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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本市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审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市财政、统计、发改、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卫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其中,**县、达坂城区全部由市财政承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东区全部自行承担,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按照市、区两级5:5的比例承担。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区(县)财政设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补助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本市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为每人每年960元(每人每月80元),对年人均收入不足960元的农村居民进行差额补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发改等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二)家庭成员就业及外出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其他各种劳动收入等;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四)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遗赠;
(七)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八)村(组)集体经济分配的收入;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条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四)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五)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六)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条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
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纯收入/家庭人口数。
(一)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三)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离婚、丧偶、无住房等原因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四)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第十一条赡养费、扶养或者抚养费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的规定计算;
(三)没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村民(居民)委员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意见后确定;
(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费、扶养或抚养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有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除外);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具体价值限额由区(县)确定);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持有移动通讯工具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本市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有、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六)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以及采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
(七)有责任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外出打工、经商而责任田承包他人的除外);
(八)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十三条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在执行自治区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本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第十五条村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一)村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审、张榜公布等工作。根据入户调查核实的情况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村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走访、入户调查等办法核实,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并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委托村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区(县)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综合比较乡、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初步确定全额或者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内公示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自批准之月起的下个月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八条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要公开农村低保政策规定、申报程序,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居民)委员会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区(县)实行社会化发放;保障对象持领取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行动不便的可由村民(居民)委员会代领,并负责发放到位。
发放和领取农村低保金手续必须齐备。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年复审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村民(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对象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应当自迁移之日起30日内到原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与迁入区(县)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项检查制度,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无正当理由不予审批或无故拖延的;
(二)弄虚作假,批准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居民享受待遇的;
(三)擅自改变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和标准的;
(四)其他侵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且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七条农村居民对各区(县)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减发、停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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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出“中央财政在三农方面继续给予大力扶持”,进一步改革财政支出结构,在政策上继续向农业发展倾斜,集中优势资金,应用新型投资制度,大力促进农业发展,到2020年为止,争取建设完成8亿亩,最好达到10亿亩的高标准农田。制订农业发展新规划,应用一致标准,对农业生产进行有效监督,统一上图入库。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增加生产内容,大力加强设施建设。继续推行创新、绿色、开放的发展原则,争取实现农业现代化。为了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家自六个方面进行了总体安排:一是进一步打好现代农业发展根基,使农业生产在国际上提高竞争水平;二是大力保护自然资源,发展绿色农业;三是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帮助农民实现经济增长;四是实现城乡共同发展,建设高标准新农村;五是加快加大农村改革,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六是始终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依据国家部署,国家发改委等各个涉农部门将认真研究中央关于农村工作安排,为了促进涉农企业与合作社的快速发展而不断推出扶持政策。农业部为了加快农村建设步伐,制订工作重点,主要以农村改革、农业科技、农业信息化为重点。如农村改革当中:鼓励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发展;保证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完成;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金融保险;实现农垦改革。农业科技及信息化当中:发展现代农业科技使其成为系统;促进现代种业发展;大力提倡农业实现机械化;加快农业信息化发展。这些政策都存在于中央一号文件当中。
“十三五”标志着我国传统农业逐步转变为现代农业,表明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制订的起点是历史上没有的,而遇到的问题也是历史上没有的,面临的任务也是历史上没有的,与人们常说的“六期同至”相同:“十三五”是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促进农业农村大力发展的有机阶段,是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时期,是提高农业竞争力水平的时期,是农村改革成败的主要时期,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发展阶段。我国当前正着力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要以“一个目标”为重点,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要做到“一条主线”,也就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要坚持“一个中心”,也就是保证农民不断增加收入;达到“六个全面提高”,也就是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实现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三五”的开始就是2016年,国家确定在2016年继续发展几个具备资源优势、较长产业链条,一二三产业可以实现融合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省、市、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希望能够融入比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多出几倍的社会资本,以此发展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与水平,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转变农业发展形式、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与实现农民持续增收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自2014年起,为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现立项科学化、规范化与制度化,保证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具有较高的针对性,收到较好的效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实行滚动式,不再对外公布项目如何申报。在推行年度滚动计划过程中利用滚动编制、滚动实施进行,规定一年的时间。在2016年,国家在农业方面将会继续加大补贴力度,投资者要充分研究国家政策,力争每年可以申请三个项目,能够得到补助资金200万,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有希望达到1000万以上,有的还会更多。再有,不但包括国家财政补贴,每个省还设置了专项农业扶持资金。国家专项扶持资金主要是投放于农业产业当中,所以要求农业投资人员要对其认真分析,结合项目申报人员,一定会获得成功的。但申报农业项目要求具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而且项目主管部门也具有一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涉农企业与合作社怎样研究国家政策,怎样提前做好申报工作,是提高企业申报竞争力的重要基础。
1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两种:一是培育良种;二是具有一定优势的示范项目。
培育良种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培育良种及加工基地;二是原种增大种植;三是脱毒马铃薯良种培育基地;四是牧草种子培育基地;五是园艺类良种培育生产示范基地。
具有一定优势的示范项目有三个:一是畜禽良种;二是水产品苗种及养殖;三是秸杆养蓄,主要有主秸杆养蓄示范与秸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会详细规定不同项目的品种和地区、承担项目单位具备的条件、承担哪类建设、需要上缴哪些证明材料等。项目要求在每一年都会有一些改变,但大的方向不会出现变化,如培育良种和加工基地在2015年与2014年,在农作物的品种和地区方面都做出了一定内容的改变,农作物良种数量发生了变化,增加了一个,也就是大豆良种培育及加工基地;负责培育良种的省区没有变化,还是25个,但由福建和青海代替了黑龙江和西藏。申报单位条件当中,对种植生产、加工、储藏人员、检验人员、化验人员的专业技术条件进行了调整,可以进行一定的放宽,只规定了数量方面,关于2016年的申报项目可以参考《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具体申报要求》。
2 项目扶持方式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经营投资在给予补贴时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补助,二是贷款贴息。财政补助资金主要投放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贷款贴息主要投放于具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也可以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主体投放。项目申请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向上申请。
3 对项目资金配套趋势分析
申请项目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国家和地方配套资金数量是多少、对企业资金有什么要求等。国家与地方配套资金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比例,国家资金大量投放于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地区,对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给予一定的支持。
关于项目的自有资金,国家在政策方面也给予了较大的照顾,自2011年开始,项目自筹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下降,同时改变原来的三类地区而成为两类,不同地区需要自筹资金比例有下面这些变化:
自筹资金比例由原来的一半改为现在的20%的有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大连、宁波、青岛等省(市);自筹资金比例由原来的40%改为现在的10%的有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市、区)以及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4 申请开发项目应注意事项
4.1 弄清国家支持的品种和区域
要认真研究项目品种与地区要求,申报项目单位要积极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掌握国家支持的品种和地区,如果本范围没有项目,那么可以在筹备中引入项目,有利于以后再申请。
4.2 项目所用土地条件
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的土地可以是租赁土地和承包地,对租赁和承包合同有时间规定,使用时间必须在10年以上(培育农作物良种和培育马铃薯良种的基地使用时间要在5年以上),如果需要建设长期性建筑物,那么所占用土地一定是属于自己的土地。
4.3 主要建设内容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填平补齐为标准选择项目不同建设内容,建设内容可以分为田间工程、土建工程、仪器设备农机具、辅助设施工程等,分别对其进行规划开展施工建设,对其进行分类有利于建设过程中分清主次,而且所需资金也可依据一定比例使用。
4.4 项目建设主体的要求
关于申报项目建设的单位条件保持不变,项目建设归当地政府管理,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有关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5 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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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我县连续5年实施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得到明显改善,有力促进了民生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根据政办字《关于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农村贫困家庭住房救助体系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量力而行、促进和谐的总体工作要求,积极实施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立长效机制,及时解决农村贫困家庭住房困难,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各乡镇(街道)农村住房困难户数、农村低保等困难群体人数、残疾人住房状况的调查摸底情况,确定各乡镇(街道)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数量。新建住房参照当地群众住房建设的一般标准,做到既经济实用、相对美观,又符合县域村镇规划。
(二)明确目的,保证重点。以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为目的,确保对最困难、最急需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实施救助。
(三)政府资助与自救互助相结合。认真落实财政资助资金,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集体的帮扶作用,引导有自筹能力的贫困家庭筹集危房改造款物,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济、扶贫帮困活动,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四)严格管理,厉行节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居工程的科学评估、全程监管,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在不影响建房质量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旧房原有物料,降低危房改造成本,提高救助工作效益。
三、救助范围及重点
(一)实施危房改造救助的范围指居住危房及无房居住且自身无力建房的低保对象、贫困优抚对象、分散供养孤儿和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受损形成危房无法居住或无力建房的灾民户等农村贫困家庭。
实施改造的危房指家庭正在居住且住房结构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不包括家庭配房、厨房、仓库等其他附属设施。
(二)救助重点是最困难、最急需救助的无房、居住土坯危房以及房屋严重损坏已成危房且自身又无法建房的农村贫困家庭。其中,农村低保户不少于救助总数的80%,贫困优抚对象家庭及灾民户均不超过救助总数的5%,优先救助低保户中的残疾人家庭及优抚对象。
四、基本要求
(一)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统一为新建住房。参照当地群众住房建设的一般标准,房屋为砖混结构平房,每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50平方米左右。实施危房改造的家庭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调整建筑面积。
(二)农村贫困家庭新建住房要按照要求确定规模和标准,严禁改变使用意图。
(三)实施危房改造要做到确保改造项目全部落实到资助范围内的农村贫困家庭,确保达到质量要求,确保按时完工。
五、资金保障
(一)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资助资金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资金为主,积极争取上级改善民生项目、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和社会捐助等资金支持。
(二)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资助标准:实施危房改造的贫困家庭,每户资助2万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别承担1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村资助以及有自筹能力的被资助家庭自筹、社会捐助等。市、县级所需资助资金,以上一年度本级财政此项资金支出数额为基数,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本年度节余救助资金结转使用。资助标准随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三)乡镇(街道)、村应积极筹措资助资金,可以出资,也可以帮工帮料等方式帮助贫困家庭进行危房改造,帮工帮料等形式的资助,折现计入危房改造资金成本。
(四)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由县财政及时划拨县民政专户,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施工进展情况及验收合格后按所签合同分两次拨付,工程开始启动到主体工程完工前为第一批,拨付资助资金的一半,工程完工验收后,拨付资助资金的另一半。
(五)危房改造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民政、财政、残联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组织实施
(一)申请审批程序及工作时限。
1.农村贫困家庭住房出现危房时,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危房改造救助书面申请。
2.村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上报工作。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危房改造救助申请进行专题评议,并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初步确定的救助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组织申请人填写《县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审核。
3.乡镇(街道)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村委会报送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乡镇(街道)民政、建设等部门组织入户调查审核和危房认定,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档案。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街道)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属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报县级残联备案。
4.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街道)报送材料的审批和上报备案工作。县级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对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审核情况联合组织抽查,确定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建立危房改造救助档案,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工作完成后,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即向申请人核发统一印制的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通知书。
各级在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危房改造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二)组织实施程序及工作时限。
1.根据危房改造通知书,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与资助户签定由乡镇(街道)统一印制的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协议书,确定建设任务和工期(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要完工),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协议书一式四份,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乡镇(街道)、资助户各存档一份。
2.县级财政部门凭危房改造协议书及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拨付资助资金的报告,及时拨付县级财政应承担的资助资金,确保危房改造工程及时开工建设。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按照施工建设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作。县级民政、财政、住建、残联等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确保危房改造工程在规定工期内完工。
3.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乡镇(街道)应及时报告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县级民政、财政、住建、残联等部门联合组织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合格的,颁发统一制做的“安居工程”标志牌。标志牌落款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并注明完工日期。镶嵌在新建住房门侧显著位置。考核验收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日常工作事务。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民政部门作为牵头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职责,确保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要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建部门要立足实际,做好危房认定和新建住房的质量鉴定等工作,指导危房改造施工建设。残联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户的核实认定和监督指导工作。监察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危房改造户的核定、验收工作,同时做好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使用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危房改造户符合规定要求。
(二)强化措施,规范管理。一是建立“即时申请、即时受理、即时施救”的“三即时”工作推进机制,每年月份、月份随时接受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申请,及时解决农村贫困家庭住房困难。二是实行定期调度工作制度,强化跟踪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建房质量和按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三是加强基础工作,注重规范管理。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救助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批表格、贫困证明(低保、优抚、孤儿、残疾人家庭有关证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危房及新建住房照片、张榜公示资料、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记录、危房改造协议书、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通知书、考核验收材料等。四是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危房改造质量低劣、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贪污和挪用危房改造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时限,取信于民。各乡镇(街道)要抓紧确定需进行危房改造的贫困家庭,务于每、前将危房改造花名册报县民政局、残联。要按照规划方案,明确工作时限,及时组织开工建设,加强督促指导,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目标任务按期完成,确保被资助贫困家庭及时入住。从3月份起县民政局每月调度一次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各乡镇(街道)要于每月20日前向县民政局、残联上报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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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㈠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㈡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㈢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㈣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㈠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㈡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㈢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㈣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㈤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在校学生除外);
㈥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㈦其他按当地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低保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260元和280元两个标准执行。
㈠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每人每年280元标准进行救助。
㈡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每人每年260元标准进行救助。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㈠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㈡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㈢工资性收入(包括资金、补贴、福利等);
㈣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㈤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㈥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㈠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㈡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㈢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㈣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㈤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㈥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㈧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㈨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县民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㈠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㈡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㈢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镇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镇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镇政府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季度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镇一柜,一户一档。县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全省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按照省与县7:3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将原“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变更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它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由农村低保财政专户拨至财政涉农资金补助专户,并委托低保对象所在镇邮政储蓄所统发,按季度实行“一卡制”发放到户。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镇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㈠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㈡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㈢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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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房改造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对年各镇(街)农村住房困难户数、农村低保等困难群体人数、残疾人住房状况的调查摸底情况,合理确定危房改造数量,制定规划建设方案。危房改造参照当地群众住房建设的一般标准,做到既经济实用又相对美观,符合村庄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
(二)明确目的,保证重点。危房改造房屋为贫困家庭成员正在居住的主房,不包括配房、厨房、仓库等其它附属设施。确保对最困难、最急需的农村家庭实施救助,重点改造农村土坯危房。
(三)政府资助与自救互助相结合。认真落实政府资助资金,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集体的帮扶作用,引导有自筹能力的贫困家庭筹集危房改造款物。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济、扶贫帮困活动,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
(四)严格管理,厉行节约。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居工程的科学评估,全程监管,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充分利用旧房原有物料,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二、资助对象范围和重点
(一)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安居工程资助对象范围是住房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贫困优抚对象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分散供养孤儿家庭和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严重受损且自身无力恢复重建的灾民户家庭。
(二)资助重点是最急需救助的无房、居住土坯危房以及房屋严重损坏已成危房且自身又盖不起房的农村贫困家庭。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户不少于改造总数的20%,市残联会同民政局确定各镇(街)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应为新建住房。危房改造的房屋为贫困家庭成员正在居住的主房,不包括配房、厨房、仓库等其他附属设施。
(二)农村贫困家庭新建住房标准参照当地农村一般建房标准确定,房屋应为砖混结构平房,每户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为50平方米左右。
(三)农村贫困家庭新建住房要按照要求确定规模和标准,严禁改变使用意图。
(四)对改造好的危房,统一制作设置“安居工程”标志,落款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并注明完工日期。
(五)实施危房改造要做到确保改造项目全部落实到资助范围内的农村贫困家庭,确保达到质量要求,确保按时完工。
四、资金保障及管理
(一)危房改造资助资金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为主,争取上级改善民生项目资金和中央、省级危房改造、灾区恢复重建资金、福彩公益金及社会捐助资金支持。
(二)市、县财政对危房改造的农村贫困家庭每户共资助20000元,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分但,各承担10000元,不足部分由由镇(街)、村资助以及有自筹能力的被资助家庭自筹、社会捐助等。市、县财政所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列入年全市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书。
(三)镇(街)、村可以出资,也可以以出工出力、帮工帮料等方式帮助贫困家庭进行危房改造,折现计入危房改造资金。
(四)市、县财政资助资金分两次进行拨付,工程实施后先拨付资助资金的一半,工程完工验收后,凭镇(街)验收报告、拨款凭证等再拨付资助资金的另一半。
(五)危房改造资金由市、镇(街)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民政、财政、残联负责联合有关部门将联合对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农村贫困家庭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危房改造书面申请。
(二)村委会调查评议。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及收入等情况,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经评议公示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签署村级资助和审查上报意见,连同村委会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证明及调查核实情况证明,加盖公章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镇(街)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申请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拍照留存申请改造房屋影像,将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属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同时上报市残联;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四)复核。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对镇(街)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造册;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镇(街),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五)审批。市民政局根据市下达的危房改造户数、危房改造原则等相关要求,最终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名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进行联合审批,建立危房改造对象家庭档案,填写《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对象花名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属残疾人家庭的,同时上报市残联备案。市民政局、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残联等有关部门将对镇(街)上报确定的危房改造对象情况适时进行专项抽查。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民政、财政、住建、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事务。各镇(街)要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作为牵头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调查、审核、统计、综合、报告、建档、协调和督导等职责。残联要会同民政部门共同抓好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户的核实认定,并做好对危房改造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协调配合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本级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管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立足我市实际,搞好危房改造图纸的设计,为危房改造户提供参考,并负责需改造危房的认定和新建住房的质量鉴定,从技术、质量、设备等方面指导支持危房改造施工建设。
(二)落实责任,真抓实干。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与各镇(街)签定“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安居工程”项目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各镇(街)要在总结前4年危房改造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具体实施方案,逐级签定责任书,落实具体责任。危房改造原则上以镇(街)为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资金、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的成功模式,具体负责实施,努力减轻危房改造贫困户的压力和负担,提高政府为民办事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增强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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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按照县民政局“年度复核、季度微调”的工作要求,以“按标施保”为核心,以阳光操作为手段,筑牢薄弱环节,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良性保障机制。
根据省政府《关于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1号)文件精神,年全省农村低保继续按照省政府年第27次常务会议确定的提标扩面后的政策和县民政局的安排。今年我镇农村低保不再提标扩面,全镇农村低保人数、资金不突破年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基数。各村(居、社区)在年度复核时不得自行提标扩面。
二、工作步骤
㈠季度微调工作
从年起,要进一步强化农村低保季度微调工作。季度微调的重点是及时核减已死亡的低保对象,取消收入增加且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新增对象原则上仅限重残、大病、缺乏劳力的单亲家庭,且家庭收入连续3个月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民政办受理各村(居、社区)季度微调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每个季度第2个月20日,于月底报县民政局。通过“一卡式”财政涉农补助专户将季度低保金发放到户。新增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农村低保《实施细则》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各村(居、社区)要落实好公示评议核查等环节工作。今年2季度新增的低保对象需参加年度复核工作。
㈡年度复核工作
年全镇农村低保年度复核工作从6月初至7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28日—6月10日),为宣传动员、部署任务阶段。
第二阶段:(6月11日—7月15日)为开展申报、入户调查、评议、公示阶段。其中,(6月11日—6月20日)为申报阶段。(6月21日—6月30日)为调查阶段。(7月1日—7月15日)为村级评议、初审阶段。
第三阶段:各村(居、社区)审核,初步建档阶段(7月16日—7月20日)
第四阶段:镇民政办审核、建档、申报阶段(7月20日—7月30日)
三、分类与保障标准
为便于动态管理,根据县民政局分类施保文件要求,将农村低保分三类。
㈠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主要成员因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重病(医疗救助规定的病种,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将无经济来源,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力,法定赡养人或扶(抚)养人没有赡养或扶(抚)养能力的(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划为a类给予长期保障,一年审核一次。重残、重病家庭按年人均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600元以上给予重点保障,三无人员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金额保障。
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其他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弱或因病残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单亲困难家庭,划为b类给予长期保障,半年审核一次。b类家庭根据家庭人均收入给予差额补助。
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成员部分丧失劳动力或其他家庭成员中因病残、因学、因灾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划为c类给予一般保障,一季度审核一次。c类家庭按家庭人均收入给予差额补助。
四、几点要求
㈠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农村低保工作是民生工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今年,全县年度复核的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政策性强,省、市、县对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各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各村(居、社区)要以文件形式或会议记录,明确包村工作人员,确定村级低保协理员,报镇民政办备案,确保环环有责任,层层抓落实。
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1、年2季度在册,年度复核时要求继续享受低保的,应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村(居、社区)委员会提交续保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动态管理申请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有增加的,需提供该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户主有变动的,需提供新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说明变动原因;有自然减员的要及时核减;家庭收入增加且超过低保标准的或已纳五保对象的,要及时取消,不再享受农村低保。
2、新申请农村低保的,要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村(居、社区)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承诺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残疾证、疾病诊断书、学籍证明等)。
3、村(居、社区)委会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对每个申请家庭开展入户调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疾病诊断书等原件,并按《肥西县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切实核清调查对象家庭收入。村级入户率必须达到100%,入户调查人员不少于2名,调查时应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签字负责。
4、为进一步落实农村低保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今年,农村低保年度复核实行二次评议制度。凡民主评议时群众有疑议的新申请或续保家庭,村(居、社区)要另行开展听证。
5、村两委初审评议。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村(居、社区)两委要对续保和拟新增对象做到“四清”,即家庭人口清、收入状况清、致贫原因清、困难程度清;要召开村两委成员会议,对照农村低保条件逐户进行评议,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初审后的低保对象名单,制定《票决单》(见件件1),确保民主评议时间、地点和评议委员会成员(见附件2),报镇政府审查批准。
6、村(居、社区)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委员会决议。村(居、社区)两委报经镇政府同意后,应提前5天公开评议时间、地点(见附件3)。村级评议时允许村民旁听,应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民主评议委员会中村民代表数按每个村民组(或自然村)1-2名配备。
7、镇分村干部要现场全程指导,要在村两委成员会议和民主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名,对评议结果负责,督促村(居)及时公示评议结果(即第一榜,样式见附件4)。
8、公示期满无疑议的,村(居、社区)委员会负责人和镇分村负责人要及时初审签字。农村低保协理员要认真整理农村低保对象个人档案,填写相关报表报镇政府审核。
9、要求各村(居、社区)对上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材料齐全、填写规范、数据准确;要对拟续保和新增低保对象的公示内容分村打印、盖章,由分村干部负责在各村民小组张贴到位,进行二榜公示(见附件5),完成20%核查任务(见附件6)。
10、公示期满无疑议的,要及时审核签字,录入《3季度农村低保金发放花名册》(见附件7),填写《农村低保对象统计表》(见附件8)、《农村低保对象新增人员登记表》、《农村低保对象动态调整登记表》。
11、按照“一村一盒、一户一档”标准完善档案,认真做好接待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问题,从源头上杜绝隐患。
12、各村(居、社区)要严格按照入户调查、两次评议(听证)、三榜公示的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工作过程要公开透明,决不允许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严禁拆户、并户、二次分配的现象再次出现,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根据县民政局文件要求,今后凡拆户、并户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该户低保资格。
㈢强化监督,核查到位
各村(居、社区)要对照《年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实施》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村级的监督,镇分村负责人要全程参加村级评议、重点对象核查工作,对农村低保复核中存在的问题要查处到位,决不姑息迁就,坚决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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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其他按县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收入低于720元的家庭。农村低保标准随着我县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三)农村低保对象中的独女领证户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二女结扎户的救助标准可上浮10%。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县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县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户一档;县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与县财政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县、乡(镇)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年初由县农村局和财政社保机构会同县民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县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县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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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和中央2013年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家庭农场,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记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区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种养业等类型。
种植业家庭农场是以种植小麦、玉米、水稻、大豆、蔬菜、瓜果、茶叶、花卉苗木等特色主导产业为主的家庭农场。
养殖业家庭农场是以养殖生猪、牛、羊、鸡等畜禽和精养鱼、泥鳅、对虾等为主的家庭农场。
种养业家庭农场是种植、养殖相结合的家庭农场。
第二章认定事项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认定事项包括:家庭农场经营类别、名称、住所;参加经营或劳动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的关系;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及土地租期;雇用期在一年以上的雇工人数等。
第五条家庭农场的名称应当含有“家庭农场”字样。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七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或有亲属关系的成员为单位,具有2名(含2名)以上固定劳动力从事本农场的农业生产,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第八条家庭农场经营者或成员应具有一定种养经验和经营能力。
第九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家庭农场应符合城乡建设、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具有一定土地规模。流转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并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经营方向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从事稻谷、小麦、玉米等谷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100亩以上;从事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3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50亩以上;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从事种养休闲相结合的,其土地经营规模应当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第十一条种植业家庭农场具备的农田、林地、水电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具有防灾抗灾能力。农机设备、装备水平较高。
第十二条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养殖场内布局合理,畜禽舍等设施建设科学,生产工艺先进,饲养管理程序规范,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医卫生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消毒、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产品有一定的销售渠道,经营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对家庭农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家庭农场申报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登记机关应向其采集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应向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成员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工商登记资格证书及登记、年检信息表;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
(五)农场发展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经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年检、验照,并报送相关年度经营情况信息;通过工商年检、验照后,应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年度经营情况信息。
第十八条经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每年对家庭农场进行考核评选,将经营规范、带动性强的家庭农场评定为“示范性家庭农场”,优先安排区级以上涉农财政支农资金和补助项目,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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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常住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一定时期内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权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农村低保)。
第三条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前最低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确定并公布。20*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为年人均693元。最低生活保障线在一定时期内随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调整。20*年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助260元。补助标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
第五条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常住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现役义务兵)。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空调、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承包土地(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子女条件较好,或有一个以上子女较富裕的;
(八)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资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条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家庭成员中在企业工作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附申请前一个季度的工资表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户主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新申请的对象每年审核、审批一次,年底前完成审批工作,下年度元月份发放低保金。对已在册的低保户每年审核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条件的给予停保。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市、镇(街道)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镇(街道)一柜、一户一档;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与本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季度实行“一卡通”发放。
民政部门按季度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并附农村低保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镇(街道)“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镇(街道)财政所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监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由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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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贫困家庭看电视难问题为目标,进一步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为实际行动,统一组织、明确目标、规范程序、科学管理,切实保障贫困群众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权益。
二、工作目标
全县有线电视已联网区域的低保家庭(以县民政局提供的当年低保家庭名单为准),愿意安装有线电视的,免收入网费。
三、分管领导、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分管领导:xxx
牵头单位:三门广播电视台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建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低保家庭有线电视入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县民政局负责全县低保家庭的资料审核,各乡镇政府负责低保家庭有线电视入户工作的宣传发动,三门广播电视台负责有线电视入户安装和日常服务。
(二)工作实施
凡有线电视联网区域的低保家庭,凭个人身份证向当地乡镇广播电视站提出申请,缴纳当年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三门广播电视台基层服务中心依据县民政局提供的当年低保家庭名单审核登记后,由当地广播电视站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安装,并纳入今后有线电视用户管理范畴,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
(三)宣传发动
做好低保家庭有线电视入户工作是一项政治工程、民心工程、实事工程。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充分调动低保家庭有线电视入户积极性,尽早解决贫困群众看电视难问题。
xx县农村低保家庭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住房供应体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二、工作目标
完成100户农村低保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任务。
三、分管领导、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分管领导:何晓东
牵头单位:县建设规划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民政局、残联,各乡镇政府
四、政策措施
(一)救助对象
1、农村低保特困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即持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目前无房居住或现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对象;
2、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对各类试点村和旧村改造村的对象户,首先安排危旧房改造。
(二)救助方式
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可根据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受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修缮、置换等方式进行,具体救助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各乡镇根据各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在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可由乡镇统一组织施工,也可由受助户自行委托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乡镇也可以通过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贫困家庭的危房。
(三)救助标准
1、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美观”。新建、改建、翻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砖混结构(基础可按两层楼房建造,便于受助户自身条件改善后加层),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2、补助标准:根据我县的农村住房建造平均造价,按照“各级政府救助资金不超过救助面积标准内工程造价的50%”的原则,确定农村住房救助政府补助资金标准为:新建受助户每户补助10000元,其他受助户每户补助5000元。
3、规费减免:对确定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受助户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过程中的各项规费一律免缴。
(四)工作程序
1、受助户申请。家庭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住房救助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农村低保证明或残疾人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的救助住房的具体救助方式。
2、村委会调查评议。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救助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则在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提出救助方式建议,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
3、乡镇政府审查。乡镇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上报县农村住房救助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通知村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审查机构应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县级农村住房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县农村住房救助管理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后,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踏勘,并逐户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复核完毕。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金额,并将核准意见通知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乡镇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时间要求。各乡镇应在4月中旬按要求完成农村住房救助名单的审核工作,并上报县农村住房救助管理部门。县农村住房救助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4月底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并报省、市相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备案。
6、审批环节。县建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对确定为新建、改建、扩建受助户的房屋审批,要简化办事手续、加快办事速度,每个审批事项县内审批时间不得超过5天。各乡镇应督促村委会和新建、改建、扩建受助户及时落实好宅基地。
7、工程监督。县农村低保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应明确领导、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村级集体基础作用,确保年度任务如期完成。
(五)资金保障和管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救助资金主要由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落实。
1、资金来源:
(1)省、市、县政府财政预算;
(2)省、市、县民政部门救灾防灾和社会募捐资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于农村残疾人贫困家庭住房救助)。
2、资金管理
(1)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农村住房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救助资金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由县财政部门划拨到县建设规划局集中管理。县建设规划局根据各乡镇的救助数量、救助方式,按工程进度将救助资金下拨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落实到村,并核算到户。救助资金采取落实一户补助一户。基础施工结束后,由乡镇府出具证明后划拨50%,工程竣工经乡镇组织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后再划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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