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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员工作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监督员工作制度

在企业运营中,监督员工作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旨在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率。这一制度不仅明确了监督员的职责,也规定了他们的工作流程和行为准则。

内容是什么

监督员工作的核心在于监督与协调,他们需监控企业的日常运营,确保政策的执行,防止错误和违规行为的发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各部门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

2. 及时发现并报告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3. 协调各部门间的沟通,促进团队协作。

4. 提供改进意见,推动企业的持续优化。

规章制度

监督员工作制度的规章制度应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

1. 监督员需定期提交工作报告,详述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2. 设立匿名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参与监督。

3. 对于监督员的决策,企业应设立复核机制,确保公正公平。

4. 对违反规定的监督员,应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制度权威。

管理规定

为确保监督员工作制度的有效执行,以下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1. 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升监督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

2. 监督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受部门利益影响,公正履行职责。

3. 企业高层应积极支持监督员工作,对其反馈的问题及时响应和处理。

4. 定期评估制度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监督员工作制度是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地运行。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严谨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规定,我们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公正的监督体系,从而推动企业的长期发展。

监督员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促进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由市、区、(市)局从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管理相对人中聘请。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条件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城管执法部门职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热心和关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关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的人数,由各区(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二年。期满后,聘任单位根据需要,在征得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确定后,由所聘单位分别颁发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

第七条 市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各区(市)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监督范围为辖区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城管理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客观、公正地评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办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现场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检查、纠正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和办理公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明显不负责任、不文明执法、态度粗暴、队容风纪不整、执法不公等现象,有权当场指出并予以纠正,执法队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二) 有权对执法队员提出咨询意见,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执法队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有权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举报、投诉、控告和意见,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反馈,共同协商研究改进办法;

(五)对群众投诉的问题,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质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予以答复;

(六)对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可监督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七)对调查处理不及时,处理结果不满意,有权提出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二)带头遵守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使监督权要合理、公正;

(三)积极向社会各界,重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宣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积极沟通执法队伍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社会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存在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行为要给予警示、勇于批评指正;

(五)监督员在实施监督时应出示《社会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员持《社会监督员证》只能从事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

(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并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监督员提出的问题,除法律规定保密的外,都要实事求是的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搪塞。

(二)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做好记录,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三)市局纪委监察室转发的社会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事项要认真办理,一般事项两周内办结;复杂事项一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情办结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市局纪委监察室并向监督员反馈。

(四)对干扰、阻挠社会监督员依照本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和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没有按时办结又不及时通报办理情况的单位,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督办,对拖延不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分别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其主要内容:

(一)组织执社会督员参加执法机关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及时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争取对社会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支持;

(四)对社会监督员反映和转递的问题和案件,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登记、转办、督办和反馈等工作,对提供的信息,及时综合上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条党务公开监督员资格条件

(一)政治上可靠,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公道正派,品行优良,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三)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较好的意见建议和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

(四)党务公开监督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有一定比例的党员,还要有非党人士,主要在本室退休干部和非党人士中聘请。

(五)党务公开监督员资格要经广大党员、群众认可,党组审查后方可确定。受聘期间发现有不宜担任监督员的行为,取消其资格。

第二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促进党员、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六)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将解决问题的情况和研究制定的措施及时反馈给监督员,以便监督员监督和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党务公开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及时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积极宣传党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有关政策。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三)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真实准确。

(四)遵守党务公开有关工作制度。

第四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管理

(一)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三至五年。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和单位同意的,可以续聘。

(二)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被聘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三)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做好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通报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

第3篇 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工作管理制度

为高度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对工作的积极性,牢固树立矿井“生命至高无上、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特制定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一、做好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协助监督,对“三违”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看到不安全因素应阻拦。

二、对看到的当班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不安全因素,应迅速向跟班队长或班长及值班队长汇报。

三、如发现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的,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队长,由队部值班队长进行落实。

四、积极协助队、班组开好班前会及各种安全活动,劝导身边职工牢固树立“自主保安”意识,自觉遵守“三大规程”。

五、工作现场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及时采取必要避险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六、奖惩办法

1、不对“三违”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看到不安全因素应阻拦,罚款50元。

2、对看到的当班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不安全因素,应迅速向跟班队长或班长及值班队长汇报,不汇报的罚款50元。

3、如发现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的,又不回报队部的罚款50元。

4、工作现场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及时采取必要避险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否则罚款100元。

未尽事宜且按有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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