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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人员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特种作人员制度

有哪些

特种作业人员制度是指针对特定工种或作业环境,要求从业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的法规体系。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高处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矿山井下作业等,涵盖了众多高风险行业。

内容是什么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接受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两部分的培训。理论部分涵盖安全法规、设备操作原理、应急处理措施等;实践部分则强调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规程的演练。培训完成后,人员需通过严格的考核,获得相应证书,才能合法进行特种作业。此外,持证人员还需定期进行复审和更新培训,确保其知识和技能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要求。

规范

特种作业人员制度的实施严格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企业需建立完善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选拔、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监督及奖惩机制。企业应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并对作业过程进行实时监控,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要性

特种作业人员制度的执行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减少事故风险至关重要。它不仅保护了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也维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社会稳定。通过制度化管理,可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其应对复杂作业环境的能力,从而降低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设备损坏和环境污染。该制度也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安全水平,推动相关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构建更加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

特种作人员制度范文

第1篇 化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1、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1.2、危险物品保管

2、综合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生产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3、 生产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4、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安监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从事相关工作。

6、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7、“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原证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委会补发。

8、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9、综合管理部每年根据本公司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10、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生产副经理批准同意。

11、对违章作业或指挥者,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持证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11.1、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11.2、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11.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11.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第2篇 特钢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5.12.10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2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3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第3篇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3)、起重作业(包括电梯驾驶);(4)、起重设备拆装作业;(5)、建筑登高作业;(6)、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第三条:特种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行业的操作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和安全知识。

第四条:公司选用特种作业人员前,要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体格检查、技能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能安排作业。

第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

第六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只能从事本工种的特种作业,少数工种(如塔机电工)必须持电工证、塔机拆装证双证上岗。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不合格的或未参加年审的,公司不得安排特种作业。

第八条:项目部要严格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保证持证上岗率100%。

第九条:对没有列入特种作业的(如:木工机械、搅拌机、砂浆机、卷扬机等)操作人员的管理,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个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要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能作用,确保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制定下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并严格落实。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第5篇 某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电钳工、煤矿井下排水工、煤矿乳化泵司机、空气压缩机、煤矿井下爆破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煤矿瓦斯检查员、煤矿通风工、煤矿主扇操作工、煤矿通风安全监测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井下测风测尘工、煤矿提升绞车司机、煤矿信号把钩工、煤矿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电机车司机、刮板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司机、煤矿掘进机司机、煤矿耙岩机司机、煤矿探放水工、煤矿防突工)、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们监管的特种作业人员

1、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为安龙县煤矿安全培训协会会员,是培训、考核过程的具体组织者,设在矿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2、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每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安全科上报培训计划、人员信息,安全科根据报告组织培训。

3、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煤矿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从事相关工作,计划培训的学员需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

(1)身份证复印件;

(2)由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3)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明、彩色证件照。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应选派责任心强、遵章守纪的人员参加培训。

5、培训、考核全过程必须有申报单位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或井口指派专人参与,并由申报单位协调好学员培训期间的时间安排,配合中心完成培训过程的考勤、纪律等相关工作;培训过程按教学大纲进行,申报单位不得将正在培训的学员抽调,从而减少培训时间。

(二)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

1、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选派人员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涉爆人员培训。由安全科负责审核参加培训爆破员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情况,保卫科负责组织全部参加培训人员的政审和送培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参加由公安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办理公安部门的民用爆破物品从业许可证,方可进行涉爆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安龙县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ic卡证原件统一由矿安全科保管,由安全科制作复印件交由井口发放到个人手中,本人应做好证件的保管工作,工作期间必须将证件复印件随身携带备查。

2、安全科向培训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培训、考核及办证情况,并及时将取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ic卡制作复印件下发,在此期间,井口不得指挥未取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无证、证照失效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4、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按公安部门相关要求持证作业,相关人员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许可证证书统一由安全科保管。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凡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各井口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由井口分管培训的副职负责加强管理,每季度对所管辖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清查。

2、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杜绝随意调动岗位,由于特殊原因,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的人员发生岗位调动时,必须从连队、井口逐级申请并出具书面报告,最后经分管安全、人力资源的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调动。

(1)岗位调动后,发放到本人手中的证件复印件交回到安全科;

(2)若岗位调动造成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够的,必须待新培训的人员取得证件补足岗位需求后,方可调动。

(3)调离原特殊岗位后,原证件由安全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注销处理。

3、因人员退休造成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时,井口必须上报增补培训的计划,及时补充人员。

4、由井口根据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件有效期情况,加强与矿安全科的沟通,对于需要复训复审的人员,必须于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向矿安全提交复训复审的计划。

四、责任处罚

为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求,各相关人员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形成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做出以下处罚规定:

1、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的,对相关人员将给予处罚:罚队长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罚行政领导200元;

2、未根据每季度清查情况及时上报复训计划,导致已取得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失效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

3、未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造成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分管领导200元;

4、由于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未持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被安全监管部门对矿进行处罚,按责任追究处理。

第6篇 油品调运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章 特种设备要求

第三条 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 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 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 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 充装操作规程

第八条 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 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 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 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 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 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 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 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 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 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 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 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 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 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 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7篇 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一条 油库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要求,参加政府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条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

第四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各班组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油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第二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一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油库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公司和油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条 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三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四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条 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条 油库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有明确制度。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不应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油库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三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油库领导批准。

第四条 公司领导每季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油库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六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油库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他安全活动。

第四章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一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 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油库的有关安全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 组 织 管 理

第一条 直属企业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 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对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8篇 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遵章守法,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地方政府文件。

(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4) 精心操作,严格纪律,不得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酒后不得操作。

(5) 特种作业是危险性作业,工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严格按照“三不伤害”从事作业,施工用具使用前仔细检查,安全设施齐全灵敏。

(6) 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拒绝违规指挥。

第9篇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一、 锅炉;二、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行:

(一) 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 保养和维修

(一) 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 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 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 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六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 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 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七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 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 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 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 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 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一条 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10篇 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三)

一、概述

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测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18周岁。

3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4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三、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本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3.本部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4.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部门,由所到部门凭其原操作证和档案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1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原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7.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8.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一般采取专业、分批集中脱产、集体培训教育方式。

四、附件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11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资格证书自行作废。

培训内容按煤矿安全监察局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

安全培训科负责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各单位要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通知,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报安全培训科,对报送不及时者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拿不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者,培训费自付,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实,罚款100元。

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6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种作业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12篇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项目施工安全,加强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及各外协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过期的继续培训。

2.项目部安全科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四、“三类人员”管理制度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部必须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13篇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为规范云南瑞土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审定和培训取证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和取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我公司安全生产所涉及的采、等多个生产工艺流程中,特殊工种就占了一定的比例。为了搞好特殊工种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升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减少和避免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经常和反复的安全培训。为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工作,结合生产需要,对公司的特殊工种培训持证工作做相关规定:

1、 申报程序:

安全环保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矿山部及选厂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送须培训人员名单,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相关部门。

2、 报名须知:

(1) 各单位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定岗定员,避免人员流动,造成持证人员流失。

(2) 已持证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在换证复检至新证书未领取期间上岗的,属于证件有效。

⑶ 已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未领取证件的,属于持证上岗。

(4) 已经报名,尚未参加培训考试的不属于持证上岗。

3、 责任划分:

(1) 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将培训名单报送至人教处,延误人教处工作时间的属于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

(2) 安排未持证的职工上岗操作的属于单位领导的责任。

⑶ 人教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相关部门报送培训名单,错过培训时间的,属于人教处行政领导的责任。

第14篇 化工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 管理部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管理部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程序

4.1 特种作业的范围

a) 起重机械作业;

b)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c) 压力容器操作;

d) 高、低压电工。

4.2 安全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安全主任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a)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b)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c)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d)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4.1 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 安全管理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 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测,安全管理部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存档。

4.5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5.记录

5.1《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第15篇 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不得任意涂改,如发现涂改,吊销其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

三、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出现问题,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吊销其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

四、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如发现缺损等情况,应通知安全主管部门申请换发;

五、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如发现被盗、丢失,应通知安全主管部门登报申明作废,还应申请补发;

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作业范围内作业,严禁混用;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审。

《特种作人员制度汇编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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