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火灾风险评估:定期对校园内的建筑物、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识别潜在的火源、易燃物及电气设备安全隐患。
2. 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师生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基本的灭火和自救技能。
3. 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救援措施和应急指挥体系。
4. 设施维护与更新: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新老化设备。
5. 责任追究机制:对忽视火灾隐患整改的部门和个人,应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
1. 隐患排查:由专门的安全团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2. 问题记录:将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包括位置、类型、严重程度等。
3. 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所需资源。
4. 实施整改:按照计划进行整改工作,如增设消防设施、更换老化设备等。
5. 效果评估:整改后进行复查,确认隐患已消除,如有遗漏,继续整改。
6. 反馈与改进:将整改结果向全校通报,持续改进制度,防止隐患重现。
学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它直接关乎到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的正常运营。一方面,通过预防和整改,可以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保障校园环境的安全;另一方面,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能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此外,健全的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不仅能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有序、快速地进行应对,还能促使各部门和个人重视消防安全,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该制度是构建平安校园、保障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提升学校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具有深远意义。
第1篇 水田实验学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有效消除学校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科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安全管理人或者主管领导反映,提出整改意见。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后勤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进行整改。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2篇 实验学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有效消除学校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科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安全管理人或者主管领导反映,提出整改意见。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后勤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进行整改。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3篇 学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3
学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3
(一)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
(二)学校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6、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8、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9、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三)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学校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复查。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六)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学校要认真做好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并存入消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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