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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型班组申报材料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16

五型班组申报材料

五型班组申报材料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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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意义

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是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历史性跨越,由被动还账、末端治理向企业主导、源头预防转变,由重发展轻环保向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双赢共进转变,由浅层面的围追封杀治标向深层次各个工艺流程的节能减排治本转变的重大举措;是推动企业自觉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是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好家园,大力增加市民生活幸福感和舒适度的重要基础;是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考核指标和必然要求。通过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树立一批发展模式先进、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进步、节能减排达标、环境整洁优美,企业与周边环境、周边单位、周边居民协调友好的典范,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题活动

1、制定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为目标,按照学习提高、自查反思、环境整治、革新改造、总结验收五个阶段,进行规划设计,量化任务,细化目标,靠实责任,将目标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企业领导、科室、车间、班组,并成立领导小组,确定专人抓指导、抓督查、抓落实。

2、学习教育。编印专门学习资料,采取读书自学、播放音像、专家讲座、专题讨论、骨干发言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企业领导、管理干部和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吸引全员参与,使其在学习中深化认识,在认识中进行反思,在反思中提升意识,进而引导教育职工深刻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提高职工打造企业强势品牌、重塑社会形象、培育核心竞争力、聚集文化软实力的责任性和紧迫感觉,强化企业开展创建活动的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

3、自查反思。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通过企业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骨干自查反思、召开会议建言献策、邀请周边企业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座谈、邀请业内专家会诊、向周边企业单位、居民和服务客户发放征求意见表、组织参观考察市内外优秀企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对创建活动的意见建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反思本企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和情节,反思本企业资源是否循环利用、清洁生产是否开展,反思生产工艺设计、原辅材料运用、主要产品包装、经营销售环节和企业“三废”处置等是否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找准差距,弄清症结,广纳良言,理出对策,为集中整改提供依据。

4、环境整治。制定详细规划,列出形象进度,开展企业内部和周边环境全方位的综合整治活动,对企业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进行全面整治,对机器设备、配套设施、厂容厂貌、围墙道路进行亮化、绿化、美化、硬化,并确保“三废”治理达标,环保设施稳定运转,企业面貌焕然一新。

5、节能减排。广泛组织科研人员、技术骨干、技工能人开展技术攻关、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小发明、小革新、小创造,提高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实现节能减排的能力;发动全体员工开展杜绝跑冒滴漏,自觉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两油、一斤煤活动,使单位产品水耗、电耗、能耗、物耗普遍下降,控制在同行业领先水平,确保资源材料消耗、清洁能源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三废”综合利用等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时建立健全核准复查机制,坚决防止反弹。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能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确保创建企业真正成为节能减排和环境友好的表率。

6、管理创新。以提升企业整体形象为目标,从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原料配置、包装耗材、商标图案、广告策划、营销过程等各个环节都体现以人为本和节能环保理念,展示企业信誉、技术实力、品牌定位、文化内涵和竞争优势,力求出精品,精心打造优质品牌。大力开展管理创新活动和循环利用、资源再生、清洁生产培训活动,植入最新管理理念,将节能环保和“减量化、循环式、再利用”意识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并转化成全体员工的自觉实践行动,努力打造效益领先、管理先进、环境友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的一流企业。

三、创建标准

1、求实创新,经营理念好。

2、环境优美,厂容厂貌好。

3、达标排放,环保治理好。

4、节能减排,企业管理好。

5、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好。

6、守法遵章,环境意识好。

7、文明和谐,内外关系好。

8、持续发展,综合效益好。

(以上8个好的具体内容依据《验收标准》进行)。

四、申报审批

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以上基本条件,经过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1、市直管辖企业和中央省属企业直接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所属企业,向本县(市、区)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1)市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申请表;(2)创建工作总结;(3)展示创建过程和主要活动的照片、音像资料。

2、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所管辖范围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企业的创建情况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3、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环境保护局和县(市、区)环保局分别通过“环境友好网”和新闻媒体通告,公示10天。

4、经公示没有问题投诉或有问题经整改达到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报请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定,作出授予“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决定。

五、命名复查

1、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对经审定的企业授予“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并在市政府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会议上颁发证书。

五型班组申报材料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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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最近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二年以上,是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根据分级培育,做大高新技术企业群的原则,原则上要求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认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

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3.企业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认定委员会常年受理申请,分批审定。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采用申报省级材料(具体要求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统一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均须

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

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区、县(市)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同时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将此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文件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该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金额适当上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三)积极鼓励企业成长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杭州市科技创新“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工作,对入选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五型班组申报材料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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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小学在800米范围内不重复审批设置。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不申报者,自动终止。

申请筹设、设置民办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一式3份)。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可行性分析、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和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和发展规划等。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效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需提供单位证明。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学校法人代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股东股份比例及收益分配;董事会(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章程修改、学校终止处理等。

(四)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和聘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以及校舍安全、消防、卫生合格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者借用场地的应当出具所有人产权证,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等有效文件。

(七)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应当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或者协议。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办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后及时召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专家委员会会议或者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设置评估意见。学历教育60日内、非学历教育2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或者上报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同意设立或者筹设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筹设申请书;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银行账号、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和银行账号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办学,严禁民办学校擅自开设教学班(点)。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到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行政区域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备案程序如下:

(一)民办教育机构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二)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教学班(点)进行检查,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教学班(点)予以备案;

(三)增设后的教学班(点)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3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组建教育集团或者教育联合体。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董事会章程》或者《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负责人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根据教育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校长、教师开展岗位、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层次、专业、范围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办学地址、修学年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

(四)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五)省外办学机构应当出具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备案的材料一致,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举办者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教育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四章 年检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第二十三条 年检按照“谁审批、谁年检”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权限下放的,由实施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年检。

第二十四条 年检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查。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标准和要求,逐项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发展目标,撰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质量评估认证机构。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做出年检评估结论,年检评估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各州(市)、县(市、区)的年检评估汇总情况及总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自查报告;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质量认证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年检结果运用:

(一)年检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对基本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

(三)对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财务清算后,依法予以处理。

(四)年检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奖励和资金扶持、增加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评估认证制度,组织或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质量评估认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和评比的各类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民办学校参加未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机构组织的质量评比认证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变更办学地点的,按审批权限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层次、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应的规定办理。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项目变更的,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发生分立、开办资金、业务范围、合并等情况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并根据变更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二)新老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

(三)《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资产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五)拟任举办者(法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六)原举办者(法人)与拟任举办者(法人)变更协议书;

(七)拟任举办者(法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

(八)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九)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发生分离、合并,应当提供以上九项材料;变更校长应当提供第(一)、(二)、(五)、(九)项材料;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应当提供第(一)、(八)、(九)项材料;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供第(一)、(二)、(七)、(八)、(九)项材料。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或者举办者的股份协议规定应予终止,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安置与资产处理:

(一)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

(二)民办教育机构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退还学生的学杂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偿还有关债务。

民办教育机构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其 他

五型班组申报材料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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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硕博连读及“申请-考核”制的各位考生:

我校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根据《安徽医科大学关于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规定》(校研字〔2015〕32号)、《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校研字〔2015〕33号),现将硕博连读及“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硕博连读招生

1.选拔原则

《安徽医科大学关于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规定》(校研字〔2015〕32号)执行。

二、“申请-考核”制招生

1.“申请-考核”制只在学术型博士生招生专业中实行。申请者须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申请者须为统招全日制应届、往届硕士毕业生。申请者只能报考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需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入学前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2.其它事项

具体申请条件、工作程序、监督保障机制等事项均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校研字〔2015〕33号)执行。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选拔标准。

3.补充说明

申请材料(3)项中,应届生提供在读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硕士生证明,办理报名材料中的“应届生报考博士研究生证明”即可。

申请材料(8)项中,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书(不少于1000字),可在报名材料“个人自述”表中一并完成。

三、接收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考生的招生专业

我校接收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考生的招生专业、导师以《安徽医科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备注栏标注为准。

四、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及提交申请材料

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考生在11月17日下午至27日进行网上报名,并于11月29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在接收材料的同时,须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外地考生可在来校参加综合考核时再查验证件原件)。

2. 培养单位审核及初选、研究生学院审查

(1)硕博连读生

培养单位在12月2日前完成“申请-考核”制考生材料审核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查,审查通过的考生即可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2)“申请-考核”制考生

培养单位在12月2日前完成“申请-考核”制考生材料审核及初选。初选通过及未通过考生名单及有关情况须在培养单位网站主页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并将审核及初选组织情况、初选通过及未通过考生名单报研究生学院审查。审查通过,公示无异议,考生方可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3.综合考核

12月16日前,由各培养单位组织成立分专业考核专家组(至少由5名教授组成,其中不少于3名学术型博士生导师),集中组织考核,报考同一专业(二级学科)的硕博连读生、“申请-考核”制考生由同一专家组进行考核。根据综合考核的成绩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研究生学院。

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培养单位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法文件制定。考生可咨询所报考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4.调档录取

录取的“申请-考核”制考生将于2017年5月办理调档手续。

所有录取流程完成后,将于2017年7月给录取博士新生发录取通知书,2017年9月入学。

五、有关要求

1.考生请认真查看《安徽医科大学关于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规定》(校研字〔2015〕32号)、《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校研字〔2015〕33号)等文件。

2. 按时完成网上报名、交费及交材料等各项工作,否则报名无效。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五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或报考。

3.招生计划被硕博连读生和“申请-考核”制考生用完的专业、导师将不再接受普通招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或综合考核未被录取的申请者,仍可参加我校博士生普通招考,在普通招考网上报名开始后与我校研招办联系,在报名系统中解锁后,重新修改报考志愿,按照普通招考报名要求报名,待报名信息审核通过后重新打印并报交《报考登记表》,不再重复交报考费,其它前期已交的材料无需重复办理。

五型班组申报材料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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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收学科专业

理、工、医(不含临床医学专业)学科门类所涵盖的我校具有博士生招生权的重点一级或二级学科专业(见附件1:中南大学2014年招收直博生学科专业)。

二、招生计划

全校计划招生100名(含从外校推免生中选拔)。二级招生单位各专业直博生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招生人数的20%,各二级招生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2014年博士生招生分配计划及直博生比例确定实际招生计划。

三、招生导师要求

具有2014年博士生招生资格、有在研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的的导师。每位导师招收的直博生,占导师2014年博士生招生人数,并受学校每位导师限招3名的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取得考生所在学校(限国家批准设立研究生院、“985工程”高校)学术型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3、具有较强的独立科学研究、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

4、具有较强的语言能力,外语水平较高,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500分以上者。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二)可选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我校创新型高级工程人才试验班、升华班、教改班的优秀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前3年(五年制为前4年)文化课总评成绩必须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10%。

3、科研能力突出,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或参加本专业领域全国学术活动获奖。

4、创新能力突出,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含挑战杯)获一等奖的前两名和国家二等奖的第一名,文化课总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20%。

五、招生程序

1、符合条件的考生于10月16日前将《中南大学2014年推荐免试研究生直接攻博考核情况表》(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寄送至我校相关二级招生单位(各二级招生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请查询我校研究生院网站)。

2、考核选拔工作。各二级招生单位确定具体考核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申请人。考核合格者,由二级招生单位出具《考核结果通知单》。申请人凭《考核结果通知单》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推荐免试资格证明》,到校研招办领取《推免生拟录取接收函》和《直博生接收函》(可申请邮寄)。

各二级招生单位针对推荐免试硕士生和直博生的考核选拔工作最迟必须在2013年10月25日前完成,并将考核选拔结果汇总(《汇总表》见附件3)报学校研招办。

3、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拟录取人凭我校出具的《推免生拟录取接收函》到所在学校领取推免生报名校验码,凭校验码于国家规定时间到“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n)进行网上报名;并于规定时间到网上选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办理正式报名手续。

考生网上报名以后,须在11月10日前将正式加盖省级高校管理部门招生办公室公章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直博生)登记表》寄送我校研招办。

注意:未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申请人,不能被录取。

4、在我校博士生报名网站完成网上报名,提交详细信息并下载打印《2014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11月26日~12月10日.报名网址:bsbm.csu.edu.cn/。

5、直博生现场报名。

缴验下列原件: 学生证、身份证、国家英语水平考试四六级考试成绩单、获奖证书;

时间:2013年12月19日~21日;

地点:我校研招办。注:外地考生可函报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清单:(其中①~⑤项为必交,⑥~⑦项至少选一提交)

①有效期内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②《2014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③国家英语水平考试四、六级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④两位与报考学科有关教授的“专家推荐书”。

⑤本科三学年(五年制为前四年)成绩单,学习成绩排名,并注明所在专业年级总人数,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⑥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著证明材料;

⑦获奖证书复印件。

6、通过考核选拔并完成所有报名程序的拟录取直博生不再参加我校各二级招生单位针对公开招考考生组织的复试工作,招生指标在学院计划中单列。

同时,拟录取的直博生须在2014年7月1日前向我校研招办出示其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备案。

7、我校研招办将在2014年7月上旬发放直博生录取通知书。

8、拟录取直博生如因故放弃本次直博生申请,须在2014年5月30日前向我校研招办出具书面报告。

六、考核选拔工作安排

1、考核组织

各二级招生单位成立“考核选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考核和选拔,对本次考核选拔负责。

小组成员为:院长任组长,书记、主管研究生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科学术带头人、招生博士生导师、其他博士生导师、研究生教务专干为主要成员。

2、考核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考察方式方法,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合作精神、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比较明确的名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3、考核内容

(1)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

根据学科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有合作精神和创新能力等,并进行外国语的听力和口语测试(可根据学科专业要求具体安排考核方式),同时进行包括专业外语、专业理论、实验操作、科研能力等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一些内容的考核。

(2)综合素质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生理及心理状况等方面。

4、考核时间

2013年10月20日前完成,具体由相关二级招生单位确定。

5、结果上报

考核完毕,各二级招生单位将《直博生复试表》及《汇总表》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

七、管理规定

1、针对拟录取直博生,我校研招办及相关二级招生单位将跟踪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校将取消其推荐免试和直博生资格。

a、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

b、申请人在本科最后一年学习期间有不及格科目。

c、本科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未通过。

d、本科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

e、不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或因身体缺陷、疾病而不能继续学习。

2、我校直博生按学校规定享受奖学金和助学金。

3、我校直博生学制为五年。在学期间不能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能中途退学、不能私自出国。

八、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中南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410083)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中南大学校本部三办公楼302室

联系电话:(0731)88876806、88836909、88876474(传真)

九、附件

1、中南大学2014年招收直博生学科专业

2、中南大学2014年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直接攻博考核情况表

3、中南大学2014年拟录取直博生汇总表

中南大学研究生院

2013年10月11日

附件1:

中南大学2014年招收直博生学科专业

代码

二级单位名称

招生学科专业

016

商学院

120100管理科学与工程

021

数学与统计学院

070100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方向)

026

医学遗传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071007遗传学

027

生殖与干细胞工程研究所

071007遗传学

031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080501材料物理与化学

080502材料学

080503材料加工工程

033

粉末冶金研究院

080500材料科学与工程

035

冶金科学与工程学院

080603有色金属冶金

037

机电工程学院

080200机械工程

038

轻合金研究院

080200机械工程

080500材料科学与工程

039

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

081404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042

交通运输工程学院

082300交通运输工程

046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081100控制科学与工程

082302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048

土木工程学院

081400土木工程

082301道路与铁道工程

0814z2消防工程

081421土木工程规划与管理

0823z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050

地球科学与信息物理学院

081802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

055

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

081401岩土工程

081901采矿工程

081903安全技术与工程

0814j3地下空间资源科学与工程

0819z3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056

资源加工与生物工程学院

080502材料学

081900矿业工程

065

基础医学院

100104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066

肿瘤研究所

100104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072

药学院

100700药学(药理学方向)

073

临床药理研究所

100706药理学

081

湘雅医院

100104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083

湘雅三医院

100104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附件2:

中南大学2014年推荐免试研究生直接攻博考核情况表

⑴考生基本情况*考生填写

考生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英语4级成绩

学 号

英语6级成绩

直博专业代码

直博

导师

直博专业所在学院

直博专业名称

本科毕业学校

本科毕业专业

本科所在学院

本科毕业时间

本人通讯地址

邮编

本人电话

教改班名称

⑵复试(面试)内容及评语

复试(面试)成绩(百分制)

① 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②考生专业素质、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核。

复试小组(签名)成员: 年 月 日

⑶录取意见

①录取专业代码及名称: 博士生导师:

②其它意见: 不予录取( ) 其它:

录取导师(签名):

院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五型班组申报材料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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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培训与交流,提高管理能力

1.继续组织社教干部的业务培训,更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学习,明确形势,提高社区教育干部的业务能力。做好**区的社区教育工作。

2.加强社区教育示范项目的指导交流,鼓励社区教育示范项目的开拓和创新。

3.进一步拓宽信息视野,全面了解各社区实情。

4.探索兼职社区教育干部和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管理的新思路,发挥社区教育志愿者的作用,各街道进一步完善和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并做好对志愿者的队伍、人数、活动内容的统计,定期组织志愿者交流活动。

二、加强基地建设,完善社区教育网络,搭建服务平台。

1.继续充分发挥社区培训学院的龙头作用,开设全区性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市民课堂、市民讲堂,积累社区课程资源,为区域居民和学生提供学习、活动与交流的平台。年内准备根据市民的需求,搞一至两次比较大型的培训。加强学院内部管理,根据社区居民的学习需求,积极开发课程资源,逐步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区实情的社区教育学院课程体系。加强课程目标设定,课程内容选择,课程计划实施,课程成效评价等四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形成特色的校本化课程。

2.建立完成社区教育网站,整合社区教育资源,搭建网络平台。从社教信息、文件汇编、队伍建设、研究探索、教育培训、社教基地、特色介绍、成果展示等内容展示**社区教育。实现社区教育的信息化管理。年内完成我区社区教育资源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配合区民政局搞好**区电台专题节目的播放,年底组织各街道社区教育网站内容的交流活动。

3.各社区培训分院要发挥主体作用。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开展对社区居委会骨干、各类有专长的居民、志愿者和社区市民学校骨干的培训等。下半年组织一次社区教育自编或选购的优秀教材的交流活动。

4.发挥市民学校的骨干作用,积极创新培训形式,逐步提高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率,加强失地农民培训和暂住流动人口的培训。

三、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积极推进社区教育。

1.巩固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创建成果。各街道要根据市创建文明城市要求和标准,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促进全区的文明建设。石路街道做好全国社区教育示范街道的创建与申报工作。

2.继续以“学习型社区”建设为抓手,深入开展社区教育,总结我区社区教育经验,提炼我区社区教育特色,探寻符合我区实际的社区教育发展的新思路。在全区全面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单位、学习型街道、学习型居委会、学习型楼组、学习型家庭等学习型组织,年底进行评估,使学习型组织占社区内各类组织的比例逐步提高。

3.加强流动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地区的社区教育工作,继续加强城乡结合部的农民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继续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

4.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类教育基地资源、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各种文化体育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区开放,年底准备组织一次现场会。

四、进一步加大对民工学校的管理和扶持,提高民工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1.根据《苏州市外来工子弟学校合格标准》,履行对外来工子弟学校的管理职责,做好民工子弟学校的布局规划工作。制定执行区**8~2010年民工子弟学校调整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七、八月份做好志成学校和郢都学校学生的分流安置工作。

2.进一步规范外来工子弟学校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生安全,确保我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公平、良好的义务教育。核定其余5所学校的办学规模、校车数量及区域内学生比例,分别签订下学年度办学规模、办学人数、依法治校、依法用工、安全用车等目标责任书,使外来工子女和本地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上享受同等待遇。

3.帮助指导新益学校争创苏州市合格外来工子弟学校。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年审工作,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指导。

具体日程安排:

七~八月份

1.区社区护苗学校开学。

2.走访慰问街道社区居委会。

3.完成统计、整理志成学校学生的分流安排工作。7月22日全天在新庄小学现场办公,进行分流工作。

4.各街道认真挖掘暑期办班的亮点和特色,完成暑期护苗分校、社区护苗班的总结,认真填写《活动情况记录表》。

5.八月下旬检查民工学校开学前的学生数、教师数及学校开学前的准备工作。

6.分别与其它五所外来民工子弟小学签定下学期办学规模、办学人数、依法治校、依法用工。安全用车等目标责任书。

7.送交长三角社区教育论坛材料二篇,送交《江苏省成人教育改革发展30周年纪念文集》四篇。

九月份

1.组织社教干部学习并交流暑期工作总结、布置社教办下半年补充工作计划。

2.组织社教干部培训。内容:示范项目的探讨

3.民工学校开学工作常规检查(安全、卫生等)。

4.民工学校享受免费教育学生资料审核。

5.民工学校校长例会。

6.参加“海峡两岸发展社区教育,推进终身教育”研讨会及准备大会交流。(福建厦门)

十月份:

1.社教干部培训。内容:社区教育网站的信息管理。

2.完成**区社区教育网站的建立。完善及布局网站的社教信息、文件汇编、队伍建设、研究探索、教育培训、社教基地、特色介绍、成果展示等内容。

3.对申报全国示范街道、申报区级示范项目“社区邻里节”构建和谐社区”石路街道调研。

4.准备**区培训学院申报全国示范项目“社区培训学院实体化运作的实践与探索”验收材料。

5.民工学校校长例会。

6.参加长三角社区教育论坛。(上海闸北)

十一月份:

1.对申报全国示范项目“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培训实验研究”白洋湾街道进行调研。

2.对申报区级示范项目“新老苏州娃,传承吴文化”虎丘街道进行调研。

3.准备**区电台专题节目“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发展历程”材料。

4.组织社教干部培训。内容:市民学校中志愿者队伍的管理。

5.预查新益民工学校的创建进展情况。

6.民工学校校长例会。

十二月份:

1.社教干部培训。内容:

(1)“十一五”规划课题二级子课题实践与探

(2)社区教育自编或选购的优秀教材的交流活动。

2.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类教育资源,年底准备组织一次现场会及进行学习型社区的评估。

3.对申报区级示范项目“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素质的实践与探索”留园街道和申报区级示范项目“社区青少年科普教育的实践与探索”彩香街道进行调研。

4.民工学校校长例会。

09年元月份:

1.根据《苏州市外来工子弟学校合格标准》,对新益民工学校进行验收

2.制订并布置**9年寒假活动计划。

3.做好全国示范街道、示范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4.民工学校校长例会,布置结束工作。

五型班组申报材料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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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局科技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科技富民强县为宗旨,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线,以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为核心,以服务企业和大户发展为重点,强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促进产学研合作,发展工业企业,建设现代农业,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2009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着力抓好科技招商工作

今年1-12月份,县科技局完成招商引资任务1231万元,其中,争取非切块资金131万元,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全年招商任务592万元,完成任务额的208%。

1、智能化连栋温室建设项目。该项目由安徽舒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重建,县科技局积极参与,并为其争取国家重大科技支撑项目35万元。该项目总投资1130万元,截止今年11月,县科技局完成招商引资500万元。

2、集成电路板开发与研究项目。该项目由育扬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截止今年11月,县科技局完成招商引资600万元。

3、天羽羽绒深加工基地及现代化服装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已与大众(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截止今年11月,已完成征地协议,即将动工兴建。

(二)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

今年我局在巩固科技特派员数量的同时,调整充实科技特派员19名,今年科技特派员达59名。同时从高校院所聘请专家教授,在油茶、茶叶、中药材、农作物、有机蔬菜、兰花、山野菜、生猪养殖等一些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上建立了1个省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7个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据统计,全县科技特派员已组建经济实体的37个,其中形成龙头企业的2个、组建产业协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17个;实施科技项目50项,推广新技术、新产品219项,引进新品种560个,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215次,培训农民16900人次,发放技术资料120000份,安置农村劳动力2550人;科技项目总投资达13100余万元,实现利润2100余万元。

1、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调研。为了解和掌握科技特派员工作进展和科技专家大院建设情况,不断总结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的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促进此项工作纵深发展,年初,县科技局工作人员深入每个科技特派员创业点和科技专家大院开展调研,详细了解科技特派员实体创业、服务农民、科技专家大院建设等情况,逐步建立了科技特派员人才档案。

2、开展科技特派员业务培训。4月15日,县科技局组织召开了全县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培训工作会议,会议回顾总结了全县2008年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的基本情况,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部署2009年全县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任务,对科技特派员进行了科技政策法规、实用技术培训。会议还表彰了市、县级优秀科技特派员。同时,分管局长在县广播电台“101直播室”就科技特派员工作接受记者专访,向全县直播,宣传科技特派员工作。

3、为科技特派员免费安装智能信息机。为推进信息技术参与科技特派员产前、产中、产后整个农业生产过程,在第一时间把最新的农业信息传递到每位科技特派员手中,县科技局依托中科院合肥智能所为全县科技特派员和科技专家大院免费安装60多台智能信息机,总价值达10余万元。

4、推进金融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为进一步推动金融与科技合作,缓解科技特派员贷款难,县科技局与县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出台了《金融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暂行办法》,为科技特派员创业打通了绿色贷款通道,截止目前,科技特派员通过绿色通道贷款160万元。

由于我县扎实开展了科技特派员创业工作,今年6月12日,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在省科技厅领导的陪同下来舒调研农村科技工作,并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立足科技项目,推动科技工作上台阶

1、开展科技调研,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今年,县科技局对华银茶油、三乐童车、舒农农药、华晶新材料、志诚机电零部件等30多家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技术难题、需求,掌握第一手情况,征集了6项重大科技项目。并针对性地帮助指导企业开展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工程技术中心等申报以及专利申请、成果鉴定等工作。

2、科技项目工作成效显著。①部级科技项目:申报5项,获科技部立项3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安徽舒农农药种业有限公司申报的《闭环法生产2-氯烟酸技术》已获科技部立项,争取项目资金85万元,其中国家支持50万元,省级配套35万元;“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项目:安徽志诚机电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中国科技大学专家合作申报的“b型车用阻尼板产业化”项目,已获科技部立项,争取国家项目经费40万元。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安徽金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优质安全猪肉关键技术研究集成与示范》,获立项。②省级科技项目:今年申报5项,获批准立项2项:县农科所申报的《设施瓜菜新品种示范及推广》项目获立项,项目资金10万元;安徽舒农农药种业有限公司申报的《β型内毒素苏云金杆菌生物农药研制》项目获立项,项目资金20万元。③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1家:安徽省舒农农药种业有限公司。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品3项:安徽省华银茶油有限公司的“集成技术生产油茶/绿茶籽油”;安徽华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高吸水性树脂”和“防洪膨胀袋”,已获认定。④市级科技项目:申报5项,获批准立项3项。产学研合作专项1项:县农科所申报的《设施瓜菜新品种示范及推广》项目获立项,项目经费3万元;市科技创新示范企业1项:安徽志诚机电零部件有限公司获立项,项目经费2万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项目1项,舒城县三乐童车有限公司获立项,项目经费2万元。⑤组织两家企业开展省级科技成果鉴定:安徽华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纳米银-高吸水性树脂复合材料”已经省专家鉴定通过;安徽舒农农药种业有限公司的“空气氧化法生产草甘膦原药”正在实施中。同时,申报市级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5家;申报市级民营科技企业3家;推荐申报市科技进步奖评审4项。

(四)认真实施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工程

今年初,县政府被确定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后,开展了一系列活动。①选点示范,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县政府出台了《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选择10家优势企业试点示范,组建了1个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试点单位积极性高,把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战略、企业营销战略结合起来,设立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研发机构和企业专利制度。②宣传培训,营造氛围。于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4月20日-26日),县知识产权局在县城主干道悬挂过街横幅5幅;在县电台“101直通室”栏目中做知识产权专访,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年初,县知识产权局邀请省知识产权局专家来舒举办知识产权讲座,县直有关单位、乡镇、县规模以上企业、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负责人、科技特派员、部分高中专学生等300多人参加了培训。今年11月份,县知识产权局邀请省专利事务所专家,联合县委组织部举办了一期青年干部知识产权培训班,来自全县的54名青年干部接受了培训。同时,县知识产权局还邀请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专利事务咨询服务部同志深入企业开展专利宣传与服务工作,帮助企业现场挖掘企业的创新点,进行专利申报指导。近期,在全省开展的知识产权试点工程中期考评中,舒城成效良好。③开展维权行动,积极配合市局调处专利纠纷案件。2009年5月份,县知识产权局协助市知识产权局,成功处理一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今年1-12月,全县专利申请量达72件,居全市各县、区前列。同时,在全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确定了13位市专利工作联络员。

(五)开展了国家科技进步考核

为切实做好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考核工作,年初,我局召开了党组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成立了工作组,对考核工作进行了明确分工。工作组联系组织、财政、农委、经委、环保、科协等10家单位征集有关资料,认真编写考核材料,并对材料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材料经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初审,顺利报到了科技部。经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对舒城“三个一票”否决指标之一的科技三项经费支出产生质疑,县局迅速进行了补缺补差,并拿出了具体的整改方案。目前,已经顺利通过了国家科技进步考核。

(六)开展产学研合作,与安徽大学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创新基地。

11月8日,县政府与安徽大学在安徽大学举行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创新基地签字仪式。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以及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签字仪式。为此,县科技局深入到全县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征集课题23个,并多次到安大研究生院磋商创新基地建设事项。目前,全县的23个课题征求了安大有关专家、教授的意见。此外,县科技局认真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机关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城市拆迁、整乡镇推进、计划生育、扶贫、抗洪防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县”战略,以科技富民强县为宗旨,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实施科技创新行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一)采取切实措施,营造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争取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引导全社会对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的重视,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充分发挥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聚集创新要素,激活创新资源,转化创新成果,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设立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促进专利技术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继续健全和完善相关科技扶持政策,推动财政科技投入向增加企业研发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和自主品牌等方面倾斜,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引进或培育创新人才;引导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

(二)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2010年,农村科技工作继续以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为抓手,力争做到“一新、二抓、三培、四提、五度”。“一新”:开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新局面;“二抓”,抓科技特派员队伍结构优化调整,抓农业科技专家大院规范管理;“三培”: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社,培育新型农民;“四提”:提升科技特派员综合素质,提炼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提升产业技术升级,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五度”: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向深度发展,辐射带动农民向广度覆盖,创业领域向宽度拓展,产业链条向长度延伸,农民收入、农村经济向高度增长。

(三)加大工业科技工作力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宣传、咨询与培训工作,积极引导科技型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申报科技民营企业,兑现民营科技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创建研发中心或其他形式的研发机构,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四)继续实施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工程。2010年,是全省实施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工程的最后一年。县知识产权局将认真做好试点工程的验收工作,力争进入全省先进行列。充实知识产权工作队伍,初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逐步引导全县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利制度,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加大专利申请力度,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提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比重。

(五)深入征集科技项目,加大项目申报和实施力度。

联合竞争力强的企业共同组织申报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继续通过深入企业调研,搜集、挖掘项目,从中遴选一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竞争力强的项目,指导编写项目书,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紧盯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的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时间帮助企业组织申报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县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示范工程、产学研合作专项等。

(六)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充分利用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以及人才、装备、信息等资源优势,实施产学研合作专项,每年择优选择5个产学研合作良好、成效显著的项目予以立项,并给予经费支持;联合安徽大学做好共同培养研究生创新基地建设,选择10名安大研究生到县经济部门和有关企业开展课题研究。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全县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信息、科技咨询、项目编制、信用评估、专利、财务审计等服务。

(七)加大科技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坚持“分类培训、服务产业、注重实效”的原则,举办科技培训班,①农业科技服务人员培训班,重点培训乡镇科技分管领导和农技人员;②科技特派员和新型农民培训班,重点培训全县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大院技术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和农村致富带头人;③知识产权业务培训班。重点培训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人员。

五型班组申报材料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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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选时间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二、奖项设置

2012年拟表彰全国中小学(园)优秀骨干教师、教学名师、优秀学科带头人;中小学(园)十佳班主任、班主任之星、全国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园)十佳校长、校长之星、全国优秀校长(负责人);组织奖若干名。

参评单位名额:全国各大、中、小型学校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名师或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2、1人,或按教师总数的的1/100、班级总数的1/50推荐(边远的只有几个班级的学校可以推荐1名);全国各大、中、小型乡(镇)优秀校(园)长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2、1人,或按学校总数的1/50推荐(边远的只有几个学校的乡可以推荐1名)。

三、参评对象及评选条件

参评对象:基础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及和民办教育等学校的骨干教师(或教学名师或学科带头人)、班主任、校(园)长(负责人)。

参评基本标准:

(一)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名师或学科带头人):1.近几年来,连续担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工作;2.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科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热爱学生;3.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坚定不移地实施素质教育;4.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较高的工作水平;5.公开课(优质课)、教研论文(经验材料)、教学指导(辅导)成绩突出,且受到过乡(镇)级以上(含乡级)表彰奖励。

(二)优秀班主任:1.自2009年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2.热爱教育事业,热爱班主任工作,热爱学生;3.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坚定不移地实施素质教育;4.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较高的工作水平;5.积极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的教育力量,关注每个学生健康成长;6.经常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坚持家访,指导家长用正确的方法教育学生;7.注重班集体建设,个人和所带班级在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且受到过乡(镇)级以上(含乡级)表彰奖励。

(三)优秀校长:1.自2009年以来,连续担任校(园)长(负责人)工作;2.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理论素养高,依法治教,模范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循教育规律,具有开拓创新精神;3.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公正廉洁,管理有方,作风民主,团结协作,注重学校干部教师队伍建设;4.掌握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具有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5.教改意识强,切实做到以学生为本,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学校办学特色鲜明、教育质量高;6.在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普遍好评,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有一定影响力,且受到过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奖励。

四、推荐程序、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必须坚持政治坚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选推荐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考核、申报的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对推荐对象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各县、乡、校在推荐时,必须将评选通知、候选人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在当地有关新闻媒体或单位内部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推荐的方可上报。

(三)县辖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厂矿子弟学校、职业学校),可以各学校为单位上报(骨干教师、班主任由学校加盖公章,优秀校(园)长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四)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各单位务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包括:

1.《第八届全国优秀骨干教师申报表》、《第八届全国优秀班主任申报表》、《第八届全国优秀校(园)长申报表》(自己从http://之“7论文大赛教师评优”下载,均粘贴个人一寸半身免冠照片);

2.全国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名师或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优秀校(园)长推荐人典型事迹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感),事迹材料原则上控制在3000字以内;

3.全国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名师或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优秀校(园)长的个人相关教育教学教研论文1-2篇。

申报表、典型事迹材料、教育教学教研论文均用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上报。

首先报没有盖章、贴照的word文档格式的电子版材料,发送到。

经初审合格后挂号邮寄已经盖章、贴照的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为word文档格式、a4纸打印。

报名及纸质版材料、个人彩照1-3张、评审费邮寄地址:广西南宁明秀东路185号丰业国际城c-2116苑;邮编:530001;收件(款)人:唐佳琪;联系电话:0771-5769401(兼传真);信箱:;qq:931441090;评委会官方网站:中国教育科学学会网站()。

五、表彰办法

评委会拟于2012年12月底在北京(或其它地方)召开表彰大会,或者直接向获奖的全国骨干教师(教学名师)、班主任、校长挂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在相关媒体公布获奖名单。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办单位特邀中国教育家协会、中国教育家大会、《中国教师报》、北师大等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和全国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名师或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优秀校(园)长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评选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名师或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优秀校长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激励广大教师、班主任和校长献身教育事业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在当地党委和单位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推荐过程中,既要面向广大教师、班主任、校长,又要突出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主体作用和校长的管理服务作用,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班主任和校长倾斜,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班主任和校(园)长倾斜,尤其是要向在大力倡导、推行和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班主任和校长倾斜,向条件艰苦地区的学校倾斜,防止单纯用升学率去评价教师、班主任和校长工作的倾向。各地、各单位要坚持条件,择优推荐。要进一步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奖励工作的公正性,有效地发挥表彰奖励工作在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教育作用和激励作用。

本次活动具体由南宁市汪广仁中外教科文研究院承办,参与评选的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名师或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优秀校(园)长每人交98元评审费。初审合格者的个人简介及典型事迹可以优先录入《中华优秀教师名典》丛书,优秀教育教学教研论文可以优先发表于《中国教育科学》月刊。

中国教育科学学会 中国教育科学出版社 《中国教育科学》编译部

五型班组申报材料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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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应当符合中外双方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并先经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指定,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外航航线经营许可的统一管理。

外航应当在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正式指定后依据本规定向民航局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运营的外航航线航班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航局审批外航经营许可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和外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民航局采取对等措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申请程序

第五条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不符合时限规定的,民航局不予受理,但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向民航局递交由该外航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的人员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签发的申请书及其附带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计划开通的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的规定航线、开航日期、航班号和代码共享航班号、每周班次和班期、本企业所有或者以湿租方式租赁的飞机机型和航空器登记号。

外航随申请书一并提交的附带材料包括:

(一)外国政府指定该外航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文件复印件;

(二)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为该外航颁发的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经营人许可证(aoc)复印件;

(三)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或由法定企业登记机构出具的,载有企业主要营业地、企业性质(国有或者私有)、股份结构、投资方国籍及董事会成员姓名和国籍的证明文件;

(五)企业的客、货运输条件;

(六)企业的正式中、英文名称,企业简介(包括成立时间、机队规模、航线网络等),总部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联系人及其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国际民航组织为该公司指定的三字代码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为该公司指定的两字代码;

(七)使用湿租的航空器的,还应当提供湿租协议复印件以及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就使用湿租航空器经营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文件;

(八)民航局根据法律、法规、双边协议要求外航提交的其它资料或者文件。

第七条外航根据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开始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后要求经营新航线的,应当向民航局申请新航线的经营许可。

外航申请新航线经营许可的,可不提供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八条外航根据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经营规定航线或者在申请新航线经营许可的过程中,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民航局或者在提交新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时书面通知民航局。

第九条外航委托机构代表其向民航局申请经营许可的,应当委托具有办理相应业务能力的机构,并应当出具正式委托书。

第三章经营许可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民航局对外航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可以进行实质性审查。

外航对其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受理外航的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航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外航按要求补齐全部材料后,民航局受理申请,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民航局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除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外,民航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民航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

第十三条民航局依法做出批准决定后,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外航颁发经营许可。民航局依法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向外航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经营许可的延长和变更

第十四条外航应当在经营许可规定的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向民航局提出延长经营许可的申请。逾期提出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民航局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外航在经营许可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外航申请延长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需延长的经营许可复印件;

(二)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航线表。

第十六条外航申请改变所持经营许可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并详细列明需要改变的内容及原因。

第十七条民航局对外航提出延长或者变更经营许可的申请,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

第五章经营许可的管理

第十八条外航应当在经营许可允许的范围和有效期内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

第十九条外航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防止损坏或者遗失。

第二十条外航损坏或者遗失经营许可的,应当立即向民航局书面报告,并提出补发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外航不得涂改、转让、租赁、买卖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经涂改、转让、租赁、买卖的经营许可无效。

第六章航班计划申请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航依照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经营航线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夏秋和冬春两个航季申请航班计划,并在每个航季开始前六十日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向民航局提出。民航局根据本规定对航班计划进行审核后,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外航未按规定时限提出航班计划申请的,按照停航处理。

第二十三条航班计划包括航线、班次、班期、航班号、机型、是否使用湿租航空器及是否利用代码共享的方式经营航班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外航在每个航季的航班经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航班计划。因商业原因需要更改航班计划的,外航应当在拟更改日三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因天气、飞机故障等原因需要临时更改航班计划的,外航应当立即向民航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外航应当按照民航局批准的航班计划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的规定航线。外航因商业原因计划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规定航线的,应当书面通知民航局并说明理由。外航擅自停航的,民航局对其提出的新航季航班计划不予批准。

第二十七条因市场需求需要安排临时加班飞行的,外航应当在拟加班日五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经营,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特殊情况外,外航申请的每周加班数量不得超过定期航班的数量。民航局不批准外航提出的固定加班的申请。

第七章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外航依照经营许可的规定开始经营规定航线后,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按本规定附件《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的要求,向民航局提供上月航线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并对资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外航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民航局撤销该项许可,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航没有按时书面通知变更信息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航涂改、转让、租赁、卖卖经营许可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航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航班计划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外航向民航局迟报、瞒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的情况或者资料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外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型班组申报材料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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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行学科

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两个一级学科。申请考核拟录取人数不超过学院该学科当年博士招生计划的10%。

二、申请者基本条件

申请者须具备公开招考博士生报名条件,原则上报考类别为非定向就业,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申请者为国家“211工程”高校或重要科研院所或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全日制优秀应届或往届硕士研究生;

2. 已取得国外一流大学硕士学位;

3. 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有较强的科研潜力,取得较为显著的科研成果。如:省部级以上(含)科研项目骨干成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科技奖励,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等;

各学科可根据学科要求制定其他申请条件。

三、申请考核程序

1. 报名申请

考生登录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选择'普通招考”类型进行网上报名,在规定的申请截止期内将申请材料送交(或邮寄)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同时递交申请考核制书面申请书。研招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送交至所申请学院。

2. 资格初审

学院申请考核博士生选拔领导小组根据考生所提交的申请

材料,对其报考资格、基本素质和科研潜质进行评估与初选,综

合考生的科研基础和招生导师的基本意向,确定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

通过初审考核的考生材料需在学院进行公示。

3. 综合考核

申请人针对自己的研究课题及科研成果做一次学术报告(时常约三十分钟)。学院组织考核专家组对申请者的外语水平、专业知识、科研能力与综合素质进行考核,形成综合考核意见。

4. 录取

学院申请考核博士生选拔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录取为博士研究生。

四、组织

学院成立申请考核博士生选拔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不少于5人,组长原则上由主管院长或学科负责人担任,负责制定本学院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组织考生材料审核、组织综合考核命题、组织综合素质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等。

学院可按招生学科成立若干综合素质考核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少于五名本学科教授(至少2名为外单位专家,申请人导师不进入专家组)组成,对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核,对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形成综合考核意见。

五、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选拔工作过程全程进行监督,一旦出现违纪违规事件,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监察部门将对选拔工作进

行全面、有效监督。

3.实行复议制度。考核结束后的一周内,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受理具实名的书面投诉,对投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学院进行复议。

4.设置考生接待电话,其号码为:64433759;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其号码为:64434762。

六、其他说明

1. 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博士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

2. 未通过申请考核的考生可自愿参加当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无需再次报名。

《五型班组申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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