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出国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出国审批:所有公职人员出国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由相关部门审核其出国目的、行程安排及资金来源。
2. 任务规定:出国任务通常包括公务访问、国际会议、培训进修等,需明确任务目标及预期成果。
3. 时间限制:出国停留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不能超过批准的期限,确保不影响国内职务的正常履行。
4. 费用管理:公职人员出国期间的费用应合理且透明,遵循国家财政规定,个人不得擅自超支。
公职人员出国制度的内容涉及多方面:
1. 行为准则:出国期间,公职人员应遵守国内外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
2. 报告制度:回国后,必须提交详细的出国报告,包括活动总结、取得的成果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3. 留守安排:对于关键岗位的公职人员,出国期间需确保有合适人选代行职责,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4. 保密规定:处理涉密信息的公职人员出国,需遵守相关保密规定,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公职人员出国制度的执行规范强调:
1. 公开透明:审批过程和费用支出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2. 问责机制:违反出国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严重者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3. 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出国制度的执行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4. 培训教育:对公职人员进行出国制度的培训,提高其遵守规定的意识和能力。
公职人员出国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因为它:
1. 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公职人员在国外的行为符合国家利益,防止滥用职权。
2. 提升工作效率:通过规范的出国流程,提高公务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3. 保障公共事务运行:合理的留守安排和报告制度,保证国内工作的正常进行。
4. 增强公众信任:公开透明的制度和严格的执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第1篇 z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制度
【应届毕业生党团制度网-讯】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根据中办发〔〕号、中办发〔〕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出国人员的审查审批一律由组织部门办理。
二、严格掌握出国人员的政治及业务条件
—政治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的人员和参与现行_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或参与经济犯罪活动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严格把关。
(二)业务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承担的任务。
出国人员出访任务要与本单位工作职责、本人主管工作相一致。出访前要认真确定考察内容、精心安排考察行程。公务活动时间不能少于在外活动时间的二分之一。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业、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随时借用半年以上,如确属工作需要由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出访,并征得原单位同意,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三、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一因公出国
⒈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聘用的人员,应按其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⒉中央及自治区驻地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央及自治区、盟有关部门审批。
⒊因公出国(境)除特殊需要外,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因私出国
在职县处级干部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根据其申请事由,由盟委组织部酌情批准。科级以下干部及公职人员申请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四、出国人员审批程序
出国人员审查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政治表现栏须由单位或部门填写单位审查意见栏要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意见栏由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的领导签署意见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内容包括任务报批件文号、审查批件文号、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及任务。
(一)因公出国
因公出国人员或单位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时,必须出具邀请函件、盟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任务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件、本人政审材料、干部人事档案等有效公文;
⒈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市委进行初审并出具政审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后,报盟委组织部进行终审。
⒉县处级以下干部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出国人员进行了解审查并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由市委组织部审查,送分管副书记、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出具审查材料和批件。
⒊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或调动工作单位再次出国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因私出国
⒈市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再经公安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⒉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市委审批,统一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核,上报地区公安局审批。
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按照本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其他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受理,由地区公安局审批。
⒋申请人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提交本人符合版护照所用的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出国人员的审批原则及纪律要求
(一)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上报、审批及备案程序。审查部门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中办发号文件、江党办发号、号文件和本制度精神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切实抓好出国(境)的审查备案工作,确保对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真正做到位。对工作失误把关不严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审查机关领导及具体办事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出国任务的要求,对出国人员不仅要从政治上进行审查,而且在业务条件、团组结构上也要严格把关。对不熟悉出国业务、专业的人员,与任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凡是出国执行专业技术任务或接受技术培训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借故“搭车”出国。
(三)派遣出国必须经过正常渠道,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对为了达到出国目的,弄虚作假、谎报出国任务及出国人员审查材料的,一律不得批准出国,还要严肃批评教育或通报,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因公出国要讲究实效,严禁一般性的参观考察,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对那些没有实质性内容和具体出国任务的出国考察、培训团组一律不得上报审批。必须派出的团组,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杜绝“搭车”照顾出国,防止“说情风”,干扰出国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出国人员中凡发生违反外事纪律、逾期不归、叛逃等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查明原因和责任,书面报送审批部门,同时要总结教训,做好善后工作。
(六)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材料必须详实齐全。
(七)出国人员归国后,必须于一周内向组织部门报送出国(境)期间考察及活动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国(境)时间、地点、原由、考察情况、活动情况、收到的成效及收获等,并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保管。出国团组要如实地做好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表现鉴定,由团组负责人签名后,送交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时交由管档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对那些隐瞒不报、不备案和不报送考察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各级各部门应本着厉行节约,超支自负的原则,加强对出国经费的管理,严禁向下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摊派出国费用。凡违反规定的开支,财会部门不予报销,由本人自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和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
第2篇 某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根据中办发〔1993〕23号、中办发〔1999〕23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出国人员的审查审批一律由组织部门办理。
二、严格掌握出国人员的政治及业务条件
(―)政治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的人员和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或参与经济犯罪活动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严格把关。
(二)业务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承担的任务。
出国人员出访任务要与本单位工作职责、本人主管工作相一致。出访前要认真确定考察内容、精心安排考察行程。公务活动时间不能少于在外活动时间的二分之一。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业、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随时借用半年以上,如确属工作需要由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出访,并征得原单位同意,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三、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一)因公出国
1、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聘用)的人员,应按其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中央及自治区驻地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央及自治区、盟有关部门审批。
3、因公出国(境)除特殊需要外,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因私出国
在职县处级干部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根据其申请事由,由盟委组织部酌情批准。科级以下干部及公职人员申请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四、出国人员审批程序
出国人员审查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政治表现栏须由单位或部门填写,单位审查意见栏要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意见栏由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的领导签署意见,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内容包括:任务报批件文号、审查批件文号、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及任务)。
(一)因公出国
因公出国人员或单位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时,必须出具邀请函件、盟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任务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件、本人政审材料、干部人事档案等有效公文;
1、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市委进行初审并出具政审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后,报盟委组织部进行终审。
2、县处级以下干部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出国人员进行了解审查并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由市委组织部审查,送分管副书记、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出具审查材料和批件。
3、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或调动工作单位再次出国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因私出国
1、市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再经公安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2、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市委审批,统一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核,上报地区公安局审批。
3、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按照本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其他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受理,由地区公安局审批。
4、申请人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3)提交本人符合97版护照所用的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出国人员的审批原则及纪律要求
(一)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上报、审批及备案程序。审查部门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中办发[1991]8号文件、江党办发[1992]11号、[1994]9号文件和本制度精神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切实抓好出国(境)的审查备案工作,确保对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真正做到位。对工作失误把关不严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审查机关领导及具体办事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出国任务的要求,对出国人员不仅要从政治上进行审查,而且在业务条件、团组结构上也要严格把关。对不熟悉出国业务、专业的人员,与任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凡是出国执行专业技术任务或接受技术培训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借故“搭车”出国。
(三)派遣出国必须经过正常渠道,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对为了达到出国目的,弄虚作假、谎报出国任务及出国人员审查材料的,一律不得批准出国,还要严肃批评教育或通报,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因公出国要讲究实效,严禁一般性的参观考察,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对那些没有实质性内容和具体出国任务的出国考察、培训团组一律不得上报审批。必须派出的团组,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杜绝“搭车”照顾出国,防止“说情风”,干扰出国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出国人员中凡发生违反外事纪律、逾期不归、叛逃等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查明原因和责任,书面报送审批部门,同时要总结教训,做好善后工作。
(六)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材料必须详实齐全。
(七)出国人员归国后,必须于一周内向组织部门报送出国(境)期间考察及活动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国(境)时间、地点、原由、考察情况、活动情况、收到的成效及收获等),并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保管。出国团组要如实地做好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表现鉴定,由团组负责人签名后,送交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时交由管档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对那些隐瞒不报、不备案和不报送考察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各级各部门应本着厉行节约,超支自负的原则,加强对出国经费的管理,严禁向下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摊派出国费用。凡违反规定的开支,财会部门不予报销,由本人自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和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
附:《某某市出国人员审批表》
中国**党某某市委组织部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第3篇 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制度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根据中办发〔〕号、中办发〔〕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出国人员的审查审批一律由组织部门办理。
二、严格掌握出国人员的政治及业务条件
―政治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的人员和参与现行_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或参与经济犯罪活动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严格把关。
(二)业务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承担的任务。
出国人员出访任务要与本单位工作职责、本人主管工作相一致。出访前要认真确定考察内容、精心安排考察行程。公务活动时间不能少于在外活动时间的二分之一。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业、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随时借用半年以上,如确属工作需要由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出访,并征得原单位同意,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三、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一因公出国
⒈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聘用的人员,应按其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⒉中央及自治区驻地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央及自治区、盟有关部门审批。
⒊因公出国(境)除特殊需要外,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因私出国
在职县处级干部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根据其申请事由,由盟委组织部酌情批准。科级以下干部及公职人员申请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四、出国人员审批程序
出国人员审查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政治表现栏须由单位或部门填写单位审查意见栏要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意见栏由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的领导签署意见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内容包括任务报批件文号、审查批件文号、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及任务。
(一)因公出国
因公出国人员或单位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时,必须出具邀请函件、盟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任务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件、本人政审材料、干部人事档案等有效公文;
⒈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市委进行初审并出具政审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后,报盟委组织部进行终审。
⒉县处级以下干部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出国人员进行了解审查并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由市委组织部审查,送分管副书记、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出具审查材料和批件。
⒊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或调动工作单位再次出国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因私出国
⒈市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再经公安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⒉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市委审批,统一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核,上报地区公安局审批。
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按照本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其他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受理,由地区公安局审批。
⒋申请人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提交本人符合版护照所用的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出国人员的审批原则及纪律要求
(一)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上报、审批及备案程序。审查部门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中办发号文件、江党办发号、号文件和本制度精神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切实抓好出国(境)的审查备案工作,确保对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真正做到位。对工作失误把关不严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审查机关领导及具体办事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出国任务的要求,对出国人员不仅要从政治上进行审查,而且在业务条件、团组结构上也要严格把关。对不熟悉出国业务、专业的人员,与任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凡是出国执行专业技术任务或接受技术培训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借故“搭车”出国。
(三)派遣出国必须经过正常渠道,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对为了达到出国目的,弄虚作假、谎报出国任务及出国人员审查材料的,一律不得批准出国,还要严肃批评教育或通报,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因公出国要讲究实效,严禁一般性的参观考察,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对那些没有实质性内容和具体出国任务的出国考察、培训团组一律不得上报审批。必须派出的团组,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杜绝“搭车”照顾出国,防止“说情风”,干扰出国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出国人员中凡发生违反外事纪律、逾期不归、叛逃等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查明原因和责任,书面报送审批部门,同时要总结教训,做好善后工作。
(六)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材料必须详实齐全。
(七)出国人员归国后,必须于一周内向组织部门报送出国(境)期间考察及活动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国(境)时间、地点、原由、考察情况、活动情况、收到的成效及收获等,并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保管。出国团组要如实地做好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表现鉴定,由团组负责人签名后,送交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时交由管档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对那些隐瞒不报、不备案和不报送考察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各级各部门应本着厉行节约,超支自负的原则,加强对出国经费的管理,严禁向下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摊派出国费用。凡违反规定的开支,财会部门不予报销,由本人自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和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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