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物中毒制度的核心要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品采购管理:确保所有食材来源可靠,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储存与加工:规范食材存储条件,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卫生规程。
3. 餐具清洁与消毒:定期进行餐具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4. 员工健康检查: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无传染性疾病。
5. 应急预案: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方案,以便快速响应和处理突发情况。
6. 监督与评估:建立内部检查机制,定期对外部供应商进行评估。
1. 制定制度: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食物中毒预防制度。
2. 培训与宣导:对食堂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确保每个环节的操作人员都清楚其职责。
3. 实施与执行:严格执行制度,从食材采购到餐桌全程监控。
4. 记录与审核:记录每一步操作,定期审核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反馈与改进:收集反馈,针对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学校食物中毒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至关重要,它不仅保障了师生的健康安全,也维护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1. 预防风险: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降低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 提升信任度:家长和社会对学校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会大大提高,增强学校的社会声誉。
3. 教育作用:制度的执行也是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的过程,培养他们的健康饮食习惯。
4.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学校食物中毒制度,是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负责的体现,也是学校管理能力的直接反映。它需要我们持续关注、不断优化,以确保校园内的食品安全环境。
第1篇 学校食物中毒预防和报告制度
一、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三、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地、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贮存与加工,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达到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或放心店的标准要求,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
四、学校应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五、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预防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小卖部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食堂、食品商店如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情形,学校有权中止承包合同。
六、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照片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七、食堂、食品商店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食品商店营业期间,至少有一名销售人员在位看守,学校食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八、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出售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九、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得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立即责令其整改:
1、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所、设备与环境卫生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2、没有实行定点采购,或未按有关规定索证、索票。
3、出售腐败变质食品、三无食品或过期食品。
4、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凉菜,食品商店出售自制食品。
5、食堂和食品商店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6、学校食堂未实行食品24小时留样制度。
7、食堂剩余食品没按规定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十二、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责令停业整顿或终止承包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整改意见置之不理,屡次整改不到位的。
2、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十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2篇 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制度(1)
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一)
为保证食物中毒事故的有效处理,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及社会安定,根据教育部14号文精神,特制定本校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以备紧急之用。
一、停止供餐:立即停止学校食堂供餐。
二、及时报告:
(1)条件
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2)程序
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应即刻上报区教育局、卫生局。
(3)内容
①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②学校的校名、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③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④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⑤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三、救治病人: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通知家长。
四、保护现场:保留造成或导致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五、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六、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包括教学秩序。
七、保险介入:同时通知保险机构介入。
__学校
第3篇 学校食物中毒预防报告制度
一、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三、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地、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贮存与加工,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达到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或放心店的标准要求,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
四、学校应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五、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预防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小卖部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食堂、食品商店如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情形,学校有权中止承包合同。
六、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照片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七、食堂、食品商店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食品商店营业期间,至少有一名销售人员在位看守,学校食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八、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出售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九、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得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立即责令其整改:
1、学校食堂、食品商店的场所、设备与环境卫生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2、没有实行定点采购,或未按有关规定索证、索票。
3、出售腐败变质食品、三无食品或过期食品。
4、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凉菜,食品商店出售自制食品。
5、食堂和食品商店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6、学校食堂未实行食品24小时留样制度。
7、食堂剩余食品没按规定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十二、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发生下列情况,学校应责令停业整顿或终止承包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整改意见置之不理,屡次整改不到位的。
2、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十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4篇 某中学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中学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食堂用餐,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确保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的控制学校食源性疾病及其他食物中毒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红桥区教育局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1、对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食品卫生经营过程中不符和卫生和规定的要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2、学校食堂、小卖部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从而从事食品卫生经营的,或者对患者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 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
3、学校食堂、小卖部经营者使用不符和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使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4、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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