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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总结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91

依法行政总结

依法行政总结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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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一是召开了由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全县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对20__年度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二是根据县政府上年度各乡镇、各部门依法行政目标考核情况,对20__年度依法行政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同时,结合__县实际,制定印发了《__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__县20__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将有关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分阶段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要求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确保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落到实处。

二、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

一是进一步推进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在去年制订完成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罚款适用规则和罚款基准工作的基础上,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计划进行了实施。县政府把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进行评议考核,并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作为重要依据。二是认真落实行政处罚首查先行整改制度,加强对全县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的指导与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积极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实行“一案一备”。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统一格式的备案报告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并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四是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全部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还制定和完善了有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有力地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质量。全县不存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五是做好行政执法证年审工作。今年3月份对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试。对未参加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通过年审,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六是坚持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方能上岗执法。七是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依据《__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大追究力度,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以及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执法线索,一经查证属实,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八是进一步落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它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监督机制,对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均建立了行政执法制约机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奖励机制、行政执法追究、惩戒机制。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落到实处。

三、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县政府采取了多项工作措施。一是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力度,要求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本机关人员进一步学习《行政复议法》,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将群众反映的行政争议引入行政复议渠道。二是要求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过程中积极宣传《行政复议法》,发现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及时引导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县政府法制办积极采取便民措施,完善接待制度,认真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在法定期限受理,切实做到有案必受,受案必审,审案必结。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条件的申请,也要及时告知其他救济渠道。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及时纠正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四是创新复议工作模式,注重运用协调和调解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今年上半年,县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件,决定受理5件,全部按照法定的时限办理。目前已审结3件,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2件,经调解,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1件。法定期限内审结率为100%。

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情况

按照《纲要》要求和__政办〔20__〕67号 文件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将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组织,注重建章立制,完善基础工作,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作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着重突出体现部门特色,在整体推进法治诚信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的前提下,选择最符合(单位)职能要求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作为工作重点,形成重点突出、各具特色的工作格局。20__年上半年,我们在认真总结以往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经验的 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示范单位面,确定李口乡、县林业局、县物价局为全县第三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培育对象,力争到20__年,使全县60%以上的乡镇政府和政府部门达到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

五、法制机构落实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情况

根据《__县20__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和《__市20__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县政府法制办制定印发了《__县20__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确定20__年度的政府法制工作,要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继续推进法治诚信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主线,以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努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为重点,突出抓好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和依法行政宣传等工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并将有关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分阶段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圆满完成省、市确定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

六、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宣传工作

3月22日,该县在行政路中段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全县14个乡镇、39个县直单位的有关人员共560余人参加了这一活动。县人大副主任徐子生、县政府副县长王长和等领导亲临现场。据不完全统计,此次宣传活动共出动宣传车辆26辆,悬挂横幅62条,设立咨询台53个,版面展示87个,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集中展示了全县贯彻落实《纲要》所取得的显著成绩,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诚信、服务型政府,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依法行政总结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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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乐天”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生态环境分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生态环境分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2020年度,我局持续规范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行为,强化法治理念,逐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现将相关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强化能力建设,稳妥推进机构改革

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完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定方案,下设4个中队。在区编办的指导下,完成3家下属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并更名,为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基础。

二、规范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案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行政处罚内部流转程序规定》,起草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行政处罚操作规程》。为了实现我局行政处罚案件相同违法行为适用法律统一,案由表述统一,自由裁量统一,对常用5大类共12种常见违法情形做了汇总及规范。

2020年,我局制作的多个行政处罚案卷在国家生态环境部、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区司法局的案卷评审中被评为优秀案卷。在镇海区司法局《关于宁波市镇海区2020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情况的通报》文件中,我局被评为行政处罚案卷质量优秀单位。

三、加强执法监管

加强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管理,强化环境监管、监测力度,严格执法。共出动执法人员4138人次,检查企业2069家次。开展环境大巡查,对异味敏感区域、重点路线开展巡查,今年以来累计出动人员556人次,巡查214次。持续加大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2020年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85份,处罚款569.3万。2020年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共4件。

四、增强法治素养

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法治素质。举行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专题培训班,旨在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基层环保所长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意识;面对全区重点企业环保负责人和镇街道环保所长,开展环保法律法规讲座1次;结合周二夜学组织本单位业务专家、执法能手进行法律适用、执法技能培训多次。2020年组织13人次进行环境监察证的培训工作。

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的王坚律师团队为我局的法律顾问,对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规范我局依法行政行为。

五、加强普法宣传

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宣传活动,编印《美丽镇海》画册等宣传资料,展示生态环保工作成就。通过市民服务中心、行政中心等led滚动播出生态创建专题片和公益视频。组织开展煤尘整治监督、生态文明入户宣传、垃圾分类督导等志愿者活动40余次、参与人数达500多人次。2020年以来围绕“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专题,在区内各类媒体刊播生态环保报道90余篇,刊登“六五环境日”等专版4期;在浙江日报、宁波日报各刊登镇海生态环保专版,区外媒体累计刊发报道20余篇。精心运营“两微”平台,微信公众号“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专栏累计推送原创文章40余篇,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新媒体矩阵评价中名列前茅。开展七期环保议事厅,打通最后一公里,和企业面对面讨论商议环保管理工作。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宣传新固废法、电镀行业新标准等。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十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示企业合法经营。

依法行政总结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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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绕提升行政决策水平,健全科学决策机制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把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对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事先均须交由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一律不得上会提交讨论。对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要求组织专家进行重点论证。出台《**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应邀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为专家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制度保障。涉及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向人大报告。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比较敏感的问题,还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从决策程序上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我市土地征收项目,市政府在报请省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均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向被征收人(项目所在村集体)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村集体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是否同意征收,由所在村集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省政府批准征收的,按照规定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新安江街道府前路西侧麻园区块和塘坞区块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经历“两上两下”,两次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求意见,两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被征收人合法合理的意见积极采纳,并及时公示补偿方案等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收决策的整个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行为实行全过程公开。由于决策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到位,最大限度地取得了被征收人的理解与支持,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创造了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新速度,成为依法征收的新样板。

(二)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省、杭州市相关规定,我市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建政函〔2015〕50号),在全市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全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全市16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100%,已基本建成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实现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同时,更加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要求行政机关为法律顾问履职提供保障,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实现法律顾问事先参与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案件的比率达到100%,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并抓好督查落实。

(三)强化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针对以往部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机关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合同合法性可行性存在瑕疵、权利义务不对等、违约责任约定不合理等问题,完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合同订立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合同联审制度。由市政府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合同联审会议,就合同签订的必要性、合同内容的可行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违约责任合理性充分会商研究,提高市政府合同订立质量。涉及乡镇(街道)招商引资方面的合同,由旅游商务部门召集法制、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联审,提出合理化建议。2018年,市政府及乡镇政府拟签订的16件合同经市政府法制办或法律顾问作合法性审查。

二、围绕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每一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起草单位开展必要性论证外,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开展专家论证。提交市政府审议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开展合法性审查。一是正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内容。市法制办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把握好制定文件是否属市政府职权范围,属民事权利范畴的,市政府不制定文件而由民事主体自主处分;属部门或乡镇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由部门或乡镇制定文件;超越市政府职权范围的,不制定相关文件;把握好文件内容是否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相抵触,审查是否违法增设权力、违法增加相对人义务或限制相对人权利、是否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等;把握好文件是否违法设定许可权、处罚权、强制权,违法设定权力的一律责成起草单位删除相关内容;把握好文件制定的程序是否规范,起草单位提交市政府审议前,是否开展了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是否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是否经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文件签发前是否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文件签发后是否公开等。2018年,市法制办共完成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均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要求管理,文件内容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二)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2018年,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 件规范性文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杭州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备案审查通过率为100%。贯彻执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建政办函〔2011〕119号),2018年对下级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14件规范性文件作备案审查,未发现明显违法文件。

三、围绕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全面规范行政行为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一是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出台《**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建政办函〔2018〕152号),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有条件的在案件询问室、听证室等安装音像设备。明确行政执法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形、归档要求等,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全程留痕、证据固定方面的功能。二是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出台《**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建府法办〔2018〕8号),规定依法应组织听证的、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疑难、复杂的及其他情形等五类案件须实行法制审核。明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是法制审核报送主体,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法制审核责任主体,并着重从职权范围、事实与证据、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决定合理性等方面开展审核。三是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手册和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体系编纂,确保执法人员人手一册,发挥手册和规范在提升依法执法能力、增强执法人员责任、树立良好执法形象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出台《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通知》(建政办函〔2018〕153号)和《**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聘请12名社会各界人士作为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12名监督员从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法律工作者等社会人士中选聘,选聘范围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选聘过程民主公开,通过政府网站选聘公告和拟聘人员公示,人员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相结合等方式确定人选。下一步,我市将对如何发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作用上下功夫,积极发挥监督在提供监督线索、参与案件调查、提出整改意见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三)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出台《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机制的实施意见》(建政办函〔2018〕73号)、《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建政办函〔2018〕117号)、《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建政办函〔2018〕118号)三个审批制度改革文件,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出台《投资项目联合验收操作办法》,健全项目联合验收机制,共完成青岛啤酒(杭州)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中策橡胶(**)有限公司80h/t中水处理站项目、顺发化工整体搬迁入园项目等17个项目的联合审批工作,平均提速率达46%。完善《**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考核办法》,将中介管理、乾潭分中心运行管理一并纳入,倒逼部门改革提速。修改完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考核制度》,加强中介服务捆绑式考核,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失信惩戒机制、自律保障机制和退出机制建设。强化自建网络平台进驻事项管理,加强对进驻中心事项特别是承诺件的全程监管,确保每个办件高效办结。定期抽查窗口行政审批案卷,提高行政审批案卷质量,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窗口督查力度,完善窗口投诉处理流程,实行窗口办件电话回访制度,保障群众监督权,全年群众办件满意率达99.98%。

(四)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全市36个主要行政执法系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卷展开评查,重点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等方面进行检查,共抽查了140卷行政执法案卷,发现5大类、90余个不同问题,未发现不合格案卷,未发现违法或明显不当案件。进一步改进评查方式方法,加强法制监督与行政执法的交流和互动。召开多部门参加的行政执法案卷详查会议,对发现问题当场反馈,面对面交流行政执法办案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很好地发挥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在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方面的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五)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执法证件管理。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和管理的最新要求,严格审查执法证申领资格。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职权来源审查,对不符合在岗在编要求或所在单位不具备行政执法职权的报名人员,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组织147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证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目前,全市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共持有1084本《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四、围绕打造透明政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一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机制。对各部门、各乡镇(街道)门户网站有关栏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即时、按日、按旬、按月、按季、按年等节点更新的信息类别,确保及时更新到位。进一步推进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建设,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实施规范(试行)》确定的目录规范和重点公开领域,修订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政府公开信息的内容分类、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和责任部门,并整理本地本部门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清单。二是进一步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依托省政务网站集约化平台推进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协同共享,做好政府公报、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政府网站数据的整理归档和利用开放。严格政府网站开办关停程序,新建、改版政府网站及时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更新基本信息表、自查和检查评分等信息。将在12月底之前完成政府门户网迁移至省政务服务网平台项目建设。三是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深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做好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全年共公开信息3302条。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深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在线运行工作,完善全流程电子监察。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及时公布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加大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推动公开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并做好集中展示。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大全市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自2018年起我市每季度应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推进预决算公开,重点推进各部门、乡镇街道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做好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全年共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标信息1800余条。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公开工作。

(二)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行为。制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规定》,推进市政府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一是规范处理程序。明确收件、登记、拟办、会办、催办、答复等各环节责任,规定各环节办理具体时限。二是抓住重点环节。对申请收件和答复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查。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落实责任科室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答复合法性审查侧重于申请公开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申请收件单位是否公开义务主体、申请是否符合“三需要”、信息是否属于“三安全一稳定”“两秘密一隐私”等法定不予公开情形,综合其他有关因素作出答复。2018年,市政府收到信息公开申请11件,其中通过网上平台提交8件,书面提交3件。市政府及其他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均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件,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件,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合法率100%。

(三)推行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积极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及时部署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作,明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求除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我市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把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平台上按规范进行公开。目前,共有12808件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向社会公开,保障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围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g20,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一)规范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强化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加强与信访衔接,实现信访与复议无障碍过渡。2018年,有4起不服信访答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市政府均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加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力度,强化发挥协调、调解在复议案件办理中的作用,通过协调促成5件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实现案结事了。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经审查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2018年,市政府新收复议案件50件,立案49件,依法不予受理1件;结案42件,其中维持21件,终止审理5件,依法不予受理1件,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8件,确认违法2件,依法撤销2件,责令履行3件。2018年收案数比去年同期增长178%,对疑难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一律先予受理,未发生一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情况;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审理职责,未发生一起超期裁决情况。行政机关被市政府复议纠错的共7件,占结案数的17%,通过协调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5件,依法保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为g20峰会的顺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氛围。同时,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按省、杭州市要求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强化落实行政应诉责任。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较原行诉法作了重大修改,给行政机关带来较大挑战:可诉行政行为范围扩大,作出关系公众权益行为更需考虑诉讼风险;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须提高复议审理和行政应诉能力;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制定文件须加强合法性审查;完善裁判形式,增加审查内容,行政机关败诉风险更大……为积极应对挑战,我市继续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和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全面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促使行政机关更多地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方法想问题、办事情,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应诉能力。召开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府院联席会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联席会议,强化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加强行政诉讼案件共同协调化解力度,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提高案结事了率。至11月30日,**市人民法院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86件,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04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7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119件,其中行政正职出庭应诉13件,行政副职出庭应诉106件。

(三)有效发挥联席会议平台作用。2018年**市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件,原告要求行政机关兑现原**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俗称老农保)待遇。因该案涉及几万**群众切身利益,案涉政策历史久远,具有典型意义。为妥善处理该案,8月4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民法院召开了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民政局、人力社保局、社保管理中心、法律顾问等单位参加会议。会议讨论了老农保政策出台时的历史背景、文件精神以及新老政策衔接等问题,为后续行政审判理清了思路,也为今后提请市政府整体解决历史问题提出了决策参考意见。12月,市政府与市法院召开了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会上,市法院和市法制办分别就行政诉讼和非诉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作了通报。通过对工作中亟待规范的问题进行摸排,比如违法用地案件的裁执分离、裁后执行问题,职业打假类、信息公开类、征地拆迁类等复杂疑难案件处理等问题,找到隐藏在个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找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短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和市法院领导作了重要讲话,分别从政府自身建设和司法监督的方面,对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为提出了要求。

依法行政总结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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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依法行政奠定组织基础

年初,我们根据办事处人员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了法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街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任组长,落实了一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行政办、综治办、司法所、劳保所、民政办、计生办、派出所等部门干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司法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责任制的落实,承担日常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并落实了工作经费。同时,街道办事处还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了对各社区、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在100分制的目标管理考核中,依法行政占6分。纳入了对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激发了干部主动学法、约束并规范自己行为、依法行政的工作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原创:

二、结合街道实际,认真做好五年规划

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指导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于建设法制政府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纲要》,根据区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要求,年初,我们结合街道办事处的实际,制定了《大安区马冲口街办事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进一步明确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工作目标,确定了不同阶段的重点和责任部门,使之既有五年的规划,又有年度计划,做到了工作任务、责任部门、责任人“三落实”。

三、广泛宣传,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街道办事处把执法宣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通过上街设点、学习辅导、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局面,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想适应的社会氛围。

(一)、召开全街“四五”普法学法动员大会。

今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年初,我们召开了全街居民小组长、党小组长、社会治安巡逻队长及社区干部、街机关干部共计120余人的普法学法再动员大会。会上,对普法学法活动进行了安排和部署,为调动广大干部群众主动学法,干部依法行政,圆满完成“四五”普法工作任务划上圆满的句号奠定了基础。(二)、分层次组织学法活动,提高广大干部和居民群众法律素质。

首先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我们坚持组织二级中心组学法,党政办公会前学法,一年学法时间达40学时以上。在领导干部中专门组织法制讲座3次。系统组织领导干部学习了《宪法》及修正案、《婚姻法》、《合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行政许可法》、《领导干部法律读本》以及《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领导干部培训参学率达100%;其次,组织职工和社区干部学法。我们坚持利用每周二政治学习时间,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坚持不定期地组织社区干部学习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共组织全街机关干部和社区干部学法活动12次,参学率100%。第三,有针对性地组织居民群众学法。我们各社区结合自身实际,召开了党小组长、居民组长、低保义务巡逻人员工作会,居民群众院坝会,组织辖区居民群众、个体经营者、外出务工人员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市场管理、税收等法律法规。一年来共组织居民群众学习培训会28场次,参加学习培训人数万余人次,普及率达90%以上。

(三)、坚持每年度举办法制骨干培训班。

坚持组织全街机关干部和社区干部集中参加培训,系统学习每年度新出台的与工作、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规。今年来,共举办法制专题培训班2期,主要领导和现任副职领导进行现身讲法,培训人数达120人次。另外,根据区上安排,输送骨干到区上接受培训。

(四)、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的常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

我们坚持利用3月综治宣传月、4月税法宣传月、5月计划生育宣传月、6月禁毒宣传月、12月4日的全国法制宣传日,组织辖区单位、社区干部集中在马冲口街市中医院门口和高硐车站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今年来,共上街设立宣传点3个,出动宣传干部达58人次,宣传车2辆次,播放录音、悬挂了有关挂图12幅,另外书写大幅标语15幅、小标语320幅,举办专栏墙报10期,印发宣传资料2000余份。同时,我们还把法律宣传贯穿于文艺活动始终。坚持利用春节或“七.一”节,组织社区文艺宣传队开展演出3次,观看群众达5千人次以上。有小品、独唱、舞蹈等,文艺调演既宣传了法律,又使文艺活动富有教育性和娱乐性。同时还拓展了法律工作者业务。如:今年年初xx社区宣传队提供的小品《打官司》,宣传法律工作者、xx社区主任xx废寝忘食的帮群众打官司,搏得观众一阵阵掌声。使在场观众都知道了马冲口有一个法律工作者xx。另外,市、区文体局通过共驻共建活动分别与xxx社区联合举办了法制文艺演出活动2场,观看群众达2000余人,深受群众欢迎。

四、依法治理、民主管理,有效促进了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依法治理是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首先,我们建立健全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司法所负直接责任,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构,实行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各社区分别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为依法治街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其次,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全面提高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为调动社区干部群众的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健全社区党组织自治机制,规范社区事物管理,有效促进社区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我们从社区自身建设入手,促进依法治理。为此,在社区中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在三产业发展较好的xx社区和三产业发展较差的xx社区进行了试点。以办事处名义下发了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从社区组织建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法制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重申了民主法制示范社区的九条标准,广泛宣传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试点后逐步在全街推开。通过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开展,健全和完善了社区各项制度,推进了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提高了自治水平。

第三,把创建法制文明建设小区,作为依法治街工作的重点工程,做到常抓不懈。开展法制文明建设创建活动,是维护稳定,确保一方平安,实现依法治街工作的重点工程,是社区民主法制建设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机结合,是狠抓社区面上的建设,促进依法治理的又一侧重点。在创建活动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制定规划,完善制度,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我们成立了法制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制定了创建工作意见,印发了法制文明小区标准。坚持机关干部分别联系社区、企业的制度和办公室检查督促的制度,把全街各小区工作责任分别落实到人头;同时各社区制定和完善了司法工作室职责,安置帮教工作职责,法制工作职责,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社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衔接制度、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职责、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工作职责、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等九项制度、职责。

二是狠抓创建工作的基础工作,使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发展。创建法制文明小区活动,安全、文明是根本,是基础。因此,我们全街是成栋楼房的,都分别落实了守楼护院人员,对于不是成栋楼房的院坝,也分别建立了看门望户点,落实了守护人员,同时还建立了联防治安室、治保会、调解委员会、义务巡逻队,每个社区建立了司法工作室。另外,我们还与派出所一道,坚持对各小区治安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对出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排查、治理。如上半年,我们针对抢劫、盗窃案时有发生的状况,一方面加强了夜间巡逻的管理,要求各社区巡逻人员必须准时到岗。一方面组织派出所、社区干部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行专项治理,使各社区治安状况得到了根本好转。三是开展各种活动,赋予创建活动新内容。结合我街实际,坚持开展了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活动,广泛开展了“一帮一”活动。在“一帮一”活动中,根据不同要求,赋予“一帮一”活动不同内容。近年来,在群众中开展了扶贫助学活动,有一技之长的家庭对有下岗人员的家庭的帮助活动,帮教小组对失足青年的帮助活动,党员、热心群众对参与联系人员的帮助活动,以及为受灾地区、为失学儿童、为下岗职工捐款捐物的献爱心活动,把创建活动引向安全、文明、健康轨道,赋予了创建活动新内容。

四是坚持评比、表彰制度。我们坚持每半年对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初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年底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到2004年,我街3个社区达到法制文明小区标准。今年初,我们又针对情况制定了创建巩固法制文明小区的工作意见。对于如何做好巩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原创:

通过以上创建活动的开展,有效地促进了依法治街工作的深入发展,使辖区责任范围没有出现一起集体上访案,没有一起民转刑案件发生,辖区政治稳定、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四,开展分线治理,全面推进,促进依法治街工作向纵深发展。

依法治街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宽、政策性强。我们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各尽其责、各尽其职,广泛开展了分线治理,形成了齐抓依法治街合力。精神文明办、妇联结合长期开展地卓有成效地五好文明家庭活动,把家庭成员间和睦相处、遵纪守法、民主管理家庭等家庭细胞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促进平安家庭、和谐家庭地有序发展;文化站、派出所开展了依法治店活动,对商业网点、茶楼等娱乐场所进行了整治,净化了文化市场环境;党委办、民政办、行政办针对社区情况和街道各部门的情况,提出了依法行政要求,实行了公务公开和居务公开,密切了干群关系;司法所、财政所开展了依法治所活动。司法所制定了相关制度并上墙,在社区建立了司法工作室和安置帮教工作站并挂牌,并在两个社区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试点,推进了依法行政。财政所严肃财经纪律,实行了财务公开;综治办开展了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和群防群治工作,和“打造平安x街,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平安创建活动,同时综治办还牵头组织了工商所、派出所、财政所等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了整治,特别是对校园周边摆摊设点,以及放学后校园周边的耍流氓行为的情况为重点进行整治,制定了群防群治公约和致广大居民群众的公开信10000份印发到居民户中,要求居民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居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依法治街工作,调动了全街各部门、各社区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部门主动参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形成了全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化依法治街工作格局,实现了治理保稳定,治理求发展的目标。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我们为了进一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广泛开展了“打造平安x街、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平安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了矛盾调解机制,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并针对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特别多,而且我街处于城乡结合部各种问题矛盾比较复杂的实际,我们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处理和化解矛盾,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建立了由街党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以街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为依托,各社区、责任单位协同参与的调解机构。街道和各社区均建立了调解委员会,明确了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在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调处,防止激化”的原则,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行政调解。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范围的矛盾纠纷,及时告之当事人申请解决的途径,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街道建立了室及时处理事项,切实解决群众通过举报反映的问题。坚持半月排查、半月治理、半月上报工作制度,按照“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的目标要求,对重点矛盾和纠纷实行领导包抓制度,做到“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把调处工作责任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社区干部在遇到纠纷时,第一个接到报案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必须马上赶赴现场了解情况,能够解决的就地解决,力求矛盾纠纷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化解。建立纠纷调处回访制,即街道综治办对社区调处结案的矛盾纠纷,在半月一次的例会上汇总登记,对突出的案例或可能反复的纠纷,街综治办、法制办同社区干部一起上门回访,进一步消除双方怨气,沟通思想。今年以来,解决矛盾纠纷86件,处理案件29件,充分发挥了调解工作在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密切了干群关系,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六、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了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我们建立健全了治安防控机制、预警工作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督促检查考评机制、综治领导责任机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财政管理,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制度,没有设立“小金库”。实行了政务、居务公开,各部门各社区各项工作制度、职责全部上墙,对外公布,在便民的同时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了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的制度,规范了行政机关决策会议制度。对街道领导和社区“一把手”实行了“三卡”监督制度,即行政活动监督卡、重大事项报告记录卡、重大事项决策登记卡。对机关干部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提出了“勤学习、严纪律、树形象”的工作要求,倡导机关干部勤奋学习理论,尊重法律,维护法制权威,积极规范自己的行为,原创:树立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从而全面推进了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七、存在问题

(一)法制建设干部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八、今后打算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年度安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依法行政总结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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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主要工作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认识

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利用每周二机关全体人员学习的时间,有针对性地对《中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务员法》等进行了系统的学习。认真学习焦裕禄、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全局工作人员一致认为: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途径。同时,依法行政也是推进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使党务、政务、财务工作纳入制度化管理之中,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有效防止了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发生,有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局知法懂法守法依法行政的良好局面已经形成,干部职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几年来,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事件,同时,也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为切实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我局结合实际,实行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同时将依法行政纳入单位内部目标考核管理,建立了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了监督力度。从而保证依法行政工作在该局扎扎实实开展。

(三)狠抓政务公开,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健康开展

一是公开单位职能和工作动态。利用中国中小企业*网,把单位职能和工作动态及时向社会,接受大众监督。网站目前开设16个栏目,内容涉及政策法规、服务体系、产品供需、企业信息、项目招商、融资担保、办事指南等与我局职责和中小企业需要相关的各个方面。二是公开工作人员。将单位领导和一般工作人员的照片、简历和联系方式等公布在中国中小企业网上,方便企业的联系,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公开政务信息。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外,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我局的内部刊物《中小企业》等媒体和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将相关的政务信息及时向社会进行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四)创新保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

该局成立之初就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针对以前机关个别同志工作散、乱、差的实际,我们积极倡导“人才为本、高效为魂、勤廉为要、业绩为上”的局风,形成“制度管人”的理念。上半年,我局利用周二学习时间多次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和“三个代表”精神,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尤其严格执行市纪委“六不准”精神,机关精神文明面貌焕然一新。同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县级领导干部和科级干部分别向党组织做出廉政自律承诺,并签订廉政自律承诺书,自觉接受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平时的工作中,要求每位党员干部恪尽职守,廉洁从政,努力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从而有力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入。半年来,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强化备案查审监督职能

一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呈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我局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送审、审查、、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监督都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所有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经审核把关,确保了所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规范。截至目前为止,本年度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把关规范性文件1件,经审核合格1件,合法率达到100%。二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有序开展,确定机要室为相应的工作机构,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备案工作的任务相适应,做到了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从组织上保障备案工作的落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加强法律业务和经济、科技、社会等各方面专业知识学习,特别加强了依法行政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了备案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二、企业服务年开展工作

针对全市中小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这一现实,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实施了“六项工程”,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是担保体系建设工程。实行政策优惠,鼓励开设民营担保公司,引导其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规范有效的担保服务。目前,覆盖全市的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共29家,资本金总额超过4.1亿元。今年,市财政还建立了担保资本金补偿机制,每年为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注入2000万元担保资本金。

(二)是资金扶持工程。按照“突出重点、解决急需、力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扶持有市场、有潜力、科技含量高、带动辐射能力强的企业做大做强,并组织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今年,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程。开辟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渠道,鼓励、支持各县(市、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筹备,力争上半年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家,形成1亿元以上贷款能力;年底前达到10家以上,形成5亿元以上贷款能力,从而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

(四)是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程。对上市后备企业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及时掌握资本市场新动态、新政策的能力,提高上市融资的实务操作技能。充分发挥上市培育工作的激励政策作用,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式上市的,奖励现金50万元。目前,我市中小企业有1家准备借壳上市,有3家已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有30家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

依法行政总结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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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

㈠年初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由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全体规委会成员、规划和建设局中层以上干部及相关股室人员共300余人参加的《城乡规划法》培训及宣传动员大会。市委常委胡永芳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做了详细的安排步署。同时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四大家领导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市规划和建设党组书记局长郭明均同志、总工程师宋伟平同志、规划股长裴刚同志、监察大队长张思林同志分别就城乡规划的编制、执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讲解。

㈡今年四月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集中宣传。一是在太平镇城区主要街道及各建制镇悬挂长幅标语,共计100余幅;二是街头咨询宣传,由规划和建设局牵头,相关股室人员参加,邀请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参加在太平镇中心地段进行了街头集中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宣传巡回宣传,共按街群众街头咨询3000余人次,散发宣传资料1.5万余份,出动力宣传车150余驾次。同时各建制镇也进行了各种形式宣传,做到经常性宣传,主要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及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对广大市民及管理相对人散发资料及讲解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通过宣传,使《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对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㈠万源市原城市总体规划是1996年编制完成,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0__年,__市人民政府制定了《__市城镇体系规划》和__市“十一五”发展规划。万源市被明确定位为中等城市规模进行建设发展。为此,经四川省人民政府、__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函[20__]139号)和万源市人民政府(万源府函[20__]141号)文批准,决定修编万源市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20__年6月,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对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20__年3月完成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大纲修编。20__年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万源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成果”进行了两次评审并已通过,目前已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㈡乡(镇)场镇规划编制情况:一是现已完成8个建制镇、乡场镇的规划编制(官渡镇、白沙镇、青花镇、罗文镇、旧院镇、大竹镇、黄钟镇、铁矿乡、石塘乡);二是完成省级试点镇官渡镇和太平镇的总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是完成了对万源市太平镇坪长村、仙龙潭村,固军乡中河村、梨树乡池家坝村、白羊乡泉溪坝村等26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村庄规划和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制定了蓝图;四是完成2个村庄(白沙镇郑家坝村、罗文镇严家坝村)的规划编制,并上报主管部门待审批;五是20__年沙滩镇、草坝镇、河口镇、井溪乡、庙子乡、茶垭乡、石窝乡等7个乡(镇)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编制合同。

三、严格执行城市控详规划

㈠万源市中心城区太平镇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过去该城区的房屋结构多为清代后期及民国时期修建木结构1至3层青瓦屋面房,少量的为建国后50至70年代修建砖木、砖混结构平房及两层楼青瓦屋面房。旧城改造掀起高潮前(20__年以前)除“明珠广场”,“万宝商场”2处初具规模外,其余各类旧房仅仅只是配合道路拓宽工程进行了零星改、扩建,1986年至20__年,旧房改造面积只有25万平方米,年平均不足1.5万平方米。20__年4月,万源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结合万源的实际,对万源城市的规划建设定位为:围绕构建绿色万源、活力万源、红色万 源、开放万源、和谐万源。把万源市建设成为联运秦巴的山水园林城市。并提出了:“突出重点,连片开发,放宽政策,增强活力,拓宽渠道,多元筹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的要求。同时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制定并印发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的决定》、《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城镇拆迁补偿标准及被拆迁房屋认定规则》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吸收市内外有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的单位、个人参与旧城改造,推动城市建设发展。20__年7月,万源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大学建筑规划学院编制完成了《万源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__年编制完成了万源市河西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__市“十一五”规划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区位优势的变化,原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已远远不能适应万源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要求,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中等城市规划目标,为此,万源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城市总规及详规进行修编,并经省人民政府[20__]90号批准同意修编,于20__年9月委托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对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目前总体规划修编纲要大纲已通过万源市级评审,正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㈡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审查、审批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__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我局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土地供应及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批,严格按程序进行规划指标的调整和变更。对规划区内未编制控规的地块按程序报批和制定规划条件进行审批。

一是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万源市实际,制定了《万源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万源市城区危房加固、维修、改建须知》、《行政责任追究》和“一书两证”办事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二是在规划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所有在建项目和开发项目进行了全程监督,各项目建设单位能够严格执行规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规划审批“一书两证”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层层把关,分级负责,确保建设项目能严格按规划执行。

三是经审批后严格按程序进行现场定点放线,并监督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在城市规划的管理执行上有效推行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工作方法,大大增强了法律的严肃性,审批的公开性,办事的公正性,从制度上和监督的力度上来提高办事效率,预防腐败。

四是城建监察大队加大规划的执法监察力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不准超越红线,不准随意改变规划内容进行建设,城建监察大队即实行领导包片、中队包区、监察队员包项目,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巡查、监督、督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按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查处。仅去年城建监察大队共查处违法违章建设150余起,违法占地面积50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35000余平方米,发出停工通知书112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7份,处罚决定书24份,拆除违法建设4起(其中2户)建筑面积900余平方米。截止目前共处违章建设罚款31万元。通过严格执法,有效遏制了违法违章建设的势头,确保了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健全城乡规委会,依法履行职能职责

依法行政总结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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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抓好班子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注重建立完善执法配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努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下面小编和大家分享乡镇依法行政工作情景总结文章,提供参考学习,欢迎大家阅读。

总结一

今年,我镇依法行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20__年__县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__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责书》等要求,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铸造新型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着力抓好班子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注重建立完善执法配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努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现将具体工作情景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健全制度,依法行政工作保障有力

我镇始终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首要位置,作为保障和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前提,狠抓全面落实和督导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依法行政工作体系完善。镇党委政府始终对依法行政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方法和措施,制定工作计划,拟定各项制度,规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镇依法行政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二是明确敲定职责,确保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确立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制,强化监督机制,各中心、站所和各村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职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构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层级工作体系,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有人抓,具体工作有人做,事后监督有人管,保证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高效开展。首先要求全体领导干部不断更新服务观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做到严有据、宽有边、硬有度、软有界,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其次,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和机关干部年度考核,结合我镇实际,细化考核资料,科学制定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有效提升依法行政主动性;第三,进取争取,着力落实工作经费,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工作实效性。

二、教育先行,狠抓宣传,营造依法行政良好氛围

(一)坚持法制教育经常化。立足法制教育,围绕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科级领导利用每周一机关干部团体学习时间轮流讲授有关法律知识,全年开展学法活动11次。在组织法制学习时,一是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法制教育的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将对工作指导性强,与工作结合紧密,工作实践中运用频繁的法律法规作为学习重点,优先组织学习;二是加强对新法的学习,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在第一时间学习。同时,订阅很多的普法资料和法制杂志发放到干部手中自学;三是着重抓好重点对象的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在普遍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不仅仅进行法制教育、业务学习,并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德并举,努力铸造一支政治强、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执法队伍。

(二)开展“七五”普法活动。今年是“七五”普法的第一年,我镇按照中央、省市县的统一部署要求,制定贴合我镇发展实际的“七五”普法规划,以“法律八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家庭、进宗教场所)活动为载体,启动“七五”普法,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全面开展“七五”普法工作,努力在全镇范围内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利用3月份法制宣传月在镇域内进行了法制集中教育宣传,在宣传点经过悬挂横幅、图片,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广大农民宣传《宪法》、《禁毒法》与反邪教相关知识,提高了广大农民的法律与自我保护意识。

(三)开展群众性普法教育。进取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为各中小学校免费供给法律素材,并就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青少年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认真开展法制讲座。利用“农家书屋”图书资源,指导农民学习法律常识,着力提高农民的法制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本事,引导农民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培养健康进取的生活习惯和社会风尚。

三、规范权力,约束行为,法治政府建设有序推进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提高法制建设质量。进取开展权力清单工作,对镇政府所享有的91项职权进行梳理,制定了职权目录,明确了职权资料和边界。其中行政许可审批类3项,行政服务类25项,行政强制类6项,行政给付类_项,其他类43项,并对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公示。进一步规范了“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严格监督各村民主决策低保、危房改造、惠农资金等事项,依法依规处理村级事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等一系列重大事务上,我镇无一齐因不依法办事,而造成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要求审查,经过核实,我镇规范性文件主要资料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不存在相抵触的,或适用期已过,以及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不一致等现象。

(二)推进各类行政执法工作。一是建立和落实土地动态巡查执法,对九合村黄羊头、瞿家尖等社10起乱搭乱建违法行为当场制止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报违法行为10起,经过现场清理违建工程队、没收违法工具、普法宣传等方式,采取现场蹲点执法、不间断巡逻、拆除违建等措施遏制了违法乱建的势头。二是加强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对辖区内无手续企业进行全面查处,实时动态巡查,对安高公路沿线三坪、朱家井村6家企业或个人毁田挖沙、乱采乱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时制止并上报国土资源局进行查处、处罚。三是依法查处引起扬尘污染的违规施工行为,截至目前已查处违规施工行为13起涉及7家施工场地。四是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诚信计生”,为各村制作了《村(居)诚信计生工作制度》展板,签订《诚信计生协议》;对政策外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进一步完善落实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及时排查化解矛盾,无信访案件发生。

(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一是现场执法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说明来意。现场询问、调查(勘察)笔录必须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态度举止礼貌。二是做出或拟做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指明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并记录在案。需要听证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三是做出行政处罚后,在下达处罚决定的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和途径。

四、改善作风,完善监督,打造依法行政阳光工程

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的公开化,自觉理解社会各界的监督,防范行政执法行为“暗箱操作”,实施“阳光行政”。

(一)大力实施政务公开。在各村委会所在地树立公示栏11个,各自然村居民聚集地安置公开栏35块,政府各部门、各村委将各项工作职责、职责单位、办事程序、批准时限、收费标准及工作纪律等予以公开。对群众关心的处罚事项、审批事项和收费事项,还公开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批准文件。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进行听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二)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完善了矛盾调解机制,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处理和化解矛盾。共调解处理民间矛盾纠纷41件,调处化解26件,调解率到达100%;解决镇域内突出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1起,其中涉及农村征地1起,正在稳控中。实现了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团体上访、重复信访“四个下降”,有力地维护了全镇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

(三)健全内部监督体系。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我镇除了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公正执法外,还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自我约束。一是制定严格的职责追究制,对查证属实的行为,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二是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作用,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提议;三是设置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并向社会公布,随时理解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镇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此刻:一是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不平衡,二是依法决策的意识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干部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性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取从以下五个方面改善:

一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增强依法行政观念。继续加大对各种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法律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有关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异常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要促进行政机关构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坚持构成用制度管人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提高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三是进一度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落实专人负责,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力度,确保应备尽备,同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工作。

四是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资料、扩大公开渠道,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力度,加大公开资料的监督检查。

五是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善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总结二

单位承担着城市供水、供热、公交、出租客运、燃气等管理工作,行业安全管理的任务重,难度大,隐患多,安全问题事关全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地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确保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彻底消除城市公用事业各种安全隐患,杜绝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管力度,保持了我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20_年我市公用事业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今年以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

根据上级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我总公司年初成立了侯马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组长由总公司总经理马玉胜担任,副组长由总公司副总经理李向民,李保太担任,成员是各下属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其次是各下属单位也成立了由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组。两级领导组都明确了行政一把手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充分显示了对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整个公用事业各项安全工作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20_年9月份,李向民被市上任命为总公司新一任总经理,为了继续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总公司对安全生产领导组也及时作了相应的调整,领导组组长调整为由李向民总经理担任。始终保持对安全工作强有力的领导,并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确保了总公司各项安全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年来,城市燃气、出租客运、公交、供水管理单位在总公司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积极行动,对责任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了逐项、分块的认真排查和整治,成效显著。

(一)城市燃气

开展了3次拉网式大检查,共查扣报废钢瓶150余只,强制检验过期钢瓶500余只,查扣倒气枪20余把,强制搬迁不合格经营户3家,取缔不合格经营户2家,检查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7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5份,整改完毕 21 处,其余正在按计划进行整改。妥善、及时处理了 10月30日 在北方轻工城建设施工挖破天然气管道,造成燃气泄露的事件,未造成重特大事故。

(二)城市出租客运

对出租车司机和人力三轮车经营者进行了2次全面的安全培训教育,全面检查了出租车的车况和安全隔离网安装情况,共查处乱停、乱放、乱调头违章出租车、人力三轮车50余辆(次)。

(三)城市供水

对城市供水的水源厂、水处理车间,供电线路、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排除各类跑、冒、滴、漏事故130余次,补装井箅、井盖30余处。在8月份水源地受灾后,对水源地的设施进行了加固、设备进行了更新和维护,确保了城市正常供水。

(四)城市公交

制定了在恶劣气象条件下的通行和事故应急预案及春节、春运期间防“三危”、保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并对所有车辆的状况及消防器材进行了全面检查,对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了全面审查,杜绝了无证上岗驾车。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侯马市目前没有液化气钢瓶检验站,导致过期钢瓶流通使用严重,据估计,我市过期退役钢瓶有1万余只,但有相当部分仍在变着花样偷偷使用,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2、液化气充装站不按时或不能正常回收残液,致使很多用户随意、随地倾倒残液,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3、有的液化气销售点利用瓶对瓶倒气现象严重,缺斤少两,坑害消费者,也存在严重的消防事故隐患。

4、燃气器具销售市场混乱,许多正在销售的燃气器具没有列入《侯马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好坏不定,鱼目混珠,多属于不合格燃气器具,用户使用时存在安全隐患。

5、燃气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严重,有的从业人员不懂操作规程,不懂液化气的生产、销售安全知识,存在生产安全隐患。

6、液化气充装站、销售部违规存放钢瓶的现象比较普遍。

7、热燃气管理人力不足,管理经费没有来源。热燃气使用范围广,分布于全市各个角落,安全隐患彻底排除十分困难。

8、新港至东站的公交车人货混装严重,安全隐患显而易见。

四、20_年安全工作的重点是抓好燃气安全管理

1、所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要制定计划,明确时间,务达实效,特别是要确保“两节”期间液化气供应正常,安全可靠。自查及整改进展情况元月15日前报市热燃气管理办公室。

依法行政总结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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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行政总结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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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行政总结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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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法治精神;乡镇;依法行政

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机构,是国家政权与老百姓直接接触的前沿,乡镇依法行政的优劣不仅关系到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而且关系到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而且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全面落实乡镇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除了深入分析和把握乡镇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要弘扬法治精神.用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

一、乡镇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乡镇政府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农村的执行者,是依法行政最基层的行政主体,是直接跟农民打交道的机关。乡镇政府工作正趋向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但也不容忽视,乡镇政府离依法行政要求相差甚远,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红头文件”行政居多,依“法”行政淡薄

乡镇政府在具体行政管理中,政府依据多于法律依据。乡镇实际工作一般都依据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红头文件”行政。当出现政策、“红头文件”与法律冲突时,乡镇一般会抛开法律,按照政策、“红头文件”来执行政务。乡镇如果要执意依据法律行事,将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惹上各种的麻烦。

(二)发展经济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没摆正

一些乡镇政府只注重发展经济,不注重依法管理,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认为依法行政影响经济发展;有的还没有把依法行政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的总体计划,未摆上应有位置。

(三)“不择手段”违法行政

近年来,各地的招商引资工作成了重头戏,不少市县把乡镇招商引资成绩纳入双文明考核,作为乡镇领导提拔的依据,没有把依法行政列入实绩考核,致使乡镇基层领导提出了“一切围绕招商引资转”的口号,纷纷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大多与依法行政相悖,同时,产生了“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按期完成任务就是好手段”的执法误区。有的不按《土地法》向外商批地租地和出让公有土地使用权,有的变相减免税,有的对外来企业实行“几个不查、几个不收”,有的把机关干部全部派出招商,荒废本职工作等。

(四)依法行政缺乏透明度,监督机制明显滞后

乡镇虽然建立了政务公开,公布了相关的政务依据和办事结果,但重要政务活动不公开,政务活动的程序、过程不公开。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尽管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这些监督对于促进乡镇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监督力度仍然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同时,总体监督机制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明显的缺点和不足。

(五)权责不统一

乡镇政府其权能是十分有限的,但却承担着繁重而具体的行政管理事务, 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政府执法的权利十分有限,一般执法主体资格多在县级以上政府或工作部门,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工作乡镇又不得不做,很多事情又不得不管,从而住乡镇政府陷入了“欲为无权,不为失职”的尴尬境地,经常出现执法的越位、错位。这样,乡镇工作就被迫或自觉不自觉地做着许多与依法行政相悖的工作。当前乡镇与其他层级政府相比,突出表现特征是权小、责大、能弱。权小就是缺乏独立的决策和行政权力,乡镇干部的任命主要取决于县级党政;责大,就是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直接面向农民,担负着重要职责;能弱,就是缺乏完成承担任务的手段和条件,特别是财政能力弱。这种权责不统一的机制,直接影响了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

(六)法治意识薄弱,缺乏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

当前,虽然乡镇公务员队伍的政治素质比较硬,但由于传统原因,权力崇拜意识、权大于法的思想、重义务、轻权利观念还在影响不少人,忽视私权利的保护、义务本位思想还比较严重。在这些人的工作经验中,法治意识薄弱。一些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习惯于用开会、发文件、打电话来开展工作,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来“治”民等行政工作方法, 缺乏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

乡镇依法行政工作中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最重要的是法治精神没有深入到乡镇行政工作人员的心中,一些乡镇行政工作人员缺乏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因此,全面推行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必须弘扬法治精神。

二、弘扬法治精神,必须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破除以下三个观念

(一)破除以权代法观念

以权代法观念在部分乡镇干部头脑中尚未彻底切除。比如:遇到问题想领导是怎么讲的多,想法律法规是怎么要求的少;处理问题,不管符不符合法律法规,都按领导说的办。因此,乡镇干部必须强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强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尽快从习惯于以权办事转变到依法办事上来。

(二)破除以风俗代法的观念

当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律冲突时,不依据法律,而遵照风俗习惯。基层农村,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很多的风俗习惯,而有些风俗习惯,恰恰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的,乡镇政府在调解中,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结果无法“依法办事”。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公愤”。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因此,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破除以风俗代法的观念。

(三)破除以情代法的观念

讲交情、重友情的意识已经成为部分乡镇干部办事情的一种思维模式。要破除这种以情代法的观念,根本的一条就是乡镇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观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事,不论是谁,都应该去办;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一视同仁不去办。

1.必须树立职权法定原则,乡镇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活动,对于法律赋予乡镇政府的职权,要正确行使,用足用好用到位,做到不错位;对于法律要求履行的职责,要勇于承担起来,做到不缺位;对于法律没有赋予的职权,坚决不去行使,做到不越位。

2.乡镇政府制定规范性非法律文件要合法。这是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规范性文件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以上)和规范性非法律文件(规章以下)。制定规范性非法律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并且,乡镇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非法律文件不能与“党委”联合署名。

3.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行为要合法

行政执法行为也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性总体上体现四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合法,二是执法内容合法,三是执法程序合法,四是形式要合法,

三、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弘扬权责统一的法治精神,探索乡镇依法行政权责统一的新机制

权责一致的法治精神要求,乡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首先,法律、法规对乡镇行政机关的授权一定要充分。 其次,法律、法规在授予乡镇政府权力的同时,要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在制度上保证乡镇政府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最后,在法律、法规对乡镇行政机关充分授权的基础上,通过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和改革,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工作体制与机制。笔者建议,扩大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力,下移行政执法权于乡镇,探索建立乡镇政府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四、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弘扬制约权力的法治精神,从制度上、源头上强化“权利”制约“权力”

首先,落实乡镇人大的权力,强化乡镇人大监督。要正确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真正实现乡镇人大在人事任免上的自主决定权、对行政行为的质询权以及财政审批权等。乡镇党委要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加强对乡镇人大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帮助解决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支持乡镇人大依法履行职权,开展工作。乡镇政府要主动接受乡镇人大的监督,凡属乡镇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主动报请人大审议、批准,同时,要尽快完善有关乡镇人人特别是其主席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性质、地位、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使乡镇人大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增强乡镇人大工作的经常性、实效性,保障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对乡镇政府的有效监督。

其次,探索实践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全部直选的选举思路,践行“权利”制约“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的法治精神。这是从根本解决了权力的有效监督,体现了人民监督的时效性,这种基层乡党委、政府直选的制度设计符合十七大报告中“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的精神,也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从而,从制度上、源头上强化“权利”制约“权力”。

五、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弘扬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推进乡镇政务的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公平与正义法治精神的载体和主要表现形式,政务越公开,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越彰现。因此,要切实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做到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阳光操作。具体做到:

(一)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要确保真实、及时,贴近群众

乡镇政务的内容一定要突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正和腐败的问题。

(二)做好预公开制度

各乡镇机关和基层站办所在决定或处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在正式决定作出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合理调整和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开。

《依法行政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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