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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要求,扎实工作。
社会事务科承担了社区管理、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廉租住房救助、居家养老、双拥、残联、社区教育等多项职能,是直接为居民服务的科室。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始终做到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扎实有序”的工作思路;坚持各项工作想在前、干在前,以身作则;坚持调动科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集思广益。2014年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民政工作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现管理和服务信息化,资金发放社会化,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自6月2日开始的市“阳光低保”专项行动中,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会同社区低保工作人员两人一组开始对所有低保家庭进行入户复核,调查问话、照相、填表,通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工作,中大辖区内216户低保家庭全部入户完成复核工作,通过本次复核有12户家庭退出低保或转往现居住地,有8户困难家庭新纳入低保。
1-11月份新增低保18户42人,退出低保37户77人,目前,现有低保202户385人,上半年共发放低保金99.69万元,月人均补差309.61元,发放分类施保金3.9万元;低保户电价补贴5.2万元;低保家庭学生补贴2.9万元;高龄老人补贴1.9万元;失能老人补贴3400元。
(二)社会救助:以阳光民生救助服务中心为工作载体,临时救济、专项救助相配套,努力推进扶贫帮困社会化,不断拓宽社会救助的覆盖面。2014年春节期间走访慰问救助困难户540户,发放救助金额30.88万元,发放救助物品211份,40934元;其中发放低保户春节补贴523份10.55万元;发放“雪中送炭”补助41户2.48万元;穆斯林春节补贴2800元;完成低保边缘户家庭材料申请36份,发放生活补助金20100元,完成辖区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调查上报材料6份;为35名辖区大重病困难群众办理了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金,共计发放救助金16万元。
(三)拥军优属:办事处现有伤残军人17人,参战退伍人员5人,困难企业安置1人,新兵入伍6人,我们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积极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退伍返乡人员的安置和现役军人优待金发放等工作。对各类优抚对象做到了解他们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跟踪,切实为优抚对象解决“三难”问题。全年走访慰问优抚对象110户,发放春联、慰问信、纪念品110份;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7.95万元,换发烈士证一份,开具退伍义务兵介绍信7份。
(四)社区建设:
1、第九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已经结束,办事处现有5个社区,26名居委会成员,平均年龄37岁,党员17名,大学以上学历14人,女性22人,社工师5人。
2、全面认真的梳理中大地区居民群众的各项民生需求,结合中大地区的实际情况实施民生工程,重点工作放在开放式小区的各项为民服务项目,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的居家物业化管理服务和各类民生工作,做到路平、灯亮、人心安。裕北社区为了进一步贴近群众服务居民,把办公室搬到了廉租房小区,和派出所、物业管理一起积极营造“温馨友爱,和谐向上”的社区文化,让廉租住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建起了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成立社区艺术团、秧歌队,社区警务室、法律调解室、维权维稳服务站以及社区居民党支部等机构的设立,为住户们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援助,开展纠纷排查和矛盾调解,配合搞好社区自治,共同将廉租房小区打造成幸福、温暖的家。
本年度上报本辖区民生服务项目13个,现已经完成11项,正在进行2项;总投资540万元,其中办事处自筹资金投入147万元,上半年开放式老旧小区整治投资,126.72万元,其中粉刷楼道33栋,整修小区主次道路16条,8700平方米。申报市社区治理创新成果评选项目两个,申报市“泉学e站”1处。
(五)、居家养老工作
辖区内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一个,服务点3个,正在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一个。提供医疗上门巡诊服务,社区老饭桌免费午餐送餐服务,家政上门服务三种服务方式,服务辖区老年群众。依托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开展居家养老医疗上门服务44户,与市一键通服务中心合作开展老年人免费送餐服务48户,开展家政上门服务14户。辖区内接受服务的老年人106人,其中孤老6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70岁以上困难老人7人,80岁以上空巢老人93人,现在正在准备资料,准备发放老年人免费手机30部
(六)、廉租住房:办理低收入认定320户,主要服务人群是八里桥新居的廉租房住户,八里桥新居是市住户最多的集中建设的廉租房小区,现有住户480户,来自市五区,全部是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空巢老年人家庭等社会弱势群体,低收入认定十分集中,家庭情况复杂,负责办理低收入认定工作的高俊强同志提前介入材料审核工作,深入到廉租房小区,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校验住户材料。科学安排审核时间,耐心解释各项政策,及时反馈上级部门的审核要求,得到了服务人群的理解和支持。
二、残疾人工作中大残联
目前工作有持证残疾人315人,于春节期间为63个贫困残疾人家庭发放了节日救助现金18900元,联合各社区居委会为其他部分残疾人提供了过节物资和慰问品。新办、补办残疾证10人。在审证期间共审核残疾证220人。
残疾人康复工作:为本辖区的9名残疾人建立了康复训练档案;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进万家辅助需求调查工作进行摸底,为2名具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人评估适配了基本辅助器具6件。为3名重度肢体残疾人评估个性化适配辅助器具10件,为4名听力残疾人评估适配申请了助听器。共有11名贫困精神病患者享受市贫困精神病免费服药的救助项目;1名贫困精神病患者申请了免费住院。为辖区的4名贫困脑瘫、智力残疾儿童申请了免费康复救助项目。为迎接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社区的检查,准备了档案等材料。6月份,
就业工作:今年办事处辖区内共有11名有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就业或再就业,残疾人培训11人,为38名符合条件的低保重度残疾人发放了重残生活补贴22500元。
三、文化体育工作
文化方面
1、第九届“新城之光”大型元宵灯会和第“之夏”消夏晚会成功举办。
2、积极创建省级社会文化先进区。参演第二届社区文艺汇演取得圆满成功。组织社区居民参加创建美好家园摄影展。皇家马戏嘉年华爱心活动组织社区特困群众免费观看。
体育方面
1、完成了健身场地设施的统计。完成了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
2、完成了2014年国民体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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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转发区残联关于*区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20*〕98号)的要求,并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把“光明扶贫”行动引向深入,配合区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示范区的工作。
二、目标任务
20*年为创建年,依照《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示范县工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20*至2009年,全镇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手术;以后新发现的白内障患者,形成自然治疗的运作机制,发现一例,手术一例。
三、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镇成立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示范区活动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梅向民(镇政府)
副组长:梁国锋(镇委)
成员:龚永健(社会工作办)丘常青(宣教文卫办)
陈雪怡(财政所)陈锐生(宣教文卫办)
卢淑冰(社会工作办)程开明(陈村医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社会工作办,办公室主任由龚永健担任,副主任由丘常青担任,成员包括陈锐生、卢淑冰、罗肇文。
(二)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成员由陈村医院有关人员组成,具体如下:
组长:*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年10月10日-10月17日)
对具有本镇户籍,截至20*年12月31日前达到60岁以上(含60岁)的人群及其他白内障患者,由所在村、社区进行调查摸底,并填写《*区白内障患者手术筛查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的基本资料。
(二)义诊筛查阶段(20*年10月14日-11月20日)
义诊筛查工作以村、社区为单位,由村、社区召集有关调查摸底对象,由专家技术指导组到各村、社区进行义诊筛查。各村、社区要切实做好宣传落实、场地布置、流程控制、后勤保障、人员安排等配合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要组织足够人力和物力,细致做好义诊工作,并填写好检查结果,提高义诊筛查、防盲治盲成效。具体义诊筛查时间详见《陈村镇白内障义诊筛查初步安排表》。请各村和社区在10月13日前将具体负责人名单上报镇社会工作办。
(三)复查阶段(11月20月-12月15日)
各村、社区收回登记表,汇总资料,对需要进行复查的人员填写《*区白内障患者复查汇总表》(附表2),并于11月18日前上报镇社会工作办。
办公室将根据各村和社区的复查人员情况,以村、社区为单位,安排到陈村医院进行复查,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复查当天,请各村和社区持复查对象的登记表,派有关人员带队,安排落实复查对象进行复查。
(四)资料汇总阶段(12月16日-12月20日)
各村和社区对登记表进行汇总,编册存档,填写《*区白内障拟术患者统计表》(附表3)和《*区白内障患者手术筛查登记汇总表》(附表4),并于12月20日前连同登记表上报镇社会工作办。
五、手术实施及组织安排
本次白内障手术,采取集中施行、分批安排的原则,手术任务由区指定医院:*区第一人民医院、容奇医院、桂洲医院等特约医院负责。手术安排和具体的组织实施,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手术特约医院研究,并按照《转发区残联关于*区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实施。
六、白内障手术救助对象
本方案所称贫困白内障患者,是指具有本镇户籍,经由区民政局核定的在保的低保户、低保临界户家庭成员中,符合白内障手术条件,自愿实施手术的白内障患者。
七、申请程序
(一)由申请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索取填报《*区贫困家庭白内障手术经费补助申请表》(附表5),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属低保户对象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影印件;属低保临界对象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区低保临界证》影印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明材料齐备后,送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
(二)村、社区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无异议,由村、社区审核加具意见,报镇社会工作办。
(三)镇社会工作办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区残联审批。
八、救助标准及解决办法
(一)手术费用
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手术,每位患者每次只做单眼手术,每次(例)费用不得超过7000元,费用含术前术后常规检查、手术耗材、术前术中术后用药、治疗、护理、住院、伙食等费用。
(二)救助标准及解决办法
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手术费用(该对象住院实施手术时,医院予以免交住院押金)扣除医保支付部分后,属个人承担部分(含无参加医疗保险贫困对象)的手术费用,均由区、镇政府各按50%的比例分担。
3、贫困白内障实施手术,其住院期间患者出现的其他疾病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按有关保险标准处理。
4、非救助范围的白内障实施手术方式及收费标准,由手术医院按惯例组织实施,并做好白内障手术资料统计、信息收集、情况上报工作。
(三)经费支付方式
贫困白内障手术后20个工作日内,手术特约医院分别向区、镇提出手术经费支付的报告,并附上《*区白内障患者手术汇总表》(附件6);区、镇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分别将各自承担的部分费用,划拨给手术特约医院。
(四)常规工作经费:镇将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用于宣传发动、组织部署、筛查输送、建立档案、资料印刷、检查评估、医疗援助人员的接待和迎接省、国家检查验收等。
九、建立长效运作机制
20*年以后,每年新生白内障患者,遵循自然治疗的惯例进行,切实保证新生白内障患者发现一例、手术一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手术救助条件,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
十、监督与管理
(一)镇财政、社会工作办、宣教文卫办要加强对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二)各村、社区必须建立手术对象的专门档案,建立白内障信息、数据库,对白内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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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2号)等文件精神,在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省市2021年度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计划,挖掘群众需求、主动放管服,创新驱动、推进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一、扩大告知承诺事项范围。在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优化服务,推广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出版物零售许可”、“执业医师注册证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证明”等告知承诺服务,制定了《xx市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二、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一)优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和校长变更的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
(二)优化劳务派遣许可。1、承接市级审批权限下放。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优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四)优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2、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五)优化出版物经营许可。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推动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实行跨省、跨区、襄十随神、全区通办。实行与深圳福田、枣阳、宜城、南漳、襄十随神等跨区域通办,试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全区代收代办,逐步实现审批事项下沉,高频事项自助办,其他事项全区通办。
四、筛选医师、护士、乡村医生执业等3个查询事项申报鄂汇办查询服务特色事项。
五、扩大审批备案事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积极与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协调配合,争取支持,在实行中医诊所备案、养老机构备案的基础上,将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管理。探索取消各类诊所行政审批,实行行政审批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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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五)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九条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除提供第八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条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须提供第八条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第十一条进口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书面申请向商务部提出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申请。
书面申请程序:(1)申请进口单位可到发证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授权网站下载《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可复印);(2)按要求如实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3)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4)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相关材料后报商务部。
网上申请程序:(1)申请进口单位登录商务部授权网站,进入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领系统;(2)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3)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相关信息后报商务部。
网上申请时不能随《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并提交的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应经相应的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后报商务部。
申请进口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申请进口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商务部应正式受理,并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
商务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进口单位,要求申请进口单位说明有关情况、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填报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正式受理申请后,商务部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商务部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审核申请:
(一)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要求,符合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的要求。
(二)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申请进口单位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符合。
(四)申请进口单位连续3年内无走私罪、走私行为,偷、逃汇,倒卖进口证件等不法行为。
(五)遵守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第十六条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凭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发放《进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申请进口单位凭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相关证明及其他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
第十八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委托机构负责对进口旧船舶进行检验;中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对进口旧渔船进行检验;中国民航总局负责对进口旧飞机进行检验。
质检总局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对其他所有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行检疫,并负责对进口除旧船舶和航空器之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进口许可证》一式四联。
进口单位凭《进口许可证》对外签约,向银行购汇,并持《进口许可证》(“商品名称”栏后标注“(旧)”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条《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非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十二次。海关在《进口许可证》原件(第一联)“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第二十一条《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且当年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原发证机构应当收回旧证。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进口许可证》。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进口许可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1次,最长可延长3个月。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第二十二条《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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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 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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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教育体育名区”为目标,不断完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将低保、困难家庭学前儿童纳入我区贫困学生资助范围,进一步完善资助体系,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的资助水平,不断促进教育公平、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的办法,切实保障低保、困难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失去学前教育的机会。
三、资助范围
(一)具有区常住户口(户口在辖区内至少一年以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经济困难家庭的3周岁至6岁在园幼儿(年龄计算为当年8月31日前出生满三周岁的幼儿)并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均可享受学前教育补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资助
1、低保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
2、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幼儿;
3、父母双亡的孤儿;
4、因父母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丧父或丧母、天灾人祸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受资助幼儿在家庭脱贫后,不再享受资助。
(三)申请人在申请资助时应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家庭户口本、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幼儿园出具的幼儿在园证明材料;
3、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①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幼儿需持低保证、低收入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烈士子女需要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幼儿在申请资助时需要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③孤儿需要提供孤儿证;
④父母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在申请资助时需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住院病案;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幼儿申请资助时需要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因天灾人祸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需幼儿所在社区写出对其家庭状况的调查说明,签名(至少两人以上)并加盖公章;
⑤按第4条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市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的家庭,申请时需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及村委会(社区)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注明家庭人均月收入情况),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四、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暂按人均每年1000元进行资助,在春、秋学期分批发放。
五、资助程序
(一)申请申报。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由幼儿家长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市区幼儿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连同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上交幼儿园,幼儿园调查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审核。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幼儿资助申请后,及时进行复审核实,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名单。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名单在所在社区及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程序,给予资助。
(三)资金发放。资助资金每学期申请办理一次。资金到位后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打入幼儿的银行卡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各幼儿园要成立资助评审小组,要有专人负责,并由评审小组根据幼儿家长提交的材料,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认真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市区幼儿资助专项资金发放表》,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存档备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制定方案,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确定资助对象,建立健全资助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资助资金,及时拨付,确保到位。贫困幼儿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帐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贫困幼儿资助情况于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的贫困幼儿补贴用款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做好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套取或挤占资助专项资金,违规操作等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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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民办教育促进法》指导民办教育工作,树立榜样,鼓励先进,推动全区民办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区教育局决定评选20__年度民办教育先进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所有由个人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
2、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较高声誉,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3、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设施齐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没有出现不安全事故。
4、办学效益明显,教育质量高,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5、办学时间在一年以上。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强化审核,民主评选。评选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申报。各民办教育机构对20__年的工作进行自查,形成书面典型材料,并填写上报《民办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第二阶段:交流初评。召开民办教育工作交流会,申报单位在会上做工作交流,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参评单位的25评选入围单位。
第三阶段:验收公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入围单位进行现场考察验收,综合评定打分,根据分数高低按入围单位的40确定名单并进行公示(在区教育局和参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
第四阶段:审核表彰。对公示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名单通报表彰。
四、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区教育局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职教成教科。评选过程中要坚持条件,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评选范围、评选程序组织评选。通过评选,认真总结经验,积极促进全区民办教育加快发展。
五、申报材料和时限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于20__年2月28日前向区民办教育先进单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20__年度民办教育先进单位申报表》(见附件)。
2.20__年度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典型材料。要求准确、翔实,有代表性,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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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经费项目申报指南
一、高新技术领域
(一)总体安排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新链服务产业链,按照省、市《大力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行动计划》部署和“强链、补链、延链”的科技需求,以打造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的产业链为目标,围绕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新能源产业技术、高性能新材料技术、科技服务业发展、重点产业链发展开展科技攻关和理论研究。
(二)支持重点
1.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优先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加强虚拟化技术、大规模并行处理、网络信息获取、数据存取、数据传输、数据可视化、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保护等大数据和云计算核心技术研究;优先支持智能监控、智慧家居、智能交通管理、汽车智能辅助驾驶、智能移动设备等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优先支持网络、通信与新型电子产品关键技术研究;优先支持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加强北斗与物联网、云平台、5g通信、人工智能等技术相融合的综合应用服务模式研究,开发智能化、小型化、低功耗的北斗定位、导航、授时终端产品及应用系统等。
2.高端装备制造技术:优先支持机器人本体及减速器、伺服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技术研发与应用;优先支持新型传感器、数控加工设备、智能仪器仪表等智能制造装备及其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轨道交通等先进交通装备研发及应用;优先支持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技术研发与应用。
3.新能源产业技术:优先支持新型光伏电池与组件性能检测等关键技术研究;优先支持氢能存储、高功率燃料电池等关键技术研究;优先支持智能电网技术,加强新型智能配电、分布式新能源及智能电网发展前沿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大规模分布式发电能源的并网技术、可再生能源发电集群灵活并网集成技术、智能电网信息及通信技术,开发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的监控技术及装置、分布式供电系统并网和换流标准化装备和产品等。
4.高性能新材料技术:优先支持oled、石墨烯、碳纤维关键技术及相关产品研发;优先支持高比刚度、高比强度、高韧性、耐高温、耐磨损、耐腐蚀等性能的高性能复合材料,具有特殊结构的高性能有机高分子材料,太阳能电池板用高光电转化效率柔性晶硅材料,具有光传输、光转换、光电耦合功能的新型特种陶瓷材料、新型环保建筑材料以及其它新材料技术和产品研究。
5.科技服务业发展∶优先支持科技研发、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创新创业、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企业和专业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开展研发设计、虚拟实验、技术交易、创业辅导、科技金融等新型服务模式和服务平台建设开发;优先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产品及关键技术研究。
6.重点产业链发展:围绕我市新型显示、机器人、现代通信、大数据、氢能等产业链,开展“稳链、补链、强链”有关研究。
(三)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需满足申报通知要求,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企后备培育库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项目;优先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承担项目;优先支持省级以上高新区内单位申报项目;优先支持联合市域外特别是京津科研单位及重点企业申报项目;行政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或参与项目。
(四)业务咨询方式
高新技术科 5212183
二、农村科技领域
(一)总体安排
重点围绕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主要粮食作物和蔬菜节水增效可持续发展、绕农业绿色优质生态关键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数字农业与智能化农机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和新产品,为农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配置先进创新链,用先进的技术、绿色的模式、经济的投入、科学的标准驱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重点
农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投入品及关键技术研究;农业绿色高效肥料产品及关键技术研究;耕地质量保育技术研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绿色农产品高效生产技术研究;农产品精深加工关键技术;畜禽健康养殖及环控标准化研究;畜禽养殖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研究;农业生产与管理信息化技术研究;农机装备智能化技术研究;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农艺节水和管理节水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应用。
重点围绕粮棉油、杂粮、蔬菜、林果、畜禽水产等五个方面开展种业科技创新,建立集种质资源创制、新品种选育、种子种苗快繁、试验示范一体化的种业创新体系。
(三)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需满足申报通知要求,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优先支持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主体或园区入驻企业申报项目;优先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承担项目;优先支持研究、转化国内外一流技术及重大科技成果、急需攻克的关键核心技术;优先支持科技扶贫项目等。
(四)咨询方式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5212185
三、社会发展科技领域
(一)总体安排
重点围绕卫生健康、生物医药、资源与环境、社会公共事业创新等四方面开展技术研究,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和新产品,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回应民生关切,稳步推进卫生健康、公共安全、健康产业、绿色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科技创新水平,加大科技供给,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二)支持重点
1.社会公共事业创新。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发展热点问题,重点围绕我市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城市安全与发展、政法科技、应急产业、文体事业等领域重点科技需求,开展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为提高我市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现代化水平提供有效科技支撑。
2.卫生健康创新。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围绕我市疾病防治和公众健康的问题与需求,推动一批疾病防治与健康促进关键技术研究,加快新技术在卫生健康领域应用示范,提高我市疾病防治、公共卫生保障和服务能力。
3.生物医药创新。针对我市生物技术、医药产业、康复器具产业发展需求,加快生物技术前沿布局,加速推动生物技术在工业、医药等领域融合应用。
4.资源与环境方面。以资源开采和综合利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主要针对资源勘探开采和综合利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三)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需满足申报通知要求,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优先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承担项目;卫生健康领域涉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以及涉及伦理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项目申报单位法人需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伦理安全、技术研究活动和研究成果安全性等负责,申报系统审核通过,单位同意申报即视同完成审查。
(四)咨询方式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5212185
四、软科学研究
(一)总体安排
突出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围绕我市“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重大任务,聚焦优化 整合科技资源、打造协同创新高地、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凝练研究课题,为创新型廊坊建设实现新突破和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提供重要决策咨询服务支撑。
(二)支持重点
1.科技创新智库建设项目。重点围绕全市科技改革、政策创新、发展战略、服务管理等,选取相对稳定、连续研究的项目,提供服务团队、研究成果、决策咨询智库支撑。
1.1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研究
围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体制机制,分析我市创新体系建设现状,找准问题与薄弱环节,对标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开展深度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提出建立京津冀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模式、载体支撑、建设路径、建设方法与重大举措。
1.2 面向“十四五”科技创新战略研究
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以全球视野、全局思维系统谋划“十四五”我市科技改革发展的重大任务和战略举措。针对平台经济、跨界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新兴业态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重大影响,提出适应我市发展阶段、引领我市经济跨越提升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发展的战略举措与建议。
1.3 京津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及政策研究
围绕临空经济区、首都副中心和雄安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研究探索构建“京津研发、廊坊孵化产业化”协同创新模式,分析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主要体制机制问题和政策制约瓶颈,聚焦三地创新链协同,共建重大创新平台、创新基地、科技园区共建,聚集创新人才,共享创新要素,互联技术市场,促进成果转移转化等,研究提出重大政策举措建议。
1.4 军民科技融合创新研究
借鉴省内外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针对构建我市资源共享、需求对接、成果互用的军民融合管理体制,以及建设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等的重点领域和具体布局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措施。
1.5 我市科学普及能力建设研究
深入研究全国公民科学素质指标体系,通过详实的数据挖掘、客观的区域对比,分析我市科普目前的基础和发展现状,剖析科普工作特色与短板,围绕提升我市科学普及能力和水平,丰富和拓宽科普资源、发挥科普示范基地的作用等方面,提出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1.6 科技创新政策与评估体系研究
围绕建立健全我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和政策效应评估体系,梳理我市现有科技创新政策和国家支持创新有关政策,编制科技创新政策“一本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分析各类政策中有碍于释放创新活力的条款,整理分析政策落实中执行标准不衔接情况,提出政策跟踪评估、优化政策体系、健全评估框架、完善评估方式方法等对策建议。
1.7 科技创新供给侧改革案例研究
梳理供给侧改革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及时搜集分析整理出我市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产业创新能力、区域创新能力等方面成功改革措施、机制模式、经验做法,建立典型案例,为我市各级各部门提供借鉴。
2.重点领域研究决策项目。结合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强化创新驱动、激活各类创新主体、营造创新环境等热点难点问题,提出重要对策建议。
2.1 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县域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对策研究
通过调研县域科技创新水平和县(市)经济发展动力驱动模式,总结县域科技创新水平与经济发展模式间的相关规律,寻找制约县域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主要障碍,探索破解县域科技创新发展困境、加快提升县域科技创新水平的方法路径,提出相关策略建议。
2.2 核心关键技术促进产业发展对策研究
重点围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先导和未来产业等,研究提出我市5+1,7+6支柱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
2.3 环首都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带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和模式研究
通过对环首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创新主体、创新要素等的深入调查分析,构建环首都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带农业协同创新的有效机制和有效模式,以机制和模式的建立打破各行政区域和创新主体间的壁垒,实现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的有效汇聚,为环首都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带协同发展、创新发展提供有关对策。
2.4 科技园区建设对策研究
围绕部级高新区、部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京南科技成果转化区和石保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发展的任务要求,从产业化经营机制创新、科技机制创新、管理机制创新、土地利用机制创新和投融资机制创新等方面,研究提出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实现体制机制创新应采取的建设模式和产业发展对策。
2.5 我市新型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现状分析及发展策略研究
研究我市新型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现状,对比国内主要省市新型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状况和政策措施,分析和总结前期成功企业案例,研究新型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和快速成长的主要促进因素,提出我市发展新型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的对策建议。
(三)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需满足申报通知要求,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同时,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选题属于软科学研究范畴,纯社会科学领域的项目不予受理。
2.项目要以解决实际问题、推进决策应用为导向,注重研究的实证性、对策性、操作性。
3.申报项目时,申报单位应围绕优先主题选取涉及的研究内容自行命题,突出当前研究重点。鼓励组建跨单位、跨学科的协同创新团队。
4.科技创新智库建设项目研究团队骨干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牵头人所在单位从事该优势领域和方向研究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近几年有相应的研究基础。
(四)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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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和提高我市职业危害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以及我市开展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成果。按照省安监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监综〔2009〕133号)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局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规范我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增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改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环境,有效遏制职业病易发势头,从而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权益,促使全市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范化。
二、治理范围
专项行动治理的范围是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重点是矿山开采、石料加工、冶炼、造纸、陶瓷生产、水泥制造、化肥农药生产、医药生产、玻璃制造、皮革加工、涂料及颜料生产、印刷业、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纺织业、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
治理的主要内容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具体包括:
(一)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三)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六)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七)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八)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九)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十)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十一)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十二)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及督促从业人员的正确佩戴情况;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明确职责
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联合成立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监管科,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10月)
各县区按照省和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统一要求,制定本辖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和重点任务、措施和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3月)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的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问题能及时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一律停业整改,要做到“五落实”,即落实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要求、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同时,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查,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生产企业。
(三)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月-8月)
各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对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情况的检查、验收,采取各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建立治理台帐和档案,继续加大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力度。对自查整改仍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督促继续整改,直至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各县区要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摸清治理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按照附2填报),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情况(按照附件3填报)。并由各县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9月-11月)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督查,并对督查中发现的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的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认真,因治理不到位而发生群发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专项行动结束后,要总结经验,找出不足。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区要继续学习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领会《*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亳安监〔2009〕68号)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切实抓好治理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确保治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取得成效。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各县区要成立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治理范围、部门职责、工作措施和要求。并于9月3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抓住工作重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地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组织排查,并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要加大对石料开采及加工、皮革加工和电镀等企业的督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未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且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的,限期整改并如实申报。对作业防尘防毒设施落后,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个体户和小作坊,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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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众所周知的弱势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近年来,我区残疾人保障与服务水平有明显提升,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过窄、保障力度不大等问题,在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方面还有待于加强。因此,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是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践区委“以新型城市化为引领,建设繁荣文明首善之区”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清形势,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提速增效,让更多的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我区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指导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按照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体系,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
坚持重点突出,按照需求与实际相比较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残疾人群体中最弱势、最贫困、最需要扶助的群体。
坚持合力推动,按照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
坚持分步实施,按照以点带面和共享繁荣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在一定时期内,使全区广大残疾人共享繁荣文明和谐成果。
三、实施项目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1.申请条件
在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发放标准
(1)贫困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50元提高到200元;
(2)对贫困轻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100元。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初步确定补贴对象,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贴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要对领取生活补贴的对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进行审核,并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每年年初由区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确定补贴方案。区财政对该补贴实行专项管理,其中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实行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轻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季发放到残疾人个人账户。
(二)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属于一户多残(指家庭残疾成员2人及以上且必须在同一户口内)、单亲(指父或母一方独自带未成家的子女生活且至少1人为残疾人)、孤残(指失去父母且无子女的残疾人)的残疾人家庭。
2.发放标准
每年每户发放扶助金1000元(以户口本为单位,如遇同一家庭既是一户多残又是单亲的残疾人家庭只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以户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带户口本索引页、残疾成员本人页、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家委会可直接按程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认真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发放汇总表》,连同审批表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4.管理发放
扶助金由区残联按期拨付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到个人账户。此扶助金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三)残疾儿童康复补贴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0-6周岁脑瘫、智力、孤独症和听力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给予500元康复补贴。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在训期间交纳的康复训练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在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其它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上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补贴资金由区残联按季度发放到监护人账户。此补贴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四)报销评残鉴定费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在区残联申请,经指定医院评定合格,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并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报销标准
每人报销评残鉴定费(不含检查费)标准不超过市残联统一规定的40元。
3.报销程序
申请人在残疾人证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评残鉴定费单据原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残联签字报销评残鉴定费。
(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租赁公房一年以上或自有房产的肢体和听力残疾人;改造内容与残疾状况实际需求相符合。
2.改造内容
(1)家庭卫生间蹲便器改座便器;
(2)家庭卫生间安装活动座椅(浴凳);
(3)安装扶手;
(4)安装闪光门铃(仅限听力残疾人)。
3.改造标准
根据残疾人需求项目不同,按基本型测算,每户改造标准1500元。
4.工作流程
(1)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到社区居委会填写《区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审批表》,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
(2)区残联根据上报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测算设施及施工费用,做好经费预算。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为改造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
四、工作要求
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将残疾人保障与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工作,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切实让残疾人知晓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认真把握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真正使残疾人得到实惠。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资金的管理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建立立卷归档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保存。对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和未能落实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应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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