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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7

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有哪些

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涵盖了多种类型的检查项目,旨在确保员工的身心健康。这些检查通常包括:

1. 常规体检:包括血压、血糖、血脂、心电图等基础健康指标的测定。

2. 职业健康检查:针对特定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风险,如听力测试、肺功能检查等。

3. 心理健康评估:通过问卷调查或专业咨询,关注员工的心理状态和压力水平。

4. 疫苗接种记录:确保员工接种必要的疫苗,如流感疫苗、乙肝疫苗等。

5. 定期健康教育:提供健康生活指导,如营养、运动和疾病预防知识。

内容是什么

实施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需要明确以下内容:

1. 检查频率:根据行业规定和公司政策,确定年度、季度或半年一次的体检周期。

2. 检查标准:参照国家卫生标准和行业指南,设定合理的健康指标范围。

3. 保密措施:保护员工的隐私,确保个人健康信息的安全。

4. 应急处理:建立应对异常结果的流程,如进一步检查、医疗咨询和治疗建议。

5. 员工参与:鼓励员工主动参与,提供便利的预约和检查时间。

规范

执行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需遵守以下规范:

1. 合作医疗机构:选择信誉良好、设备齐全的医疗机构进行合作。

2. 通知与提醒:提前通知员工体检时间和注意事项,确保全员参与。

3. 结果反馈: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员工,并提供解读和指导。

4. 数据管理:定期分析健康数据,识别潜在的健康问题趋势。

5. 改进措施:根据检查结果调整工作环境或政策,降低健康风险。

重要性

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1. 提升生产力:健康的员工能更好地发挥工作效率,降低因病缺勤率。

2. 预防疾病:早期发现和干预潜在的健康问题,减少医疗成本。

3. 关爱员工: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增强员工归属感和满意度。

4. 法规合规:符合劳动法规要求,避免因忽视员工健康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5. 企业文化:塑造健康导向的企业文化,促进团队和谐与凝聚力。

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保障员工福祉、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不容忽视。

人员健康检查制度范文

第1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健康档案制度

1、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拟经营食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 食品经营者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食品经营活动。

3、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或有疾病征兆须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及时就诊,凡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务必离开工作岗位,待完全康复后可继续上岗工作。

5、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健康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健康档案的管理应当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

第2篇 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为保证师生健康,防止因食品从业人员患有安全的疾病而传染给师生的事件发生,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定期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也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不得参加食堂工作岗位。

四、从业人员及其亲属患有碍食品卫生手传染病时,应暂时调离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岗位,三次便检呈阴性后方可上岗。

五、患有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参加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岗位。

六、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统一组织的理论培训、技能培训、卫生知识培训。

八、培训样保证每周组织学习一次,做到培训有内容、有记录,并不定期进行食品卫生相关法律和食品卫生常识的考核。

九、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守法观念和综合素质,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第3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

第二条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四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

(1) 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

(2) 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销售食品。

(4) 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第4篇 h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坚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目的是为了防止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等不适合在托幼园所工作者入园。

2、工作人员入园工作前必需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食堂工作人员在当地防疫部门)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包括胸部_线透视、肝功、乙肝系列、粪便常规、滴虫、霉菌、淋病检查及全身体格检查,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健康证年审制度,年检项目同入园体检。

4、入园体检和年检中发现患慢性痢疾、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结核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保教人员应暂离岗治疗或调离工作岗位。暂离岗治疗者经正规治疗痊愈后由指定部门认可并核发健康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_内容和要求

1、定点__社区服务中心

2、必须项目

全身体格检查、_线透视、肝功、乙肝系列、妇科滴霉淋检查。

3、体检合格取得之《健康证》有效期一年,过期证无效,必须重新体检。

工作人员在我市范围内调动《健康证》在有效期内者仍视为有效。

4、原则:未患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及严重生理缺陷,心理测试正常,有传染病接触史者已经过检疫期。

5、对于体检时怀疑有传染病但不能确诊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市卫发[2002]31号文件的规定转诊到西安市第八医院进行确诊,排除传染病后方可上岗工作。

晨检、午晚巡视和全日观察

目的:防止儿童将传染病和危险品带入园内

晨检

一摸:有无发烧,必要时测体温;

二看:咽喉、皮肤、眼睛及精神;

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及咳嗽症状;家中有无传染病人

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5篇 食堂餐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食堂(餐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2.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3.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岗,停岗期间禁止进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7.卫生监督管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8.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单位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9.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至少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

10.单位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知识培训。

11.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6篇 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 坚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目的是为了防止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等不适合在托幼园所工作者入园。

2、 工作人员入园工作前必需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食堂工作人员在当地防疫部门)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包括胸部__ 线透视、肝功、乙肝系列、粪便常规、滴虫、霉菌、淋病检查及全身体格检查,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 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健康证年审制度,年检项目同入园体检。

4、 入园体检和年检中发现患慢性痢疾、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结核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保教人员应暂离岗治疗或调离工作岗位。暂离岗治疗者经正规治疗痊愈后由指定部门认可并核发健康证后方可重新上岗。_内容和要求

1、 定点__ __ 社区服务中心

2、 必须项目全身体格检查、__ 线透视、肝功、乙肝系列、妇科滴霉淋检查。

3、 体检合格取得之《健康证》有效期一年,过期证无效,必须重新体检。工作人员在我市范围内调动《健康证》在有效期内者仍视为有效。

4、 原则:未患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及严重生理缺陷,心理测试正常,有传染病接触史者已经过检疫期。

5、 对于体检时怀疑有传染病但不能确诊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市卫发[ ]31号文件的规定转诊到西安市第八医院进行确诊,排除传染病后方可上岗工作。晨检、午晚巡视和全日观察目的:防止儿童将传染病和危险品带入园内晨检一摸:有无发烧,必要时测体温;二看:咽喉、皮肤、眼睛及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及咳嗽症状;家中有无传染病人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

第7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6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6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伙食团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伙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第8篇 泳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五病调离制度

泳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

1、直接从事为游泳者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新参加工作和临时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服务。

2、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1伤寒2疾病3病毒性肝炎4活动性肺结核5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6其他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疾病,不准上岗。

3、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顾客卫生安全的病症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病症后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5、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服。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等饰品上岗,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嬉戏打闹。

6、不准把私人物品、有害物品带入工作场所内。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9篇 餐饮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酒店餐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查体,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6、定其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

第10篇 某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一年一聘。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伙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第11篇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5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5

一、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参加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二、从业人员(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三、从业人员(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四、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五、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六、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七、单位卫生监督人员、各部门负责人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12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 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第13篇 学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纯净水生产加工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证者方可上岗,工作时要佩戴或随身携带健康证。

2、从业人员每年定期体检,合格者领取当年的健康证,健康证超过一年者,视为无证。

3、本制度执行责任人每年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掌握结果,发现“五病”人员,及时调离岗位。

4、本制度执行责任人要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如有关部门检查时,发现无证上岗人员,除追究无证上岗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本制度执行责任人责任。

第14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保证保健品质量,保证职工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及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凡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岗位工作。

2、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健康检查,负责卫生监督检查。

3、新工上岗、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试用期。

4、健康体检应在具备体检资格的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找人替检行为。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痢疾、伤寒、甲/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有碍保健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第15篇 酒店客房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个人卫生制度

酒店客房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及个人卫生制度

一、客房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每年体检一次。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卫生的疾病(腹泻、咳嗽、发热、呕吐、手外伤等)不准上岗。客房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单位报告,患者本人与其他知情健康从业人员均不得隐瞒。

三、上岗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佩戴好工号牌。上岗时不准穿拖鞋。工作前接触不洁物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四、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以及戴戒指等手饰。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揪鼻涕、搔痒、掏耳朵、剔牙和嘻戏打闹。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五、每名从业人员配有的工作服须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六、不准把私人物品、有害物品带入工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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