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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最大限度地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根据《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7〕2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供应保障体系,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求,保障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安全有效、品质良好、型号适宜、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为推动我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带量采购工作打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坚持集中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坚持产品质量优先、科学评价、价格合理;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
(三)采购组织
1、采购组织机构: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由市医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医保局负责我市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对采购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市卫健委负责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集中挂网采购和做好货款结算。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产品的质量进行把关,加大对申报品种的检查力度。
2、采购服务机构:湖南鑫卫医药电子商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服务机构在市医保局的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全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服务工作;对生产、经营企业所报资料进行初筛,对有疑问的提请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核实;负责自主研发、运营、维护、更新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和交易系统和提供技术支持;提供医用低值耗材数据标准化服务;受理市医保局交办的投诉处理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反映的采购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于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医保局协调处理;未经市医保局同意,不得随意增减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品种。
3、采购人: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及血站),鼓励军队医院、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采购人负责从我市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采购平台采购临床所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内部管控制度;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与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配送企业按合同规定时限结算货款;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网上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商解决;在采购过程中不能收受回扣或者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如发现生产、配送企业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举报。
4、投标人:即申报企业,指在国内注册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一级企业(港澳台或进口产品国内总商视同为生产企业)。
投标人应在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中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按照医疗卫生机构需求,按时按质按量供货。
二、招采范围
(一)招标范围
除以下两类由省医保局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以外的所有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均在此次招采范围。
1、十三大类(血管介入、骨科材料、神经外科、结构心脏病、非血管介入、起搏器、电生理类、吻合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人工器官组织、疝修补、口腔、眼科);
2、文件规定由省医保局统一组织进行集中采购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如新冠肺炎核酸检验试剂等)。
(二)采购目录
本次采购目录类别:基础卫生材料、医用高分子制品、注射穿刺类材料、止血防粘连材料、功能性敷料、中医类材料、美容整形矫形器具类耗材、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消毒类及相关、检验试剂(包括专机专用试剂)等,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临床需求制定采购目录。
(三)质量层次划分
本采购方案将采购目录产品划分为国产产品(含港澳台产品)和进口产品两个质量层次。
三、工作流程
本次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确定招标范围、采购目录)、网上公告、产品申报、投标报价、资料审核、开标解密、议价谈判、评选入围候选产品、采购人对入围候选产品价格确认、报批入围候选产品、公示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中选结果等。
(一)网上公告
在市医保局官网(ybj.changsha.gov.cn)和采购平台(xvmec)上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招标采购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
(二)产品申报
1、申报时间。申报材料截止时间按公告时间,服务机构在规定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申报材料。因不可抗力原因,可酌情延长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2、申报条件。(1)国内生产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港澳台或进口产品国内总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无有关部门查实并公布的违法违规记录,商业信誉良好;(3)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申报产品的能力。(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申报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及规定格式提供资料,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
(1)企业资料:①国内生产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书》、《申报承诺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②港澳台或进口产品全国总商作为申报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书》、《申报承诺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由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证明或协议书。
(2)产品资料:①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及附件(复印件),一般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卫消字批准文件、属药品管理的检验试剂为药品批准文件;②专利、质量相关的部级产品相关的科学或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③执行特定质量标准和价格的证明材料;④专机专用的产品需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4、网上申报。申报企业在服务机构门户网站购买标书和领取操作用户名、密码。在产品申报截止时间前,申报企业应登录产品网上申报系统,对拟参加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产品进行网上申报。
(三)资料审核
采购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筛,市医保局会同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初筛结果进行审核。申报材料缺失的,采购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补齐,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企业未提供补充资料的,审核不通过。申报企业及申报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均以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审核结果通过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经举报查实申报企业有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投标报价
申报企业应当熟悉网上报价操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的报价系统对审核合格的申报产品进行报价。报价要求:(1)申报企业报价必须按照系统实际申报的产品进行报价,报价前务必仔细核对报价单位,因报价单位错误导致报价错误的,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2)同生产企业同一产品的不同规格、型号、包装并不同价的需单独申报价格。(3)产品存在单独的附件或组件(指可以单独计价销售或使用的最小医疗器械构成或部件,一个注册证允许多个组件),报价时以附件组件为产品单位报价。(4)申报企业不得虚高报价,不得以低于产品生产成本价报价,不得进行串通报价、恶意竞争,不得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5)申报企业所有品规报价一旦确认并中选,不得申请取消。(6)申报产品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申报企业对采购人的实际供应价。(7)报价不得为负数或0,逾期未报价的产品视为主动放弃。(8)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9)每种产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0)所有申报品种报价不得高于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省内其他市州以及周边省市地区最近一轮中标价和本市采购人最近两年实际采购最低价。
(五)开标解密
1、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产品进行远程解密,逾期未提交报价、未远程解密的产品,视为放弃。
2、采购服务机构将成功远程开标解密的产品和价格汇总公示至采购平台,采购人按要求在采购平台汇总表中填写本单位实际采购产品的最低价格和采购数量等内容(填报的计价单位需与采购平台汇总表中的一致),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医保局。
(六)议价谈判
1、按照公平公正、专业为主、个人自愿等原则,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从市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专家库中分层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本次集中招标评标(议价)专家组,参与价格谈判、综合评审等工作。评审专家抽取按照专业对口、公平选用、人数适量、严格保密等要求进行(见附件1)。每个评标室均需配备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指定的监督人员一名。
2、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与申报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专家组根据采购人反馈的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使用情况对成功远程解密的产品进行价格谈判。对于谈判不成功的产品或议定价格有异议的产品,专家组可提出相关意见。
(七)入围候选品种
1、按子目录下的商品包确定入围候选商品包。商品包是为了保证产品系列的完整性,将同一个生产企业的同一注册证、同一功能品种、同一材质、多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组合,商品包是组套的集合。组套是由一个组件或多个组件配套组合,共同完成某项诊疗项目的产品组合,当单个组件不能单独完成某项诊疗项目时,必须与其他组件配套形成组套使用,组套是组件的集合。
2、所有产品谈判结束后,对于谈判成功的产品,专家组根据商品包产品的综合因素(包括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产品性能的稳定性、产品使用安全性和简便性、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企业服务、企业信誉等)定性评价和横向比较,通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根据评审入围规则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选择入围商品包,被选中的商品包里的所有产品暂时纳入入围候选产品。
商品包的评审入围规则:
序号
商品包数(个)
入围商品包数(个)
1
3个以下(含3个)
1-3个
2
4-5
3个
3
6-8
5个
4
9-10
7个
5
11-15
9个
6
16-20
14个
7
21-30
18个
8
31以上
25个
依据以上评审入围规则,评审专家可以根据临床需求适当增减入围候选商品包个数。由于专机专用试剂的独特性和唯一性以及相同品规的数量较少,因此专机专用目录下的所有产品原则上不参照以上规则,尽量考虑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要。
3、评审专家确定入围候选商品包后,再将商品包里的所有产品全部展开并且按价格由低到高方式排序,由评审专家根据以下原则适当调整,确定入围候选产品:未入围商品包但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临床需要的产品可以增选为入围候选品种;高于历史中标价、历史采购价或其它地市的中标价的入围候选产品,以及没有参考价的入围候选产品,可以对比同层次的同类产品价格,由评审专家综合考虑决定产品是否入围。
4、符合如下规则的非商品包的其它申报产品为入围候选品种,专家组根据产品的综合因素(包括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产品性能的稳定性、产品使用安全性和简便性、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企业服务、企业信誉等)定性评价和横向比较,通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根据评审入围规则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选择入围产品。
序号
产品数(个)
入围产品数
1
7个以下(含7个)
1-4
2
8-15个(含15个)
7
3
15个以上
10
(八)采购人对入围候选品种和价格反馈确认
将通过价格谈判和综合评审确定的入围候选品种汇总后反馈给采购人充分征求意见,同时要求各采购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入围候选有异议的品种及价格提出具体意见,并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根据采购人对入围候选产品提出合理的价格异议,由专家组继续与申报企业进行价格谈判,通过继续谈判达不到专家组要求,作未入围处理。
(九)入围候选品种及价格公示
1、通过专家组最终确定的入围候选品种及价格,经市医保局审批后,通过采购平台进行公示。结果公示7日,公示期内接受各方质疑和申诉。对公示期无异议的产品,在采购平台上公布执行。
2、经举报查实,申报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挂网资格:
(1)申报企业产品入围价格高于省内其他市州最近一轮中标价的;
(2)有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行为的;
(3)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恶意报价竞标造成入围品种不能保证正常供应、扰乱招投标和市场秩序以及被执法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欺诈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对于检测系统所对应的同品牌专机专用耗材的名称、规格、型号、采购价格等信息上报后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予以公示,采购人按低价原则采购公示的品种。
(十)采购、配送与回款
1、采购。采购人应与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采购人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应严格按照采购流程实行网上采购,严禁跨月补单。
2、配送。中选企业或者配送企业对采购人的订单应及时确认并配送。(1)结果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中选企业通过平台确定自己或委托配送企业负责产品的配送,采购人应选择经中选企业授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2)采购人应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保证采购订单相对集中;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应按购销合同的约定,保证采购人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及时配送;配送企业不得因采购人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规模小、路程远拒绝配送。(3)经采购人投诉,采购中选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产品,因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原因连续2个月配送率低于60%的(按产品金额计算),由医疗保障部门约谈,经约谈仍不能整改到位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
3、回款。采购人应严格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回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60日。
(十一)采购周期内品种及价格调整
1、在采购周期内,如有技术质量价格更优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新产品上市,或多家采购人急需增补品种的,可根据《关于规范我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备案流程的通知》(长医保发[2020]6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增补。
2、在采购周期内,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选品种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由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附3家以上其他采购人的意见),市医保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与中选企业谈判,合理调整价格。
四、监督管理
(一)坚持阳光采购,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医药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对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各阶段质疑、投诉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医保局提交,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或由相关部门核查、论证后予以回复、处理。
(二)建立、完善医药购销失信惩戒和市场清退制度。对生产、配送企业在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恶意诬告、相互串通报价,中选后拒不签订购销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对入围后的品种无正当理由进行撤标、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擅自提供采购目录外产品替代中选产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捆绑销售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函询、约谈、通报、直至取消资格、列入不良记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列入不良记录的生产企业,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挂网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原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对列入不良记录的配送企业,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配送资格,一年内不得参与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的配送工作。市医保局将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规定,将失信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
(三)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的监督管理。采购服务机构、采购人、申报企业、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在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必须参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对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工作人员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参加本次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相关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采购周期暂定为二年,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省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变化,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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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38号)要求,设立*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为加强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作为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全县服务业发展。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三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现代物流、商贸等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奖励、统计和重大服务业项目前期工作等。县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不再重复安排县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五条申请县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县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县办理并在*县缴纳各项税费;
(三)符合《*县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龙政发〔20*〕26号)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县服务业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下发申报县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通知。申请县服务业引导资金应根据要求,向县服务业办公室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县服务业办公室。
第八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产状况、项目建设情况等);
(二)申请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单项奖励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三)申请人认为能反映其服务水平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表(包括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和按季结息单;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项目单位履约承诺情况;
(七)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县服务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对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县服务业办公室组织财政、地税、国税、发改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评审后,编制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提交县政府财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资金拔付
第十三条对核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其所享受的扶持款项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予以拨付。扶持资金具体拨付方法及额度按照龙政发〔20*〕2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单项奖励类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并经公示后一次性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奖励、统计等工作经费,每年从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年初由县服务业办公室审核并报县政府分管服务业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县发改局,专款专用。
第六章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根据自身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审计与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十七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的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县服务业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项目在审批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依法收回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等骗取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县服务业办公室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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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发〔**〕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今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范围
申报对象须是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年继续开展乡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二、申报要求
(一)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办法。各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按照山东省人事厅的要求成立不少于7人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推荐意见,综合考虑申报人员各方面情况后确定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推荐上报。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得同时申报晋升两个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继续落实信息化申报的要求,使用新版“**市职称申报系统”报送申报数据,该系统可从**人事政务网“职称专家”栏“相关下载”中下载安装。
(三)申报时仍使用**年省人事厅印制的统一规范表格(有关样式、说明见山东人事信息网“职称评审”栏)。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仍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6号)文件规定办理。市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向省高级评审委员会呈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前,须先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
(四)专业技术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同时要求各呈报单位审核申报材料的职称工作负责人员要在申报人员承诺语后签字确认。各系列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得受理。未经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把关的材料,不得呈报。
三、标准条件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标准条件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公正、公平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使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优先得到培养和重用。
(二)严格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省人事厅会同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测试或答辩后,单独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市《关于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关规定的汇总说明》(详见“**人事政务网”职称专家栏)和相关系列的要求执行。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有关政策严格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19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9号)、《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7号)文件要求,办理外语免试、外语考试放宽成绩和免于计算机考试的人员,应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继续完善卫生人机对话、工程面试答辩和教育说课评估为主要特点的社会化评价体系。晋升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卫生人机对话考试;晋升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应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工程专业面试答辩;晋升教育系列中、高级职称,应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说课评估;否则不能参加下一步的专家评议评审。
(五)对中央驻青单位委托我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由主管单位出具委托代评函,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都应符合我省我市有关政策规定。
(六)为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允许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相近系列(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从事相近专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原资格已有要求并参加考试的,提供已取得的证书)。
四、加强管理
(一)上报《评审工作方案》。各系列中高级评审委员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拟定本系列《**年评审工作方案》,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20日报于市人事局审定后实施。
(二)组建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6号)及有关规定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各系列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及时按规定将《调整组建评审委员会请示方案》上报市人事局,同时报《**市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备选人员情况表》(附后)。
(三)实行评前统一审核。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数据一同报市人事局集中复核、备案,其中,《申报人员汇总表》电子版发至。《申报人员汇总表》在报送审核时应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有条件的系列主管部门,可以提前在申报阶段采取与市人事局联合办公形式对当年晋升申报材料集中审核,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面实行网络评审。根据省人事厅的要求,今年我市各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统一使用新版《**市职称评审系统》。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及时报送申报材料、评审数据,按照市人事局日程安排集中组织评审。市人事局负责对各系列实行网络化评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评审系统、支持设备等由市人事局统筹安排。
(五)落实监督制度,严格工作纪律。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将由市人事局统一安排,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监察局工作人员担任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监督员。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多种形式的申报前公示和异议期公示。对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原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要及时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未经公示的评审结果不得上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要认真调查核实。
对违反规定程序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9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人事部令第3号)严肃查处。
五、精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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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安排
2011年度小学高级、中学一级、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从6月开始,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到7月上旬):各县区开展岗位核定,组织实施拟晋升人员上示范课,填报评审表及相关材料,研究审定推荐上报晋升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二阶段(8月上旬):各县区报送材料,市上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
第三阶段(8月至10月初):分别召开中学高级、中学一级和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会,评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量化打分,投票表决。
第四阶段(10月底前):向省、市职改部门报送通过评委会表决的材料。
各县区及局属单位的小学高级、中学一级、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相关材料,均须在8月10日前一次性报送市教育局人秘科,逾期不再受理。
二、上报材料
(一)个人申报材料的种类。
每一位申报小学高级、中学一级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都应报送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每人填写一式三份。填写中应注意将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包括个人专著、教研教改成果、主要教学内容及成绩等)逐年逐项载明。
2、《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综合考核登记表》(一式二份)。县区职改部门须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和“综合考核结论鉴定”栏签注考核结论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3、《教学人员任课情况登记表》一份。本表由学校统一填写,教导主任、校长签字(如申报晋升职务者系校长的,还须教育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学校盖章后方可视为完整、有效。
4、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教学情况记录表。
5、推荐晋升人员校内公示证明(一人一份,注明公示时间、范围、反映,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6、申报人如系初中、完小正副校长,须同时附送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7、申报人已发表或交流的最高层次论文1—4篇(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不予认可。具体篇数和论文教研要求按省上有关文件规定,教研单位人员至少报送4篇)。可增加报送能代表个人教育教学与研究成果,包括个人主持、独立或参与完成的课改、教育教学研究、多媒体课件等。
8、教育教学综合业绩考核表一份(附表样)。重点记录教师、家长和校委会评议的结果,学校对其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认真、全面考核,对师德师风、班主任工作、教育教学效果作出鉴定。
9、个人工作业绩报告或思想工作总结一份。
10、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包括:
(1)教师资格证;
(2)学历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历证书);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
(4)现任职务聘任书;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如本人已接受继续教育且成绩合格,但尚未领取证书的,由市、县区职改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6)奖励(荣誉)证书;
(7)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证;
(8)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免考人员必须附身份证复印件)等。
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要对原始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确定专人对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合格复印件上签名、签注意见和审核日期、加盖公章,方视为合格、有效。无审核人签名和县区教育部门盖章的一律不予认可。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有涂改、伪造、变造及弄虚作假者,视为无效材料,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教师职务申报的证书原件,市教育局接收材料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各县区教育局统一保存至此次评审工作结束(其中,考核登记证、继续教育证、计算机合格证原件、论文原文随材料上报,其它材料报送复印件)。省、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部门和评审会议,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阅。
(二)县区统一报送的材料。
各县区在报送教师个人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1、分别报送中学高级、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样表统一在汉中教育网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及各栏大小。下载地址:)。同时用u盘报送该表电子文档或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地址:
2、报送本县区教师职称评审材料分专业统计表一份。
3、报送对所有推荐人员的农村任教、支教情况认定的专文一份。须载明姓名、现在学校、在农村任教或支教学校及时段。必须是教育局领导签发(局属学校由校长签发)的正式上报文件。
4、本县区推荐申报人员公示结果说明一份。写明公示时间、范围、结论,县区教育部门盖章。
(三)材料送交程序。
各县区报送材料之前,应与市教育局人秘科电话联系确定时间,以便安排初审;个人申报材料和县区统一报送材料,必须齐全,否则,为不合格材料,不予接收。
三、有关事项
1、关于考核结论问题。按照市职改办《关于贯彻执行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相关问题的通知》(汉职办法[]44号)要求,申报中级职称,仍继续执行综合考核结论必须为优秀的规定,其前提是任现职以来近两个聘期(一个聘期按3年计算)内必须有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其中不得有年度考核不合格。如近两个聘期内年度只有一个优秀,其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获得县、区级政府和市级部门以上奖励(综合奖、单项技术成果奖),在申报中级职称时可以按年度考核优秀对待。一年中多次获奖者,只按当年考核优秀对待。
2、关于示范课问题。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汉中市晋升中学一级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人员观摩课(公开课、示范课)的实施意见》(汉教发[号),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安排、组织本辖区或本单位所有申报小学高级、中学一级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人员上好示范课,并组织专家进行认真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市教育局、职改办将对上示范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关于教育教学评价。对申报晋升小学高级、中学一级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人员的教学效果评价,按照《汉中市晋升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人员教学评价的实施意见》(汉教发54号)进行。尤其要对是否担任班主任、是否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及效果做出认定和评价。
4.关于工作量问题。申报人员工作量指学年实际完成工作任务量,统一折算为年度总课时量填报。教研人员须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要求,将下基层指导工作、上示范课及教研教改工作开展、完成情况在评审表中逐年详细填写。
5、关于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问题。必须严格按申报条件、岗位设置要求推荐小学高级教师参评中学高级教师人员,汉台、南郑、城固、洋县、西乡、勉县每县区可申报2名,其他县可申报1名。
6、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原汉中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从2011年起,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者,不得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7、关于破格晋升问题。中小学优秀中、青年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执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和省、市人事部门有关文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并上报专门的推荐报告。对超过破格晋升年龄或符合正常晋升条件的人员,不得按破格报送。
8、关于公示的问题。职称评审工作是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热点敏感问题,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是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评审工作开始之前,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职称评审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公开本次评审工作的岗位职数,在学校评委会召开之前公示(一周)每位申报人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接受群众监督。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再向群众公示。对于在评审工作中群众反映意见比较大的人和事,学校应该认真研究,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其中确有弄虚作假的,按职评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9、关于计算机合格证问题。未取得计算机合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推荐上报。符合免试条件的依据身份证载明出生年月计算是否符合免试条件(报送身份证复印件)。
10、从事学校安全教育、健康教育的教师,可按照相应层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申报教师职称。
四、工作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和各个学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和教师了解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认真解答教师在申报教师职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始终坚持政策宣传在先、思想教育在先、化解矛盾在先、理顺情绪在先的“四在先”原则,引导教师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诚信意识,以正确的心态对待教师职务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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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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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通知
朝阳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2021年区政府工作安排,依据《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区科信局编制了《2021年度朝阳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领域)申报指南》(详见附件),并面向全区征集2021年度朝阳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领域),请各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积极组织申报。
附件:2021年度朝阳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领域)申报指南
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2021年xx月xx日
2021年度朝阳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领域)申报指南
朝阳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十四五”时期朝阳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强化区域科技成果示范、应用、推广和技术创新活动,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1年度朝阳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本次征集主要面向医疗卫生领域开展。
一、项目类别及经费安排
(一)平台合作项目:支持朝阳区医疗卫生专业协同合作平台建设,支持平台资源单位,通过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学科共建、联合研究等形式实现对接,提升基层科研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等化,促进朝阳区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支持经费20—30万元/项;
(二)青年项目:支持具有一定临床研究能力的优秀青年骨干医生开展临床创新性的探索研究。支持经费10万元/项;
(三)常规项目:围绕疾病预防、临床诊疗技术推广应用、健康促进及重大疾病防控策略等方面开展研究,助力“健康朝阳”建设。支持经费10—20万元/项。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朝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有项目实施的基础和条件,有良好的信誉度;
(三)申报单位应设有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能够做到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实施;
(四)单位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申请人热爱医学科研事业,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且近3年内未作为主要责任人出现重大医疗安全事故及科研不端行为;
(六)申请人应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并以其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用于项目研究;如申请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跨越退休年龄,所在单位需提交能够按期完成项目的意见书,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七)青年项目申请人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5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博士学位并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以上内容提交材料时,需附上相关制度、身份、学历、职务职称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要求及组织方式
(一)由各单位统一组织项目申报,每个单位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3项(下设课题不超过3个),其中常规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1项;
(二)同一申请人项目申请限1项,参与项目不超过1项。未结题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本年度项目申报;
(三)为避免项目重复支持,凡已获得其他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以相同研究内容进行申报;
(四)鼓励有配套资金的项目进行申报。
(以上内容提交材料时,需附上项目查重检索报告或承诺书、人才认定证书、配套资金来源等证明材料)
四、项目申报的时间及程序
(一)项目申报时间、地点
各单位请于2021年4月26日(星期一)24时前完成网上申请工作。网上审核通过后,4月27日(星期二)17时完成书面材料报送工作。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2021年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
纸质材料报送至朝阳区科信局社会发展科,地址: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区政府中楼524室,联系人:邢杰、刘伟凡,联系电话:65099685,电子邮箱:xingjie@bjchy.gov.cn,技术支持:65202511-801;联系人:李咪娜。
(二)项目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1.请登陆朝阳区政府门户网站“北京朝阳”(网址bjchy.gov.cn),在网页最下方点击进入“朝阳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如第一次登录,点击“注册”进入注册页面,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单位资料,等待系统管理员审核。审核通过后登录,进入申报界面。
2.点击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 添加项目申报 — 社会发展项目— 医疗卫生领域,选择项目类别及专业申报,按要求逐项填写项目申报内容,并上传盖章版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所有附件材料后保存提交。如因故填写中断,可点击当前页面“保存”按钮,后续在「管理项目申报中找到并点击该项目继续填写(注:上传附件目录必须点击添加附件进行上传,请勿提前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3.区科信局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申报单位可登录系统随时查询材料审批状态。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上网打印自动生成的《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word文档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相关附件等材料,用a4纸、宋体小四号字打印,一式三份,并左侧胶装成册(用浅色封面纸),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后,提交至上述指定地点。
4.项目申报系统需上传及提供的书面材料及顺序: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认真撰写、组织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按如下顺序提交系统及装订成册:
(1) 《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签字盖章,上传pdf格式);
(2) 附件1《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明细申报表》;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有助于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单位管理制度情况(包括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制度目录、临床研究相关伦理委员会备案证明材料等);
(以上材料首次申请单位及信息有变更的单位需提供)
项目查重检索报告或承诺书;
配套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申请人身份、学历、职务职称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重点支持方向
(一)临床诊疗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
支持开展针对常见病、多发病、慢病、职业病、地方病和重大健康问题进行的技术研发,形成科学完善的预防体系,提高预防控制水平;促进恶性肿瘤、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适宜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应用研究,在疾病预防、诊治、健康促进和综合管理等方面,开展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等原始创新或引进再创新的科学研究及临床试验;对在国内、外研发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药项目,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支持其开展临床试验;加强对安宁疗护科技支撑服务的应用示范。
(二)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控与公共卫生关键技术研究
支持围绕新发突发传染病开展临床诊疗方案研究、中西医结合防治技术应用、药物筛选、免疫评估等科研攻关;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调标准流程的制定研究,加强流行病学调查溯源、病原检验检测等创新方法的应用;重点支持新冠肺炎以及传染病流行爆发等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控、早期预警、预防及诊治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提高传染病早期发现和迅速应对能力;加强呼吸、重症、感染、检验、流行病学、心理和精神卫生等学科建设,提高“科技抗疫”水平。
(三)中医药文化传承研究
支持中医临床专科的建设,支持中西医结合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强化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居民中医药健康素养的提升;加强中医专业人才培养,完善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应用中医药技术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应急救治能力的应用研究;择优支持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中青年名中医开展课题研究;支持医养结合模式在朝阳区民生事业中的试点示范。
(四)卫生健康科研体系建设
支持医疗卫生专业协同合作平台建设,探索国际化特色医疗服务模式,加强全科医学建设,支持建立和完善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卫生监督、紧急救援、健康教育、社区卫生城乡统筹一体化服务网络,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
请项目申报单位认真参阅《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本指南解释权归朝阳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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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规定,现将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18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具体注册操作程序见附件1),依据网站提示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网络填报
2021年度高企申报采取常态化申报,分批次统筹开展评审方式进行。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并盖章后,连同附件材料一并上传。
区市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均依据在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相关材料进行,申报企业需将所有材料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格式,严格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并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完整。证明材料上传要严格按照每个部分(如:知识产权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等)下方的“附件”要求进行,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进行自检,上传完成后请再次检查上传材料及附件的完整性。
注意:申报企业完成相关材料上传后,提交受理机构时应选择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不可直接提交至市认定机构。
(四)区市审查推荐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2)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逐条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就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2)、推荐函及《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加盖公章,在每批次申报截止日期后一周内报送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同时将可编辑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金宏账号。
(五)大数据筛查
市认定机构将区市推荐的待评审企业信息按照高企认定相关条件要素进行大数据比对,建立申报企业诚信数据库。将比对通过企业移交专家评审,对存疑企业,由区市联系企业核实或补充申报,对失信企业,将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与有关部门共享。
(六)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件且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进入下一环节。评审结束后,企业可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查看评审结果。
(七)市认定机构综合审查、认定报备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市认定机构对已通过专家评审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根据综合审查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专家现场问询”或“委托区市实地核查”。市认定机构根据综合审查、现场问询及实地核查意见研究确定认定名单,上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公示、国家抽查、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市科技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进行抽查,被抽查企业应配合市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市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
(九)材料提交
企业申报材料包含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两部分。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各一份,企业自身留存一份备查。
纸质申报材料应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正反面打印,书籍式胶装成册(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企业名称及认定年度)并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材料须与上传电子文本一致,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准备专门的申报材料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书面材料。
三、时间安排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采取常态化申报、分批次评审的方式进行。全年计划分2-3批申报,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30日,第二批为8月31日,第三批视情组织,具体截止时间请关注市科技局网站。请申报企业掌握好时间节点,争取早申报早评审。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网络填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市通知为准。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需在每批申报截止前,在系统提交推荐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出具诚信承诺书(附件4)、同意第三方机构查阅有关高企主要数据,填写《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附件5)作为附件材料提交。企业销售收入、总收入等有关数据与纳税申报系统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上传电子版申报材料后须认真检查,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存档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
(二)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从事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要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需出具诚信承诺书并作为附件材料提交(附件7)。区市需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3)中完整、准确地填报参与的服务机构。市认定机构将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审计(鉴证)报告审验、企业申报信息审核,不定期中介机构服务质效及中介机构黑名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提高服务和责任意识。各区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服务和指导企业申报,按照《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附件8)要求,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和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企业撰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企业报送材料。
市认定机构在申报、评审等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评审、认定等服务工作;不提倡、不建议企业有偿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项通知和信息以市科技局网站为准,请申报企业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五、联系方式
1.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市南区科技局 88729903
市北区科技局 83087107
李沧区科技局 87637835
崂山区科创委 88999909
西海岸新区工信局 85161795
城阳区科技局 87866475
即墨区科技局 88519934
胶州市科工信局 82288230
平度市工信局 88382077
莱西市科协 88405639
高新区科技创新部 82020767
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 86767641
2.市高企服务咨询电话:
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 85631057 85938025
3.市高企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 85911985
市财政局税政处 85855902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83931229
4.qq咨询:
工作交流1群:218554860(已满)
工作交流2群:193921684
工作交流3群:634880107(已满)
工作交流4群:455078931
(往年咨询群仍可使用,无需重复加群)
附件:1.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简要说明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
3.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
4.企业诚信承诺书
5.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
6.知识产权共有权属人声明
7.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
8.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
青岛市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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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的评定的依据。
第二章申报分配名额
第三条申报名额分配原则
1.申报名额分配,根据各地市向省局报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报表的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中心、广播电视传输中心、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的数量确定。
2.各市地广播电视局报送的先进个人奖名额:省电台2人、省电视台3人、省中波管理中心2人、省微波总站、省广联传输中心、广联信息网络公司、省广电服务中心各1人。
3.各地市广播电视局报送的先进台(站、中心)名额:局属台(站、中心)经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例会评比推荐2个。
**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申报名额分配表(表一)
第三章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的评定
第四条申报范围
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的申报范围为:向省局报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季报的单位,以及其他的县级以上的广播电视播控中心、广播电视发射中心、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微波总站等。
第五条申报条件
1.本年度内无人为停播、错播事故;无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无重大损坏设备,器材事故。
2.本年度内,本单位及单位内的职工未发生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或其它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执行国家广电总局及省局、市局对维护管理的各项要求,开展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成绩突出,在地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竞赛评比为先进台(站、中心)。
4.如实填写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申报表。
第六条评分规定
6.1综合印象得分(0~20分):认真贯彻执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总方针,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在台站规范化管理方面成绩突出。
1、台风、台貌好,全台领导和职工有较强的凝聚力,各方面工作取得较大成绩;(0~5分)
2、积极贯彻广电总局及省局对维护工作的要求,各项措施效果明显,在保证和完成全年重点工作上有突出的业绩;(0~5分)
3、根据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在实现台(站)规范化管理上取得成效;(0~5分)
4、各评委认为该单位在某一方面工作有特色,应给予加分。(0~5分)
6.2安全播出得分(0~20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措施得力,连续多年无责任事故及重大技术事故,台内外停播率低。
1、在保证安全播出方面有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长抓不懈,成绩显著;(0~5分)
2、连续三年无责任事故:+3分;其它情况酌情加1~2分;
3、连续三年无重大技术事故:+3分;其它情况可酌情加1~2分;
4、连续三年台内停播率<15”/百小时,加5分,其它情况酌情加1~4分;
5、连续三年台外停播率<2’/百小时,加4分,其它情况酌情加1~3分:
6.3运行质量得分(0~20分):设备维护水平高,重视仪器的配置,设备入级率高。
1、已配置必要的测试仪器,可以测试各项要求上报的技术指标;(0~5分)
2、认真执行设备检修测试制度,设备稳定可靠,故障率低;(0~5分)
3、在设备及系统的运行中,有较完善的备份措施,有效降低停播率;(0~5分)
4、设备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同类设备较高等级,视甲级率、乙级率或合格率等给与加分:
设备入乙级率或系统合格率:100%,+5分;≥95%,+4;≥90%,+3分;≥85%,+2分;≥80%,+1分;
6.4技术革新改造得分:(0~20分):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改造,在节能增效、提高播出质量及实现数字化、播出及管理自动化等方面成绩显著。
1、有计划地对老设备、老系统进行技术改造,使系统在运行质量、可靠性、增效节能等方面有较大改善。(0~10分);
2、努力实现播出及管理的自动化,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不断提高。(0~5分)
3、台内进行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获部级奖:5分;获省部级奖:+4分;获其它级别奖,可加1~2分:
6.5队伍建设得分(0~l5分):注意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人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在台站建设、设备维护运行管理、技术改造、挽救事故、排除故障、减少停播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6.6艰苦台站分(0~5分):为体现评比向一线倾斜的原则,对远离城市的高山台站在评分上给予加分(5分):对坐落在城市郊区的台(站)也给予适当加分(2分)。
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申报表
7.1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申报表:见表二
7.2填报要求
各申报单位材料包括:
①:申报表;
②:台站背景材料:300字以内;
③:主要事迹材料:4000字以内;
以上材料装订成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应于规定时间内报送,迟报扣分,寄出晚于一定时间,将不予评审;
3、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①:申报表字迹要工整;
②:台站背景材料和主要事迹材料按字数要求撰写,用楷体4号字、b5纸打印。
③:单位曾获各类奖可在事迹材料后附上证书复印件。
④:申报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评委可给予适当扣分。
第八条评分表(表三)
第四章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奖的评定
第九条申报范围
申报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奖的个人,应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台(站、中心)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
第十条申报条件
1、从事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三年以上。
2、三年内无政治事故;无人为停播、错播事故;无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无重大损坏设备,器材事故。
3、本年度内,未发现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或其它违纪行为。
4、应在市级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并竞赛评比中被评为先进个人。或在技术维护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
5、填写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奖申报表。
第十一条评分规定
11.1综合印象分(0~10分):工作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和管理岗位,工作勤勤恳恳,敬岗爱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突出的成绩。
11.2参与管理分(0~10分):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上不断提出新的思路,参与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对台(站)规范化管理和安全播出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11.3安全播出分(0~25分):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认真遵守和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播出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1、在挽救事故和缩短停播时间方面有突出表现;
2、连续三年无责任事故:
3、连续三年无重大技术事故:
4、所负责检修的设备,故障率低、停播率低、运行指标高;
5、在保证和完成全年重大播出工作上有突出的业绩;
6、在保证安全播出方面组织得力、措施得力,成绩显著;
11.4业务能力分(0~20分):努力钻研技术,虚心学习,善于学习,业务能力强,是台(站)的技术骨干,在排除设备故障,提高设备运行指标,指导和培养年轻同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0~15分)
如曾获部级、部级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称号:+5分;获省级技术能手称号:+2分;获市级技术能手称号:+1分。
11.5技术革新分(0~20分):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改造,在节能增效、提高播出质量及实现数字化、播出及管理自动化等方面成绩显著。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和本人参与的程度评分。
1、项目难易程度分:0~5分;
2、项目主要技术负责入、主设计:+10分;
3、项目主要成员:+5分;
4、获部级、部级、省级奖:+5分;获其它级别奖,可加1~2分;
11.6艰苦台(站)分(0~10分):为体现评比向第一线倾斜的原则,对工作在远离城市的高山台(站)的同志在评分上给予加分(10分);对工作在城市郊区台(站)的同志也给予适当加分(5分)。
11.7评委加分(0~5分);各评委认为该申报人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应给予加分。(0~5分)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申报表
12.1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申报表:见表四。
12.2填报要求
1、各候选人申报材料包括:
①:申报表:
②:所在台(站)和个人背景材料;500字以内;
③:个人总结:2000字以内;
④:单位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
以上4份材料装订成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
2、评审材料迟报扣分,材料寄出晚于一定时间,将不予评审;
3、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①:申报表字迹要工整。
②:个人总结、台(站)背景材料和单位推荐材料按字数要求撰写,用楷体4号字、b5纸打印,总页数不超过5页。
③:申报人曾获各类奖可在事迹材料后附上获奖证书复印件。
④:申报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评委可给予适当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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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国际化水平的提高,我市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的数量有了大幅增加,为加强我市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20*)139号、省政府办公厅*府厅字(20*)121号、省外国专家局*外专发(20*)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外国文教专家范围及管理职责
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应聘在我市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并享受专家待遇的外籍教师和工作人员。
市人事局所属市外国专家局是我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及执行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政策的归口管理部门,市外办、*、国安、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协助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
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申请
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一)申请条件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3、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5、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6、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7、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除外)。
凡聘请单位通过境外组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该境外组织必须获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并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境外组织在华开展文教专家中介业务的基本证明。
(二)申请材料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4、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5、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根据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市外国专家局,经主管部门与市外国专家局同意后,按程序上报。
2、市外国专家局与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参与由省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对申请单位的核查工作。核查内容:一是核查申请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基本条件(如办公条件、住宿条件、教学设备等硬件,专职工作人员和合作人员等软件);二是实地检查聘请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外事工作水平;三是检查聘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准备工作。
3、经省外国专家局初审合格,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年检
每年年底,市外国专家局将根据省外国专家局的部署,会同聘请单位主管部门对我市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
(一)年检材料
1、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评估意见的自查报告;
2、《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证书》原件;
3、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
4、《*市外国文教专家登记卡》。
(二)办理程序
1、聘请单位根据年检通知的要求,对照检查本单位聘请工作情况,总结一年的工作成绩和经验,找出差距并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自查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市外国专家局及聘请单位主管部门。
2、市外国专家局会同市外办、*、国安及聘请单位主管部门对部分聘请单位进行抽查,实地检查聘请单位的工作和管理现状。
3、市外国专家局会同聘请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年检初审意见后,按程序上报省直有关部门签署评估意见,再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外国文教专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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