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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员工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保险员工制度

企业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保险行业也不例外。保险公司的员工制度是确保高效运作和优质服务的关键,它定义了员工的角色、职责以及相互间的互动模式。

内容是什么

保险员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岗位职责,明确每个职位的工作内容和期望成果;二是绩效考核,通过量化和定性的指标评估员工的表现;三是培训与发展,提供持续的学习机会以提升员工技能;四是薪酬福利,确保公平且具有竞争力的待遇;五是行为准则,规定员工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员工制度的骨架,它为员工的行为设定了界限。在保险行业,这些规则可能涵盖客户隐私保护、合规销售、风险管理等方面。例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反洗钱法规,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且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需充分披露信息,禁止误导消费者。

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旨在促进员工的个人成长和团队协作。定期的绩效评估会议,让员工了解自身表现,同时提供反馈和改进建议。此外,公司应鼓励员工参与决策过程,如设立建议箱或定期的员工大会,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参与感。然而,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应有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以维护公司秩序。

一个完善的保险员工制度需要兼顾公平、激励和约束,既要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也要确保业务的合规运行。这样的制度不仅能够提升员工满意度,还能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保险员工制度范文

第1篇 工贸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

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四、 机构与职责

4.1 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4.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五、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2 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5.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4 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妥善的后续处理。

5.5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5.6 事故后财务应及时到保险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保存其相关记录。

5.7 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盒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2篇 某房地产公司员工保险制度

房地产公司员工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为档案已转入公司名下的正式员工上养老保险统筹。养老保险统筹金包括企业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员工的养老手册及台帐由公司委托社保中心保存。新调入员工转正后应将养老保险电脑转移单(若原单位是行业内统筹单位,将台帐)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待核查后从员工进入公司之月起继续上缴。若员工离开公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转出手续。原单位若为事业单位,则无须转移养老保险。

员工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金待遇,退休金计算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养老保险有关细节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并随国家政策的变更而变更。

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为档案已转入公司名下的正式员工上大病医疗统筹。每位员工会得到《医疗保险卡》。遇大病需住院治疗时,凭此卡到指定医院就诊。大病统筹金分企业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

1、企业缴纳部分:按公司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此基础上,企业再缴纳1%大额医疗互助金。

2、个人缴纳部分:按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缴纳,在此基础上,职工个人每月交3元大额医疗互助金。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由企业发工资时在税前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为档案已转入公司名下的正式员工上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分企业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公司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0.5%缴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部发工资时在税前代扣代缴。

工伤保险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为档案已转入公司名下的正式员工上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由企业缴纳,个人不缴纳。公司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3篇 工贸公司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

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四、 机构与职责

4.1 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五、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2 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5.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4 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妥善的后续处理。

5.5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5.6 事故后财务应及时到保险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保存其相关记录。

5.7 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盒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4篇 项目管理处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处员工之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养老保险:

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以及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a)养老保险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含聘用工);

b)养老保险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形式;

c)养老保险费用由公司及员工按比例共同承担,费用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失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保险制度。

a)失业保险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含聘用工);

b)失业保险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形式;

c)失业保险费用由公司及员工按比例共同承担,费用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医疗保险:

是当人们因生病、受伤或生育需要治疗时,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特定的物质帮助,提供必须的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保险制度。

a)医疗保险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含聘用工);

b)医疗保险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形式;

c)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及员工按比例共同承担,费用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4、工伤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保险制度。

a)工伤保险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含聘用工);

b)工伤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给付,员工个人无须交纳。

5、生育保险:

是指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a)生育保险的对象是公司女职工(含聘用工);

b)生育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给付,员工个人无须交纳。

6、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程序

6.1制定社会保险购买计划:

a)综合部经理依据保险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现状,制定本公司的社会保险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购买保险的法律依据;

--单位员工情况;

--购买险种建议;

--所需费用预算。

b)总经理审批:总经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对保险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现状签署购买意见:

--全部同意购买的,由综合部经理按正常手续办理;

--同意购买部分保险的,需注明购买哪几种保险,然后由综合部经理按正常手续办理;

6.2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按照保险的要求,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b)综合部经理负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c)综合部经理负责联系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d)综合部经理准备以下证件和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代码证书;

--保险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填写有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表格,并将单位证明和资料一并报社会保险公司确认。

6.3统计资料:

a)综合部文员依据员工每月变动情况统计〈代扣代缴明细表〉,内容包括:部门、姓名、性别、购买险种、单位缴款、员工缴款、小计等栏目。在此基础上,统计〈保险费申报表〉;

b)综合部经理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名确认按正常程序办理;发现问题返还文员重新办理;

c)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根据保险计划审核后予以审批,由综合部经理按正常手续办理;

d)综合部文员将〈代扣代缴明细表〉、〈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两份,一份交财务部,一份存档,原件报保险公司。

6.4办理保险缴费申报:

综合部经理每月5日前,到保险经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报送以下表格由保险公司扣款。

a)〈保险费申报表〉;

b)〈代扣代缴明细表〉。

6.5费用扣缴:

a) 综合部文员在员工每月工资表中扣除代扣代缴部分;

b) 财务部依据〈员工工资表〉及〈保险费申报表〉,核对保险公的扣款(一般通过银行划拨):

--保险经办单位的扣款=员工保险交款+公司保险交款;

--扣款有误的报综合部复查;

--扣款无误的,将保险公司的开具的发票凭证予以报销(按〈费用报销标准作业规程〉办理)。

6.6 社会保险费的转移:因员工离职、入职等原因引起的社会保险费转移按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办理。

6.7 社会保险费的收费标准按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办理。

6.8 资料保存:保险资料单独归档,长期保存。

6.9其他保险的申报与办理等程序按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其不同特点参照员工社会保险程序办理。

第5篇 公司员工手册保险制度

公司员工手册: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为档案已转入公司名下的正式员工上养老保险统筹。养老保险统筹金分企业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

(1)企业缴纳的部分

(2)个人缴纳的部分

员工的养老手册及台帐由公司委托社保中心保存。新调入员工转正后应将养老保险电脑转移单(若原单位是行业内统筹单位,将台帐)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待核查后从员工进入公司之月起继续上缴。若员工离开公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转出手续。原单位若为事业单位,则无须转移养老保险。

对于档案未及时转入公司的员工,公司将不为该员工上缴保险直至其档案调入。员工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金待遇,退休金计算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养老保险有关细节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并随国家政策的变更而变更。

大病统筹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为档案已转入公司名下的正式员工上大病医疗统筹。每位员工会得到《医疗保险卡》。遇大病需住院治疗时,凭此卡到指定医院就诊。大病统筹金分企业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由企业发工资时在税前代扣代缴。

北京市大病医疗统筹医院: 。

大病医疗统筹范围: 。

失业保险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为档案已转入公司名下的正式员工上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分企业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公司按北京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上限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平均工资0.5%缴纳。缴纳失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部发工资时在税前代缴。

人身意外险及附加医疗保险

公司为了解决员工日常的医疗费用,特上此两项商业保险,确保员工在受到人身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即使的医治及补偿。

所有员工都享有人身意外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另享受附加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年,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年。

第6篇 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规定制度

第一条投保范围

凡属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含钟点工),一律需要按政府有关规 定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1.本市户籍员工,如果在本市其他单位仍有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其保险 手册(卡),可以不在公司缴纳保险。

2.非本市户籍员工,如在户口所在地未办理社会保险,一律在公司缴纳国 家基本养老保险。

3.退休返聘的员工,可以不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4.本市以外合资企业的当地员工,可参加当地社保。

5.公司驻外机构的当地聘用人员,可参加当地社保。

第二条缴纳标准

1.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总额不可 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可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7%,其中11%进入个人帐户,6%计共济基金。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0%,其中7%进 入个人帐户,3%计共济基金。

3.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 员工个人帐户中。

第三条养老金的领取

1.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累计 为15年),其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共济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一次 性生活费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

2.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 时享受月养老金,月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 会保险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 :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7篇 工贸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

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四、 机构与职责

4.1 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五、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2 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5.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4 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妥善的后续处理。

5.5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5.6 事故后财务应及时到保险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保存其相关记录。

5.7 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盒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8篇 工贸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

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四、 机构与职责

4.1 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4.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五、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2 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5.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4 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妥善的后续处理。

5.5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5.6 事故后财务应及时到保险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保存其相关记录。

5.7 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盒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9篇 z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1.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使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4.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5.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5.1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2基金统筹,风险共担。在统筹区域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的工伤保险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样就做到了基金统筹,风险共担,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5.3无过错、无责任赔偿。因公伤亡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无论有无责任(违法犯罪的除外),只要认定为工伤(亡),就应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因为伤亡者有违章违纪行为而不给予工伤待遇;

5.4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减少职业病,还要为伤残者进行职业康复,使之能从事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社会活动;

5.5待遇优厚。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比疾病、失业和养老待遇都要优厚。

6.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旦负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医疗费、工资、奖金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如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伤害,其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第10篇 酒店员工福利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酒店员工福利与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是由国家规定的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的一种制度。酒店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有关保险。人力资源部应认真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保险的结算、统计工作,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2)各项保险费用的提取、缴纳、使用、管理按规定办理。酒店计提的工资总额,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计算口径应与年报工资总额相一致,开支必须与财务部门的实际支出相一致。

(3)在处理社会保险待遇工作中,应正确计算工龄、区别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掌握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

2、员工福利

(1)员工福利是员工分配部分的延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福利措施使酒店人事政策的重要性愈加明显,它不仅是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措施,也是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的一种重要手段。

(2)员工福利分为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集体福利包括员工集体文化福利、员工集体生活福利,即员工在店工作期内的工作服、工作餐、培训等;个人福利包括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待遇。同时,社会保险也是员工福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11篇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3.职责:

3.1.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 安全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 安全办公室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管理内容

4.1.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4.2.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4.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4.4.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全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4.5. 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4.6.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12篇 员工安全保险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公司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1.00元/平方米。

五、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公司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七、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

八、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九、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公司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十、投保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给付手续:

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

2、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通知建设局安监站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

3、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申请。

附:理赔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投保人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供以下单证:

a、申请死亡保险金

(1)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书(验尸报告)、火化证明书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

(4)保险费收据

b、申请伤残保险金:

(1)伤残鉴定证明

(2)住院诊断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

(5)保险费收据

(6)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

在理赔所需的必要单证齐全后,申领人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一份,具体要求如下:

(1)伤残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填写

(2)死亡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填写

(3)在申请书“申请人签章”栏内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3、立案

理赔人员接到申请书,且单证齐全后即立案办理核赔手续。一般简易案件应在15日内结案;死亡以及疑难案件应在60日结案。

4、给付

接到保险公司的给付通知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代理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前来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第13篇 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1.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使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4. 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5. 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5.1 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2 基金统筹,风险共担。在统筹区域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的工伤保险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样就做到了基金统筹,风险共担,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5.3 无过错、无责任赔偿。因公伤亡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无论有无责任(违法犯罪的除外),只要认定为工伤(亡),就应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因为伤亡者有违章违纪行为而不给予工伤待遇;

5.4 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减少职业病,还要为伤残者进行职业康复,使之能从事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社会活动;

5.5 待遇优厚。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比疾病、失业和养老待遇都要优厚。

6.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旦负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医疗费、工资、奖金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7. 企业如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伤害,其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第14篇 企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1.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使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4.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5.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5.1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2基金统筹,风险共担。在统筹区域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的工伤保险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样就做到了基金统筹,风险共担,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5.3无过错、无责任赔偿。因公伤亡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无论有无责任(违法犯罪的除外),只要认定为工伤(亡),就应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因为伤亡者有违章违纪行为而不给予工伤待遇;

5.4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减少职业病,还要为伤残者进行职业康复,使之能从事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社会活动;

5.5待遇优厚。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比疾病、失业和养老待遇都要优厚。

6.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旦负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医疗费、工资、奖金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如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伤害,其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第15篇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3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一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号前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继续任职的,及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12小时之内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或受伤员工本人未对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应及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 单位事故报告

5、 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 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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