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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保密制度汇编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中心保密制度

有哪些

中心保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企业内部信息的安全与保护。通常,这样的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1. 保密协议:所有员工在入职时需签署,明确其对敏感信息的保密义务。

2. 信息分类与标记:根据信息的重要性,进行分级管理和标识。

3. 访问控制:限制对关键信息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接触。

4. 数据加密: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解密。

5. 定期审查:定期检查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及时更新策略。

内容是什么

中心保密制度的内容涵盖企业的各个方面,从产品研发到市场策略,无一不在其管辖之下。具体来说,它规定了如何处理机密信息的获取、存储、使用、传递和销毁。例如,对于研发部门,可能需要限制外部交流,防止技术泄露;对于财务部门,可能需要严格控制财务报告的分发范围,避免财务信息被不当利用。此外,制度还会规定违反保密协议的惩罚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

规范

执行中心保密制度需要一套严格的流程和规范。这包括但不限于:

- 员工培训:定期进行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 物理安全:确保物理设施如服务器室的安全,防止非法入侵。 - 电子安全:实施网络安全策略,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 - 文件管理:规范文件的保存和销毁流程,防止信息遗失或滥用。 - 第三方合作:在与第三方合作时,明确保密条款,确保信息在外包过程中得到保护。

重要性

中心保密制度对企业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它不仅保护了企业的竞争优势,防止知识产权被窃取,还能维护客户信任,防止因信息泄露引发的法律纠纷。此外,严格的保密制度也有助于塑造企业专业、负责任的形象,提升整体运营效率。因此,建立并执行有效的中心保密制度是每个企业管理者的首要任务。

中心保密制度范文

第1篇 营销中心地产代理公司保密制度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保密制度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代理公司应承担保密义务的开发商关于宜宾__山水绿城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

1、技术信息:

包括规划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纸制文档或电子文档等等;

2、经营信息:

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方案及计划、定价策略、销售策略、销售计划、运营数据、费用预算、市场报告、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

3、其他事项:

开发商要求代理公司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二、代理公司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中所称的该项目商业秘密,代理公司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主动采取保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开发商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开发商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4、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开发商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5、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开发商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秘密为其他与开发商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

6、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开发商,代理公司不得利用其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而进而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

7、如发现开发商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开发商公司报告。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代理公司的保密义务自双方合作协议签定时开始,到开发商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代理公司是否继续参与开发商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四、违约责任

1、如果代理公司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开发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考核扣款;

2、如果因为代理公司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开发商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代理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见本条第(3)款所列。

3、本条第2款所述损失赔偿包括:

a、损失赔偿额为开发商因代理公司的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全部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因代理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开发商的产品(即房屋)销售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套产品(即房屋)利润所得之积;

b、如果开发商的损失依照a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为代理公司支付不低于开发商就该项目商业秘密已发生的投资费用的10%作为损失赔偿额;

c、开发商因调查代理公司的违反协议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d、因代理公司的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开发商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权利,开发商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代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代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第2篇 监控中心安全保密制度

为确保监控中心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监控中心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不间断双人值守,值守人员凭指纹系统进入监控中心,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关闭或解除门禁。

第二条 监控值守人员不具备直接受理、接洽外部协查工作职能,不得擅自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凡外部人员进入中心必须有安保部门的批准,履行出入登记手续,并有市局安保部门人员陪同;监控中心夜间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确属必要进入,应由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和陪同。外来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必须遵守监控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局其他人员因公进入须填写《录像查看工作申请表》,由中心负责人审查,报安保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 上级、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对监控中心进行检查时,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或检查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部门颁发的“介绍信”和“协助查询通知书”,并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保部负责人(指定人员)陪同,由中心负责人审查后放行,并在《监控中心外来人员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五条 联网集成商、技防工程公司维护人员以及本局执行维修维护工作的人员进入时,需由所属单位安保部批准同意,由中心负责人陪同进行,并严格落实维修维护审批、登记制度要求。

第六条 内外审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监控中心提供相关录像资料时,必须提供《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由中心负责人向所属单位安保部汇报经批准后,方可配合办理,并要求调取录像资料人员在《监控与报警系统录像资料调阅登记表》上登记签字,同时,拷贝录像资料者必须书面承诺不得将录像资料擅自上传互联网。

第七条 在监控中心借(调)阅或复制录像资料,必须由值守人员和中心负责人两人在场,严格审查录像内容,报所属单位安保部负责人批准后,并且借(调)阅或复制录像资料者、值守人员、中心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都应按规定在《菏泽市邮政局监控中心监控与报警系统录像资料调阅登记表》上签字。

第八条 录像资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u盘、移动硬盘等外部存储介质直接插在中心客户端、服务器、流媒体服务器中。监控资料的拷贝、刻录、保管、登记和销毁等统一由中心负责人管理,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包括网络传输、存储介质、二次录像等)外借或带出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不得随意将监控录像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客户或其他个人,不得擅自将录像查看工作底稿等带出监控中心。

第九条 中心系统采集的信息、监控范围、轮巡方案及有关系统设备、网络配置、软件资料、记录媒体等机密资料均属行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通过抄录、复制和擅自带出中心等任何方式外传,更不准向无关人员介绍相关情况,不得在监控值班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第3篇 国库支付中心档案管理查阅保密制度

国库支付中心档案管理、查阅、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中心档案的安全,防止损坏、丢失、损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员要认真依照《档案法》及《档案管理办法》,对档案进行开那个规范化管理;

2、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

3、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要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4、档案资料要按规定排列,统一编排摆放;

5、严格档案交接手续,日常档案交接要履行规定的交接手续;

6、加强档案的整理工作,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档案清理、统计、核对工作;

7、如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进行严格交接,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条 档案查阅制度:

1、中心内部会计人员只能查阅本组核算范围内的会计档案,核算单位只能查阅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2、严格执行档案查阅手续,在规定范围内查阅档案。不准随便转让他人查阅,不得擅自抄录、拍照、涂改、复印或加注批注;

3、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档案复印件,必须进行登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4、会计档案查阅后,要及时归还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核收。

第四条 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执行有关的保密法规规定;

2、档案管理人员要严守机密,不准在私人交往、谈话、公共场所泄露机密。

第4篇 某商业中心管理处保密工作制度

商业中心管理处保密工作制度

1.0管理处办公室设保密员(由文员兼任),负责秘密文件、资料以及涉密业务的管理工作;

2.0 保密内容

2.1人事档案资料、电脑资料、财务室、经理办公室、干部考察材料与管理处有关的调查案件、检举揭发材料等;管理处办公会议记录;财务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

3.0 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3.1 所有秘密文件未经制发机关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翻印,如需复制,须按规定申请审批。

3.2 收发秘密文件资料由文员负责,有关调查材料,检举揭发材料由办公室或部门专人负责,凡署名领导亲启件,由领导拆封,秘密文件的收发、分送、传阅、移交、归档等环节都要登记,履行签字手续,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3.3 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存放保密柜内,由文员管理,个人不得保存,定期清查清退,如发现丢失,要及时报告并追查处理。

4.0 通讯保密规定

4.1办公室的电脑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由专人管理,非本机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4.2 电脑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避免重要业务资料和档案外泄,更改或丢失。

4.3 任何个人在通信、通话中不得涉及秘密或商业竞争中的重要信息,个人不得偷看秘密文件和打听秘密性的会议内容。

5.0 凡发生遗失秘密文件、资料或泄密案件时,应立即向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窃密案件时,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5篇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保密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中心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保证销售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置业顾问的保密意识,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公司的置业顾问、销售主管、销售秘书、销售经理及有关知情人员应遵守该制度。

第三条、应当保密的资料为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利于公司尊严的信息、客户资料及相关档案外泄。

第四条、公司的商业秘密为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的营销计划、广告计划、销售收入及费用组合;公司新项目未向社会公开前的地段、面积、具体规划。

第五条、不利于公司尊严的信息为泄露、公司内部情况并被竞争对手利用,散播对公司不利的言论,致使公司形象受损和经济利益受损失的言论和书面材料。

第六条、客户资料属客户保密休息、客户家庭地址、联系方式、财务状况、家庭人员及住址和销售部整理和总结客户资料。

第七条、相关档案为只能展示,不能被业主带走的价格表、空白合同、为销售准备的各种证书和不能展示的资料如销售内部楼盘表、楼盘加价系数等。为促销而做宣传品则不包括在其中。

第八条、置业顾问不得将销售内部资料带回家,非销售部人员未经销售主管许可不得查阅销售部计算机内部资料。非销售部人员未经销售部经理许可不得随意进入销售大厅交款室。若有事需经销售部经理或以上人员批准作记录方可查阅和取走有关资料。

第九条、凡有关人员因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资料及档案、不利于公司尊严的材料,应主动、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并采取切实措施消除影响及后果。

第十条、凡有关人员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资料及档案、不利于公司尊严的材料,有关知情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有关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消除影响及后果。

第十一条、凡过失泄露秘密并于事后积极弥补消除影响,给予责任人扣除基本工资的一半并通报批评的处罚,对直接上级给予相同金额的处罚。

第十二条、凡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档案资料、不利于公司尊严材料的言论和书面材料者于事后能够向直接上级汇报有关情况和积极改正错误,给予扣除两个月全部基工资和取消一个月提成并书面通报批评,扣除全部年终奖金。

第十三条、若故意泄露有关秘密者,事后消极对待出现的后果,不能积极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且态度恶劣,给予开除处分,触犯法律者,公司将依法保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对直接上级或降级使用或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第十四条、凡对有关泄露秘密者主动揭发和积极采取有关措施消除影响者,给予相应奖励。对一般泄露秘密进行揭发,给予基本工资一半以上的奖励并视本人意愿进行书面表扬。对重大泄露秘密者进行揭发并采取积极措施者,给予一倍当月工资奖励并提请总经理额外嘉奖并视本人意愿给予书面表扬。若知情不报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扣除当月基本工资一半,造成严重后果者扣除当月全部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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