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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7

医务人员职业制度

有哪些

医务人员职业制度涵盖了多种类型,主要包括医师、护士、技师等专业人员的职责规定、资质认证、培训教育、职业道德、工作评估以及晋升机制。这些制度旨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并促进医务人员的专业发展。

内容是什么

1. 资质认证:医务人员需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获取相应执业证书,如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证等,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工作规范:包括诊疗流程、操作规程、病历管理等,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培训与发展:定期的专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适应医学技术的发展。

4. 职业道德:强调尊重生命、保护患者隐私、诚实守信等,塑造良好的职业操守。

5. 工作评估:通过定期的工作绩效评估,激励医务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6. 晋升机制:设立明确的晋升路径,如主治医师到副主任医师,护士长到护理部主任,鼓励医务人员不断提升自我。

规范

这些制度的实施需要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公正执行,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重要性

医务人员职业制度是医疗体系的基石,它不仅保障了医疗活动的规范化,也是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的关键。良好的职业制度能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专业人才,推动医疗行业的持续进步。它对于维护医患关系,增强公众对医疗系统的信任,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环境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医务人员职业制度范文

第1篇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保护制度范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疾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病毒感染者或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被含有细菌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四条: 医务人员预防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源物质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疾病感染时,医务人员应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面罩;有可能发生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2、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诊疗和护理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 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 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

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如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气刺伤,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效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5、发生hbv职业暴露,根据暴露级别、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等不同采取基本用药或强化用药程序。

第四章 登记和报告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该对被感染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病源感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被感染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

第2篇 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范例

一、 职业防护原则

1、 基本防护

防护对象: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工作的所有医、护、技人员。

着装要求:工作服、工作帽、医用口罩、工作鞋。凡接触传染病人时要加穿隔离衣。

2、 加强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体液或可疑污染物操作的医务人员;传染病流行期的发热门诊,隔离病区等区域的工作人员;转运确诊或疑似为传染病患者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可按危险程度加用以下防护用品:隔离衣、外科口罩/n95口罩、鞋套、手套、防护眼罩、面罩等。

3、 严密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如给特殊病人进行气管插管、切开吸痰等操作和作传染病人尸解的医务人员。

防护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全方位防护,应使用面罩、呼吸防护器。

二、 基本预防控制措施

1、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常见感染病的传播途径、隔离防护技术,减少职业危害。

2、 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在接触病原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 在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时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 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喷溅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穿隔离衣或防水围裙等。

(3) 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尽量减少创口出血,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4) 处理针头时不要太匆忙,手持针头和利器时,不要让锐器面对着他人,在为不合作的病人注射时,应取得他人的协作,使用的针头不可再套回原针帽内,如果一定要套回,则采用单手复帽技术,不要将锐利器具直接传递给他人,使用后的锐器直接放入利器盒,不要折毁锐利器具等。

(5)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须戴双层手套。

3、 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

4、 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

5、 对手术前及输血前患者必须严格进行“感染筛查”。门诊小手术等有创操作前,应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下做“感染筛查”,如病人不同意做,应在“告知单上”签字,科室留存备查。

6、 检验科接收到患者的血液标本后,应于24小时内报告“感染筛查”结果。对于hiv抗体初筛实验阳性的标本,检验科应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病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医院感染管理科指导科室做好防护工作,同时相关人员要保护患者隐私。

三、 发生血液传播疾病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理

1、 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黏膜。

2、 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由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黏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 发生艾滋病病毒的职业暴露后,医务科及时组织院内相关学科专家依据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确定是否预防性用药,如需用药,制定具体的预防性用药方案。

5、 发生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梅毒等血源性传播疾病的职业暴露后处理和随访。

四、 报告、体检和随访

1、 职业暴露发生后,当事人在应急处理后,应尽快报告科室负责人(科主任或护士长);

2、 职业暴露当事人填写《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职业暴露事件登记表》,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医院感染管理科。

3、 依据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和《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流程》,医务处对发生职业暴露的当事人立即进行职业暴露评估并确定体检项目和相关治疗,体验科协助实施体检,预防保健科负责对发生职业暴露后的预防用药品和高效价乙肝免疫球蛋白的药品保障及随访。

五、 使用化学消毒剂的防护:保证良好的通风环境,使用化学消毒剂时戴手套、口罩,必要时穿防护衣,口罩和手套要定时更换,尽量选择对空气污染小的化学消毒剂,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容器加盖,对化学消毒剂原液要正确贮存。

六、 化学治疗的防护:配药室经常自然通风,必要时安装排气扇。在配制化疗药及为病人进行化疗药物的穿刺注射时,应戴口罩、帽子及双层手套,配制化疗药后的垃圾按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盛垃圾的容器要加盖。操作中不慎将药液溅到皮肤或眼睛,应立即使用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如果药液溢出到桌面,医用纱布吸附药液,再用清水冲洗被污染桌面。

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1、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各种危险行为。

2、 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建议医务人员接种乙肝疫苗。

3、 严格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防护技术和用品。,

4、 避免有可能造成医务人员伤害的操作,正确处理意外刺伤事件:

5、 正确处理病人使用后的设备、污染物品以及医疗废物。

6、 当出现职业暴露伤害时,应遵循暴露后的处理原则,按规定进行报告、登记、评估、预防性治疗和定期随访。

7、 发生锐器伤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锐器伤后伤口紧急处理:

(1) 捏住伤口近心端,以阻断静脉回流

(2) 立即用流动水冲洗,向伤口部位方向持续推挤,挤出伤口部位的污血,注意不要一挤一松,避免将污血倒吸入血循环

(3) 碘伏或酒精或碘酒消毒伤口

其他处理

病人hiv(+)

(1)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服用双汰芝,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2)医务人员抽血检查anti-hiv,并于暴露后4周、12周、6月定期追踪检查anti-hiv

病人hbsag(+)

(1)医务人员hbsag(+)或anti-hbs(+):不需要注射疫苗或hbig

(2)医务人员hbsag(-)anti-hbs(-)未注射疫苗:24小时内注射hbig并一周后接受hbv疫苗注射

(3)医务人员hbsag(-)anti-hbs(-)已完成疫苗注射未产生抗体:24小时内注射hbig并补一剂疫苗

(4)医务人员hbsag(-)anti-hbs(-)正接受疫苗注射未产生抗体:24小时内注射hbig并继续完成疫苗注射

(5)暴露后六个月、一年,追踪hbsag、anti-hbs

病人anti-hcv(+)

(1)医务人员anti-hcv(+):继续追踪肝功能

(2)医务人员anti-hcv(-):注射干扰素3天,暴露后3个月、6个月、7个月、1年定期追踪肝功、anti-hcv

病人tp(+):医务人员预防注射长效青霉素,暴露后三个月追踪tp

第3篇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疾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病毒感染者或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被含有细菌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四条: 医务人员预防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源物质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疾病感染时,医务人员应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面罩;有可能发生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2、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诊疗和护理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 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 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

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如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气刺伤,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效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5、发生hbv职业暴露,根据暴露级别、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等不同采取基本用药或强化用药程序。

第四章 登记和报告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该对被感染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病源感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被感染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

第4篇 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损伤处理报告制度

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损伤处理及报告制度

一、预防感染的紧急处理措施

1、医护人员在手术、注射等治疗过程中接触到表面抗原阳性患者血清后应立即采取抗感染措施:

①局部消毒处理: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清洗,禁止进行伤口处止血挤压;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的乙醇或者浓度为5%/l(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干净。

②24小时内注射乙肝高效免疫蛋白1支(400u),3─4周后在加强注射1支(400u)。

③未接种过乙肝疫苗者由科室报医院感染管理科,经批准后在6小时内接种乙肝疫苗。

2、医院员工在工作中不慎外伤,应立即转相关科室进行伤口处理,并注射破伤风抗毒素1支(1500u)。

3、医院员工如在医院公共食堂就餐后发生呕吐、腹痛、腹泻等消化道症状,应立即转肠道门诊诊治;如群体发生消化道症状,应查明原因,切断传播途径。

4、医院员工如出现发热(t38℃以上)、疼痛、咳嗽、咳痰、胸痛等呼吸道症状,应检查血常规、胸片或透视,如不能确诊,需转呼吸科或感染性疾病科进一步明确诊断。

如群体发病应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切断传播途径,及时分离病原体以明确诊断,有利治疗。

5、诊断为传染病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上报。

二、医务人员职业损伤的报告和登记

1、报告:

医务人员一旦发生锐器损伤的情况,应于2小时内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同时填写《医疗锐器伤报告记录单》

2、登记内容:

医务人员职业损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损伤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损伤源种类和患者的姓名、年龄、诊断、详细通信地址,包括亲属的姓名及详细通信地址;损伤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监测及随访情况。

3、医院感染管理科除对刺伤职工进行血样监测外,并追踪随访3个月。

第5篇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范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疾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病毒感染者或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被含有细菌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四条: 医务人员预防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源物质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疾病感染时,医务人员应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面罩;有可能发生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2、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诊疗和护理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 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 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如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气刺伤,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效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5、发生hbv职业暴露,根据暴露级别、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等不同采取基本用药或强化用药程序。

第四章 登记和报告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该对被感染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病源感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被感染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

第6篇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条 为维护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院工作人员中出现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危害指医院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伤害。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医技、药技、行政、后勤等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职业危害的预防,医院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进行预防。

第五条 各科室、部门应积极主动掌握工作环境、性质下可能产生的执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有科室特色和针对性的防护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险因素、危害程度及时告知员工,让职工知晓职业危害有关情况。

第七条 各科室、部门应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第八条 加强工作人员对医疗环境中职业安全防护教育。上岗前对职工进行医院感染、职工防护、安全工作技术和方法等岗前培训。医院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有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 医院为职工提供员工保健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潜在问题,让职工享受到有关的健康服务。

第十条 要求职工本人加强防护,增强自身防护意识,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凡违规操作,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时,应在十二小时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加强信息沟通与传递。信息上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概况:发生时间、部位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按程序开展具体的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事件的发生原因和事件性质,估算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害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已受损害的接触者可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疗,促进职工康复。

第7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特别是门(急)诊医务人员在接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

二、放置医疗废物的容器应符合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三、医务人员一旦发生锐器刺伤严格按锐器刺伤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

四、医务人员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及时报告院感科,院感科报告主管院长,艾滋病职业暴露情况医院还应每半年进行汇总并上报县疾控中心。

五、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救治责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血液病毒抗体检测

2、治疗

3、随访

4、建档

第8篇 八一医院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制度

第一医院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制度

(一)标准预防

认定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其基本特点为:

1、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2、强调双向防护,即防止疾病从患者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由医务人员传至患者。

3、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微粒隔离。

(二)标准预防的措施

1、洗手: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品时,不论是否戴手套。都必须洗手;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接触患者前后;可能污染环境或传播其他人时。

2、戴手套:接触患者的上述物质及其污染物品时,接触患者粘膜和非完整性皮肤前均应戴手套;对同一患者及接触清洁部位,又接触污染部位时应更换手套。

3、上述物质有可能发生喷溅时,应戴护目镜、口罩,并穿防护衣,以防止医护人员皮肤、粘膜和衣服的废染。

4、被上述物质污染的医疗用品和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理,重复使用的医疗用品设备用于下一患者前应按规定进行清洁和消毒。

5、污染的床单及时处理,防止接触患者的皮肤与粘膜,以防污染衣物及微生物传播。

6、锐利器具和针头应小心处理,以防刺伤。

7、医护人员进行各项医疗操作、清洁及环境表面消毒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8、污染环境或不能保持环境卫生的患者应隔离。

(三)医护人员的防护要求

1、基本防护

(1)、防护对象:在医院中从事诊疗活动的所有医、护、技人员和对垃圾进行回收的工作人员。

(2)、着装要求:工作服、工作帽、医用口罩、工作鞋。

2、加强防护

(1)防护对象:进行体液或可疑污染物操作的医护人员;传染病流行期的发热门诊的工作人员;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sars)病区的工作人员;转运疑似或临床诊断传染病的医护人员和司机。

(2)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可按危险程度使用以下防护用品。

①隔离衣,进入传染病区时。

②防护镜:有体液或其他污染物喷溅的操作时。

③口罩:进入传染病区时。

④手套:操作人员皮肤破损或接触体液或破损皮肤粘膜的操作时。

⑤面罩:有可能被患者的体液喷溅时。

⑥鞋套:进入传染病区时。

3、严密防护

(1)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如给sars患者进行气管插管、切开吸痰等操作的医务人员。

(2)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应使用面罩。

第9篇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范例格式怎样的

第一条 为维护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院工作人员中出现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危害指医院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伤害。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医技、药技、行政、后勤等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职业危害的预防,医院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进行预防。

第五条 各科室、部门应积极主动掌握工作环境、性质下可能产生的执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有科室特色和针对性的防护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险因素、危害程度及时告知员工,让职工知晓职业危害有关情况。

第七条 各科室、部门应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第八条 加强工作人员对医疗环境中职业安全防护教育。

上岗前对职工进行医院感染、职工防护、安全工作技术和方法等岗前培训。

医院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有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 医院为职工提供员工保健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潜在问题,让职工享受到有关的健康服务。

第十条 要求职工本人加强防护,增强自身防护意识,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凡违规操作,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时,应在十二小时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加强信息沟通与传递。

信息上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概况:发生时间、部位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事件的简要经过;

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按程序开展具体的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事件的发生原因和事件性质,估算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害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已受损害的接触者可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疗,促进职工康复。

第10篇 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制度

一、标准预防的概念:

1. 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 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强调双向防护,既防止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微粒隔离。

二、标准预防的隔离措施包括:

1.接触隔离:预防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而传播的疾病。如痢疾、甲肝、轮状病毒感染、副流感病毒、婴儿的肠道病毒感染等。

2.空气隔离:预防因空气(微粒或漂浮的尘埃)而传播的疾病。如水痘、麻疹、肺结核等。

3.微粒隔离(飞沫隔离):预防经气溶胶微粒而传播的疾病。微粒可通过咳嗽、打喷嚏、近距离讲话、某些医疗操作如支气管镜检查、吸引、使用通气设备等。因其颗粒直径大, 传播距离近, 所以不需通风, 许多细菌性疾病可通过微粒传播,如b型流感杆菌、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腺病毒感染;流感、百日咳、小儿腥红热等。

三、具体措施包括:

1.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污染的物品时应当戴手套;

2.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3.一旦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污染的物品后应当立即洗手;

4.医务人员的工作服、脸部及眼睛有可能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到时,应当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防护眼镜或者面罩,穿隔离衣或围裙;

5.处理所有的锐器时应当特别注意,防止被刺伤;

6.对病人使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采取正确的消毒措施。

四、职业暴露后处置方案

(一) 现场处理:职业暴露一旦发生,应做好暴露部位紧急处理。完整的或有破损的皮肤被病人的血液或血性体液溅到,应立即用肥皂和流动清水充分清洗;粘膜暴露用大量流动水冲洗;扎伤或割伤,应及时挤出污血,同时在流动水下清洗伤口后,涂上消毒药水如0.5%碘伏或75%酒精。

(二) 报告:对暴露部位紧急处理后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报告院感室和保健科,院感科详细了解暴露的发生过程,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等上报医务科或护理部备案。班外时间由科室负责人报总值班,由总值班报告院感室及保健科。

(三)预防性治疗 (post-e_sposure prophyla_is,pep): 由专家评估决定是否实行。一旦决定实施 pep,原则上越早越好,最好在1-2小时内开始,尽量不超过24小时。感染危险性很高的暴露者,即使时间已达1-2周,也应考虑预防性用药。

(四)血清学监测:血清学监测统一由保健科开具化验单,血样送检验科。

根据情况开具具体监测

第11篇 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制度

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制度

一、标准预防

(一)认为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须进行隔离,凡接触上述物质者均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黏膜。其基本特点为:

(二)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三)强调双向防护,既防止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因此,既保护了医务人员,又保护了病人。

(四)根据各种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微粒隔离(飞沫隔离)。

二、标准预防的措施

(一)洗手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污染的物品时,不论是否戴手套,都必须洗手;遇有下属情况必须立即洗手:

(1)摘出手套后;

(2)接触病人前后;

(3)可能污染环境或传染其他人时。

(二)戴手套接触病人的上述物质及其污染物品时,接触病人黏膜和非完整皮肤前均应戴手套;对同一病人既接触清洁部位,又接触污染部位时,应更换手套。

(三)上述物质可能发生喷溅时,应戴眼罩、口罩、并穿防护衣,以防止医务人员皮肤、黏膜和衣服的污染。

(四)被上述物质污染的医疗用品和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理,重复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用于下一病人前应进行消毒或适当消毒。

(五)污染的床单及时处理,防止接触病人的皮肤黏膜,以防污染衣物及微生物传播。

(六)锐利器具和针头应小心处理,以防刺伤。

(七)医护人员进行各项医疗操作、清洁及环境表面消毒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污染环境或不能保持环境卫生的病人应隔离。

三、医护人员的防护要求

(一)基本要求:

防护对象: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的所有医护人员。着装要求:工作服、工作帽、医用口罩、工作鞋。

(二)加强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体液或可疑污染物操作的医护人员;传染病流行期间发热门诊的工作人员;转运疑似或临床诊断为传染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可按危险程度使用以下防护用品:

隔离衣:进入传染病区时;

防护镜:有体液或其他污染物喷溅的操作时;

外科口罩:进入传染病区时;

手套:操作人员皮肤破损或接触体液或破损皮肤黏膜的操作时;

面罩:有可能被病人的体液喷溅时;

鞋套:进入传染病区时。

(三)严密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如给呼吸道传染病人进行气管插管、切开吸痰等操作或做传染病尸解的医务人员。

着装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使用面罩。

第12篇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范例怎么写

第一条 为维护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院工作人员中出现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危害指医院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伤害。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医技、药技、行政、后勤等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职业危害的预防,医院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进行预防。

第五条 各科室、部门应积极主动掌握工作环境、性质下可能产生的执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有科室特色和针对性的防护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险因素、危害程度及时告知员工,让职工知晓职业危害有关情况。

第七条 各科室、部门应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第八条 加强工作人员对医疗环境中职业安全防护教育。

上岗前对职工进行医院感染、职工防护、安全工作技术和方法等岗前培训。

医院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有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 医院为职工提供员工保健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潜在问题,让职工享受到有关的健康服务。

第十条 要求职工本人加强防护,增强自身防护意识,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凡违规操作,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时,应在十二小时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加强信息沟通与传递。

信息上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概况:发生时间、部位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事件的简要经过;

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按程序开展具体的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事件的发生原因和事件性质,估算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害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已受损害的接触者可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疗,促进职工康复。

第13篇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疾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病毒感染者或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被含有细菌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四条: 医务人员预防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源物质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疾病感染时,医务人员应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面罩;有可能发生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2、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诊疗和护理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 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 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如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气刺伤,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效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5、发生hbv职业暴露,根据暴露级别、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等不同采取基本用药或强化用药程序。

第四章 登记和报告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该对被感染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病源感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被感染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

第14篇 附一医院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第一医院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各种危险行为。

二、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建议医务人员接种乙肝疫苗。

三、严格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防护技术和用品。,

四、避免有可能造成医务人员伤害的操作,正确处理意外刺伤事件:

五、正确处理病人使用后的设备、污染物品以及医疗废物。

六、当出现职业暴露伤害时,应遵循暴露后的处理原则,按规定进行报告、登记、评估、预防性治疗和定期随访。

七、发生锐器伤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锐器伤后伤口紧急处理:

1、捏住伤口近心端,以阻断静脉回流

2、立即用流动水冲洗,向伤口部位方向持续推挤,挤出伤口部位的污血,注意不要一挤一松,避免将污血倒吸入血循环。

3、碘伏或酒精或碘酒消毒伤口;其他处理

病人hiv(+)

(1)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服用双汰芝,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2)医务人员抽血检查anti-hiv,并于暴露后4周、12周、6月定期追踪检查anti-hiv病人hbsag(+)

(1)医务人员hbsag(+)或anti-hbs(+):不需要注射疫苗或hbig

(2)医务人员hbsag(-)anti-hbs(-)未注射疫苗:24小时内注射hbig并一周后接受hbv疫苗注射

(3)医务人员hbsag(-)anti-hbs(-)已完成疫苗注射未产生抗体:24小时内注射hbig并补一剂疫苗

(4)医务人员hbsag(-)anti-hbs(-)正接受疫苗注射未产生抗体:24小时内注射hbig并继续完成疫苗注射

(5)暴露后六个月、一年,追踪hbsag、anti-hbs病人anti-hcv(+)

(1)医务人员anti-hcv(+):继续追踪肝功能

(2)医务人员anti-hcv(-):注射干扰素3天,暴露后3个月、6个月、7个月、1年定期追踪肝功、anti-hcv病人tp(+):医务人员预防注射长效青霉素,暴露后三个月追踪tp

第15篇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院工作人员中出现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危害指医院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伤害。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医技、药技、行政、后勤等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职业危害的预防,医院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进行预防。

第五条 各科室、部门应积极主动掌握工作环境、性质下可能产生的执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有科室特色和针对性的防护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险因素、危害程度及时告知员工,让职工知晓职业危害有关情况。

第七条 各科室、部门应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第八条 加强工作人员对医疗环境中职业安全防护教育。上岗前对职工进行医院感染、职工防护、安全工作技术和方法等岗前培训。医院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有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 医院为职工提供员工保健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潜在问题,让职工享受到有关的健康服务。

第十条 要求职工本人加强防护,增强自身防护意识,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凡违规操作,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时,应在十二小时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加强信息沟通与传递。信息上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概况:发生时间、部位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按程序开展具体的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事件的发生原因和事件性质,估算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害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已受损害的接触者可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疗,促进职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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