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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人员制度汇编4篇

更新时间:2024-05-07

放射科人员制度

有哪些

放射科人员制度

放射科作为医疗机构的核心部门,其人员制度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

1. 资质认证:所有放射科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及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证书。

2. 岗位职责:明确医生、技师、护士等不同角色的职责范围,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

3. 培训进修:定期进行专业技能更新培训,鼓励员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提升专业水平。

4. 安全规定:严格遵守辐射防护规定,确保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5. 工作时间与轮班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员工的休息与工作效率。

6. 评价体系: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包括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医患满意度等多维度评估。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资质认证:新入职人员需提供完整的学习和实习记录,证明其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

2. 岗位职责:放射科医生负责诊断,技师负责操作设备,护士则负责患者护理与准备工作。

3. 培训进修:每年至少一次的内部培训,并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我提升。

4. 安全规定:每位员工都应熟知辐射防护知识,定期检查个人剂量计,确保辐射暴露在安全范围内。

5. 工作时间与轮班制度:实行三班倒,避免连续长时间工作,保障员工健康。

6. 评价体系: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结果将影响晋升、奖金等激励措施。

规范

规范的执行是放射科人员制度的关键。这要求:

1. 制度公开透明,所有员工都应了解并遵守。

2. 管理层定期监督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3. 定期评估制度的适用性,适时调整以适应行业变化和发展需求。

4.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共同完善制度。

重要性

放射科人员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提升效率: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能有效提高科室运作效率。

2. 保证质量:严格的资质认证和绩效考核,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准确性。

3. 保障安全:通过安全规定,保护员工和患者免受辐射伤害。

4. 促进发展:培训进修制度有助于员工专业成长,推动科室整体水平提升。

完善的放射科人员制度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员工福祉的重要基石,它不仅规范了日常工作,也促进了团队的和谐与进步。

放射科人员制度范文

第1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 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 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 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 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 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 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 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 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 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

第2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 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 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 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 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 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 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 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 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 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

第3篇 放射科人员体检制度范本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没有条件体检的,可在上岗前先行血常规检查。

2在岗期间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至少2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异常者,在短期内安排复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岗位时,必须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4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放射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或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人员单位。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7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当中,并制定复查计划。

8建立完善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终生保存。

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11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2不论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何,都必须执行以上规定。

第4篇 放射科人员体检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没有条件体检的,可在上岗前先行血常规检查。

2 在岗期间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至少2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异常者,在短期内安排复查。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岗位时,必须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4 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放射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或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人员单位。

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7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当中,并制定复查计划。

8 建立完善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终生保存。

9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11 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2 不论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何,都必须执行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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