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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个人移民之外,企业也出现迁册潮,最著名的就是英资怡和洋行将总部从香港迁至百慕大,并在1990年代初将公司及旗下多家子公司的上市地点从香港移至新加坡或者伦敦。
对于香港当时已有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制度,也有人抱着非常悲观的态度。“一位立法会议员,在九七前访问加拿大时就预言,这是他最后一次出访。九七后,他恐怕会被禁止出境,以作报复。”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总裁张志刚回忆。
然而,糟糕的情况并没有发生,时至今日,香港繁荣的经济、兴旺的股市、自由的言论、有效率的政府,优势基本都没有变,“马照跑、舞照跳”的生活方式也在香港延续,这一切都被当作是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证明。
早在1995年,美国《财富》杂志曾预言,回归将令香港死亡。这差不多是当时西方舆论的主流看法。但在回归10年的时候,香港却收到了来自全世界的祝福。最新出版的美国《时代》周刊,推出长达25页的封面文章,坦承其姊妹杂志《财富》当年的预言落空,并确信“香港比从前更有活力”。而在2004年认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的运作出了问题”的英国驻港总领事柏圣文,也在日前转而认为“一国两制在香港整体上运作良好”。
当然,无论西方主流判断是悲观还是乐观,都只是一种参考,而不应代替中国人自己的判断,特别是不应左右香港居民的切身感受。宏观上一片大好之下,不同的个体仍然需要面对各自的现实问题。
同时,相对于香港此前沦受的漫长殖民统治和此后广阔的发展前景,10年时间还远不足以证明一切。香港仍然需要在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下,更具创造性地提升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质量,真正无愧于历史的机遇和肩负的使命。
贫富的差距
“大家都说景气好,我们的生意却没有明显改观。”51岁的陈先生抱怨道,他是香港将军澳地区的小巴司机。尽管恒生指数突破2万点创下历史新高,乐坏投资人,但这个司机先生显然丝毫未能感受到。
2002年8月,地铁将军澳支线油塘站正式启用时,小巴被打压的序幕就拉开了。据陈先生反映,当日新地铁站启用后,小巴所受冲击尤其严重,部分路线虽然大幅减价应战,但生意额仍然锐减五成至七成,
在很多内地人的心目中,香港是一个没有平民百姓的地方,但现实是,和世界任何地方一样,灯红酒绿、歌舞升平的香港故事背后,依然有草根阶层的挣扎求存。
香港统计处6月初公布的2006年中期人口统计报告显示,香港的家庭收入在过去lo年出现下降,去年中位数为17250港元(约3400新元),比10年前减少t200多港元。与此同时,月/l4000港元或以下的香港家庭,从10年前占住户总数的6-7%,上升至去年的9.2%,入息超过4万元的家庭则由15%升至17%,反映香港贫富差距在过去10年进一步扩大。显示贫富差距程度的基尼系数,去年香港为0.533,而10年前为0.518,有显著恶化的趋势,而且这个数字在亚洲各国中是最高的。
以前香港人坚信,只要金融好、房地产好,香港经济就不会有问题,现在,香港经济与中国紧密融合,早已走出阴霾,有如飞龙在天,气势如虹,但很多草根阶层并没有从中获益。从早期的制造业中心,到后来第三产业兴起,再到后来成为金融中心,这是香港经济半个世纪以来的足迹。但从1980年代开始,香港的制造业不断外移,香港转而以金融服务业为主,很多教育水平不高的草根阶层适应不了这种变化,从而产生了大量的结构性失业。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学系教授黄洪批评,近年香港经济复苏,但只向金融和房地产业倾斜,中产及基层人士并未能分享经济成果。香港的财富相当集中在一些大财团手中,这些机构的打工皇帝年薪百万、千万甚至逾亿;但是,绝大多数升斗市民终日忙碌只为两餐,贫困人口超过百万。
香港理工大学中国商业中心主任陈文鸿就此认为,香港最大的问题是专营企业垄断,以及地产业吞噬了香港盈利。过往的十多年,从整体上说,香港经济发展创造了非常多的财富,不过这些财富最终大多流向了地产商,以至于香港富豪首十位都是地产商。而一些专利事业例如电力公司、巴士公司,收费高踞不下,影响民生及中小企业的营运。
李嘉诚旗下的长江实业、和记黄埔的市值曾一度占据香港股市总值的1/3,它们在房地产业居领导地位,控制着世界上最大的自由港的大部分港口,垄断着香港的电力供应,经营着香港最大的移动通信网络,在商业批零售领域与怡和集团平分秋色。
近年,对李嘉诚的垄断指责一直没有停息。几年下来,辉煌一时的数码港最终成了一个地产项目,这对李嘉诚的声誉打击很大。2005年,李嘉诚捐赠10亿元予香港大学,港大校务委员会建议将有118年历史的港大医学院命名为“香港大学李嘉诚医学院”,引起医学院毕业校友不满,斥责校方“财迷心窍”,酿成了很大的风波。对“李超人”的这种态度,在几年前是不可想象的,香港市民心态上的变化,由此可见.一斑。
香港中文大学一位不愿透露的学者则对改善的前景表示悲观。他认为香港历史上形成的商人治港的传统,一时难以改变,政府虽然―直声称要改善民生问题,但大财团一说要撤资,政府就不得不有所考虑。所以,香港到现在既没有劳动法,也没有最低工资保障。
自我设限
james是香港大学社会学系的教师,热心社会活动。最近几年每到回归纪念日前,都会有报纸找他谈对“七―大游行”的看法。“每到这时,我就很挣扎。从本意上讲,我是支持人们上街表达意见的,但同时,我也有研究项目是和国内的大学合作的,我不愿意影响这种合作。我是如此,那些和国内有商业往来的公司,不用说就会自己考虑一番。”
1997回归前夕,国际媒体对香港媒体的自由有一个很负面的预测。他们认为,回归之后香港的媒体都会跟内地的党报一样成为政。但事实是,香港直到今天为止依然保有言论自由。在香港可以看到一些在大陆鲜见的,在天星码头散发海报、小册子。从广州、深圳等地到红堪火车站,一出门就会看见一大堆让内地人触目惊心的标语。
david曾是香港某大报的助理总编辑,几个月前刚刚辞职,他说不能忍受老板每天派人来坐在旁边,暗示他不要有过多的负面报道。“这种情况在10年前是不可想象的。”他告诉记者,香港新闻界一向是高度自主的。在彭定康时代,左派传媒天天批斗彭
定康,港英政府理也不理。历史上虽然发生过1952年《大公报》煽动罪案和1967年《香港夜报》《新午报》《田丰日报》虚构新闻、煽动罪案,但也是仅有的两宗。现在的情况是。新闻自由度表面上没有变化,但一方面存在着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另一方面,人们开始不自觉地自我设限。
现在香港的媒体普遍有走向小报化的倾向,有自由但是没有品质。《苹果日报》、《东方日报》、《太阳报》等3份报纸,占香港报纸销量的85%以上,他们头条新闻的选择取向基本上是一样的,都是一些热闹眼球的社会新闻,副刊则有很多.大视野大格局的分析报道反而登在不起眼的地7yo刘嘉玲事件、阿娇被偷拍事件,都是这种风气造成的恶果。一个小学三年级学生,一样可以拿6块钱去买份《苹果日报》、《太阳报》去看那些色情内容和明星八卦。这是言论自由被滥用的现象。
尽管耍尽八宝,多家在香港上市的报业股,近几年均录得较差的业绩。但仍不断有新投资者加入,大家无非是想在香港争取发言权。
但另一方面,自我审查的意识开始出现了,并可能形成一种文化。很多香港媒体的老板还有其它身份和产业,与政府有关系,他们不会跟政府对立。还有的媒体老板在内地有产业,需要内地的支持,所以,现在香港的媒体虽然也能不断见到批评性的内地新闻报道,但力度小很多。
香港记者协会主席胡丽云就认为,回归10年以来,新闻工作者普遍感觉到言论自由的变化趋势,主要原因是新闻工作者出现了自我审查以及香港政府意图以发放消息的方式操控传媒。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淡化有关内地的负面消息;另一方面,淡化可能被认为敏感的消息;第三就是对老板利益可能受到冲击的负面消息淡化;最后,就是涉及特区政府的负面消息。
胡丽云说,特区政府利用本身的优势作为利诱,例如在公布一些重大决策之前,只会单独接见一少部分被当局认为是“听话”的媒体,向他们发放“独家消息”,以这种姿态向其它媒体示范,要求媒体编辑与当局合作,保持口径统一。胡丽云说,虽然业界对此感到担忧,但是也同时看见很多新闻工作者坚守专业立场而感到安慰。
香港一向被认为是亚洲地区新闻自由度较高的地区。在无国界记者组织2006年的全球新闻自由排行榜中,香港在亚洲位居第四,仅次于韩国、中国台湾和日本。但10年间,也发生过香港廉政公署为办案搜查报馆等一系列引发争议的事件。但香港毕竟有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法治传统,这是香港新闻自由的根本保障。
人心回归尚需时日
日前,香港行政会议召集人梁振英在《明报》发表长文,讲“人心尚未回归,国人仍需努力”。梁振英举出港大民意调查的数字,有31%的香港居民宁愿做“97前的殖民地人”,若加上21%对做“殖民地人”或“特区人”都无所谓的,就是52%了。另一位香港行政会议成员郑耀棠则表示,回归10年来,港人的国民意识是提高了,但要完全改变港人的心态仍需要一点时间,他指出,“香港人过去没有根,百多年殖民地统治,不可能十来年就抹杀。”
回归10年,香港与中国的关系,经历了两次大转变:回归初期,部分港人仍沉醉在“亚洲四小龙”的光环之中,拥有“大香港”心态。他们坚持“两制”,强调香港要与内地建立一道防火墙,出现“回归,人心未回归”的深层次矛盾。后来亚洲金融风暴突袭,香港经济一落千丈,港人身家大贬值,后来靠着个人游、cepa、开放人民币业务等一系列挺港政策出台,香港经济才迅速回暖。此时,港人对内地的态度是矛盾的:想趁中国发展之机赚钱,同时却竭力维护自己的独特性。
港人人心回归的问题之所以还没有解决,除了回归时间尚短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港人认为,香港在过去建立了良好的法治基础,这些法治基础下所隐含的自由、人权精神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大陆的发展只是经济上迈向了市场经济。因此,增加认同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内地改革的全方位推进,加快民主法制建设的速度。
2006年12月12日,数十名香港年轻男女闯入空置待拆的中环旧天星码头,并在外墙高挂布条、叫喊口号,要求香港特区政府保留天星码头和钟楼这两个英殖民政府管治下的历史文物,示威者认为香港特区政府为了抹掉殖民历史这一章而匆匆忙忙的拆除行动是罔顾民意,“当局醉翁之意不在天星而在附近的皇后码头,因为皇后码头是英殖民时代总督就职和离任的地方。”最终,事件连续数天并演变成警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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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现行法律制度,既属于英美法系的普通法系,也有既不同于英国更不同于大陆的自身特征。相应地,香港媒体与香港司法之间的关联与冲突,既有英美法系特征也有不同于英国和中国内地的特征。香港属英美法系地区,不可能实行大陆法系所特有的检察制度,而是保留了香港原有的刑事检察制度。我国宪法是最高位阶的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香港法律除了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简称为《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的修改外,依然实行普通法制度,保留了原有的普通法、衡平法、习惯法、附属立法,继续沿用“立法方面的‘三读’程序制度、司法审判中的陪审团制度”[1]。在涉及国家、领土完整、外交防务以及“关于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立法、司法,均以《基本法》为依据”[2]。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继续沿用判例法,但英国的判例法不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而是由香港原有判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例两部分组成。鉴于中英联合声明关于“现行法律基本不变”这一原则,香港仅仅剔除了与英国殖民统治有关的和港英单方面制定的有关香港选举方面的14个条例,在其他某些方面作了局部修改,其法律体系依然属于英美法系。但相对于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香港的司法体系也有其独有特征,主要体现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机构、陪审团制度、司法独立原则、与《基本法》的衔接,而这些因素恰是香港媒体与司法之间关联的决定性因素。香港回归以来,在依然保留普通法传统的香港法院的司法适用中,出现一些司法适用中的分歧,即,以普通法适用《基本法》、以普通法解释《基本法》,香港法院违反《基本法》审查权、解释权的行使。这主要源于《基本法》(成文法)和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判例法)在法律推理与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比如,香港法院根据《基本法》第19(1)条,认为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基本法》第8条、第11条“关于基本法最高法律效力地位的规定以及剩余权力理论隐含了香港法院的违反《基本法》审查权”[3];成文法认为法律解释权是与立法权、司法权彼此独立的一种国家权力,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也与上述“最高法律效力、剩余权力理论”存在殊途同归之处。
(一)与媒体关联较多的司法机构
“足情达趣”是人类的天性与喜好,“受众是上帝”一定程度上已是媒体报道的主要规律之一。因此,刑事案件、死刑争议、少儿犯罪、娱乐八卦、社会奇闻等等,均是吸引受众眼球的主要新闻来源。其中,与媒体关联较多的司法机构以审理刑事案件、死刑争议、少儿犯罪的司法机构较为典型。此处拟论述与媒体相关的这类司法机构。香港最高法院由原诉庭与上诉庭两部分组成。原诉庭即香港的高等法院,享有对案件初审和上诉审的广泛管辖权,有权受理在香港发生的一切民事和诉讼案件。其中,审理刑事案件必须由高等法院的按察司和七人组成的陪审团共同进行,即,按察司负责解释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陪审团听取按察司的解释,“陪审团以至少5:2的多数票通过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对死刑案件的裁决必须经过陪审团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否则解散原陪审团,重新组织陪审团”[4]。因此,香港媒体虽然在某些报道方面能够影响香港司法,但其司法机构也已对如何消除这种可能的影响,进行了预先的制度设计。裁判司署法庭类似英国的治安法庭,主要审理刑事案件,有权对不属于其管辖的严重犯罪嫌疑人进行初级审讯,确认罪名后由律政司的检察官决定将其移送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被告人也可无需初级审讯而自行选择移送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儿童法庭和死因裁判法庭是按照案件特点设置的专门法庭。儿童法庭专门审理16岁以下少年儿童犯罪案件(杀人案件除外),该法庭在审理中负责为犯罪少年解释其被指控罪行的内容,代其质问证人、协助其作辩,量刑比成年人要轻,案件不予公开审理,禁止媒体与无关人员旁听,严禁公开报道。这需要引起中国内地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在报道少年儿童犯罪时加以借鉴与深思。
(二)陪审团制度
香港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依据是《陪审条例》,规定凡是年龄在21至60岁、具备英语能力的香港公民,都符合被选任陪审员的资格,但行政局和立法局的非官守议员、政府公职人员、军职人员、医务、教学等17种职业的从业人员免选;通过随机抽签而临时组成的公民陪审团,既未系统学过法律专业知识,也没受过与审判有关的职业训练,旨在服务于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发出大众的声音。香港陪审团制度虽有上百年历史,但其规模、适用范围,都不能与英国、美国相提并论。主要体现为:香港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仅在高等法院原讼庭、死因裁判庭使用陪审团;陪审团只有七人组成,负责在刑事案件审讯中,根据法官的法律解释、法律引导,“确认犯罪事实、确定被告罪名是否成立(需有五名陪审同意;死刑案件需陪审团一致通过),法官根据陪审团的决定进行法律宣判”[5]。由此可见,在有陪审团的法庭中,香港陪审团断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法官仅仅充当量刑的角色,而非英国、美国的陪审团仅仅断定法律事实,由法官判定是否有罪。香港陪审团从最初的法庭证人演变为今天具有司法权的裁决者,既是英国普通法对于人类社会的一大贡献,也是司法机构对媒体舆论影响陪审团甚至影响司法存在排斥心理的根源所在。
(三)判例法在香港的主导地位
现行香港法追随英国,属于英美法系,没有系统的制定法,强调“遵循先例”原则,即,法庭分析新、旧案件之间存在的相似之处,在判案过程中遵循“判例法是第一位的,制定法是第二位的”[6],有违宪审查权、创设判例的“准立法权”,新判决可以成为后代的判例法。香港法律体系由此不断更新,及时补足由于社会迅速发展带来的各个领域的犯罪漏洞。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香港现行的普通法、衡平法原则,主要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的判例。但是,英国适用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基于其自然效力,香港适用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基于制定法的规定。普通法会随着环境需要作些修改,但以香港通过本地立法机构进行的修改为限。因此,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香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本地的判例法。鉴于普通法是一套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法院司法主张,香港法院所作的判例也被视为普通法的组成部分。香港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其判例法居于主导地位,主要在于两个原因。一是香港追随与传承英国法传统,而判例法是英国法的基础,制定法仅是对判例法的补充与修正;遵循先例原则、判例方法、诉讼中心主义等等英国法传统,已被香港法深层传承下来。二是香港的英国式司法制度保障了判例法在香港法的主导地位。但随着普通法与《基本法》的些许冲突与彼此磨合,判例法在香港法的主导地位也在面临挑战[7]。因此,判例法在香港法中的主导地位,决定了香港媒体与香港司法之间的关系必然与同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的英国、美国存在诸多相似。同时,香港回归后,由于普通法与《基本法》之间的冲突与磨合,香港媒体与香港司法之间的关系,必然与同属英美法系的英国或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内地,存在不同于二者的独特之处。
(四)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英国的司法独立指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构,审判不受任何政治与行政的约束与干预,依据法律与事实作出判决,而非根据民意、舆情或政治导向;审判人员的任用与罢免不依附于政治与行政机构,其人权受法律保护,执行司法职能时,享有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司法对媒体报道甚至舆论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其主要根源在于司法独立原则的上述内涵与外延。香港实施司法独立原则受到诸多限制,主要体现如下:审判对象的有限性,比如,香港政府作为整体的“个人身份”不能作为诉讼对象;香港的司法审判受到行政的直接干预,同时,香港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法官执行司法职能的法律免责特权。根据香港《最高法院条例》,法官执行法律职能的任何行为,无论是否公正,是恶意或善意,均是不能被排斥的特权。因此,从应然层面来讲,香港媒体对香港司法进行监督,既是媒体的应有职能,也是防止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专横的必要途径;香港司法机构坚持司法独立原则,既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从实然层面说,香港三足鼎立的权力制衡机制在宏观层面已经形成传统,但在微观层面还存在些许欠缺,被誉为“第四权力”的香港媒体填补了这一权力制衡机制的欠缺。这决定了香港的媒体与司法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冲突的辩证关系。
二、香港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内在关联
香港媒体与香港司法都有“推动香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这一本质诉求。不同的是,司法依靠法律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媒体通过道德,评判是非、批判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司法与媒体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并得到香港社会的肯定。
(一)香港媒体与司法之间的统一性
一是香港司法机关需要香港媒体的介入。“司法公开”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之一。公众对司法审判有知,享有知情权,希望监督司法是否公正,媒体在二者之间搭建了一个桥梁。香港虽有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但依然难以杜绝权权交易、官官相护等腐败现象。为了避免权力过分集中,限制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将权力分配给不同功能的国家机构,“使得司法审查成为法院天然、固有的职能;香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在香港法实践中发挥了主要作用”[8]。除了这些权力制衡方面的制度设计,以媒体为依托的社会舆论监督在司法审判中的监督功能也不可或缺,一定程度上可以监督、促进权力监督制衡机制走向完善。二是媒体的报道有利于保障身处弱势的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在司法审判中,社会舆论对司法结果、司法程序都会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比如,犯罪嫌疑人身处明显的弱势,如果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媒体可能成为他们最有力量的同情者与声援者,以帮助他们获得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三是香港陪审团的人员构成特点与整体水平,使得媒体参与监督司法,既能推促司法公正,也能推动香港司法的改革进程。目前,相对于英、美等国的陪审团制度,香港仍有较大差距。比如,香港陪审团制度的适用范围狭小。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最多,地区法院其次,高等法院处理的刑事案件仅占0.1%。根据香港法,只有高等法院的审判使用陪审团,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告没有权利要求接受陪审团审判;陪审员的资格没有国籍限制,香港公民成为陪审员,在参与司法制度运作时易于认真负责,而外籍人士在香港工作多数为短期停留,易使陪审团名单发生变动;陪审员的国籍比例未能体现最广泛的代表性与公正性。陪审团成员中的中国人占2/3、外籍人士占1/3,外籍人士仅占香港居民总数的1%或2%。另外,进入陪审团的中国人为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人士或商人,属于典型的中产阶级,未必能够代表广大的香港居民乃至整个华人社会,陪审团的裁定未必能够反映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与道德准则,未必能够代表广大人民对被告行为的态度。换言之,香港的陪审团成员构成不能全然保证司法公正,媒体的舆论监督无论是促使司法公正还是推动陪审团制度的改革,都是不可或缺的。
(二)司法机关和媒体的矛盾性
“司法公开”是不可改变的原则。但是,保持中立、避免外来因素干扰,也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根本保障,因此,独立性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意指法官与陪审团成员的法律思维独立与立场独立,保持应有的理性与客观。香港的司法独立,其必要性在于以下几点。一是香港非常崇尚言论自由。香港媒体的触角伸得很长,媒体的影响与渗透无所不在,在报道刑事案件方面尤其典型。香港媒体报道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可能对法官形成某种程度的“有罪”印象而使“无罪推定”原则受到震荡;即便法官是冷静的、理性的,媒体易于体现的主观、激情、煽动等等职业惯性,极易调动公众情绪乃至形成社会舆论,可能将法庭、法官推向社会舆论的中心,对法律的权威与理性造成影响。重大刑事案件的陪审团成员都是普通公民,易受强大的媒体报道与社会舆论左右,从而导致陪审团成员的重组,在加大司法成本。二是如果过分强调舆论监督司法,媒体的过分报道易于对某类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或隐私侵害。某些法律问题由于媒体的过分报道以及因此而来的舆论热潮,使得司法机关本来的公正审判易于陷入“司法独立败给了媒体审判”的社会心理怪圈。因此,“法庭认为基于某种特殊情况,公开审讯势必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或司法公正”[9],从而对法庭新闻报道予以一定限制。比如,涉及犯罪自新案件、少年犯罪、案件等等情形,媒体如果大肆宣扬(公布其犯罪前科、暴露其家人朋友的身份),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获得公正审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未来重返社会,对其亲友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感情伤害。香港法律禁止法庭新闻报道以下内容:受保护的证人身份、藏身地点、控方反对保释的陈词和引述的案情;17岁以下被告人的姓名与身份;案或非礼案的受害人身份或足以显示受害人身份的信息等等。除此之外,法庭还禁止媒体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评论。对判决之后的案件可以客观评论,但不得发表含有对法官人身攻击的言论。香港媒体因此受到的刑事检控不乏其例[10]50。因此,竭力报道与限制报道,满足公众的知、知情权与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公正受审权之间,始终存在或多或少的矛盾与冲突。
(三)香港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平衡策略
鉴于香港司法与媒体之间的统一性与矛盾性,香港作为媒体业发展最为成熟、司法系统最为高效的地区之一,其司法系统与媒体之间的平衡策略,具有一定意义的独特性与启发性。行使审判职能的各级法院、行使检控职能的律政司署,对香港媒体如何进行舆论监督、如何避免媒体审判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一是从香港的审判制度来看,法官、法院享有较大的独立空间。审判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司法独立性使得香港较少出现类似中国大陆媒体集中报道某个案件、制造或引导出一种“众情激愤”的舆论氛围和行政干预等等的媒体审判现象。香港的审判形式是陪审团定罪、法院量刑。按照这一原则,香港所有的刑事案件审理,都必须设陪审团,庭审的定罪主要由陪审团决定;陪审团成员在庭审中,根据法官所作的法律指引确认犯罪事实、认定指控罪名是否成立,“被告人的控罪是否成立,取决于证人所提出的证词与陪审团的决定”,而证人与陪审员多是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普通公民。因此,香港陪审团制度存在适用范围有限、陪审员的选拔不具有社会代表性等等缺陷,但陪审团在香港的司法程序中仍处于重要位置,香港法律也对媒体报道进入司法程序的刑事案件有着严格限制,以避免陪审团受外界影响。在案件审理期间,媒体只能动态报道,不得评论;法院宣判后、上诉前,媒体可以评论;所有诉讼程序终结后,媒体可以评论,但不得对司法机关、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否则,会受到“藐视法庭罪”的刑事检控。因此,香港媒体对司法的报道通常是采用较为理性、科学的态度,秉持舆论监督的职业使命,合理捍卫着新闻自由,同时也尊重司法的独立。二是从香港的检察制度来看,香港属英美法系地区,不可能实行大陆法系所特有的检察制度,而是保留了香港原有的刑事检察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署是香港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独立于政府。律政司并非唯一承担刑事检控任务的机构,简易层次的检控工作大多涉及简单的案件,由香港的警务处、廉政公署或其他调查机关处理,无须律政司司长特别介入。香港廉政公署办理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时,为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设有新闻发言人制度,而不是向媒体提供案卷材料,更没有自办的新闻媒体和通讯员。香港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内庭聆讯”[10]51案件,其他庭审一律向公众与媒体开放,无需事前登记。为方便记者工作,各级法院均设有记者办公室,供所有记者免费使用。旁听席的前两排标明为记者席,在遵守法庭秩序的情况下,记者与普通旁听人员一样,可以自由进出法庭。三是香港涉及法制新闻的报道时,对未决刑事案件的报道非常谨慎,通常是以动态性报道为主,尽量避免媒体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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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新课程的思考
王老师为我们上了精彩的课,使我对小学语文课程标准有了新的诠释,对教材有了新的理解和把握。作为一名一线教师,我将根据新的语文能力实践系统,致力于学生语文综合素质的提高,促进语文课程的呈现反方式和学习方式的转变,确立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努力给学生创造一个有利于健康持久发展的空间。
二、对教师角色的思考
教师应该是课程改革的推动者、课程的实施者,通过教师的推动和实施,课程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所接受和理解。教师在推进新课程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现许许多多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地思考和改进,提出看法,提炼方法,不断地拓展和完善我们的教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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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香港回归二十周年心得体会一
1997年7月1日这一天,将作为值得人们永远纪念的日子载入史册。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香港同胞从此成为祖国这块土地上的真正主人,香港的发展从此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捧一曲流殇月,流一脉思古情。回想一百多年前,异邦的铁蹄,飘洋过海,惊飞了憩息的海鸥,惊散了香港的美梦:软弱的清朝政府让国人被欺压,让国家遭耻辱。一度被各国列强分割得四分五裂。《南京条约》这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使香港沦为了英国的殖民地。沉沉的枷锁,使香港失去了自由,坠入了深渊。凌厉着海啸,漫卷着台风的香港,已不再属于母亲。
在殖民主义者罪恶的侵略战争中,中国一步一步卷入资本主义的漩涡。那屈辱的历史一页页地在时间的熔炉中熊熊燃烧。但是,中国人民争取回归的斗争始终没有停息,他们同野蛮的强盗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处在水深火热中的香港同胞们一天也没有忘记自己是炎黄子孙,殖民者的扩张行径和狂妄野心激起了他们的愤怒。三元里人民抗英就是铁的明证。但是,他们始终敌不过野蛮的强盗。只有在血与泪中企盼着回到祖国母亲怀抱的那一刻。
然而,对于这个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是从来不承认的,香港是中国的领土,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事实!我们伟大的祖国,一刻也没有放弃对香港恢复行使的努力!
母亲期盼的目光穿过了一个世纪,送走了多少春风秋雨,终于盼来了重聚的春天。
历史不会忘记那一刻,中国人民永远记住那一刻:1997年7月1日零时,激动人心的高潮来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徐徐升起历经百年沧桑的香港终于回到祖国母亲的怀抱!此时此刻,那回归的游子,幸福和激动的泪眼汇成对中华民族百年屈辱的追忆,聚成对强大祖国的诚挚祝福!
香港回归祖国,说明了中国国际地位的显著提高及综合国力的增强。一位伟人曾经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才是硬道理,今天,我们正是沿着这位伟人设计的宏伟蓝图,向着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前进。今天,我国改革开放的春风早已吹遍神州大地,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看,太平洋上出现了一条条白练,那是中国新一代核潜艇浮出了水面。听,雅典的体育场上空正在回响《义勇军进行曲》,那是中国体育健儿在摘金夺银。瞧,太空上的点点繁星,那是中国火箭发射上去的人造卫星。中华民族真正地走向了繁荣富强!
香港回归祖国,还源于高瞻远瞩的伟人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的创造性构想。我们正是按照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指明的方向,通过外交谈判成功地解决了香港问题,终于实现了香港回归祖国。为了使香港在回归后继续保持繁荣稳定,经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的批准,我国宣布在香港回归后,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的自由港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不变,香港可以继续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
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问题的成功实践,不仅洗刷了中华民族历史上的耻辱,而且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关系重大、影响深远,还具有世界性的意义。它是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史上,精彩绝伦的浓笔重彩,丹青垂史。香港也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才能回到祖国的怀抱,才能洗雪百年国耻。这标志着中国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标志着中国人民为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事业作出了新的贡献。也是世界上用和平方式成功解决了国与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光辉典范。
十年风雨不平常,香港回归十年来,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全球经济增长放缓、sars及政治纷争等多种风险的冲击,但是香港都能沉着应对,成功地一次次化险为夷,并不断强化金融系统抗御风险的能力,使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更形巩固。香港像一艘启锚的巨轮,穿过急流险滩,破浪前进。
目前,香港已超越东京及伦敦,成为全球第三大融资中心。香港民众富有聪明才智和艰苦创业精神,这是香港长盛不衰的力量之源。
香港的前途和国家的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香港不仅会从国家的快速发展和繁荣富强中获得莫大利益,还会从国家生气勃勃的进取精神当中,获取自强不息的发奋思路。
牢记历史,以史为鉴。我们正在努力使我们的祖国更加繁荣富强,使她傲然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我们深深地祝福:香港明天更美好!祖国明天更美好!香港回归已十年,作为祖国母亲怀抱中一颗美丽的明珠,她日益绽放出瑰丽的光芒。
2017香港回归二十周年心得体会二
大家好!我很荣幸的在这个场合,和大家分享我对香港回归十周年来的所感所想。我的演讲里没有豪言壮语,只有自己的所闻和感受。香港,从百年的苦难向我们走来。异邦的铁蹄,飘洋过海,惊飞了沙滩漫步的海鸥,惊散了香港的美梦,1840年,屈辱的南京条约使香港沦为了英国的殖民地。沉沉的枷锁,使香港失去了自由,祖国母亲期盼的目光穿过了一个世纪,送走了多少春风秋雨,终于盼来了重聚的春天。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经历了百年沧桑的香港终于回到了祖国的怀抱,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的十年,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了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同时,广泛团结香港各界人士,共同维护和促进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发展。
10年风雨,10年辉煌,10年磨练,10年成长香港这颗镶嵌在祖国南海上的明珠,在回归祖国10年后的今天,更加光彩夺目和绚丽多彩。10年来,全体香港同胞和全国人民一起开始了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10年来,香港战胜了亚洲金融风暴、全球经济不景气,以及非典疫情等众多困难,巩固了世界金融中心、贸易中心和航运中心的地位;10年来,香港不仅更加繁荣,而且社会也在稳定中迈向和谐。时至今日,回归在香港人心目中已成为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词汇,成为一个与希望、成就、自豪紧密相联的起点,成为一个让历史见证未来的过程。
十年间,在最困难的时侯,中央政府站了出来,不惜一切支持香港,而每一位普通的香港人,在香港经历金融危机和经济低迷直到腾飞的过程中,也实实在在地体味到了回归的伟大意义,这个过程中,香港人民对祖国的了解和归属感日益增强,对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评价也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大家的工作和生活不断渗透,融为一体。这十年,香港与内地不断深入的交流与合作,即使不刻意的去了解和总结,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说说与大家最为密切的交通吧。随着广九铁路改造、广深高速公路和香港新机场的运行,飞机、轮船、火车和豪华巴士作为交通工具,为两地的民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从内地到香港,从香港到内地,就像从城市的一边到另一边,这种方便,无论对两地经济的拉动,还是香港人生活上的便利,都是极为有利的,也给两地民众带来了极大的快乐。而在十年前,到内地去、甚至通过近在咫尺的深圳罗湖海关,在许多香港人的想象里都是神秘和令人生怯的问题,港人到内地买房定居更是不可思议的,现在,除了较表层的购物、旅游,买房、就医等,更为实质性的交流也在逐渐增多,且成大势所趋。随着对祖国经济文化了解的越来越深,抱虚幻优越感的港人越来越少。我相信以后会有更多的港人来内地工作、学习和参观旅游。没有中国政府这个娘家的支持,香港不可能发展的有现在这么好。香港要腾飞,要成为国际大都会,离不开内陆这个重要的根据地。我衷心地希望香港越来越好,我们国家越来越强大,我也希望,自己能够继续见证这段历史。
2017香港回归二十周年心得体会三
在殖民主义者罪恶的侵略战争中,中国一步一步卷入资本主义的漩涡。那屈辱的历史一页页地在时间的熔炉中熊熊燃烧。但是,中国人民争取回归的斗争始终没有停息,他们同野蛮的强盗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处在水深火热中的香港同胞们一天也没有忘记自己是炎黄子孙,殖民者的扩张行径和狂妄野心激起了他们的愤怒。三元里人民抗英就是铁的明证。但是,他们始终敌不过野蛮的强盗。只有在血与泪中企盼着回到祖国母亲怀抱的那一刻。
然而,对于这个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是从来不承认的,香港是中国的领土,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事实!我们伟大的祖国,一刻也没有放弃对香港恢复行使的努力!
母亲期盼的目光穿过了一个世纪,送走了多少春风秋雨,终于盼来了重聚的春天。
历史不会忘记那一刻,中国人民永远记住那一刻:1997年7月1日零时,激动人心的高潮来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徐徐升起历经百年沧桑的香港终于回到祖国母亲的怀抱!此时此刻,那回归的游子,幸福和激动的泪眼汇成对中华民族百年屈辱的追忆,聚成对强大祖国的诚挚祝福!
1997年7月1日这一天,将作为值得人们永远纪念的日子载入史册。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香港同胞从此成为祖国这块土地上的真正主人,香港的发展从此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是的,香港回归祖国,说明了中国国际地位的显著提高及综合国力的增强。一位伟人曾经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才是硬道理,今天,我们正是沿着这位伟人设计的宏伟蓝图,向着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前进。今天,我国改革开放的春风早已吹遍神州大地,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看,太平洋上出现了一条条白练,那是中国新一代核潜艇浮出了水面。听,雅典的体育场上空正在回响《义勇军进行曲》,那是中国体育健儿在摘金夺银。瞧,太空上的点点繁星,那是中国火箭发射上去的人造卫星。中华民族真正地走向了繁荣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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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出席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国家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共同举办的国家“十二五”规划与两地经贸金融合作发展论坛。这次论坛汇聚海内外工商专业界人士、专家学者、内地与香港的政府官员,围绕国家实施“十二五”规划、推进内地和香港交流合作,共谋发展大计,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我谨代表中央政府对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向长期以来致力于加强内地和香港合作、关心支持香港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
回顾历史,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合作成果丰硕。香港在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内地对香港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实支撑。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内地和香港发挥各自优势,与时俱进,形成了互利共赢的全方位合作格局。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和香港经贸合作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签署与实施,给内地与香港合作注入了新的动力。一方面,香港以广泛的国际联系和特有的优势,为内地发展提供了示范和借鉴,有力促进了内地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内地以巨大的市场腹地和丰富的要素资源,为香港经济成长开拓了广阔空间,有力促进了香港经济转型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目前,香港是内地最大的转口贸易平台,内地是香港最大的贸易伙伴,内地和香港互为最大的直接投资来源地。金融合作日益深化,港股总市值中内地企业市值超过一半,内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总额中与香港的结算额占较大比重。在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内地和香港风雨同舟,中央政府始终坚定地支持香港。实践表明,内地和香港发展互相促进、密不可分。
面向未来,国家“十二五”时期的发展将给香港带来新的机遇。当今世界正处于大调整大变革大发展之中,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适应世情国情的深刻变化,国家“十二五”规划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突出创新转型,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着力扩大内需,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民生优先,协调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实施重大民生工程,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突出改革开放,以更大的决心、勇气和精力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内地经济的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调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都会给香港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更好条件,提供更多机遇。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内容单独成章。其中关于香港的部分,明确阐述了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发展、促进内地与香港合作的政策方向,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认真考虑了香港社会各界的关切,必将对香港未来发展发挥积极影响。
进一步发挥香港长期以来形成的独特优势,发挥香港在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香港的需要,也是国家的需要。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既保持了原有的经济制度,又能从祖国日益繁荣中获得更多的机遇、更大的空间和强有力的支持,具有双重优势。香港作为国际自由港和举足轻重的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是世界上最开放、最具活力、最具竞争力的地区经济体之一,服务业比重大、种类全、水平高,在参与国家发展和全球竞争中可以赢得更多的机会,具有先发优势。香港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健全,法律制度完备,资金充裕,资讯发达,人才荟萃。这些优势,在国家“十二五”时期发展的进程中都将显示出重要价值。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深度融合,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的深入推进,全方位开放格局的不断完善,需要发挥香港通达国际市场的窗口和平台作用。国家推动经济转型,在对外开放中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发挥香港服务业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建设中华民族共同家园,深化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促进两岸经济关系发展,需要发挥香港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只要把独特的优势巩固住,把应有的作用发挥好,香港就一定能够实现更大的发展。
我们对祖国的未来充满信心,对香港的未来充满信心,对内地和香港的合作发展充满信心。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和要求。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是中央政府对香港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两个长期,紧密相连,事关国家与香港的根本利益,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国家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是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坚实依托;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也有利于国家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只要内地和香港携手努力,就一定能够实现这两个长期的目标,为增进内地和香港民众福祉作出更大贡献。
同胞们、朋友们!
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要求,中央政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了支持香港进一步发展、深化内地与香港经贸金融等方面合作若干新的政策措施。这体现了“一国两制”下内地对香港优先开放的一贯政策,目的是推动内地和香港经贸金融等方面合作迈上一个新台阶。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大幅提升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目前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货物已全部实行零关税,同时正在推动服务业对香港扩大开放。cepa补充协议八的磋商已经启动,将在年内签署。内地将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扩大对香港传统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的开放,包括香港业界关注的医疗服务、建筑服务、律师服务、检测认证等领域。支持香港在内地设立旅行社。还将进一步放宽服务提供者的标准,充实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内容,切实扩大cepa的受惠面,继续推动在广东等省(市)先行先试。到“十二五”末,通过cepa,基本实现内地和香港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第二,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金融业是香港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提升香港在全球及亚洲的金融中心地位,对香港发展至关重要。我们将在内地推出港股组合etf(交易所交易基金),继续支持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允许内地港资法人银行参与共同基金销售业务。内地将不断提高对港资银行开放的层次和质量,支持港资银行在广东省内以异地支行形式合理布点、均衡布局。支持香港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方式进入内地市场,加强双方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合作。支持香港发展成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这也有利于两地携手合作,克服国际金融市场震荡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第三,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香港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具有天然优势。中央政府将积极支持香港人民币市场发展,拓展香港与内地人民币资金循环流通渠道,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扩大
到全国,开展外资银行以人民币增资试点,支持香港企业使用人民币到境内直接投资。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方式(r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起步金额为200亿元。
我们将增加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内金融机构主体,允许境内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扩大境内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规模。国家财政部今天要在港发行200亿元人民币国债,比去年增加120亿元;其中有50亿元是向个人发行的,这可以使更多的香港居民有机会参与投资。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将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并逐步扩大发行规模。这是促进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和完善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四,支持香港参与国际和区域经济合作。中央政府继续支持香港积极参与多边和区域经济合作,近期重点支持香港参与东亚区域合作,并探讨香港加入内地已签署自贸区协定的可能性。在今后对外自贸区商谈中,更多地兼顾香港的利益和关切。同时,增强两地在世贸组织和亚太经合组织中的协调与互动,不断提高香港参与多边和区域合作水平。
第五,推动内地与香港企业联合“走出去”。香港拥有金融、贸易、投资、法律、会计、咨询等方面的优势,内地企业“走出去”步伐正在加快,内地和香港合作大有可为。我们将从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加大对内地企业与香港企业联合“走出去”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内地和香港企业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商品营销网络;鼓动内地和香港企业以联合投资、联合投标、联合承揽项目等方式,共同开拓国际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第六,发挥香港在粤港澳合作中的重要作用。粤港澳经济规模已居世界都市圈前列,香港的独特地位能够在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方面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内地将加快落实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打造更具综合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和世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基地,支持建设以香港为龙头的金融合作区域,构建现代流通经济圈,共建珠三角优质生活圈。推进珠三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支持港资加工贸易企业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
我们将深化内地与香港旅游开发、生态环保、清洁发展、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等方面合作。制定财税、土地、劳保、人才等支持政策,大力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积极发展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加快内地与香港基础设施对接,完善珠三角地区与港澳交通运输体系。加强粤港供水、供电、供气等网络合作,到2012年下半年实现西气东输二线工程香港支线向香港供气。
以上政策措施,是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发展的坚定决心的重要体现。论坛下一个环节,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还将就这些政策措施作具体说明。下一步,内地有关部门和地方将加强与香港有关方面的衔接,把这些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不断推动香港发展、促进内地和香港合作,让两地民众都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同胞们、朋友们!
香港与祖国休戚相关、荣辱与共。这里我重申,凡是有利于香港繁荣稳定、有利于内地和香港共同发展的事情,中央政府都将尽最大努力去做。我相信,在我们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香港一定会续写新的华章,创造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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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2月1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以下简称行政长官报告)。12月17日,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议程,并送国务院提出意见。12月24日,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行政长官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香港回归10年多来,香港政制一直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轨道循序渐进地不断向前发展,香港同胞享有了前所未有的民利。如何进一步推进香港政制向前发展的问题,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贯彻落实,关系到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关系到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利益,关系到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是一个必须审慎处理的重大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行政长官报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香港社会有关政制发展问题的意见和诉求,是一个积极、负责、务实的报告。报告中反映的香港社会普遍“希望能早日订出普选时间表”,“特首先行、立法会普选随后”,“不迟于2017年先行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将有较大机会在香港社会获得大多数人接纳”,“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委员会可参考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组成”,“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以两至四名为宜”,“至于普选立法会的模式、路线图及时间表,立法会、社会各界和市民对此意见纷纭,未能形成主流意见”等意见和诉求,是客观的、符合实际的。多数审议意见认为,由于政制发展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香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并引起了一些纷争,为了使香港社会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现在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作出决定,明确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作适当修改以及明确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的时间表,是必要的,可行的,也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认为,鉴于香港社会对政制发展问题非常关注,并已经过多年讨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4月26日决定中所确定的原则作适当修改,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可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在此之后,立法会全部议员可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认真考虑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和行政长官报告,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现就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如有需要,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可以进行修改,并对修改程序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香港政制发展,2004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根据行政长官的报告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特区政府经广泛征询香港社会各界意见后,于2005年10月提出了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法案,但该修改法案未能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此后,特区政府通过所设的策略发展委员会继续就香港政制发展问题进行广泛讨论,并在此基础上于今年7月发表了《政制发展绿皮书》,进行了三个月的公众咨询。基于公众咨询情况,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可进行修改。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草案第一条规定:“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在此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草案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社会普遍期望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能有所改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没有通过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法案的情况下,依照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规定,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可以作为迈向普选的中间站,以利于向普选平稳过渡。因此,草案规定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能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选举,不能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此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第二,从公众咨询情况看,在立法会内,支持2012年实行“双普选”的议员不足一半,有半数议员支持不迟于2017年、2017年或之后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在18个区议会中,有超过三分之二区议会通过动议,支持在不迟于2017年或在2017年先普选行政长官,立法会普选随后。民意调查显示,尽管有过半数受访市民希望2012年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同时也有约六成受访市民接受如果2012年不能普选行政长官,可在2017年实行普选;有过半数受访市民接受如果2012年不能普选立法会,可以在2016年或之后实行普选。有超过15万个市民签名支持不迟于2017年及在2017年或以后普选行政长官,其中有超过13万个市民签名支持先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随后。行政长官报告在归纳咨询情况的结论中提出:“在不迟于2017年先行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将有较大机会在香港社会获得大多数人接纳。”据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2012年不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双普选”或其中之一的“单普选”,而作出循序渐进的修改,是有民意基础的,是适当的。
第三,香港基本法关于立法会功能团体选举的规定是根据香港实际情况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至今运作良好,实践证明,它有利于香港各阶层、各界别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考虑到目前香港社会对如何改进功能团体选举制度意见纷纭,难于形成主流意见,有关制度安排暂不宜作出改变,因此,草案规定立法会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香港基本法附件二有关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规定,是与功能团体选举制度相适应的,因此,草案规定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也维持不变。
二、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行普选的时间表问题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几年来,香港社会对什么时间可以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一直比较关注,并普遍希望明确普选时间表,特区政府的有关咨询也显示在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分歧逐渐收窄。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草案提出了香港政制发展的时间安排,即“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草案提出这一时间安排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已经写入香港基本法,是中央政府作出的郑重承诺。在适当的时候明确实现这一目标的时间,与中央政府支持香港民主发展的一贯立场是一致的,既是对香港社会有关愿望的真诚回应,也是中央政府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重要体现。
第二,从公众咨询情况看,香港社会普遍希望能早日订出普选时间表。行政长官报告在归纳咨询情况的结论中提出:“综观立法会、区议会、不同界别的团体和人士,以及市民的意见,在作出全面考虑后,我认为香港社会普遍希望能早日订出普选时间表,为香港的政制发展定出方向。”对普选时间表作出明确,使香港政制发展明朗化,有利于香港社会各界人士齐心协力地朝着既定目标迈进,有利于减少疑虑和争拗,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在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不实行“双普选”的情况下,2017年是可以开始实行普选的最早时间。2017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的中期。到那时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都已经进行了多次选举,在循序渐进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把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实行普选的时间分别确定在2017年及以后,既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也是一项十分积极的安排。
第四,草案明确2017年先普选行政长官,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随后,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香港基本法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框架已经作了规定,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香港社会对此也有相当的共识。至于立法会全部议员如何实行普选,香港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香港社会意见分歧也比较大,还需更多时间进行讨论。二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属于重大政制改革,如同时进行,波及面太大,不利于政制改革的稳妥实施和保持社会稳定。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为主导,先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有利于维护行政主导体制,处理好行政与立法关系。
三、关于制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办法的法定程序问题
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及其解释,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每一次修改都需要经过五个步骤:一是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是否需要修改作出决定;三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并经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四是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五是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在本决定作出后,已经完成了上述五个步骤的前两个步骤,将来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行普选时,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也需要按照上述五个步骤依次进行。因此,草案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在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及其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立法会产生办法和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
四、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如果不作修改继续适用现行规定问题
在新法没有获得通过的情况下,继续适用原来的法律规定,这是法制的一般原则。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果不作修改,仍适用原来两个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规定。草案第四条重申了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解释的有关内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继续适用上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
五、关于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时提名委员会的组成问题
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时,候选人必须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对于提名委员会如何组成,行政长官报告表明,“较多意见认为,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委员会可参考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组成”;“较多意见认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以两至四名为宜。”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草案提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草案明确这一内容的主要考虑是:第一,明确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组成,是因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时经过广泛咨询和讨论所形成的共识,凝聚着各方面的智慧,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较强的认受性。第二,香港回归以来,选举委员会已经进行了三次行政长官选举,运作良好。实践证明,选举委员会的这种组成体现了各阶层、各界别的均衡参与,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三,香港社会较多意见认为,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应参考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明确参照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组成提名委员会,有利于香港社会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上达成共识。第四,关于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以多少名为宜,可以留待香港社会作进一步讨论,因此,草案只原则提出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鉴于香港社会对立法会如何实行普选意见分歧较大,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因此,草案未涉及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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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卫生信息化
香港特区政府负责卫生事务的行政机关是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涉及卫生及食物的政策并争取公众和立法会对政策的支持。下设卫生署与医院管理局等行政机构,其中卫生署负责预防疾病、私营医院监管等,医院管理局主要负责公营医院监管。为提高所管辖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加强疾病预防与控制,医院管理局与卫生署分别建设和规划了一系列的医疗卫生信息系统。
1. 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概况
卫生署在过去十年,研发了数个重要的信息系统,包括公共卫生信息系统、网上中央呈报系统、传染病综合哨点监测系统、症候群监测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并制定了传染病信息系统发展计划及电子健康记录十年计划。
2. 计划实施电子健康档案互通
香港从2009年开始计划用10年时间,投资11.4亿港币建设电子健康档案互通系统。目的是“发展一套全港性、以患者为中心的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加强医疗服务的连贯性并促进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配合。”目前,香港医院管理局有800万个病历记录,8亿个化验报告,3.4亿宗药物处方,3400万个放射影像,每天300万次资料传输;卫生署持有重要的健康资料如疫苗注射,正准备建立电子健康记录及电子化资料。与此同时,私营医院以账单及会计系统为主,电子记录没有互通功能;私家诊所以纸张病历为主,电子记录没有互通功能;私家化验所/专职医疗机构没有互通功能。
计划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互通系统首先要实现“患者得益”,完整健康记录可供医护人员即时查阅,提供快捷及准确资料用于诊断,减少患者需要重复接受检验和提供资料的次数,加快治疗的时间;其次要实现“医护人员得益”,提供更有效率及优质的医疗服务,减少手写记录可能出现的错误;最后要实现“社会得益”,疾病监测,监控资源运用及医疗成效。此系统工程,设一个中央的电子健康记录平台,无论医院管理局、卫生署、私营医院和私家诊所都可以把记录存放在中心。第一阶段,在2013年实现医生平台的电子健康记录的互通,建立一个中央记录和医生使用的平台;第二阶段,推出疾病管理和患者平台,患者可通过平台查看自己的健康记录。组织架构是:由食物及卫生局成立电子健康记录统筹处(20人),下设电子健康记录项目管理办公室,人员有300人,主要人员来自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资讯科技服务处。同时在食物及卫生局设立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督导委员会,下设:互通系统组织架构工作小组,法律、隐私及安保事宜工作小组,电子健康记录及信息标准工作小组,电子健康记录协作工作小组。
香港认为电子健康记录是一个崭新的模式,首先:政府为个人保存健康记录,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者共同存取资料。它也是公私营医疗合作新架构,崭新技术平台及标准,以及更完善的资料隐私和安保法律保障。
其次,它的复杂程度远超过一般资讯系统:在政策及法律框架,资料隐私及安保和服务运作模式上都很复杂。
最后是需要公营、私营及市民共同参与。
3. 目前的卫生信息标准化情况
(1)身份标识
香港患者的身份标识是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每次就诊时,要登记身份证号码,一是香港实行福利医疗,就医基本不付费用,所以一定要出示身份证;二是通过身份证号码,可以将历次的就诊信息关联起来,形成连续的电子病历。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的健康信息并不在身份证这个介质上存储,原因是,患者的信息不能实时更新到身份证上,还有就是介质本身存储量小,无法保存长时间的健康信息,所以香港采用唯一的身份标识,信息存储在后台数据库中。
(2)采用国际相关标准和本土化标准情况
由于香港采用英文写病历,在临床术语标准上基本引用的是临床术语标准snomed ct,检查检验部分用的是观测指针标识符逻辑命名与编码系统loinc,也使用国际疾病分类(icd-9cm,icd-10)和基层医疗国际分类 (icpc)。在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我们看到香港卫生署传染病信息系统医疗讯息标准本地化情况,卫生防护中心正在建立本土化的医学术语标准,主要是参照snomed-ct的架构建立,并和snomed ct、loinc、icpc2、icd-9cm、 icd-10做了一一对应。与此同时,使用元数据注册系统加以维护。
4. 电子病历及医院信息化情况
香港的电子病历系统简称epr(就是我们说的emr),由患者个人资料、入院及门诊记录、药物敏感及警示、化验报告、放射报告、药物处方、诊断、手术、医疗操作、住院摘要、康复治疗、产科记录、其它专科资料、扫描式的档案和放射影像组成。香港医院管理局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临床管理信息系统cms,建立了相互连接的临床计算机工作站,直接供医管局的医护人员使用。1995年~2001年,是香港医院管理局发展的第一阶段,cms扮演的是数据收集者的角色;2002年~2005年,cms扮演是记录员的角色,每个医疗环节都得以记录;从2006年开始,香港医院管理局开始了第三阶段的建设,这个阶段中cms扮演助手的角色。第三代cms投资7亿港币。香港医院管理局统一管理香港所有公立医院,所有医院的信息系统都使用统一的cms,一个主中心,还设有灾备中心,信息化技术人员统一管理,目前香港医院管理局有信息化人员1000余人。临床管理系统cms拥有1.2万个终端机,2.9万名医护使用者,并在162家公营医院、诊所等地方使用,采用单一登录,实现24(小时)×7(天)×365(天)服务,其主要功能有:患者资料管理和临床病历记录两大功能。其中临床病历记录又包括:诊断/医疗操作分类信息代码、手术记录、诊症记录、住院摘要、药物处方、临床检查落单、化验、放射报告、预约、临床数据分析及报告(cdars)和电子病历记录(epr)。
cms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医疗流程简化。门诊预约系统、智能轮候系统等应用,大大简化患者挂号、转诊流程,缩短等待时间。
(2)病历存档和传送。如放射诊断报告、电子处方、影像浏览等。
(3)安全及风险管理。通过医疗事故通报机制、药物敏感及相互反应检查与提醒、数码身份辨识系统、改善计划收集及分享系统、与国际认证机构衔接。
(4)医院绩效管理。通过管理人员即时报表系统收集管理主要表现指标(kpi)报告,并引进患者经历指标(如等候时间报告),运用管理信息系统内的医院综合效益评价模型对上报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实现对管辖医院的绩效管理。通过传染病通报系统(如电子“非典”系统、电子流感系统等)对传染病进行监测,以便采取紧急应变计划控制疾病爆发。
第三代临床管理系统的未来目标是:(1)开发医疗记录内容:以标准为基础,全面及多媒体的个人电子病历记录;(2)促进临床护理程序:支援医疗服务运作,工作流程管理及沟通工具;(3)改善临床效果:重点照护站(poc)的临床决策系统,加强质量保证服务;(4)伸延到社区:预约。技术层面的改造是采用soa的架构。
5. 香港的个人隐私保护情况
保障患者资料隐私和安保,对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的开发至为重要。香港将制订长远法律架构,以保障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及其数据的资料隐私和系统安保。将进行隐私影响评估、隐私循规审核等,确保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的资料隐私和系统安保获得完备的保障。预先设定互通资料的范畴。患者完成登记后,其存于医管局/卫生署的资料会转移到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医疗服务提供者须确保上传至系统的资料的准确性。采取自愿参与的原则,患者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参与属自愿性质,患者可随时退出或于其后再次参与。现行的法律保障有:《个人资料(隐私)条例》;《刑事罪行条例》: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使用电脑;《电讯条例》:在未获授权下取用电脑资料。采用知情同意的形式,以“患者与医生”关系为基础,向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给予声明及知情同意,涵盖随后的诊症和转介,紧急情况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获豁免。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查阅患者电子健康记录前,须认证患者的身份,实施“资料不能”的规定,以确保上传的资料的准确性,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可追踪和追寻所有记录阅览、上传及修改。
体会
1. 信息化先要有足够的人才队伍
通过学习考察,了解到香港的卫生信息化队伍已经达到1000人,整个医院管理局5.7万人,信息化人员已经达到全体人员的1.8%。相比之下,大陆的医院信息化人员远远达不到这个比例,下一阶段开展电子病历建设,信息化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是最关键的要素。
2. 资金投入有保证
香港医院管理局今年资金预算是300多亿港币,其中信息化投入8亿~9亿港币,信息化投入占卫生预算的近3%,持续的信息化资金投入,才能保证信息系统发挥效能。
3. 本土化标准是出路
我国当前涉及电子病历信息/数据尚缺乏统一的基础标准,如疾病诊断、手术操作、药物、化验等的术语,分类编码等方面的标准、维护、更新的工作机制及责任机构。北京市在市卫生局、社保局等领导的“drg-北京”项目研究小组中已建立了诊断、手术操作、药物、收费分类及住院病例数据采集标准和住院病历数据库,门诊病例数据采集标准及术语标准等已投入使用,但急需建立维护更新机制及责任管理机构,以达到长期、稳定、科学、实用的发展。以本土化、一体化为基础,建立各种相关信息/数据标准,并使其可相互操作(interoperability)、可相互连接(interconnection)、可相互转换(interchange)。只有建立本土化的标准才有出路,并且通过统一的元数据注册工具加以维护。
4. 香港经验要学习,系统不能照搬
香港特区不管是已开展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还是正在组织的传染病信息系统建设及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建设,都是遵循信息化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按部就班,设定一些阶段性目标,并逐步实现。
信息系统是按照管理模式设计和开发的,香港医院每次急诊室就诊需花费100港币,急诊住院每天交纳100港币,包括一日三餐等所有费用。所以香港的cms对费用管理的功能相对弱,主要功能在临床。而大陆的医院信息系统起步就是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门诊系统像“银行”,住院系统像“酒店”,药房药库像“物流”,但又比这些系统的功能复杂。所以大陆医院无法照搬香港的系统。
5. 注重信息的挖掘辅助管理决策
香港的卫生管理系统、传染病管理系统、医院管理系统等均对数据的挖掘分析功能很强,统计信息真正的为政府决策、民众健康服务。香港医院管理局开发了医疗事故上报系统来管理分析医院的医疗事故,降低风险,强调通过信息化来加强对医疗服务品质和效率的监管。进行风险通报,汇报医疗事故,分析及详列预防方法并提供改革机制建议等。如:分析确诊到接受治疗的等候时间、手术的等候时间等等,建立了医院综合效益评价模型,为辅助决策服务。
思考与建议
1. 电子病历系统和健康档案系统可以统一建设,但要分清边界和阶段
通过在香港的学习,我们了解到,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在香港就是两件事,或者说两个系统,香港医院管理局做的是电子病历,香港计划开发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电子病历是电子健康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计划要建立的上下联动、互联互通的系统,实际上是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电子健康档案),而电子病历系统应该是由各个医院来建设,使用卫生部、市卫生局统一的标准,进入健康记录的部分是标准化的、可共享的、主要的信息。
2. 统一患者的身份标识号比统一卡(介质)更好操作
做区域医疗和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唯一确定患者的标识非常重要。下一步,在北京更应该发挥我们医联码的作用,扩大范围,结合社保卡号,共同成为北京市居民唯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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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直是我向往的地方,我从上幼儿园开始就知道香港这个地方,一直梦想到海洋公园、迪斯尼乐园去玩,也喜欢看一些香港的电视剧,对刘德华、成龙等香港影星特别崇拜,从电视剧里看到香港的街道、大楼、港湾是那么的美,真是让人心动。下面由小编来给大家分享香港游玩的心得,欢迎大家参阅。
香港游玩心得体会1暑假中,我参加了“视像中国”所展开的夏令营。在老师的带领下我和同学们,一起去了香港。
来到香港的最初印象,就是高楼林立,空间拥挤的繁华城市。我诧异于楼宅相距甚小,道路甚窄。上班高峰时常能看到上班族们拎着公文包匆忙于马路,地铁之中。
香港的地铁是十分快捷的,也是四通八达的,只要乘上地铁,你哪里都可以到达。常常是,下了一部电梯,要转班的话,走到对面就可以继续前往目的地。
到了香港,要购物就一定要去尖沙咀看看。海港城,维多利亚港都是不二之选。
既然来到尖沙咀,就一定要去看看星光大道。当然,晚上去是最好不过了。晚上灯火阑珊,隔海望向对岸,大楼顶上闪烁着五颜六色的光,加上大厦外墙的广告牌以及附近住宅的照明灯光,构成一片让人流连忘返的美丽夜景。
漫步星光大道,在观看众多名人,明星手印同时,还可以从容的欣赏到香港着名景色。
去香港,像我们这群爱玩的孩子,自然是去迪斯尼才玩的痛快。那天,天气晴朗。我们一行人乘着地铁去我梦昧以求的香港迪士尼玩。迪斯尼乐园专线列车整体设计都使用了米奇图案,连车座和扶手也不例外。处处充满着童趣和梦幻,大家仿佛乘着一列童话之车,前往目的地。直到下午5点多钟,因为下起了大雨,我们才依依不舍地离开了迪士尼乐园。
香港之旅让我学到很多。不但体验到了香港的快节奏生活,还体会到了香港居民的热情,我也学会了独立。总之,这次夏令营让我受益匪浅。
香港游玩心得体会2从香港回来后,外公外婆问我去了香港之后有什么感受。我没有回答,但心里却想着:香港的印象是什么呢?香港的风景?香港的繁华?香港的动感?还是香港的美味?这些记忆就像手心里的珍珠,都那么的圆润光洁,哪一颗都不舍得放下。
香港是美丽的:清晨,我们漫步在丽都湾的沙滩上。透明的蓝天,像一张丝手帕,蓝天上停留一些细碎而洁白的云块,像是绣在纱巾上的花朵,碧蓝色的大海一望无际,浪花轻轻涌上海岸,细细抚摸着那柔软细腻的金黄色细沙,在阳光的照耀下金光灿灿。浪花拍打着礁石,激起“哗哗哗”的声音;这些美丽的自然风景,让我充分的感受到香港这个都市所包蕴的自然之美。
香港是繁华的:傍晚,我们坐在游轮上,海风中欣赏着维多利亚港的夜景。只见海中游轮穿梭,岸上灯火璀璨。一派繁华喧闹的风情,真是全世界排名第一的华美夜景啊!
香港是动感的:迪士尼乐园的飞越太空山:我们坐在宇宙飞艇上,飞艇带我们来到了宇宙的世界,璀璨的星空好美,当我们还痴迷于宇宙美丽的星空时,一大块陨石向我们飞来!飞艇迅速一个急转弯,然后急坠,避开了陨石!我像是要被被摔出船外,想喊却喊不出来。真是太惊险,太刺激了!
香港是美味的:不管是深井烧鹅,丰腴不腻肥嫩的肉质被烤得焦黄脆嫩,浓香的汁液包裹在周围,在灯光下泛出点点的油光,扑鼻的香味阵阵袭来,(令人馋涎欲滴)(删除,以免和下句重复,影响整体的美);还是翠园丰富的港式早茶,叉烧包还是水晶虾饺;每一道菜都既精致,又美味,令人馋涎欲滴。
当我还在对香港这些印象的珍珠难以取舍时,记忆的丝线在不知不觉中把这些珍珠穿成一条美丽的珍珠项链,我明白了:它的美丽,它的繁华,它的动感,它的美味,构成了香港的印象,缺一不可。以前,它的名字总是和百年的屈辱联系在一起,但是,在十几年前,当五星红旗在香港岛升起的时候,这串珍珠项链终于抹去了百年的蒙尘,重新在南中国海,在世界的东方,熠熠闪亮!东方之珠的未来会更美好!
香港游玩心得体会3今年暑假,我游览了香港。香港不仅是一个著名的港口,而且还是一个旅游胜地。
到香港的第一天,我们去了举世闻名的海洋公园。首先,我们去坐观光缆车,缆车在半空中来回穿梭,就像一个个美丽的大摇篮。坐在缆车上,很安静,只有“呼呼”的海风与我们作伴,海风吹到脸上真舒服,也把妈妈的裙子吹得轻轻飘动,只见妈妈双手紧紧的握住缆车的扶手,瞧,妈妈真胆小!
然后,我们去了海洋馆,那有各种各样的鱼,有可爱的海龟、有漂亮的水母,有活泼的小虾,还有珊瑚、贝壳和海星……它们形态各异、颜色不一,衬托着整个海底世界,多么漂亮啊!参观完以后,我还去跳蹦蹦床和玩游乐场了。最后我们还去看了精彩的海狮表演,海狮既会跳舞、又会做俯卧撑、还会吹泡泡呢。可有趣了。
晚上,我们还坐缆车去了太平山顶看夜景,香港的夜晚像灯的海洋。漂亮极了!
第二天,阳光明媚,我们接着去浅水湾沙难,我看到了大海,海水在蓝天的映衬下显得湛蓝湛蓝的。我玩了沙子,沙子细细的,软软的,我光着脚丫在沙滩上走出了好多好多的小脚印,“哗哗,哗哗”海浪来了,海水一冲,脚印消失了。海水还冲到了我的嘴巴,咸咸的,冰冰的。沙滩真好玩。
时间很快过去了,我们结束了两天的游览,香港的美景却深深的印在我脑海里。香港真是个好地方!
香港游玩心得体会4今年的暑期,在我强烈要求下,妈妈答应带我到香港游玩,你们知道为什么吗?因为今年是香港回归十周年,而我真好是香港回归的那一年出生的,到海洋公园和迪斯尼乐园可以免门票哦,我在厦门的同学洪熙晓告诉了我这个消息。
8月9日我坐上了飞往深圳的飞机,并从深圳坐车到了香港,我的心情激动极了,香港不大,但人口密度很高。一踏进香港我就感觉这里的人真多呀。我们的行程只有四天时间,我到了会展中心、太平山顶、浅水湾、海洋公园和我最向往的迪斯尼乐园。会展中心是香港回归仪式所在地,很有纪念意义,地处湾仔,对面是九龙、背后是香港岛的摩天大厦,拍照很不错。 在太平山顶一上我们观看了香港美丽的夜景,灯火璀璨,十分迷人,各幢摩天大楼形状各异,灯光变幻不同,星星闪闪。
海洋公园是年轻人和孩子的天下,假日和周末人很挤, 海洋馆、海豚表演特别精彩,让我难忘,不过除了麦当劳,里面食品很贵。
第三天我们去了我最向往的迪斯尼乐园,迪斯尼由四个部分组成,分别是“美国小镇大街”、“明日世界”、“幻想世界”和“海盗世界”。美国小镇很像17世纪时的美国,当我们登上迪斯尼漂亮的火车,沿途欣赏那里美丽的动、植物,一路来到了幻想世界的车站。到“海盗世界”的地盘,有许多男的、女的海盗,手里拿着武器,做着夸张的表情,我们还可以根据喜好同他们照像呢。不仅如此,我们还经历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海盗船历险记”。
随后,我们去了明日世界,玩了惊险刺激的“飞跃太空山”,坐在车里,在黑暗中急弯,上下飞跃……我吓死了,但是感觉刺激极了。在“巴斯光年星际历险”玩打枪游戏里,我得了66万多分,是我们一行人中最出色的了,我开心极了….
香港之行,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香港游玩心得体会5漫长而又无聊的暑假中,我去过风景如画的西湖,见证历史的长城,雄伟壮观的兵马俑。但最最不能忘怀的还是那令人向往的香港之旅
初到香港,我们的第一站就是小朋友的天堂----迪士尼乐园!买了门票,一进去都充满了欢笑声与呐喊声,我迫不及待地进了第一个项目----飞越太空山,坐上星际列车,便开启了一次惊心动魄的'星际之旅“我们尖叫着,背景居然是4d的太空场景,黑乎乎一片,只有漫天的星星,接下来,一个急弯打断了我的思路。我们玩的很开心。接下来我有玩了刺激的小兵跳伞,一升一降的真有趣!还做了一次惊险的森林漂流和奇妙的参观泰山古树之旅。快乐的时光就这么的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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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这是对香港法治的有力保障
所谓香港原有法律是指香港一九九七年前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法律和习惯法。香港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这是说香港原有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后,绝大部分都予以保留,只有两种情况下不保留,一是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具有殖民主义色彩;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了修改。所以在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绝大部分都被保留,这就避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发生法律空缺,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继续有效。香港原有法律比较完备,基本上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原有绝大部分香港法律的保留,有利于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符合香港居民的愿望,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有利于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有力的保障。
虽然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即香港原有法律是否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有效,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先审查,经过审查后宣布采用,方为有效。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查香港原有的640多个条例和1100多个附属立法后,宣布整部条例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只有14个,部分条文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只有10个,这些条例只占被审查的原有法律中的3.7%。可见不被采用的法律是很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这些法律,一方面采取非常严肃慎重的态度,另一方又采取灵活宽松的办法,能采用的尽量采用,不轻易宣布不采用,这不但有利于香港政权交接的平稳过渡,而且有利于香港的法治。
二、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性法律基本上不适用于香港
它一方面宣布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又规定内地的法律绝大部分不在香港适用,这就进一步加强了香港的法治。所谓全国性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从内地的情况出发、符合内地的特点,基本上是内地的法律。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全国性法律绝大部分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根据这一条规定,绝大部分全国性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及经济法等都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只有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规定的少数几个法律,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以及我国国籍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国徽法、领海及毗连区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照法定程序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作出增减,但是它又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这就严格规范了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使全国性的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上不适用。
由上可见,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只有极少数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就保证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各自适用不同法系的法律,内地适用社会主义法系的法律,香港适用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的法律,从而避免了内地的法律和香港的普通法因同时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导致互相矛盾和冲突。这样,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完全能符合其社会发展状况,能适应其经济发展,能符合其居民意愿,能解除香港一些人士对内地的法律制度将改变香港的法律制度的担心。这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
三、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原有的司法体制基本不变,诉讼制度不变,这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又一重要保障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要得到真正的实行,还必须有比较良好的司法制度。所以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又是密切相联的。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比较完善,适应香港社会的需要和经济的发展,没有必要改变原有的司法制度。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这里主要对香港原有的一些法院改变了名称,而实质上没有作大的改变,因为设立了终审法院,故将原有的香港最高法院改称高等法院,同时将原有的地方法院改称区域法院。保留原有的司法体制基本不变,有利于香港政权的平稳交接,有利于九七年的顺利过渡,也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不但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不受中央司法机关的管辖,它可以对其管辖范围的案件作出最终判决,诉讼当事人不需要上诉到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是说,终审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了维护法治,香港基本法特别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香港基本法对法官的任免还作了特别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要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程度予以免职。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诉讼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实行法治的重要保障。香港基本法十分重视行之有效的香港原有诉讼制度,它特别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并且指出,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这就明确规定,为了维护香港的法治,原有诉讼制度基本予以保留。
四、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也是对香港法治的保障
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它体现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香港基本法从政治、人身、经济、文化各方面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有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信仰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有选择职业的自由,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和获得司法补救,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等。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组成,也就是通常说的“港人治港”。这是一个根本变化,150多年来香港是由外国人实行殖民主义的统治,占香港绝大多数人口的华人是谈不上当家作主的,只有我国对香港恢复了行使主权,港人才能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才享有真正的权利和自由。第二,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规定了多层次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它既规定了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权利,又规定了保障非永久性居民的权利,即规定了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中中国公民的权利,又规定了保障非永久性居民中中国公民的权利,还规定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总之,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和多层次保障,大大增强了香港居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有利于维护香港的法治。
五、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立法会议员、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法治的又一重要保证为了实行法治,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居民、一切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必须守法,使香港真正成为法治社会。在一般国家的法律中除了规定公民或居民享有多项权利和自由外,同时规定应尽的各项义务。香港基本法有一明显的特点,它规定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却只规定了一项义务,即香港居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诸如服兵役的义务,香港基本法没有规定,那就是说香港居民可以不服兵役,但是必须遵守法律,说明香港基本法将守法视为最基本的义务,视为义务的基础,只要居民真正能守法,实行法治,其他事情也就好办了,可见香港基本法将法治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
香港基本法对公职人员的守法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它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里宣誓的中心内容还是守法与效忠,对其他官员的要求也是如此。只要能守法、维护法治,就达到公职人员的起码和基本要求,就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任何违背誓言的行为,也就是违法,应负法律责任。所以公职人员的宣誓不仅是一种仪式,而是实行法治的一种必要举措。
香港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例举了这些法律。这就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香港基本法不但规定立法会要“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立法时要遵守法律,而且规定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违法情况之一时,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①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②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可见香港基本法对立法会议员应遵守法律的要求是明确而严格的,立法会议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即有丧失议员资格的可能。
行政机关主要是执行法律、管理各项行政事务,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又掌握一定的行政权力,为了严格实行依法行政,维护法治,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香港基本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应严格守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行政机关的首长,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又规定行政长官“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可见严格执法是行政长官的首要任务,是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相互关系上,除了以行政为主导、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而又互相配合外,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根据行政机关的性质突出了行政机关要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特点。在香港居民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上,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规定了民有权告官。
六、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都要遵守它,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的又一重要保证
香港基本法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如前所述,它是全国性的法律,不但香港特别行政区要遵守,而且全国人民、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都要遵守。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也就是说国家要保证这些方针政策在全国实施,全国人民都要遵守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规定中央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防务、任命行政长官与要官员等事项,香港特别行政区要遵守这些规定。同时香港基本法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实行“港人治港”等,中央也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严格依照香港基本法办事,不干预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保障香港的法治。
香港基本法对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遵守香港基本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这里香港基本法对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活动,都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使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能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办事,这就有利于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解除了香港一些居民对中央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活动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是否损害香港的法治的担心。
香港基本法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意见后确定。可见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即使在一九九七年香港回归祖国以后也不能随意去香港,而必须遵守中央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香港基本法还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这里明确了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军队只管防务,不管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包括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自然灾害等在内的事务。如果要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自然灾害,第一,必须在必要的时候,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了请求,第三,经过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可见驻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即使要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也不是任意可以出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驻军的要求是很严格的,驻军一方面要遵守全国性法律,另一方面还要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法治。
综合以上各点所述,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作了全面的、有力的保障,使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得到了保证。香港回归祖国一年多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1.中央和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遵守香港基本法,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尊重“港人治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完全由香港决定,如处理金融风暴的措施,完全由香港自己作主,中央不加干预。一年多来,中央对香港的事务,很少发表意见,中央的高级官员也很少去香港。这些情况充分体现中央严格按香港基本法办事,维护香港的法治和高度自治权,这也是全世界公认的。在一九九七年以前,不少外国人认为,香港回归中国后,法治将难以得到保障,高度自治也将难以实现,一九九七年对香港将是一个灾难。现在,许多外国人已改变了这种看法,连英国首相布莱尔也明确指出:“一国两制”在香港是成功的。他说那些预言香港的政权交接会遭到失败的人是完全错误的。
2.香港的司法独立仍然保持。一些香港人士担心一九九七年后香港的司法独立将受到影响,难以保持它的公平和公正。事实恰恰相反,香港的法院仍在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香港居民仍可以控告政府。
3.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保障。和一九九七年前不同,香港回归祖国,香港居民享有真正的权利和自由,一年多来香港居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请愿的自由,在香港常有各种大小的请愿和游行。居民有新闻自由,香港各种报刊仍可以自由发表意见。特别是去年香港举行了第一届立法会的选举,选举完全是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进行的,选民充分行使了他们的民主权利,虽然在投票日气候恶劣、狂风暴雨,但投票率仍达53%,是香港历次选举中比例最高的,而一九九一年香港的选举投票率只有30%多。一九九八年香港第一届立法会的选举是民主的,说明香港居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法治受到尊重。
4.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体现了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坚持了以行政为主导,行政机关发挥应有的作用,但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又遵守法律,对立法机关负责,执行立法机关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立法机 关依法制定和修改法律,在议决各项议案中既能充分发表意见,又能尊重各种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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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治港”的实践
“一国两制”确实是一个伟大的构想,并且自1997年以来在香港成功实施,这在当代世界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现象,因而引发关注与研究。二战结束后仍处于分裂状态的国家当中,越南在1975年由北方以武力实现了统一;东、西德在1990年由西德主导和平统一;朝鲜半岛一个民族两个国家至今仍处于武力对峙状态。只有中国以“一国两制”的方式,成功地恢复行使原由英国和葡萄牙统治的香港和澳门的。
1949年秋天,四野的军队解放广东全境,在宝安接近香港新界地区的边境停下了脚步。北京对于香港问题,确立了“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针。1950年夏天爆发的朝鲜战争,以及后来志愿军入朝参战,导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制裁中华人民共和的决议,彼时,香港立刻显示出其对于中国内地打破西方封锁的无可替代的作用。
改革开放前,香港是中国内地最重要的贸易转口港以及对外联络和两岸联络的中转港;内地对外开放后,香港是最早对内地投资的地区,至今也还是内地外资的主要来源地。无论是在金融、现代企业管理还是房地产发展等多个领域,香港一直是内地最重要的制度借鉴,特别是房地产业,内地参照了香港的制度和经验。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国官方用土地业权作为试探中国官方对于香港前途态度的主要借口。大清“租借”给英国的新界地区将在1997年7月1日到期。英国外交官和港督多次向中方询问:新界居民的土地业权如何过渡至1997年之后?后来中方意识到这是英方的试探,促使中方下决心与英国谈判以解决香港问题,香港前途才渐渐尘埃落定。
回归后的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来的英式普通法和政治、社会制度;原来香港的最高行政权力属于伦敦派来的总督,二战前总督都是殖民地系统的高官,上世纪80年代后改为由外交官出任,最后一任香港总督则是保守党的政客彭定康,从总督的来路也可以看出香港回归前英国人的策略。1997年后,香港依据《基本法》,实行“港人治港”,行政长官由选委会提名和选举产生,选委会从1997年的400人扩展到800人,再增加到现在的1200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和香港的情况,同意香港在2017年可以通过全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为香港的民主政治发展确定了时间表。近几年,香港社会有关特首选举最大的争议,是特首参选者是否应该是爱国爱港者,建制派认为当然应该是,反对派则认为不该为参选者预设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8月31日公布了一个相关的决定,明确规定香港特首候选人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一锤定音。
原本在港英体制下的行政局和立法局,回归后改名为行政会议和立法会继续运作。香港原来没有终审庭,在香港打官司最后会上诉至英国的枢密院,《基本法》则规定香港设立自己的终审庭。
回归后的香港仍是独立的关税区,仍然发行和流通与美元币值挂钩的港元;仍然实行独立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并且根据《基本法》为香港的中国籍居民发放特区护照,如今使用香港特区护照的居民可以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免签证出入。1999年,在台北的一个研讨会上,台湾大学哲学系教授王晓波对笔者说:香港是世界上自治程度最高的地方了。
根据《基本法》,香港也有国际活动的空间。特区政府在全球20多个国家设立了经济贸易办事处,其中包括在美国的华盛顿、纽约、洛杉矶以及欧盟总部。香港特首和财政司司长可以作为经济体的代表参加apec等区域或全球会议。香港队作为独立的队伍,可以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和世界杯足球赛等多项国际体育赛事。在经济方面,回归后的香港是仅次于伦敦和纽约的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全球五大贸易港之一,亚洲第二大和全球第六大证券市场,亚洲第二大私募基金中心。香港一直实行低税率,也一直是“自由港”,践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理念,政府的基本经济政策是积极不干预,多年来被评为世界最自由经济体。
香港高效率的物流服务享誉世界,包括拥有全球最繁忙的集装箱港之一,集装箱吞吐量也在全球前列。香港国际机场多年来位于全球最佳机场之列。超过3200家大型国际企业选择在香港设立亚洲区总部或办事处,业务包括批发零售、进出口贸易、其它商用服务(例如会计、广告和法律咨询等)以及银行和金融、制造业、运输等。香港还是世界上主要的会议和展览中心,每年有超过300个国际会议及展览会在香港举行。
香港命运与内地密不可分
回归后香港社会的发展,经历着从过去英国统治下的中国人地区,到如今香港中国人自治的过程,在笔者看来,这一进程尚未完结。
殖民时期,港英当局以英语为官方语言,实行英式的法律、教育制度,但对民间的中国人习俗,包括使用粤语等并不干涉。因此,过去多年来,香港的社会精英普遍接受英式教育,英语流利,但大部分不会说或说不好普通话;而民间普遍使用粤语,香港的粤语影视剧和流行音乐因此一度在海外华人社会中广为流行。
回归后,香港推行学制改革,一方面,将原来完全英式的中学学制(初中、高中、预科)改为国际通行的初中、高中学制;在课程设置方面,将中国历史并入世界历史科,减少了中史的课时与内容。另一方面,特区政府推动的国民教育,因受到反对派的阻挠而无法实施,结果造成回归前后出生和成长的一代青少年,普遍缺乏对中国历史与文化的认识。这不能不说是香港教育面临的问题,迫切需要政府积极妥善地予以解决。不了解中国的青少年一代,容易成为反对派的“炮灰”,在2015年的“占领运动”中,中学生冲在违法群体运动的第一线就说明了这一点。这一代青少年需要明白的是,香港的命运与内地密不可分。
香港大部分民众在回归后,增强了作为中国人的主体意识和感情。香港回归以来的20年,正是中国国力增强最快、国际地位提高最快的20年,港人与有荣焉,特别是中老年一代,因为有过去的回忆作对比,对此感受更加强烈。每一次中国航天航空领域取得成就或是国家队在奥运会取得佳绩,以及举办阅兵乃至20国集团峰会之类的重大活动时,都牵动港人。每次奥运会结束后,中国奥委会总是优先安排奥运金牌选手来港表演,每次都有大批港人提前排队领票,以在现场与运动健儿互动为荣。
2003年香港遭受非典危机,世卫组织发出旅游警告,外来游客一度绝迹,香港经济发展大受影响。非典危机过后,特区政府向中央政府求援,请求中央政府开放部分省市民众来港旅游,最终如愿以偿。从此,内地部分省市民众以自由行的方式来港旅游、购物。香港迪士尼乐园开张后,吸引了更多的内地游客,直接刺激了相关行业的繁荣,也激发了港人学习普通话的热情。现在大部分港人都能说普通话,这也是回归以来的一个重要变化。
不仅如此,许多港人北上寻求发展机遇,从工商界大佬到中小企业家,从娱乐圈明星、各行各业的专业人才到怀有创业打算的青年人,都纷纷到内地尤其是北上广深发展;香港学生到内地读大学的人数也逐年增加。
继续维持法治和廉政亮点
法治和廉政向来是香港社会的亮点。回归后香港的法治体系得以延续,廉政公署也继续查办相关案件,但也体现出一些新特点,即在“一国两制”的新时空环境中如何与时俱进。
近年香港社会出现的非法活动,如“占领运动”和“旺角暴乱”,以及2016年新一届立法会宣誓风波等,都是对香港法治的考验。从政府的角度而言,香港警方和政府律政司大体上能够根据《基本法》处理这些违法行动。而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有些法官能够按照《基本法》审判,有些法官则有“双重标准”之嫌,如对于参与违法行动的人士从宽判处,对于执法中有过错的警察则从严判处。
与此同时,廉政公署的成立也有力打击了纪律部队(警察、海关、入境处、消防队等部门的统称)的腐败之风,纪律部队和其它政府部门提高待遇、加强管理,加上廉署的制约和监督,使得香港官场形成廉政的环境,以身试法者都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回归后的廉署保持了其独立的地位,而且查办了香港有史以来最高级别官员的涉贪案(曾任特区政府第二把手的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收受地产商巨额贿赂罪名成立被判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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