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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05-07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有哪些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核心环节,它涵盖了企业内部各类信息的分类、权限设定以及对外披露的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大方面:

1. 信息分类:将企业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内部信息和保密信息,明确各类信息的处理方式。

2. 权限管理:设立信息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接触敏感数据。

3. 信息披露流程:规定何时、如何以及向谁公开信息,确保合规性。

4. 保密协议:员工入职、离职时签订保密协议,约束其对机密信息的使用和传播。

5. 监控与审计:定期进行信息安全管理审查,监控信息的流动和使用情况。

内容是什么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的内容涉及企业的日常运营和长期战略,它不仅限于保护知识产权,还包括客户数据、财务报告、市场策略等。具体来说,它要求:

- 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存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 建立信息审批机制,重要信息的发布需经过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 提供员工培训,增强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理解保密义务。 - 设定违规处罚措施,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个人或部门进行处理。

规范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的制定应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如《企业信息公开条例》等,同时结合行业标准,如iso 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制度应清晰、具体,易于理解和执行,并定期更新以适应新的威胁和挑战。此外,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团队,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重要性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它可以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防止商业机密泄露给竞争对手;维护客户信任,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同时也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信息泄露引发的法律纠纷。因此,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保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石,对于企业的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

信息公开保密制度范文

第1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制度在这世界中是无处不在的,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022”,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科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2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部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部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部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部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部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部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各部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部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部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部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3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各科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我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我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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