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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

有哪些内容

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是指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医生为避免可能的医疗风险而采取的一种谨慎医疗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患者知情同意,确保患者对病情及治疗方案充分理解;(2)医疗风险评估,预测并预防潜在的医疗并发症;(3)多学科会诊,集合不同专业意见以制定全面治疗计划;(4)医疗记录完整性,详实记录诊疗过程,以便于追踪和分析。

管理规范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保护性医疗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培训医务人员,提高其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患者沟通机制,确保信息透明;制定会诊流程,保证多学科协作的有效性;同时,强化医疗记录的管理和审核,确保其准确无误。此外,医院还需要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执行情况。

重要意义

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患者权益、降低医疗纠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它强化了医患间的信任,通过充分的信息交流,患者能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治疗;同时,通过风险评估和多学科合作,可以提高诊疗决策的科学性和精确性,有效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方面,医院应明确保护性医疗的实施标准和程序,如规定何种情况下需进行患者知情同意,何时启动多学科会诊,以及如何记录和报告潜在的医疗风险。需要设定违规处罚措施,以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此外,定期评估和修订制度,以适应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保持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范文

第1篇 新华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附属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1、医务人员在日常医疗工作中,应向患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让患者了解病情。在对患者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或创伤大,危险性高的手术或输血时,应事先取得患者同意。

2、医务人员在向患者介绍病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影响。

3、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

4、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得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

5、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6、医务人员不得泄露患者有可能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

7、除患者外,其他人员需对患者的病案进行查阅和复印,须经医务处同意。

第2篇 某某中心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

某中心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

1、保护性医疗制度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向患者隐瞒部分病情,为病人病情的恢复创造良好的条件的一种医疗制度。

2、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在如实向患者交代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时,应注意谈话的艺术和技巧,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3、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考虑患者病情预后不良需要向患者隐瞒部分病情的,或患者及其近亲属要求实施保护性医疗时,可让患者向医院提供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的一般情况、委托代理人在住院期间的代理权限(如行使向医务人员的咨询权、对患者病情、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试验及临床治疗的知情权、同意与拒绝的决定权等)。

4、对于病人最敏感的病情问题,不能做野蛮式的坦白,应适应通俗地予以解释,使病人有一个良好的心境,愉快地接受治疗和护理。

5、对待病人态度和蔼可亲,进行检查时动作轻巧,碰到问题时不慌不躁,拟行特殊诊疗时耐心解释。

6、医护人员给病人检查时,应依次正确地暴露检查部位,不要暴露与检查无关的部位。寒冷季节要注意保暖,保证检查者的手和诊疗器具的温暖。

7、男医生给女病人作体检时,应有女医护人员在场陪同。

8、不让病人家属、陪客随意进入医生或护士办公室翻阅、摘录和私自拿走病历及其它有关医疗记录,病人及其家属不能自行邀请外院医师诊治。

9、无处方权的医生或进修实习人员不得擅自向病人透露病情、宣布预后或允许某项诊疗要求,不得向病人或家属展示所有病案资料。

10、非本院医务人员不能借阅、收藏、拿带医院病历、_光片、ct片、心电图等资料和标本。

第3篇 第五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5)

第五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五)

保护病人隐私是临床伦理学尊重原则、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医务人员在疾病诊疗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主动或被动的地了解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私密。

1、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患者的言语,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必须要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避免在患者面前谈论,以及在无关人员面前提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各级医师在查房时,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病例分析必须在教室或病室外进行。

3、患者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公开,是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有领域,医务人员有义务也必须为其保守秘密,维护患者的各种利益,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4、对于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疾病等,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不得歧视患者,要注意尊重患者。在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性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

5、在未得到患者或其委托人(监护人)的同意,医院无权向除司法机关、疾病控制中心以外其他外调单位提供病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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