些产品可以申报无公害农产品?
凡在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公告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均可以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目前产品目录中有815种产品,其中:种植业产品546种,畜牧业产品65种,渔业产品204种。不在此目录内的产品不再受理。这些产品目录可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网页中查询。
6.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要经过哪些环节?
(1)申报主体按认证目录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书可从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aqsc. 下载)
(2)县级工作机构受理申报主体申请,负责完成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逐级上报到省级机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3)省级工作机构完成材料的初审工作,并组织或者委托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产品检测。监测与检测结果合格的,通过初审,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全套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专业分中心复审。
(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终审通过,符合颁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核发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
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应符合哪些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应当符合:(1)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2)区域范围明确,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3)有一定的生产规模;(4)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5)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6)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7)生产无公害农产品允许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8.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及主要措施建立生产过程记录档案。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应真实、客观地记录农产品从播种到收获所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农事操作,包括作物名称、品种、种植面积、种植地点(块)、种植时间、种子处理或苗木消毒、肥料使用情况、病虫害防治情况、植物生长调节剂物质的使用、收获等内容,记录完成后,记录人应当签名。“公司+农户+”型或“协会+农户”型的申请人应与种植户签订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协议和产品购销协议,指导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9.什么是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注册形式有四种:包括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绿色食品中英文、标志图形与文字组合。
绿色食品标志的涵义:为了区别于普通食品,树立品牌的公共形象,绿色食品使用统一的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阳光照耀下的蓬勃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强劲的生命活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关系。
10.怎样进行绿色食品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实行全国统一认证,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申请者按照规定组织材料,向当地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逐级审查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认证终审,认证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绿色食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11.绿色食品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如农产品或食品生产、加工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同时,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加工企业必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方可受理申请。
12.哪些产品可以申请认证绿色食品?
食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等均可申报。但要符合现行的绿色食品产品执行标准。以初级农产品为基础,加工农产品为主体。 “食”字和“健”字号食品以及药食同源的产品均可申请认证。如农产品和食品中的粮油、蔬菜瓜果、畜禽蛋奶、水产品、茶叶、食用菌等产品及加工品均可以申请认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的九大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请认证。
暂不受理油炸方便面、叶菜类酱菜(盐渍品)、火腿肠、作用机理不甚清楚的产品(如减肥茶)的申请;绿色食品拒绝转基因技术。由转基因原料生产(饲养)加工的任何产品均不受理。
13.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提出申请,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认证材料(申请书等有关资料从中心网站.cn下载,申报材料报送吉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长春市和平大街498号)。
省绿办完成材料审查,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委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环境调查(环境监测)、产品抽样(产品检测)和预审,完成预审后,将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预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14.绿色食品生产有哪些要求?
绿色食品生产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2)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4)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15.绿色食品农药的使用原则?
(1)允许使用中等毒性以下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微生物源农药;
(2)在矿物源农药中允许使用硫制剂、铜制剂;
(3)有限度地使用部分有机合成农药。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
(4)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5)每种合成农药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
(6)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治贮藏期病虫害。
16.什么是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有机食品在不同的语言中有不同的名称,国外最普遍的叫法是organic food,在其他语种中也有称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等。联合国粮农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将这类称谓各异但内涵实质基本相同的食品统称为“organic food”,中文译为“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的标志及其含义:“中国有机产品标志”的主要图案由三部分组成,即的圆形、中间的种子图形及其周围的环形线条。标志的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圆形中的“中国有机产品”字样为中英文结合方式,即表示中国有机产品与世界同行,也有利于国内外消费者识别。标志中间类似于种子的图形代表生命萌发之际的勃勃生机,象征了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出有机产品就如同刚刚萌发的种子,正在中国大地上茁壮成长。种子图形周围圆润自如的线条象征环形道路,与种子图形合并构成汉字“中”,体现出有机产品植根中国,有机之路越走越宽广。同时,处于平面的环形又是英文字母“c”的变体,种子形状也是“o”的变形,意为“china organic”。绿色代表环保、健康,表示有机产品给人类的生态环境带来完美与协调。橘红色代表旺盛的生命力,表示有机产品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cofcc)是中国农业部推动有机农业运动发展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管理的专门机构,设计了自己的标志,在国家工商局依法注册。其产品标志及含义如下:有机食品标志采用人手和叶片为创意元素。可以感觉两种景象,其一是一只手向上持着一片绿叶,寓意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渴望;其二是两只手一上一下握在一起,将绿叶拟人化为自然的手,寓意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呵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美好的生存关系。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17.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cn下载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书》,下载《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到吉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长春市和平大街498号)提交申请。
二、文件审核
认证机构对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合同评审。通过后,制定并上传检查计划。
三、实地检查
认监委同意后,委派有资质的检查员在生产季节实施现场检查。
四、编写检查报告
检查员完成检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并提交给认证中心。
五、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以及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报告提交颁证委员会。
六、颁证决定
颁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做出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证书号由认监委统一编发。
七、颁证决定签发
颁证委员会做出颁证决定后,中心主任授权颁证委员会秘书处(认证二部)根据颁证委员会做出的结论在颁证报告上使用签名章,签发颁证决定。
18.有机农产品生产有哪些要求?
有机农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是:(1)生产基地在最近3 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2)种子或种苗来自于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3)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4)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5)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6)从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2年以上的时间,新开荒地、撂荒地需至少经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颁证;(7)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19.什么是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此处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标志及其含义: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麦穗和日月组成的地球构成。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和橙色。标识的核心元素表示天体、星球、太阳、月亮相互辉映,麦穗代表生命与农产品,同时从整体上看是一个地球在宇宙中的运动状态,体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球、人类共存的内涵。标识的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绿色象征绿色农业、绿色农产品,橙色寓意丰收和成熟。
20.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部门?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21.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2)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3)产品品质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4)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5)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2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申请书可从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下载http://)
二、初审和现场核查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与评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四、公示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颁证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23.什么是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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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实现低碳生活为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通过创建“绿色社区(小区)活动,加强社区(小区)环境文化建设,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推广全民低碳生活,倡导绿色消费,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环保工作深入发展。
二、创建目标
各镇街各创建绿色社区(小区)2个,年。全区共创建1-2个市级绿色社区。
三、组织领导
宣传部、市政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环保分局。各街道指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管委会成立新区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由环保分局为组长单位。负责指导社区开展创建活动。
四、创建申报及审批
填写《新区区级绿色社区(小区)申报表》见附件2于年4月30日前报环保分局。一)申报(年4月底前)各创建街镇按照《新区绿色社区(小区)评估验收标准》见附件1筛选符合条件的社区(小区)指导社区(小区)进行自查自评。
深刻理解绿色社区创建内涵,二)创建(年5月-10月)各创建社区(小区)按照《新区绿色社区(小区)评估验收标准》见附件2积极组织参加绿色社区创建培训。结合申报创建方案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并建立完善创建档案。
并提供工作情况、评价依据等材料。推进小组根据《新区绿色社区(小区)评估验收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估。三)评估验收(年11月-12月)申报社区(小区)向推进办提出验收申请。
得分在90分以上通过验收的社区(小区)由推进小组审批并命名授牌。四)命名(年12月底)经评估验收小组考评。
于4月30日前将社区(小区)申报表、自查报告和创建规划方案上报区推进办,五)市级绿色社区推荐。已命名1年以上的区级绿色社区(小区)对照《市绿色社区(小区)评审办法(试行)市绿色社区(小区)评估验收标准(试行)附件3自评各项相加之和达到85分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推进小组推荐参加市级绿色社区(小区)评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要把绿色社区(小区)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筹规划,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好骨干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创建工作相关人员参加系统培训,区推进办要定期举办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培训班。学习理解创建工作的标准、要求,并参观考察先进地区的创建工作经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设一支素质较高的环保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管理者和社区(小区)工作骨干的理论素养,丰富创建经验,更好地管理和指导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绿色社区(小区)创建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三)开展社区创建活动,围绕环保中心工作。
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小区)活动,重点围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全力提高公众对“创模”知晓度和对环境的满意率。申报创建社区(小区)须开展“创建国模、倡导低碳生活”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倡导绿色生活,传递低碳生活理念。组织策划开展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唱读讲传”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的环境文化活动,为“创模”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加大环境综合整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社区(小区)污染源、环境卫生、违章搭建、乱停乱放等死角的清理整治力度,围绕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把绿色社区(小区)创建与市容整洁小区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设置创建宣传栏和标语牌,建立健全保洁制度,打造优美洁净环境,改善人居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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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省级生态县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最大化、环境影响最小化,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步入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轨道。
二、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
(一)矿山企业证照齐全,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涉及林地的,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手续。
(二)具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三)矿山年开采规模:露天开采6万吨以上,地下开采1万吨以上。
(四)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矿山企业三年内没有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无因矿山企业主观原因引发的和纠纷。
三、绿色矿山创建标准
(一)资源利用集约化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矿山开采加工布局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规范。
2、产品结构优化。加大投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升产品档次,提高产品附加值。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地下开采达到85%以上,露天开采达到95%以上;废渣、尾矿的处置率达到100%。
(二)开采方式科学化
1、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露天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爆破方案符合爆破安全规程。
2、矿山开采作业选择合理的生产工艺,先进的采掘加工设备和设施,使用先进的开采作业方式。
3、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对局部闭坑矿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同时进行复垦、复绿,矿区范围内可绿化面积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
(三)生产工艺环保化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采场和选厂粉尘达标,噪音达标。按国家标准配备生产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严格佩戴。
3、矿区主要运输道路防尘措施到位,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采取有效的防尘保洁措施。
4、建立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工艺,各种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尽可能循环使用处理后废水,实现零排放。
5、废渣、尾矿等各类固体废弃物有安全规范的专用堆场和存储场地,并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得到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
(四)企业管理规范化
1、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制定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方案,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实行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度。
3、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齐全且上报及时准确,台帐、档案资料完整。
4、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
5、依法纳税、缴费,足额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五)闭坑矿区生态化
1、有完备的矿山闭矿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利用方案。闭坑和局部闭坑后的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符合设计要求和预设功能。
2、矿区范围无地质灾害隐患和安全隐患。
3、矿山企业承担闭坑矿区复垦复绿的责任和义务,闭坑矿区的复垦复绿必须达到验收标准。
四、申报和命名
(一)申报
1、绿色矿山按采矿许可证的发证权限实行逐级申报。省、市级发证的矿山根据省、市级绿色矿山的创建条件,可直接申报省、市级绿色矿山;县级发证的矿山在获得县级绿色矿山称号满一年后,可申报市级绿色矿山。
2、县级绿色矿山创建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拟申报创建县级绿色矿山的企业,须填写县级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正式行文上报。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初审,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
申请批准后,矿山企业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绿色矿山创建相关文件,编制县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矿山企业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县级绿色矿山的申报时间从每年3月1日开始,3月31日截止。
(二)验收及命名
1、验收申请。矿山企业通过实施市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经自查达到了创建方案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后,可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县级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县级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绿色矿山验收申请;
(2)绿色矿山创建方案;
(3)绿色矿山创建投入资金审计报告;
(4)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及相关附图、照片及光盘。
2、验收。接到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后,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考核验收。
3、命名。经考核验收达到县级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命名为县级绿色矿山,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三)复查
1、县级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再延三年;复查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
2、县级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前6个月,矿山企业应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
3、县级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为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和有效期限内保持绿色矿山的工作情况汇报。
4、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环保局在每年的3月份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
五、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阶段
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为试点阶段。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创建目标的基础上,全县选定1家矿山企业进行绿色矿山创建试点。试点矿山企业应具备三方面基本条件:一是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以上(含3年);二是基础条件较好,管理工作规范;三是生态环境意识强,创建积极性高。试点工作由矿山企业自愿申请,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审查通过并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全面实施阶段
2011年3月开始为全面实施阶段。在完成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县所有执证开采的矿山都要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对限期内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予以关闭。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创建绿色矿山是建设生态市、实现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国土资源管理局具体组织与实施,环境保护局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财政、发改、公安、安监、林业、水利、经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创建绿色矿山要坚持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工作程序。创建县级绿色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创建方案,开展创建工作。专家组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创建方案评审和验收核查,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每年应对创建矿山进行不定期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标准,加强监督,共同确保绿色矿山质量。
七、扶持政策
建立绿色矿山激励机制,矿山企业在获得绿色矿山资格后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推荐申请部、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补助。
(二)获得县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优先申报市级绿色矿山,通过市级推荐可申报省级。
(三)可按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规定程序和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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