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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05-07

企业信用制度

有哪些

企业信用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诚信经营:确保企业在市场交易中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欺诈行为。

2. 客户信用管理: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预防坏账风险。

3. 供应商信用评估:评估供应商的财务稳定性,保障供应链安全。

4. 员工诚信:建立员工诚信档案,奖惩分明,提升内部信任度。

5. 合同管理:严格合同履行,防止违约事件发生。

内容是什么

企业信用制度的内容不仅涉及上述各个领域,还包括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收集和分析各类数据,如财务报表、交易记录、法律诉讼情况等,为企业内外部各方的信用状况提供准确评估。此外,它还包含制定相应的信用政策,如信用额度设定、信用期限规定、违约处理办法等,以维护企业利益。

在执行过程中,企业需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监控信用风险,及时调整信用策略,并定期对企业信用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市场变化。

规范

企业信用制度的规范实施要求:

1. 制度透明:公开信用政策,让所有相关方了解并遵守。

2. 信息准确:保证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信息误导导致决策失误。

3. 法律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制度的合法性。

4.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

5. 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信用知识培训,提高全员信用意识。

重要性

企业信用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企业赢得市场信任、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良好的信用记录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吸引优质的合作伙伴。它也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基石,有助于塑造诚信的企业文化,促进员工间的合作和效率。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建立健全的企业信用制度,无疑是企业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

企业信用制度范文

第1篇 fcg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it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 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行为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

2.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对防城港市作出的建筑业产值贡献。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 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产值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 信用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

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3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

第五章 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1年。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基本信用分,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加1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加0.8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加0.6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6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加0.4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6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3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2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1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或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0.5分。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1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2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3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县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1分,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6分。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总扣分值直接提取计算,在防城港市动态扣分值10分以上2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2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4分,30分以上4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6分,40分以上5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5分,动态扣分值60分以上的扣2分。

(二)参与或介入违法违章建筑建设(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每个项目扣0.3分。

(三)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0.1分。

(四)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

(五)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整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

(六)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0.1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0.3分。

(七)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0.2分。

(八)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2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5分。

(十)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十一)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0.3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三)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1分;造成2人死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3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二起责任事故扣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四)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十五)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5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1分。

(十六)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1分;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再扣0.5分。

(十七)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体考评办法的,按具体考评办法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条 诚信评价等级

年度综合评价,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与项目数量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

良好: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50%);

一般: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50%-90%(含90%);

较差: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后10%。

第六章 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行为得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进行计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直接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开标前1工作日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的信用行为得分进行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100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行为信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暂按0分计入。

(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和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信用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辩。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第2篇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每一个企业都有多种管理制度,对于信用管理制度并不是每一个类型的企业都有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呢以下是资料介绍:

一、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客户既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来源,也是风险的最大来源。强化信用管理,企业必须首先做好客户的资信管理工作,尤其是在交易之前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收集调查和风险评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工作都需要在规范的管理制度下进行。企业需要在五个方面强化客户资信管理:

客户信息的搜集和资信调查

客户资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客户信用分析管理

客户资信评级管理

客户群的经常性监督与检查

二、客户授信制度

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销售部门或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缺少规范和控制造成的。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客户的赊销额度和期限的控制。一些企业在给予客户的赊销额度上随意性很大,销售人员或者个别管理人员说了算,结果往往是被客户牵着鼻子走。实践证明,企业必须建立与客户间直接的信用关系,实施直接管理,改变单纯依赖于销售人员“间接管理”的状况。因此,必须实行严格的内部授信制度,这方面的制度化管理应包括4个方面:

赊销业务预算与报告制度

客户信用申请制度

信用限额审核制度

交易决策的信用审批制度

三、应收帐款监控制度

关于应收账款管理,许多企业已制订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这些制度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环境和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少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改进这方面的管理主要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制度化:

应收账款总量控制制度

销售分类账管理与账龄监控制度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债权管理制度

第3篇 放宽市场准入与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

放宽市场准入与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

放宽市场准入与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

市场准入是企业进入市场的第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发展的新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优化发展环境、改善投资环境的先导。而把好市场准入关与制度创新以及加强企业信用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工作。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和南京的工商部门在总结改革经验、深入研究市场准入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通例,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于今年2月和3月,分别公布了和施行了《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了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对现行登记注册制度从“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缴付”、“注册资本验证”、“经营范围的核定”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从而使广大投资者开公司办企业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容易,不仅改善了投资环境,优化了发展环境,吸引了国内外资金的聚集和辐射,而且对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过去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设立条件过高,有相当数量的投资人因达不到注册资金的要求,无法设立企业,或形成大量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还导致资本的闲置和浪费。为此,工商部门借鉴国际上一般采取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做法,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同时不再限制企业的具体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国家专控的商品和行业,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审批的项目外,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任何项目。过去,家电商店如果想卖,就必须先到工商局增添卖家具的经营项目,否则就是超范围经营,会受到查处。而今后就不必到工商局办理增项手续,直接卖家具就可以了。”

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有利于新时期企业的发展与壮大,但同时,对于工商登记机关来说,在制度创新的同时要切实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把好市场准入关:

1、加强登记注册材料的审查,切实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登记注册人员要依工作程序和各自的职权对登记注册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登记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查,要对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委托办理人员的资格,场地使用证明,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中载明的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进行认真核对和审查。

2、改革登记注册制度,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制。登记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员受理审查后,报经核准人依法予以核准和驳回,即发生法律效率的“一审一核”制,将过去的“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简化为“受理审查、核准”两个环节,改变原有多级审核由行政级别层层审核的方式,使具有资格的审查员和核准人独立完成受理审查、核准工作。同时认真落实登记注册审核责任制,对不按规定受理、审查、核准的,对登记材料不全、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予以登记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追究。

3、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项目。登记注册是市场准人的关口,前置审批是经营主体申办登记的关口。国务院已公布了两次取消前置行政审批项目,在此基础上,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编制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目录,一方面规范前置审批登记工作,一方面对外公布前置审批项目,方便申请人了解和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4、实施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制度。实施“一门受理、抄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已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要求的办法,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内部审批流转、发放相关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服务体系。即:凡投资者设立企业,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事务;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负责协调、相关的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完成整个登记程序;凡不涉及行政审批且符合登记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工作日内或自行对外承诺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核发《营业执照》;对涉及前置行政审批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将《企业申报项目抄告单》传送给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自收到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后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超过5个工作日,视作同意。推行这项制度可大大简化审批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

5、推行“注册官”制度和企业登记注册代理制。推行登记“注册官”制度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效措施。登记注册机关信守法律承诺,重要的是措施上有保证。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工商部门办理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大部分是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必须给予当场办理行政许可,因而最好的措施就是推行“注册官”制度,由注册官从受理、审核、核准到发 照全部流程一人操作办理即可。推行企业登记注册代理制是社会分工细化的要求。随着当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组织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已成为一门科学,越来越专业化。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企业登记注册机关相对集中后,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发挥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作用。开展企业代理注册使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有了专业人士的指导与服务,可以使企业登记注册顺利完成。

6、必须提供良好的登记注册服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登记注册大厅要提供较为完备的硬件环境,为登记企业提供高效的服务,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企业网上办照,并提供通讯、打印、复印、传真、电脑网络、邮件发送等全套服务,以适应申请人用不同的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需要。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统一的企业开业、变更、歇业登记表格,方便企业登记注册。同时在行业准入方面,要制定出入世后新的投资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投资开放领域的承诺以及人世后过渡期的特点,制定出简洁、明了、便于在实际登记中掌握操作的详细产业指导目录,明确放开外商投资,限制外商投资,禁止外商投资的具体行业目录。

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不代表市场准入后监管力度的放松,创造诚信守约的信用环境,既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更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加强企业信用体制建设的目的是要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以及市场流通中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发挥市场规则和企业自我约束的作用,使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市场主体地位确定后,政府部门就应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公开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中关于条件、时限、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登记公示资料、企业年检、清算、减资、注销等信息,以及公开的企业经营信息。一句话,凡可以对外公布的企业登记信息,都要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同时要建立企业不良信用“黑名单”,通过各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联网信息共享,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类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将企业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通过公开企业登记信息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促进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必须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

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数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据统计,我国信用信息80%左右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但目前大部分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严格屏蔽,消费者个人、信用服务机构或企业难以获得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也无法征集信用信息进行公正独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对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

1、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要从整合行政资源入手,把工商、税务、海关、贸易、交通、质检、药监、环保、劳动人事、公用事业、公安、法院、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有关企业信用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充分利用。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借款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可实现各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促进资料交换和共享。

2、政府部门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身份及其行为客观描述的原始记录。部门内部对市场主体或监管对象确定的信用分类等级,主要是为该部门工作服务的,依据的数据资料有限,应只在内部使用,而不宜随意对外发布,以免引起混乱或引发纠纷。

3、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应有序开放。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建立规范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应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有偿地向信用服务企业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其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

二、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是扩大社会信用交易规模和提高信用交易程度的前提。

信用是企业生存之本和竞争力之源,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可以大幅度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增强信用风险的防范能力;可以加强受信企业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加强履约计划管理,防范出现偿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履约等情况;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其失去扩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交易的机会。

为提高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应对企业的经营交易全过程进行信用管理。研究制定适宜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标准;应以资金、质量、营销等管理为核心,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企业建立以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三、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

对企业失信和失信行为不能给予及时、有力的惩戒,就是对失信者的鼓励,对守信者的惩罚。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使守信者得到各种方便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不断发展壮大。

失信惩戒机制可分为以下五类:管理者范文网版权所有

一是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戒,如有关政府部门公布“黑名单”、“不良记录”等。但要严格依法办事,讲究程序,避免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是由政府专业监管部门做出的监管性惩戒。这两类惩戒都是由政府综合管理或专业监管部门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三是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戒。主要是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格限制。

四是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主要是使失信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

五是由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戒。主要是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要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罚款、监狱各类短期刑罚等,使失信者付出各种形式足以抵补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代价。特别要强调建立对信用服务企业的惩戒机制。要明确信用服务行业规则,提高其行业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自身就不讲信用的信用服务企业,出现失信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仅要承担无限责任,还要令其永远不得再从事这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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