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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奖申报材料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63

专利奖申报材料

专利奖申报材料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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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中级评审委员会设在省农机局,负责全省农业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部分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高级职称每年评审一次,中级职称每两年评审一次。现将我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及相关政策作简要介绍。

一、全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体系

四川省农业工程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职改办领导,省农机局人事处负责管理工作。省农机局负责组织评审全省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直属事业单位、受委托(市、州、县)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部分直属事业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向农业部和省经委推荐、初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市、州农机局负责评审本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向上级推荐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部分县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二、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对象及评审范围

根据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川i职改[2000]37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干部职工根据条件可以申报任职资格;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干部身份的(工人、农民及其他无确定身份的各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系列已取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按文件要求申报评审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范围包括农业机械(化)、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农产品储运与加工、农业环境工程、农业水土资源利用与整治、农村能源工程等六个专业。凡从事上述专业的技术推广、使用管理、科技研究、生产制造、技术培训、技术监督、安全监理等的中级技术人员,只要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农业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

三、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具备博士学位二年以上,或硕士学位四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五年以上,或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中组部、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或省优秀专家称号的获得者.或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一等奖,或省部级星火奖一等奖项目的评分贡献者,或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一本(五万字以上)等,均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其它申报条件可参照川1人职(1998)15号文件。

四、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程序

农业工程高级技术职务申报程序:由本人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按省农机局当年下发的有关申报文件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提供其它有关材料,经单位领导审核,写出推荐材料送市(州)职改办、农机局审查签章后报省农机局审查、评审。个体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向当地县(市、区)职改办申请,经审查签章后报省农机局。

五、答辩的有关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不具备规定学历;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越级晋升:评委会及专业组根据评审需要要求答辩的人员,均需参加答辩。答辩重点了解申报人员掌握有关专业学识水平、该职务要求的基本技能以及本专业国内外动态等.并通过答辩核对有关情况。答辩结论为:优秀(有效期三年)、合格(有效期一年)、不合格(不能参加本次评审)。

六、外语及计算机要求

外语条件按照川i职改办(1999)53号文件执行,农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级分为:正高a级、副高b级、中级c级等,该文分别规定了外语免试、暂不作要求、考试必须合格及降低一个等次要求的各种条件。外语考试的有效期:a级4年,其余均为3年。考试不合格者.先评后补人员可作为下一年度考试前评聘职务的依据。

计算机条件按照川i职改(2000)9号文件执行。农业工程系列计算机等级考试要求分别为高级a等,中级b等,初级c等。有效期:a、b级5年,c级4年。文件提出了各等级对计算机知识的主要要求及免试和暂不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的人员范围。外语、计算机条件掌握,申报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参照以上文件执行对应的政策规定。免试人员、先评后补人员需提供相关的材料(如身份证)及证明,并由所在单位和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加盖鲜章。

七、评审材料的有关问题

申报人员必须报送材料如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一份;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任现职以来业务自传各l5份。上报的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无误。论文著作一至二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最高学历证明、外语成绩证明、计算机成绩证明、现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业绩贡献公示。

专利奖申报材料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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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体现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公平、公正性,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技功臣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奖励办法》第一条中所称的个人和组织是指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功臣奖

第四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二)中首席实施者、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是指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以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技术创新;

(三)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重大经济效益:是指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多个科技项目)自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投产之日起的五年内,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须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1000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须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20xx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是指近五年内在上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已推广应用,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项目。

社会效益:包括环境效益、保证公共安全和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的作用等。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增加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或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生态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研究开发出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重大工程类项目奖励只授予组织。

《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所称技术发明类项目,是指获得了技术发明专利,并经过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第八条(五)所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是指列入南京市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且在宁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项目的承担者包括在宁的公民、组织和外籍专家。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单位应当是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方案设计、论证、研制、生产、应用或转化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主要完成单位及其顺序是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及其顺序是一致的。

主要完成人是指: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主要完成人的确定和顺序应根据其在成果中的贡献而定。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原则上每个一等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每个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均可在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受理期限内,通过具有推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须附有《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签署的统一格式推荐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中所称的组织是指经南京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中央、省属各部门在宁单位以及其它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中所称的个人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和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等。

上述个人可和1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在同一单位的同行专家,在其所熟悉的专业领域内共同推荐1名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1个候选项目。

第十四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涉密的科技项目不得推荐申报。

已参加过评审而未予授奖的项目,若无新的创新不得再重新推荐申报。

第四章 评审和异议受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17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科学技术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具有代表性的委员组成人选。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聘请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也可委托社会的专业团体替代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各专业评审组委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热心科技事业,能全程参加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等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公示情况和一、二等奖拟选项目的考察答辩情况,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提出科技功臣奖拟奖人选;

(二)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三)研究解决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推荐申报材料,并对受理的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知识产权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要求申报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财会、税务、审计等有关方面人员和专家对受理的申报推荐材料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提交给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专业评审组按评审标准,科技功臣奖以会议等形式进行评审,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候选人选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初评结果,提出的科技功臣奖候选人一般不超过五人。科技进步奖以网络等形式进行评审,网上独立打分,系统自动统计排序,形成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拟奖项目的初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拟奖项目提交专业组现场答辩评审。

第二十二条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受理异议事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同时明确联系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对象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对象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组织、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有关推荐组织或者推荐人应积极协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核实工作。非实质性异议应由推荐组织负责协调,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协商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涉及异议问题的候选人,应当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出申辩理由,提交有关异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申报单位放弃奖项须提供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异议自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逾期未处理完毕的,待异议处理结束后,再重新推荐。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和经核实的异议情况及处理意见一并进行综合评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科技进步奖、科技功臣奖需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科技功臣奖提出的拟奖人数不超过5人,按得票多少取舍。

第五章 授奖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做出科技功臣奖拟奖人选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科技功臣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确定。南京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个人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xx年12月25日公布的《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奖励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专利奖申报材料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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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120号)及市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惠府〔*〕28号)、《*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惠府〔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以降低全市单位gdp能耗为目标,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平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严格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市经贸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市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二章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

对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2000吨)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可申报国家或省的节能专项资金奖励,不再纳入市节能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按实际节能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国家重点支持的节能工程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二)补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等项目;

(三)补助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奖励节能降耗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企业;

(五)补助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六)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经验收合格,获得市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

(七)补助资源节约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服务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市经贸局、财政局按照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一季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联合发出申报通知。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用地、环保等各种手续完备;

(四)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或已经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五)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以上。

第九条申报研发示范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或推广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市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的工作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或研发补助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节能技改或节能先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项目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项目须提交项目工作方案、经费预算、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以及项目控制措施;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八)市重点用能单位应出具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现场核查意见;

(九)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申报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四)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五)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推广节能服务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具有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具有省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选定公布,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应当对属地企业(单位)上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奖励或补助项目初步计划在市经贸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六条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市财政局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县、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节能奖励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二)收到补助金的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行政单位的,通过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通过拨入专款进行核算。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对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从公布的名单中予以删除,并依法追究审核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专利奖申报材料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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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张苹)2010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下月启动,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材料的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至9月24日。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

各评审委员会可从10月份开始开展评审活动,原则上要于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12月30日前完成公示并将通过评审的人员材料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发证。

新增条件:必须提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

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类中级职称评审的,其论文可不公开发表,但须提交两篇以上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

从今年开始,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注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这个政策的初衷主要是要解决身份造假、委托申报、申报等问题。这是省厅的规定,也是我市今年新增的申报材料之一。

按省里的有关政策,计算机免考年限进一步放宽,从原来的1956年之前出生放宽到1960年前(含1960年)出生。从今年开始,凡按政策需要免考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或教育系列免班主任工作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前置审查,即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意后,方可按政策减免。

省外来深人员均可根据省职称评审政策,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非深户专业技术人员在深工作满一年的,可申报职称。

材料时效截止至2010年8月31日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面试答辩。

申报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时效截止至201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凡不按政策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材料的申报人员,在评审前公示期间受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审后公示期间受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5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

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标准化工程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知识产权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评审方式。这5个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时间初定为8月6日,具体事项可登录市考试院网站(.testcenter.gov.cn)查询。

创新型人才申报条件

记者从昨天的职称评审部署动员会上了解到,2010年我市继续试行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特殊评价方式,并且范围进一步扩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创新型人才申报评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近三年内获得省(含副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之一的主要完成人;近三年内获得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主要发明人;深圳市科技创新奖中市长奖获得者、创新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或发明专利奖的主要获奖者;获省级(含副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称号或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主要参与人。其中最后一项条件是今年新增的。

创新型人才可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只须满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要求即可(由单位出具证明),论文可不要求公开发表,但须提交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两篇以上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

人事启动“一体化服务”

专利奖申报材料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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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活动方案

一、组织领导

本次活动由市教育体育局主办,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承办,具体负责评选的相关事宜。

二、评选目的

1.贯彻知行合一和能力为重的理念,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支持新课程的全面实施,提升中小学实验教学质量,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路径。

2.发扬广大教师设计制作教具和设计开发探究性实验、创新性实验、综合性实验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收集、整理、推广其成果,丰富教学内容,创新中小学实验教学方式。

3.收集运用新理念、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特别是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新兴科技与传统教学仪器有机融合的自制教具作品,促进教育装备新产品的研发。

4.总结、推广各地开展自制教具和实验教学活动的经验,加强实验教学研究与探索。

三、评选范围、分类

1.评选范围

中、小学各学科教学中使用的,由教师自己设计制作,在历届全国、全省自制教具评选活动中未获得过一、二、三等奖的自制教具,或虽曾获奖但对原作品有重大创新改进的自制教具(不含已经正式生产的产品和纯计算机软件及声像资料)。

2.自制教具作品的分类

自制教具作品应为教师作品。

按所应用的学段分为小学作品、中学作品。

按所应用的学科划分为:

(1)小学:语文(xyw)、数学(xsx)、外语(xwy)、科学(xkx)、音乐(xyy)、美术(xms)、体育(xty)、劳动与综合实践活动(xlzh);

(2)中学:语文(yw)、数学(sx)、外语(wy)、物理(wl)、化学(hx)、生物(sw)、地理(dl)、通用技术(js)、信息技术(xx)、劳动与综合实践活动(lzh)、音乐(yy)、美术(ms)、体育(ty);

(3)其他(qt)(如:通用设备(ts)、特教(tj)等)。

四、设立奖项

1.自制教具作品奖(一、二、三等奖)。

2.团体总分奖和组织奖。

3.自制教具能手奖。

五、申报要求

1.按属地原则,以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为参评单位,根据评选范围和条件,在充分发动、广泛征集、优选的基础上推荐参评教具,各县、区教育局可报送不多于 15件的自制教具作品,其中学生作品不多于3件,各市直属学校可报送不多于3件的自制教具作品,其中学生作品不多于1件。多于规定的作品,以上报作品的顺序取规定的件数。各县、区教育局用于小学教学的自制教具作品不少于推荐作品的20%。同一学科的作品不得多于3 件。各县、区教育局可推荐3人参加淮南市自制教具能手评选,各市直属学校可推荐1人参加淮南市自制教具能手评选。

2.每人限报1项自制教具作品(含合作的作品)参评。

3.参评作品应填写《2021年全市中小学优秀自制教具评选活动教师作品申报表 》(附件3)。全市自制教具能手候选人应填写《2021年全市中小学自制教具能手申报表》(附件4)。以上各申报表均需县区、教育部门或市属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在填写自制教具作品申报表的同时,应按《2021年全市中小学优秀自制教具评选参评作品技术资料(式样)》(附件6)编写有关评选技术资料,纸张一律用a4纸打印;制作方法和使用方法要尽可能详细明了,并用图示配合说明;插图清晰规范,注明图题图号及相关的结构尺寸。

5.申报的各种信息资料,包括制作者姓名、排序、教具名称等,一经上报不得更改,中途不能增加新成员。

6.参评作品作者可为个人,也可为单位、团体。个人申报者应为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每个合作作品应确定一名第一作者,其他为署名作者。在作品申报时,所有成员的信息资料均应在申报表中填列。合作作品的申报者不得超过3人,每名申报者都须实际参与自制教具设计制作工作,参评作品应能反映出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

7.一个参评作品名称只含一件教具;以一组或系列教具为参评作品上报的多件教具,必须是内容相关的且只按照一件对待;内容不相关的多件教具按上报的顺序只取第一件教具及相应的名称。

8.不接受申报的作品

(1)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道德规范有抵触的作品。

(2)涉及食品、药品试剂和饮食安全类的作品。

(3)危及人类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有碍于文物保护和动植物保护的作品。

(4)曾获得往届全国、全省、全市中小学优秀自制教具评选活动 一、二、三等奖的作品。

9.各参评单位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请将作品视频介绍录像等电子材料以光盘或u盘形式同步报送。

(1)作品视频介绍录像的文件名应以本参评单位申报序号命名,如:xx省01,文字资料采用word 格式文件,照片采用jpg格式且不小于1m,作品视频介绍录像应简明介绍作品原理、制作过程和教学应用情况(视频资料采用mpgavirm格式等通用格式,分辨率在 720*576 或以上,时间5-10分钟,大小原则不超过500m)。

(2)各参评单位向组委会提交本单位《参评作品汇总表》和《参评自制教具能手汇总表》,以excel格式一并报送(汇总表样式见附件5)。

(3)报送《2021年全市中小学自制教具能手申报表》时,请同时报送被推荐能手的电子照片(采用jpg格式且不小于1m)或另附一张与表格同样的照片。

10.以上材料应于2021年 5月15日前送至淮南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六、评选条件

1.教师自制教具作品评选条件

(1)教育性。符合新阶段基础教育改革的基本理念,有利于培养师生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有利于提升中小学实验教学质量,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

(2)科学性。教具所示实验内容符合科学原理,体现科学知识和科学过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学习科学知识,树立科学意识,培养科学素养,掌握科学方法和实验操作基本技能。

(3)创新性。教具设计新颖,构思巧妙,体现新的实验活动方式、方法和内容;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方面有创新和发展;在信息技术与传统实验教学的有机融合方面有所创意。

(4)启发性。引发学习兴趣和思考,适于探究式教学,有利于学生主动参与、互动、合作交流;有利于提升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实践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5)实用性。取材容易,结构简单,易于操作,性能稳定,安全可靠,造价低廉,外形美观,便于自制推广;有助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2.自制教具能手评选条件

被推荐人长期以来积极参加自制教具活动并在教学实践中有显著成绩,有作品参加本届自制教具评选活动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未曾授予过自制教具能手称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推荐人在历届全省自制教具评选活动中曾获得一、二等奖奖励。

(2)被推荐人在市级历届自制教具评选活动曾获得两次及以上一等奖奖励。

3.组织奖条件

(1)参评单位在组织本地区自制教具评选活动中,发动面广泛深入,评选活动程序、方法严格规范,并按照评选方案规定报送自制教具作品。有本地组织自制教具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

(2)积极参加本届评选活动,参评组织工作有序。

(3)在本届全市中小学优秀自制教具评选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

(4)优秀组织奖不设等级、不分等级、不限名额。

七、评选程序

1.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各参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进行资格审查,参评资格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初审结果在安徽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网站(jyt.ah.gov.cn/tsdw/jyjszbzx)进行公布。

2.组建专家评选委员会。组委会根据初审教具的内容和数量,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评选组,制定评选细则,具体负责评选工作。原则上,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为省级比赛作品总数量的25%、35%、40%,对具有科学性错误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参赛作品,实行一票否决。专家组按照评选细则和比例提出一、二、三等奖获奖名单,经组委会批准确认。

3.获奖作品按照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分别计入各参评单位团体总分,省直管县(市)得分乘以2作为总分。

4.评选具体组织形式和时间由组委会另行通知。

5.本届活动程序与规则由组委会负责解释。

八、总结表彰

1.向获一、二、三等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

2.向获得自制教具能手称号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3.向获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颁发奖牌。

4.择优选择近三年全市自制教具优秀作品参加全省优秀自制教具展评活动。

九、知识产权

专利奖申报材料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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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实施这一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突破。它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要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条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四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第四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负责制定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和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规定。省级以下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放宽或改变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

第五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确定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

第六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级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有资质的机构发放。发放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七条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全面准确实施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确认

第九条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二)从严把握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资格确认以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为主,必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第十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调查摸底;

2、本人提出申请;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地(市、州)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7、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8、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第十二条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和时间进度是:

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

(一)调查摸底

1、调查摸底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使其家喻户晓;

2、县级人口计生委组织所辖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和村级计生专干逐村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3、时间进度: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本人申请

1、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此项工作在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三)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村(居)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龄较大的村(居)民代表。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3、新增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年审退出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4、村级审议的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②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5、此项工作在当年2月28日前完成。

(四)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1、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包括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

2、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3、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经对象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年审退出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告单》一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5、此项工作在当年3月31日前完成。

(五)县级审核确认公布

1、当年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并以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公布。

2、当年5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报告单》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报地(市、州)和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备审。

3、当年5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经确认具备奖励扶助资格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市、州)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和汇审

1、当年5月20日前,地(市、州)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花名册》、《报告单》及《汇总表》,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2、当年5月25日前,地(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县(市、区)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审,并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报送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

(七)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

1、当年5月20日前,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花名册》、《报告单》及《汇总表》,组织力量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①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②当年进入和上年退出的人群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③资格确认的准确性。

2、5月31日前,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地(市、州)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总,并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八)确认回访

1、当年7月30日以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经国家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对申报不符合条件和退出的对象,上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2、对符合本年度奖励扶助条件,因故未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要做好解释工作,告之下一年度再行确认。

第十三条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履行以下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核查并张榜公示;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张榜公示;

3、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4、地(市、州)、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资格确认的相关文书由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参照以下式样统一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式样(略)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五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基本标准,西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鼓励东部地区自行试点。

第十八条各省(区、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自行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统一发放机构。

发放机构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试点省份;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发放机构;发放机构应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9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第二十三条省级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持有效证明到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五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九条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监督评估

第三十条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评估的基本原则是: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区新闻媒体、中介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评估。

(二)坚持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评估。把监督评估纳入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使各方面、各层次的监督评估贯穿于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

(三)把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建立严格规范的资格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过程的监督。

(四)把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评估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各级人口计生委要酌情对每个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和准确性、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和对奖励扶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估。

第三十一条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和评估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村民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集体评议;

(二)县、乡、村对新进入或退出的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布;

(三)县、乡人口计生部门对村级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情况进行检查;

(四)国家、省、地(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

(五)国家、省、地(市)、县(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对委托发放机构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

(六)国家、省、地(市)、县(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工作满意度进行抽查评估;

(七)省、地、县人口计生部门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审;

(八)县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各级财政部门和县以上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

(一)对资格确认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即:个人申请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村级公示;县级确认村级公示。

监督内容包括:奖励扶助的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资格确认的准确性;资格确认是否程序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是否公开;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透明。具体要求:

1、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重点监督资格确认过程是否严肃、认真,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切实履行了公示制度;

2、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建立接听、记录、处理的专项制度。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专(兼)职人员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举报,为群众的监督提供服务;

3、将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满意度纳入群众评议行风活动内容,接受广大群众公开评议。

(二)对资金管理和发放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资金预决算、专户管理、资金拨付和发放机构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的情况。

监督内容包括:财政专户设立和资金封闭运行的情况;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拨付到发放机构;发放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的情况。专项资金结存情况;奖励扶助金发放的社会经济效益。

具体要求:

1、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封闭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拨付委托发放机构,以及委托发放机构建立个人帐户和注入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年审和对群众满意率的调查,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奖励扶助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

第三十三条考核评估

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是:

1、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

2、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及时率和准确率;

3、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

4、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5、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机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6、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的规范运行。

奖励扶助制度的考核评估由各级政府或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受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民意调查中心、社会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组织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章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真实准确。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内容做到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及时完备。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录入、反馈,确保各类资料完整全面。

(三)统一规范。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制定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和信息录入、反馈的统一标准,确定分类分级管理权限和范围,确保各类资料的规范性。

(四)便捷有效。各类奖励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要简易明了,方便查询,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五条奖励扶助对象档案管理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

(一)主要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指经县乡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1)个人申请书;(2)申报表;(3)身份证和婚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4)村级审议表、群众座谈记录材料;(5)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6)领取奖励扶助金存折通知单送达回执;(7)年审表;(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奖励扶助工作档案,指记录奖励扶助工作过程的各类资料。主要包括:(1)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等;(2)各类表格;(3)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纸质表格和电子文档;(4)影像资料;(5)其它相关材料。

(二)管理程序

1、档案收集2、立卷分类3、立卷组合4、立卷编目5、档案归档6、档案保管

(三)基本要求

1、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集中管理。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奖励扶助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门的档案柜,集中保存、管理奖励扶助档案资料。村级由村计划生育专干(管理员)负责管理。

2、分级分类归档。

(1)分类建档。按照档案资料性质,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和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两类进行归档。其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以个人为单位,按一人一卷建档;奖励扶助工作档案以年度为单位,按一年一卷建档。

(2)分级归档。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资料个人档案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归档,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为方便工作也可建立对象个人辅助档案;奖励扶助工作档案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的奖励扶助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3、档案装订整齐有序,方便查询。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编制档案索引目录。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卷内材料的排列,按目录、申请申报确认材料、户籍材料、婚姻、生育材料等顺序排列,形成确认对象的完整卷宗;奖励扶助工作档案卷内材料,按目录所定顺序整理排列。

4、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为永久卷。

5、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的整理归档,从每年度奖励扶助金发放后开始,当年10月底之前完成;奖励扶助工作档案的整理归档,每年元月份开始对上年度档案进行收集、整理,2月底之前完成。

第三十六条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

(一)基本内容

1、基本信息内容及其来源

奖励扶助信息分为三类: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奖励扶助资金信息、奖励扶助工作信息。

(1)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①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

②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

信息来源: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和确认程序自下而上登记、上报。

(2)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①奖励扶助资金预算信息

信息来源:财政部门根据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奖励扶助标准、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等计算(计算过程由信息系统完成)。

②奖励扶助预算资金拨付信息

信息来源: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拨付发放机构后,提供预算资金拨付信息。

③奖励扶助个人账户建立及资金到位信息

信息来源:发放机构。

④奖励扶助资金实际发放总量(含结存情况)

信息来源:发放机构。

(3)奖励扶助工作信息:

各地出台的各种政策文件、管理规范、工作动态等。

(二)信息管理

(1)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档案,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上报、审批、变更等工作,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管理实行年审制。

(2)奖励扶助资金信息管理:建立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和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目标人群汇总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

(3)奖励扶助监控管理:包含奖励扶助情况抽样调查、奖励扶助情况反馈、奖励扶助工作综合调控、动态监控管理和信息举报管理。

(4)奖励扶助工作管理:主要包括奖励扶助工作信息交流,奖励扶助信息统计分析等内容。

(三)管理程序

1、主要信息流程

(1)人口计生部门按规定确认本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并将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个案信息报送财政部门和发放机构。

(2)财政部门按照奖励扶助对象目标人群、奖励扶助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编制下达经费预算,并将预算资金拨付发放机构,同时将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3)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同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划拨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2、个案信息登记与变更

(1)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在完成以下程序后进行:

①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向村(居)委会登记、申报,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②村级初审并张榜公示,签署评议意见;

③乡级审核并张榜公示,签署审议意见;

④县级审批并张榜公布,签署审批意见。

(2)信息上报程序与时限。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均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最后时限为每年5月底。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因故未纳入的,原则上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3)手工信息报告和流转制度。《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一式三份,由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填报后,分别报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的两联分别反馈给乡、村两级保存、归档、管理。另一联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应长期保存。

(4)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度。村、乡两级要加强对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个案信息变更情况。并认真落实年审及退出对象的张榜公示制度。对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而造成冒领、多领奖励扶助资金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信息录入与传输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负责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表的有关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在上报地(市)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直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4、信息处理与应用

(1)人口计生部门、发放机构要建立奖励扶助信息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信息工作,按规定及时录入、变更、处理、传输有关信息。

(2)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奖励扶助决策、管理、评估提供必要的信息。如:

①汇总分析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资金的有关情况,推算奖励扶助对象数量变动情况及奖励扶助资金需求情况,为进一步分析、把握、调整奖励扶助制度的运行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②提供预算决算、资金发放、检查监督所需基础数据。

③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发放机构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④为奖励扶助制度综合评估提供基础信息。

5、信息安全

⑴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

⑵将各种手工记录等原始资料保存入档,由专人妥善保管。

⑶做到专机专用。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⑷定期对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库中的信息开展全面核查和校验,确保个案信息库的完整、准确。

⑸定期进行信息备份,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内部信息。

⑹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建立故障、病毒防范应急处理机制。

(四)基本要求

⑴资源共享。信息的采集应使用各部门现有的数据收集系统,建立协调、规范、有效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实现相关部门与机构之间以及人口计生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流转。

⑵保障安全。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专利奖申报材料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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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定顺利进行,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组成。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评审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编制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评审公告;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采取专家审核方式,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对申报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和现场考核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有关企业的培育和推荐。

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获奖企业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业。参加评审的企业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为空缺。

第十二条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应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近3年内无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七)获得县(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最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

(四)最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评审通知以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经县(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评审企业申报材料,形成初步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八)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六章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由市政府向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人员培训和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年初拨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账户,作为当年市政府质量奖奖金和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获奖企业应当保持卓越绩效,持续提升质量水平,并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充分发挥标杆示范效应,带动我市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一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

荣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如出现严重质量安全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其所获奖项并不再准予申请市政府质量奖。

专利奖申报材料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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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的评奖工作,根据《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川办发〔20xx〕1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以下简称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及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四川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等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专利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对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的激励。四川专利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5项。

参评专利不符合获奖条件,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获奖专利颁发的证书,不作为确定专利权利关系和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0~60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及相关专家担任,委员由专利、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领导四川专利奖的评选工作。

(二)审定四川专利奖的评审结果,做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评审决议。

(三)决定四川专利奖评选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评审办公室主任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承办四川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二)选聘评审专家库成员。

(三)组建专业评审组。

(四)受理申报推荐材料。

(五)审核推荐材料。

(六)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七)组织对专业评审组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专利的实地考察和其他形式的答辩。

(八)汇总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及提交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九)组织公示、处理异议。

(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公示、异议处理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十一)承办四川专利奖通报表扬、证书的制作和奖金的发放具体事项。

(十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四川专利奖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评审委员会撤销奖项。

(十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一般由有关专家7~13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秘书1人。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全省参评专利的具体情况,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法,组建相应专利技术专业评审组,从专家库中选取产生,专业评审组成人员为单数。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其资格由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组长、副组长一般应具备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领域四川专利奖参评专利进行评审。

(二)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九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四川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是指在四川省登记注册、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合法专利实施单位;所称经济效益,是指参评专利实施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年税利数额来量化;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以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情况。

第十条 《办法》第六条专利实施项目单位是指自主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人单位,或取得合法许可的专利实施单位和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单位自主实施参评专利的,参评单位为专利权人;参评专利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所有专利权人共同申报,或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并出具所有专利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参评专利的,参评单位为取得合法许可的专利实施单位和专利权人。

第十一条 参评单位在申报参评专利时,应一项专利填报一份《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申报书》。原则上同一参评单位同一年度只申报一项参评专利。

第十二条 申报参评专利应符合《办法》第七条申报条件,无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复印件,许可实施的需有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登记证明及合同,以及有效专利证明或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上一年度及以上年度本单位实施参评专利获得的税利核算证明,以及同年度缴税证明、审计报告等。

其它证明实施参评专利重要性和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材料。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参评单位属于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创新型企业、重点进出口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七)参评专利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重大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高新技术新产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证明材料、或鉴定材料。

(八)参评单位注重专利维权保护,依托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重要作用等方面材料。

(九)参评专利获得省级以上激励的证书或文件。

(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实物照片。

(十一)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州)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规定的时间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择优向评审办公室推荐;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告知参评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参评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推荐。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可直接作为四川专利奖特等奖予以激励,不占当年四川专利奖特等奖名额。

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可直接作为四川专利奖一等奖予以激励,不占当年四川专利奖一等奖名额。

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可直接参加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评选。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受理推荐材料,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和推荐条件的参评专利提交专业评审组。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组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和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评审,具体评审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突出的带动作用;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专利已实施成功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原创性较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项目,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强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20xx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构思巧妙,技术水平较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较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培育项目,市场空间大,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1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技术水平较高,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有较高水平;专利技术或产品成长性好,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好作用;专利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评单位实施专利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其年税利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各专业评审组对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参评专利进行评审打分,必要时可组织参评单位进行口头答辩。

(二)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或书面评审方式进行评审,按照打分排名,形成评审意见,提出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激励的专利及等级,形成评审决议。评审决议由评审办公室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征求异议。公示期30天。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审议,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对推荐为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专利在会议审议前组织评审委员现场考察。会议审议时,推荐为特等奖、一等奖的专利,由参评专利所在单位汇报和答辩,评审委员进行投票表决。推荐为二、三等奖的专利,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与参评专利、参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当审议该专利时,该评审委员不参与投票,该评审委员也不计入该专利参与投票总人数;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与参评专利、参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该评审专家不参与评审打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在申报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参评专利出现专利权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情形的,参评单位应当告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纳入异议程序处理;对参评单位未主动告知,按照弄虚作假、骗取四川专利奖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应将获奖专利的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四川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予四川专利奖的专利,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要求、或属于《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均可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对等级提出意见的,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异议单位或个人须如实书面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络人员;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匿名或者未盖单位公章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异议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组织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和推荐单位有配合评审办公室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对受理的异议,评审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评审组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或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专利的异议,由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交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如需要可采用记名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三十条 评审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异议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给予激励;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给予激励;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六章 颁 奖

第三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专利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予以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三十二条 获奖专利颁发的奖金,特等奖为人民币30万元、一等奖为每项人民币15万元、二等奖为每项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为每项人民币5万元。

获奖专利颁发的奖金总额,控制在当年激励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总额之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连续计算,截止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专利的申请原则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 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 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 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奖申报材料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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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科技档案归档范围及要求

1.农业科技档案是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生产、技术开发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的归档范围是科技档案齐全完整的重要保证,是整个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凡是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科研文件材料均属于归档范围。包括: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科研课题经费申请及批件、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试验方案、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实验过程中的重要原始记录,田间调查、综合分析报告。计算文件,检验文件,设计文件、图样,工艺流程,专利申请,重要的国内外来往文件,课题阶段总结、中期评估报告、年度进展及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成果申请表、鉴定证书、科技成果奖励与审批文件,获奖凭证(奖励证书及奖状、奖杯、奖牌,专利文件及证书)。科技转让合同、协议书,新品种销售转让协议及批复,成果推广应用中形成的技术文件及工作总结,国内外同行评价及用户反馈意见及技术成果宣传报告等文件材料。2.农业科研文件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科技档案的质量,对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的要求,一是,课题主持人要分阶段进行科研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以便在研究工作结束后,确保科技档案材料能够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并对所交科技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负责。二是,要求原件归档,且文件制作材料必须易于长期保存。书写工具应选择蓝黑水或碳素墨水,不能用圆珠笔、铅笔来记录归档材料。三是,确定合理的归档时间,对研究周期长的课题按阶段归档,采取每年一次将当年形成材料归档的办法,研究周期短的课题在任务结束时及时归档。

二、提高科技档案的质量,创新服务方式,为农村经济发展助力

专利奖申报材料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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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20号)有关规定,决定举办首届“赢在xx”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围绕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聚焦“十大”产业发展,以大赛方式公开遴选创新创业领域优秀人才和优质项目,广泛吸引市外高层次人才带资金、带创意、带技术、带项目来xx创新创业,培育产业发展新优势,助力新旧动能转换。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xx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承办单位:xx市发展改革委、xx市科技局、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xx市财政局、xx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xx市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大赛设置

大赛时间:2019年7月至9月。

大赛领域及类型: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纺织服装、高效农业、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等领域,分产业创新类(包括传统产业创新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创新类)、科技创业类(包括科技创业企业类和科技创业项目类)2大体系6个类别分领域组织。

奖励设置:产业创新类、科技创业类分别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7名,优胜奖若干名。

四、参赛条件

(一)产业创新类

1.

申报范围

xx市行政区划内,主营业务属于“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均可申报。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联合申报主体须为企业。暂不接受外商独资、控股企业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支持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参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大赛。

2.

申报人选及团队条件

(1)申报人选研发方向处于相关产业发展前沿,与我市发展需求一致,拥有国际一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其中,国内人才须自2014年以来主持过相关产业领域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相关产业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2)申报人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人才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

(3)申报人要以申报项目所在企业申报,所承担的项目与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相一致,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工程重点要求,属于产业改造升级亟需解决的重大技术,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能够实现重大突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带来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4)申报人选属兼职引进的,须由人选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函,并已与申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获奖后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申报人选属全职引进的,须已与申报单位签

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

(5)对尚未签订合作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拟引进人选,须提供申报人选本人和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的书面承诺,保证大赛获奖名单公布后3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签订并到申报单位工作,否则取消该人选的获奖资格和申报单位下一年度参赛资格。

3.

申报单位条件

(1)传统产业创新类。重点支持高端装备、高端化工、纺织服装等产业领域的人选。企业单位申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在xx市区域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等条件,企业2018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2017年以来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②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2018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实际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3.5%(对于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以放宽到3%),所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能够为申报人选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③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相关知识产权,具有优势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2)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的人选。企业单位申报须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①在xx市区域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等条件,企业2018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2017年以来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②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2018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实际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5%(对于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以放宽到3%),所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能够为申报人选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③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相关知识产权,具有优势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法人制创新平台申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②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3)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重点支持高效农业产业领域的人选。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与一家市内企业联合申报,联合申报企业主营业务范围要与申报项目相一致;②申报企业以及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的企业,2018年度销售收入须不低于5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风险投资,2018年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创新类。重点支持医养健康、

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等产业领域的人选。①2018年1月1日前在xx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②截止到申报前三个月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且2018年度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二)科技创业类

重点支持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申报。

1.

科技创业企业类人选参赛条件

(1)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在xx市行政区划内已创办企业,且企业运营情况良好,无违法经营等不良记录;为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需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第三方审计股权证明材料);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相应职务,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引领市内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

(2)人选创办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1至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1年,须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

万元,或2018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拥有目标一致、结构合理、合作紧密的创业项目,项目计划书完备,商业模式清晰,市场发展前景较好。

2.

科技创业项目类人选参赛条件

人选为创业项目的负责人,未曾在xx市注册过企业;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相应职务,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备相应服务能力,且其技术成果国内先进或能够填补空白,引领市内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具有较强的创业愿望,项目创业计划书完备,商业模式清晰,市场发展前景较好。

(三)其他要求

1.

参赛人选只能选择一个类别报名。

2.

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人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选,不可再以原申报项目报名参赛。

五、大赛流程

(一)大赛报名(7月1日08:30至8月9日18:00)

各类企业、各类园区、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参赛选手充分接洽,择优确定人选,并指导其在大赛官方网站“xx市发展改革委”(

jnfgw.jining.gov.cn/)“xx市科技局”

(jnkj.jining.gov.cn/)“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gxj.jining.gov.cn/)下载填写相应类别“申报书”,申报材料经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市外海外创业项目类人选可直接在大赛官方网站下载填写科技创业项目类“申报书”,发至邮箱。报名时参赛人选须同时提交参赛报名表等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参赛人选和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资格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类别对参赛选手提供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初评选手名单。

(三)初步评选

有关方面分类别邀请评选专家,根据参赛项目的实施情况、发展前景、科技立项基础等情况进行初步评选。评选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每一类别按申报项目数量的30%推荐参加决赛,同时在晋级项目中按专家评审意见及分值排序甄选出一定比例的优异项目。

(四)赛前培训

邀请专家对入围决赛的项目进行赛前集中培训,主要包括赛事活动中的个人形象和项目介绍指导。

(五)类别决赛

采取现场答辩路演的方式进行,参赛人选根据商业计划书制

作ppt,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参加现场公开答辩。决赛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由相关技术、产业、金融等专家组成。决赛时间拟定于9月中下旬,通知另行下发。

(六)支持措施

1.

凡一、二、三等奖获奖人选,经实地考察、综合论证后,符合xx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基本条件的且签订协议后,分别纳入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创业类、创新类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经费资助;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创新创业大赛等。优胜奖获奖人选,奖励人民币5万元。

2.

大赛中获奖项目均可优先申请进驻市、县两级“众创空间”,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推荐参加省、市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优先向省、市青年创业引导资金推荐创业金融支持,并向天使基金、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推荐。

六、有关事项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首届“赢在xx”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创新类,市科技局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科

技创业企业类、科技创业项目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传统产业创新类。

(二)严肃工作纪律。

大赛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大赛组委会对参赛项目涉及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严格保密,并负责统一受理对打分情况的异议并提出处理意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监察,对活动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三)营造浓厚氛围。

积极依托各类媒体,宣传本次大赛公告,解读我省对创业人才的相关扶持政策,发动海内外优秀人才踊跃报名参赛。加强大赛全程报道,对发现的优秀典型给予宣传,对获奖优质项目进行广泛推介,形成重视创新、支持创业的浓厚氛围。

(四)确保诚实守信。

参赛人选须确保报名信息填写完整,附件及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并承诺对有关材料数据负责。在参赛过程中发现参赛项目知识产权不明晰或弄虚作假,将取消参赛资格。赛后发现上述情况,组委会将据实取消其获奖资格、人才称号并收回奖金。

七、大赛组织单位联系方式:

xx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市科技局科技人才科:

附件:申报书

《专利奖申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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