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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村把农村低保自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自查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现将我村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自纠,摸清底数
二、规范申报程序:
我村严把申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力求做到申报审批程序化、审核过程公开化、对象管理动态化、资金发放社会化、档案管理标准化的五化目标。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级公示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申请。
2、村民委员会调查评议。村民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由村民评议小组分户进行评议,申请保障人员必须经民主评议成员2/3以上通过。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评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查小组对村委会上报的初审低保户进行复查,重点复查申报低保的家庭成员、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情况、致贫原因等情况是否真实,村委会民主评议记录是否完整,
4、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组织核查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分户《靖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按不低于上报保障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工作程序是否到位、对象是否正确、分类救助是否合理、档案是否齐全,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按分类救助的方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乡镇,反馈到村再次公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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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主题,以便民利民、务实高效、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为原则,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政务公开为基础,创新工作机制,创优发展环境,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实现和谐健康、追赶型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乡镇农民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农民标准化培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个中心”)建设为重点,完善管理体制,规范运行机制,拓宽服务功能,延伸服务平台,建立县有行政服务中心、农业专家服务团、农民教育学院,乡镇有“三个中心”,村有农民服务站,村小组或新农村建设点有农民之家的便民服务网络。各乡镇在年底前要建好“三个中心”,并抓好1-2个示范性村级农民服务站,有条件的村小组或新农村建设点要建好农民之家。通过构建便民服务网络,建章立制,提升效能,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构建起规范、高效、方便、快捷的农村便民服务体系。
三、工作原则
1、便民原则。科学设置服务事项和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2、公开原则。通过便民服务卡、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服务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高效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做到随时受理,限期办结,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4、依法行政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和办理,既要热情服务、方便群众,又要严格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四、机构设置
1、各乡镇要整合原有的“三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资源,统一命名为乡镇农民服务中心。乡镇农民服务中心是办理本乡镇和上级政府部门授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并提供代办、咨询等便民服务的平台。乡镇农民服务中心直属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又是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延伸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乡镇农民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在行政审批、证照证明、信息咨询、解决诉求等方面为农(居)民提供服务。乡镇民政所、农医所、财政所、城建所、国土所、计生办、综治办等必须在农民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为农(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一站式”服务。
2、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是乡镇人民政府服务“三农”的主要工作部门。乡镇农技、林业、农机、水利、水保、果业、农经、畜牧兽医、乡镇企业等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入驻农业服务中心办公,并设立办事窗口,为农(居)民提供政策咨询、信息、物技结合、预约上门等“一揽子”服务。
3、乡镇农民标准化培训服务中心是组织开展本乡镇农民培训工作的服务平台,与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时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并办理社会保险事务。乡镇司法所入驻该中心合署办公。中心设立农民培训、就业信息服务、劳动保障和法律援助等办事窗口,为农(居)民提供培训、就业、维权“一条龙”服务。
4、各行政村设立农民服务站,以为农民或直接办理一些日常性事项为主要职能。按照方便简洁、综合归类的原则,村级农民服务站统一设置“五室一学校”,即党员服务室、综治室(含维稳工作室、矛盾纠纷调解室)、计生服务室、文体活动室(含农家书屋)、创建文明活动室(含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室)和农民培训学校(含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人口学校)。有条件的村可试行建立集中、敞开式的办事场所。
5、村小组或新农村建设点设立农民之家,具体帮助群众代办力所能及的申请事项。
五、服务内容
1、乡镇农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主要是涉及审批的有关服务事项,包括乡镇可以直接办理和需到县级部门办理的各类事项。对权限在上级的行政许可类事项,农民服务中心开展初审、呈报、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尽可能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对接,对审批服务事项业务少、频率低的项目,可整合办理,实行一人多岗、一专多能。
2、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主要是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农业品种改良、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和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3、乡镇农民标准化培训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主要是建立培训台账和劳动力需求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组织农民参加培训,用工信息和拓宽就业渠道;同时,为农(居)民提供劳动保障、农民培训以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等服务。
4、村级农民服务站的服务内容主要是为农民提供在涉及农村社会公共事务、就业保障、农业发展、党员服务、纠纷调处、政策宣传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村小组农民之家的服务内容主要以搜集农村社情民意、相关政策宣传为主。
六、运行方式
1、乡镇“三个中心”采取圩日集中办公、闲日轮流值班的方式运行,并实行以下两种办法开展工作:
⑴实行“六公开”服务。各窗口对审批服务事项通过制作便民卡、工作流程、公示栏等形式公开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
⑵实行“六制”办理。工作人员根据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直接办理制:凡程序简便,可以当场审批的项目,即收即办,当场办理。
②承诺办理制:对不能当场办理,需要审核、论证等方面的申请项目,由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③联合办理制: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由主办窗口牵头协调,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④上报办理制: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工作人员负责材料的审查,明确告知所需的材料、费用及办结时限,在规定时限内由主办部门负责上报,积极联系办理,全程帮助办结。
⑤明确答复制: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事项,受理窗口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批准的理由,明确给予答复。
⑥协助办理制:群众申办有关事项确有困难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指导和帮助起草、填写有关较为专业或复杂的申报资料。
2、村级农民服务站以为农民代办、协办为主,除村级能够办理、调解的事项外,主要实行便民服务制,其原则、内容、程序、形式、制度、工作要求等按《关于印发〈大余县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便民服务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余办发[2009]22号)规定要求执行。
七、服务程序
1、受理。乡镇“三个中心”服务窗口对群众提出的办事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事项应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要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行受理。
2、办理。窗口受理办件后,能直接办理的,即时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由承办人在承诺办理时限负责协调办理;对审批权限在上级部门的,窗口受理后,将申报材料移交主办部门的相关业务人员上报县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3、回复。承办事项办结后,由承办人及时告知申办人或人,并做好办结材料移接交手续。
八、建设模式及标准
1、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建设的原则,乡镇“三个中心”应相对集中并分别统一设立办事大厅,乡镇有关涉农部门及基层站所在大厅设立办事窗口并达到以下建设标准:
⑴硬件建设标准:
①有固定的办公用房;
②有统一的红底镶钛金字的中心标牌;
③有群众熟知的热线电话;
④有档案柜;
⑤有方便群众办事的坐椅、饮水机等;
⑥各窗口有明显的标识牌;
⑦室内有公示告知版面;各窗口配备办公电脑,有条件的可配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
⑵软件建设标准:
①人员配备到位。有中心负责人和固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
②办事流程明示。规范办理项目,对进驻办理的审批、服务和收费项目及办事环节进行梳理,制作办事流程图、《办事指南》和便民服务卡。
③有关制度齐全。建立“六制”办理制度、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预约服务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各种制度上墙公开,并设有群众意见簿。
④岗位职责明确。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中心负责人和各办事窗口的工作职责,并制定考核办法。
2、各行政村农民服务站的建设要达到“七个一”标准:即有一个固定场所、有一部便民热线电话、有一台便民办事的上网电脑、有一套规范的制度、有一张工作流程图、有一份服务承诺卡、有一本专门的服务记录本。
3、村小组或新农村建设点农民之家的建设要有“三室”,即有阅览室、电教室、室,并配备相应的电教设备、图书阅览资料和等娱乐设备,主要是为村民提供一个集学习交流、政策宣传、科技培训、文化娱乐、健身休闲于一体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心。
九、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农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乡镇“三个中心”是各级党委、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第一“窗口”,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新形势下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有效载体。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农村便民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各乡镇要把加强农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抓好乡镇“三个中心”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村农民服务站和村小组(新农村建设点)农民之家的建设,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乡镇“三个中心”建设的协调和指导,对服务项目进行认真梳理,提高即时办结率。
2、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各乡镇要本着“规范、便民、实用、节俭”的原则,充分利用乡镇、村、组现有的办事场所、硬件设施,给予相应必要的投入,使农村便民服务网络能充分发挥作用。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办公系统延伸到乡镇的试点工作。同时,要根据当地群众、企业的需要,根据乡镇经济发展的实际,开展有特色的便民服务,使农村便民服务网络的建设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以取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
3、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便民服务网络的职能和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农村便民服务网络运行工作中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农村便民服务网络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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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开展年度审核工作
村、居对农村低保户要逐户逐人进行审核,审核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认真操作,切不可流于形式或走过场。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发放明白纸、广播、公告或包组干部通知到户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低保标准、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审核时间。2012年4月1日至4月15日
(三)审核范围。2012年一季度农村低保对象
(四)审核内容。要对照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是否低于低保标准。
2、重度残疾人是否单独享受农村低保。
3、分类施保是否准确。
4、子女有赡养能力的父母是否享受农村低保。
5、城乡低保是否同时享受。
6、是否存在拆户现象。
7、是否优亲厚友照顾关系户。
8、是否有挪用低保金现象。将低保金作为照顾两女户、租地户、修路、修水渠占地等公益事业的补助金。
9、是否有享受失地保障的、五保户、死亡人员、出嫁人员享受低保的。
(五)审核方法。村(居)委会对本辖区2012年一季度所有的低保户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县2012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表》,初审结果经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签字盖章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于需要增加人的低保户,提高补差标准的低保户必须户主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及需提高标准的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审核无异议后签字盖章报民政局备案。《县2012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村留存,一份装入镇“一户一档”低保户档案袋,一份报民政局备案。与此同时编制低保户花名册,填发低保证(在入户调查时将低保证收回进行年度审核,审核盖章后发放),发放低保金。
二、做好申请农村低保户的审核审批工作
对申请要求享受农村低保对象,要按规定程序逐户做好调查、评议、审核、审批等各项工作。各村、居在4月27日前要完成调查、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任务,然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一)加大宣传力度,告知要求享受低保家庭的户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申请由户主或家庭成员写),并提供相关材料,各村、居宣传面要达到100%。
(二)受理申请,核查提供资料。各村(居)委会要设立农村低保受理台,安排专人负责低保申请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农村低保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为:1、申请;2、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本原件、复印件;4、大病的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残疾证等其他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5、近期一寸照片三张。对提供不出所需资料的一律不受理申请(注意事项:1、提供老户口簿的要出具户籍证明;2、对少数特殊残疾人无户口的,镇人民政府调查后出具调查情况说明)。
(三)入户调查
由镇包村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和调查人都要签字(调查人要2人以上,入户调查时,所有新申请户必须有民政办工作人员在现场),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
(四)民主评议,分类施保。1、民主评议。召开评议委员会成员会议,评议委员会成员可为2011年度推选的成员,如有变动要重新推选,进行听证的要增加人员。按照“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票决表要注明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拟享受类别、致贫原因,享受金额)。参加评议的村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被评议对象同意票必须超过半数,方可进行一榜公示。评议票决表投票结束后,由评议委员会成员推选出唱票、监票、计票人,票决统计表按照申请人得票多少按序排列,统计表上要所有评议委员会成员签字。入户调查表上的评议人员签字不得少于9人。乡镇包村干部要全程指导,签字负责,村(居)廉勤委成员负责全程跟踪参与监督,同时要求在票决统计表上签署具体意见。2、分类施保。将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进行分类施保,测算低保金,编制花名册,进行一榜公示(公示内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拟保障类别、补差金额、各级咨询、举报电话,分村公示,由镇民政办统一拍照留存)。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一类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一定要提供残疾证、大病病历等相关证件、证明;对能够提供大病病历、重残等证件的低保对象也一定要纳入一类低保给予救助。与此同时各村、居要积极做好申请农村低保对象的听证工作。
(五)镇审核。镇人民政府成立低保工作审核小组,成员由镇各包村干部和民政、财政、农业等部门人员组成,对上报的低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率不低于20%)。审核内容:各种表格数据是否准确,分类施保是否准确及年审的审核内容,是否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查看资料、照片)。镇在《审批表》签字、盖章后,编制花名册并在各村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六)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申报的材料进行逐户审核、审批,并进行抽查。审批结束后,低保对象花名册委托镇人民政府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发低保证,发放低保金。
三、按季复核
低保对象确定后按季复核,各村、居如发现低保对象有死亡、出嫁或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予以上报取消,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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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以近期二类资源调查档案数据为基础,根据各乡(镇)商品林近、成、过熟林蓄积占全县的比例,结合近几年来的采伐情况和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实际,将蓄积指标(分自用材、商品材)分解至各镇乡。各镇乡将县下达的采伐指标及时进行公示。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申请采伐的,由县林业局委托乡镇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商品材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根据资源的可伐量状况应重点向资源大户、造林大户倾斜。严禁按人口均分,严禁超计划指标分配。
二、审批程序
(一)自用材
1.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报告);
2.村委会签署意见;
3.驻村干部与林业干部审查,报乡镇政府审批;
4.公示7天后,由乡镇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商品材
1.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
2.村委会签署意见;
3.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作业设计及实质性审查并安排采伐指标;
4.县林业局林政科对采伐资料进行审查;
5.县林业局推广站对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地块到现场作业设计复核;
6.县林业局领导审批;
7.公示7天后,由县365服务中心发证。
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须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山林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山林权属证明;
(三)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及更新造林规划(实施皆伐的小班);
(四)1:1万采伐地块地形图;
(五)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或简易伐区设计(自用材除外);
(六)林木采伐转让合同(属林木采伐转让的);
(七)照片、所在位置示意图(古树名木的采伐);
(八)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
申请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如实向林业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一)作业设计时必须核清采伐四至范围,是否属生态公益林,是否有部级或省级保护的野生树种以及林分状况。对四至界线不明显的山场,在采伐周界用油漆标记确定伐区四至范围。采伐责任人与2名村干部必须到场指认拟采山场范围。由于现场指认错误造成设计的失误,由陪同指认人员承担责任。
(二)集体商品林(除天然阔叶林外)可实行简易伐区作业设计,按标准地或每木检尺法测量单位蓄积。在地形图上注明采伐地点(土名)、设计时间、采伐责任人,并由作业设计人签名。
(三)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
(四)对同一年度内数块相邻伐区的采伐,可视作'一次采伐'。
(五)低产低效林改造面积按皆伐规定控制。
五、林木采伐申请材料的审查
林木采伐申请及相关材料,先提交乡(镇)政府进行实质性审查,县林业局对采伐申请材料再进行复核。
六、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应根据便民原则,及时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更新造林);
(四)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五)无作业设计的生态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六)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不实的;
(七)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八)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或者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已用完的;
(九)林木采伐验收单累计3次以上未向县林业局反馈的乡镇;
(十)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七、林木采伐
林木采伐审批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9月1日至翌年4月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征占用林地采伐,并已办理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
(二)列入翌年春季前应完成的各项造林任务,并已落实造林保障措施的;
(三)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使林木受损的;
(四)村民危房维修、桥梁建造等特殊用途。
伐区作业质量实行林权所有者负责制。林权所有者在申请林木采伐时,要与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凭证采伐承诺书,明确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凭证及时组织采伐,在伐后3天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伐后验收。
对已批准林木采伐地块,采伐单位(人)实行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各乡镇必须做好采伐监督工作,县林业局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八、林木采伐验收
(一)采伐验收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应成立木材检量组织。
(二)采伐验收必须做到及时、准确。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采伐单位或个人伐后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已到采伐期限的必须主动安排验收。验收人员应当2人以上,验收后须填写检尺码单及林木采伐验收单。
(三)采伐验收应到采伐实地验收。验收前须到采伐现场察看,核实其采伐地点、四至范围、采伐方式、采伐树种、采伐强度、采伐株数、采伐材积是否与采伐许可证一致,检查无误后方可验收打印。
(四)采伐号印必须专人保管,不准出借他人打印,验收时不准人和印分处两地。
九、采伐指标的核销
(一)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实行择伐、抚育间伐作业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对人工林也可以采伐株数控制,由采伐蓄积量换算成采伐株数。对实际采伐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的,采伐申请者应聘请除原设计人员外的林业设计资质单位(人员)对其采伐地点、林种、面积、方式、强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鉴定,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符合伐后林木保留株数或伐后林分郁闭度设计要求,林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审批、验收公示
审批、验收实行乡镇、村二级公示制,接受群众的监督。县林业局每月将审批情况通报乡镇政府,审批、验收的情况由乡镇政府于一周内予以公示。
十一、审批、验收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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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2、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3、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4、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二)需本人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街道初审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备案。
(四)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认定管理
(一)工作人员要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予以查验,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电子档案。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对困难人员的管理实行动态监控,每年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
(三)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旗县区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并注明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型和批准时间。
(四)旗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流程 一、服务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
二、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109号)。
三、申报材料
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大龄失业人员(失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最近一次就业单位出具的有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2、“双零”家庭认定由家庭成员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初审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亲家庭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的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满一年为准。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新成长劳动者提供村居(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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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按照“保护先行、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理念,以示范为引领,以龙头为带动,推动我县海洋经济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
二、建设目标及任务
2013年,计划总投资6.5亿元,投放人工鱼礁及石方200万立方米,改造海底10万亩,投放优质海参苗种5亿头。
具体项目包括:
1.建设1个示范区,即集团深水人工鱼礁建设示范区;
2.建设1个试验区,即林阳水产有限公司浅水海底改造试验区;
3.建设18个推广区,即在全县选择18家公司进行海底改造,其中镇5家、乡6家、乡5家、乡2家。
三、建设要求
1.项目应符合《县海洋功能区划》、《大连市海洋牧场先导区()建设规划》。
2.人工鱼礁投放要以混凝土构件礁、石方礁为主。混凝土构件礁不小于2立方米或礁体重量不小于1吨;石方礁单体块石不小于0.3立方米、单体堆石不小于10立方米。
3.整片建设规模要大于3000亩;联片建设的,单片面积不小于1000亩。
4.严禁将有毒、有害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海洋环境(如扇贝壳、牡蛎壳、胶带、建筑垃圾和泥沙袋等)的材料用于人工鱼礁投放。
5.严禁在航道、港区、锚泊地、通航密集区以及海底电缆、自来水管道通过区域投放人工鱼礁。
四、项目申报
(一)建设单位必须是在我县注册的公司制企业,新增项目建设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年缴纳各种税(费)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负债合理、财务管理规范。
(二)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初审把关后统一报县海洋渔业局。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2.《海域使用权证书》、《水域滩涂养殖证》;
3.由资质部门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
4.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县海洋渔业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报县发展改革局立项备案,并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五、项目验收
由县海洋渔业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建设单位需提供下述材料:
1.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总结);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
4.投放人工鱼礁资金决算表;
5.投放人工鱼礁海域具体坐标点(图);
6.其它相关材料(包括财务有效凭证、材质及材料来源证明、底播品种、数量规模等)。
六、支持政策及监管
1.申报通过的项目,将根据建设情况争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相应政策或资金支持。
2.县海洋渔业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3.县财政局负责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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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实行特困对象以保障,促进保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通过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年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进退,进退及时,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二、评审对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
定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条件,各村要按照这三个基本条件对辖区内2014年3月底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新申请城乡低保的困难群众进行评审。
三、时间安排:
整个低保评审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1日—5月5日,主要工作:召开各类会议,宣传低保政策,受理困难群众低保申请书。
第二阶段:5月6—5月25日,主要工作:对辖区内所有申请低保的对象逐户进行调查、审核、评议、公示。完善各种材料并上报镇人民政府。
第三阶段:5月26日—6月1日,主要工作:对辖区内所有申请低保的对象进行随机走访抽查并进行公示。
第四阶段:6月2日—6月15日,主要工作:上报材料至县民政局救助股。
四、年审重点:
对本辖区内的低保对象以及新申请的困难群众进行全面普查,如实掌握现有的家庭人口、经济收入、财产情况,重点清查下列对象:
1、执行政策走样,违规操作办理。如农村户口办理城市低保;已转为城市户口领取养老金仍享受农村低保的;
2、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0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家人身体健康,但不主动寻找工作和就业的对象;
3、自有或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械的对象;
4、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的对象;
5、拥有或租赁商业门面、店铺,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致使管理机构无法取得联系;或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7、子女择校付费上学,饲养名贵宠物,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8、拒绝接受救助业务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或者因、吸毒、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9、领取养老保险金且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0、国家公职人员及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对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1、家庭成员中申请低保时患重病,经治疗已经痊的。
12、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已经就业的家庭。
13、夫妻一方有稳定的收入,另一方享受低保补助且
无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的对象。
五、规范工作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各村(居)组织评议前直接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已享受低保的对象提出续保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必须写清楚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情况(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农村和城镇居民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优抚对象的定补定抚金额;见义勇为奖励金;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等奖励性补助)。家庭成员只包括同锅咬食的成员(若只有60岁以上老人申请低保要写清楚家庭子女的情况);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余可支配的收入;家庭财产系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银行存款、现金、房屋、车辆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实物财产。申请内容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是承担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新申请低保的家庭和原已享受低保又申请续保的家庭进行逐一入户调查;对重病、残疾、重度精神病患者等特殊对象要全面、准确掌握,调查面要达到100%;对特困家庭未提交申请的,村(居)委会要及时代为补写申请。要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调查材料由调查人员(必须1名包村(居)的镇干部)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无包村(居)镇干部签字的表册,镇民政办一律不受理,不准出现代签字的情况发生,谁签字,谁负责。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直接派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村(居)民代表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真实性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情况进行评议。村民主评议小组由村(居)两委成员、全体包村(居)镇干部、村(居)民代表、知名人士、退休干部、申请低保的对象等组成,以社为单位召开村(居)民大会。评议程序:一是申请低保的对象陈述困难原因和享受低保的理由;二是调查人公布对该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情况;三是评议表决。评议过程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规范公示程序。各村(居)委会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公示由镇人民政府监督核查,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公示地点:村委会阵地固定的公示栏;公示内容: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举报电话;公示时限:对审核的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镇政府将年审结果的信息也要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后享受低保对象的信息要长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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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12月31日前,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
上述企业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经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招工手续,在20*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参保有困难的,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比照本实施方案执行,5年以后的新退休人员仍未参保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按我县低保标准一定比例逐年递减。
三、生活费标准
生活费标准按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随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从审批的下月起执行。
按月领取的生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已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后,其家庭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报
符合领取生活费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主管部门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县社会保险局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3.符合申领生活费条件的人员名册、审批表。
4.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
各企业主管部门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申报企业的证明材料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核认定。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由县民政局委托退休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示期限为10天。
(四)报批
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具备申领生活费资格人员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县财政局备案。
(五)发放
县民政局要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城镇集体企业享受该待遇的退休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其本人发放《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并从批准下月起按我县低保标准为其本人发放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管理方式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实行年审制度,对领取生活费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死亡人员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费,已死亡人员名单要及时上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六、资金来源
经费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的补助资金。
七、明确责任,搞好分工
此项工作要在县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劳动、民政、财政、经济、工商、社保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搞好衔接,认真做好我县的生活费发放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据政策对申报领取生活费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县经济局负责对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能力进行认定;县民政局负责生活费发放、相关资料汇总、报送以及制定资金计划和报批等工作;县财政局参与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审核,负责筹集和落实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县社会保险局负责对企业和个人是否“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认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及申领生活费人员相关资料的申报等工作。
八、几点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把好审核、发放关,准确认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认真审查申报手续,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发放范围,同时要防止扩大范围;要把好进口关,建立动态管理网络,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
(二)要抓紧完成摸底测算工作,加快审核进度,落实资金来源渠道,争取尽早实施,确保3月底前全面施行。
(三)要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比照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最迟从建立职工个人帐户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把维护群众利益摆在首位,搞好政策宣传,增加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政策,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举报、监督。要积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制订相应预案,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管理,杜绝虚报冒领,防止资金流失。对虚报冒领生活费的人员,要全额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违法违纪的人员,要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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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上级低保政策为总要求,以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为目标,以解决低保操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提高低保管理水平,使城乡低保制度更加完善,程序更加规范,发放更加及时,监督更加到位,群众更加满意。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动态管理不到位,定期复核不及时;
(二)只保障单个家庭成员的“分户保障”;
(三)不进行家庭收入核实,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流于形式;
(四)因优亲厚友和限制名额等原因造成“错保”和“漏保”现象;
(五)对群众反映的违规现象查处不及时,造成越级上访;
(六)低保档案资料不完整,信息不准确;
(七)未及时将低保证发放到户,而是集体存放。
三、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开展好规范化建设活动,区里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财政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各项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定期调度和加强督导等形式,研究和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推动活动的顺利开展。各镇街也要成立由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并组织专门工作队伍,全面负责本镇街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各项工作,同时,要把各项工作进行分解、量化,落实到人,建立起上下联动的工作管理体系。
(二)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审查、镇街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运行机制,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得到救助。一要严把收入核算关。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要参照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并填写家庭收入调查表,调查员要在调查表上签字。二要严把民主评议关。要全面推行村(居)民主评议,以低保标准、申请人家庭收入、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为依据进行民主评议,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等行为,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填写《民主评议表》,包村(居)干部要列席民主评议,并与参加评议人员在《民主评议表》上签字。民主评议意见和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书、家庭收入调查表和民主评议表等材料报镇街审核。村(居)委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受理低保申请和无故拖延审查时间。三要严把审核、审批关。各镇街要严把审核关,安排专人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困难家庭逐村入户进行调查,重点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等情况,检查村(居)委会是否已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是否已张榜公示、是否存在优亲厚友现象、是否按户施保等,禁止低保资格实际上由村(居)或企业“说了算”。经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在村(居)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时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镇街上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经审查符合低保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助金额。区民政局审批后,由镇街委托村(居)委会对审批意见、拟补助金额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得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或下季度起享受低保待遇。
(三)加强管理。一要强化动态管理。各村(居)、镇街要每年、每半年、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在保低保对象进行定期审核,可根据低保对象的类型分三类进行管理:对“三无”对象家庭和主要成员为一级重残疾或因重大疾病等失去劳动能力、收入比较稳定的特困家庭,一年复核一次;家庭主要成员固定就业、收入相对稳定的家庭,半年复核一次;家庭主要成员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家庭收入不稳定和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的家庭,一个季度复核一次。二要加强档案管理。低保档案是低保对象申请办理低保和低保金发放的重要依据,村(居)、镇街、区民政部门均要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信息准确,资料完整,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统计台账准确无误。
(四)促进公开。除了在低保审查审批过程中按规定进行日常公示外,各镇街还要于每年的6月上旬,利用一个周的时间,在村(居)或镇街对辖区内在保低保家庭开展定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领取低保金数额和民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定期公示榜由各镇街统一制定,公示表样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村(居)公示,另一份由镇街存档。同时,要及时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认真查处群众来信来访,并做好详细记录。
(五)健全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科学增长机制。二是落实物价上涨与低保标准联动机制。规范实施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当季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临时性生活补贴。三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家庭收入评估机制。各镇街要参照区民政部门制定的《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包括种植、养殖、经商、务工及赡养费用等在内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标准和城市居民家庭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用一把尺子衡量核算所有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避免人为因素对同样情形造成的差别。
四、活动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布置阶段(5月)。通过召开动员会议,布置相关工作,进一步宣讲城乡低保政策和活动宗旨,使从事和分管低保工作的相关人员明确本次活动的目的和要求,积极参与,认真落实。
(二)活动实施阶段(6月—8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所有在保城乡低保对象和拟保对象逐村逐户开展摸底调查活动,重点抓好家庭收入核实、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和档案管理工作,努力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做到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自查自纠和整改提高阶段(9月)。各镇街对照该《实施方案》和省民政厅考核标准(附件2),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提高规范化水平。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0月上旬,根据建设年活动要求和考核标准,区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全区低保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是新形势下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提高低保规范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为民宗旨、推动低保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在各个层面深入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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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坚持限额采伐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确保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林区的社会治安和生产秩序得到稳定。
二、分配办法
(一)国有单位林木采伐。将省林业厅下达给我县的国有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对应分配到“十一五”年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黎山林场、洋峰垦殖场、县林业工业公司和经贸委大岭林场。
(二)集体、林农林木采伐。将省林业厅下达到我县的集体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分配到全县各有林乡镇,分配依据为2009年全省二类资源清查我县各有林乡镇可采资源情况(指21年以上杉木、湿地松和31年以上马尾松,下同)。具体分配办法是:用全县集体计划总数除以各乡镇可采资源蓄积总量得出分配系数,然后分别用各乡镇可采资源蓄积量×分配系数,即为各乡镇2011年分配计划。
(三)林业产权户、工业园区建设用材。全县林业产权户预留木材生产计划2500立方米,主要用于采伐经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流转的林木和工业园区道路网架建设用材。具体办理程序:林业产权户主或项目产业办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由县林业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实地调查核实报县政府审批,最后由县林业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林政处罚用材。全县预留木材生产计划1000立方米,由县林业局根据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各地乱砍滥伐林木案件的损失情况、林政稽查及各木材检查站依法查处有证超运和无证运输木材案件林木损失情况统一安排。
(五)速生树种的采伐。对非林地上种植的杨树、桉树、泡桐、桤木、苦楝、柳树、池杉、香椿、枫杨等速生树种,取消采伐计划管理,允许林权所有者依法申请采伐,县林业部门根据林权所有者申请,实地查验后给予办理林木采伐和放行手续。
三、分配原则
(一)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
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对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抚育、更新及其它性质采伐。天然阔叶林以及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生态公益林,禁止采伐。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毛竹除外),属更新采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采伐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属抚育采伐的由市林业局审批。
(二)加强交通要道两旁林木资源保护
京九铁路、105国道和赣粤高速公路挂线沿线等主要交通要道500米以内(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林木禁止采伐。
(三)放活商品林经营
1、杉过熟林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凡杉木进入过熟期(年龄31年以上)的,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
2、低产林改造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林农造林积极性高,特别是为改善林分结构进行低产林改造积极性高的,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
3、适度实行杉木抚育采伐。为促进林木资源增长,经县林业局批准,可以对年龄10年以下(含10年)、胸径10厘米以下的杉木进行抚育采伐,禁止采伐胸径12厘米以上(含12厘米),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四)山下造林大户安排木材生产计划
为策应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和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民营林场发展的意见》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山下造林大户,根据其可采资源蓄积占全县集体可采资源蓄积比例安排木材生产计划:(1)拥有山上林木权属面积1000亩以上、并有可采资源的;(2)山下造林面积100亩以上的;(3)经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县林业部门备案的。
四、操作程序
1、计划申请。2011年需要采伐林木的林农或单位,凡有杉木、湿地松年龄在21年以上(含21年)、马尾松年龄在31年以上(含31年)的山林,均可到当地林业工作站领取填写“2011年木材生产计划申请表”,经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当地林业工作站。
2、林业工作站核查。各林业工作站接到林权所有者提交的2011年木材生产计划申请表”后,要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到申请采伐山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申请采伐山场林权证、面积、树种、林龄、蓄积量、出材量,并如实填写核查结果。
3、核查结果一榜公示。各村委会将林业工作站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乡镇政府分解计划。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林业工作站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各地可采资源和申请情况将生产计划分解到各村委会,落实到山头地块。同时,在“2011年木材生产计划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计划分解结果二榜公示。接到乡镇政府计划分解结果后,各村委会要将分解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林业工作站备案。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林业工作站备案,同时报一份至县林业局林政股,作为生产计划落实的依据。
7、采伐证发放。林权所有者根据备案的“2011年木材生产计划申请表”向林业工作站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基本要求
1、为解决市委、市政府重点帮扶企业—绿洲公司松木供应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洲人造板有限公司原料供应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文件精神,凡使用2011年集体计划采伐松木的,必须全部供材给绿洲公司,计划持有者与绿洲公司签定供材合同、向林业工作站交纳保证金(每立方米200元)后,林业工作站方可接受其采伐作业申请,林业工作站再凭绿洲公司驻总签字的送材证明退回保证金。
2、凡2011年需要采伐林木的林农或单位,必须于7月15日前向当地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列入2011年生产计划申请范围。
3、各林业工作站必须于8月15日前核查完所有的申请采伐山场(申请低产林改造的,须由县林业局派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乡(镇)政府)。
4、各乡(镇)政府应于9月15日前完成计划的分解工作。
5、凡使用低产林改造计划和伐区面积在15亩(含)以上的,必须向当地林业工作站缴交每亩200元的造林保证金,次年秋季验收合格后退回造林保证金,不合格的,没收造林保证金。
6、各林业工作站必须于11月15日前完成作业设计并核发完所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逾期由县林业局收回木材生产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另行安排。
7、各林权所有者必须于12月25日前采伐完山上林木,否则该林木采伐许可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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