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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习基地的建立
(一)申请条件
在**市范围内,具备下列条件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见习基地:
1.每年能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应尽量符合毕业生实际需要,具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有利于发挥见习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2.具有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有较规范的内部管理,能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有效管理。
3.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对见习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企业申报见习基地的,该企业应具有较高的行业信誉、社会声誉和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审批程序
1.具备上述条件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经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填写《**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中心城区部属、省属和市直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2.各县(市、区)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经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择优审核合格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授牌;中心城区部属、省属和市直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择优复核合格的,报**市人民政府授牌。
(三)申请材料
申请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市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申报表》;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3、见习岗位名称、见习人员需求数量、见习时间安排及见习毕业生专业要求;4、见习基地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说明。
二、见习基地的职责
(一)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尚未就业的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及高职院校)应历届毕业生开展职业见习工作。
(二)确定见习岗位,制定见习方案,明确见习要求,安排见习指导老师或具体联系人。
(三)接受毕业生见习报名时,应要求申请人员填写《**市大学毕业生见习申请表》,并提供学历证、报到证、户口薄和身份证等材料。
(四)在**市政府网、**劳动保障网、**教育网、**就业网、各县(市、区)政府网,以及有关高校网站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五)负责见习毕业生日常管理考核、思想教育、岗位培训、专业知识传授和上岗实践等。
(六)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填写《**市大学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为用人单位录用见习毕业生提供依据。
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每年都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大学毕业生见习,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单位见习岗位、见习要求等情况报市教育局就业办。市教育局根据各单位见习岗位情况,做好见习人员的组织报名工作,及时将报名情况通知各见习单位。各见习单位确定见习人员,安排参加见习,签订见习协议书,并将见习人员名单反馈给市教育局开具见习通知单。
三、见习基地享受的政策
见习基地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水平,为见习期间的毕业生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和县(市、区)根据实际接受的见习人数和实际见习时间,在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见习基地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补助。全额财政拨款见习单位经费缺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
在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见习计划指标内安排大学生毕业生见习的,由所在见习单位先发给每人每月600元的见习生活补助,其中260元由市财政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340元由市财政安排拨付。同时,统一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四、见习基地申请补贴程序
根据实际接受的见习毕业生数量,由见习基地按月填写《**市大学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报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中心城区部属、省属见习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月见习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见习人员毕业证与身份证复印件、见习通知和见习协议书等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每月底前汇总本月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和见习综合保险资金申请表,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财政局复核后,260元/人.月的见习补助和见习综合保险从市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再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拨付见习单位,见习综合保险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购买。对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另行拨付的340元/人.月见习补助,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见习单位。
五、见习期满的考核鉴定
(一)见习基地应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大学毕业生见习鉴定意见》,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大学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并送见习毕业生档案保管部门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二)见习基地应及时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反馈见习情况。市政府定期对见习基地进行评选,对优秀见习基地进行表彰。
六、见习基地的组织管理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见习基地的组织工作,市和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见习基地的具体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健全见习毕业生信息库、见习岗位信息库等,为见习基地和申请见习的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平台。
(三)见习基地对正在见习的毕业生只签订见习协议书,不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期满或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取消见习期,与见习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毕业生,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服务,并为见习毕业生免费保管人事档案。
(五)加强见习生活补助资金管理。见习单位要按月如实申报当月见习人员增减情况,严禁见习单位将与其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大学毕业生列为见习人员,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申请见习补助。一经发现,对见习基地给予摘牌,并按套取就业专项资金责任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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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部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部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部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1、项目常年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周期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后(需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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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措施落实
在质量兴市工作会议之后,局领导立即召集相关处室人员,根据会议精神和要求,安排部署了有关工作,明确了指导思想,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服务企业生产和帮扶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为核心,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积极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相关处室具体落实质量兴市活动
为了高质量地落实完成市质量兴市活动,对照市质量兴市活动的安排表,我局安排工交、商贸等处室具体落实活动精神,并要求各处室,明确相关责任人,实行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执行能力,坚持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提出的要求。
三、我局突破限时办结制的时间期限要求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执行能力,我局在对外承诺限时办结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限时办结制的时间期限,在企业申报名牌产品数据证明时,尽量做到及时办结。申报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能做到,及时放下手中的其它任务,热情接待企业申报人员,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和数据,耐心向企业人员宣传和解释申报工作的要求,及时办结申报材料的证明,切切实实地做到了申报工作的随到随结,突破了限时办结制中3-5天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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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申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地址在**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分所有制性质;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
(三)项目确属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二、引导资金的导向和要求
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以及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但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服务业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促进现代物流、综合技术服务等生产业发展。
(二)大力推进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先进和专业性强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增强市场辐射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专业市场。
(三)加强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传统商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别是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四)鼓励创造服务业自主品牌,推进和培育服务业品牌建设。
三、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商业基础设施及大中型市场建设。商业基础设施建设指为提升城市商业内涵,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商业流通格局,进行商业特色街及商业中心区的改造、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大中型市场建设指大中型专业市场、农村专业市场和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市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和县(区)、乡镇建设规划要求。其中:大中型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村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贸市场建设指市场的新建、迁建以及“农改超”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二)物流配送。指具备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等功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项目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正在建设的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加工基地、物流信息网络平台等。申报物流配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三)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指涉及“菜蓝子”工程及“绿色食品”供应,与人民生活、食品安全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联系紧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已建成的连锁网点达5个以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是指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申报项目已建成的连锁网点需达5个以上,20**年新增网点2个以上。
(四)综合技术服务。指为生产服务的生产(技术)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及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申报综合技术服务项目单位20**年技术服务收入在8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五)服务品牌建设。20**年新认定的服务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
四、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要求及资金拔付
(一)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其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品牌建设。
(二)申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于20**年1月底,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三产办和**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逾期申报不予受理。(联系电话:3538420、3532**8)
1、申报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文字材料(企业基本概况;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20**年项目单位缴纳税收、银行贷款、资产负债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申报贴息、投资补助、奖励哪一类扶持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年项目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原件。
4、申报项目开工建设的有关许可文件;项目总投资及20**年当年完成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项目需提供连锁网点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服务品牌建设项目奖励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行业重点支持、优先发展项目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已连续三年享受过市三产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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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建“品牌调解室”的目的意义
创建以优秀人民调解员个人名字命名的“品牌调解室”是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在要求,是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具体举措,也是夯实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基础。
二、“品牌调解室”的功能用途
“品牌调解室”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用于进行人民调解活动的场所,其主要功能用途如下:
1、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学习;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召开会议和开展活动;
3、人民调解委员会讨论疑难纠纷调解方案;
4、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矛盾纠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人民调解委员会文书资料、调解档案存放;
6、接待纠纷当事人和其他人员。
三、“品牌调解室”的设置及标准
“调解室”的面积大小根据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决定,要满足矛盾纠纷调处和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品牌调解的名称以人民调解员的名字命名,其具体要求是:
1、组织规范化
(1)调解室工作人员需三人以上,设主任一名;
(2)配有调解委员,人民调解员除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威信、高知名度、高公信力外,还必须具有2年以上调解工作经历,有成功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经验,为辖区社会稳定工作做出过贡献,工作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认可;
(3)设立调解小组或配备调解信息员;
2、制度规范化
(4)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制度;
(5)建立健全纠纷登记制度;
(6)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
(7)建立健全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8)建立健全回访制度;
(9)建立健全信息分析反馈制度;
3、工作规范化
(10)坚持依法依德、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11)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2)认真完成人民调解工作任务;
(13)规范调解工作范围、工作流程、工作程序;调解时,调解员应当佩带人民调解徽章和人民调解员证件;
(14)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文书合法规范;
(15)文书资料、调解案卷及时整理归档。
4、场所规范化
(16)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有调解印章;
(17)调解场所有“调解室”门牌,室内悬挂人民调解统一标识,上墙内容统一规范,配有适量的桌椅凳、档案资料柜橱;
(18)设置调解主持人座席、调解申请人座席和被申请人座席以及旁听席。
四、“品牌调解室”创建流程
1、申请。由人民调解员以个人名义向所在调委会递交申请,由所在调委会进行推荐,先将申请材料交至所在乡(镇)司法所,由司法所统一将材料交至区司法局。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个人履历、调解经历、申请理由等内容及所在调委会的推荐表。
2、审核。申请材料经所在乡(镇)司法所初步审核通过后,由区司法局对申请人及其所在调解室的服务态度、业务水平、工作效果等情况进行公开集中评议后确定其设立资格。设立“品牌调解室”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确保“品牌调解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命名。经镇(街)司法所初审合格和区司法局审核通过后,由区司法局红头文件统一对“品牌调解室”进行命名。
4、管理。由区司法局每年对已设立的“品牌调解室”进行统一审查,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发挥品牌效应的调解室予以取缔;对那些成绩突出,对维护社会稳定做出重大贡献的“品牌调解室”适时进行表彰。
五、时间安排
1、申请材料需于2013年9月7日前递交至所在地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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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对*市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名牌产品的评价,推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名牌产品是指由本市企业组织生产、拥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量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
第四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负责,在*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由市质监局、市经委、市计委、市外经贸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研究室、市商业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市消费者委员会、市质量管理协会、市质量检验协会、市标准化协会、市计量学会等市直部门和有关社团、专家等组成,负责拟订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和评价实施细则(包括工业类、农业类等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负责对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要负责*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市名牌产品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每年依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市名牌产品评价方案,报*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后,评价工作结束,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九条各区、县级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相关类别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市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由本市企业生产,申报产品正式批量生产时间不少于三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企业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近三年内企业经济发展稳定;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三年内未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业质量、卫生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较高。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市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无知识产权的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近三年内,有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出产品质量问题、出口产品有检验不合格记录或因重大质量问题遭索赔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被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情形除外);
(六)近三年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群众投诉污染扰民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以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三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资产损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不同产品评价方案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申报和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公布开展*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市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名牌产品申请表》,按评价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
第十七条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当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材料统一报送*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的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各专业委员会按照*市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产品评价方案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的*市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后,提交*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市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以*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市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从颁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企业可以重新申请。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市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可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评选。
第二十七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卫生、安全等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产品质量波动较大、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企业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市名牌产品称号。对暂停该称号的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复审合格,企业可继续使用*市名牌产品称号;若复审不合格,由*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撤销该产品的*市名牌产品称号,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名牌产品标志属质量标志。*市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市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市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市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参与*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市名牌产品称号者,一律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市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一条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市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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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四十一条汽车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有关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乘用车;自2006年12月1日起,适用于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乘用车”、“专用作业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定义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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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宣传力度、实行四个结合,打开注册商标工作新局面
我国加入wto后,注册商标这一知识产权,已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关注,商标注册与产品名牌化已是当今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特别是特色农产品一旦进入市场,经营企业所有努力的全部价值都落在自身的产品商标上,没有注册商标,产品就无名气,产品质量再好,也卖不出好价钱。如乌衣、黄圩苗木种植已发展万亩规模,由于无品牌在地头销售,产品价格要与一河之隔江浦汤泉苗木价格低三分之一;如沙的紫玉米种植,前几年,因市场种植少、价格高,农民大量地扩大种植面积,由于没注册使用商标形成品牌效应,超市进不去,农户大多是东奔西跑摆地摊,结果形成价格上不去、农户卖货难问题,种植面积也大大减少。这充分说明,商标是产品走向市场的通行证,是企业产品推向市场的纽带,是企业参于竞争的有力工具。
当前,我区各类市场主体商标意识还比较薄弱,商标注册总量与我区各类市场主体注册数相比极不相符,特别是农产品商标,还远远落后与其他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农产品经营企业缺乏商标意识,只顾生产不顾商标注册,这就需要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并做到四个结合:一是集中培训与座谈相结合;二是街头法规咨询与多媒体宣传相结合;三是深入企业宣传与重点帮扶相结合;四是法律法规的讲解与印制书面宣传材料相结合。通过商标知识宣传和商标法规的培训,引导农产品经营企业从开拓市场需要出发,认识商标注册的特殊作用,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认识商标的巨大价值,从企业发展的需要出发,认识商标在树立企业形象中的综合作用,提高企业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增强农产品经营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动我区农村特色经济在“品牌农业”的带动下快速发展。如南谯绿园蔬菜经济合作社,从前几年起步种植普菜发展到种植深加工精菜,从几个农户试探性种植发展到大户带小户的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组织,企业规模日益扩大,蔬菜产品也远销南京、上海等地并有较高市场信誉,但是,由于企业商标意识不强,蔬菜产品没有使用商标,附加值较高的超市市场进不去,只是将统货蔬菜在当地农贸市场销售,企业蔬菜产品销量和效益受限,去年七月,通过宣传动员,该企业认识到注册使用商标的意义,申请注册了“美中之玉”、“尔兵”牌两个蔬菜商标,企业使用商标后,不仅产品进入南京、常州等地超市,企业效益也明显增加,不到一年的时间,为合作社社员增加近千元的收入。
近年来,通过大力开展商标注册宣与动员工作,辖区各类企业商标意识大大提高,申请商标注册的积极性也日益高涨,我局商标注册工作被动局面也得到初步扭转,**年发展商标注册**件,其中农产品商标*件;**年发展商标注册**个,其中农产品商标*个;今年新发展商标注册**件,其中农产品商标*件。
二、抓好已有注册商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商标品牌效应。
商标一但注册后,要引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制订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实施商标战略计划,注重产品质量,提高商标信誉,扩大防御性商标注册,增强企业品牌保护和防御能力,帮助企业在调整实施商标战略中,以商标为工具,塑造企业形象;以商标为商战利器,求生存,求发展,开拓市场,占领市场。
近年来,我局结合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行动和辖区商标监管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注册商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一是结合专项整治、企业年检、市场巡查等,对辖区所有注册商标使用进行检查规范,查看企业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是否桉核定的商品正确使用,是否自行转让商标,是否扩大保护范围,是否改变注册人名义,许可他人使用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指导企业制定实施商标使用与管理制度,加大企业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和防御能力;三是及时规范商标用行为,正确处理地产名牌商标使用争议问题,为“品牌农业”健康发展铺平道路。施集茶叶在皖东享有较高的信誉,也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年,南谯区政府在对原国有施集茶场进行改制的同时,又新发展了永太、金鹰、云峰三家茶叶加工企业,使当地茶叶加工能力增加了近两倍,新成立的制茶企业,在产品包装上纷纷使用或者挂靠使用“施集”品牌,由于施集茶场****年就注册了“施集”牌商标,当时已获得市知名商标,新成立的几家制茶企业商标使用问题,严重损害和影响了“施集”这一品牌的健康发展,施集茶场因此也与周围几家新成立的制茶企业发生了较大矛盾,并强烈要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我局针对既要保护“施集”牌注册商标权益,又要扶持发展几家新兴茶叶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多次组织几家企业进行磋商调解,又组织几家企业的负责人,到市局商标科、省局商标局进行咨询和说服教育,几家新兴茶叶加工企业,观念得到转变,商标意识和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改正了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申请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去年八月,我局会同施集乡政府,及时规范、协调了施集茶场与永太茶厂商标使用问题,规范了永太茶厂注册商标使用行为,又协调两家因商标使用发生的不和解问题。“施集”牌注册商标,在我局大力帮扶下,****年荣获安徽省著名商标,施集茶叶也在这一名牌产品的带动下,茶叶种植加工总量和产品效益日益扩大,也为当地茶农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入。
三、前移服务方位,实施跟踪帮扶,推进企业品牌战略
注册商标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崛起的基础性条件,引导帮助企业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实施品牌战略,就是引导企业站在市场经济的制高点,以科学的方法,严谨的态度,创新的精神,推进企业品牌战略。
一是前移服务方位。在腰铺工业园、南谯绿园蔬菜种植区、黄圩苗木种植水产养殖区、沙河西瓜嫁接育苗等重点乡镇设立“红盾咨询服务站”、“红盾进村走近三农服务站”,接受法律法规咨询,宣传商标法律、法规,指导、帮助企业申办商标注册,由坐等服务方式变为主动上门提供服务。
二是对商标注册重点帮扶对象实施跟踪帮扶,对有能力申办商标注册但商标意识不高的企业,实施上门宣传、动员,一次不行就两次,直至做通工作获得成效为止。如乌衣、黄圩安江园林工程绿化有限公司、国友苗圃场等苗木种植大户,其经营规模及信誉度较高,但商标意识不强,乌衣工商所多次宣传动员他们注册商标,提高苗木的市场竞争力和信誉度,一开始几家苗木种植大户也同意申办,但等到乌衣所带着商标事务人员上门为他们办理申办手续时,几家苗木种植户又变卦了,乌衣工商所的王忠所长和分局王玉东分管局长又多次上门动员做工作,终于注册了“安江”、“国友”、“养心”牌三个商标;春洲木业、朝友木业、杨天汽车、施集茶场等企业,通过宣传动员,在原有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又申报注册多个商标,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提供服务,帮助、指导企业填写申请商标注册的各种表格及商标注册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去年以来,上门指导、帮助商标申请企业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各种表格及申请材料***余份,帮助商标注册申请企业设计商标图样**件,组织商标注册机构上门为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多件,只要商标申请企业要求工商所人员培同去商标单位办理商标注册的,工商所均能及时无条件的派人培同办理,为商标注册申请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实现辖区商标注册及农产品商标的新突破。
四是鼓励支持重点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企业商标一但注册后,我局就引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当企业产品有一定信誉和知名度时,我局就鼓励支持特色农产品和效益好信用高的企业树品牌创名牌,争创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目前,江淮杨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杨天”牌、施集茶场“施集”牌注册商标已获得省著名商标,快乐防水有限公司“喜旺”牌、春州木业有限公司“春洲奥德”牌、格锐矿业有限公司“格锐”牌注册商标已获得市知名商标;当企业注册商标受到他人侵权时,我局积极维护企业商标专用权和合法利益,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保驾护航。如上海新超门业有限公司滁州公司“百乐门”牌注册商标,被浙江永康一家企业侵权,企业因顾虑省外侵权,怕地方保护难以维权,于去年十一前夕,向我局投诉,并要求我局派人前往浙江永康协助其进行投诉,分局领导非常重视,及时向市局、省局进行汇报,得到省、市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分局分管局长和商标监管人员随市局商标科张科长,前往浙江金华、永康市工商局投诉维权,当地工商部门迅速行动,当场查扣侵权非标门**档,商标标识*****多套,并对当事人进行了严处,有效地维护商标专用权人合法利益,促进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步伐,该企业“百乐门”牌注册商标今年已申报市知名商标,企业产品信誉和经营规模也在日益提高。
四、建立有效地商标监管机制,促进“品牌农业”和农村特色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充分发挥商标监管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转变服务观念,提高认识,把品牌兴农、富农作为工商部门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积极引导、支持辖区各类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促进“品牌农业”和农村特色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合商标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两小两少”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实施了商标监管机制:
一是商标法律、法规宣传机制。在开展商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中,分局采取每年对各类企业集中培训一次,统一编制商标法律、法规宣传材料;工商所每年举办*期辖区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农产品经营、种植企业商标使用管理座谈会,并利用庙会、乡镇集市、乡镇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商标法律、法规宣传。
二是商标注册跟踪帮扶机制。各工商所要结合商标普查、验证等情况,于每年*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无商标产品企业,进行深刻细致的调查,科学地确定商标注册帮扶对象和创名牌商标帮扶对象;在重点乡镇设立“红盾咨询服务站”或“红盾进村走近三农服务站”;对商标注册、创名牌重点帮扶对象实施跟踪帮扶,全年不少于*次以上的上门跟踪帮扶;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提供服务,帮助、指导企业填写申请商标注册的各种表格及申报材料,帮助商标注册申请企业联系商标注册单位;工商所今后发展商标注册每年递增百分之十五以上;按照年初商标重点帮扶对象和事项,积极开展名牌商标的培育和帮扶工作。
三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机制。根据市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文件精神,结合辖区监管实际,每年开展一次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指导企业正确使用、保护注册商标,制订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实施品牌战略计划;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从源头上切断商标侵权行为;每两年开展一次商标验证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执法,坚决遏制假冒侵权违法行为,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崛起保驾护航。
四是考核与奖惩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制度,考评良好以上单位才有参加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实行季汇报、通报制度,每季度未,各工商所以书面形式汇报当季度商标监管任务完成情况,分局根据各工商所当季度完成任务情况进行通报;实行商标注册帮扶奖惩制度,根据帮扶工作成效,年终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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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连锁企业;
(二)品牌总、总经销企业。
二、认定标准
(一)区域连锁企业的认定标准:
1.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行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
3.在全市范围内拥有连锁直营门店达到3家(含3家)以上。
(二)品牌总、总经销企业:
1.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有关权利人授权并出具“市区范围”以上的品牌总、总经销的授权证书;
3.年销售额:销售电器类产品达到1亿元;其他产品达到3000万;
4.新认定的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税收同比增长15%以上。
三、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贴:
1.凡符合认定标准的区域连锁企业,按注册资金给予1%的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凡符合认定标准的品牌总、总经销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开办补贴。
3.对进入市场的国际一线品牌,并在区成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进入市场的国内知名品牌,并在区成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经认定后,根据其引进投入和纳税情况给予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贴。
4.支持品牌店进驻特色街区,对配合街道和相关部门入驻特色街区且符合特色街区集聚业态的品牌店,给予品牌店2000-20000元不等的奖励,并对特色街区所在街道给予1000-10000元不等的奖励。
(二)经营用房补贴:
1.区域连锁企业在范围内(除五县市)发展新的直营门店,按经营用房的面积一次性给予一年的房租补贴:经营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在省范围内(含五县市)发展新的直营门店,按经营用房面积,以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该项补贴累计最多不超过30万元。
2.对品牌总、总经销企业,认定当年一次性给予一年的房租补贴:经营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该项补贴累计最多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品牌店入驻特色街区,对于其接受转让门面时付出的转让金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不符合特色街区业态、提前解除商铺租约的,给予业主一定的补贴。
(三)金融扶持:
1.凡符合区财政再担保资金条件的,以贴息或部分贴息的方式对企业扶持一年,贴息标准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为准。
2.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推动区域连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区域连锁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区国资公司可以以参股方式投资区域连锁企业;相关部门负责推荐辖区优质企业参股区域连锁企业的经营;支持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培育区域连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
(四)高管奖励:
对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因股权转让、投资分红所得而缴纳在区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工资性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五)其他扶持:
1.鼓励品牌总、总经销企业汇总纳税,根据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认定当年给予地方财政留存部分10%-30%的奖励。(含百强表彰)
2.人才奖励:企业高管符合《区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标准的,给予为期三年1000元/月至2000元/月金额不等的资助。
企业人员符合《区高技能服务人才资助办法》标准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突出贡献奖励或为期二年200元/月至800元/月金额不等的资助。
3.免费培训: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等企业负责人每年享受1-2次培训,培训由上海、武汉等地著名高校老师授课,费用由区政府出资承担。
4.创新奖励: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除实体店外同时开设电子商务平台的,按企业每年支付的域名费和上网费的标准全额予以奖励;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交易、电子支付功能的,每年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5.设立传统商贸业持续贡献奖,每年对行业企业税收及累计五年税收进行综合打分,对传统商贸业行业排名前十强在当年“区百强企业表彰”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申请享受本优惠政策或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先申报认定,经认定为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
(七)申报认定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的,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我区,不改变其在区的纳税义务。不满足规定年限而歇业、清算、迁出我区者,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奖励款项。
四、认定程序及资金兑现程序
(一)对拟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实行预申报制度,如要求申请企业认定的,可依据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正式文件,预计企业在2年内能够符合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认定标准的,先预申报为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通过预认定后,可先兑现开办补助。经营用房补助等在企业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
(二)企业认定及申请资金扶持的申报时间按《区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每年的第二季度申报,引导资金原则上每年四季度完成兑现。
(三)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公示——审定的程序进行。
(四)报送材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地的街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区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纳税证明(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需提供);
5.区域连锁企业需提供各类性质的经营用房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品牌总、总经销企业需提供有关权利人的授权文件和相关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五)初审。企业所在地的街道负责初审。街道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复审。由区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和相关街道工作人员组成复审小组,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七)公示。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区企业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八)审定。公示结束后,将拟认定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区政府相关领导,予以审定。
(九)企业经认定后,相关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抓紧做好兑现工作。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服务业引导资金兑现申请表》。
2.贴息项目要提供当期银行贷款的结息凭证;营业类补贴项目: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可资证明项目建设内容已完成的相关资料。
3.街道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向区发改局提出书面兑现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4.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兑现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核拨资金。
五、其他
1.设立传统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在每年安排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推动传统服务业发展的引导资金。同时,对每年下发的引导资金开展资金绩效评估。
2.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个体经营户。
3.享受本《实施细则》政策扶持的企业,经培育发展为区域总部企业及连锁总部,或达到市总部企业标准的,在享受其政策扶持时,要扣除按照本《实施细则》已享受的奖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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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商务部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范围内,负责统一开展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以下称行业组织)依据本办法受理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品牌的申请和推荐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品牌的推广、促进、保护和社会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立足于品牌的国内外市场表现,体现用户的认知、选择、使用、评价和反馈状况,体现品牌的市场竞争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
第五条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采取企业申请、模型测算、专家评审、市场认可、政府的机制,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商务领域品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商务部有关品牌评定和保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申请的品牌应当在中国境内创立,所有权属于申请企业,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在国内外主要销售市场已获得商标注册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护,且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
(三)申请的品牌应为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获得市场社会和广大用户认可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或服务品牌;
(四)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销售总收入和品牌盈利能力(品牌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净利润与销售总成本之比)居本行业前列;
(五)申请的品牌相关产品和服务及申请企业本身符合国家的产业、安全、卫生、环保以及有关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商务部定期开展品牌评定工作,提前开展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通知,规定当次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
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申请文件,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渠道,于规定日期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对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参评品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日期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九条商务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品牌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核实、整理和综合测算,成立若干专家工作组对申请品牌进行审核评价,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和公众媒体对申请品牌进行社会调查。
第十条商务部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的品牌名单,根据公示情况授予企业相应的品牌称号和品牌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获得商务部品牌称号的企业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品牌称号等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将取消其相关品牌称号,并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申请。
第十二条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参评企业任何费用或者开展赢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参与商务部品牌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评定工作,并负有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部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企业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发生涉及商务部评定品牌的域名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商务部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商务部评定品牌加强保护,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进口货物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的知识产权,且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
在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专利、商标、版权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商务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境外保护预警体系,加强对商务部评定品牌的境外保护。
第十八条商务部建设境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并协调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为商务部评定品牌境外保护提供公共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商务部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办理与商务部评定品牌有关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或者版权登记,并采取适当措施支持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商务部评定品牌在境内被侵犯知识产权或者遭遇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也可向各地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或者商务部举报或投诉。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和商务部将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处理情况。
商务部评定品牌在境外被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反映,也可以向商务部或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反映。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评定品牌所属企业应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投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加强品牌管理,维护商务部评定品牌形象。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评定品牌发生转让、质押、作价出资等交易行为的,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公正评估,签订合同后30天内报商务部备案。
企业并购导致拥有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向商务部申报。
第二十三条第十条所称品牌标识属商务部所有。品牌企业可以在获得品牌称号的产品、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等有关材料中使用该标识,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伪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假借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名义收取费用或者开展盈利性活动的,由商务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参与商务部品牌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遵守有关评定规定和程序的,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品牌交易未经评估或者未向商务部备案或申报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品牌称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在其他产品、服务或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商务部评定品牌标识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撤销其相应品牌称号。
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伪造、销售或者冒用商务部评定品牌标识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参加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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