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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34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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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依法治国心得体会1

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是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法治建设是提升区域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会治理转型的必经路径,是制度创新的样本,标志着区域文明程度、综合实力的高度,对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引导区域社会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和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平安具有重要意义。

我认为,要搞好法治建设,实现理想的法治社会,依法治国,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法治建设需要坚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而公民的法律素质则是其不可或缺的主体基础。这个基础性条件越充分,公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性就越容易实现;公民主体性实现得越充分,依法治国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就越能够得到体现和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好坏,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因此,大到一个国家,小到某个区域,要实实在在地推进法治建设这一伟大事业的进程,就应当高度重视并且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只有公民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理解立法的本意就是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才能有效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才能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保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能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充分调动参与法治化进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是法治建设的关键

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方向,影响着法治建设的发展程度。要加强地方法治建设,关键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抓好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就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

三、强化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司法是保证权利得以合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维护和争取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只有保证司法公正,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才能不断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有保证司法公正,公民才会相信法律是限制、约束权力,保护权利和自由的,才会将纠纷诉诸法律,法治建设才能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要推进法治建设,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全面履行司法职能,严格遵循法律。

四、从严治党必须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落实到位。

(1)必须严守理想信念阵地。着重从思想上建党,树立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是我们党建党治党的一条基本经验。

(2)必须严管党员干部队伍。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干部是党的执政力量,党员干部决定党的生命力和党的事业成败。坚持党要管党,必须严格管理党员干部队伍,特别是要选好用好执政骨干队伍。它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以培养选拔更多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为重点,在提升党员干部素质和能力上下工夫,在创新选人用人机制上下工夫,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要求党员干部勤于学勉于思,时刻用共产党员标准来要求自己,时刻用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来警示自己,做到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官。

(3)必须严抓党群干群关系。党的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同志强调,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作风建设,善始善终、善作善成,防止虎头蛇尾。着力解决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为民服务的实效来检验活动的成果。

(4)必须严格党内法规制度。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根本。要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解决制度虚设和执行不到位问题,切实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5)必须严惩各类腐败分子。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的鲜明政治立场,也是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严是爱,松是害。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既是对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负责。现在,庸懒散奢不良风气在干部队伍中有滋长蔓延之势,一些干部不思进取、庸庸碌碌,贪图安逸、得过且过,甚至贪污受贿、腐化堕落,为群众所不满。这其中,主要是干部自身的原因,但与组织上疏于教育管理不无关系。对干部管得严一点,是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加强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之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贵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部门各负其责、各尽其能、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贵在求真务实,贵在坚持不懈。相信,只要上下齐心协力、不懈奋斗,法治建设必将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学习依法治国心得体会2

依法治国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目标的要求,是建设法制中国、廉洁中国的根本要求,为我们党治国理政提供了基本遵循,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的基本治国路线。依法反腐、制度反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审视党的以来的反腐历程,反腐以治标开始,在过程中逐步制度化,通过一系列规范性的做法,最终达到治本的效果。反腐倡廉、为民务实清廉是依法治国的重大实践,从严治党,加大依法治国的力度,不断打磨“依法治国”的韧度。

改革发展离不开法治,治党治国必须依法。中央反复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打虎拍蝇”,彰显“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反腐败没有禁区”的坚决态度。党员领导干部,无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党内、军中、国外均无藏身之地。党纪划定的“红线”不能越,国法设定的“雷区”不敢闯。遵纪守法,才能安邦定国。

依法治国是民心所向的重大决策。人民群众历来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特权思想等污染政治生态现象深恶痛疾。一段时间以来的反腐肃贪进程,本身也是中央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用“法治”这把利刀彻底斩除滋生腐败的毒瘤,从严治党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党心散了,民心伤了,再大的成就,也不过是过眼烟云;再多的繁华,也不过是镜月水花。“打铁本需自身硬”。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仅是一种政治责任,也是一种法治责任。因此,要带头成为法治精神的践行者、捍卫者,不断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自觉增强纪律和法治观念,努力做好遵规守纪的先行者。

依法治国在路上,没有终点,从严治党永无休止符。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迈过前进道路上的沟沟坎坎,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政智慧和魄力的考验。我们坚信,经过打磨过后的依法治国方略,更有韧度,将为从严治党提供坚强保障,在具体执行上更有力度。

学习依法治国心得体会3

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我们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我们坚持依宪治国,与时俱进修改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实施和监督全面加强。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密不可分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法治的保障。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历史机遇,实现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一项浩瀚庞大,长期性、根本性、全面性的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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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家有家法,国有国法”,可见法是多么重要,在又一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0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主题学习心得5篇,以供大家参考,我们共同阅读吧!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主题学习心得(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20_年_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_次会议通过决定,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要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宪法意识,把宪法的原则落实到各项法律制度当中,让人民群众发自内心拥护宪法、出自真诚信仰宪法、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是一项长期任务。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20_年首个国家宪法日确定以来,全国上下认真学习宣传宪法、自觉捍卫遵守宪法、大力贯彻实施宪法,全社会宪法意识已明显增强。可以说,宪法以其崇高的地位和强大的力量,有力地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动了法治中国进程,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从_“民告官”难题,到“阳光信访”深入推进;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到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依法治国也是蹄疾步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系于执法。20_年3月修改《立法法》,就曾被称为“用良法管住‘任性’的权力”。党的十八大以来,相关部门努力弘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为法治中国筑牢了强有力保障。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就判决聂树斌无罪,21年冤案平反。以此为缩影,司法机关直面历史疑案,坚决纠正错案,在全社会提升了法治权威,厚植了法治信仰。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遵守法纪,依法办事,应成任何人都不能例外的庄严准则。事实上,全民守法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基础工程,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一环。近_年来,党和国家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全民守法已经逐渐成为了共识。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严治党任务繁重艰巨,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用法治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更应拓展“学宪”途径,浓厚“学宪”氛围,深化“学宪”效果,让宪法信仰根植于人们内心最深处,让宪法权威体现在社会生活各方面。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主题学习心得(二)20_年3月1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高票表决通过,如潮的掌声,在万人大礼堂长时间响起。这是共和国宪法发展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站在新的起点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日益宽广。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首要的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启新征程。与时俱进的宪法,必将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夯实法治保障,汇聚磅礴力量!

我们需明白的是“依宪治国没有看客”,只有了解、关心和学习宪法,才能更好地融入法制社会,更好地依法治校,依法执教,进一步加强教师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途径和形式参与学校工作,从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持续、和谐、科学发展。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主题学习心得(三)“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的行为准则。列宁说,“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既然宪法是“人民之保证书”,规定了人民之基本权利和义务,系基本之维护手段,当然有宣传教育和学习之必要。设立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意义不言自明。

只是,宪法怎么宣传、怎么教育呢?如果说“全国法制宣传日”还可以进行非常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那么宪法宣传教育可能要困难得多,有的时方搞起中小学“宪法晨读活动”,“我为法治代言”主题公众开放日活动等,这肯定是不会有多大效果的。为什么这样讲?因为一者,中国的宪法历史较短,没有太多历史可讲;二者,宪法没有案例可言,枯燥的条文缺乏案例来解读。纯粹就文字说文字、照本宣科,必然让人了无兴趣,左耳进右耳出,宣传教育的效果也可想而知。

所以,人们都知道宪法的重要性,都知道“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但实际上又有多少人真正知道宪法有多少章节有多少条款,每条章节条款对应着自己怎样的权利义务?我们可能确切地知道触犯某一部门法的条款会受到什么的惩罚,却不知道标写在宪法上那些条款对我们有什么具体的影响。这主要是,部门法在实施中有非常多的案例,这些案例不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宣传教育,有新闻出来时就会引起全社会的讨论,这种讨论就是的宣传教育。

而目前宪法虽有条文,却不能进入诉讼,故无案例可言。为何没有案例可言呢?因为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却没有一部法律来保证它不受侵犯,没有一个机构真正对其实施负责。也就是说,宪法虽然重要,却没有宪法监督法来保护,当宪法被违背、侵犯甚至践踏的时候,没有法律依据和相应机关启动违宪审查程序,予以问责。

此外,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的体现在了立法上,有的还没有体现在立法上,比如确保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新闻法》、《出版法》等,到现在还没有制定出来。

至于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有部门法立法保障,但有的立法并不完善,实施情况更不理想。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常发生,宪法仍然只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比如说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我们有《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时有发生,很多是执法机关知法犯法。

还有一些地方、机构制定的一些下位法、各领域的法规,以特定意志为准,严重违背宪法规定,与宪法精神相抵触,却得不到纠正,影响宪法的严肃性,使国家法制失去统一的基础。

关于宪法,可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很重要一条,就是没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或机构依据专门的法律来监督宪法实施、展开违宪审查,结果是,我违宪了,你奈我何?这就削弱了“依宪执政”的力度,不利于“依法治国”的现实。用法律的手段来确保宪法的实施和应该被提上议事日程。

事实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已经提了多年,但是这些机构应该如何行使其职权,并没有法律的规范。谁该管、该如何管都不明确,结果是有其名而无其责,谁都不管。所以,制定专门的宪法监督法,成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是必要的。

这样的话,不光是宪法教育有丰富的案例可以讲,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宪法的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也在于实施”,如果宪法不能有效实施,宪法的不能保证,宪法就会形成虚设,其危害我们已经尝过。

每年宪法日,有关部门在开展宪法的宣传教育时,应该反省以上问题。当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捍卫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时,不需要宣传教育,宪法也一定会深入人心,被视为珍宝。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主题学习心得(四)按照学校的要求,我认真的学习了刚刚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和相关的宪法方面的知识,下面就我个人的体会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我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必须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_,通过修改宪法的程序,将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的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喜事。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法律的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学习20_新宪法,一是自觉拥护宪法的。要以实际行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宪法,自觉做宪法信仰的崇尚者、宪法精神的弘扬者、宪法的捍卫者、宪法实施的推动者。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会牢记新宪法的精神要领,自觉遵守,认真践行!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主题学习心得(五)最近我们学校组织学习了宪法方面的知识,使我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面就我个人的体会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

结束的第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这份修正案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时代气息浓郁,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必须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通过修改宪法的程序,将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4次修改,都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在执政党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和制定了新的行动纲领的前提下,通过修宪,及时地反映执政党的最新执政理念。此次修宪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二、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

从修正案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现实性

这次宪法修改通过对以下几方面的补充和调整,进一步保证了宪法与现实的统一。

(1)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是引导国家各项工作和实施宪法的指南。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

(2)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宪法没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表明我国政权的基础扩大了,合法性增强了,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自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派自己的代表。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二、以民为本

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第一,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把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人权,推动我国的宪政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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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我国人民物质生活逐渐丰富的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道德问题,比如,对金钱和物质的痴迷,导致了人们精神生活的滞后和道德的失范;政府职能部门腐败盛行;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念。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历来遵循的道德规范与道德要求是建立在以“人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熟人社会”中。在“人治”社会中,遵循的道德不是自律道德而是他制他律型道德。符合这样道德要求的行为是“服从”、“顺从”、“听从”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抹杀了个人积极进取的自由意志,压抑了人自由发展的个性,同时也扼杀了人们的需求和利益。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原来维系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价值观念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核心价值观作为思想和观念层面的认识活动和价值尺度,只有通过外化于行才能体现出来。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和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践过程中,用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二、依法治国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

法不仅是为解决人类社会中的纷争而存在,而且能够用制度性和规范性的法规体系保障社会制度与社会秩序的完善,保障人们能够获取更多的公平和正义。“在法律统治的自由社会中,立法机关的功能是创造和维护个人有尊严地生存的条件。这种尊严不仅要求承认他的社会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确立个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须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1]”这句话也进一步说明,法的作用是用来发挥民众的作用和才能的。而想要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就需要科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否则,民众就会背离其治理,使得上情不能下达,全民不能守法,从而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谐安定。

法治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和原则,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外在形式和实现过程。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健全和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法制建设,为国家和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让人们在一个合理的、适于遵循的法律框架里友好地交往、正常地生活。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虽已经拥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现实社会之间的鸿沟却依旧不可忽视。从总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具体法律条文有待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满足“有法可依”的需要。然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某些立足于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的法律条款已不适用当前的社会制度,因此遭到废除。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缺乏一定的法治精神作支撑。因此,我们需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要求,在“法治”精神的引领下,依照社会的发展,完善具体法律条文。

第二,对法治理念的忽视。新时期,我国逐渐将依政策办事转换为依法办事。但是这种“依法办事”只注重地方法律文本构建,缺乏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自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后,不少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但因其目的是为了运作项目、发展经济,忽视了“法治”这一理念,使其庸俗化、工具化,最终导致“依法治国”在实践中走样。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扭曲,法律没有被信仰。

第三,法律精神的缺乏。目前,我国民众对于法律的认识理解,还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与工具主义色彩,远未达到对法律信仰与价值的追求。情理对于公众行为的支配作用大于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就法院调解过程来看,当事人双方均较少诉诸‘法律的逻辑’,他们很少讲到‘法律怎么说’,而是将日常生活中处理关系的思维方式带上了法庭,如示弱、争取同情。”[2]由此可以看出,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任重而道远。

综上所述,现实社会与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的鸿沟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起点,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从而更加凸显了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同时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依法治国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的不同领域都深刻地影响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其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详述。

(一)科学立法,助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有赖于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4]。因此,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宏伟目标和价值在法治的治理方式下才有可能实现。

目前,我国立法还存在缺失与不足。因此,科学立法,注重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一致性,法律体系的整体性、统一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相抵触;法律文本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强调人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在立法过程中,“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5]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除了要充分发挥立法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外,还应该拓宽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互动的通道,保证最大限度的吸收民智、体察民情与体现民意,使得公众形成对法律文本的认同,使整个立法过程更多地体现民主精神和社会的自由度。

(二)严格执法,助推公正、文明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党的十八大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这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其中的公正、文明价值观。执法的不公正,会导致群众的不信任,从而对公正执法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文明执法体现在执法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关怀,以获取更多社会公众对执法的支持和配合,塑造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信任,消除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平等和公正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本身也是依法治国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之上的。因此,平等和公正的价值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实现。

(三)公正司法,培育和践行公正、和谐价值观

法律公正是一个包含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公正、守法公正的大范畴,而特定案件的处理是公正最为生动和现实的体现。对于法官、检察官来说,除了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坚持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把公正的信念注入到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论中,实现各社会主体法律保护上的平等之外,还要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和谐司法。和谐司法是以司法公正为核心,适用法律时兼顾当事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尽可能考虑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选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裁判方案,同时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保证公正及时得以实现,使当事人的纠纷在一种和谐氛围中得以解决[5]。法官和检察官公正、和谐的价值观,必将对社会公众产生积极影响,司法公信力也会得以不断提高。

(四)全民守法,助推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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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讲话心得体会(1)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刻把握治国理政规律,深入阐释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提供了思想遵循和行动指南。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实践表明,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经验教训,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迈向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只有让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统筹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我们才能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长治久安。

新形势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以德化人,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树立法律法规的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把条件适宜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共识是实践的动力。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又加强道德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为法治和德治厚植社会根基。

新形势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以法养德,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道德建设保驾护航。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诚信缺失等失德行为的整治,加大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就能以法治力量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

新形势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以上率下,发挥好领导干部的关键作用。“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不管是法治建设还是道德建设,领导干部既应积极推动,也应以身作则。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才能以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让我们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法治中国建设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好,奋力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共同描绘思想道德建设新图景。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讲话心得体会(2)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9日下午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的讲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古往今来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既彼此区别又不可分割,都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贯彻和落实好这一重要原则,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一 、法治与德治关系怎么看。古往今来,法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今天依法治国已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不动摇。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还需加强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以德化人,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是道德的支撑,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但是离开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律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律就会变得“僵尸化”, 可见,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需要法治和德治两手齐抓。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我国既有久远的法制传统,又有厚重的道德传承,从春秋时期孔子提出“宽猛相济”, 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原则,同时也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也是现实的迫切要求,应当清醒看到,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单就法治论法治是不够的,必须重视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以此培养人们的法治观念,营造一个人人都讲规矩的社会环境,使法律与道德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共同发挥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经验教训,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迈向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只有让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统筹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我们才能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长治久安。

二、怎样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曾经发生在江苏的出租司机为救治伤员连闯红灯,为伤者赢得宝贵的抢救时间。人们在交口称赞他的义举的同时,也在关注他会不会因为闯红灯被处罚。交警部门表示,按照现行道路安全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有医院病历等证明材料,因救助危难病人造成的超速、闯红灯等行为可免于处罚,这让人们松了一口气。不让好人吃亏,体现了法律对助人为乐善举的保障与鼓励。

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基础,建立在一定的价值标准之上;而道德规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提升为法律制度,以强化其规范的力度。法制是硬约束,道德是软约束。我们常说,法理不外乎人情;西方也有法律谚语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一般都体现着道德判断、体现着道德取向,只有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才能被人们所信仰、所遵守,因此,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应体现社会主义先进道德的要求,都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三、怎样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2014年中央文明办、最高法、公安部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推出了多项信用惩戒措施,如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高管等,这些措施有效打压了“老赖”们的生存空间,让其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也有力弘扬了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实践证明法治是保障和促进道德建设的有效手段。

惩治劣行,形成警示效应。孔子说:“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意思是说,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教导又不听从,损害道德败坏风气的人,就要用法律来惩处。

表彰善举,弘扬美德。俗话说,好人有好报。但现实中也有时出现好人吃亏、流血又流泪的情况。长此以往,必然寒了好人的心,寒了整个社会的心。我们现在看到老人跌倒路人不敢扶的报道不就是个鲜活的证明。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让我们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法治中国建设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好,奋力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共同描绘思想道德建设新图景。

道德是柔性的自我觉悟,源于人们良心的感召。而对于缺少道德自觉的人,道德教育容易变得软弱无力。当前,面对形形色色的利益诱惑和不良思想的影响,一些社会成员的道德防线轰然倒塌,失德行为屡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于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单靠道德教育、叩问良心已经远远不够,必须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对失德败德者进行惩戒约束,对违法犯罪者进行严厉打击。

明规矩,划定行为底线。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屏障。要重视把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让人们清楚地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绝不能做。要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让道德动摇之人心中有所忌惮,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要针对目前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人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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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深刻地阐明了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党和国家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以及个人层面的价值追求。其中,基于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社会关系调整、社会自主与社会和谐构建所应遵循的核心价值原则,而在这一价值原则中,重点是法治。

1.关于法治

法治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法治”的对立面就是“人治”,是对“人治”的全面否定。就价值观而言,“法治”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民主人权,其核心是自由与平等,而“人治”则是专制与等级特权的象征;就法律理念而言,“法治”充分强调法律的主导地位,“人治”则是把法律当作一种治理工具,法律是统治者和特权阶层为统治和奴役人民、维护自己利益服务的。世界上最早提出“法治”这一概念的是古希腊圣贤毕达库斯,但他的观点是带有批判性质的,认为法治不如人治。后来,亚里士多德对“法治”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4]罗马政治家西塞罗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一致,认为国家应当实行法治。资产阶段革命后,霍布斯、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以及德里希·哈耶克等西方各国思想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法治理论,使法治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西方国家的法治文化逐渐形成。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是我国正在努力为之奋斗的目标。所谓“法治”,就是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依靠法律来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法治高度重视。党的十对法治进行了新的定位,即“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5]

2.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作为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的社会文化体系,是指法治在人们思想和行为方式中的意识、原则、精神、行为及其价值追求的具体呈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根本要求,为文化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十报告中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由此可见,大力加强文化建设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高等学校作为培养人才、传播高深学问的地方,既是思想的高地,又是文化的高地。在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高等学校不但不能袖手旁观,而且应该成为一支重要的推动力量,成为我国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的生力军。

3.高校法治文化

新时期以来,特别进入新世纪的最近十多年来,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高度重视,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发生了可喜的巨变,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力今非昔比,大为改观,但高校文化建设特别是法治文化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要在进一步完善相关高等教育立法的基础上,通过依法治理和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构建高校主体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最终使法治成为高校治理的普遍性规则,促进高校主体以“文化”的自觉性践行法治精神,真正地体现依法治校。

二、当前高校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高校,应该坚持依法治校,包括领导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学生遵纪守法,而依法治校的核心,是着力加强高校法治文化的建设。但是,当前我国高校的法治文化建设还面临着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缺乏驱动力

被形象地比喻为象牙塔的高校,由于其社会职能的特殊性,长期以来保持着相对独立的存在。这种相对独立的环境,使得社会上的不良风气被有形或无形的围墙阻隔在外,而成为一块难得的净土。这无疑是它令人艳羡的优点,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长期处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里,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无形之中比较薄弱。此外,高校管理的行政化,造成了学校依法管理的意识不强;高校重思想政治教育,轻法制教育,再加上高校教师只注重教学科研,学生只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养,而不重视或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学习,致使师生的法制观念淡化。因此,在高校,依法治校虽时常被提及,但还不能成为全体师生的自觉行为,师生们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学习和传播,缺乏足够的内在驱动力。

(二)校园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不浓厚,缺乏感染力

众所周知,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与科研,自然地,大部分学校对法制宣传教育明显不够重视。有的高校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形同虚设,经费投人不到位,人员安排不合理,甚至根本没有这方面的人员安排,需要时临时凑合,应付了事。由于学校不够重视,因此,法制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很难形成。学校的讲座很多,但普法讲座很少。学生的活动很多,但关于法律知识宣传的活动很少,即使有,参与面也非常有限。偶尔有针对师生的普法知识竞赛,但大都是做做样子,走过场,大家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三)法制教育和宣传的方法陈旧单一,缺乏吸引力

据了解,当前我国很多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和宣传的途径仍然单一,法制教育和宣传的方法仍然陈旧、刻板,对广大青年学生缺乏吸引力。由于学校不够重视,加上网络时代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观念对高校的冲击,很多讲授法律课程的教师没有进取心,不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事业,上课成了一项被迫完成的任务,讲课照本宣科,学生听起来枯燥泛味。此外,校园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很老套,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很大一部分高校的主要宣传阵地仍然是黑板报、展板、横幅和宣传橱窗,受众面有限不说,主要的还是让人很难提得起兴趣。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民道德建设的最重要内容,其核心是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在高校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重点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笔者认为,高校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培育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法治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三个不同维度分别确立了国家、社会和个人价值。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才是一个真正伟大的国家;在一个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才是一个美好的公民社会;一个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才是一个真正合格的公民。高校师生只有明确国家、社会、个人的关系,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明确法治之于自由、平等、公正的重要性,才会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现代民主法治的思维和理念。学校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教育和引导全校师生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以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神实质,将法治信仰植根于广大师生的心灵深处,将法治理念贯穿于学校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为学校的法治文化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搭建各种平台,采取多种途径,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

学校各级领导要加强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按照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要求,把法治文化建设纳人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学校要依托校园媒体,如校园网、校报、校广播电视台和led显示屏等,以及qq群、qq空间、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文化,做到让法治文化的影响无处不在,让把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要注重法律宣传教育的不断创新,告别以往的简单说教,从师生感兴趣的法律热点问题作为切入点,进行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让师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和教育,从而自觉接受法治理念,维护法的权威,弘扬法治文化。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教育功能,大力开展法治文化教育活动。

(三)强化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师生的法治精神

十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6]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不是天生就有的,高校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要将法治的口号变成师生自觉的行动,法治文化的宣传教育必须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学校要向师生广泛传播法律知识,更要通过法治文化的浸染和深入渗透,让广大师生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除了通过校园媒体和自媒体进行多渠道、多角度的法治文化宣传外,还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坛,法治文化沙龙,法治文化征文、法治文化演讲比赛、法律知识抢答赛、辩论赛和校园模拟法庭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传播法律知识,传递法律意识、传承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使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成为校园文化坚不可摧的一部分。

(四)认真研究法治文化理论,更好地指导法治实践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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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个角度上说,担任政协委员不是我的社会兼职,而是我的学术生活的重要部分。参政议政不是学术以外的社会活动,而是学者学术活动的一部分。”曹义孙坦言,“不同的学术观决定了一个学者对待社会实践尤其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不同态度。如同自然科学离不开实验一样,社会科学研究者更应当主动将自己投入到活生生的社会实践当中,不仅仅将参加社会活动当做是以自己的学识为社会尽责任,更重要的是,把社会活动本身看做是自己所从事的社会问题研究的一部分,是社会科学的研究结论证实或证伪的过程,是学术思考的配套实验。”

以问题为导向,逐步聚焦法治教育

中南政法学院是曹义孙学术生涯的起点。当时的中国法学学科知识体系尚在建构之中,学界大都关注部门法的理论建设,也许是哲学科班出身的缘故,当一般的法学研究者大都还在关注技术层面的法学问题时,曹义孙已经开始关注法学学子和法律职业的伦理问题了。

当年在中南政法学院读研究生时就常常向曹义孙请教问题,如今在曹义孙担任主任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工作的梁文永对记者说,“那时曹老师还很年轻,也还不是研究生导师,但他思想锋利、观点新颖,在研究生当中享有盛誉,很多研究生都找他交流问题,我也把他当做是自己的编外导师”,梁文永补充道,“记得有一次到他家里拜访,发现他正在研究法官道德问题,他的桌上摆着一份题为《法官道德论纲》的文稿,侃侃而谈法官的职业伦理。这种问题当时在我们看来都不是正宗的法律问题,但今天看来他的眼光是超前的,他早在20多年前关注的司法公正和法律职业伦理问题现在已经成为困扰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1992年底,时任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的乔克裕教授主持一个国家重点研究项目“法学教育理论研究”,力邀曹义孙与他一起负责课题研究。曹义孙坦陈自己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可能不适合。没想到乔教授独具慧眼,认定曹义孙是最佳人选。

士为知己者死,曹义孙当即着手调研,拟定计划,花了大半年时间完成课题。这本名为《法律教育论》的著述全面论证法律教育的规律、职能、目的、教学方法、管理模式和原则,成为国内第一本系统研究法律教育的论著。26万余字的书,他一个人写了20万字,他也因此成为国内较早研究这一领域的学者。该论著后来获得省部级二等奖,牛刀小试取得的意外成果,激发了曹义孙对法治教育问题的研究兴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曹义孙的学术发展路径。继那本《法律教育论》获奖之后,他主编的《高校教学管理通论》再次获得省部级奖项――司法部首届教育成果二等奖。

说起当时对法学问题的研究心态,曹义孙说:“我当时还是从哲学和伦理学的角度去思考法律问题的,我把整个法学以及法学教育现象当做哲学和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也算误打误撞吧,最后竟然不知不觉地把研究对象变成自己的研究主业了。”

创建国内首家法治教育研究机构

1998年,曹义孙调入北京工作。此时的他在法治教育研究领域已经名声在外,2002年,曾宪义、张文显主持“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项目,曹义孙应邀参加。该项目的研究成果获得了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殊荣,标志着曹义孙在法律教育领域的研究能力获得法学界的公认。

基于他在法律教育领域的独特思考,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决定将一项特殊任务交给曹义孙,授权他组建全国第一家专门以法治教育自身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术机构。当时的曹义孙尚在教务处副处长任上,大刀阔斧地推出了多项重大改革措施,迄今仍有不少教师对当时的教改热潮记忆犹新。按照校领导的构想,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国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应该对全国法学教育贡献管理智慧和制度经验。校领导希望通过这个新的研究机构引领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为中国法学教育输入新型管理思想。

2006年,曹义孙领导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正式运作起来,经过近十年的日积月累,曹义孙带领该中心一帮人围绕“什么是法教育学?”“中国法治视野下应当构建以及如何发展中国特色的法教育学理论体系?”“大学法学教育和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在法治教育实践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法治教育在国家法治建设乃至国家治理体系中应当发挥何种作用?”等等一系列事关法学教育自身规律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展开调研、提出构想。

曹义孙说,“法治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必须从法治建设乃至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全面、系统、综合地整体研究与法治教育有关的所有问题,构建覆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依法治国诸领域的法治教育理论与实践体系。”

“法治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体系必须具有中国特色,”说到这里,曹义孙顿了顿,似乎有点担心自己的意思可能会被误解,“从全球的法治发展史上考察,每个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途径、方法和道路都不同,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也一定会有体现中国国情的中国路径,既然法治中国需要走中国道路,中国的法治教育理论与实践体系的构建也一定要体现出中国元素。”曹义孙一下子把视野扩大到了全球,记者感染到他是在一个多么大的背景下思考他的法治教育问题了。

2008年,就任这个全国首家法治教育研究评估机构首任主任三年之后,曹义孙进入一个更为崭新的工作平台,担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参加了多次政协组织的重大调研之后,我开始深刻反思学术生活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关系,我发现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在不同的学科中找到学术源流,而学术思考中的任何理论问题继续延伸下去都会指向现实生活中的某个对应事物,”曹义孙说,一个以学术为业的人,应当先后经历求学、教学、科研、带队伍、搞管理和服务社会等6个环节,其中每一个环节都是学术活动。他批评了那种觉得只有科研才是学术,其他都不是学术生活的观点。学者的最终使命是在为社会服务的同时追求自己的创新本性。

以学术为依托,

打造参政议政团队影响力

学者应当关注社会生活的学术观不仅是曹义孙身体力行的生活原则,也成了他带领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科研团队对学术生活的共识。他带领的团队对社会实践问题有着非同一般的敏锐,用该中心副教授刘坤轮的话说,“我们在做学问和参加各种科研活动时都会自觉地多思考一层,这个问题有无可能以及如何可能成为一项政策建议。有时,我们在外面参加学术会议发现了一些新观点,会主动去找发言的学者交流,别人往往会很惊讶,因为以形成全国政协的提案为目标的交流是大多数学者闻所未闻的事。”刘坤轮补充了一句,“但是,我们已经习以为常。”他自嘲地说,“有些圈内的朋友说我们中心的人,政治敏感度非同一般”。看得出来,这位青年才俊很满意自己的这种学术状态。

曹义孙的学术观影响了他领导的整个中心,全中心的学者都自觉地将社会关怀和社会责任意识嵌入到自己的学术生活中。新的学术观不仅仅影响了同事们的研究方法,也激活大家的“真问题”意识。

在曹义孙连任两届的政协委员生涯中,他提出了不少与他领导的中心科研成果有关的提案,由于这些提案同时也是中心科研工作的研究范畴,所以言之有物,有理论也有数据支持,均获得广泛的认同。

2008年,曹义孙和同事开展一项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标准委员会委托的“关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标准化问题研究”的科研项目,据此他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改革司法考试制度的提案》。2010年,曹义孙和他的团队以防范司法腐败问题为切点,思考反对腐败的制度措施,从借鉴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在纪检监察领域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的研究设想,在此基础上,曹义孙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递交了《关于反腐倡廉亟待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的提案》。

谈起曹义孙担任政协委员与他作为学术带头人对所任职的研究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心多位科研人员对记者表示,曹老师的参政议政活动同时开拓了我们大家的研究视野,成为我们全中心所有学者关心国家政治经济生活重大议题的平台,激发了我们研究社会问题的学术责任。

2014年9月,经民盟中央商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同意,曹义孙受邀兼任史良法学院院长。史良法学院设立于常州大学,由民盟与常州大学共建,是我国第一家以派领袖人物冠名的法学院。

去年11月上任伊始,针对史良法学院教师专业结构的特点,曹义孙提出了组建中国首家德治与法治战略问题研究院的设想,并亲自为研究院确立了为国家德治与法治建设顶层设计提供意见和建议的发展定位。

记者向曹义孙讨教他的办学理念,曹义孙说,“如何体现一所法学院校的社会责任?传统的办学理念是为治国理政输送人才,我以为一所优秀的法学院还必须为治国理政提供智力支持,成为国家某一个领域的专业智库,为国家全面改革建言献策,贡献智慧。”面对记者的疑问,曹义孙非常认真地回答道,“八年来的政协委员生涯确实影响了我的法学教育管理思想,不仅仅影响了我的学术观,也影响了我的法学教育管

理观。”

曹义孙告诉记者,“2015年的两会,我打算关注德治与法治领域的问题。”和以往的每一次提案一样,这个正在酝酿之中的提案也是精心选题、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成果。在史良法学院,曹义孙提出了组建中国首家德治与法治战略问题研究院的设想,并亲自为研究院确立了为国家德治与法治建设顶层设计提供意见和建议的发展定位。宏大的愿景迅速激发了教学科研人员的研究热情,整合了不同专业背景的教职工的科研力量。曹义孙说,“德治与法治关系问题需要多学科的共同介入,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的学者都从不同角度在回答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问题”。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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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19世纪唯心论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曾说:道德是内在的法,伦理是内在法与外在法的连接。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既要坚持伦理道德价值如公正正义的法制化,又要力求社会制度的伦理性支撑,在法治中不忽视道德价值及道德情感等因素,如特别重视提高个体、尤其是执法者、司法者、立法者甚至守法者的正义伦理素质。唯如此,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不管是法治还是德治,其制度总有不完善的地方,且都要靠人去执行和遵守,关键在于执行和遵守制度的人对于治理精神价值的领悟。德治中重点建设的道德文化和道德体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道德生活体验,并从中孕育道德情感。人们在道德价值与道德情感的协同下可以内化和强化法治精神信念。法治精神信念是对法治所含伦理价值观的高度认同,能够激发人们自觉以法治观念如宪法精神和法理原则等指导和规范行为。当代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经济增长速度放缓,重在转型升级来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质量,需要借助法治来实现这种新常态,也需要德治中如经济伦理建设使得“经济优化”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内在需求。法治和德治在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中的双重选择及结合战略,则是以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社会综合治理战略。

法治与法制的重要区别在于,法治具有伦理的价值维度。在法制层面,法律所体现的只是工具理性,法治还需要在工具理性基础上凸显价值理性。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法治的价值本质维度的亮剑在于法治崇尚的是良法。马克思主义法治重视法的精神实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始终不能忘记法制本身的价值使命,法制一旦偏离价值使命,由良法向恶法转变,就会给人民造成极大的损害,给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失。法治本质应当具有不断追求良法的伦理精神,法治离不开伦理治理的基础建构。马克思主义法治论法的价值使命,是不断追求解放人的精神力和社会生产力双重力量的良法。如果法不成为良法则必须自罚,法治中法的治理首先从违背伦理性甚至不合人性的不良法开始,法治本质维度的亮剑在于不断及时清除不良的体制规范性文件,如仍然存在的各种不良的体制规范性文件,约束、阻碍了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值得决策层从中央到地方进行审视。对不良体制和规范性文件的斗争始终是法治应有的神圣价值使命,法治应当激励勇敢者去挑战不良的体制,不良体制危害的根本也就是挑战法治的本质。法治先从治理不良的种种体制规范性文件弊病出发,才能实现其伦理善的根本宗旨。法治必然以符合伦理精神为前提,其精神也离不开伦理价值的导向。

德治为塑造法治精神提供伦理基础,在德治层面,德治虽然所体现的主要是价值理性,但是德治也可以借鉴法治的法制形式把价值理性通过必要的形式理性(工具理性)展示和得到更好的保障。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的“德制”建设主要表现为伦理法治化的“德制”建设。特别是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可以更好地从法治的途径确保伦理精神的回归,从而建构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战略新的实现路径。站在当代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对公共治理进行核心价值战略的法治化思考,我们应提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不能仅仅满足于伦理治理,也不能满足于伦理治理与法治的统一,而是要进一步在制度层面上思考伦理法治化的“德制”问题。也就是说,在国家治理的制度设计和体制改革中,具有伦理法治化意义的“德制”建设是必须确立的战略目标。“德制”建设的伦理法治化现代治理是对传统公共治理官僚制的超越,也是公共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价值目标在于用伦理的力量规范公共权力,保障公共权力真正发挥为人民大众公共利益服务的功能。伦理治理战略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实现主要作为一种价值形态要素,而其实现的途径主要依靠“德制”建设的伦理法治化。“德制”建设之伦理法治化战略实现路径具体为:首先,当代中国伦理型公共治理战略实践的“德制”建设在公共治理中进行伦理立法,把基本的伦理治理精神通过法律规制体现,增强伦理型治理的“硬力度”。当代中国伦理型公共治理克服知而不行的伦理治理表象化现象,需要发挥“德制”治理作用。其次,当代中国伦理型公共治理战略实践的“德制”建设在公共治理中进行伦理执法。公共治理战略实施的过程也是伦理法治化的执行过程。公共治理战略执法中的服务精神是伦理精神的具体体现。公共治理“德制”落实能为治理者在执法中服务伦理精神稳固地发挥作用,提供客观保障。最后,当代中国伦理型公共治理战略实践的“德制”建设在公共治理中进行伦理司法。法官司法也离不开“德制”建设的本体良心的实践建构。

法治与德治分属不同治理领域,二者有机结合需要彼此吸收。不论司法是伦理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还是守法作为底线道德要求,都决定着法治精神具有德治特质。法治本质精神中常为人们普遍赞同的伦理价值理念,如对生命尊严的追求,对人民各种基本权利的捍卫,对自由、平等、正义的期待等。这些价值理念赋予了法治以某种普遍性精神。马克思主义法治论法的精神,首要的精神是民本精神、公众意识,即老百姓的基本人权、基本隐私、基本安全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和宪法意识。不管是国家机构的哪个部门,其法制和执法的民本精神和宪法意识都不能忘。法治崇尚的良法本质维度的亮剑不是治民为主,而是民本为主。以民为本的精神意识也是德治的价值使命和价值内涵,良法的使命、良法的确立不是权力部门的主体话语,而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民众的主体话语。法治崇尚的良法本质维度为:民本价值的使命,念念不忘“人民万岁”的伦理情怀。不管是法治还是德治的价值评价都需要以民心民意为导向,从解决现实问题出发,贴近民众。“立法为人民”“问法于人民”,法律才能充分表达民心民意,才能成为良法;秉持良心司法、良心执法、良心立法,才能不断改善民生、顺达民意民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在内的多部法律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起舆论和,体现了立法和修法的民心导向、民意关怀和大众情怀。政策出台和法律制定,应当以民意为基点,以民心为导向,以民众合法权益为归宿。正如“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要赢得民心,法律既要植根于正确理念,也要着眼于现实需求。唯有不断关注民心民意、直面问题,法律才能与时俱进。再完善的法律,如果不能在贴近民心、改善民生中体现有效性,其权威也会受损。“求法于民”“执法为民”,法律才能更充分体现民意,更顺畅抵达民心,释放出更多改革的红利。这是法治社会和德治社会的底线。

法治与德治合一的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以民心民意建设为导向,超越软驱动的内在形式,也超越硬驱动的外在形式,其中法治实践与德治实践互为驱动。而法治实践主要可分为执法、司法、立法与守法等方面。德治的“德制”建设对应了伦理法治化实践,也是法治精神贯穿于执法、司法、立法与守法等方面的过程,在执法、司法、立法过程中要求执法者、司法者、立法者必须依法治国理政,彰显法治权威,引导社会主流价值,实现法治的程序性与实质性的统一。只有秉持道德良心执法、司法和立法,才能在执法过程中抵御物欲诱惑,排除外界干扰,消除偏见,确保正义。特别在执法和司法中对法律条文的解读、遵循和应用,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执法者和司法者的自我意识和主观意愿的影响。能否在执法、司法、立法过程中彰显法治精神,关键取决于执法者、司法者、立法者的伦理良心和道德操守。如果执法者执法只是为了应付上面管理部门的检查,而不是真正从执法为民的伦理合理性或道德人性出发,则会使得法治变成纯粹的法制,使得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落空。例如,在某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县级市发现:为了执行环境治理的规范性文件,执法者每天按时开载喷水机的车在街道上喷水清洁路面环境。可是有一天大雨过后,路面到处是水,但这些喷水机车仍然按时在街道上进行喷水,以至于造成路面更多积水,此时的执法不是为了治理和清洁路面环境,而是浪费了治理资源,破坏了路面环境。这就是典型的按法制行政却违背法治和伦理性初衷的案例。守法层面的法治实践同样离不开德治建设的价值驱动,法治实现不可能只是依靠法律制度约束,依靠强力推行的外在制约还会削弱人们守法的自觉能动性。德治建设重点凸显的道德价值理性能帮助法治建设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内在的神圣法则。人们通过自觉修养达到走向境界自由,正是德治本质使命和法治本质使命的双重主旨所在。只有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当代中国现代化治理境界,即“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社会和人生的双重境界,才能实现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包含的法治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公民意识,转化为其自觉行动。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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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11月16日至17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深刻阐明了深入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了战略部署,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是指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献。

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会议精神转化为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推进法治建设的思路举措,转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动实践,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中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阔步前行。

2020年5月28日,人民大会堂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事权利保障迎来了一个全新时代。

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来之不易。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建议。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节点上,编纂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法律解释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从制定外商投资法到编纂民法典,从修改环境保护法到修改食品安全法,聚焦重要领域开展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加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大力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入额办案、办案担责、有责追究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正在形成。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执法司法能力和公信力,制约执法司法能力、影响执法司法公正的深层次、体制性问题逐步解决。

没有严格执法,就没有法治政府。中央依法治国办先后部署开展了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和第一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督察和示范创建“两手抓”的推进机制初步形成。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得到全面加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有力彰显,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完善反腐败基础性制度框架。从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到逐步形成“四个全覆盖”格局,从大力推动“有形覆盖”到走向“有效覆盖”,构建起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真正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监督之路。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捍卫英雄的责任和义务,为捍卫英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风尚已经深入人心。以法治承载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使之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这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发挥了法润人心及强基固本的独特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社会建设迈入新阶段。今年是“七五”普法规划的收官之年,随着“七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扎实开展,覆盖50多家单位的《中央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印发实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逐步落实,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加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明显提升。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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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首次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高度概括,而作为社会层面的法治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构成要素,同时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强有力后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从法治到依法治国,一方面因为是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变革和转型期;另一方面是现代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这就要求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二、依法治国的内涵

亚里士多德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中有法治二字,十八届四中全会又特别凸显依法治国,说明中国共产党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又向前迈进一大步。依法治国在本质上和法治是一样的,都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具体表现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全面地认识依法治国,必须要对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进行清晰地辨别。制到治一字之差,说明我国的法制不再仅是一个强制性的工具,它已开始发挥解决问题的职能,也更赋有人性。

三、中国共产党治国模式的发展演变

(一)以党治国

这一阶段主要是从1921年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鉴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自身的力量弱小,谋求与国民党的合作,对治国模式进行了探索,比如延安时期的13年,经历了土地革命战争后期、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前期三个不同的阶段。这期间是中国共产党的黄金发展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在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局部执政的时期,是中国共产党由弱变强、转败为胜的13年。但是随着革命的一再失利,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所谓的以党治国就是要实现一党专政,之后共产党开始自力更生,探索革命实践的道路。由于残酷和恶劣的战争环境,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采取的是党政一体、以党代政的领导方式,这是因为战争的特殊性,不得不实行军事化。抗日战争战争时期,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机制,标志着一元化领导体制形成。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得到加强,建立起一元化的高度集权型领导机制。这种一元化的领导体制一直在新中国成立初固化下来,直到改革开放才开始进行变革,宣告了以党治国时代的终结。

(二)以政治国

这一阶段主要是从1949年到1976年。所谓以政治国,就是以政策治国,此时的党政关系可以归纳为寓党于政,而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就是人治和法治的关系。中国历来就有重政策、轻法律的传统,如:重礼轻法。这种政策就相当于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同时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意识使得法治建设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一直以来,领导干部都是居于国家治理的中心,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标志着从此中国共产党开始领导广大民众争取当家做主的权利、探索法治之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领导集体,领导全党全国人民进行法制建设,在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但是新中国成立初由于帝国主义仇视新生的中华政权,新生的政权只能借鉴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又因为我国依据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取得革命的胜利,从而形成这样一种定律:有法律,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以新民主主义的政策为依据。文革期间,由于个人崇拜这种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使得政策论得以发展,严重地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活力。

四、依法治国的必然性

多次提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实现我们党确立的奋斗目标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中国共识和中国力量的凝聚唯有依赖法治,要想达到共建法治之中国,复兴中华之文明的目标也需要依靠法治。

(一)是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要求

由于受历史和意识形态因素的长期影响,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与西方国家不同,但都有其执政的规律,都需要和社会发展方向保持一致。中国共产党为了创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制度层面和政策层面进行了艰辛的摸索,最终走出了一条具有与时俱进特征的道路。针对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权力过于集中的领导方式,邓小平强调: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在不断地探索和发展过程中,民主和法治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支持。依法治国就是要树立法治观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氛围。这就必然要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由依靠政策执政向依靠法律执政转变,虽说其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中国梦服务的,但党的政策主要适用于党内,而要使党的主张成为对全体公民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就必然要实现党的政策的法律化。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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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国家既需要法,也需要德,二者不可或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两处指出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依法治国的蓝图,也为法治涂抹了强烈的道德底色。

一、道德为法治提供支撑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指出了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德治对法治的重要支撑作用。对于道德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历史上存在两种认识偏颇:一是“道德决定论”。认为道德决定一切,只要人们的道德水平提高了,一切社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一是“道德无用论”。认为人性是恶的,讲道德根本没用,甚至带来危害。这两种观点显然是偏颇的。马克思主义道德观既反对道德决定论,也反对道德无用论。道德对于社会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作为社会规范体系,道德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但道德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或缺的。

道德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调解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道德的社会功能体现在认知功能、教育功能、调节功能、辩护功能。认识功能主要通过道德意识和道德判断来实现。通过道德认识,人们懂得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从而提升道德行为的自觉性。教育功能是通过教化和舆论压力作用,开启人的良知良能来实现。通过道德教育,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从而形成高尚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道德调节是通过评价、命令、教育、指导、示范、沟通、激励等方式得以实现。通过道德评价、指导、教育等方式,对生活中的错误、丑陋给以谴责,对生活中真的、善的、美的给予褒扬。借助道德示范、奖励等方式,鼓励人们追求善的,而摒弃恶的。道德调节实质是道德干预,通过道德干预,纠正错的、假的、丑的、恶的,弘扬对的、真的、美的、善的。道德辩护功能又可称为道德的论证功能,即对某些事物和现象特别是制度和秩序的合理性进行道德的辩护和论证。道德的强大社会功能,使得道德在社会上不可或缺,发挥着巨大的社会作用。在国家未然阶段为其立言,为国家的合法性给予论证,做出合道德性的宣告。在国家实然阶段为其辩护,为国家意志给予辩护,为国家和谐稳定,为法的实施给予道德支撑。总之,通过道德权威,赢得人心,巩固政权。通过道德的认知和教育,给人们以教育和改变,让人们向往真善美,反对假恶丑,进而达到道德教化。通过道德教化的实现,在人们内心形成强烈的道德心理意识,打牢社会共同思想基础。通过道德调节,矫正社会行为,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人。通过道德辩护,为国家的政治意志进行论证,给予道义支持。

作为社会规范体系,道德贯穿于社会发展始终。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社会道德的支撑。从规范体系来看,道德和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历史上看,国家意志――法的推进离不开道德强大支撑。不论哪一个统治阶级,都总是借助道德来为他们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进行辩护,为法律提供强大的伦理道义支撑。《汉书?匡衡行》中指出:“贤者在位,能者布职,朝廷崇礼,百僚敬让。道德之行,由内及外,自近者始,然后民知所法,迁善日进而不自知。”从中论述了道德对法的作用。道德可以引导人们尊重和信守法律,一定意义上说,遵守道德的人必然是遵守法律的。《汉书?贾谊传》中指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论述了道德对于法律的不可或缺性。道德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是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道德被称作是隐性的法律,体现了道德对法律的强大支撑作用。道德为政治秩序、法律关系进行伦理论证,从而给政治、法律以道义支持。政治、法律只有合道德,也才能最终被人们认同,取得合法地位。

二、法治要内涵道德底蕴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指出了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以道德为支撑,法治要内涵道德的底蕴。

(一)立法以德为基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为良法才能实现善治,才能真正体现法的精神,实现法在社会中的真正作用。反之,法为恶法,依法治国,就是恶治,就会违背法的精神。什么样的法才能是良法,抑或说立法要以什么为依据,才能保证法为良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指出了立法应该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人民性,立法要以人民的意愿为根据;二是道德性,只有合乎道德的法才能是良法。立法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的核心道德价值原则和规范贯彻于立法全过程,保证立法的合道德性,保证法为良法。

(二)执法以德为本

依法治国不仅体现在立法上,更为关键的是体现在执法上,体现在法的实施中。执法者必须尊法,这就要求构建拥有坚定法的信仰的执法队伍。构建坚定的法治信仰的队伍,执法者做到尊法,这不仅仅关涉执法者法的能力,其前提是执法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执法者的素质不仅仅是其业务能力方面,更重要的是其思想政治层面的认识和职业道德修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打造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执法队伍真正做到保持坚定的法的信仰,从而切实尊法,这取决于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素养。塑造了执法者法的信仰,还要把对法的信仰转化为职业良心、道德情感、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从而让执法者在具体行为规范上,职业精神上坚守法律,不去违法,使对法的遵守更加稳固。法治的道德底蕴,在更高境界上,要求执法者成为一个有德性的执法者。法总是给人以冷冰冰的感受,合法的未必合情。而执法者是人,应该给人以德的温暖。在执法中,既要严格遵循法的要求,同时也要有温情。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这里强调了执法要以道德为本,执法者要有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在具体执法中,还要注意避免幼童在场等人文情怀的体现,给冷冰冰的执法添加道德的温度。

(三)施法以德为条件

黑格尔认为:“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1]114各项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被人们的普遍道德意志即“主观意志的法”所认同、理解、接受和支持,便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道德和法治要共同发挥作用,不仅仅是抓法治,也要抓德治,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通过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从而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治的推进,关键在于全社会对法的信仰和遵守,在于培育公众法的精神和法的信仰。弘扬公序良俗,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整个社会倡导契约精神,强化公众的规则意识。公民尊则守法,过有道德的生活。法律、规则成为公民道德生活的需求,人人崇尚法治,构建法治的道德心理和社会环境。

三、以法治促进道德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还体现在法治对道德治理的积极意义,以法治为手段,促进道德建设。

(一)完善道德建设的顶层设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于法治全过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前价值关系的总和及总要求,是关于生活意义世界的善恶、对错、尊辱、个人与国家、社会、与他人关系体系的标准、原则和规范。在处理现实关系中,给人们以价值方向、价值遵循。完善道德建设的顶层设计,就是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要给予法的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在立法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执法中也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就保证了法治过程的价值方向。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严格的道德要求,那么,即使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奉行这些要求,充其量也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而已。”[2]22这里罗尔斯强调了制度设计和建设的优先性,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应当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制度首先应该是正义的,是合道德性的。当前,法制建设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依归。尤为重要的是,在立法和执法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法治的价值彰显,突出了对道德建设的顶层建构和法治保障。在全社会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要有法的保障。只有在法治过程中遵循了平等、公正,法治保障了民主、文明,法治弘扬了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才能够入脑入心,才能够真正被人们所认同,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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