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奖惩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多种类型的措施,旨在确保员工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 表扬与奖励:对于表现出色、完成任务超出预期的员工,给予公开表扬和物质奖励,如奖金、晋升机会等。
2. 责任追究:对工作失误或未达标的员工,明确指出其责任,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培训与指导:针对犯错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改进工作方法。
4. 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能涉及警告、记过、降职甚至解雇等纪律处分。
责任追究奖惩制度的内容设计应兼顾公平与效率。一方面,要确保所有员工都清楚自己的职责和期望的标准,明白何种行为会受到表彰,何种行为将面临惩罚。另一方面,制度应鼓励创新和主动承担,而非过度惩罚失败,以免抑制员工的积极性。
在执行过程中,制度需要灵活适应各种情况,如突发问题、市场变化等,同时保持一致性,防止因人而异的处理方式。管理者需公正无私,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避免偏袒或歧视。
制定责任追究奖惩制度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1. 明确性:规则必须清晰、具体,避免模糊不清,使员工能准确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
2. 公开透明:制度应公开宣布,让每个员工都能了解,增强制度的公信力。
3. 反馈机制:建立定期评估和反馈系统,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4. 法律合规:所有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员工权益。
责任追究奖惩制度在企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塑造积极的工作氛围,激发员工的潜能,提高团队的整体绩效。通过明确的奖惩机制,可以强化企业价值观,推动企业文化的发展。此外,该制度还有助于维护组织的秩序,减少因职责不清或行为不当导致的问题,从而提升企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1篇 矿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奖惩制度
一、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我矿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学习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提高灾害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3、本制度适用于与我矿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二、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学习集团公司关于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表现积极的职工。2)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培训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培训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三、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肇事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2篇 校园安全工作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我校正常教学秩序顺利进行,维护校纪校规,保障师生安全,重视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贯彻 “ 谁主管谁负责 ” 的原则,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各办公室负责人是各科室第一责任人。
2 、认真执行目标责任制,落实各项检查和防范措施,每学期考核一次,若没有违纪情况和检查次数、时间、人员到位,可获安全责任奖(每期按100元/人)。
3 、凡对安全工作做出成绩者,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特别嘉奖。
4 、安全防范检查措施不落实、不到位,按考核扣除安全责任奖,考核根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
5 、发生安全事故,按规定扣除安全奖,事件较为严重的还将扣除年终奖,并实行“一票否决”,部门和当事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 、发生重大事故,召开现场会议,分析情况,做好善后工作。严格按照 “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 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7 、发生重大事故,追究部门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是学生,除追究学生责任外,学生导师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3篇 应急救援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
一、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我矿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学习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提高灾害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3、本制度适用于与我矿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二、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学习集团公司关于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表现积极的职工。
(2)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培训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培训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三、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4篇 安全生产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激励手段,鼓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者,鞭策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消极的人员,激励措施是企业管理中非常有效的手段之一。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的管理和考核。
3、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安全奖惩的审批;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奖惩决定的审核。
3.2 安全科负责安全考核,并提出奖惩方案。
3.3 财务人员负责已审批奖惩决定的执行。
4、考核要求
4.1 奖励要求
4.1.1 公司鼓励现场作业人员积极发现、处理和报告事故隐患,对于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可预期)发生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200-500元。
4.1.2 公司应经常性开展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比,公司给予优秀合理化建议提出人一次性50-200元奖励。
4.1.3 公司鼓励员工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应对提出安全技术革新,包括工艺和设备、器具等的人员给予经济奖励。
4.1.4 对在处理紧急情况和事故抢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经济奖励和表扬。
4.2 处罚要求
4.2.1公司内严禁携带火种、吸烟,发现在厂区内吸烟,一次罚款100元;在场人员每人50元。
4.2.2所有进入厂区的人员严禁穿带铁掌的鞋、因为可能产生静电,造成易燃物在富氧的环境中燃烧而引起火灾。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3一般情况下严禁明火作业。在需要明火作业时,应按公司厂区动火证管理审批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并有专人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时必须做好灭火准备,专人监护。违反者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火灾,有关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4.2.4严禁使用铁器敲打钢管等金属器械,以免引起火灾事故。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5进入厂区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劳保用品,穿戴工作服应符合安全要求,首先要保持干净整洁无油污;第二要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以防在操作中造成人身伤害。严禁穿短裤、拖鞋、凉鞋等不符合劳保用品规范的衣着,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6操作人员严禁在工作场合吵架、打闹、脱岗和睡岗。违反者一次罚款100元。
4.2.7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路线定时到现场进行设备、仪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做好记录。记录应详细写明问题发现的时间、地点、现象(工艺变化情况)等。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汇报、不记录,一次罚款50元。
4.2.8操作人员禁止在操作台上吃饭、喝水,上班期间严禁吃任何零食,严禁坐在控制台上说笑、严禁在控制盘上随意拨动启动开关和按钮。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9严禁随意拨打电话、在电脑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等通讯设施。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10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无损,灵敏有效。安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由车间操作人员进行,不及时检查维护,造成设备和人员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2.11员工上岗前4小时内,严禁喝酒。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1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悬挂在工作场所(特殊场合可以选择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并教育员工严格按规程操作。每发现一人违章操作,扣违章者本人50元,扣违章者所在部门领导50元。
4.2.13因违章操作造成轻微伤事故的,扣违章操作人员50元,扣事故班班长50元;
4.2.14因违章操作造成轻伤事故的,扣违章操作人员、事故班班长、生产经理各100元。
4.2.15因违章操作造成重伤一人或一次轻伤三人以上责任事故,扣违章操作人员、事故班班长、公司经理、生产经理各200元。
4.2.16因违章操作造成重伤二人及以上责任事故,扣违章操作人员、事故班班长、公司经理、生产经理各300元。免去班长、生产经理职务。
4.2.17因违章操作造成人员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2.18由于领导违章指挥而发生轻伤事故,扣违章指挥者100元;发生重伤事故,违章指挥者就地免职。若造成人员死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章指挥者的刑事责任。
4.2.19消防工作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执行《消防管理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情况由公司进行处理;发生人员伤亡参照以上条款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部门领导进行处理。
4.2.20其他单位发生事故,公司已发通报或召开专题会议,各部门未按要求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至发生相同或类同事故的,将根据事故类型按以上相关条款加倍进行处罚。
4、附则
4.1本制度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4.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某矿应急救援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
一、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我矿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学习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提高灾害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3、本制度适用于与我矿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二、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学习集团公司关于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表现积极的职工。2)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培训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培训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三、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肇事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6篇 生产安全奖惩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落实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的全员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违章现象的出现和发生,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得到有效的管理,项目工程安全形势得到预控和受控,创建良好的施工安全生产氛围,保证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罚与奖励办法
1、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原则,对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原则上先进行口头教育和警告,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能按要求限期整改合格的,不予处罚。
2、口头警告无效时,采取书面整改通知的形式,限期整改(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保用品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时,可立即罚款)。仍未按书面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本办法标准进行处罚。对重复出现隐患按标准加倍处罚,对可能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加罚协作队伍管理不到位1000元/次,并要求继续整改直至隐患整改完成。处罚对象针对协作队伍而不是个人,协作队伍负责将处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3、安全奖励的落实:对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协作单位、职工和作业人员个人,可以采取向安全部自荐或主管推荐的方式(附书面事迹材料),经项目部确认事迹属实,经项目经理签字后可以获得安全奖励。奖金来源为罚款所得,奖励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4、安全处罚的落实:项目部各部门、各主管均有权对现场的“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开具罚款通知单时宜拍照取证,经安全员及主管领导签字后交项目部合约部;受罚单位的罚款由合约部在每月工程结算计量中扣留;并由合约部在受处罚人的罚款通知上签字确认。违章者为职工个人的,直接在月度效益工资中扣除;所有处罚金额转列安全奖励基金。
5、奖惩范围:在本项目部管段内施工的作业单位和员工;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
二、违章违纪处罚明细表
总序号 | 序号 | 类别 | 违章违纪描述 | 责任处罚明细(元) | ||
违规者或责任人 | 直接管理者 | 所属班组 | ||||
1 | 1 | 安全防护和保障 | 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好安全帽 | 100 | 100 | 500 |
2 | 2 | 赤膊、赤脚和穿拖鞋、高跟鞋上岗作业 | 100 | 100 | 500 | |
3 | 3 | 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 | 100 | 100 | 500 | |
4 | 4 | 高处临边作业时未系好安全带 | 100 | 100 | 500 | |
5 | 5 | 高处作业平台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或设置不规范; | 200 | 200 | 1000 | |
6 | 6 | 高处作业平台上下走道或爬梯设置不稳固或无扶手; | 200 | 200 | 1000 | |
7 | 7 | 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200 | 200 | 1000 | |
8 | 1 | 施工临时用电 | 电缆老化或破损;或未架空 | 100 | 200 | 1000 |
9 | 2 | 电箱内木板安装电器元件 | 100 | 200 | 1000 | |
10 | 3 | 使用木质电箱 | 100 | 200 | 1000 | |
11 | 4 | 电源线未经箱体下底面孔口进出 | 100 | 200 | 1000 | |
12 | 5 | 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 | 100 | 200 | 1000 | |
13 | 6 | 用电机具外壳未做保护接零电气连接 | 100 | 200 | 1000 | |
14 | 7 | 闸刀开关破损或漏电保护器失效 | 100 | 200 | 1000 | |
15 | 8 | 闸刀开关内使用其他金属线替代保险熔丝 | 100 | 200 | 1000 | |
16 | 9 |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小型用电机具随机固有电源线有接驳接头 | 100 | 200 | 1000 | |
17 | 10 |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小型用电机具外壳、手柄、插头、开关等破损 | 100 | 200 | 1000 | |
18 | 11 |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小型用电机具接电用电无专用开关箱, | 100 | 200 | 1000 | |
19 | 12 | 开关箱与移动式用电设备距离超过30m | 100 | 200 | 1000 | |
20 | 13 | 开关箱与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超过3m | 100 | 200 | 1000 | |
21 | 14 | 施工现场单相照明用电未设单相漏电保护 | 100 | 200 | 1000 | |
22 | 15 | 施工现场使用夹式碘钨灯具 | 100 | 200 | 1000 | |
23 | 16 | 碘钨灯及无安全防护装置的卤化物灯的安装高度低于3m | 100 | 200 | 1000 | |
24 | 17 | 过路电缆未做保护、埋深不足30cm;或未架空 | 100 | 200 | 1000 | |
25 | 18 | 电缆线的接头未作错位抗拉驳接,未用防水电工胶布缠绕牢固 | 100 | 200 | 1000 | |
26 | 19 | 沿地面放置的电缆,其接头处未架高放置,或未用pvc管、绝缘胶管套封 | 100 | 200 | 1000 | |
27 | 20 | 在施工现场使用带线插板 | 100 | 200 | 1000 | |
28 | 21 | 使用麻皮线、胶线、花线作电源线 | 100 | 200 | 1000 | |
29 | 22 | 无证人员接拉用电 | 100 | 200 | 1000 | |
30 | 1 | 电焊气割作业 | 无证人员进行电焊气割作业 | 100 | 200 | 1000 |
31 | 2 | 不向作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 100 | 200 | 2000 | |
32 | 3 | 电(气)焊操作的作业人员未做好防护(护目镜、防护面罩、焊工鞋、焊工手套等) | 100 | 100 | 1000 | |
33 | 4 | 乙炔瓶未安装防回火装置 | 100 | 100 | 1000 | |
34 | 5 | 使用不合格氧气、乙炔瓶 | 100 | 100 | 1000 | |
35 | 6 | 氧气、乙炔的两瓶间安全距离小于5米 | 100 | 100 | 1000 | |
36 | 7 | 氧气、乙炔瓶未分开储存 | 100 | 100 | 1000 | |
37 | 8 | 气瓶距离明火及焊割作业点小于10米 | 100 | 100 | 1000 | |
38 | 9 | 气瓶在阳光下曝晒 | 100 | 100 | 1000 | |
39 | 10 | 用钢丝绳捆绑吊装气瓶 | 100 | 100 | 1000 | |
40 | 11 | 电焊机进线端无防护罩、芯线裸露 | 100 | 100 | 1000 | |
41 | 12 | 一次侧电源线的长度大于5m | 100 | 100 | 1000 | |
42 | 13 | 二次侧电缆线的长度大于30m | 100 | 100 | 1000 | |
43 | 14 | 焊钳破损、电缆老化或多处接驳 | 100 | 100 | 1000 | |
44 | 15 | 电(气)焊作业前未对作业周边10m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场处理 | 100 | 100 | 1000 | |
45 | 16 | 高处临边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操作人员未系扣好阻燃安全带即进行操作 | 100 | 100 | 1000 | |
46 | 1 | 起重作业 | 无证人员从事起重作业 | 100 | 200 | 2000 |
47 | 2 | 起重作业未安排专人指挥 | 100 | 100 | 1000 | |
48 | 3 | 不遵守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者 | 100 | 100 | 1000 | |
49 | 4 | 起重吊装作业时吊臂或吊件与外电高压线(平行与垂直距离)最小安全距离不足且无安全屏蔽、隔离措施冒险作业的 | 200 | 500 | 4000 | |
50 | 5 | 起重吊装现场危险区域无清场,无安全警戒隔离措施 | 100 | 100 | 1000 | |
51 | 1 | 钢筋作业 | 钢筋机械用电无实施“一机一漏一闸” | 100 | 100 | 1000 |
52 | 2 | 无接零或接地保护用电安全措施 | 100 | 100 | 1000 | |
53 | 3 | 在2m以上高度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未设置马凳或作业平台 | 100 | 100 | 1000 | |
54 | 4 | 钢筋冷拉区域无安全隔离措施 | 100 | 100 | 1000 | |
55 | 5 | 钢筋机械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就安排上机操作的 | 100 | 100 | 1000 | |
56 | 1 | 张拉作业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无安全隔离措施 | 100 | 100 | 1000 | |
57 | 2 | 张拉作业进行前未对危险区清场 | 100 | 100 | 1000 | |
58 | 3 | 先张法作业,未按规定沿轴线设置挡隔设施 | 100 | 100 | 1000 | |
59 | 4 | 后张法作业,轴线两端头无挡板 | 100 | 100 | 1000 | |
60 | 5 | 高处临边进行张拉作业,操作人员不按规定系扣好安全带就进行作业或无操作平台 | 100 | 100 | 1000 | |
61 | 1 | 混凝土作业 | 使用移动式振捣器,不实施“一机一漏一闸”的安全用电规定的 | 100 | 100 | 1000 |
62 | 2 | 振捣器的电机金属外壳未做好保护接零的连接 | 100 | 100 | 1000 | |
63 | 3 | 行振捣作业时,振捣工未穿上绝缘高统水靴未戴绝缘胶手套 | 100 | 100 | 1000 | |
64 | 4 | 用工单位不向操作工人提供安全防护用品 | 100 | 200 | 2000 | |
65 | 5 | 墩、柱混凝土高处作业未搭设作业平台 | 100 | 200 | 2000 | |
66 | 6 | 平台周边未设防护栏杆,栏杆外侧未用安全立网封围 | 100 | 100 | 1000 | |
67 | 1 | 隐患整改 | 未在整改限期内按整改要求完成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 100 | 100 | 1000 |
68 | 2 | 整改期限内无任何整改行动 | 100 | 200 | 2000 | |
69 | 3 | 不服从安全管理拒签隐患整改通知单 | 100 | 200 | 2000 | |
70 | 4 | 不服从安全管理拒签工作联系单 | 100 | 200 | 2000 | |
71 | 5 |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200 | 500 | 4000 | |
72 | 6 |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治理而擅自施工作业的 | 200 | 500 | 4000 | |
73 | 7 |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项目安全管理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施工作业的 | 200 | 500 | 4000 | |
74 | 8 | 反复出现的隐患得不到根治的 | 200 | 500 | 4000 | |
75 | 9 | 因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以及“三违”造成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10000元内经济损失的 | 500 | 1000 | 5000~20000 |
三、项目部安全奖励标准
序号 | 表现 | 奖励数额(元) |
1 | 工人个人模范遵守安全守则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中一贯无不安全行为。 | 50~100 |
2 | 现场管理人员(含现场施工员、协作队队负责人、班组长等)认真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所属施工范围一贯保持良好的安全状态,相较于同级表现较突出。 | 100~300 |
3 | 应急状态中(如火灾、洪涝、或其它难以预见的危急事件),在挽救人员生命安全或集体财产安全上有突出表现人员。 | 50~500 |
4 | 在现场发现事故即将发生的危急情况,在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事故或降低了事故后果。经调查属实,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 100~1000 |
四、 在违章违纪处罚明细表和安全奖励标准里未能体现的“三违”及隐患,参照本制度相近条款执行;可给予500~10000元/次的罚款。
五、 相关奖惩标准亦可按照《总承包部安全奖惩制度》执行;当受到总承包部等上级单位的处罚时,除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应承担全部罚款外,项目部将视情况另行从重处罚。
六、 本制度与其他制度奖惩金额不一致时,按金额大的执行或合并执行。环保奖罚标准参照安全奖罚1~3倍执行。
第7篇 安全生产奖惩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本厂的安全管理,提高全体职工安全生产的防范意识,确保工厂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积极引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
1. 及时发现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2. 在事故处理中,能够正确判断和指挥,使事故得到及时控制或消除,减少企业财产损失的。
3. 在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事故中,能够奋不顾身,冲锋在前,不顾个人安危,控制事故曼延或排除事故的。
4. 在安全防事故方面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和技改技措建议,得到采纳并取得成效的。
5.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授予部门、公司先进生产等荣誉称号,并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一次性奖金。
6. 奖励的申报办法:以生产岗位为单位,书面形式报生产主管,由生产主管核实后,上报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二条:惩处
1.在生产车间发现非生产用电炉、家用电器等,除没收其物品外,罚款50 元。
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视情节给予100—200元罚款。
3. 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又无防范措施的岗位,视情节给予50 一 300 元罚款。
4. 对未完成“安全检查制度”内容的岗位,每少检查一次,罚款50 元,以台帐记录为考核依据,生产主管每月检查一次。
5. 对违反“安全动火管理制度”的岗位,按其作业等级进行处罚。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责任;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车间(室)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8篇 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奖惩制度范例
一、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我矿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学习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提高灾害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3、本制度适用于与我矿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二、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学习集团公司关于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表现积极的职工。
(2)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培训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培训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三、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我矿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9篇 事故奖惩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二条 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员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10篇 安全奖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属车辆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从到公司驾车之日起按时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事及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参加各类评奖的有效依据。
第二条对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1、本公司职业驾驶员每月安全行车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并能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奖励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车二百四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及无会议缺席情况,奖励一百元。
2、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驾驶员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第三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下列规定标准给予停止驾驶工作、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第四条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第五条 其他违章处罚:
1、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每次罚款二十元;累计三次不参加学习,除按规定罚款外,停止驾驶工作一个月;累计五次以上,停止驾驶工作三个月。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肇事办班学习,除责成补课外,每次罚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处罚。
3、违反“九不准”一至六项其中一项,以及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4、私自动用公司车辆带他人学车或将车辆交给非公司驾驶员及无证人员驾驶的,每次罚款500元。重犯者加倍处罚。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5、非工作需要和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动用车辆办私事,或在运输途中无故驶离托运路段运私货,经查获,其行驶里程双倍计收运费。私吞之运费则十倍处罚。若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6、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涉到公司派人处理的,其事故赔偿加倍追究。
7、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驾驶或无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费证、入城证、保险证等,其被查获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组织员工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车辆、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对上述车辆、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八条 各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今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第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防碍、干涉事故调查。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有关部门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实施安全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第十一条 凡因安全原因受到企业通报批评的,企业组织离岗学习三天,凡受运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离岗学习七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引起重视的,将取消其从业资格,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离岗学习七天;重大故负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管理问题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运管部门将视其情况暂停经营资格。
第11篇 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业绩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并严格奖惩兑现。发生事故的单位,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工作,由矿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重奖重罚,兑现奖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当年内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发生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相关问题的单位主管领导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先进、优秀、劳模的评比奖励资格。
四、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以表扬或奖励:
1、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班组和个人;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5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1、迟报、瞒报安全事故的;
2、未及时到位,延误抢险救援时机的;
3、对事故中受伤人员拒绝进行医疗救治的;
4、阻挠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调用的;
5、拒不履行应急救援职责的;
6、未按规定编制、上报应急救援预案的;
7、未定期报告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
以上行为必需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报上级部门出理。
第12篇 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本厂的安全管理,提高全体职工安全生产的防范意识,确保工厂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积极引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
1. 及时发现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2. 在事故处理中,能够正确判断和指挥,使事故得到及时控制或消除,减少企业财产损失的。
3. 在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事故中,能够奋不顾身,冲锋在前,不顾个人安危,控制事故曼延或排除事故的。
4. 在安全防事故方面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和技改技措建议,得到采纳并取得成效的。
5.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授予部门、公司先进生产等荣誉称号,并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一次性奖金。
6. 奖励的申报办法:以生产岗位为单位,书面形式报生产主管,由生产主管核实后,上报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二条:惩处
1.在生产车间发现非生产用电炉、家用电器等,除没收其物品外,罚款50 元。
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视情节给予100—200元罚款。
3. 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又无防范措施的岗位,视情节给予50 一 300 元罚款。
4. 对未完成“安全检查制度”内容的岗位,每少检查一次,罚款50 元,以台帐记录为考核依据,生产主管每月检查一次。
5. 对违反“安全动火管理制度”的岗位,按其作业等级进行处罚。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责任;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车间(室)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13篇 事故奖惩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二条 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员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14篇 校园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我校正常教学秩序顺利进行,维护校纪校规,保障师生安全,重视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贯彻 “ 谁主管谁负责 ” 的原则,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各办公室负责人是各科室第一责任人。
2 、认真执行目标责任制,落实各项检查和防范措施,每学期考核一次,若没有违纪情况和检查次数、时间、人员到位,可获安全责任奖(每期按100元/人)。
3 、凡对安全工作做出成绩者,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特别嘉奖。
4 、安全防范检查措施不落实、不到位,按考核扣除安全责任奖,考核根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
5 、发生安全事故,按规定扣除安全奖,事件较为严重的还将扣除年终奖,并实行“一票否决”,部门和当事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 、发生重大事故,召开现场会议,分析情况,做好善后工作。严格按照 “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 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7 、发生重大事故,追究部门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是学生,除追究学生责任外,学生导师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15篇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矿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奖惩制度》,做到奖罚分明、重奖重罚。
一、建立矿安全奖惩专项基金
1、安全奖惩专项基金的来源:
(1)从矿安全技术措施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费用;
(2)发生工伤事故单位的罚款以及基层违章、违纪现象的罚款;
(3)从矿的奖励基金中提取部分用于安全奖励。
2、安全奖惩专项基金由矿安全科管理,财务处单独下帐,专款专用,由矿长批准后拨付使用。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矿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表彰或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做好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者;
2、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生命安全免遭重大损失的;
3、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的;
4、在安全技术、尘毒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效果显著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发放奖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1、接到安全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单位主管的领导责任。监管部门负有责任的同时对监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追究责任;
2、全矿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3、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的违章违纪行为,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4、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伪造情节或阻碍、干扰安全人员执行公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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